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置保障(精选七篇)
安置保障 篇1
关键词:失地农民,留地安置,农民权益
我国“十一五”发展的整体布局中, 天津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06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问题的意见》出台, 使滨海新区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天津滨海新区地理环境优越、资源优势明显、工业基础十分雄厚, 而滨海新区在2007年的开发和开放将依靠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保障。滨海新区陆地面积为2270平方公里, 其中农用地727平方公里, 建设用地1211平方公里, 未利用地 (滩涂、盐碱地、荒地) 331平方公里。随着滨海新区的不断开发和发展,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 一大批农民将失去土地。在我国的其它许多地区,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个问题如不妥善解决, 很有可能成为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如何做到既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又要切实破解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难题, 这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和发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一项崭新的课题。实践证明, 推行留地安置制度不失为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举措。
一、留地安置方式概述及制度特点
留地安置, 是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 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 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土地, 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 既可通过发展二、三产业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 还可通过壮大集体经济, 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方面的保障, 造福百姓。
在我国, 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通过留地这种方式, 在征地时给被征地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让其规划开发, 被征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并充分体现出来 。这块地实质上是原农村集体农用地, 只不过是通过留地的方式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也就是留地的实质所在。留地安置最早出现在深圳经济特区, 20世纪90年代初, 深圳市在解决特区土地国有化时率先采用了征地时留地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留地安置能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受益
留地安置制度, 长期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和财产权, 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真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受益。被征地农民在失去了土地后, 现在除了得到货币的补偿外, 还能居者有其屋, 发展有空间, 使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因失地而下降, 反而随着开发和经营留用地效益的提高而得到“水涨船高”般的改善。
2.它能较好地解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安置经费不足难题
征地后, 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经过社会转型将成为新市民。但征地补偿费用依然是以农用地的产值倍数为计算依据, 实质是以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作为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以浙江省为例,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征用1亩耕地的补偿费最高也就是3万~4万元 (不含青苗补偿费等) , 这一补偿标准仅相当于浙江省农民5~6年的人均收入。在调查中一位农民反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是我们一辈子的生活来源, 几万元的征地补偿费, 实际上只需几年时间就可以挣得的, 国家建设征用我们的土地, 我们心里是很无奈的。”[1]实行留用地安置, 随着土地规划用途的改变, 农民保有土地在“量”的方面减少了, 但是留用地“质”提高了。即:由原先的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的经营性用地, 在这块看似少量的土地上, 获取比原先更多的经济效益, 既可以使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又可以为政府节约可观的财政支出, 是一个双赢的模式。
3.留用地安置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
征地之后相应的就业补偿机制不到位,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十分突出, 酿成了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群众事件。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披露, 现在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 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2]这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 村集体组织可利用留用地建造标准厂房和商业楼出租、兴办市场等, 或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用于发展二、三产业等, 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就地就业, 也有利于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或就业岗位回报, 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4.该模式下失地农民享有较公正的权益分配
在我国, 土地所有权的转变的传统补偿方式和标准, 严重损害了农民及农村集体的权益, 失地农民失去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但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政策是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较低成本的土地, 征地的边际成本越低, 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速度也越快。若我国完全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符, 势必给国家和社会增加经济上的负担, 从而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进程。
鉴于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 对失地农民返还一定数量的土地, 让失地农民也享受土地增加带来的收益, 无疑是对失地农民一种较为公平的补偿方式。
二、现行留地安置制度存在的问题
1.留地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
留地安置这种安置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合。只有在留地所隐含的价值能够承载起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的地区才能适用。首先, 征地补偿与留地产生的经济价值相差应该比较悬殊。例如, 广东佛山市所征的土地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为7.5万元/亩。假设征用10亩耕地, 按当地的留地标准 (8%~10%) , 大约留地1亩。依照规定, 所得到的征地补偿费大约为70万元左右。若所留地作为商用, 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2540元/平方米左右。1亩地农民转让的收益大约为130万元左右, 留地补偿所隐含的价值大大超过了法定补偿标准。[3]第二, 当地经济市场发育程度较高, 出租有着较好的市场。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以厂房出租, 房屋商铺出租或以土地与城市企业联营、入股, 每年获得可观的地租收入。
