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精选十篇)
修订版 篇1
一、加强教学中日本文化的输入与渗透, 适当抓大放小
语言既是文化的载体, 又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每种语言都有其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 可以说文化是流动在语言中的血液, 离开文化谈语言只会将活的语言越学越僵化, 因此语言学习是一个动态的文化输入和理解过程。在教学中加强日本文化的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 新编日语在词汇、语法知识的讲解上细致周到, 但囿于教材本身的特性, 在文化知识的输入方面没有过多涉及, 我们只能从有限的语言材料中去寻找些许日本文化的踪迹。即便有些内容涉及到了文化方面的相关知识, 也只不过是了解日本社会生活方面的一些必要信息, 它们是用眼睛就能观察到的。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 我们可以尽量减少和压缩对词汇、语法的讲解, 充实和丰富歌舞伎文化和相扑文化的内容, 使学生在语言学习的同时也能接受日本传统文化的熏陶, 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它们的学习兴趣, 而且可以培养他们的文化感受力。我们有这样一群学生, 他们的日语语言知识和交际能力非常强, 说出来的句子也没有任何的词汇、语法错误, 但就是感觉不自然、不地道。比如:
王:私はこれが食べたいです。
李:わたしはこれ。
王:趙さんはどれがいいでしょうか。
何:趙さんはチーズケーキを食べたがっています。
上面的对话中从词汇、语法的使用来看, 何的表达没有错误, 但是却是不自然的日语表现。我们知道【食べたがる】这个句型表达的是第三人称的欲求, 【食べたがっている】表示的是第三人称正在将自己的欲求表现在外, 就像小孩子为了要一块蛋糕而骚动不安一样, 给人一种很没教养的印象, 因此是不自然的日语表现, 正确的表达应该是【趙さんはチーズケーキを食べたいようです。】【趙さんはチーズケーキを食べたいそうです。】下面是小张在公司正准备去吃饭, 问小李要不要帮忙带饭回来的一段对话:
张:すみません、ちょっとコンビニへお弁当を買いに行きます。李さんのも買いましょうか。
李:そうですね。じゃ、お願いします。
同上例一样, 这段对话中张的话语也没有任何的词汇、语法错误, 但是更地道、自然的表达是【すみません、ちょっとコンビニへお弁当を買いに行ってきます。李さんのも買ってきましょうか。】
每个社会或团体对于事态的把握都有各自的方式, 这种方式投射在语言上并作为一种语言习惯传承下来, 它影响和制约着社会 (团体) 成员的事态把握方式和思维特点。日本人对周围事态的把握遵循主人公中心视点原则, 以说话人为中心, 以现时现地为事态把握范围去看待和处理问题。由此看来, 日语教学过程是语言与文化互动的过程。因此, 树立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并重的观念, 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涉及到与日本文化相关的内容进行适当地讲解和扩充, 让学生们在文化知识的浸润中学习语言, 这样不仅能激发他们学习日语的兴趣, 而且能够让他们从更深的方面来学习和思考, 做到抓大, 而将纯单词和语法讲解的时间尽量压缩, 即所谓的抓大放小。
二、实现嘴巴、耳朵、思维三者相统一, 相协调, 牢固树立“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课堂教学模式
外语学习是语言与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的动态过程。外语学习的最终目的是能够运用所学的语言知识进行交流。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 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大部分学生语言知识非常扎实, 文化视野也相当开阔, 但是表达能力和实际的语言交际能力却十分薄弱。在实际的日语课堂教学中, 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在课堂上一味、被动地听老师的讲解或者埋头做笔记, 即耳朵和手的功能被过度使用了, 而很少用心去思考, 用嘴巴去说。更有甚者, 被老师提问则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怎么也撬不开他们的金口。常此以往, 老师的激情被消耗殆尽, 日语教学就像是把一个开水瓶的水倒入另一个开水瓶中一样, 若不小心再撒出一些, 实际学到的日语知识就少之又少了。
语言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和别人用语言进行交流, 没有嘴巴的参与, 交流是无法成立的。因此无论在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中, 都应该做到以“嘴巴”为中心, 实现嘴巴、耳朵、思维三者的联动, 让学生能够想得到、听得懂、说得出并且说得好。
三、紧跟时代步伐, 把握时代脉搏, 实现教学内容上的适时更新
语言是社会的, 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语言与社会文化必定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发生着改变, 《新编日语》 (修订版) 虽然及时实现了教学内容上的更新, 但是教材篇幅毕竟有限, 很多适时地语言材料和信息还必须要我们自己去探寻。信息时代为我们的语言学习与交流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值得借鉴的东西。
笔者觉得把握时代脉搏, 实现教学内容上的适时更新最直观、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和多媒体。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 播放一些最新的, 蕴含日本文化特质的视听资料, 或让学生阅读一些最新的日语原版的文章, 让学生们如身临其境般地接触和体验日本人的生活, 感受日本文化给他们带来的某种触动。比如:日本社会现今流行一些词:いけめん、いくめん等, 这些词是很难在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其实这两个词也是最近几年才流行起来的, 它们是日本社会文化和生活的变化在语言上的投射。我们知道, 一直以来, 日本社会都是一个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 并且日本的老年女性是不会负责帮忙带孙子的, 这样一来, 育儿和家务等重担全部落到了家庭主妇身上, 因此经常会发生一些家庭主妇由于不堪重负, 和孩子一起自杀的人伦悲剧。于是, 为了减轻女性的压力, 抑制人伦惨剧的频发, 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最明显的就是日本男性也被允许在妻子月子期间有半个月左右的休假。近年来, 忙完工作回家帮着照看孩子的男性多起来了, 【いくめん】就是指的这种男性。日本老太太被称为日本最有钱却很孤独的阶层, 如何让她们心甘情愿地消费就是【いけめん】的作用。所谓的【いけめん】就是指在大商场里面, 长得非常帅气的年轻男性促销员。诸如此类反映日本社会新的动向等的新词在课本中是看不到的。因此, 只有紧跟日本社会变化的步伐, 及时了解日本社会现况, 更新头脑中的日本文化知识库, 才能更好地理解日本文化, 更好地掌握日语知识。
总之, 语言学习是一个需要各种感官参与的、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语言学习的过程也是文化学习的过程。《新编日语》作为日语语言学习的基础课程, 是整个日语学习过程的基石, 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可行的学习方法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要:语言学习是一个需要各种感官参与的、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新编日语》作为日语语言学习的基础课程, 是整个日语学习过程的基石, 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可行的学习方法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新编日语教学,文化输入,革新
参考文献
[1]国際交流基金.日本事情·日本文化を教える[M].ひつじ書房, 2010.
