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检察职能(精选十篇)
检察职能 篇1
(一) 应然关系
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2)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 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 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3) 笔者认为, 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 不难发现, 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 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 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 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4)
(二) 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 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 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 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 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 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 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 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 (5)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 现行配置模式
1. 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 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 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 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 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6)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 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 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 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 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 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 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 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 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 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 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 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 (7)
2. 缺点
(1) 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 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 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 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 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 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 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 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 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 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 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 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 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 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 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 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 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 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 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 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 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 发现监督线索, 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 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 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 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
(二)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职责与日常办案的矛盾客观存在。各院的诉讼监督组固定程度不一, 部分成员同时还承担着办案任务, 距完全达到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如监督线索的发现、备案、决定、审批和提出等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 避免随意性。
三是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表现在, 监督办法不多, 措施不够得力, 基本上还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抗诉为主, 并没有探索新的举措;局限于个案监督, 定位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较好的综合监督仍是弱项。
四是配套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各院的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不一, 如专职人员调整带来的工作脱节等问题。
四、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构想
(一)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原则
1. 依法原则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要尊重宪法, 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2. 利于职权行使原则
鉴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统一于检察权之下, 因此,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要求二者相对独立, 发挥出各自职权的作用, 又要求二者相互联系, 确保二者特别是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配置时,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够使检察权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是分离还是并行的配置原则上, 只要有利于检察权的高效发挥效用, 就是应该把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高效、协调的原则, 构建符合要求的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能高效行使。
(二) 北京模式的选择
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但综合起来, 北京模式更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现有检察系统运行模式来看, 不宜采取彻底的诉监分离的模式, 应当循序渐进, 先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进行改革, 而后逐渐向整个检察机关的运行模式上改革。当前, 应当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诉讼监督机构, 进一步深化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强化诉讼监督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权。
(三) 北京模式的完善
诉讼职权的发挥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职责的明确的角度探讨该模式下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配置及监督职权的完善。
(1) 规范
掌握不同监督事项适用什么监督方式, 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是诉讼监督组的重要职责。
(2) 整合
整合职责是诉讼监督组必不可少的职责, 这一职责要求诉讼监督组在抓好个案监督的同时, 注意总结、研究, 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 全面梳理与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
(3) 引导
根据每一阶段的检察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 引导各承办人积极向监督工作全局靠拢, 就是诉讼监督组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4) 调研
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研究改进措施, 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前瞻性, 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5) 考核
对监督线索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承办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就是诉讼监督组的必要职责之一。
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 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 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
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①朱孝清:《检察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谢佑平等:《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第358-359页。
③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④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32页。
⑤徐红、刘小勇、梁安春《:浅论我国检察的结构性权力之重构》, 2005年4月13日正义网。
⑥徐汉明:《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6月第1版。
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 篇2
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属性,决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讲政治、讲大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体现,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企业的改革和规范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一、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一第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