2.容易产生“城中村”问题, 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
“城中村”指在城市化进程中, 由于城市扩张, 村民住宅聚落被周边城市建筑所包围, 村民住宅聚落与村社区合为一体, 相应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得到延伸, 从而形成具有村社区特质的新型城市社区。该社区表现为一种地理实体的存在, 也表现为一种组织化实体的存在。留地安置是“城中村”现象形成的原因之一。在很多地区, 由于土地征用是分期分批的, 因此给各个村的部分留地不是一次性完整划留, 而是征一次划一次, 易造成地块零星分布, 容易产生“城中村”。举例来说, 广东省佛山市城区总面积77.8平方公里, 城乡接合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近20平方公里, 其中, 顺德市某城区总面积12.7平方公里, “城中村”占地就达4.3平方公里。[3]这直接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隐患, 不利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布局及发展。此外, 留地安置区域城市规划滞后或者变动较大的地方, 还存在二次安置的问题, 无形中加大了安置成本。在我市滨海新区开发过程中, 要及早进行谋划, 着眼于全区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吸取经验教训, 尽量避免“城中村”情况的出现。
3.不利于对耕地的保护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 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远远高于农业收入, 因此农民视留地为最大的财富来源, 往往把耕地的重要性抛到脑后。在顺德调查时发现, 有的村经村民大会通过, 到该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自愿无偿地提供1000多亩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同时按照当地的标准预留8%~10%的留用地。有的村委会甚至认为只有征地才能有机遇发展本村经济。[3]
4.农民只顾眼前利益, 将留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各被征地村, 易受到短期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 自己拿到留用地不开发而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赚取高额的优惠地差价, 使政府提供给村的留用地变成各村的“摇钱树”。留地安置, 主要目的是用“留地”保证失地农民的长久生产生活, 如果一部分村民只顾眼前利益, 将留用地一次性转让, 不仅违背了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 也不利于农民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
三、留地安置制度的完善
1.明确留地安置制度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界定留地安置的适用对象
当征地补偿费足够高, 足以取代被征土地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原有保障功能, 或者当以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以后, 征地方能对失地农民全部招工安置, 并且保证这种就业的可持续性, 那么, 留地安置这一补偿方式似乎就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 留地安置这一制度是在征地价格不按照市场价格决定, 土地补偿费偏低,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情况下辅助货币补偿而实行的实物补偿的一种。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使其生产生活有长远的稳定的保障。
地方政府在决定是否适用留地安置这一补偿方式的时候, 要充分结合本地的实际, 估算出留地所产生的价值是否大于征地补偿费用给农民带来的价值, 经济市场的发育程度如何, 是否具有能够承载失地农民的长期的稳定的生活保障能力。此外, 这种政策只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享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如乡镇和县、区各级政府决不能享受。
2.明确留地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正确进行规划和地址的选择
建立留地安置制度的总体思路是, 根据留地安置指标和被征地人口, 核定留地安置面积 (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及生产经营性用地) , 各村集体在留地安置范围内自行开发建设, 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这个过程中, 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首先, 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其次,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 统筹安排, 合理布局。第三, 自用土地安置为主, 异地调剂、安置为辅。
土地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等自然特性, 因此, 应正确进行规划和选址。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留用地拟安排的用途等前提下, 由政府和被征地单位协商选择留用地地块的位置。统一对留用土地进行规划建设, 对于返还土地的规划与建设, 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序列。
深圳特区建设中就因对留地规划的失误出现了严重的 “城中村”问题, 其返还土地基本都是村民或村集体自行规划建设, 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带来极大的后遗症。数量庞大的“握手楼”拔地而起, 基本没有绿化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所有单体建筑风格都与城市完全不协调。[6]这一教训告诉我们在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同时, 要求城市规划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杜绝“城中村”现象的出现, 使留地建设成为城市化发展的亮点和推动器。
葛沽镇是滨海新区土地改革的前奏, 其总面积44平方公里, 户籍人口5.1万人。不久, 葛沽镇就将由“乡镇”变身为“街道”, 村民变成市民之后, 现在25个村的5.1万名村民, 将重新分片, 归入不同居委会。[7]葛沽镇干部到“长三角”和“珠三角”调研新农村建设后, 对于“城中村”问题, 葛沽镇的负责人强调了“方案先期谋划”, 整体解决农村变城市的问题, 坚决杜绝城中村问题的出现。
3.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
耕地保护所带来的效益为全社会共同分享, 而保护的地区仅分享很小一部分, 而且保护的地区还会因此难以在经济上享受到耕地保护所带来的效益, 而投入的成本则由他们全部负担。从保护耕地地区的收益与成本来看, 将耕地保护维持下去是不可能的。因此, 这就需要通过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使得耕地保护者能够获得经济鼓励。
在滨海新区发展和开发中, 同样不能忽视保护耕地。3月1日起实施的全新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理》更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法制化, 滨海新区在征地过程中, 要结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理》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2007年提出的滨海新区土地改革的要求和精神, 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 以优先保障滨海新区发展为原则, 为滨海新区的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4.关于留地指标体系的建议
留地安置的指标体系在设立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该指标主要解决村民住宅和相应的小区内道路、绿化等用地以及村必须的办公、教育、文化、卫生、娱乐及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用地问题。二是生产经营性用地指标, 该指标主要解决村及村民投资建设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问题。例如山东潍坊市将两项留地安置指标确定为人均各83平方米, 共计166平方米。[8]又如, 长沙正式出台地方性法规, 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形式明确, 即要征农民土地, 就必须先为他们预留好生活和生产的“两安”用地, 雨花区莲湖村采用了公寓式的安置房, 可让1000多户失地农民搬进新家。村负责人说, 因为地处黄金码头, 村民们一致同意节约生活用地, 扩大生产用地, 他们将好码头拿出来搞开发, 宾馆、汽配城、商场等项目接二连三签约, 这些开发的项目, 都用股份的形式一一量化到每个村民头上, 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了最充分的保证。