[2]池上嘉彦, 守屋三千代.自然な日本語を教えるために[M].認知言語学を踏まてひつじ書房, 2009.
修订版 篇2
1、清扫保洁工上岗前必须进行面试体检和岗前培训,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自救防范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演练实操等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准佩戴上岗证上岗操作。
2、清扫保洁工要熟悉交通标志和作业地区的道路状况,并有交警专业人士进行讲课。
3、清扫保洁工要熟悉掌握清扫作业工具大扫帚、小扫帚、铁锹、保洁簸箕、耙子、工具车的性能、名称和用途。
4、清扫保洁工要熟悉掌握在各种气候条件下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及安全操作的规程。
5、上路作业前,要检查是否佩戴反光安全标志,是否穿高跟鞋或拖鞋作业,清扫工具是否符合清扫标准。
6、清扫保洁作业时,一扫人行道,二扫隔离带,三扫车道路面,四扫路边沟底。清扫人行道时,先扫地平,再扫墙角,三扫树坑,做到人行道干净整洁;在清扫车道路面时,先扫一把,再带一把,最后清一把。
7、清扫保洁作业时,要掌握气候顺风扫,雨天、秋天用力扫;车辆占道弯腰扫,车间门口朝外扫;人多地方招呼扫,灰尘一多轻轻扫,遇到水沟慢慢扫。
8、收集垃圾时,将工具车顺向摆放在人行道边,不得停放在道路拐弯处及十字路口,随扫垃圾随倒入工具车,并将收集垃圾倒入垃圾箱或指定中转站。如遇收集垃圾中有着火现象须彻底扑灭后方可倾倒。不得随意操作中转站天车等设备。严禁焚烧垃圾。
9、清掏果皮箱时,坚持巡回清掏,应将清掏车辆顺行停放在道路边,果皮箱的外罩要轻拿轻放,清掏完后逐个上锁,擦洗果皮箱需用专用刷子刷洗。保持箱体无污物,无痰迹,无尘土,无小广告,整洁干净。
10、遇有砂土撒漏严重的路段,待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后方能清理撒漏沙土。
.11、夏季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防暑措施,在水冲洗道路后,先推水后清扫,垃圾污物及时清运,禁止堆放在下水道口。
12、雨季作业时,必须穿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服装。带好雨具及时将地段积水推净。遇大雨先清下水道口表面污物。
13、雪天作业时,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注意防冻防滑。及时清除路牙,清除的冰雪整齐的堆放在向阳处,未用融雪剂的可倒入绿地污水井及工地空场地。
14、风天作业时,如遇8级大风时,不得在高层建筑物周围及危险地段作业。
15、雾天作业时,必须着反光安全标志服装,不得进入主车道作业,并高度进行自我防范。
16、雷电作业时,不得在树下、高压线下作业和停留。
17、在清扫保洁作业中,严禁翻越栏杆,跨区作业。
18、清扫工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严禁擅自顶替上班,若在危险地段工作时,必须有两人在场方可作业。交班前,应对清扫工具、道路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告知代班人。
19、下班后,要做好工具保养和维修。
20、若发生事故时,同班组清扫保洁工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第一时间抢救,及时报警和报告单位领导。
21、自然灾害警情预报为橙色时,各应急组成员要立即行动,按照单位领导指挥,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受灾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2、参与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作业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湿毛巾、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全密封阻燃防化服、橡胶手套、工作靴等,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严防事故发生。
保洁员岗位文明用语描述
[1](微笑)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2](微笑)您好!请问……
[3](微笑)您好!麻烦您一下……
[4](微笑)您好!我现在可以进来做卫生吗?
[5](进入办公室或进入异性洗手间,敲门)对不起,我可以进来做清洁吗?
[6](客户要求我们做事时回答)是,我马上就做。
[7](工作中不小心碰撞客户时)对不起,非常抱歉。
[8](工作中须客户配合时)对不起,请稍让一下,谢谢!
[9](工作中打扰客户时)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
[10](对客户的感谢)谢谢,非常感谢。
保洁公司服务人员禁忌用语:
[1]刚做过,怎么又脏了。
[2]急什么,慢慢来。
[3]我不知道,你问其他人。
[4]没完没了,有意见找领导去。
[5]不关我的事,找我们领导去。
[6]我也没有办法。
[7]我没有空,你叫其他人。
[8]这里,不归我管,你叫其他人。
.[9]我有什么办法,又不是我搞坏的。
[10]我就这样了,我就做不干净。
保洁员岗位仪容仪表描述
指运用专业的设备、工具和清洁、保养药剂,按照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清洁、保养流程、技术要求,对物业公共及共用区域内的各类装饰材料进行清洁、保洁、保养和垃圾的收集、清运的专业人员。
仪容仪表:
[1]工作服:整洁统一,纽扣整齐。
[2]工作牌:正确佩戴,保持干净无损坏。
[3]工作鞋:穿着统一、干净,系好鞋带,鞋子破损及时更换。
[4]女性头发:要经常清洗梳理,长头发要束好并盘起来。
[5]男性头发:必须剪成平头,头发长度不超过3厘米。
[6]女性面部:上班时化淡妆,不戴金银首饰。
[7]男性面部:每天刮胡须,鼻毛伸出要剪掉。
[8]手部:不留长指甲,经常修剪清洁,保持干净。
[9]其他:不可将手机、钥匙别在裤腰上。
.环卫清扫作业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
(清扫保洁工人作业安全告知卡)
为了确保环卫清扫工人一年四季在道路清扫和除雪作业时的自身安全,防止被撞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环卫清扫工人安全作业规定。
一、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保持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保持精力集中,不得带病和疲劳作业。
二、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熟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到熟记于心,问之即答。
三、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统一安全标志服装;在街路清扫和冬季除雪作业时,正确摆放安全桩,把保洁车放置在过往车辆行使方向前方20米以外,作为防护提示设施,随走随设。
四、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随时注意来往车辆,遇到车辆行驶速度过快和遇到大风天气时,不得强行通行和作业,严禁不顾个人安危强行捡拾快车道或不安全地段上的飘浮污物。
五、环卫清扫工人冬季除雪作业时,必须穿有防滑作用的鞋,每个除雪区域或班组都应安排带有袖标的安全员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环卫清扫工人往窨井卸雪时,井口处应摆放安全防范设施,作业后将井盖盖牢固,防止行人或车辆落入井中。
七、环卫清扫工人上岗作业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相互提示安全作业,遇有突发.事件要互相帮助。
八、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保护好现场,遇有逃逸车辆要牢记车型、车牌号。
九、各基层队可依据上述要求,制定本队操作细则,力保不出现任何伤亡事故。
十、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应熟记的安全口诀:
作业标志服,上岗务必穿;确认没危险,快行路对面;
污物空中飞,静观再拾拣;雨雪路湿滑,缓行莫蛮干。
安全风险辨识
环卫工扫街 别背对着车 危险一 背对行车方向清扫 危险系数
交警建议:在扫保时,环卫工人一定要迎着行车的方向,这样车来时可提前判断。危险二 清扫时突然变换方向 危险系数
交警建议:在行车道上,环卫工在改变方向时应提前打手势给驾驶员一个事前判断。危险三 雨雪天清扫不瞭望 危险系数
特别建议:雨雪天气时,环卫工人们一定要经常抬头预判车辆的行驶,而且判断的刹车距离应该是平时的2~3倍左右。环卫工人如何避免车货及安全事项?
