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通用6篇)
篇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一.判断题(共40题,共40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业人员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1分)
★标准答案:正确
2.温度计接口有无保护套管和待保护套管两类,带保护套管的温度计,可能会使测量值滞后。()(1分)
★标准答案:正确
3.增大燃油量,可增大锅炉出力,提高锅炉的热效率。()(1分)
★标准答案:错误
4.抢救硫化氢中毒人员,可以用口对口呼吸法进行抢救。()(1分)
★标准答案:错误
5.低压容器不可能是第三类压力容器。()(1分)
★标准答案:错误
6.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运行到服役期满的全过程中,运行是其主要环节。()(1分)
★标准答案:正确
7.煤粉炉燃烧器一次风的唯一作用是将煤粉送入炉膛。()(1分)
★标准答案:错误
8.锅炉必须有人孔,以便检验、维修。()(1分)
★标准答案:错误
9.现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于2013年1月16日开始实施。()(1分)
★标准答案:错误
10.压力管道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并配置保护塑料套管,为防止磨损,应尽量少活动。()(1分)★标准答案:错误
11.安全阀必须垂直安装,装在承压设备的气相空间上。()(1分)★标准答案:错误 12.阀座喉径相同的安全阀,其全启式的排放能力与微启式的排放能力相同。()(1分)
★标准答案:错误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业人员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1分)
★标准答案:正确
14.温度计接口有无保护套管和待保护套管两类,带保护套管的温度计,可能会使测量值滞后。()(1分)
★标准答案:正确
15.增大燃油量,可增大锅炉出力,提高锅炉的热效率。()(1分)
★标准答案:错误
16.抢救硫化氢中毒人员,可以用口对口呼吸法进行抢救。()(1分)
★标准答案:错误
17.压力越高气体的液化点越低。()(1分)
★标准答案:错误
二.单选题(共45题,共45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锅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
予()。(1分)★标准答案:B B.批评教育、处分;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并处()罚款:(1分)★标准答案:C C.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3.现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从2013年()开始实施。(1分)
B.6月1日 ★标准答案:B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超过检验有效期;②安全状况发生变化;③长期停用;④移装或者过户。(1分)
C.②③④;★标准答案:C
5.锅炉有()情况时,应进行内部检验。①移装锅炉投运前;②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③新移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④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1分)★标准答案:C C.①②④;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进行监督管理。(1分)★标准答案:A A.固定式压力容器;
7.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由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为()。(1分)标准答案:D D.一般3~6年一次
8.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的意义是()。(1分)★标准答案:C C.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9.任何容器在打开底部人孔或手孔时,均应事先打开()点放空,并要注意因堵塞造成的假象,当确认无问题时,方可打开底部人孔或手孔,开启时不要对着人进行。
★标准答案:C C.低
10.要严格控制温度,应考虑化学反应热,这是因为()。(1分)★标准答案:C C.化学反应都伴随着热效应;
11.对于贮存液化气的容器,由于液化气具有气液共存的特点,容器内的压力取决于温度。所以单纯排放液化气的气体或液体均达不到降压目的,必须()。(1分)★标准答案:C C.先行降温,才能实现降压;
12.降低烟气黑度的根本方法是()。(1分)★标准答案:D D.使燃料在炉膛中得到完全燃烧
13.锅炉的热效率最低应()。(1分)★标准答案:C C.等于55%;
14.有衬里的容器,如衬里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可进行()。
★标准答案:C C.补焊或局部更换衬里;
15.气体的内动能主要决定于气体的()。(1分)★标准答案:A A.温度;
16.锅炉管道选用钢材,主要根据金属在使用中的()来确定。(1分)★标准答案:B B.温度;
17.高合金钢中1Cr18Ni9Ti中的9表示()。(1分)★标准答案:B B.平均钛质量分数百分之九;
18.压缩空气、水蒸汽等介质的承设备应选用()排放方式。(1分)★标准答案:C C.敞开式
19.燃油的粘度超过雾化器要求的粘度过多时,其可能引引起的后果是()。★标准答案:C C.炉膛熄火
20.沸腾炉中燃料颗粒对水冷壁管存在()种传热方式。(1分)★标准答案:B B.二;
21.燃气锅炉炉膛出口处的过剩空气系数一般宜控制在()。(1分)★标准答案:C C.1.05~1.5;
22.沉浸在流化床内的受热面叫()。(1分)★标准答案:B B.埋管;
23.喷燃器布置在()位置,由于火焰向下压,使炉膛下部温度较高,容易结焦,现已很少采用。(1分)★标准答案:C C.炉顶;
24.下面()不是固定炉排的燃烧特点。(1分)★标准答案:D D.燃烧热效率高
25.关于脆性破坏下面说法正确的是()。(1分)★标准答案:C C.也叫低应力破
2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分)
★标准答案:B B.1小时
2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级质监部门办理。(1分)标准答案:D D.省
28.关于锅炉的检验周期表述全是正确的一组为()。①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③当水压试验和定期检验在同一年时,只进行水压试验即可;④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1分)★标准答案:C C.①②④;
29.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检查在同一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标准答案:D D.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检查
30.()不得用于GC1级管道。(1分)★标准答案:C C.铸铁;
31.开启塔类设备的人孔时,应坚持按()的顺序依次打开。(1分)★标准答案:C C.自上而下;
32.对于燃用烟煤的锅炉,炉渣含碳量合格指标为()。(1分)★标准答案:B B.小于或等于20%;
33.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小时不至引起自然闭止。(1分)★标准答案:B B.48;
34.在层燃炉排中,能自动清除炉排片中夹带的灰渣的炉排是()。(1分)★标准答案:D D.鳞片炉排
35.沸腾层结构目前较多的是()。(1分)★标准答案:B B.风帽式;