5.留地的比例计算及标准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全国实行留地安置的各个地区, 其比例计算及标准, 均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而各有不同。总结各地不同的经验, 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首先, 留地比例要折算成货币来计量, 视补偿费用的高低及所留土地的价格而确定。同时, 对于留地比例, 似乎只规定上限较好, 否则, 可能会产生不管补偿标准如何, 都应按下限留地的误解, 在补偿标准已经确定的前提下, 留地比例主要由留地的地价决定, 地价高的可以少留, 地价低的可以多留。是多留还是拿货币, 又征地双方协商决定。
6.明确留地的性质及管理和监督机制
对于留地安置模式, 在将土地返还农民时政府应该实行先征后返, 将土地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如果不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变, 就会出现城市土地或非农建设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 引发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矛盾。
留用地的经营、收益和使用要有监管机制。为确保留用地能保值增值, 并有效堵塞腐败行为的产生, 应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的防范和资金的使用监管机制。要根据留用地经营的特点和性质, 结合国家财务、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办法, 并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经常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向村民通报留用地收益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此外, 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村务和财务管理体制, 寻找有效的监督方式。留用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极其成员使用, 不得对外转让。确因村经济发展需要对外转让的, 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并不得再申请追加安置指标。
留用地可以自主经营, 也可用留用地作价入股与其他经济体合作开发、经营。对自主经营无能力、与其他经济体合作开发经营缺乏渠道的, 可以由政府对留地指标作价购回;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留用地的, 政府各相关部门都应依法出台扶持优惠政策, 在办理各种审核审批事项上提供优质服务。
开发留用地, 不是所有项目都能上马。举例说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特别强调留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原因有二:一是防止冲击正常房地产市场。二是防止留用地项目建成后一卖了之, 断了长期收入来源, 留用地开发一定要体现“细水长流”的原则。当然, 对于城市规划功能定位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留用地, 应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 由政府统一组织。
杭州市留地安置政策还明确规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经济的积累、实力有限的实际情况, 也允许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 不过, 合作开发时, 相关政策规定一定要经过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特别强调要经过当地乡 (镇) 政府认可并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以防范投资风险, 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 还规定留用地项目不得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项目公司以外的抵押和担保, 确需抵押和担保的, 还需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上述措施既确保农村、农民对留用地的自主决定权, 又引入当地政府参与, 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杭州市关于留地安置政策的系列规定十分值得学习, 建议我市滨海新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 以提高效率, 少走弯路。
四、结论
开发建设滨海新区, 是天津市委、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立足环渤海及我国北方经济发展, 结合天津发展实际做出的重大举措。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 不仅对天津, 而且对推动中国北方乃至全国经济发展都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滨海新区的发展和开发需要政府大力提供的土地资源作为物质条件。在征地过程中, 切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是保证滨海新区高效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留地安置模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弥补了征地补偿费用的不足, 并使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体现了较公正的权益分配。是适合于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的, 较为理想的安置模式之一, 在征地过程中, 应结合天津市国土房管局2007年提出的滨海新区土地改革的要求和精神以及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 在总结前人实施的教训的基础上推行, 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使之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葛永明.在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关心“失地农民”[J].调研世界, 2003, (03) .
[2]王秀.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界定为按份共有制[N].中国经济时报, 2003-11-11.
[3][4][5]张靖, 张军连, 张凤荣.留地安置所引发的思考[J].河南国土资源, 2003, (10) .
[6]王如渊, 孟凌.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深圳特区为例[J].中国软科学, 2005, (10) .
[7]天津滨海新区土地改革试点将启动[N].经济观察报.2007-2-25.
保障性住房安置宣传册 篇2
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概念:
1、廉租房
2、双限房(限销售价格、限销售对象)
二、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情况:
1、阳逻地区保障性住房选址位于阳逻街镇高以北。
2、规划总用地面积40319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20683平方米,总户数1468户,其中每套面积为50平方米拟建廉租房216套;拟建双限房1252套,其中:60—70平方米420套,70—80平方米252套,80-90平方米476套,90-100平方米104套。
3、目前保障性住房已完成选址、建设规划编制、用地红线划定工作;建筑设计、退地及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廉租房及相关政策: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1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符合上述廉租住房的,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的街、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户都可购买双限房。
(二)、申请购买程序:
申请购房人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出购买申请→房源安置专班进行备案→提出购买档次→提交指挥部研究→公开可购买的被拆迁户名单→向指挥部报告公开后的反馈信息→指挥部确定购买名单→按先签先选原则抽签产生居住位置。
(三)、申请购买双限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动拆组提供的已拆除证明。
(四)、销售价格确定原则:
1)、按照成本价销售(小高层、高层); 2)、建设单位利润不超过3%; 3)、以区物价部门审定价格为准;
(五)、相关政策:
1、等价还建原则: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住房和安置住房进行评估;
2、每户只购买一套房:按等价原则,每户购买房屋的总面积不超过等价测算面积5平方米;
3、下限保底上限封顶原则:
1)、按测算不足购6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可购买60平方米的双限房。
农村土地征用后安置保障问题研究 篇3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在乌达区淹没范围包括乌兰淖尔镇和滨河西区部分区域,涉及1948户、5702口人。建设水利枢纽工程是利国利民的重点工程,是公益事业。涉及移民搬迁的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总体按照《乌达区城乡一体化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段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标准和操作办法开展淹没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2011年将投资1.45亿元,开工建设农区居民搬迁安置楼20万平方米、2002户。目前开工建设安置楼48栋,其中38栋已完成基础验收,正在进行砌筑主体。在推进库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去年完成拆迁673户,今年截至目前,共拆迁房屋240户,征地2934.7亩。
二、乌达淹没库区农村移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拆迁动员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年龄段居民、不同从业结构居民、不同种植结构居民各自的需求。调查过程中,群众普遍表示虽然这是有利于地区发展的惠民工程,表示支持搬迁工作,但是也涉及到自身及家庭利益,会有一定的顾虑,在此列举出本地区农民反映的一些现实问题:
(一)思想问题
农村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产生的心理变化有其特殊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农场土地的留恋,对原有淳朴生活方式的习惯,对新的环境、新的生活方式存有疑虑心态,具体表现为:一是移与不移的矛盾和恋乡心理;二是好与不好的对比心理;三是公平与不公平、富与不富的焦虑心理;四是部分群体不主动谋求新的就业和生活方式,存在等、靠、要的心理;五是期望值过高。
(二)补偿问题
各地拆迁消息传播较快、较广,村民们与阿盟征用土地补偿、与滨河区征用土地补偿的攀比;房屋搬迁中的攀比;蔬菜地与大田作物耕地的攀比甚至是街坊邻居间的攀比。搬迁居民提出要求公平公正、补偿标准要统一。
(三)生活、生产安置问题
大部分群众提出生活安置区就地安排,减少过渡环节,一次性搬迁安置;生产方面,搬迁后农机具闲置,需要折价处理掉,会损失一部分个人经济利益,务农人员提出能否按新旧程度给予补贴。“4050”人员普遍反应除种地之外无专长,文化水平低,学习新技术的能力差,就业和岗位选择存在歧视。
(四)生活水平问题
乌达区很多搬迁农民担心失地后找不到工作、无收入,住进楼房后生活费用成本增加,生活水平下降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即收入来源不稳定,预期消费支出增加的问题。关键所在是农民是否会陷入失地—输血型补助—生活水平下降—贫困的恶性怪圈中,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五)参保问题
根据乡镇政府统计,至2010年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占总人数59%,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占总人数14%,既无退休金也无低保的老人20%,根据层级划分退休金有600元或1000元左右,低保在100-200元之间。
(六)宣传不足问题
群众反映从2009年开始宣传搬迁,工作人员传达的信息不同,不但影响生产生活进程的安排,而且对群众心理上造成一定的思想负担;政策信息没有统一标准,在搬迁费、补偿费方面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的运行,难免会引起群众诸多疑虑。
三、乌达区搬迁移民保障安置工作的对策
乌达区农村移民搬迁是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思想问题不加以重视或解决措施不当,个别地方群体性事件产生不可避免。如乌达区最近上访、闹访事件的频发,说明群众不满情绪已经存在,必须及时捕捉思想问题苗头并加妥当处理。如若政府不能在注意移民群众物质利益的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好的政策不能被理解和接受,好的条件还要去攀比,势必会影响移民政策的全面落实和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帮助失地农民纠正心理失衡
一部分农场拆迁的农户由于不能正确认识保障及物质补偿问题,会产生严重的不平衡心理。因此,要正确地加以教育和引导,注意帮助乌达淹没区农民理清思想,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对失地农民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利益比较,不要盲目同阿盟及滨河区进行攀比,帮助他们纠正心理失衡。对此,一方面要对失地农民的说服教育,另一方面鼓励自谋职业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前途观,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物质赔偿问题,为他们谋取应得的实际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最近几个月由于搬迁而频发的社会矛盾。
(二)确保失地农民的表达渠道
本地区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既不能粗暴地以强制性手段压制村民的意识,也不能以牺牲法律精神为代价,放宽政策界限来变通解决。让淹没区失地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失地农民认为比较关键的内容上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农民主动配合政府的征地和拆迁行为,使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及早顺利进行。
(三)扩展补偿项目的范围
从国际一般规律来看,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通常包括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搬迁费、邻接地损失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简介可得利益损失补偿项目。而具体到本地亦要结合中国土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扩大到相邻土地补偿、水利枢纽工程基础设施投入补偿和迁移费补偿。这些作为补偿的一般标准,一则说明对于土地的补偿不单纯只包括土地面积的价格补贴;二则反映出土地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各项权益。
(四)促进补偿的横向公平性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即要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本地土地补偿和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实际标准等原则,对农民实行公平补偿。当然还要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当给予政策照顾,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方便。
(五)社会保障实现方式综合化
从长远、规范的方向看,为乌达淹没区失地农民建立综合型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途径。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征地地价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一部分要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水利工程建成后,将水能发电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封闭运营,达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长期保障的目的,保障水平不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六)实施弹性退出机制
