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与法律》课程

关键词: 女人

《女性与法律》课程(精选九篇)

《女性与法律》课程 篇1

一、《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我们这所女生居多的职业院校来说,应当要帮助每一个崇尚自由和平等的女生,拥有法律智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纠纷、抵制侵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她们成为优秀的职场达人、合格的家庭成员和良好的社会公民。我们认为,这既是《女性与法律》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更是我们学校的育人使命。

第二,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课程与配套资源。根据我们目前能够搜集到的信息来看,少数高校开设了类似课程,比如山东女子大学,开设了“妇女法”课程,是山东省精品课程;部分高校有类似课程中的专题,比如湖南师范大学,在“中国女性文化”课程里设置了“女性与法律”专题;更多的高校采取了开设女性维权讲座的形式。但总体而言,目前还没有基于职场女性的法律权利保护的课程,相关的讲座或专题都比较零散、不系统,相关的课程资源都很缺乏。

因此,通过《女性与法律》课程的学习,女大学生学习与女性生活、家庭、职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的法治情感陶冶和法律信仰培养,从而帮助她们掌握法律赋予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

(一)课程改革的总体思路

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突出、两翼实践、三个贴近、四+教学”。我们认为也是这门课改的特色与创新之处。“一个突出”是突出社会性别视角,聚焦女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和用法能力培养的课程定位;“两翼实践”是课堂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相结合;“三个贴近”是指教学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四+教学”是指“课堂学习+网络微课+第二课堂+项目实践”的教学模式。其中,课堂学习将根据不同的事件开设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集职业性、实用性、趣味性为一体的课程,翻转课堂,为学生提供体验性的学习经历;网络微课全天候为同学提供便利丰富的富媒体课程学习;第二课堂、项目实践作为必要的补充,将开展辩论赛、法律热点新闻播报、模拟法庭、以案说法、微戏剧等项目,为学生提供展示能力,展现魅力的平台。

(二)分析学情,构建团队

这门课程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女生为教学对象,目前,我们学校女生占70%左右,年龄从18岁到21岁之间,乐于接受新事物,提升自身素质的愿望强烈,她们与社会接触少,受女大学生失踪、家暴等相关社会事件的影响,对法律知识与运用很陌生、想了解,但对“一个老师一本教材一个学期满堂灌”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又很倦怠。为了充分发挥这门课程的作用,我们构建了以学校教师为教学核心,以资深律师、法官、街道办的妇女权益工作者等专家为支撑的课程团队,专业教师有两人为兼职律师,有法律实践能力,课程团队中的几位专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资源,丰富的团队结构为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三)教学内容筛选与整合

教学内容的选择从女性维权的角度出发,以与女性相关的六类基本权利、维权途径为内容确定了三大教学模块十三个专题,着眼于女性的权利保护,重视法律知识掌握、维权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

(四)教学模式的重构与充实

每个专题中,都设计不同形式的教学项目和实践活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互为支撑,实践教学内容约占总课时的40%,将课堂实践、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校外实习基地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案例分析讨论,比如,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微戏剧、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到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到妇联妇女法律服务中心见习、开展“校园说法”系列讲座,通过多种实践教学活动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

(五)教学方法、手段、资源的丰富与创新

从普及法律常识、陶冶法律情操、提升用法能力的课程教学目标出发,为了激发学习热情、提升教学的有效性,除了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学生的兴趣、关注点和实用性,还要在创新与丰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上下功夫,兼顾知识性、趣味性、参与度。除了传统的讲授法之外,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情境教学、角色模拟、ISAS、多媒体教学等方法与手段,因为课程教学时数的限制,我们希望建立在线交流平台,畅通师生、学生之间互动交流的渠道,动态建设、充实和共享网络课程资源。

三、《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预期效果

(一)实现提高女大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

通过课程建设与改革,实现女大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专业知识能力方面,能够掌握女性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六个方面享有的法定权利等法律知识;维权能力方面,能够当女性的合法权益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进行维权;社会能力方面,能够陶冶法治情感、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会用法的公民。

(二)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除了普及法律常识、陶冶法律情操、提升用法能力的法律素养提升的课程教学目标以外,通过课改,还有助于女大学生内塑心灵、外塑风采,开展辩论比赛、法律热点新闻播报,不仅在活动中掌握法律知识,知晓维权途径,树立法律意识,同时又锻炼了女生口语表达能力,树立自信心,同时激励女生养成坚强、自信等可贵品质,教育她们要独立、上进,拥有自己的事业而不失自己的个性和魅力。开展法律微戏剧,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在过程中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同时又充分展示女生的智慧和风采。

摘要:当前女大学生法律知识不丰富、维权能力薄弱,法律综合素养不高,严重影响了她们权益的保护,而现有课程又无法满足高校女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随着高校女大学生比例的增加,为提升高校女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开设《女性与法律》课程,合理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考核方式,提升女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高校,《女性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

参考文献

[1]杨彦增,粟远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1).

[2]李曦,慎伟琴.女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与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3).