36.循环流化床锅炉一次风分为()部分。(1分)★标准答案:D D.四
37.板状固定炉排片适于燃烧()。(1分)★标准答案:C
C.低挥发分和低熔点的煤
38.对非透明或稍有色泽的液体可选用()液位计。(1分)★标准答案:D D.反射式玻璃板
39.小氮肥制合成氨工艺中半水煤气的主要成份是()。(1分)★标准答案:C C.一氧化碳和氢气;
40.闪点是指挥发可燃气与空气混合遇火源能()温度。(1分)★标准答案:D D.燃烧最低
41.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水轻是指()。(1分)★标准答案:C C.液相;
42.气态氯气的密度比空气的密度()。(1分)★标准答案:C C.大;
4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1分)★标准答案:A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4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中规定: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后,()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对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全面检验周期。(1分)
C.检验机构 ★标准答案:C
45.管道使用的自行检查书面记录,至少要保存()年。(1分)★标准答案:C C.3;
46.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在设备状况方面,主要检查压力容器、管道及连接部位的情况,包括()。(1分)★标准答案:D D.有无塑性变形
47.采用同一种燃烧方式,燃用同样的煤,操作方法正确与否对锅炉的烟尘排放有明显的影响。例如,一些手烧固定炉排锅炉,运行操作时,做到投煤勤、动作快、每次投煤量少,保持煤层平整均匀,煤层燃烧达到白热化时投入新煤,并且在煤中适当掺些水,这样锅炉产生的烟尘()。(1分)★标准答案:B B.不多;
48.对盛装易燃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采用()。(1分)★标准答案:A A.磁性液位计;
49.封闭塔类设备的人孔时,应()地依次封闭。(1分)★标准答案:D D.自下而上
50.钢材塑性主要反映金属材料在制作加工时产生塑性()的能力。(1分)★标准答案:C C.变形;
51.水管锅炉的对流受热面上升管与下降管往往是不明显或不确定的。远离炉膛出口受热弱的管子起()的作用。(1分)★标准答案:C C.下降管;
52.链条炉排燃烧所需空气量最多的是()。(1分)★标准答案:C C.焦碳燃烧区;
53.循环流化床锅炉惯性分离器的特点是()。(1分)★标准答案:C C.可以使锅炉的结构紧凑;
54.热电偶测温原理是基于()。(1分)★标准答案:C C.C、热电效应;
55.烟气侧高温腐蚀的受热面是()。(1分)★标准答案:A A.过热器;
56.循环流化床的播煤风在运行中应根据燃煤粒径,水分及()大小适当调节。(1分)★标准答案:B
B.煤量; 57.饱和热水塔若液位(),会使半水煤气穿过U形水封管掺入变换气内,造成严重事故。(1分)★标准答案:B B.过低;
58.《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1分)
C.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C
5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09年()起施行。(1分)★标准答案:B B.5月1日;
60.《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时间()调查期限。(1分)★标准答案:C C.不计入;
61.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1分)★标准答案:C C.半年;
62.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签字。①设计人员;②校核人员;③审核人员;④技术
负责人(1分)★标准答案:C C.①②③;
63.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在工艺条件方面,主要检查操作条件,包括()。★标准答案:C C.液化气体贮罐的液位;
64.开工时需要驱赶空气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转换介质逐步进行,从()排除空气。(1分)
B.压力容器的顶部; ★标准答案:B
65.射线检测时()缺陷在底片上呈清晰的白色点状影像。(1分)★标准答案:B B.夹钨;
66.()温度计,测量温度范围为0~300℃,常用于测量易爆、有振动处的温度,传送距离不远。(1分)★标准答案:B B.压力式;
67.在下降管进口装设格栅或十字板,为了消除下降管入口的()。★标准答案:B B.旋涡斗;
68.油的燃点与自燃点的关系为()。(1分)标准答案:B B.没有直接关系;
69.()减压阀使用在参数不高的蒸汽或空气介质管道上。(1分)★标准答案:C C.波纹管式;
70.电接点水位计是利用锅水与蒸汽()的差别而设计的,它克服了汽包压力变化对水位的影响,可在锅炉启停及变参数运行时使用。(1分)★标准答案:A A.电导率;
71.排粉机是在制粉系统中输送()。(1分)★标准答案:C C.煤粉空气混合物
72.《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1分)
C.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C
7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09年()起施行。(1分)★标准答案:B B.5月1日;
7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时间()调查期限。(1分)★标准答案:C C.不计入;
74.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1分)★标准答案:C C.半年;
75.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签字。①设计人员;②校核人员;③审核人员;④技术负责人(1分)★标准答案:C C.①②③;
76.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在工艺条件方面,主要检查操作条件,包括()。★标准答案:C C.液化气体贮罐的液位;
77.开工时需要驱赶空气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转换介质逐步进行,从()排除空气。(1分)
B.压力容器的顶部; ★标准答案:B
78.射线检测时()缺陷在底片上呈清晰的白色点状影像。(1分)★标准答案:B B.夹钨;
79.()温度计,测量温度范围为0~300℃,常用于测量易爆、有振动处的温度,传送距离不远。(1分)★标准答案:B B.压力式;
80.在下降管进口装设格栅或十字板,为了消除下降管入口的()。★标准答案:B B.旋涡斗;
81.油的燃点与自燃点的关系为()。(1分)标准答案:B B.没有直接关系;
82.()减压阀使用在参数不高的蒸汽或空气介质管道上。(1分)★标准答案:C C.波纹管式;
83.电接点水位计是利用锅水与蒸汽()的差别而设计的,它克服了汽包压力变化对水位的影响,可在锅炉启停及变参数运行时使用。(1分)★标准答案:A A.电导率;
84.排粉机是在制粉系统中输送()。(1分)★标准答案:C C.煤粉空气混合物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1分)★标准答案:A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罚款:(1分)★标准答案:D
D.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1分)★标准答案:C
C.男女都不超过60岁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办理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文件。①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④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1分)★标准答案:C