农民失地后进城居住实际上算一种强制的城市化进程,并不是出于农民的自主选择。大多数失地农民缺乏种地之外的劳动技能,在被迫成为城市居民后,没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加上政府对征地的补偿偏低,这部分新的城市人口的生活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因此只是给予他们同等的市民待遇是不够的,还要让他们在土地上的合理利益加以转化带走,实现有过渡、有阶段性的改善。
(七)广开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地农民普遍认为失去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在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除了支付合理的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截止到今年3月底,乌达区农村整体上已经完成农区劳动力转移培训1362人,就业278人。还要继续加大力度开展淹没库区的农场居民就业转移工作,积极引导农区居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如此,才能保证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之比较分析 篇4
一、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一般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构成。征收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 对征收范围内住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 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农户。两者比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
(一) 目的和意义不同。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 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 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的体现。安置房是为安置建设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提供交权调换的房源, 目的是解决被征收人失去原有房屋后的居住和经营等问题。被征收人可以不选择安置房, 而选择货币补偿, 权利在于被征收人。
(二) 土地供应模式和优惠政策不同。
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房一般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011年《新条例》出台前, 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安置房是由开发商在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回迁安置房。新条例出台后, 建设单位不允许参与征收, 征收工作由政府负责, 很多城市的安置房采取由“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模式。
(三) 适用对象不同。
保障性住房针对的是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安置房安置的是建设项目中的被征收人, 只有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才有权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中可能也有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依据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 房屋使用性质不同。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性质仅限于居住用房, 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而安置房则不限于住宅, 还包括非住宅, 视被征收房屋性质而定。并且不限于城镇房屋, 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宅基地房屋征收的, 也可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五) 权利限制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廉租房的租户则无产权, 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租赁权。
安置房用于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交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完全产权房屋, 则安置房应具有完全产权, 否则有违等价补偿的原则。
二、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弊端
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将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如《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限定由政府明确建设标准, 限定供应价格, 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 不得转让、抵押等;天津市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取得方式最初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 将定向安置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安置房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 安置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北京市定向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按经适房产权管理”,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种做法已经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 对政府推进民生住房保障的诚意产生怀疑。
上海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动迁安置房为主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 2012年新开工保障房中有2/3为动迁安置房;北京市2013年全市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房16.2万套, 竣工8.5万套, 其中棚户区已建设筹集安置房即为7.37万套。把安置房计入保障房范围, 政府可以如期完成保障房建设计划, 也可带动GDP增长。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是为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解决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而不是体现在数字的达标上。将安置房数量计入保障性住房的政绩, 不免有应付交差之嫌, 让人对政府的诚意产生怀疑。
(二) 被征收人不愿接受限制产权的房屋。
政府将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是基于被征收地区的居民多为居住面积小、困难家庭多、低保残疾群众多的具体现状。随着被征收人维权意识的增强, 被征收人已不再愿意接受受限制的经济适用房, 强烈要求以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屋进行置换。若继续以限制产权的定向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 则有违新条例的“等价”原则, 谈判会遇到阻力, 影响征收进度和社会稳定。北京市曾一度传为“空置房”的芍药居保障房于2007年以前就已经确定为东城区旧城改造、人口疏解重大工程定向安置房使用, 后来虽然有对接的工程项目将其作为安置房源, 但官方明确房源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广州市于2006年制定了《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对已获得拆迁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和双特困被拆迁家庭, 可以安排购买或租用一套新社区住宅。该办法初衷是良好的, 但因适用的对象过于狭窄而无法广泛适用。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和双特困被拆迁家庭完全可以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惠, 而其他的拆迁户则不能选择新社区的房屋, 拆迁户普遍表示, 新社区属低收入群体聚集区, 不愿选择新社区居住。所以政策的愿望是美好的, 但是效果却不如人意。