其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企业经济既是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地区和谐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必须置检察工作于大局之中,进一步认识到“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开放服务,全面服务的新观念,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服务中的“红娘”,维权中的“靠山”,把各项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发挥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服务崇商重企活动中,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全情服务企业发展。
(一)、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如发生在工业园区,破坏工业园区正常生产秩序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其次,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再次,要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同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际成效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二)、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在确保自身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决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三)、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努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企业的发展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种犯罪动态,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做到办案不忘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不忘保护发展;要加强企业家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三、明确服务企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根本宗旨,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职能,主动服务。要牢固树立“没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没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巩固、深化、提高、创新上下功夫,以全力支持投资者创业、着力服务经营者兴业为方向,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2)结合办案,专业指导。要成立涉企案件处理协调小组,集中分析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实施跟踪指导,提出解决对策;对十分敏感、涉及面广的案件综合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对按照现行政策法律处理“吃不准、拿不定”的案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的要求出发,做到集体讨论,严格把关,依法慎重处置。
(3)突出特色,注重实效。要坚持创新推动工作,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注重研究和把握工作切入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服务企业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4)整合资源,逐步深化。要注重整合内部和外部的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法,认真研究解决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企业战略性改组以及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服务途径,深化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5)党委领导,协作配合。服务企业是项全局性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相关部门联动效应,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加强和改进服务企业的方法措施
(一)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侦查监督。首先是拓展立案监督范围。通过企业中的检察工作联络员,将立案监督触角延伸到企业周边,建立企业立案监督线索网络,形成网络线索搜索机制,拓宽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其次是改进审查批捕工作方式。改变以往传统的办案模式,通过以案释法活动,把审查批捕的现场会延伸到企业。
最后是对发生的涉企犯罪案件,通过侦查监督、追捕漏犯等手段,从严从重惩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严惩职务犯罪,净化发展环境。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自侦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大规模的调查,从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切入,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调查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理企业案件特别审批程序,在办理涉及国企负责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的案件时,从筛选线索、制定初查方案、初查到立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等各项诉讼活动必须事先报检察长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办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企业主要领导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在查办关键岗位人员职务犯罪时,要慎重使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认真落实办案前主动联系,办案中寻求支持,办案后及时通报案情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正常运转。
(四)建立与企业定点联系、定向服务的制度。服务企业办公室要重点选择1—2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各基层院重点法律援助单位,通过设立驻企法律服务中心、选派具有专长的检察人员义务担任企业法律服务员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要从院领导和中层干警中确定专门联络员,联络员每月要抽出一天时间,深入联络点开展调研、走访工作,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措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检察职能 篇3
关键词:检察职能 保民生 举措 创新
一、树立民生意识,努力夯实保民生的思想基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各项检察工作都应该着眼民生、保障民生,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大力气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真正做到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真正解民忧、促民和。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提出了“规范管理”、“平和执法”、“共筑和谐”“亲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制定了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和亲民助民八项措施,全院上下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努力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想基础,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
二、明确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保民生的具体举措
检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解決好现实的民生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住保民生的工作重点,这是基层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民刑事犯罪,保民安。基层检察工作始终要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作为首要任务,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必须始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侵民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同时还要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依法打击制假售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三年来,吉水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刑事犯罪255件407人,提起公诉 463 件 704人,其中起诉侵民刑事犯罪 88 件126 人,重点打击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依法打击了一批破坏农业生产发展、损农坑农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突出预防和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护民利。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基层检察机关如何预防和查办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保民生的关键举措。因此必须在民生领域加大预防力度,构建全方位的预防系统,最大限度地确保民生项目和资金规范高效运行。同时要始终把查处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八大领域损害民生利益的职务犯罪,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务犯罪、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加大查处该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立案查办了一批发生在教育、土地、工程建设、民政、水利、林业等领域、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和新农村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民生领域的许多方面,且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所办涉民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震慑和遏制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效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了检察机关亲民、为民、护民的良好形象。
3.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畅民意。基层检察院更贴近人民群众,更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更有机会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因此检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加强监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出发,积极做好群众接待和控告申诉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及时有效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近年来,我院健全了一系列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了信访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带案下访制,开展检察长定期接访日和随时下访活动,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受理的群众信访和刑事赔偿案件进行认真处理。近年来吉水县检察院加大涉检信访排查工作,多次深入农村农户倾听民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民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这些工作的开展妥善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没有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检案件,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保民生的实际效果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民生,提高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创新,这既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又是保民生的客观要求。当前,基层院应着重抓好以下检察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创新:一是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要求,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加强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使各项检察工作统筹协调发展,各种诉讼监督得以“无缝焊接”,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发现、核实、纠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为核心内容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有效提高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水平,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效果。三是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弥补,有利于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有利于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缓和机制,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四、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保民生的能力建设