C.②③④;
5.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该锅炉的重要参数,但不包括()。(1分)★标准答案:B
B.设计单位;
6.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包括()。①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②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③停炉水处理检验;④水处理设备定期检验(1分)★标准答案:D
D.①②③
7.对盛装易燃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采用()。(1分)★标准答案:A
A.磁性液位计;
8.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在设备状况方面,主要检查压力容器、管道及连接部位的情况,包括()。(1分)
A.有无过热现象;
★标准答案:A
9.1 Pa=1()。(1分)★标准答案:A
A.牛顿/平方米
;
10.导热油具有较高的沸点,可以在很低的饱和压力下被加热到较高工作()。(1分)
C.温度
★标准答案:C
11.()是化学性质很活泼的一种元素,黄绿色带有刺激性臭味和臭性的毒性气体。(1分)
A.氯;★标准答案:A
12.固定炉排的通风截面比大约为()%。(1分)★标准答案:C
C.20~40;
13.对于蒸发量≤2t/h以下的锅炉,从冷炉点火到升压的时间,应为()h。(1分)
C.≮1.5;★标准答案:C
14.链条炉排最大缺点是()。(1分)★标准答案:D
D.金属消耗量大
15.控制锅水溶解固形物含量的主要目的是()。(1分)★标准答案:D
D.防止蒸汽品质恶化
16.下面()应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1分)★标准答案:B
B.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17.()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分)★标准答案:C
C.使用特种设备单位;
三.多选题(共5题,共15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的情况。(3分)
★标准答案:A,C,D A.考核发证;
B.培训;
C.复审;
D.监督检查
2.中小型工业锅炉炉膛和尾部漏风对热效率的影响为()。(3分)★标准答案:A,C A.使烟气量增加;
B.降低鼓风机的负荷;
C.使炉膛温度降低,对燃烧影响很大;
D.降低了引风机的负荷
3.钢中加入元素钼可明显提高钢的()。(3分)★标准答案:C,D A.耐蚀性;
B.塑性;
C.热强性
D.增强钢的高温抗氢能力
4.要减小压力容器压力、温度的波动,应如下操作()。(3分)★标准答案:C,D A.尽可能地采用低压运行;
B.尽可能采用低温运行;
C.尽量减少开、停车次数;
D.尽量做到压力、温度平衡升降
5.锅炉的节能管理主要包括机构及人员培训和()。(3分)★标准答案:A,B,C,D A.经济运行管理;
B.锅炉用煤管理;
C.用电管理;
D.用水管理
6.防止气孔的措施主要有()。(3分)★标准答案:A,B,C A.按工艺要求烘干焊条和焊剂,领取的焊条应装入保温筒,随用随取;
B.认真清理坡口及其两侧,清除铁锈、油脂、氧化物和水分;
C.风速、湿度较大及雨,雪环境下不得施焊;
D.焊条电弧焊应采用划擦法引弧,长弧操作
7.悬浮燃烧适用的燃料是()。(3分)★标准答案:A,B,C,D A.固体燃料;
B.液体燃料;
C.气体燃料;
D.浆体燃料
8.正确控制介质温度有以下()意义。(3分)
A.保证产品质量;
B.降低消耗;
C.保证安全;
★标准答案:A,B,C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3分)★标准答案:A,C,D A.固定式
C.氧舱
D.移动式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和有关的()。(3分)★标准答案:B,D B.操作规程;
D.安全规章制度
11.疲劳破坏的特征是()。(3分)★标准答案:C,D C.破裂后管道的直径没有明显的变化;
D.由于材料缺陷引起
12.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的重要性是()。(3分)★标准答案:A,B A.及时、真实地反映压力管道安全状况;
B.防止盲目使用压力管道而造成事故;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的情况。(3分)
★标准答案:A,C,D A.考核发证;
B.培训;
C.复审;
D.监督检查
14.中小型工业锅炉炉膛和尾部漏风对热效率的影响为()。(3分)★标准答案:A,C A.使烟气量增加;
B.降低鼓风机的负荷;
C.使炉膛温度降低,对燃烧影响很大;
D.降低了引风机的负荷
15.钢中加入元素钼可明显提高钢的()。(3分)★标准答案:C,D A.耐蚀性;
B.塑性;
C.热强性
D.增强钢的高温抗氢能力
16.要减小压力容器压力、温度的波动,应如下操作()。(3分)★标准答案:C,D A.尽可能地采用低压运行;
B.尽可能采用低温运行;
C.尽量减少开、停车次数;
D.尽量做到压力、温度平衡升降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作业人员证到期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3分)★标准答案:A,C,D,E
A.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C.本的体检证明
D.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
E.没有违章等不良记录证明。
2.正确控制介质温度有以下()意义。(3分)★标准答案:A,B,C
A.保证产品质量;
B.降低消耗;
C.保证安全;
D.防止压力容器韧性破坏;
篇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一)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有关新建事项,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活动的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的;
(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关键词】ABC分类法;帕累托分析法;锅炉队;安全管理
一、锅炉队设备现状
某锅炉队设备现有机泵类 20台,电机类20台,容器类8台。其工作原理,设备作用,安全等级,机械类别都不相同,各设备的工作场所、运行状态也不相同。对此现状,设备安全管理必须统筹兼顾,做到及时对重点设备(A类)安全监控,又兼顾其它(B、C类)。
二、ABC分类法的含义与发展
ABC分类法又称帕累托分析法,它是根据事物在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重点和一般,从而有区别地确定管理方式的一种分析方法。本文中所阐述的分类法是对帕累托分析法的有益继承和发展,融合了设备的安全值,保养难度值,作用系数,等诸多信息。
三、具体方法
(1)计算Y值。Y=E(安全值×0.8)+F(保养难度值×0.1)+G(设备作用值×0.1)。(2)Y值含义解析。一是安全值。就是用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将设备本身潜在的隐患对物的破坏、对人的伤害进行具体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值越大,说明该设备危险等级系数越高。其次由于燃烧方式不当、水质不佳导致锅炉局部过烧造成锅炉爆炸等严重事故发生。所以,锅炉的安全值为100分。除氧器潜在隐患是给水含氧量超标,使锅炉发生氧腐蚀,所以,它们的安全值为80。二是保养难度值。就是将设备的保养所需工时多少、保养周期、故障率进行具体量化打分。分值100分值越大,说明该设备保养难度越大。三是设备作用值就是将各设备在整个供暖系统中的作用进行具体量化打分,分值100分。值越大,说明该设备整个供暖系统中的作用越高。四是E、F、G、中的系数(0.8、0.1、0.1)由HSE小组和设备管理小组根据锅炉队的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商量得来的。(3)设备分类判定标准。Y≥85为A类设备。Y<85且≥70为B类设备。Y<70为C类设备。