三、有限产权的安置房向完全商品房过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上海市江桥、顾村、周康等大基地配套安置房建成后, 因地段偏配套差不受欢迎引起空置和“入户不入住”隐性空置情况非常严重, 管理层不得不缓建安置房, 已建成配套房也不得不改成了不设交易限制的普通商品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 (京国土[2007]74号) , 文中明确该类安置房属性为普通商品房性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 天津市在地铁五、六号线拆迁项目中, 安置房不再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而是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建设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销售给被拆迁人。随着征收范围内棚户区、困难户的减少, 这种新模式已逐步成为主流。
2012年5月, 住建部公布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 第六条明确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 并且提出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 已成为“刚性”规定, 从而进一步将征收安置房排除在外。
综上, 建议各地政府顺应民生意愿和发展潮流, 将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开管理, 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计划、土地供应、产权限制、使用管理等, 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则, 征收安置房用于安置广大被征收人, 不应设产权限制。而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作为衔接二者之间的桥梁, 被征收人中的困难群体可以优先享有住房保障权。
参考文献
[1].http://zhengwu.beijing.gov.cn/zdly/t1335703.htm
安置保障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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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驻桂部队政治机关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国资委、工商、税务、金融、编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八条 有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各对接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安置。
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任务,跟进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区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岗位总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驻桂部队)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等级,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进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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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我区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相关部门与驻军部队政治机关核准上报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将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市,由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到驻军部队。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七条 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申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救助资格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参照我区对四类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程序、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补贴。每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程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驻桂部队)
第三十六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条件、类别、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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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加强监督检查,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1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市每年上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政治部)
第四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责任单位: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一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驻桂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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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保障 篇6
地处苏中地区的海安县, 人多地少, 全县总面积1180平方公里, 户籍人口93.87万, 人口密度高达847人/平方公里, 远高于全省平均人口密度720人/平方公里。突出的人地矛盾, 注定了在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 少不了大规模征地拆迁, 也极易引发各类社会矛盾。但是, 我县始终把保障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点来抓, 作为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程全力以赴加以推进, 并围绕“房等人”目标, 按照“能早则早, 能快则快”的要求, 强化时间意识, 集中突破难点, 做到一刻不延误、一刻不耽搁、一刻不懈怠, 确保安置房建设顺利推进, 实现了建设管理与保障群众利益双赢的目标。截止目前, 全县已建成廉租房228套、1.8万平方米, 配租184套;经适房2480套、21.5万平方米, 配售2434套;公共租赁住房1990套、7.8万平方米, 已入住1077套;申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城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实现了应保尽保。每年均提前完成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同时, 不断加大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力度, 全县累计现房安置13181套, 多数区域实现了“房等人”目标。
一、坚持规划先行, 以商品房的标准建设安置房
近年来, 我县提出了“超商品房的标准”, 并在尊重老百姓生活习惯的基础上来规划、建设和管理安置小区。今年上半年, 由县公管办牵头, 从资质、业绩、设计人员三个方面综合遴选规划设计单位, 建立了全国范围内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数据库, 规划设计单位都是上海、深圳、南京等省级以上、甲级以上的资质。安置房的规划设计从数据库中招标产生, 既保障了安置房规划建设高标准、高水平, 又规范了招投标程序, 同时节约了安置房规划建设的时间。1—8月份, 全县22个安置房规划设计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 17个安置房设计方案通过县规划委员会评审。从通过的方案来看, 安置房规划设计品位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狠抓资金筹措, 保证建设资金供给