检察职能 篇4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转”到“办”变化的相关规定
首先, 在工作职能和任务方面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5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如下:
(一) 赋予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查办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7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 (共16种行为) , 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办案期间是10天。同时规定了办理程序、确定了通知纠正权以及答复反馈等职能。这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 赋予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审查办理的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第575条明确规定, 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 并列举了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20项违法行为, 规定查办期限是15天。同时规定, 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纠正, 并在5日内答复控告或申诉人。
(三) 确定了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制度
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规定, 举报中心应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 举报中心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 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 如符合立案条件的, 侦查部门应立案查处。同时还规定,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 应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情况复杂, 逾期不能办结的, 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二个月。
(四) 进一步强调了举报初核工作
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 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认为理由不充分的, 报检察长决定。这一条专门强调了举报初核问题, 明确了初核范围。
(五) 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九编专门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阐述。基本规范第9·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 按照第二编的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部门办理。第92条至第96条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期限等相关内容均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又赋予了控告检察部门一项新的任务, 提出了新要求。
上述1、2、3项职能是新增加的职能, 且以法律形式确定, 其具有法律效力。4、5两项职能及对受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虽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都是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而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核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权, 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受理工作作了法律性规范, 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些职能和具体规范便于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明确了群众的信访途径, 畅通了诉讼渠道, 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实施诉访分离,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同时有利于查清相关问题, 减少线索的滞留积压, 又便于给侦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 及时反馈举报人。这些新规定还有效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并使内部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将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当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现状
总上所述, 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诉讼规则, 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权, 检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接待群众信访、受理举报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民事申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实行的诉访分离, 将引导涉法涉诉信访进入法制化轨道, 这将会使检察机关的信访量大幅度上升。据高检院控告检察厅统计, 有436个条文 (其中刑诉法79个、刑事诉讼规则301个、民诉法及其办案规则56个) 可作为相关人员通过控告检察部门请求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从高检院控告检察厅受理情况看, 2016年1月份处理信访量同比增长近3倍, 2月份至全国两会期间, 同比增长近4倍。1月份到全国两会处理信访量相当于去年工作量的60%。
但是, 从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施的具体情况看, 目前工作的侧重点仍停留在“转”字上, 具体工作就是接待、受理、分流、督办、答复及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矛盾纠纷等, 某种程度上“办”可以说是空白。就我院而言, 今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新增加的5个职能任务方面, 仅受理了1件, 还是民事申诉案件。
究其原因, 一是我们公检法三机关执法规范大幅提高, 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说很少;二是宣传不到位, 广大人民群众对可以通过控告检察部门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途径还不了解;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的还不到位, 没有把一些具体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四是从一些信访群众的言语中可以感觉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还存在不信任的现象。
三、今后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 加强学习, 系统掌握两大诉讼法及办案规则赋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职能和新要求。
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的职能和任务, 提出了新要求, 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性质发生了由“转”到“办”的根本性变化, 信访形势将会日益严重, 任务将会日益艰巨, 并面临新的考验。因此, 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 全面系统的掌握和领会控告检察业务的相关规定, 熟悉工作职能和任务, 熟悉工作流程, 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严格遵守办案工作时限,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确保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 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和司法救济功能。
(二) 加强检察职能的宣传, 使广大群众明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妨碍诉讼控告或诉讼的16种行为, 并对本院办案中20项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为了有效的开展好这些工作, 必须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拓宽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使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任务, 明确控告申诉的具体事项、途径和渠道, 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理性信访, 把控告或申诉引入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的渠道, 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实事求是, 大胆探索, 逐步建立新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相关处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行政办案规则, 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妨碍诉讼行为的控告、或申诉, 受理、审查办理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抿事行政申诉的受理等职能, 在实施中这是一项新领域、新业务, 专业性、技术性强, 要求高, 当前还无规律可循。因此我们要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大胆的探索,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逐步探索办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产生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新模式、新方法、新途径, 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处理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好答复稳控等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检察院法院职能 篇5
一、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可以监督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工作是靠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的。
法院各部门职能
1、政治处职能