加强职工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个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杜绝事故。
2、所有环卫职工上班必须穿着统一的反光安全警示服(背心)。
3、如需要在固定一个位置长时间作业的,还应设置临时警告标志。
.4、尽量夜间不要参加作业,如遇特殊原因的必须设置警告标志、照明灯具和监护人员。
5、大风、大雨、大雾(中雾)天气应不得进行环卫作业,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6、环卫职工作业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后还应经常性的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参加作业
7、主路作业时应始终保持在行车道的最右侧,严禁越位。
8、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可以及时取得联系。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环卫作业车辆作出了相应规定,却未对环卫工人在道路上清扫作业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环卫工人发现垃圾及时清理是职责所在,但是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上清扫垃圾时,可能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当然,环卫工人被撞伤,也很可能是路上车辆速度过快、不注意避让,或者乘车人员随手开窗抛物等等原因所致。
《冷眼向洋》修订版序言 篇3
新版修订的内容和作者的考虑分述如下:
第一册美国是各部中修改补充最多的,当然与美国本身“多事”有关,也体现了作者对美国认识的新发展:
1.对历史叙述最大的变动是,原版把小罗斯福“新政”作为最主要的转折,然后向前追叙老罗斯福到威尔逊的改革;新版把转折放在二十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改革,为“进步主义”专设一章,全面论述推动这一变革的各种因素、改革的内容及其深远影响。作者认为奠定美国二十世纪进程的基调的是进步主义运动,而且有诸多普世意义,而这一点,我国的美国研究界注意得不多。
另外,关于欧洲的思潮和经验对美国的影响,新版做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关于它对进步主义改革的影响。这里修正了一个通常的观念:美国自南北战争以后发展迅速,把欧洲甩在后面,不需要再向欧洲学习。事实上,这一学习至少延续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是对“进步”的衡量标准。欧美互动的历史突出地表明,生产力发达和物质丰富决不是衡量进步的唯一标准,而一个更重要的尺标是“人道主义进程”。
2.在结构上,初版把“自下而上的批判”与“自上而下的改革”分章叙述,后来有读者指出,美国政府与公众不是上下的关系,这两章的题目本身就带有中国色彩。作者接受了这一意见,所以2001年的第二版中将这两章的题目分别改为“公众的社会批判”与“政府的渐进改革”。这次的新版则进一步把这几章的结构拆解重排,把每个时期的社会运动与政府的改革政策结合在一起,按时序分章,这样能更清楚地表现出政府政策与公众的互动关系,同时有关内容也更加充实。
3.原书“基金会——独特的中介力量”一章仍保留,但内容有所压缩,因为作者另有关于美国公益基金会的专著(初版2003年名《散财之道》,重版2005年名《财富的归宿》),为节省篇幅,此处对具体事例多加删节,但对这一事物的意义和认识有所补充。
4.最后加一章“9.11之后”,理由不言自明。这一时期的事态和美国的对策举世瞩目,是中外评论的热点。本书在此时重版,不能置之不理。“新保守主义”也是当前的“显学”。初版已经对七十年代兴起的这一思潮的来源作过叙述,新版这一章进一步对其新的发展、与小布什政府政策的关系,以及作为其对立面的另一派力量的制衡作用,做了自己的分析。要回答的问题是:美国政治钟摆是否还能向中间回摆?当前的态势是否意味着美国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足以改变本书原来的立论的主线?作者仍然认为,美国国内的变化只是量变,一个世纪以来起作用的因素依然有生命力,尚未看到质的变化。美国对外政策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新保”的理念一意孤行,在现实面前会有所收敛。美国固然危机重重,但预言其衰落仍论据不足,至于美国或兴或衰对世界的祸福,则仍在未定之秋。这些都未改变原书的结论。
第二册欧洲:“总绪论”中已经指出,在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二十世纪后半叶,欧洲主要是两“化”,即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边缘化”和欧洲诸主权民族国家之走向“一体化”。
这次新版中,这“两化”的思路没有变动。然而由于欧洲具有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只谈“今天”,完全不讲“昨天”,则这“两化”的含义显得突然,缺乏历史文化上的联系。另外,有些现实问题不能不涉及历史。所以本次重版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
1.在歐洲部分的“概论”中增写了一节“欧洲历史的遗产”。
2.有关德国问题的章节中增加了德意志民族主义及其与纳粹主义的关系,以及德意志民族的深刻反省等内容。这是因为提出本书重版时适逢纪念二战结束六十周年之际,德国何以会产生希特勒的老问题重又以更为深广的视角提出,几乎进行了全球的反思。另外对于日本当局种种对侵略战争不肯认罪的表现,人们也经常与德国政治家的态度作对比。所以增加这一内容,作为德意志民族问题的专题研究实属必要。
第三册俄罗斯的修订主要在一头一尾。
首先是对俄罗斯文明的描述,作者认为,这是观察俄国现象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诚如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毕格林顿博士所言:在某种程度上,从人文角度对俄罗斯的观察,要比政治学、经济学这样一些带有计算性质的学科更具有穿透力。作者在修订中对俄罗斯文明的形成的历史背景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主要增加了关于十二~十五世纪蒙古鞑靼占领时期和十九世纪的思想交锋这两节。特别是对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白银时代俄罗斯文化思想取向作了描述,试图进一步证明俄罗斯文化处于东西方文明结合部的缘由,以及这一状态对于迄今为止的俄国历史的重大影响。修订本删去了原第一章中一些过于冗长的叙述,对于原有的各节内容都进行了调整,力图表达得更为确切。
对于如何从文明冲突与交融的新的角度去观察俄国十月革命,原来是这~部分的一个重点,修订本对原稿也重新作了梳理,使之脉络更加明晰。
另一个修订重点在苏联解体之后。作者吸收了近年来中外论者对于叶利钦时代改革的新的评价,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这一节也作了重新审定,特别是增加了“叶利钦辞职”一节,算是对这一段的总结。
最后,增加了一整章(第十章)论述“普京的治国之道”。虽然,这一章的内容已经跨越世纪,但由于普京现象与叶利钦时期有着很强的关联性,并且对于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俄罗斯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可能也是读者比较关心的一个方面,因此也择要做了描述与分析。
第四册国际政治修改较少。作者主要的补充是插入了一些思潮及其代表人物。主要有:
1.在第二章关于冷战后的世界这一节,在论述地球村和普遍性文明形成的叙述中,增加了对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和合法性理念的简单介绍,因为作者认为,通过哈贝马斯的学说,可以较好地解决地球村的理念中内在的困境和种种悖论。
2.在第三章有关全球化对二十世纪国际政治的影响中,增加了对美国新保守主义理念的介绍。如前所述,第一册关于美国部分已对“新保”有详细介绍,但由于美国在全球的独特地位,“新保”也可视为美国应对全球化冲击的一种行为理念,对全球不可能不产生影响,因此,作者认为,从全球的视角出发,在这部分中也有必要对这一思潮有所关照。
3.在第三章插入了存在主义、反全球化运动和绿色政治、罗尔斯的《正义