女性与大众传媒课程论文 篇2

大众传媒的性别歧视现象

摘要:从历史一直到现在,女性自始至终处于弱势地位,在过去女性三从四德、以夫为纲,必须绝对的服从男性,而现在虽然女性经历过了解放运动,可在社会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重要的职位中没有或几乎很少的女性身影。国经 1016 班 20101443 黄燕 关键字:女性、性别、历史、歧视

我们刚开始学习女性大众与传媒时看的电影《爱情呼叫转移1》中尽管汇集了12位美女,影视的视角却是从男性出发。长久以来,男人的义务和责任就被无限放大,在竞争愈加积累的现代都市,男人同样面临来自事业、婚姻、情感方面的多重困惑和压力,较之女性,却总是处于被忽略的处境。实际上,现在都是男性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对性的体验和要求,已经悄然变化。相对于来自社会的关注和女性的理解,最本质的关爱还是来自男人自己。

2006年7月1日《中国妇女报》上有一篇名为《是真“有趣”还是真荒唐》的文章介绍说,有媒体报道:女友穿着暴露,男友定“家规”进行惩罚。众所周知,现在社会是一个以大众传播高度普及和广泛渗透为特征的信息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公共生活中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加以传播社会问题而是有选择的传播。根据“议程设置功能”理论的第一种机制“0/1”效果或“只觉模式”可知,大众传媒报道或不报道某个“议题”,会影响到公众对该 “议题”的感知。①该媒体选择这条荒唐的“议题”,传播的就是一种陈旧的社会性别观念。把男性看做第一性,女性为第二性,男性可以凌驾在女性之上,制定“家规”来控制女性的个人生活选择的自由。

斯图亚特·霍尔在《文化、传媒和意识形态效果》中指出,现在传媒的首要的文化功能,便是选择建构社会知识和社会影响。“大众是通过传媒来建构的这类知识和影响来认知世界,来体味他们曾经经历过的现实生活。”②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社会性别来源于社会建构,大众传媒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进行的传播不仅再现了社会性别的状况和地位,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同时大众传媒介本身也参与了社会性别的构建过程。

很多时候,大众传媒会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暗示妇女要服从自己的传统角色。其结果是是使媒介关于女性形象的构建与女性在社会体系中的多元化社会角色不符。例如,2001年9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对女人回家的观点表述如下:“真正的社会进步,是女性有权选择自己回归家庭、兼职或者全职工作,是为他们的选择提供机会和可能”;“一个进步的社会要给妇女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条件,他们才能真正选择是回家还是工作”;③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对女人回家的议题设置,媒介所表述的观点有失现代媒介的认知水准,不仅为提供启蒙性的社会性别意识的思考,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成了传统性别意识的代言人。全国妇联明确表示:当代妇女回家同人类发展的历史相违背,同妇女解放运动格格不入。女性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工作的权利。女性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贡献是巨大的。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曾访谈两位成功的有影响力的女性:范徐丽泰和任永华。在介绍前者时,突出他的妈妈角色;而后者多询问诸如“为什么不化妆”之类的私人话题,。采访报道的角色定位在私人空间而不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对他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角色报道不够。无独有偶,受人欢迎的《艺术人生》栏目也由此缺陷。曾经一期访谈徐静蕾的节目,主持人的话题也多围绕私人生活,比如家庭生活、情感纠葛,对她的演艺事业言之甚少。看完那期节目的观众获得的仅是他作为一个“女性”的生活经历,对于他这个人的事业并不了解。

主流新闻报道中,男性出现的比例大大多于女性。

妇女及妇女问题在新闻中被报道的次数非常少。冯媛在1998年发表的《女性在新闻中的存在——关于八家主导报纸新闻版新闻的研究》一文中,发布了其对我国八家主导报纸的统计结果。他的统计显示,男性新闻人物在出现频度、被引用频度、被拍摄频度方面都远远多于女性,他们在文字和图片新闻中多是压倒多数的主角,其中在有言论被引述的新闻人物中,男性占91%,女性占9%,男性新闻人物中的职业身份较重要者如政治领导人、企业负责人等站男性新闻人物的70%,女性新闻人物中政治性身份仅占18.7%。④ 男性出现在各种类型的节目中,女性的范围则窄得多

女性在新闻中出现,大都是与家庭生活、名人风流韵事、儿童养育、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等内容有关,而与国家发展、政府决策等被主流认可的有价值的事件无关或关系不大。女性大多是生活、娱乐或家庭角色,男性大都是社会角色。这种报道强化了传统的性别定型。男性多被表现为具有统治欲的、强有力的、独立的、理性的和有成就的;女性则为服从的、弱小的、依赖的和多愁善感的。在热播的电视剧《来来往往》、《中国式离婚》等,我们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模式:妻子为了丈夫的事业、为了家庭和孩子牺牲了自我,而丈夫们却嫌弃妻子的庸俗无聊、自负专横、尖刻琐碎,影片从男人的视觉出发,竭力为丈夫们的外遇找借口,天平完全偏向于既没有勇气离婚又想占有婚外情、意志不坚强却把道德责任推给妻子的男人们。在

广告中,女性形象集中表现了对女性外貌、身材等外在的定型印象

有一些研究者对广告中的女性形象分析发现,广告中的女性职业角色有51.6%为家庭妇女,而男性职业角色中科教文卫及管理者占47%,广告中女性出现的地点51.5%是在家庭,出现在工作场所的只占14.5%,而男性即使出现在家里,也多为娱乐(31%),做家务的只有5.3%。⑤大家熟知的世界级运动休闲品牌阿迪达斯、耐克、锐步、彪马的广告明星,大多数为男性球星贝克汉姆、罗纳尔多、欧文等。而在体坛上一样优秀的女性却很少见。

妇女常被当做暴力的对象或作为有辱人格的色情形象出现在媒体中

在传媒女性化的趋势下,女性人物和女性话题在媒体的报道中出现频率越来越高,但进入到社会文化层面分析,在传媒中出现最多的女性基本是“刑事案件和灾难性的受害者、某位重要男性的家属、娱乐界或体育界的明星”,这三类女性的定位都是以男性为坐标,处处体现出男性的价值判断和审美趣味。即使在互联网这个新兴媒体上,女性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多数以美容、育儿、减肥、相夫教子、性知识为主,很少关注女性的事业、身心健康和多元信息的需求。参考文献: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6页