四、保养措施
(1)确定各设备的类别后,队设备管理小组通过深入现场、核对设备型号、编制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2)建立设备隐患环节的重点处理机制。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运行中影响被迫供暖中断设备、部位。对于此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难点,队开展科技公关、群策群力解决问题。(3)设备安全现场管理开展“5s”活动,达到消除物的不安全转态。即运用设备故障分析及影响法,辨识出风险程度较高以上的单元件后,按潜在隐患大小整理,在清扫、清洁的基础上,定置标识(整顿),规范化管理。(4)运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中的定置管理实现人与物的最佳结合。将ABC各类设备承包到人,定置挂牌管理。(5)运用PDCA循环法,对ABC分类法进行评审、持续、改进。害识。P阶段(计划):制订危害识别计划、对ABC类设备风险评估、拟定风险消减措施。D阶段(实施)队班组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具体实施。C阶段(检查):控制方法法实施后,HSE小组及时检查效果,及时纠偏,保证风险控制质量。A(处置)阶段:总结设备风险控制成功的经验,以文字的形式形成标准化逐岗位逐设备推广、参照执行。(6)采用动态设备故障分析及影响法。因为按有关规定每半年对设备危害识别一次。考虑本队设备种类繁多的实际情况,加大识别的频次。供暖期间设备都运转,容易暴露隐患。所以增加对关键设备进行危害识别次数。(7)对ABC各类设备所存在的典型隐患、根源进行分析,查找症结所在,制定预防措施等。
五、效果
(1)消除了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提高了设备的可靠性。(2)设备评审达标率≥96%;设备完好率≥90%;设备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减少了设备事故的安全成本,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维修保养设备及时,同期节约设备维修费用25万元。2#炉被评为局红旗设备。
本文中的ABC分类法,是吸收帕累托分析法的原理,结合队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改进和发展。通过用此法对锅炉队的设备进行分类,采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有益管理方法(5S、定置管理、PDCA循环法),不断消除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提高锅炉队的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参 考 文 献
[1]马靖忠,武朝锁.《现代工业企业管理学》.生产组织与控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篇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
(一)目的:确保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意义:使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二、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的现状和趋势
(一)登记在册的在用特种设备情况: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517家,在用特种设备26387台。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情况: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94家。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截至2009年底21690人。
(四)检验检测情况:2009年全年定期检验特种设备11950台。
2009年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呈平稳态势,2009年 6 月22 日 9 时57分左右常熟市农药厂有限公司乙烯利车间发生因雷击造成的环氧乙烷焊接钢瓶爆炸,导至2人死亡3人烧伤,2台3000l反应锅损坏,除外全年未发生严重的特种设备事故。
趋势分析: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的全覆盖规范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使部分特种设备处于监管视线外,长期不检验及易发生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分级监管办法
1、a类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b类企业由各乡镇(街道)安监办监督指导,不断加强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c类企业由各级部门重点监管,加大工作指导和安全隐患督查。
2、企业定期开展特种设备自行检查。
各企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并做记录,上报乡镇(街道)安监办备案。
3、各级监管部门对各类企业按照下表的要求开展年度巡查。表 各级监管部门年度巡查比率
村(社区)巡查比率 乡镇(街道)巡查比率 质监局巡查比率 a类 20% 10% 1% b类 50% 20% 2% c类 100% 30% 5% 未设置村(社区)级网络的,乡镇(街道)的巡查比率可在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要求间调整。
针对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巡查计划数约为使用单位总数的2%,其余检查单位主要由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及其他途径上报的存在隐患的单位组成。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企业分类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监管部门每年将检查情况汇总并抄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告知。
4、各村(社区)、乡镇(街道)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协助各特检机构加强定检计划落实并督促“严重隐患”的整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整改的严重隐患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加强督查。
五、课题的实施内容(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工作任务等)
为验证课题实施目标与方法课题小组确定沙家浜镇、董浜镇、虞山镇高新技术园区、海虞镇氟化学工业园二个镇二个开发区开展《特种设备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试点并做了以下工作:
(一)发动宣传(4月—5月30日)。由市质监局会同试点单位下发推行特种设备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意见。会同试点乡镇(街道)联合组织召开所有村(社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布置落实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二)抓好落实(5月30日—6月)。企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开展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按照《苏州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综合测评表》进行自评。各单位完成自评后于6月30日前将测评表上报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评分。
(三)分类分级(7月)乡镇上报数据输入软件由检验(专业)机构和监察机构评分后进行评价分析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分级。
(四)开展巡查(7月—9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确定的分类分级监管企业信息反馈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联系,加大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局领导或向当地政府报告。
六、课题实施成果
(一)二镇二开发区截至2009年底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基本情况见下表: 镇(区)登记使用 单位数 设备 登记数 设备 在用数 设备 停用数 超期 未检数
沙家浜 251 922 767 155 4 董浜镇 145 999 871 128 5 虞山高新园 51 593 562 31 7 氟化工业园 35 3017 2679 338 11
(二)截至2010年10月31日通过对二镇二开发区的204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新发现使用单位18家, 新发现在用设备529台,基本情况见下表: 镇(区)抽查使用 单位数 新发现使用 单位数 设备 在用数 新发现在 用设备数 超期 未检数
沙家浜 15 8 24 8 0 董浜镇 117 8 945 102 0 虞山高新园 51 2 759 153 0 氟化工业园 21 0 2439 266 0
七、如何使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做到全覆盖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着力提升监管水平,逐步实现监管体系对各个设备、各个环节、各个地区的全覆盖,对特种设备进行全过程、有效、动态跟踪监督,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和规范协管员队伍。
篇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
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
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
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篇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锅炉压力管道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锅字[1988]5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经你们。本《规则》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同时废止。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其资格证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旧证作废。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规则,并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同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理由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验员的职责:
1. 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2. 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 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
2. 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
3.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 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
2. 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 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 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
(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员RQ: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医用氧舱)检验。
气瓶检验员QP:气瓶检验。
医用氧舱检验员YC:医用氧舱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员GD: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C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
起重机检验员QZ: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
电梯检验员DT: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玫内机动车辆检验。
架空索道检验员SD: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
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员YJ: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
防爆电气检验员FB: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
(二)、检验师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类检验师检验项目还包括型式试验。
锅炉检验师GS: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师RS: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气瓶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师DS: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检验。
起重机检验师QS: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半年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
电梯检验师TS: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JS: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架空索道检验师SS: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检验。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YS: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害、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