论》,以及对后现代主义的认识。作者认为以上诸多理论对当今全球化进程中,物质丰沛和道德迷茫之间的张力、增长的极限、发展不平衡与普世正义价值和基本人权之间的矛盾、科学主义和文化哲学之间的悖论,等等,提供了区别于传统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解释,另一种视角,因此有必要提到这些名字,尽管没有展开,只是作为一种提示。
除此之外,关于第四章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初版问世后,曾有论者认为如此突出中东地区和伊斯兰问题,专设一章详细论述,似乎在全局中有些比例失衡。但是在恐怖主义盛行、中东局势成为最多事的热点的今天,这一章的必要性似乎不言而喻了。虽然本章讲的是二十世纪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但是二十一世纪初的国际政治和外交困境,都是二十世纪国际政治的延伸,通过历史惯性表现出来,更有说服力地证明本章中的一些基本认识。关于中东局势和阿拉伯世界在二十一世纪出现的新的国际政治和外交问题、伊拉克战争、伊朗核危机和黎以冲突、黎巴嫩真主党问题等,新版只是简单地提了一下,主要说明错综复杂的中东局势背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游戏规则。
毋庸赘言,新版对语言的规范、译名的统一,以及旧版中的大小错讹都尽可能做了修正。还有一项重要的增补是书后索引和专有名词的中外文对照。这样可以给读者带来更多的方便。
我们的初衷是想以比较活泼的形式总结作者在各自领域中的心得,稍稍脱离学院型的学术著作范式。所设想的蓝本,往高里说,如英、美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布尔斯廷以及施莱辛格后期的一些著作,叙事流畅,信手拈来,不加注释;往通俗里说,略似在我国影响较大的《光荣与梦想》一类。总之是想避免那种旁征博引,注释繁多的体例。不过此书的性质是分析性的,几个作者又都习惯于写学术性著作,不是记者出身,所以很快排除了《光荣与梦想》类型,而要达到上述名家那种融会贯通皆存乎心的境界,学养又不逮,没有那份自信,于是仍规定直接引语和重要数据注明出处,并附参考书目。结果是,如严格以学术著作来要求,不完全中规中矩,特别是各部分所列有限的参考书目远不能反映有关领域的现有成果;而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又嫌偏于学术性,严肃有余,趣味性不足。我们本意是想雅俗共赏,看来不一定能如愿。
如此宏大的题目何从下手,如何选材,是颇费思量的。势必不可能面面俱到。国际关系史有一个传统的观点,就是由一次大战确定的世界格局只有下一次大战才会有重大的改变。我们原来也作如是想。资中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战后美国外交史》的长篇“绪论”(单独发表时题为“二十世纪后半叶国际舞台上的美国”)中的结论说: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雅尔塔格局还会继续下去。其根据就是不会发生美苏直接卷入的大战。然而墨迹未干,在没有发生大战的情况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雅尔塔格局就此成为历史。这不能不引人深思,必须修改传统的成见。这一历史现象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内部变迁的重要性。既然国际关系反映了各国间的力量对比,那么决定各国力量的,主要是内因而不是外因。我们试图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视野,选定美、欧、俄三大块作为人类二十世纪发展的典型和文明体系来对待,研究其独特的发展轨迹,并深究其所以然,作初步尝试,避免陷入已经议论很多的科技、经济、军力、等等姑称之为“硬件”的叙述,着眼于政治思潮和人文的、精神的层面,即人的智慧和力量的表现,并尽量从“特殊”中找出一般规律。更简单的概括,就是探讨苏联何以衰,美国何以兴,俄罗斯向何处去,以及欧洲在二战后“两化”的特点。还有从二十世纪国际发展总体趋势中看全球化及其悖论。
初版问世后收到不少鼓励,读者反映认为角度比较新颖,从中得到启发;也有不满足之处。听到的较多的质疑是为什么没有包括日本?也还有人提出印度、东南亚的崛起等等。这些问题多半还是从经济发展角度提出的。本书不是包罗万象的二十世纪世界史,只是探讨对二十世纪历史走向起决定性影响的思想体系和发展模式,那么选定这三大块是题中之义。其他国家和地区不是不重要,但不能左右世事的走向。以日本为例,军国主义崛起和侵略活动的确给亚洲带来了很大的灾难,二战后的经济起飞又引人注目,但是它对全局的影响与欧、美、俄不可同日语。何况战后日本的崛起是美苏冷战背景下美国大力扶植的结果,归根结底还是附属于这两大体系的消长。
从读者的反馈来看,似乎注意力多集中在美国部分。这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普遍对外部世界关注点的畸轻畸重。美国当然有其特殊重要性,但是,涉及本书的主题,欧、俄对二十世纪的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影响二十世纪发展的各种重要“主义”都发源于欧洲十九世纪,或者更早:这也是在欧洲分册中增此一节“欧洲历史的遗产”的原因。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各种派别的改良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都在二十世纪的世界舞台上大显身手。二十世纪欧洲还出现了肆虐一时的法西斯主义。今天被统称为“后现代”的各种理论也还是发源于欧洲。这一现象本身就值得研究。何况,就二十世纪的现实历史而言,两次世界大战都发生在欧洲;战后,作为各独立国家走向联合的模式,欧洲又有了新的创造。至于俄国的十月革命和苏联东欧的剧变,对世界发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外交和政经操作层面,也许以美国为重点有其必要性,但对于了解一个世纪的历史走向来说,只关注美国是绝对不够的。
修订版 篇4
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14 年推出, 王蔷和张虹合著的《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一书是继其2002 年第一版之后的第二版, 内容涵盖中外行动研究的发展, 系统介绍了行动研究理论, 并将其与中国的中、小学英语教育的行动研究实践相结合, 文字浅显易懂, 概念解释清晰, 便于操作, 为英语教师开展行动研究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指南。
2 各章主要内容
全书分为上篇和下篇两大部分。上篇紧紧围绕“行动研究理论”这一主题展开, 包括第一至第四章。下篇的主题为“英语教师行动研究的实践”, 包括第五至第十章。本书的第一章“行动研究概述”介绍了作者的写作目的, 行动研究的内涵、模式与发展、过程, 行动研究与传统教育的区别;第二章“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讨论了行动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有关行动研究的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之争, 以及反思理论;第三章“行动研究的意义”围绕行动研究与课程改革、教育理论、教师发展、教师这四对关系展开, 多角度论述了行动研究的意义;第四章“行动研究在中国”介绍行动研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及其在中国外语教育领域的实践模式。第五章“行动研究的选题”包括怎样确定行动研究的选题、怎样提出假设和确认问题、怎样撰写行动研究的文献综述, 从而引导读者踏上行动研究之旅;第六章“行动研究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控”展现了制定总计划、行动方案的方法及方案选择的依据, 制定行动研究、实施计划的步骤以及方案的实施与监控;第七章“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介绍数据的收集、三角验证及分析, 第八章“评价与反思”讨论评价与反思的内容与标准、角度与层次;第九章“撰写行动研究报告”从撰写行动研究报告的重要性出发, 介绍撰写行动研究报告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及报告的组成部分, 并提供了报告的提纲以供读者参考;第十章“行动研究报告四例及评析”精选中、小学英语教师所撰写的行动研究报告四例, 并附上作者的评析。书末附有本书的主要参考书目和教师行动研究的网络资源介绍。
3 本书主要特色