一位美国女性与一部法律的诞生 篇3

故事要从阿拉巴马州一位名叫莉莉·莱德贝特的普通女性的不幸遭遇说起。莱德贝特1979年进入固特异轮胎公司旗下一家工厂工作,担任产品检查员。在此期间,她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6年后升任区域经理,也是这个岗位上唯一一名女性。1997年,就在莱德贝特决定申请退休之前,她收到一封匿名信。这封信的内容让她既委屈又愤怒。来信者提醒她,多年来,她每个月的工资只有3727美元,但干同样工作的男性,每月却可以拿到5236美元。年近花甲的莱德贝特据此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投诉,并向公司提出抗议,却被调整岗位,调去搬运轮胎。

在律师的帮助下,莱德贝特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节,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这部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基于种族和性别,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莱德贝特的遭遇,赢得了陪审团的一致同情。陪审团判定,轮胎公司必须赔偿莱德贝特330万美元。一审法官将赔偿金缩减为30万美元。轮胎公司随即向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本案的诉讼时效上。根据《民权法》第七节的规定,劳动歧视的受害人必须在“歧视行为”发生后的180天内起诉。固特异公司的律师认为,就算存在歧视行为,这样的行为从1979年就开始了,莱德贝特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正式投诉已是18年后,早已超过了180天,所以,法院应驳回她的起诉。莱德贝特的律师则提出,虽然雇主对她的歧视很多年前就已开始,但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180天时限”的解释,雇主每次支付工资,都体现了歧视待遇,如此一来,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起算。所以,莱德贝特的起诉时间只要距离自己最后一次领到歧视性工资不到180天,就完全享有起诉权。尽管绝大多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赞成上述解释,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却推翻了一审裁决,并驳回莱德贝特的起诉。

莱德贝特咽不下这口气,决定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但她的律师觉得胜诉希望渺茫。由于律师与她签的是风险代理协议,一旦败诉,律师可能一分钱律师费也拿不到,再打下去,实在太过冒险。律师不愿再耗下去,劝她向斯坦福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求助。令莱德贝特欣喜的是,诊所师生决定免费帮她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审。

2006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为“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案”的案件。莱德贝特把胜诉的希望,放在女性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身上。她知道,金斯伯格一定为她的权利据理力争。出任大法官前,金斯伯格曾担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首席法律顾问,是全美最著名的女权律师。她多次在最高法院出庭,为广大女性争取合法权益,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获得胜利。

然而,金斯伯格再同情莱德贝特,手上也只握有一票。2007年5月29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宣布维持原判。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方意见指出,最高法院过去已经在其他就业歧视领域的案件中(如终止雇佣合同、晋升或求职失利),适用过《民权法》第七节关于“180天限制”的规定,“莱德贝特案”并不构成例外。

金斯伯格大法官代表异议方撰写的意见,针锋相对地驳斥了多数方的观点,而且篇幅有6200字,几乎与多数方意见一样长。更加异乎寻常的是,金斯伯格当庭宣读了自己的异议意见。一般来说,大法官只有在特别愤怒,或者对多数方意见特别不满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

金斯伯格大法官指出,本案事实与先例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她说,终止雇佣合同和求职、晋升失利都是公开的行为,容易知道内情,但是,绝大多数民营公司的雇员是无法探知同事拿多少工资的。莱德贝特与其他雇员一样,工资也是定期增加,所以她在退休之前,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自己的薪酬比男同事少了40%。“对女性的工资歧视一直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可是,最高法院根本就不理解这些,或者说对之完全漠不关心。”她说。鉴于自己在反性别歧视领域的丰富阅历,金斯伯格比最高法院任何人都清楚,多数方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现实可能性。“莱德贝特最初为其雇主带来利益的行为,绝不应阻碍她日后要求补偿因性别原因导致的工资损失。”她在异议意见的结论中,恳请国会修改《民权法》第七节,确认多数意见方的解释是错误的。在她看来,自己的某些同僚已经无可救药了。

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呼吁,引起了各方关注,人们不再把这件事情视为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而是把它看作女权斗争的关键议题。在前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的组织下,国会中的民主党人迅速采取措施,打算以修正《民权法》第七节的方式,推翻最高法院这一判决。但是,共和党人在2008年春季成功阻止了这一修正案的通过。此时,莱德贝特已成为自由派人士心目中的一个标志性人物,许多人认为,如果共和党继续执政,这样的情况还可能延续下去。2008年夏天的民主党全国大会,还专门邀请莱德贝特进行了演讲,为奥巴马的选举造势。

2009年1月,经过新的政治角力,国会终于通过法律,修改了《民权法》第七节显失公平的规定,并借此推翻了最高法院2007年的判决。奥巴马迅速签署了这一法案,为了对自强自立、决不妥协的莱德贝特表示敬意,这部法律最终被命名为《莉莉·莱德贝特公平薪酬恢复法》。

(摘自《看历史》)

《女性与法律》课程 篇4

在女性的法律定位和媒体形象中,一直存在一种内在紧张的不和谐关系。法律中的女性与媒体塑造的女性,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面孔。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部拍摄过续集的很受孩子们喜爱的动画片。其中儿子和父亲因头大或头小的身体特点而分别叫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母亲的名字为围裙妈妈,她不是以身体特征取名字,而是以家庭主要职能取名字,暗示了在家中母亲应该主要是“围着围裙”做家务。在洗衣粉广告中,多数都是妈妈在发愁孩子的衣物怎样洗干净,最后是妈妈出手洗衣服解决脏衣服。正如1995年在我国召开的妇女大会所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国家,大众传媒并没有用均衡的方式描绘妇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对社会的贡献,相反宣传报道的往往是妇女的传统角色,或有关暴力、色情等行为。”1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在以男性标注试用媒体语言、以或明显或隐晦的方式复制传统男女性别角色方面,仍然有非常大的不足。

近些年,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在新兴技术的支持下,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移动的观点发表者。微博、微信中个人观点发表自由,使得这些领域成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广播”。那么,在新兴的自媒体时代,女性的刻板形象是加强了还是弱化了,脱离了大众传播的编辑,新媒体中的女性形象是否仍是单向度呢?