防爆电气检验师FS: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
(三)、高级检验师的检验项目包括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检验项目还包括型式试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GG: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气瓶、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检验。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TG: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锅炉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同,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锅炉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锅炉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锅炉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锅炉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锅炉检验专业培训,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压力容器检验专业培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高中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只限定期检验)。
第九条 申报医用氧舱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资格证件,并经医用氧舱检验专业培训。
第十条 申报压力管道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管道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管道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管道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管道检验专业培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起重机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机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电梯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汽车、工程车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车辆(不含机车,下同)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汽车、工程车辆专业中专、理工科(非汽车、工程车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车辆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汽车、工程车辆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架空索道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起重运输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起重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起重运输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运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起重运输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起重运输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机械、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机械类、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机械、电气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机械类、电气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防爆电气检验员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电气类专业中戊、理工科(非电气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电气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电气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防爆电气器材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本项检验员资格,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申报含型式试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还应具备从事型式试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申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中两面三刀项检验师资格;
2. 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 从事检验工作七年以上;
4. 在本领域有独特造诣或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发表过技术文献、取得过重大科技研究成果;
5. 解决过重大、特殊设备疑难问题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九条 申报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中任意三项资格;
2. 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 从事检验工作七年以上;
4. 在本领域有独特造诣或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发表过技术文献、取得过重大科技研究成果;