第一, 结构清晰, 系统性强。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话分两头, 各表一枝”, 分别聚焦行动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上篇的编排顺序依次是文献回顾、理论基础、研究意义、国内研究;下篇依照行动研究的实施过程展开, 即“计划——行动——观察——反思”, 各个环节各有其具体措施和方法。全书脉络清晰, 堪称一个严谨规范的研究范例, 有助于读者从宏观到微观, 从总体到局部, 全面、系统地了解行动研究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 联系实际, 操作性强。作为行动研究的指南, 本书指导明确具体, 很多论述颇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例如, 第六章第四节 (p121-126) 提供了制定行动研究实施计划的五个不同的方案, 有初中和大学英语教师行动研究计划, 也有针对成人英语的阅读策略训练行动研究计划, 读者可以从中得到教学一线教师的实战经验。又如, 在第十章, 在呈现行动研究报告1“从循序渐进学词汇到逐层深入用词汇” (p241-251) 时, 作者全面展示了报告的原貌 (包括研究背景、问题发现、问题的调查和分析、问题的确认、行动计划的制定、行动计划实施和进程监控、行动研究效果及反思) , 并且对研究进行了评论, 认为研究者运用了多种方法收集数据, 从不同角度获得有关教学中的问题和变化的依据, 使研究结果真实可信。在“建议”环节, 作者认为研究者应加强理论依据的搜集和梳理;在数据收集和分析时, 教师可以设置开放性的问题, 以挖掘学生真实想法;对质性数据进行更细致的分析。
第三, 推陈出新, 时效性强。在修订版前言中, 作者指出, 继第一版《英语教师行动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出版之后, 已经过去了十年时间, 这正是行动研究伴随课程改革在中国推进速度最快的一段时间。期间, 国际上有关行动研究的实践更深入发展, 理论著述更丰富。本书就是为普通的英语教师而写, 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行动研究的方式和技巧, 向他们提供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与第一版相比, 本书不仅对部分章节做了调整, 如:在上篇中, 重新调整第一章“行动研究的概述”, 补充了第二章“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第四章“行动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同时修订和扩展了第三章“行动研究的意义”。在下篇中主要增加了第五章第三节“行动研究的文献阅读和综述”和第八章“评价与反思”, 还在第七章“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中补充和更新了大量案例。修订版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增加了最后一章, 在该章中作者将第一版中的三份行动研究报告全部换下, 用四份新的报告取而代之, 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详细点评。这种点评在第一版中是没有的, 对当前的行动研究和实践有极好的启迪作用。另外, 与第一版不同的是, 本书还在书末附录部分列出了与行动研究和教学相关的在线资源, 而且还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第四, 辩证对比, 理据性强。
《英语教师行动研究》在论述中, 博涉中外、熔铸昔今、辩证对比、系统归纳、画龙点睛, 而非崇洋媚外、笃信名家。对于前人研究成果, 凡有道理的, 都给予肯定, 以便为己之用;凡没有科学依据的, 都认真指出, 以免误导读者;凡有待发展的, 都作进一步阐述, 以利启发当下。在第一章第二节中, 为行动研究下定义时, 作者先列出了十几种欧美专家的具有代表性定义 (p7-11) , 对各个定义进行评述, 总结归纳其中的要点和核心。作者写道:“行动研究倡导在教学中开展研究, 采用一种自我反思的探究方式, 它的结果是‘改进实践’” (p11) 。又如, 在第二章第四节讨论反思性教学和行动研究的关系时, 作者根据Pollard关于反思性教学的讨论, 归纳了反思性教学的七个特点 (p43-44) , 并对每个特点做了解读。接着, 作者基于提出教师还应注意反思的层次性, 即技术层面的反思、情景和制度层面的反思、道德和伦理层面的反思, 作者总结道:“只有当我们的教育行动以反思为基础, 行动才有明确的方向, 也才能得到不断的改进和提高” (p45) 。
4 本书不足之处
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 本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 对行动研究的具体环节的解读稍显累赘。作者在第一章第四节先后图示并解读了中外研究者对行动研究过程的五种不同划分方法, 而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行动研究过程的两种划分方法, 即开放型研究过程和定向型/检测型研究过程 (p24-31) 。作者对每种研究过程的列举基本遵循的是一种由先到后、由简到繁的方法, 由Kemmis和Mc Taggart的研究法 (四个步骤) 到作者自己的开放型研究过程 (十一个步骤) 和定向型/检测型研究过程 (八个步骤) , 行动研究的发展历程无一遗漏, 毛举缕析。然而, 作者在前言明确表明为行动研究中的一线教师、教研员和职前英语教师新手入门而写, 是一种启蒙书, 笔者列出的行动研究越多越繁复, 读者就越迷惑。虽然作者客观、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值得肯定, 但是笔者认为较好的写作方法应该是作者在消化、吸收多种行动研究过程的基础上, 挑选一种最能体现行动研究精髓、最能概况行动研究全貌的过程加以概述, 然后结合自己研究对基本过程加以阐发和详述。笔者认为文秋芳和韩少杰 (2011) 的行动过程图 (见图1) 较好地反映行动研究的基本步骤。
图1 中的内圈反映了行动研究的四个最基本的环节, 即:聚焦问题、提出方案、实施方案、评价成效。四个环节是循环往复的过程, 每一次行动研究的结束又将激发新的行动研究。外圈的三种活动包括向书学习 (阅读文献) 、向人请教 (向周围人学习) 和自我反思 (研究者的自我反馈) , 三种活动渗透在行动研究的全过程, 与行动研究的四个环节无缝对接,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文秋芳, 2011:62) 。研究者只有不断地向书学习、向人请教, 不断地对开展的行动研究进行反思和调整, 才能使内圈的四种活动更具成效。
第二, 对研究课题的来源界定不够清晰, 例证不详细。本书的作者在第五章第一节介绍了行动研究的课题可以来自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 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第二, 教学中遇到的一个难题;第三, 一个自己还说不清楚的问题;第四, 计划与现实的情况不一致的问题;第五, 现状与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第六, 教师与学生的看法不一致的问题;第七, 教师的意图与课堂实施效果不一致的问题 (p107-108) 。这几种划分方法界定不是很清晰, 有重合之处。例如, 第一条和第二条有重合之处, 第四条可以包含第七条的内容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其次, 作者所列的第三个来源“一个自己还说不清的问题”令人感觉蹊跷。既然说不清, 又如何能提出研究问题呢?作者对这条没有举例加以说明, 就增加了读者的疑惑。此外, 作者列举了这七个课题的来源之后, 又罗列了一些行动研究的选题例子 (p108-109) , 但并没有按照前面的分类法加以归类, 也没有标注这些研究课题的其他来源。
5 结语
当我们跟随作者的思路, 完成一次行动研究之旅, 在即将合上《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这本书时, 发现书中的那些理论、方法、理念已经深植于心, 更令我们不禁思考:作为英语教师, 我们该如何行动, 才能改变我们的教育现状, 令我们的教学和研究变得更为有效?从知识角度说, 本书告诉了我们关于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过程;从实践方面说, 本书提供了行动研究的案例, 以报告形式呈现;从能力培养方面说, 本书易于入门和上手, 有助于提高外语教师的教学和研究能力。总之, 全书结构清晰明了, 理论联系实际, 推陈出新, 富有创见, 内容充实, 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除个别地方有待进一步斟酌和改善之外, 本书能让读者在理论上入得了门, 实际操作中上得了手, 在完成行动研究之后能写得了报告, 是一本英语教师行动研究的指南。