二、微信推送文章中的女性形象

在笔者朋友圈转发较多的公众号中,尤其有关育儿和时尚类的内容,实质与传统大众媒体无异,有着较强的性别指向。即使是在讨论学术的公众号中,也有很多关于女性刻板印象的内容。

在时尚类的微信推送中,大致的题目有《聪明女人从不素颜出门》《如何获得男人的爱慕》。

健身类的微信推送中,即使是关于肌肉锻炼的,也会配上衣着较为暴露的美女照片,某种程度上有女性玩偶化的倾向。

在育儿类的微信推送中,强化了女性应该如何照顾幼儿的内容,《母亲的性格决定孩子的智慧》《妈妈是孩子最好的心理医生》等强调母亲在育儿工作中重要性的文章俯仰皆是;与此同时,强调父亲在育儿中作用的文章只有很少比例。

学术类的公众号中华博士智库,主要介绍学术标准和学术观点的,也有很多文章如《文科未婚女博士写在30岁生日之前》《清华美女博士:不是我们难嫁,是你娶不起》《一个女博士的心声——你到底要不要娶我》《高学历群体:剩女就是比剩男多》,强调高学历女性难嫁,女性知识分子似乎是与男性知识分子不同到需要单独说明的生物。

生活类的有相当多的内容在提及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上,反复说明女性作为妻子与儿媳妇的家庭角色,大部分文章是在试图说明女人如何成为更好的贤妻良母,如何与婆婆处理好关系,这些都在强化女性的家庭定位,暗示女性角色应囿于家庭范围。

还有一个特别突出的现象是本来的内容与女性美丽与否没有关系,但是微信配图会用一张美女的照片,或者是完全的标题党,如《这女人火了,被人脱掉裙子都没发现,结果……》,实际文章内容是讽刺只看手机的低头族,与题目暗示的色情意味没有一点关系。

总之,问题与传统媒体传播一样,有强化妇女传统形象和女性商品化、物化的倾向。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公众号的推送文章里,强调了职业女性应该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推送的文章有《职场妈妈:告别向前一步的内疚》《论文与娃能否兼得》《放手也是一种爱——职场妈妈如何断奶》等鼓励女性在完成母亲角色的时候平衡职业发展;也有鼓励女性不依附他人,成为独立自主的公众号,推送诸如《让职场歧视走开》《拼搏以后,才知道自己有多大本事》之类的文章。但是较之刚才所列举的公众号所推送的文章,这类文章相对数量较少。

三、新媒体中固化的女性形象的不良后果

新媒体本来是新的社会风尚的体现,是新的社会观念的传播载体,对社会性别观念应该较之传统媒介更新颖。但是综上所述,新媒体的新并没有体现在社会刻板形象的更新上。

(一)微信传播的特点

较之微博更注重名人效应,微信的广告语是“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小众的微信公众号,更多是针对特定人群,提供其所专属的服务。它们不再囿于传统媒体的时空限制,对于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微信公众号,它们的传播力巨大。1

(二)微信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造成的不良后果

目前,微信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的问题是对刻板印象的加深。所谓刻板印象,是对社会群体形成过分简单、滞后于现实变化的过于概括性的看法。

通常而言,女性更容易被塑造为柔弱被动、不争名夺利、天生的照料者与抚育者。在上文所提及的推送文章中,女性形象符合一贯的印象。在新的传播手段上,对于性别的刻板印象没有明显变化,同传统媒体一样,仍然是男人属于“公共领域”,女性属于“私人领域”;女性应该更注重外表与家庭生活和子女养育教育、男性应该更注重事业的成功。女性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即使是在新兴的微信推送文章中,也还是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2

四、法律中女性的社会定位与女性应有的社会定位

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其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精神问题的成年男女具有同样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无任何区别。

纵览各个法律部门,我国法律宣扬的主旋律都是认为男女同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女性与男性有同样的权利能力与同样的法律地位,没有某方依附某方的倾向。法律中,女性的形象是与男性并立的,但是法律上的平等是宣誓性的,无法直接体现在具体生活中,不通过具体事务,无法在女性具体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在目前阶段,法律较之宣誓性功能,在我国更被需要的是工具性的价值。

按照社会性别理论,两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关系和一种社会建构,传统的建构之下,女性更多的作为义务的承担者。3现代的女性主义法学正是注意到这个问题,才会有上述的各种法律来试图平衡两性的法律权利地位。诚然,世界上各国女性都还没能和男性一样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虽然当代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法定权利,但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中女性的实际地位和角色是不同的。4而且法律上的规定更多的是抽象意义上的,女性的日常生活很难真正与法律时刻发生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并不调整生活的所有方面,于是很多女性的生活,作为又生动又琐碎的日常,与法律隔离开来。宣示性的法律,与实践性的日常,变成脱钩的两件事。而时刻在对大家产生影响的新媒体,日常已经渗透我们生活,还在传递给我们陈旧的、与现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形象。

有相当多的人在没有陷入法律纠纷之前,没有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之前,并不关心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他们也无从揣摩立法是什么倾向,他们有自己心中的固定标准,而这些大众标准非常大的程度上正是被每日所接触的媒体所左右的。如上述的推送文章中过于强调女性的容颜和家庭义务,容易产生女性事业并不重要,只要维护好家庭就幸福的错误认知,这实际上与婚姻法中的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属于自身,任何一方不应从婚姻中获取物质利益的法律定位非常不符;渲染事业成功的高职位、高学历女性不容易得到幸福的生活和圆满的婚姻,与女性独立的立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固然我们不可能做到目前上完全平等,法律实践上的具体操作也需要权衡,但是连法律宣誓性的精神也不能传达,用新兴媒体巩固女性的刻板印象,这应该说是一种媒体的错位。

