关键词: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v(通用14篇)
篇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v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管理制度《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1】【2】
篇2: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v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二、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生产现场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工(队)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指标。
7、上级安全工作检查时,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设置,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10、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三、达标单位每年按以下标准奖励
1、生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专(兼)职书记、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奖5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技术的副职各奖300元;奖励单位2000元。
接受市级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
2、由于重视安全生产,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3、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
4、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罚款标准
1、本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单位工资总额的1%。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3、公司对责任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实施罚款的标准。
(1)内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轻伤事故,但不超过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5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2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3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内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轻伤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罚事故责任者20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1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5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8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1%;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3)发生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重伤事故,按以下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罚事故责任者30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3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2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100元;罚事故责任厂
(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1.5%,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4)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死亡事故,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事故责任工段长5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20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1000元;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责任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全月期间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加倍从重处罚。
五、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重点安全隐患指出后没有及时整改的。
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吊装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的,未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生产(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生产(施工)标牌或生产(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生产(施工)现场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1、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2、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3、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4、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5、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36、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37、第一次违章者,罚款30元;第二次违章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38、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39、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六、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公司安全投入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七、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4、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违者安全生产管理部将书面通知财务部加倍处罚。
八、附 则
篇3: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证
一、夏商周的萌芽阶段
从法的出现伊始就随之产生了司法官的追究责任制度,两者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概念在夏朝就已经有着雏形,随着部落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在群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财产和资源的分配,纠纷的存在也促使了法律产生。《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识是宁可打破常规,也不可错杀无辜。而夏《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又要求官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两个看似宽松的规定却代表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调,即为了法律正义可以适当违背规定和期限办案,目的还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商在沿用了夏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稍加变动,到西周时期,已经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法官的责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就诞生于西周,这里对司法系统中需要法官主管判断量刑的内容进行了阐释,要求司法官谨慎使用五刑,也强调柔克、刚克和正直作为司法官这种特殊官职的德行。并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了著名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出于《尚书·吕刑》“无罚服,正于五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参与的司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原则,禁止出现巡视枉法以及出入人罪的五种犯罪情况,如果犯了这些罪状,那么将与犯人同罪处置。结合《尚书?吕刑》记载,五过分别为:惟官,即与犯罪曾有过同僚关系;惟反,威逼利诱致使罪犯翻供或者隐瞒实情;惟内,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惟货,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与罪犯有勾结往来。五过的核心是结合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司法官罪责联系起来,有着较为严重的连做思想和报应心理,但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威严,这些在当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奠定了古代司法官的责任原则,即不仅自我严格遵守法律,同时也不得与犯罪有所往来,并引导亲属守法守纪,维护司法公正。
到公元前770 年,周平王迁都到罗邑,东周开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开始了频繁的战争,春秋争霸开始。这一阶段各个诸侯国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加重视司法建设,而司法官责任制度也愈演愈烈。例如《史记·循吏列传》中就有记载,晋国司法官李离因下属错判导致他人非命,按律当死,晋文公爱惜人才为其开脱,但遭到李离的拒绝,最终自刎而死。可见早期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厉以及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司法官的认可,以身殉法,虽愚,当忠烈之心叫人动容。
二、秦汉至隋的发展阶段
法家是以法律为治理核心的重要思想学派,思想的源头起源于夏商,经过管仲、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形成一个学派,并在韩非的总结和归纳下逐渐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说。而秦朝则商鞅、韩非和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的朝代。这一阶段法官责任追究更加的严格,秦简《语书》记载:“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令,不知事,不廉洁”,对枉法者必须严惩并追究责任。秦对于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贡献在于首次将司法官的心理态度引入到责任区分中,开始用主管心理判断衡量司法责任,并被后世认可。
汉继承了秦制,但在刑罚上有所增减。以“故纵”代替“纵囚”,以“故不直”代替“不直”,至汉武帝时,阶级矛盾被激化,故加强了司法镇压。原有的连坐思想也在量刑上有所下降,故入人罪者的刑罚比纵出之罪者有更低的刑罚。《汉书·昭帝纪》中记载,李种因为纵死罪被弃市。到汉宣帝时,本应“劾十人罪不直”判罚结果是“免”,仅获得罢黜官职的刑罚,可见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显示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在汉代凡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司法官员但凡是没有得到预先请示的,或者没有按照帝王旨意办事的,均给予严重惩罚。汉代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贪赃枉法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文帝时,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司法官追究制度的重型,以弃市代替笞刑,若官员以威严、武力或曲法受人财务,给予死刑处置。
魏晋至隋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断狱律》可见一斑。凡司法官员失黩罪囚者,给予罚金四两的惩罚。《郭舒传》曾记载,郭舒开始但任领军校尉(的官职),因擅自释放司马彪受到牵连,下廷尉论罪,世人大多认为他很仗义。量刑减轻,民众认知有所提升,但仍显示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思想。
三、唐朝的定型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中世纪最为杰出的法典之一,其内容承前启后,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立法结果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开创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的先河,后来也被后人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楷模,甚至其书法也备受推崇。在这部伟大的法典中自然也有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唐朝定型,唐后的各个朝代尽管有所增减,但是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和进展,所以称唐朝为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时期。