协助党组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干警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增编补员工作;负责初任法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和法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的人事任免、调配干警、奖惩考核、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离退休干警和干警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党团工作和党组交办的其他政治工作。
2、监察室职能
负责监督、监察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中的行为;查处本院工作人员的行政违纪行为;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查处任务;负责本院的行政监察及廉政教育。
3、办公室职能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室、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项;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等工作。
4、司法行政装备科职能
负责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武器、弹药、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负责法院和法庭基本建设;负责办公自动化、及院局域网管理,负责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5、司法警察大队职能
负责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执行工作;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司法鉴定室职能
负责全院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流程管理与监督;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参与对鉴定、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勘验;办理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开展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
7、刑事审判庭职能
审判管辖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关心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8、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能
负责审判本市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案件等);领导交办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9、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能
负责审判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包括: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指导人民法庭商事审判工作。
10、民事审判第三庭职能
审判以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主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行政审判庭职能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本院司法赔偿的确认事项。
12、立案庭职能
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负责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执行局职能
依法执行本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执行案件;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由上级法院指导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14、审判监督庭职能
延伸检察职能服务民生赢赞誉 篇6
一是转变角色定位,突出服务职能。该院控申科为更好服务群众,体现执法为民宗旨,改變传统的工作模式,真正把“信访接待室”变为“服务工作室”。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广泛搭建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平台,深入乡镇街道、民营企业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
二是创新服务载体。该院控申科充分借助派驻检察室贴近群众、辐射周边的特点,加强与派驻检察室的沟通交流,资源共享,既方便了群众,又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在各乡镇聘请专门的民生检察热线联络员,定期走访,及时通报信访信息,以及时掌握群众诉求,了解把握信访形势和动向,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三是积极做好对非涉检案件的处理。该院控申科对于不属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决不一推了事,而是本着认真负责、服务群众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寻求最佳解决途径予以办理并及时回访。如西王庄镇村民、该院曾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刘某来访咨询为其即将入学的孙子安户一事,接访员受理后,及时与镇政府和派出所协调沟通,帮助刘某及时为孙子办理了安户及救助事宜,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论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篇7
( 一) 防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膨胀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公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法院是保障我国法律正常运行的三个重要机关部门, 三者各司其职, 但并非互不干涉, 检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公安部门和法院进行侦查监督, 而这一侦查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对于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如若发现可疑案件, 检察机关有权对可疑案件进行审查, 然后决定是否逮捕, 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因此, 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是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 保障法律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保证人民利益的基本方式和必然要求。
为了保障我国法律机制的正常运行, 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并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以保证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是防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膨胀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障我国法律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
( 二) 完善法制社会建设和建设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法律, 是一个国家维持基本秩序、保护人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的手段。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一个国家若没有法律的约束必将陷入混乱。由此看来, 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但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 为了更快更好地将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的社会, 就要不断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也属于法制建设的一部分, 而且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和监督职责是完善法制社会建设和建设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措施
( 一) 对内措施
1. 端正态度, 加强队伍建设
作为检察机关中与违法、犯罪长期斗争并处于斗争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队伍, 是检察机关中最鲜活的血液, 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要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就必须重视这支侦查监督队伍, 加强这支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基础建设, 培养侦查监督队伍公平公正的行为品质, 端正侦查监督队伍的工作态度和自我认识态度,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立案, 深入了解, 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这是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最基本的、不容忽视的一点。只有侦查监督队伍不断强大,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 更新观念, 强化侦查监督职能
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许多工作人员甚至法律知识基础深厚的人都存在认识误区, 例如在公安机关立案过程中,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只能行使监督职能, 而不能行使侦查职能, 也无权逮捕。甚至还有人将检察机关和法院混为一谈, 认为二者是一体的。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院的下属机构, 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判决没有监督权。这样往往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弱化, 无法发挥它的强大作用。因此, 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新自己落后的思想观念, 认识到自己的职能所在, 将自己的工作落实到位, 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到最大化状态。
( 二) 对外措施
1. 加强侦查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监督职能时,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挫折和阻扰, 但这不能成为检察机关放弃侦查监督职能的理由, 相反, 检察机关更应该加强侦查监督力度, 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同时, 检察机关要适当地改变自己侦查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积极行使自己的侦查监督权, 要敢于监督, 更要善于监督, 使自己处于主动的状态, 而不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落入被动的地位。
2. 抓住立法契机, 完善侦查监督依据
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 我国各种法律一直在不断的修改与完善, 检察机关应该抓住这个契机, 通过司法立法程序, 规范完善侦查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途径, 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提供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同时, 也可以规范检察机关内部的不称职行为, 并对这些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得到双向的强化。
三、总结
建立和谐民主社会是我们大众的共同目标, 法律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 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从这些关系中, 我们可以看出,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强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但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并不能一蹴而就, 检察机关需要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努力, 与二者建立和谐的关系, 共同致力于完善的法制建设和和谐民主建设。
参考文献
[1]闫亚军, 陈力东.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促进人权保障[V].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09.
