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关键词: 规范性 备案 办公厅 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共7篇)

篇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57号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2007-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政务环境,依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逐步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别是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备案审查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有文件不备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还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对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不审查或不及时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致使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不仅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影响了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因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构建和谐山西为主线,紧紧围绕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这个中心,认真实施《规定》,把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查的目标: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实施《规定》,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一)检查的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备案审查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依法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2.制定机关每年向备案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3.备案机关是否依法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时做出何种处理决定;

5.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后,制定机关申请复核或改正的情况。

(三)检查的具体范围

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规定

1.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检查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2.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参加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3.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按其各自系统进行。

四、检查的方法和具体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方法

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采用制定机关自查和备案机关抽查,以制定机关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制定机关要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备案机关要对其下一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抽签选点和随机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

(二)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分为部署准备阶段、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备案机关抽查阶段和验收总结阶段。

1.2007年5月15日至5月31日为部署准备阶段。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制订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2.2007年6月1日至7月15日为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制定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自查。

3.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为备案机关抽查阶段。备案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对其下一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4.2007年8月16日至9月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对其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五、组织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是一项比较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都要制订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组,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搞好组织协调,并制定科学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检查质量,防止走过场。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领导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建功任组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崔国红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联系人:王凤军、张明厚,联系电话:3185305

二○○七年五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71 号 【发布日期】2009-04-23 【生效日期】2009-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9〕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省各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更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目的就在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暨“双先”、“双优”表彰大会精神,加大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变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薄弱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检查工作要把切实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研究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2007年以来市县政府采取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相关数据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等情况。政府领导每年听取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参与研究重大复杂案件、听取典型案例评析、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和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旁听活动的情况。

(二)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行政复议渠道畅通程度(包括:近3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同期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访的比率、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行政诉讼数量比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因程序或实体原因提起的数量各占的比率),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市县政府应就此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比率、法院对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手段依法稳妥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及效果);行政复议办案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等情况;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用现场调查、实地勘察、听证等方式的情况;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定期报告制度情况。

(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情况。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单独设置的情况;是否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编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00号)的规定落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配备的复议人员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否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情况(年均行政复议经费具体数额);行政复议办案用车及设备的配置情况;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及其他相关工作条件的保障情况。

(四)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按照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要求按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办案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和程序使用报备管理系统;案件相关信息登记填写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案卷装订标准的通知》(闽政法〔2009〕1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做好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五)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当前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

三、专项检查的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1日至8月10日)。各市县政府对照检查内容,对本级政府及所辖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自查并评分(评分表附后),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加盖本级政府公章后,于2009年8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版(发送至fjfzcyr@163.com)。自查报告数字要真实准确,叙述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改进措施要具体可行,并附《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市县政府自查工作完成情况,与相关部门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市县进行抽查、评分。

第三阶段:总结反馈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将对本次行政复议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全省检查总体情况及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报告,同时向各设区市反馈。

四、检查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政府要把这次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切忌搞形式、走过场。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进展。

(二)精心组织。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检查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具体制定检查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加强督促,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效。各市县政府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总结本地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加以解决。省政府法制办要把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通过检查,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实施分类分析,并研究分类指导的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切实提高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联系人:陈英容 联系电话:0591-87802201

附件: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12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6〕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点,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具体的工作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另行下发)等有关要求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省政府建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安排和省政府的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我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开展。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资产清查办对省直部门和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一)对于近三年已经比较细致地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经同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省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资产清查办统一招标确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同级政府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另行下发)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拟定我省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2.组织征订资产清查工作软件和印制资产清查报表及有关资料。

3.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组织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

4.各级、各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做好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的业务培训。

6.各级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组织确定参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6月)

1.部门(单位)自查(2月―3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清查。

2.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3月―4月)。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与部门(单位)自查交叉进行。省级部门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由省资产清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县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按照自行确定的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进行。4月20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查结果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4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汇总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输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3.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部门(单位)建章建制(5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逐级汇总上报清查结果。各省辖市务必于5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省资产清查办。

(2)各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全省清查结果(6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组织力量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情况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验收检查。