在新兴的推送文章中,如果能多致力于现实生活中新女性形象的塑造,才会更加有助于性别权利的平等。

五、结语

法律中的女性定位与微信推送的女性形象,存在较大差距。这种传媒中的女性形象与法律中女性定位的差异,会使大众对于女性的社会定位有偏差。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在广大受众的心目中,确实存在不正确的性别文化,这是从自发推送的文章中反映出来的客观现象。

在互联网普及率超过50%、中国网民超过5.5亿人、传统媒体也纷纷采用新媒体作为推送手段的大背景之下,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无异会成为大众传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所呈现的价值观,无疑会在大众观念的塑造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众文化本应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日常传播的信息应该能够帮助人们建构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它应该不仅能反映世界的现存观点,还应该能动于世界,引领世界观念的变革。落实到女性社会形象和社会性别的问题,大众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应该对现代的法律精神有所反映和体现。当被流行文化浸染,在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之下,在实际上法律所建构的女性权利和地位与社会形象不符的大环境之下,要实现文化超越,需要每一个自媒体的发声者,都能够有发扬正确性别文化的意识。

微信公众号的特点,有打破“沉默的螺旋”和“广场效应”的优势1,如果能够善加利用,会是对先进性别意识的巨大推动力量。新媒体如果能积极发挥社会正能量,传递出更具现代意识、更符合法制精神的性别意识,是有利于女性及全体公民的好事。从更有新时代风向标的微信推送文章里,能看出社会中真实的性别意识,而移风易俗,以更先进的性别观感染大众,会使得法律中的女性人格与社会观念中的女性形象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纾解,使更多的女性成为或有志成为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注释

1黎品玉、梁佳佳:《大众传媒如何肩负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使命》,《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36页。

2(1)朱建华:《微信公众号排行榜出路何在?》,《传媒评论》,2015年第1期。

3(2)姜红:《大众传媒与社会性别》,《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3期。

4(3)李慧英:《论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观点》,《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5(4)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女性与法律》课程 篇5

一、“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1.学校内部因素分析。

(1)学校生源分析。目前,我校招收的学生大部分是参加中考失败后的学生,她们其中很大一部分学生学习底子薄,学习自控能力不强,有个别的学生还沾染了上一些恶习。加上我校开设的课程相对比较密集,这就让部分学生感到学习比较吃力,导致很多的学生把原本应该放在学习上的精力用在一些低级庸俗的追求之中,或者仅仅是混日子。长此以往,局面将难以控制,对她们将来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学校和教师应通过一定的措施使这些女孩子清醒地认识自我,反思自我存在的价值,培养她们养成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的现代女性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2)学校已有传统和自身定位为“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可能性。我校自建校之初就始终以服务女性为办学宗旨,而“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开发无疑是这一办学思路的沿伸与深入。同时,我校已明确提出“科研兴校,特色办学”的办学理念,这也为我校教师能够自觉开展教育改革,开发研制适合学生现实需求的校本课程奠定了基础。

2.学校外部环境分析。

现代社会讲究男女平等,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女生在升学就业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参政议政等方面,依然属于弱势群体。同时,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社会上各种生存价值观并存,尤其是传统观念回潮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女性的成就动机。我们开发“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就是要让女生意识到如何在当下及未来的生活中立足于社会,掌握自己的命运。

二、“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开发方案

1.“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的性质。

在兰州女子中专总的培养目标下,“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从“女生与女性意识”的培养目标来确定,本课程应该是以品质教育为目标的综合活动课程。

2.培养目标。

“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总的目标是培养女生形成现代女性意识。具体的培养目标如下: (1)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通过讨论和交流等方式,让学生正视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自我疏解,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女生对自身价值的反思,对未来发展的思考,使她们可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地生活。

3. 内容设置。

课程的总目标是培养女性意识。课程内容源于女生与女性生活,从三方面来组织:以女性意识认识自我,以女性意识审视世界,以女性意识发展自我。从这三方面中又下设九大模块:“对自我的认识”“学校生活”“家庭生活”“重审历史”“重审现实”“妇女运动”“女性独立人格”“女性社会责任感”“未来生活的发展”。

4.实施原则与方法。

(1)实施原则: (1)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是为学生的学习创设情境,提供必要的教学材料的领路人,是为学生提供建议和资源的人,是能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人。 (2) 打破“老师教,学生学”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学生的自主学习活动为基本的学习方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女性的视角出发认识现实,并反过来促进自己的学习。 (3) 重视活动过程。“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是以参与社会活动为主体的课程,所以我们多采用调查、讨论、探索等活动作为教学方法。

(2)实施方法: (1) 活动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中一项就是事先调查了解学生的基本家庭情况,尤其是她在家庭中的地位。教师应该通过与家庭沟通或者是其他的渠道了解学生的认识特点和思想水平,并据此制定活动计划,创设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激发学生的参与欲望。 (2) 活动的方式要多样化,可以采用讨论、社区活动、小组调查和独立研究等方式。

5.“女生与女性意识”校本课程评价原则和方法。

(1)评价原则: (1) 注重对学生情感态度的评价。 (2) 重视活动过程评价。

(2)评价方法: (1) 行为观察,也就是观察学生日常活动的状态、态度和行为等。 (2) 通过分析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研究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评价忌单一,要从多个方面获得对学生的评价信息。