检察职能 篇8
一、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之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方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创新社会管理, 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 充分运用检察职能, 提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是构建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客观要求, 是消除现实冲突,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理性之举。
(一) 正确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当前在经济利益调整中社会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已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把“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统一起来。实现了群众利益, 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拥护我们, 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因此, 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 不断提高亲民、为民的自觉性, 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支持与拥护。
(二) 正确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作为检察机关, 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凡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的, 都要热情接待, 在做好耐心疏导, 稳定情绪的基础上, 区别不同情况, 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 要积极受理, 查明事实, 依法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 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避免事态扩大。总之, 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 正确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检察机关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必须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提高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矛盾的能力, 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要加大监督力度, 逐件认真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 及时立案复查, 坚决克服有案不办, 该立不立的现象, 使应当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案件全部立案复查;对于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 也要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 实现刑事申诉案件随受随办的良性循环。只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执法, 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 才能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也才能在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中不辱使命。
二、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应把握的几项主要内容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分门别类地做好息诉工作, 贯彻人性化执法理念, 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体来说, 应把握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一) 积极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要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 有冤有处申, 按照“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即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做到百分之百接待, 百分之百受理, 百分之百答复, 并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 事事有着落”。除了及时处理集体上访, 妥善处理上访老户外, 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充分利用直接接触群众的优势,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 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注重发现可能造成的突发性事件的苗头,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积极采取措施, 为群众排忧解难,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 加大办理控申案件力度
一是依法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 应立案复查, 依法提起抗诉;二是切实做好刑事案件息诉工作。要严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关, 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 保证办案质量。对经过复查, 认定是错案的, 要坚决依法纠正。要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始终, 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 做好息诉和善后工作;三是要规范交办案件工作, 加大催办、督办力度。
(三) 依法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作为检察机关, 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 应把握三点:一是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应急处理机制, 后续工作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解决。二是要依法办事, 按政策办事。既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 又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 真正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既要坚持疏导方针, 又要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不能违背政策乱开口子, 还要明确指出一些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使群体突发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四) 切实树立依法赔偿观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坚决克服有法不依, 该赔不赔的错误做法, 牢固树立有错必纠, 依法赔偿的观念。对于公民的赔偿申请, 要及时受理, 认真审查, 凡是符合赔偿案件和赔偿范围的, 都应依法给予赔偿。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案件, 不能久拖不决, 更不能逾期不予答复。对存疑案件, 要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 该确认的要依法确认, 该赔偿的要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赔偿经费的立项和拨付, 确保赔偿决定落到实处。
三、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在新形势下, 如何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切实做好息诉工作, 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正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特提出以下对策。
对策之一:改进工作作风, 强化领导责任。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 结合“学创”活动, 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 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要切实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纪律教育, 提高廉洁从检的自我约束能力,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要强化干部的专业技能培训,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实施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竞争上岗机制, 不断提高运用检察职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素质和能力。
对策之二: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六大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道德观的重要体现, 要通过不懈能力, 逐步实现“有效化解矛盾, 工作机制完善, 治安秩序良好, 执法严格公正, 人际关系和谐, 经济社会发展”的创建工作目标。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 建立健全六大机制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即:建立健全以畅通社情民意,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舆情分析、汇集、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内容的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以落实维护稳定, 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的经常性应急机制;建立健全以“打防结合, 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为主要方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团结互助, 扶贫帮困, 见义勇为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人际关系互助机制。
对策之三:突出工作重点, 全面履行职责。要以查办申诉、立案监督、交办案件为重点, 完善和规范督办工作程序,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一是加大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要坚持实事求实, 依法办理, 有错必纠的原则, 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 给当事人一个信服、满意的复查结果。二是加强立案侦查监督工作, 维护司法公正。要注重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与侦查监督部门紧密配合, 积极开展立案侦查监督工作, 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接受监督, 认真办好交办件。此外, 要研究工作措施, 有效化解矛盾。如秭归县检察院探索“十心”准则, 使此项工作做到了人民满意。即接待来访热心、听人诉说耐心、办理信访尽心、答复来访真心、化解矛盾细心、本职工作专心、服务人民诚心、对待弱者关心、为民办事贴心、执法办案公心, 确保信访接待水平有了全面提升, 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办理, 减少了重复访, 避免了越级访, 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摘要:当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矛盾不断增多,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最大障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高效的法治环境, 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性的思考。