摘要:该文就王蔷和张虹著的《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一书进行介绍和评论。该文首先介绍了该书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进而评价了该书的主要特色, 并指出其不足, 希望引起读者和本书作者的进一步关注。
关键词:英语教师,行动研究,评介
参考文献
[1]王蔷, 张虹.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4.
[2]王蔷.英语教师行动研究: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
[3]文秋芳, 韩少杰.英语教学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1.
印刷合同修订版大全 篇5
印刷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湖南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意愿,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之印刷、纸品加工业务达成下列协议:
一、甲方作为乙方供应厂商,本合同则视乙方与甲方达成的订货合同,在每次接到乙方的订货单或订货单传真件,即作为本合同持续生效,双方不需再签订其他合同。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甲方严格按照乙方订货单按期将印刷品送至乙方指定门店或仓库,并送乙方企划部10份当期DM单留存,由甲方承担运费。
三、付款方式
在甲方按时保量并乙方验收合格后,按月结算,结算当月订货单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四、为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交货,乙方承诺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通知甲方生产(若有涉及商标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印件,乙方有义务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许可证复印件,商标印刷委托书及《印刷业管理条例》中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甲方保证按乙方提供的交货计划安排生产和交付。
四、印刷质量标准
1、甲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验收;乙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2、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制作的稿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最多不超过四次的样稿确认。在甲方提供第四次确认稿时,乙方应完成所有的确认修改工作;
3、如为乙方提供的电子版,且打样稿与电子版不一致的情况,甲方须保证印刷颜色与所提供样稿绝对一致;
4、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10%,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2mm,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
5、甲方对印刷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负责除印刷以外发行、广告的连带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订货单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3、甲方完成委托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还乙方,不得擅自留存。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
1、甲方应对乙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严格保密;
2、甲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乙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甲方应妥善保存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乙方若需要,应予提供;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应将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交给乙方。
七、乙方若因改变订单要求或在甲方生产安排中途取消订单,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停电、机台故障等)不能按期交货,必须提前与乙方联系,经双方磋商另作排期。凡双方协定的交货期甲方不能按时交付,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须负全部的责任。
八、合同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印刷价格按照《价格表》(见附件一)执行,并以此做为结算依据;
2、交货数量同意允许正负2‰的短溢装。如溢装的情况,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货品。若乙方不接收,甲方不得擅自赠送他人或以任何价格出售,作其他客户印刷业务参考样本除外。如短装在2‰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所缺货品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此合同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作争议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约日期:
修订版 篇6
据悉,从 2013年开始,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相关通知要求,语文出版社启动了义务教育教材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2 月和12月分两批送审了小学阶段全部12册教材。目前,一至二年级教材已由教育部初审,正在复核中,三至六年级教材初审工作尚在进行。
该修订版教材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在选文上,追求文质兼美;在课后练习上,注重引导学生在理解内容、体会情感的同时,加强语言文字的理解和运用;在口语交际、习作(写话、写作)和综合性学习上,注重话题与知识学习、能力培养的巧妙结合。第二,强调语言文字运用,以语用观统领 全套教材,切实提升学生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第三,坚持听说读写整体推进,从听说读写等方面设置全册、各单元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能力。
此外,还注意通过课后练习、口语交际、习作(写话、写作)、综合性学习等内容的设计,渗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
论期刊摄影作品应出版“修订版” 篇7
关键词:期刊,摄影作品,出版,“修订版”,实践,平台
我们知道, 修订版是指对已经成型的文字书籍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包括添加删减。期刊摄影作品不是文字, 是图片, 那么她何来的修订?更何谈修订版?其实, 作者将摄影作品在期刊上发表后, 常常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满意, 总是渴盼能重新拍摄一张同一作品, 重新发表。这样重新拍摄的同一作品, 是否可以称之为“修订”?即有修订, 摄影作品期刊是否可以出版“修订版”呢?