三、小结

《女性与法律》课程 篇6

1. 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有何不同?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从《意见》可以看出, 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足, 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将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 是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 实践性导向, 职业教育导向极不明确, 学界还存在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之争, 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争, 这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定位。一段时间以来, 大学的法学教育极度扩张, 本应精细化的法律职业教育, 却成为全国大多数高校普遍开花的专业, 截止2011年, 全国已有法学院系651所, 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达76万人, 缺乏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教育的法科学生, 很难适应社会的需求, 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低的专业之一。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就必须加大实践教学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各阶段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 能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这也就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2. 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的优势。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 21世纪初引入中国, 目前已有149所法学院系参加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全国有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得到法律诊所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实践表明, 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中, 具有巨大优势。 (1) 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推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和创新, 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实践性, 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为4:6, 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思维的养成。诊所法律教育的大部分内容是通过课外的实践完成的, 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 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2) 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更易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的结合。长期以来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各自分离, 从业者有着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 高校教师更注重的是纯学术研究, 科研立项, 著书立说, 忽视或不够重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疏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忙于各种具体事务, 忽视或不够重视对实践经验及职业技能技巧的总结, 也鲜有机会参与到高校的法学教育, 与高校法科学生分享职业技能与技巧。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需要创新培养机制, 需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 共同建设实践基地。诊所法律教育打破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藩篱, 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基地。 (3) 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相比是一种精细化的教育。我国高校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 例如专业实习、暑期社会调研、模拟庭审等。相较之下, 诊所法律教育要精细得多。一方面,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角度讲是一种以师带徒模式, 法律诊所实行小班教学, 师生有严格的比例限制, 师生之间互动交流频繁, 教师对学生的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 对学生的评价也是一种动态的全方位评价。另一方面, 诊所法律教育又不同于传统的师徒模式, 不同于教师办理法律事务, 仅让学生充当助手。学生始终是法律诊所各项教学活动的主体, 从接待当事人、接受案件到代理诉讼仲裁等都是由学生进行的, 教师需要在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中, 让学生分享职业技能和职业技巧, 而不是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答案。

二、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 课程定位不明确, 地位不被重视。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 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 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 课程的性质如何, 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 但是, 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 截止2012年底, 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 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 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 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 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 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 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 在于发表论文的数量, 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 (某法学院) 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 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 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 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 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 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 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 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 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 有严格的选拔机制, 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 目前,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 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但是,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 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 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 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

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 但中外有别。在美国, 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 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 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 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 经历单纯, 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 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 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 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 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多种多样, 课程质量良莠不齐, 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 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 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 没有真正以学生为主体, 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 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 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 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 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 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 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 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 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 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 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 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 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 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 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 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三、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目前, 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 形式多样, 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 作为职业教育课程, 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 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 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 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 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 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 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 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 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 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 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 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 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 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 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首先, 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 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 开办多个法律诊所, 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 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 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 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 通过指导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 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 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 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 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 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 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 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 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 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 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 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 一是要注重本土化, 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 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 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 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 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 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 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 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 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 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 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 分析学生的特点, 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 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5. 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

要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一系统工程建设, 就必须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首先, 各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 要有意识地采纳法律诊所学生接触的真实案例。其次, 探索建立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平台, 各项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都应当发表于相关网站, 法律诊所的专兼职教师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法学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要建立合作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网站等手段经常交流, 共同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建设。

摘要: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有巨大优势。目前,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定位不明确, 地位不被重视, 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学生参与面窄, 积极性不高。应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培养, 优化教学方法, 优化整合法学实践教育资源, 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课程改革,法学实践教育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11) 第10号) [EB/OL].教育部网站, 2012-10-10.

[2]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 2011, (7) :31.

[3]叶英萍.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模式[A].中国诊所法律教育10周年庆典暨诊所法律教育论坛论文集[C].2010:84-88.

[4]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EB/OL].2013-01-07.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设置与革新研究 篇7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律课程,设置革新,措施

公安机构的存在意义, 便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武装行政执法机制构建, 提供可靠的支持条件。而长期以来, 《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公安机构空前壮大的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职能, 坚持国家和政府指导地位, 将成为公安一切工作内容落实的前提保障。可透过实际调查发现, 如今我国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设置的法律课程结构, 并非健全完善, 长此以往, 将难以解决社会中大量的法律实践性问题。所以说, 尽快做好公安院校既有法律课程的革新设置工作, 显得尤为紧要。

一、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法律课程设置的主要缺陷

公安法学教育, 实际上就是凭借公安职业和法学教育的交互式指导作用, 形成的特殊性实战教育服务内容, 因此其对于其余公安专业课程有着一定程度的适应和本源特性, 因此, 针对公安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化吸纳消化, 有助于为国家社会培养出更多技能和素质兼备型警察人才。窥探如今我国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设置实况, 其中通修课程内容过于繁多, 法律课程的教学显然存在漏洞。尽管说综合课程有助于锻炼学生的综合素养, 但是课时原本就十分有限, 如若法律课程设置过少, 势必不利于公安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一) 法律相关性课程结构设置失衡

作为警察, 应该更加知法懂法, 因此需要预先接受完善化的法学教育, 奠定可靠的法学基础, 衍生出标准化的法律思维和精神信仰。可现实中, 我国大多数公安院校都存在严重的法律课程设置失衡隐患, 即过分关注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实效, 而忽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内容的传播。

(二) 法律课程内容和公安实际全面脱离

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提供的法律课程内容, 缺少特殊和应用特性, 并且显现出和公安实际工作状况相互背离的现象。

第一,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内容和普通高校几乎不存在差异, 难以映射出现代我国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特殊性。如教材之中不能深刻凸显当前公安面临的法律问题, 更未针对该类内容做出有关法律理论的阐述和解析。

第二, 课程内容偏重解释传统立法规范和阐述法律原理, 对于法律应用价值关注度不足, 不能依照公安实际执法特征组织富有针对性的教学引导活动。这类盲目重视理论教育和学历, 而忽视实践与经验的现状, 可以说是我国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顽疾, 如若不能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势必造成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严重脱节迹象, 同步状况下法律实务亦将难以转化成为专业知识。