检察职能 篇9
通过发挥公诉和批捕职能, 实现打击犯罪、综治维稳和权益保护三者的统一, 为桥头堡建设营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作用
突出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的高压态势,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力度, 加大对破坏治安, 危害经济发展, 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加强综治维稳方面的作用
针对一些治安形势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 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 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 突出打击损害经济环境的犯罪行为, 进一步健全治安防范机制。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 分析原因, 及时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 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和预防对策, 以减少治安隐患, 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三)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兼顾依法惩处和保障服务之间的关系, 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 做到惩处中有保护、保护中有惩处, 重点处理好惩处犯罪与保护企业生存、惩处犯罪嫌疑人与保护出资人的利益、惩处犯罪活动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既要依法把握打击面, 又要适当控制打击度;既要保护企业生存发展又不能放任违法犯罪活动。在依法惩处与保障服务方面, 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二、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运转有序的经济环境
通过发挥打击犯罪职能和延伸检察职能, 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运转有序的经济环境。
(一) 发挥打击犯罪的职能,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着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影响经济发展的涉企、涉农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高效、有力地打击。要积极探索经济领域犯罪的原因和规律, 深入研究经济领域犯罪发展趋势、特点和类型, 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 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延伸检察职能, 在检察环节上全力服务企业发展。
优化。案件办理资源, 对现有办案人员整合, 挑选出办案经验丰富、经济知识扎实的人员组成办案组, 专门审理涉及企业案件;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 重拳打击侵财型犯罪, 快捕快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为企业正常发展提供健康环境;加大民事维权力度, 把挽回经济损失列入审查办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通过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 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职能
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 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按照党中央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 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重点预防, 加大预防犯罪工作力度。推进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 加强廉洁准入制和诚信社会建设, 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 发挥职务犯罪查处职能
按照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 针对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 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一要严肃查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查办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职务犯罪, 保障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要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促进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三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 继续抓好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工作, 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四要依法查办审判不公的民事行政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 确保企业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五要依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 确保涉农资金的安全, 为农村的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四、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通过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监督、民行监督, 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一) 针对刑事立案环节, 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 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 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
(二) 针对侦查活动环节, 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 发现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 应依法予以排除, 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防止错误性逮捕、起诉。
(三) 针对刑事审判环节, 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 加大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 突出抗诉重点, 加大抗诉力度, 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四) 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 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 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加强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环节, 突出重点, 加大抗诉工作力度, 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加强对行政诉讼和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 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五、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建持续平衡的生态环境
通过发挥环境资源检察职能, 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的犯罪和探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模式, 努力为桥头堡建设营造持续平衡的生态环境。
(一) 坚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通过承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 承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承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工作合力, 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二) 探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促进云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按照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思想理念, 创新环境公益保护机制, 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为云南省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司法保障。
总之,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桥头堡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于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为云南省的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并在经济的繁荣中实现政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康。故此,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检察机关应承载起新的历史使命, 成为云南桥头堡建设的中坚力量。
摘要:把云南省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 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检察机关, 应该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远期规划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近期部署, 结合检察职能, 立足云南省情, 以全新的司法理念参与到云南省桥头堡建设中去, 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 做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生态环境”的统一。
检察职能 篇10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察职能,监督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职责不清,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体制, 虽然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但很难达到监管无缝衔接, 容易存在监管盲区, 客观上产生政出多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问责不清的问题, 导致政府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下。
(二) 行政执法不力, 缺乏长效机制