(2)省资产清查办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全省的资产清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各级分别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会,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省财政承担省本级和省对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的培训和资产清查报表的印制经费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编办、统计局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级政府都要相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汇报和督促本地、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资产清查办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篇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4]6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1【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省、市县两级窗口行业及行政执法任务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主体)。

二、检查内容

以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贯彻实施情况为重点,同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制(以下简称“两制”)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和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关于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检查内容

1.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3.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承诺制度、行政许可期限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及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等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法许可、违法收费等问题。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两制”等制度的检查内容

1.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确认、执法职责到位的情况。

2.实施“两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3.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法。

1.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省检查领导小组听取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及“两制”等情况的汇报。

2.召开座谈会和向社会发放调查表,公开征询公众对实施行政许可及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明查暗访,摸清和掌握实施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

4.公布监督检查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许可及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问题进行分类,按职责权限交由或责令相关部门处理。

5.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调阅被检查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卷宗,审查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时间安排。

2004年8月20日—10月20日为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查整改阶段;

10月21日—11月20日为省检查领导小组分组检查阶段;

11月21日—12月20日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组织领导为搞好这次检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由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法制办副主任范晓军担任,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范晓军任主任,刘登山任副主任。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各抽1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举报电话:65338706、65399665。

五、几项要求

(一)提高对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重要性的认识。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政府形象,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对这次检查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完成好检查任务。

(二)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自觉接受检查。此次大检查不搞形式,不做表面文章,对检查结果分类进行处理。检查领导小组要将检查结果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汇报;要以通报的形式,对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违法设定的许可要坚决撤销;检查中发现涉及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肃检查纪律。检查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在检查时,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参加被检查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不接受礼品,不住高级宾馆。

这次检查要求高,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检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专项经费由监督检查办公室提出预算,报省财政厅解决。新闻宣传由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海南日报社、海南电视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承担。

篇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发布文号】办字[2003]116号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03-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3]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我省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11月开始,用2-3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治理整顿,扶持提高一批骨干优势企业,规范一批中小企业,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使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条件,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假冒伪劣和低质低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区域经济总量不减,企业规模扩大,产品质量提升,效益明显增长。

(二)具体目标。

1、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没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及无照、无证、无标生产行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符合法定要求。

2、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3、扶持和促使一批企业扩大规模,创名牌,上规模,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

4、产品质量监督达到两个80%以上,即被抽查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0%以上,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整治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列入省级首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是:邢台县、文安县、正定县、新乐市的人造板;大城县、河间市、高阳县的机动车配件;献县、泊头市、孟村县的建筑扣件、弯头管件;永年县的标准件;河间市、宁晋县、文安县、雄县的电线电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重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凡实施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的区域,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要整治的行业和产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指标、标准计量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安全体系、质量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不论经济类型、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有无证照、生产正常与否,都要建立翔实的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80%。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中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检验费。

(二)整帮结合,分类施治。各地政府要对调查摸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和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要按照“疏导、扶持、帮助、规范”的原则,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指导,对症施治。一是将具有较完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列为A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重点扶持,使其成为该区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二是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列为C类,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不力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强制关停并转。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缺陷的企业定为B类,通过指导,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允许企业边生产边整改,向A类企业看齐。限期内不能通过验收的,降为C类企业进行治理。

(三)严格准入,全面整改。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制定的生产条件验收细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涉及不同区域的同一行业的产品验收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标准后执行。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政府,要将验收细则及时发放有关生产企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生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区别情况,组织人员查找问题,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其尽快按照条件组织生产,允许其边生产边整改。待条件具备后组织验收;对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无标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对新申请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生产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考核,从严控制审批,坚决杜绝先天条件不足的企业开工生产。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暂时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的,要建立委托检验制,与质检机构或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逐批送度检,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四)整治验收,建章立制。首先由承担区域性产品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按照整治验收标准、考核细则对产品实物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预验收,当本区域内80%以上企业符合验收标准,受检企业数和实物质量合格率均在80%以上时,视为通过预验收;然后由当地政府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备案;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限期整改通过书。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在验收达标后,要建立质量预警制度,开展经常性、预防性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经验收通过的区域性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受检企业要达到80%以上。当产品抽查合格率低于80%时,通报承担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督促其加强监管,并将该区域重新列为整治重点,限期改正。对本辖区内已初具规模、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被列为重点区域的产品,各地要因势利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如发现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要及早动手进行整治,要变“事后把关”为“事先预防与事后把关相结合”,严防质量问题发生。