(三) 案例课程教学模式过于简单和形式化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锻炼他们独立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技能, 公安院校在进行课程设置过程中, 要尽快透过传统灌输过渡转接到案例教学和法庭模拟等实训层面上, 同时全面关注迎合学生的主体适应地位。可现实中, 我国公安院校提供的案例课程教学模式, 不管是在案例选取、分析和教学环节上, 都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 案例选择过于简易且缺乏客观性。

其次, 案例分析明显不够深入。

最后, 案例教学环节中学生中心地位未能有效凸显, 使得学生主动提出的问题日渐减少, 无法和教师开展有效性对话。

(四) 学生专业化法学精神培养的忽视

归根结底, 公安院校法律教育原本就属于一类职业教育, 毕竟作为警察, 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 通常体现在法治崇尚和权利尊重等层面上。可目前我国公安院校十分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技能, 未能培养他们作为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感。如若缺乏法治崇尚精神、正义感和权利尊重意识等支撑, 则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归结来讲, 公安院校的职能, 便是为社会提供服务, 因此其务必要尽快思索如何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需要获取什么样的条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 警察肩负着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的任务, 需要的不单单是知法和懂法, 同时更需要具备法律崇尚和权利尊重等高超的法学精神。

二、日后设置并革新公安院校既有法律课程的方式

(一) 搭建起依法行政和全方位服务人民的课程教学体系

公安院校在进行专业课程设置过程中, 要想尽办法增加人性化的法律课程比例。经过我国社会化法制进程持续加快过后, 公民法律意识得以大幅度提升, 其间对于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诉求亦变得愈加严格, 作为现代专业化警察, 务必要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具体就是在既有课程体系基础上, 全方位整改依照工作岗位设置专业的行为习惯, 同步加快职业岗位和学科的交接融合进程, 凭借通才教育理念进行警察人才培养。需要加以强调的是, 在调整这部分专业课程时, 要竭力遵守宽口径和厚基础的思路, 即专业设置最好不要过细。须知特殊警种和专业警察学, 在原理上存在共通之处, 唯独在岗位技能上存在特殊性, 这部分技能主要是在岗位培训上激活开发的, 不过在校期间, 仍有必要加以全面和系统化地锻炼。

(二) 结合公安工作的复杂性进行法律课程协调化革新划分

作为现代公安类专业学生, 将依照今后工作岗位需求学习更加丰富且保留针对性的法律课程。至于这部分课程的内容将具体细化为:

首先, 法学素质课程。法学教育的第一要务, 便是激发并锻炼出学生基础性法学素养, 即目前广泛认可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唯独如此, 才可以令学生在校期间系统化地树立起忠于人民、法律, 以及秉公执法等标准品德。碍于课时有限, 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工作期间, 可以考虑适当地与警察职业道德课程予以有机整合。

其次, 法学理论课程。稳固的法学理论基础, 可以辅助公安院校学生更加积极、快速地学习其余法学课程, 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等。不过因为这部分课程过于繁琐, 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遵守法学学科体系的完整性, 同时联合警察职业实际需求加以有机调试, 必要状况下可以参考非法学专业设置模式, 进行简易版的警察法学基础课程设置。

最后, 法律专业课程。因为公安长期承担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关键性职责, 因此相关院校在专业课程设置过程中, 应该关注刑事和行政法律的指导作用, 同时利用最新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中国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等, 针对既有教师团队法学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加以改善, 力求在师资水平提升的前提下, 加大法律课程的课时和内容扩展力度, 包括合同、物权、侵权、婚姻、继承法等民法课程, 都要进行普遍性开设。

(三) 组织不同形式的案例模拟课程, 迎合公安法律教学的实践要求

案例教学绝非简单意义上的举例说明, 而是要进行课程内容设计、案例精确化选取、实践引导等流程布置交接, 整个工序流程中都务必要秉承针对、效果和可操作性原则。在此期间, 公安院校需要在基层法庭的支持作用下选择对应的教学内容、目标和案例, 保证做到有的放矢。具体规范细节将表现为:

案例课程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知识, 切勿过于繁琐冗杂, 要尽量维持内部观点的明确和内容条理的清晰特性, 同时要求针对学生进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引导。需要注意的是, 案例课程教学模式也不可过于简单僵化, 要确保依照案例给定内容提出对应问题并做好评议释疑工作。整个案例课程实际上就是学生思辨的行为流程, 在设置这部分课程时, 教师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思辨意识, 使得他们能够围绕特定主题发现更多的问题, 并且开动脑筋进行分析和总结, 最终实现师生、学生之间更为积极的知识互动交流目标。

(四) 强化对学生法治崇尚和权利尊重等法学精神的培养力度

教育流程实质上就是一类精神成长和科学获知交替运行的过程。毕竟公安院校学生刚刚从高中毕业不久, 对于社会缺乏深入性了解, 更加未能衍生出完善的世界观, 因此需要在公安院校课程设置过程中注重填充关于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的教育内容。在此基础上, 力求整改过往将法律事务职业工具的不良意识, 令学生懂得崇尚法治并且尊重公民各项基础性权利。