一方面, 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出政绩, 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 不及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个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 致使有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另一方面, 食品安全监管仍停留在运动式执法模式的阶段, 通常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才投入大量物力人力, 进行一阵风式的集中检查处理, 缺乏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三) 食品安全问题背后职务犯罪频发
近年来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中, 都发现其背后存有职务犯罪。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 致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 且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虽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但两法衔接的现状致使很多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客观上造成违法成本过低。面对违法生产经营代价与守法成本的巨大悬殊,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金钱驱使, 道德滑坡严重。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意识到, 为增加食品色香味而使用化学物质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与生命, 构成违法犯罪。
(五) 群众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欠缺
首先, 有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 只考虑食品价格而忽略质量安全;或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相关知识, 存在认识误区, 倾向于从外观、色泽来判断, 忽略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 很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 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或者有的消费者怕麻烦, 干脆自认倒霉。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土壤。
(六)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滞后, 行业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发达国家较为滞后, 往往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做检测, 然后再研究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规定。检测成本过高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使得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时法律依据不足, 力度不够, 效果不明显。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 缺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刑事犯罪那样具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使案件线索收集比较困难。另外, 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 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 仅处以行政处罚现象, 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 证据流失严重
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 对相关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不了解, 以及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手段薄弱, 导致未能依法移送或者移送不及时, 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 影响了对涉嫌案件的查处。许多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法检查或者对可疑食品作鉴定期间, 将未被发现的问题食品转移, 使案件在认定数额上出现巨大偏差, 有的甚至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三)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对同一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立案标准的理解不同, 致使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没有依法移送, 出现有案未立、有罪未究、以罚代刑现象。另外, 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对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不统一现象, 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三、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
(一) 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及时高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高效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通力合作, 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第一, 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 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发现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 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 做好登记备案, 并对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 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 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避免因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整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移送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 实施法律监督, 规范侦查行为, 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 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第三, 建立网络信息同步共享制度。检察机关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深化两法衔接机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录入、更新行政执法台账, 以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每天关注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办理在移送、固定和保全证据方面及时予以引导, 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形成打击合力。第四, 建立健全长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相关案件,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食品监管问题上共享信息、协调配合、联合行动, 并形成长效机制。确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互相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 共同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定专门联络员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 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案件罪名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立案标准了解的不足。
(二) 严肃查处和预防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
当前,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频发, 严重削弱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检察职能, 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 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摆在突出位置, 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 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从重处罚, 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点案件, 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 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 组织精干力量优先予以办理, 及时批捕、起诉。二要拓宽案源渠道, 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关注舆情, 深入社区, 积极排查有关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 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 并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三要紧密结合当前查处的典型案件, 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廉政教育基地平台, 定期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课,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 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
为确保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首先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 加强联动协作, 不断拓展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次是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 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罪的, 要依法追捕、追诉;对于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 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和立案查处。
参考文献
[1]陈天生, 李长盟.构建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思路[J].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孙志华.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食品安全问题[J].行政与法, 2011 (9) .
[3]杜晓, 谷艳东.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屡屡发生?背后失职渎职腐败严重[N].法治日报, 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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