关于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非常详细。《唐律》的出现使得唐朝是我国古代司法系统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针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案例,即“同职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于司法内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典型处理方式,也在唐朝发展的淋漓尽致。所谓同职连坐,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司法官员均要对判决结果负责,并签字作证,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那么要求签字官员均负责任。而在唐代,这种制度在现代的基础上更加的严密。在中国古代,审判出现问题一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五过”,而唐朝对于“五过”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唐律》有详细的记载,凡是出现端倪的案件,主典为一等,判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长官为一等,也就是说连带着这四级的官员都要受到牵连。足可见在唐代对于司法内部的工作控制之严厉,一旦出现了工作失职的问题,那么从上到下各级的官员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公坐”也就代表着“公罪”,也就是说相关的司法官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的公务差错,而并不是因为巡视舞弊或者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出现的职务过失罪。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导致的罪责进行了细分,因此罚不当罪,这罪责也是不吻合“出入人罪”的问题,而司法官的审判错误也被分为了两类。即将有罪或者重罪的人判定为请罪,而将没有罪或者请罪的潘伟重罪。这种出入人罪的思想萌芽起源于秦朝,尽管在各朝各代叫法不同,但是大致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唐朝,如果司法官员因故意而不是失职导致的出入人罪,则依律处刑,因过失导致出入人罪的,也应受到处罚但是罪责会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最终的目的还是来降低错案和冤案的发生,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针对司法中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记性分析。
四、宋元明清的成熟时期
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司法官的问责制度在唐后并无太大改动,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由于沿袭了大部分唐朝的律历,在宋朝法律还算比较宽舒,司法官断狱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比较重视其失入而失出。宋太祖期间,金州防御史仇超等人按照连坐制度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是仅罢免了官职,流放到了海南岛。宋太祖时,凡是因为断狱出现了问题的,判罚比较严重即罢官也不能替代罪责。宋仁宗时,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官和议者必须共同签字,当判刑出现失误,要求每个人都有责任。显示出了宋朝对于官员本身失职的重视。到了元,由于司法官员导致了出入人罪还没有行刑的,要求按照判例的罪责减一等,如人全罪则要求以全罪定论。如果没有处理完全,但仍然“减等论”,元和唐一样同样区分“失入”和“失出”的罪责区分,失出的罪责显示是要低于失入的。到了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相比于唐朝来说有所加重,比较有特点的是,在明清时期将判决冤案的责任和笔录和判决书书写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朝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厉的,一般由主审司法官来拟定判决书,不能由书吏和同僚代写,违反规定的人杖八十,如果因失职导致文案丢失的,罪加一等,如果因失导致出入罪的,给予重罚。在明孝宗的时候,因为审录措错误导致误判和错判时,以出入罪定论。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经过了传承和发扬并不断的充实,形成了严格、完善和体系化的古代司法官员问责制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工作失职的严肃态度。尽管连坐的思想有些过于严厉,但也显示出了古代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司法官员责任制的态度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我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参考。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西周秦汉时期,于唐宋成型,于明清完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各有特色,且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简史。而这中间也有着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大到王侯将相,小到市井小民,为此本文从历史的脉络梳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结合史料中的经典判例对其进行考证,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篇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v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集团 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它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点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篇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篇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篇8: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篇9: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早曾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时、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个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管委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独立审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审计报告。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想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管委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清洁轻重给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篇10: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篇11: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
(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5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
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二)副职领导因疏于管理,而致事故次数频率、受伤人数频率、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控制数、发生一般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扣发副职领导年终奖50%。
(三)安全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召集“周五”安全学习,每月少于3次的,每次扣款30元;安全科长参加并主持“周五”安全学习、每周少于4次的,每次扣款20元。
(四)安全学习每月少于4次,参会率低于70%,扣发全体科员当月奖金10%。(具体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五)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未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期限内完成,每件(次)分管领导扣款30元。
(六)科长或科员发生本制度第一条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之一的,每次(件)扣款30元、扣发当月奖金,由分管领导负责报办公室考核。
(七)其它岗位失职行为视后果和造成影响,根据本人表现态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待岗处理。
篇12: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罚代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发生一般性人员伤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经济赔偿,即由企业个体老板出钱赔偿后一了百了;而对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业发生人员重伤等非人员死亡事故,根本不报案,通过双方“私了”的办法解决,完全是以经济赔偿代替责任追究。二是重奖轻惩。一些企业及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阶段性安全活动目标考核中,制定的奖惩办法大多数不能体现出同奖同惩的要求,严重存在着重奖轻惩现象,从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责任追究。三是隐瞒袒护。有些企业对发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瞒则瞒,使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脱责任追究。对重特大事故,一些企业乃至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想方设法转移责任,通常利用“死无对证”的办法,尽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转嫁到死亡人员身上;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从保护干部出发,通过各种关系向负责事故定性与处理的上级部门说情,甚至采取行贿等手段,全力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官员减轻责任追究。据了解,2006年某县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仅给该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降一级工资的处理。
鉴于上述状况,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法治安”的责任意识,在重视安全管理中事前预防的同时,努力消除事后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手软现象。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责任追究法制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对安全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不断增强安全责任追究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要完善管理规章,实现安全责任追究“对号入座”。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安全责任追究规章,真正把干部职务升降、经济重罚、待岗等触及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列入之中。要尽量细化安全责任追究内部处罚办法,做到责任人够哪一条就按哪一条追究,实现有规可依。
篇1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篇1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相关文章:
水电厂安全责任追究及考核制度02-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02-04
贾峪镇王村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02-04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02-04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02-04
学校swot分析论文总结02-04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02-04
青海省2017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法内容: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考试试题02-04
18质量事故追究责任制度02-04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