首先, 透过标准化的法学精神培养, 辅助公安院校学生转化成为完整的法律人。公安院校培养的是警察人才, 即执法者, 因此他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精神素养, 即专业技能和人文素养等要兼优。想要落实该类指标, 公安院校在设置法律课程过程中, 就必须在关注法律知识和技能功能性教育的基础上, 激发学生崇尚法治并且尊重权利。长此以往, 令公安院校不单单成为课程内容传授的场所, 同时还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正确做人做事, 进一步衍生出强烈的规则意识和正义感, 逐渐过渡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其次, 透过完善化法律精神培养, 为今后学生公安实践提供支持动力。公安执法, 需要全程关注并且灵活应用既有权利。而想要确保公安人员能够正确地行使这部分权利, 不单单要预先确保他们懂得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更要激发他们深刻的权利尊重意识。正如上述内容阐述, 公安实践环节中映射出诸多弊端, 包括粗暴执法、滥用权利和超期羁押等侵犯公安合法权利的行为, 实际上都和公安法治和权利意识丧失现象有着直接性关联。所以, 今后公安院校务必要竭尽全力地建立起稳固的法治信仰和追求, 力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 引导学生更加勤奋地学习最新法律知识, 为今后从事公安工作提供更为妥善的法学精神支持。

三、结语

在上述课程设置和革新作用下, 公安院校仍有必要持续开发应用和基层公安机关的合作关系, 力求从公安机构中委派专员, 将基层最新法律实务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机构予以反馈;再就是配合既有师资条件的前提下, 督促基层高级警官在校园课堂授课, 确保实时性地调整学生实习和见习期间的考核模式, 最终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警察人才, 维持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惠芳.对“体改班”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11 (04) :103-112.

[2]金怡.“警察法律法规”课程建设初探[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2, 18 (05) :88-97.

《女性与法律》课程 篇8

关键词: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社会意识, 能够充分反映出人们对现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 并影响着人们法治观念和日常行为。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 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更需要受到高校的重视, 因此, 要求高校能够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 增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规范其日常行为。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的学理性较强, 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 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1]。而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 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来源主要是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获得, 但是很多高校在这一课程的安排上, 课时相对较少, 教授的知识内容也较为浅显, 再加上学生过于注重学分, 对课程学习的要求不高, 能够通过考试即可, 导致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仅是一知半解, 甚至存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例如硫酸烧熊事件中的当事人曾表明, 自己学过这一课程, 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 但是并不知道用硫酸烧伤动物也算违法。由此可见, 现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 其法律知识水平已经难以支撑起自身法律意识。

针对现阶段大学生法律意识单薄的情况, 还需要学校能够加强教育, 创新课程, 是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方法

( 一) 教学观念的创新

高校必须意识到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 应有自己的独立地位[2]。从而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程度, 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 并要求授课教师能够转变原有教学观念, 实现自身观念的创新, 明确认识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 更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的过程, 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 从以往教学中单纯理论知识的培养, 拓展到知识运用等方面的教学, 提升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发展。

( 二) 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帮助教师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 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 对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 教师应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创新, 以增强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

传统教学方法过于枯燥、单一,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 结合学生较为感兴趣的内容, 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实施教学。例如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较为关注, 教师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 利用案例对学生实施教学, 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更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生活, 从而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 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 同时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神经, 以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法律讲堂》、《社会与法》或者《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 激发学生兴趣, 使学生能够通过节目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 以支撑其法律意识。

同时, 教师也可以通过创设情境的方法, 设计课程相关的法律课题, 为学生创设辩论、法庭等情景, 使学生融入情境之中, 切身体会法律的作用, 获得一定的情感体验, 从而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

另外, 还要求教师能够尽可能多的为学生安排教学实践活动, 例如旁听法庭审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等, 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意识熏陶, 引起其对法律的深思, 实现其法律意识的有效提升。

( 三) 考核制度的创新

为有效解决学生过于重视学分的问题, 实现法律意识培养有效性, 高校应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创新, 采用多种考核方法, 例如写论文、开卷考试等, 并充分结合学生的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态度等对学生进行综合、公平的评价。

三、结论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 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因此, 要求高校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作为培养途径, 加强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以实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

论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篇9

平等就业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 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劳动就业权的平等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每个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 都应该享有获得工作的平等权利, 且该权利不得因为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二、我国当前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状况

根据我国《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地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厦门大学叶文振教授在2002年第6期《中国人口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对2002年1068名本科大学毕业生的调查结果显示, 在相同条件下, 女生一次就业率仅为63.4%, 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数据还显示, 女大学毕业生的期望收入低于男生, 但即使是偏低的期望收入与雇佣单位拟付收入也有较大差距。从男女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对比, 可以大致有个推断, 即我国当前员工招聘中女性因受到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

三、我国当前女性就业权不平等的法律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男女平等, 并没有具体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内容。这不符合实现人人平等的要求, 为其他基本法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制造了宪法上的“漏洞”。《宪法》中对有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空白, 使得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支撑明显不足。

四、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法律保护

1. 完善女性平等就业的立法

首先, 要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 使得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大大降低。遇见具体的案例, 审判过程中还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所以应该重新修订这些法律法规, 并出台相匹配的违法惩罚措施,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应对“同工同酬”的标准予以确定。有守法也有违法, 当出现不平等待遇时, 将受到的何种处罚也应该进一步落实对策。

其次, 制定《两性平等就业法》, 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在制定《两性平等就业法》时, 应借鉴各国的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针对我国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具体条款, 拓宽救济范围, 为受害者提供完善的救济, 同时对违法者起到威慑的作用。

最后,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 责任范围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多半是因为不愿意承担这种负担而不愿向女性敞开就业大门, 如果我国能借鉴国外的处理方法, 专门设立生育保险管理机构, 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也为女性的就业平等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2. 强化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监督

针对我国目前女性就业难的问题, 可以从国家、舆论、法律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监督。首先, 国家机关应当力抓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的性别比例, 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外, 不允许企事业单位私自禁招女性;其次, 企事业单位应该学会自我监督, 遵纪守法, 明确责任所在, 主动承担道德和法律的义务, 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最后, 女性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新时代的女性不应为传统思想所禁锢, 竞聘中努力体现阳光积极向上的一面。

参考文献

[1]冯彦君.劳动权论略[J].社会科学战线, 200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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