(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责任人。凡被省列入整治计划的区域性产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积极引导和严格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要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把质量兴省、名牌兴企工作全面引向深入,鼓励企业争创一流,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区域经济运行质量。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发生。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定成立全省区域性产品治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篇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政办字[2005]1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各地区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纠的现象普遍存在,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5年,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34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71件,占备案件总数的53%;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2件,占备案件总数的24%。其中,盟市报送88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4件,占备案件的39%,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5件,占备案件的28%;自治区政府部门报送46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7件,占备案件的80%,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7件,占备案件的1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制定机关已自行修正,通辽市人民政府正在按要求修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修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纠正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无法律法规依据制发的《关于确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呼价费字[2001]第12号)。

从备案的情况看,报备数量2005年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11.8%;从对报备件的审查情况看,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比较严重,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违法规范性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6%,比2004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设定罚则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1号)第27条对15种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均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又如《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通政发[2005]14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装饰门面、扒窗改门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处工程总造价3%以下罚款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样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二是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本身已经不合法或者已过时。如乌兰察布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1996]32号),在《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05]135号)中规定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刻字、印字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内政发〔1996〕82号)中已明确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因此,内政办发[1996]32号文件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已经无效,乌兰察布市依据其制定的处罚条款也自然无效。

(二)随意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有些规范性文件突破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从而改变了法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05]20号)第六条,关于“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或路检路查中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规定相违背,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三)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实际工作中,仍有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51号)中关于“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计划,办理续建手续”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合法。如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交发[2005]748号),由于交通部的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依据违法而被撤销。

(四)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的职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否则即为超越法定权限。如《岱海旅游区管委会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发[2005]59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关于“执法部门进入旅游区执法、检查时应当提前告知管委会”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反了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了法定权限。

二、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

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且科学合理,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如果违法,不仅影响法制统一,而且会给行政管理造成混乱,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工作,在坚持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还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虽然很重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但在注重自身严格审核把关的同时,忽视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作用。有些领导认为备案是多此一举,是给经济发展设置障碍,甚至哪些文件应该备案由领导说了算,对那些明显违法的文件故意不备案,以规避监督。领导重视不够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管理不严谨。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科学性不强,许多规范性文件不是站在全局的角度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于看重地方和部门的局部权力和利益。二是没有全部做到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把关。《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但一些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不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将不必要的权力要求和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写进规范性文件。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规范。许多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而是由分管领导直接签发。四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不统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要使用统一的文号,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前,规范性文件文号不统一、不向社会公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同一个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多种文号,就政府而言,有政发也有政办发,而部门往往是一项业务一种文号。

(三)备案审查机制不完善,主要是:

1.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单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既可以通过发文单位主动报送而启动,也可以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而启动,但目前备案审查主要还是靠发文单位备案启动。备案审查启动方式的单一,减弱了备案监督的作用。

2.审查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是:发文单位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由于备案审查不是规范性文件生效的必然要件,因此,审查机关难以掌握发文单位的实际发文情况,只能对发文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发文单位漏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文件难以监督。这种被动审查的方式大大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得到切实地执行。

一是应备不备和报备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但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和备案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每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应备案文件中的一部分。2005年,各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04件,但备案的只有134件,占制发文件总数的66%。其中,盟市制发91件,备案88件,占制发总数的96.7%;自治区政府部门制发113件,备案46件,占制发总数的41%。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80%未按规定时间备案。2005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部门有18个,包括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司法厅、教育厅、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林业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档案局和公安消防总队等;未报送备案的有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地震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此外,《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两份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制定机关能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极少。2005年,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少数盟市按要求及时报送目录外,其它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均未按要求主动报送。