通过期刊发表的摄影作品, 是否可以出版“修订版”的问题, 存在着没有被认知的情况, 而作者总是抱着可望而不可即的心态, 一方面期望值很高, 一方面又无可奈何于当下的出版现状 (虽然此种状况是世界性的问题) 。当下出版现状不能说不好, 但出版事业也应更切近实际, 满足作者的渴望、热切之心, 以及读者永远追求精品、经典杰作的期待之情。
书籍有修订版, 期刊为什么不可以有修订版呢?我们的摄影作品为什么不可以有“修订版”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出版界、学术界的反思。限制固然是为了规范学术行为, 但这也确实是一种自缚手脚、自我囚禁的自虐行为, 也可以说是一种病态及其形成的陋习。我们应该打破这一长久存在于世的不正常现象, 开创国内外期刊业新局面, 从而为全世界出版事业作出贡献, 我们要引领世界出版事业、出版理论研究、期刊领域出版及理论。期刊中的摄影作品出版“修订版”的问题, 即是本文所探讨的期刊革新的又一个尝试。
当今摄影工具不仅有照相机、摄影机, 更有数码相机, 甚至至极方便的手机, 人人都是摄影者, 而那些在期刊发表的作品、获奖作品, 无不在广大摄影群众的羡慕声中得到赞叹!然而, 广大读者的审美眼光是挑剔的, 于是作者对作品就有了更高的期望值。有鉴于此, 出版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出版期刊摄影作品“修订版”的条件, 这是基于对广大作者、读者的同情心而提出的建议, 而学术界亦将给予积极评价, 出版事业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作者将“修订”后的摄影作品投向期刊编辑部门寻求出版“修订版”时, 应向编辑部门提供原版或再版各版次发表作品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件, “修订版”作品应说明原版或再版各版次发表的信息。修订内容与非修订内容比例可比照书籍修订内容与非修订内容比例作参考, 也可例外。
如果摄影作品“修订版”被行政部门批准出版, “修订版”作品自然就不应被视为重复发表, 因为有一“修订版”在。书籍有视修订版为二版或更多版次的情况, 而本文认为“修订版”摄影作品照样能拥有与其他期刊、修订版书籍一样广泛的热心读者, 只要有作者, 就有他的合理性。而专门的出版“修订版”摄影作品的期刊, 更将是受到作者、读者欢迎的举措。这样的“修订版”作品更有可能载入摄影史册。
摄影作品出版“修订版”, 是自然而然的诉求, 是纯粹从有利于摄影作品的角度而提出的, 以期出版界、学术界、摄影界彼此达成共识, 创建一个良好平台, 这也可说是出版者、作者、读者三赢的活泼局面, 将来有一日实现, 则是编辑者、作者、读者乐见其成的。 (笔者认为摄影作品书籍、摄影作品集作为摄影作品来说也应享有“修订版”) 。
参考文献
[1]李仙郎.论期刊书画应准许出版“修订版”[J].科技视界, 2014 (7) .
[2]李仙郎.诗词应准许出版修订版[J].科技信息, 2014 (1) .
修订版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 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 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 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 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 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 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 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对评审资料保密, 存在回避事由的, 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 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 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 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 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 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 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 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 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 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 公共利益需要;
(二) 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 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 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 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经营者、使用者,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主动召回产品,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供货者, 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 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 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 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饲料原料, 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 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 单一饲料, 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 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是指由两种 (类) 或者两种 (类) 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 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 浓缩饲料, 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 配合饲料, 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 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 精料补充料, 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 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 一般饲料添加剂, 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 药物饲料添加剂, 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 许可证明文件, 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修订版 篇9
第一, 体现历史的时序性。过去发生的一切都是历史, 也就是说, 历史是以时间为序, 空间为点的存在模式, 传统的历史教学遵循这个规律。2001年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首次采用专题的方式编写课程标准, 借以彰显历史知识的内在系统的一体性, 受到好评, 但是在历史教学的实践中, 发现这样的编排体例对一位刚刚对历史知识有感性认识的初中生来说, 难以从历史知识内在体系来把握。比如, 在实验稿的课程标准“中国古代史的第三统一国家的建立”的专题中, 其课程标准是 (1) 了解秦兼并六国和秦始皇加强中央集权的史实, 探讨统一国家建立的意义。 (2) 知道陈胜吴广起义。 (3) 列举汉武帝大一统的主要史实, 评价汉武帝。 (4) 讲述张骞通西域等史实, 认识丝绸之路在中外交流中的作用。从中可知, 学生知道秦始皇、汉武帝对中央集权制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但是缺乏对汉初知识的了解, 与汉初相关高祖、文帝和景帝的知识就知之甚少, 这样无形中就打破了历史时序性。
又如:中国近代史部分, 实验稿课程标准第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 其内容标准 (1) 简述五四爱国运动的基本史实, 理解五四精神。 (2) 简述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史实, 认识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历史意义。 (3) 知道黄埔军校的创建和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4) 了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主要史实。 (5) 知道南昌起义, 讲述朱德和毛泽东井冈山会师的故事, 了解中国共产党创建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意义。 (6) 讲述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故事, 体会红军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认识中国革命历程的艰难曲折。这些知识让学生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的认识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但是忽略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起到阻碍作用的事件, 致使历史事件的完整性受到破坏。
这些在修订版中都有所体现。具体说中国古代史和中国近代史增加内容如下:
第二, 体现历史课程的时效性。广义上讲, 历史是过去的事实, 我们在历史的教学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事实都讲出来, 只能有所选择。对义务教育的孩子来说, 我们只能选择对现实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正如新课标在前言中所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历史课程, 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主线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主线的时代精神, 传承人类文明的优秀传统, 使学生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更好地认识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学生通过历史课程的学习, 初步学会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社会与人生, 从历史中汲取智慧, 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提高综合素质, 得到全面发展。”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 历史课程标准在具体历史知识选择上要突出重点和热点。比如:中国现代史就是完成历史两大任务的第二大任务, 即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 那么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而形成的理论成果, 就要呈现给学生, 所以修订版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等知识。又如, 在世界现代史这个板块中, 要把当前社会的问题展现给学生, 所以增加生态与人口问题等知识。具体如下:
那么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太相适应的知识, 就相应地减去, 如:中国近代史中的亚太经合组织、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世界近代史中的国会纵火案、反犹暴行、绥靖政策等知识点。具体如下:
同样, 在世界古代史和世界近代史上也有所体现, 如;
第三, 指导历史教学的权威性。首先从此次修订的时间和人员上, 能体现出来。此次修订历时10年, 正如朱慕菊同志在这次培训中讲到:此次修订从2003年开始, 进行广泛的调研, 在修订中除了原有课程标准成员, 又充实一批学者、院士和中学教师, 还有出版社的同志。这样, 在修订人员上,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他们修订的结果才能获得更多的支持。
其次, 从知识的体系上, 修订版的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 把历史知识合理和完整地表述出来, 具有权威性。比如, 实验稿课程标准中中国古代史的“前言”部分提出:“中国古代史开始于我国境内人类产生, 结束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夕, 历经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发展阶段。”而修订稿为:“一百多万年前, 中华大地上就有人类活动。考古学发现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为研究中国古人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从中可知, 修订稿去掉“历经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发展阶段”, 而是采用考古学的知识描述早期的中国文明的进程。这样描述社会发展的进程更符合历史学科的要求, 突出强调生产力在社会变化中作用。关于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知识不是不讲, 而是转移到世界古代史中, 如世界古代史指出:“世界古代史从早期人类的出现, 直到公元15世纪末期, 期间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但有一些民族、国家未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连续发展过程。”这样让学生对中国历史发展的知识有了积累后, 再讲述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知识, 这样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和学科的发展。
这次修订课程标准, 不是对实验稿课程标准的否定, 而是在总结实验稿成就的基础上, 修正以往的不足, 完善义务教育历史课程体系。同时, 也反映出社会各个方面对义务教育的重视, 所以, 我们应该全面实施和落实课程标准, 进一步推动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正如新课标“前言”中提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时代赋予中国人民的崇高使命。培育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 是时代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需求, 也是青少年自身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求。这对义务教育阶段历史课程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来说, 修订版的历史课程标准, 是希望在历史的时序性的思路下, 使学生在掌握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理解和把握历史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 (实验稿) [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修订版 篇10
(一) SNA对金融公司的分类
1. 金融公司部门包括的范围:
(1) 所有常驻金融公司, 而不考虑它的股东常驻性。 (2) 非常驻单位在一国经济领土内设置的长期从事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3) 所有金融服务的市场生产者的非营利机构。
2. 区分金融中介、金融辅助机构与其他金融公司:
08SNA给出了金融中介, 金融辅助机构与其他金融公司的定义, 金融中介是为了获得金融资产而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交易的, 且能够自负盈亏的机构单位, 包括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金融辅助机构是为金融市场提供服务, 但是不拥有它们所操纵的资产与负载的所有权的机构单位。其他金融公司是那些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它们大多数的资产与负载不在公开金融市场上使用的机构单位。
3. 具体划分建议:
08SNA延续了93SNA对金融公司进行两级划分的思想, 但不再像93SNA一样对金融公司子部门进行第二层次的划分 (即按它们是否受政府, 私人, 外国控制的情况) 。在08SNA中, 金融公司被划分为三大类, 即金融中介, 金融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部门被划分为九个次部门, 分类更全面, 覆盖更广, 增添了货币市场基金, 非货币市场投资基金, 圈养金融机构与放债者等, 把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子部门独立, 各形成一个子部门。
二、CGMFS对金融公司的分类
由于CGMFS是站在一国金融总体的角度出发的, 它对金融公司的科学分类, 目的在于保证一定质量的宏观金融数据, 能够客观真实的揭示一国金融活动的状况与变化, 从而更有利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健康正常的运行与发展, 因此其金融公司分类更加具体与细化, 它是SNA的补充。
1. 区分金融公司与非金融公司:
CGMFS对金融公司的定义与MFSM保持一致, 即金融公司部门包括所有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或相关辅助金融活动的居民公司或准公司。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金融中介活动, 因此CGMFS对于经济单位是否归属于金融部门做了特别的说明, 区分原则与MFSM基本一致, 即某经济单位是否划归为金融部门的关键因素是对于该经济单位的金融中介活动, 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账户, 记录其信贷与金融风险, 以及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是否在生产的商品与服务的范围内。CGMFS还特别列示了两种类型的单位不属于金融部门单位, 这在MFSM与08SNA里面都有说明。
2. 金融机构部门的分类特点:
CGMFS按不同金融机构在创造货币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金融机构部门进行划分, 这与MFSM将金融公司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三类不同, CGMFS将金融公司部门划分为存款性公司与其他金融性公司两类, 存款性公司创造经济生活中的支付手段, 其他存款性公司是不具备创造货币作用的金融机构。
3. 08S NA与CGMFS关于金融部门分类的比较
根据两级划分思想, 我们把08SNA与CGMFS关于金融部门分类画成如下图表比较:
从08SNA的分类可以看出, 一级分类较93SNA它的归类更少, 二级分类则更加具体, 增添了一些新兴的金融性公司的归类安排。CGMFS是08SNA的细化, 它从创造货币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一级分类, 把MFS一级分类中中央银行归类为存款性公司, 而且CGMFS对于由衍生品市场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引起的新兴的金融性公司分类安排做了具体的划分。
在93SNA与00MFS中关于金融公司部门的一级分类有较大的差距 (93SNA一级分类为五大类, MFS一级分类为三大类) , 但是在08SNA与CGMFS的一级分类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体系对于金融公司部门的分类, 在互相学习与借鉴, 有慢慢融合的趋势。我们还可以看出SNA对MFS的统领作用没有改变, 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 CGMFS无疑比08SNA更加细化, 因此在二级分类就有所不同, CGMFS对于由电子货币, 金融衍生品发展导致的新兴公司, 以及银行重组公司、离岸公司做了更加详细的解释, 对于其归类安排, 也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摘要:金融部门分类是一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也是关系到货币政策是否有效、金融监管是否稳健的基础问题。中国金融部门分类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重点比较了93SNA与CGMFS关于金融部门分类, 以及它们分类的依据和意义。
关键词:CGMFS,金融部门
参考文献
[1]聂富强、崔名铠、郭永强“《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 (CGMFS2008) 》的比较与思考”, 《统计研究》2009 (9)
[2]庞皓、黎实、聂富强等“.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研究[M]”.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