5. 解决过重大、特殊设备疑难问题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章考核组织、程序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可由考核机构承担,省级考核机构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全国考核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各级考核机构的人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检验单位的检验师、高级检验师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八名(其中相应类别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二名),省级考核机构人员须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员资格考核,应由本人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一)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 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 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 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申报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见附件四)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推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
1. 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 检验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5. 在国内外发表的有关技术文献及重大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6. 解决重大问题及事故分析处理的见证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员资格考核和检验师资格复试考核工作,全国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师首次考核和高级检验师的考核工作。检验师的复试考核由全国统一命题,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考核机构进行的考核工作接受全国考核机构的指导。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检验资格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资格证书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签发。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见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分别公布取得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考核。
第四章考核科目、内容及方法
第二十八条 检验人员申报检验员检验资格的考核,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
(一)检验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
1. 基础知识考核的内容:在力学、金属学及热处理、金属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知识中选择与报考类别相关的内容;
2. 专业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①、有关条例、规程、标准;
②、有关(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方面)专业知识;
③、无损检测方法及有关知识。
(2)、定检知识
①、定检有关规则、方法;
②、编制检验工艺、方案;
③、缺陷评定及处理措施;
④、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3)、监检知识
①、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
②、监检有关规则、方法;
③、质量保证体系;
④、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二)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评在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基础上进行。检验员理论考核合格,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并参与完成与申请项目对应的基本数量(包括定检、监检)的检验工作,经二名检验师在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见附件二)签署意见后,由发证机构审核发证。基本检验数量为:
1. 锅炉检验员GL:参与完成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30台次以上;
2. 压力容器检验员RQ:参与完成第一、二类压力容器检验30台次以上;
3. 气瓶检验员QP:参与完成气瓶检验150只(申报产品监督检验项目的,其产品监督检验数量为一批)以上;
4. 医用氧舱检验员YC:参与完成医用氧舱检验10台次以上;
5. 压力管道检验员GD:参与完成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C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5KM以上;
6. 起重机检验员QZ:参与完成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卸桥、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之中3种类起重机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起重机检验各5台次以上。
7. 电梯检验员DT:参与完成客梯、货梯(或客货电梯)检验各15台次以上,其余种类电梯检验各5台次以上。
8.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参与完成汽车、叉车、电瓶车等3种类以上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5台次以上。
9. 架空索道检验员SD:参与完成客运或货运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20台次以上。
10.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YJ:参与完成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对岸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之中4种类以上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各5台次以上。
11. 防爆电气检验员FB:参与完成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各10台次以上(不得少于3种)。
第二十九条 报考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应考项目考核合格后,二年未能参与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
(三)款规定数量的检验工作或检验师未签署意见,考核成绩作废。
第三十条 检验师进行理论知识(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口试答辩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须加试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压力容器检验师须加试医用氧舱知识考核(持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的免试)。申报含型式试验项目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考核中加试型式试验的有关知识。