如何满足保障房、安置房建设资金的需要, 资金筹措尤其重要。我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好资金筹措, 一是细化土地出让金的核算, 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提足;二是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建设资金;三是力争向上争取扶持资金;四是发行城投债券用于保障房建设;五是适度向银行借款;六是吸收一部分民间资本来参与保障房建设。在资金使用上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科学调度, 财政监督的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 由县住建局每年年底编制下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经财政审核报政府审批。资金兑付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工程结束后按区域进行决算审计, 力求用最低的成本来保障这一民生工程的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又好又快地推进安置房建设
历年来, 我县坚持把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实施一系列举措, 确保将安置房建成“精品”工程。
(一) 规范招投标, 从源头上确保建设质量
从去年开始, 我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全部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式招投标。今年7月, 我县所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项目、材料设备项目、监理等中介服务项目实现电子化招投标, 在全省率先实现所有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全覆盖, 从源头上确保建设质量。今年1—8月份, 全县共有31个安置房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确定了建设单位并开工建设, 目前又有9个安置房工程进入招投标程序。
(二)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 县政府坚持算好“三本账, 实现三个匹配”, 即算好“建设规模账”, 安置房建设规模要与房屋征收计划规模匹配;算好“资金账”, 成本预算要与筹资能力、融资规模、偿还能力匹配;算好“用地账”, 建设用地要与土地规划空间、用地计划指标相匹配。同时, 按照“一次规划、分轻重缓急、组团建设, 适当超前”的原则, 集中资金、集中精力、集中设备建好安置房。今年, 安置房建设工程增加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财政概算评审等环节, 进一步深化、细化、开工建设的前期管理。
(三) 加快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数据系统
县住建局建立了数据录入系统, 对各区镇的安置房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高新区基本建成安置房建立的管理数据系统, 细化到每个规划建设安置小区的具体情况, 从系统可直接调阅安置数据、房源数据等。
(四) 强化过程性质量管理
今年, 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四方主体责任。同时, 县住建局等部门、单位还聘请了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监督员, 定期组织视察安置房建设工程, 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 做到问情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 让被征收群众吃下“定心丸”。
四、健全功能配套, 不断提升安置房的居住舒适度
今年县委、县政府要求县住建局、城管局、开发区、高新区组建集绿化栽种养护、小区配套管理以及物业管理于一体的物业公司, 国有化管理, 企业化经营, 按照优质示范小区的标准, 全面接管各安置小区的物业、绿化等工作, 目前四大物业管理公司组建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之中。同时, 强化功能配套, 整体规划设计安置小区的公共区域, 统筹社区自治组织管理系统、社会建设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绿化管理系统等, 规划建设花园式入口、林荫大道、体育锻炼场所、中大型的小区居民亲友聚会场所以及教育、卫生等功能性配套场所, 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
五、强化制度建设, 不断提高保障房管理水平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阳光操作。
(一)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县政府每年结合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下发实施意见, 明确时间节点, 落实单位责任。同时, 先后出台了《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安县房屋征收 (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制度。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适时对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整。目前, 我县住房保障范围已覆盖到了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 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审批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民生工程。县住建局以街道、社区为基础, 以民政部门为依托, 先后受理住房保障申请500多起, 会同县民政部门、各区镇入户调查100多次, 坚持做到申报必受理, 受理必入户, 严格实行“三审核两公示”制度, 确保资格认定的严肃性。同时, 每年对已取得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做到住房保障资格进、退规范, 动态管理。
(三) 促进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公开
在廉租房配租和经适房配售过程中, 县纪委监察、民政、公证等部门提前介入, 群众代表参与, 全程监督检查, 增强透明度, 做到经得起群众的检查, 经得起时间的验证。同时, 按照省住建厅要求, 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对保障性住房信息进行全面公开, 对申报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计报表等进行常态化维护管理。在信息化的基础上, 严格实行项目分类建档, 保障对象一户一档。
摘要:根据社会最为关心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 就海安县的具体做法进行系统性调查, 他们的主要经验是:一是坚持规划先行, 以商品房的标准建设安置房;二是狠抓资金筹措, 保证建设资金供给;三是加强监督管理, 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四是健全功能配套, 不断提升安置房的居住舒适度;五是强化制度建设, 不断提高保障房的管理水平。目前, 全国各地都在关注民生工程, 尤其是保障房、安置房的建设, 海安的做法很有推广价值。
安置保障 篇7
轻轨L2线通州段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简称“两站一街项目”,位于北京市次渠镇次渠东南路、太平西一路、太平西三路、亦庄北小营路,由中建三局北京公司承建。总建筑面积410 962.02 m2 (含车库共530 343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5 200.94m2,主楼地下建筑面积15 761.08 m2,车库面积119 381 m2。本工程包括39栋住宅楼、2栋幼儿园、1栋小学教学楼、4栋配套服务楼、3栋配套商业楼、1个锅炉房、1个开闭站、1个垃圾站、9个门卫室、2个人防出口、1个托老所、1个卫生站、7个独立车库,共计72个单体。本工程于2013年6月1日开工,计划工期553天。
2 工程特点及难点
本工程分为8个地块,存在前期开挖面积广、中期工作面大、后期交叉作业多等情况,如何在紧张工期的前提下,做好施工部署,资源进出场及总平面协调有序进行是本工程的难点之一。
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于2013年6月1日开工,计划工期553日历天。但对于410 962.02m2的大型群体工程,工期压力较大。因此需科学合理进行施工部署与管理,对总、分包施工进度统一管理,确保承诺工期目标的实现
本工程由于体量大、工期短,在短时间内施工资源、劳动力需大量投入,施工高峰时期参建人员超过5 000人,同时参与现场施工的有8家劳务队伍,参与现场管理的不止有总包方,还有业主、监理单位、分包单位。这对于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由于工程体量大,占地面积广,在建筑工地参建的施工设备、物资材料多而贵重,如何防止场区内施工设备、材料不被盗取,这对场区内安保提出了极高要求。但是由于场区内作业人员众多,现场保安人员不能做到对各个工人或管理人员进行辨别、排查,在现场规范管理存在难度,同时在物品防盗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需要一套科学、实用的系统来实现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出入和到勤管理。
3 系统设计
3.1 设计思想
通过一个功能全面、安全可靠、技术领先的智能一卡通系统的全面规划建设,综合统计出施工人数,严格把控施工人员出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人数、工种的统计效率,通过统计数据以及现场施工进度,及时做出调整,从而保证两站一街项目施工按期顺利进行。利用身份证识别录入系统保障施工人员实名制,通过人员出入记录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考勤,从而确保每天正常的施工人数,实现整体科学化、人性化的实名制管理。外来人员无卡通过通道时,通道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保安人员及时处理,有效防止非法人员的进入。
3.2 设计原理
一卡通中心平台模块化管理系统包含:通道管理模块,饭卡管理模块及后期扩展的各种模块(访客、人事管理、水控模块、电控模块等)。三辊闸与IC卡读写器结合,便构成智能通道;智能通道与计算机、门禁考勤管理软件结合,构成智能通道综合管理系统,可以实现门禁、考勤、限流等功能,同时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真实数据。智能通道管理系统主要由控制主机、智能读卡部分、智能三辊闸、智能卡及管理软件等组成。计算机与智能通道之间采用RS485和TCP总线结构通信,通信距离可达1.2km,单台计算机可接多台智能通道闸。智能通道闸既可联网运行,也可脱机运行。
3.3 系统组成
该项目主要涉及人员管理、门禁系统、食堂饭卡系统模块、LED显示系统(见图1)。
1)人员管理:主要是工程项目所有人员资料录入以及整理。
2)门禁系统:针对所有工程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和数据记录。
3)食堂饭卡系统:主要是指对各家劳务单位施工人员就餐、充值的管理。
4) LED显示:将按照劳务单位和工种实时显示目前工地工作人数。
3.4 智能一卡通系统安装布置
1)实施食堂饭卡系统和门禁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统计各工种及各区域施工人数。
2)门禁采用的是双向6通道,在闸机一侧放置摄像机起监督作用和原有监控系统联网(见图2)。
3)在闸机另一侧放置一个1.5m高,2m宽LED屏,实时显示当前工地的各分包商总人数及各工种人数(见图3)。
4)食堂饭卡系统目前采用1 6台打卡机,8个分包,每个分包使用2个打卡机,每个分包配置1台计算机和1个发卡器,基本数据和用餐充值由每个分包自行录入,自行管理,总包放置1台服务器做各分包数据存储,可查询当天每个分包就餐人数,每个分包可根据权限查询每天人员的用餐情况和就餐人数。每台打卡机存储6万笔记录,数据传输采用无线传输方式,通过网桥数据实时存储到服务器,当数据中断时数据暂时存储本台打卡机,支持断点续传。
5)网桥在无遮挡的状况下传输距离为150m,针对项目食堂是U形分布,信号可完全覆盖。
4 系统功能
4.1 平台基本功能
①人员入职:可实现员工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等详细录入。②员工离职:员工离职之后自动消除所有记录,但在数据库中仍保留信息。③现金充值:可在IC卡中充值,用于在食堂打卡机上使用。替代了原始纸币找零的繁琐性。④挂失解锁、补办新卡:员工的IC卡遗失后可在此办理挂失,把遗失卡号加入所有设备黑名单,有效杜绝了他人盗刷。挂失后可通过采集数据把原有卡信息、金额等录入到新卡内,实现无误差补办(见图4)。
4.2 人员管理功能
未满18岁自动提醒,防止雇佣童工等事件发生。配合身份证读卡器可识别伪造证件,有效杜绝了网上通缉要犯伪造身份等事件。可自行设置门禁权限、考勤规则、用餐级别等。选项更多、更详细、更充分,使个人的信息一目了然(见图5)。
4.3 门禁系统功能
①闸机通行权限管理:可设置IC卡的闸机通行权限。②下载通行名单:要想使IC卡可通过闸机,必须下载对应闸机的通行名单。③刷卡通行记录:可实时查询闸机的通行记录和场内的人数、工种等信息(见图6)。
4.4 食堂饭卡系统功能
主要用于用餐分析。可根据不同的工种,设置自动补贴,从而节省了手工发放的繁琐性。交易流水报表可查询所有单位的个人消费、充值等记录(见图7)。
4.5 LED显示功能
具备人员统计功能。支持多屏滚动显示。界面尺寸、字体大小、显示内容完全自定义,适用各种大小的同步卡LED屏。与刷卡设备联动,自动、实时统计人员数量。多客户端、多区域监控。
5 系统实施意义
5.1 提升施工现场管理秩序
通过实施智能一卡通系统,所有人员必须刷卡入内,任何出入人员都有即时信息备份于计算机中。外来人员无卡擅自通过通道时,通道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保安人员及时处理,有效防止非法人员的进入,而且当外来人员跟在本单位人员后面的情况下,系统也能准确识别到非法人员,系统从而对该人员进行报警提示。这样可避免项目在正常施工时受到外来人员的干扰,有效维护了施工现场的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工地的安全生产。同时由于本项目施工面积大,作业面广,大门多,物资材料、设备多而且贵重,单靠安保人员很难完全、准确地确保物资设备安全,利用门禁系统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在施工现场盗取物资材料设备,有效保证了施工现场物资材料设备的安全,保障了正常施工生产,维护了现场管理秩序。
5.2 提高出勤率,保障考勤准确性
以刷卡识别方式来强化管理工地现场务工人员的出入和考勤,通过该系统强大的软件功能组合和完善的硬件配套设备,实现施工工人进工地现场前,要佩戴安全帽等保护措施;进出强制刷卡,并且刷卡对应监控;可以同时显示员工的照片,防止代打卡和代工现象。同时可结合食堂饭卡系统随时检查各分包队伍务工人员的食堂用餐情况,将用餐情况与劳务队上报出勤情况对比,帮助进一步进行人力成本、分包投入、工程效率等分析。数据的有效保存也可有效防范和处理各种劳资纠纷事件。
5.3 实时掌握项目施工人数及工种情况
施工人员每人所持IC卡都已提前将相对应的员工工号、姓名、所属单位、工种以及照片图像等信息存入计算机数据库,只要员工通过无障碍通道时计算机里都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员工个人信息,进出时间,进出地点。门禁系统可以做到自动统计、分组汇总,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为管理者提供准确的现场施工人员数据信息,并能及时显示在LED屏上,确保务工人员的工作落实到位,保障项目工期进度。同时在掌握了现场施工人员数量,施工工种的前提下,可以分析出当前阶段施工主要工作,有效调整工期进度安排,并为下一阶段工作提前做好人员增减、工种调节安排,这样既可实现科学化现场管理,又能对工期进行预判,提前进行工作部署,对工程进度运筹帷幄。
5.4 有效缓解传统管理模式中的各方矛盾
通过对务工人员全面管理和真实数据的存档,可以有效缓解传统管理模式中的各方矛盾与冲突,对构筑和谐社会、确保项目稳定安全十分有利。
5.5 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总承包管理水平
随着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施工标准化不断完善,企业越来越趋于精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面对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现状和入世后的新形式,工程建设过程中实现信息化管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智能一卡通系统是新型现代化安全管理系统,它集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和现代安全管理措施为一体,可以实现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网络化管理,再将从数据库中得到的工人进出信息汇总、整合、分析、挖掘,导出人力成本、分包投入、工程效率等分析报告,大大提升了总承包管理者在做决策时的数据支撑,提升了总承包管理水平。
6 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多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会不断地运用到工程项目管理之中。该系统作为新型现代化管理工具,有效地运用到了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中,给施工生产、施工人员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生产力,达到了科学化管理、节约项目管理成本的目的,同时更进一步提升了总承包管理水平。智能一卡通系统作为新型的信息化管理工具将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建筑及其他行业中。
摘要:随着建筑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施工标准化不断完善,企业越来越趋于精细化生产和科学化管理。结合轻轨L2线通州段两站一街新增定向安置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智能一卡通系统进行详细介绍,探讨智能一卡通系统的组成、原理及应用价值。
关键词:智能一卡通系统,系统功能,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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