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评片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其中口试答辩考核项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一)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1)、国内外有关法规、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知识。
2、定检知识
(1)、编制检验工艺;
(2)、国内外常规检测方法、原理及应用;
(3)、重大、复杂、特殊设备的检验案例分析;
(4)、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
(5)、典型事故分析、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
3、监检知识
(1)、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
(2)、监检有关规则、方法;
(3)、质量保证体系;
(4)、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二)口试答辩考核的内容:
1、根据本人主要承担的重大项目检验工作,编写专题技术论文;
2、叙述主要检验经历,明确阐述论文要据,回答考官提问。
(三)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 高级检验师进行口试答辩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口试答辩考核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口试答辩考核内容:
1、针对所提供的论文,叙述检验经历、阐述论文要据,回答问题;
2、针对重大检验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事故分析、预防及应急处理等问题回答考官提问。
第三十二条 单项考核成绩二年内有效,不合格单项可在二年内补考。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种类分别按考核大纲在题库中选取。考核大纲及题库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人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勤于实践,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检验、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第三十五条 各经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检验人员通报批评暂时收回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报请发证机构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
(一)转让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从事超项目资格范围的检验工作;
(三)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
(四)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
(五)不负责任,玩忽职实,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被注销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三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五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发证机构提出复试申请(检验师复试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同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注册申请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参加检验员资格复试的人员,五年中必须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
(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检验数量。同时持容器检验员、氧舱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只须参加氧舱检验员资格复试。检验师不须参加本规则第六条
(二)款所规定允许从事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检验师所持其它单项检验资格仍须参加复试。高级检验师不需复试,只须定期办理注册验证。
复试主要考核检验人员掌握新颁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的水平。检验员复试须参加理论知识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师复试须参加理论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员、检验师连续二次复试不合格,取消检验员、检验师资格,被取消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须参加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
第三十八条 检验员资格证书压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压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印章。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见附件七。
第三十九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将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名单及批准资格项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考核机构有违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停止其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变更检验单位时,须先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并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检验人员在省外考核机构申报考取检验员资格证书,须先征得所在地省仍安全监察机构同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成绩证明,到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检验人员调离检验岗位时,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作废,并由所在检验单位负责将证书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定期公布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注销、作废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同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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