二是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办法》要求,制发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要报送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文本2份,制定说明2份,此外,还需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但目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近1/4不符合要求,如通辽市、自治区公安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不符合报备要求。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按要求的份数备案;第二,只有规范性文件文本,没有备案报告,或备案报告不符合格式要求,未注明公布情况;第三,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或只报送依据目录而未报送依据文本;第四,未报送起草说明,或起草说明不规范,未按要求的内容说明;第五,没有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比较严重,有些部门经备案审查机关多次催报仍不予理睬,甚至收到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的通知书也没有补正,如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此外,有些制定机关报送的是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也不符合要求。

三是只备不审,流于形式。备案的目的是审查,如果只是“下级报,上级存”,只备不审,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失去了备案的意义。

(五)现有力量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备案工作需要。

有些盟市政府法制办只有两个人,大多数旗县政府没有法制机构,即使有也只配备了一到两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是兼职。法制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严重影响了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到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严格执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不单纯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维护法制统一,积极推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同时,要严格遵守备案工作程序,及时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转变观念,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不到位是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行政机关对备案审查工作不了解,管理相对人也不清楚通过备案审查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等进行大力宣传。对于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影响法制统一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从实践情况看,文件制定机关受利益驱动,背离依法行政目标,造成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责任和义务,不顾法定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权限,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重复和管理失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活动有机延伸”的观点,依法约束行政权的行使,推动行政机关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用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规范性文件定位在政府层次而非部门立场上,减少或避免部门之间的权限争执和利益角逐。要继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中,加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每年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发文机关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建议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报送程序上存在问题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发文机关改正。

(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积极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较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使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备案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及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4个试点地区的指导,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使其切实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但大部分是对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而对如何备案并没有要求,这就出现负责发文的机构不负责备案,而负责备案的机构又不掌握文件的发布情况,导致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未能及时按要求备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文件审核程序和发文备案程序等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要健全和落实备案工作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突出备案审查重点,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附件:2005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篇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2005-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上半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甘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200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3〕56号)下发后,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始逐步推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省政府于2004年发布实施了《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省“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体制。《审查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部署,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初步形成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监督的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各地、各部门2005年上半年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2005年1至6月,省政府收到兰州市政府报送的规章1件,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各类文件共58件。省政府法制办代省政府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超过法定报备时限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不予登记的31件;予以备案登记的23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存在违法行为,书面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4件。这些文件存在的问题,已经或正在由相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从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备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备案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开展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目前,部分市州和一些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执行《审查办法》,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以前存在的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情况有所好转。今年上半年,省政府收到报备文件的数量较之去年明显增加,已相当于去年全年的报备数量。

二是明确了工作责任,落实了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配套制度。部分市州和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个确定。平凉、天水、定西等市政府根据《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制定程序办法等项制度。

三是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不断提高,报备格式趋于规范。今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内容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在合法性方面没有发现明显问题。绝大多数报备文件及相关材料的格式和文本数量符合要求。

四是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得到了纠正。省发改委和嘉峪关市政府在接到省政府法制办的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及时对其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重新予以公布,保证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由于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加以解决。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地方特别是省政府各部门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还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履行报备职责。今年上半年,全省14个市州政府中,兰州、金昌、张掖、酒泉、庆阳、甘南没有向省政府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更少,只有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少数几个部门向省政府进行了报备。大多数部门虽然制发了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按规定向省政府及时进行报备。制发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履行备案程序,导致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及时得到审查,文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起诉讼,增大了纠正的难度。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时限和报备格式不符合要求。个别地方和部门不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而是将规范性文件积攒起来,采取一次性集中报备的方式,超过了法定的报备时限,有的文件甚至迟报达一年以上,使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备案监督的作用。有的文件在报备时未提交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或者文件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不足10份,不符合《审查办法》的要求,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进行。

(三)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前置审查程序不健全、不完备,规范性文件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通常由职能部门或业务处室起草,直接送领导审批后发布,不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把关。有的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上位法的条文,有的将上位法的条文断章取义、取其所需,移植到规范性文件当中。表现在文件内容方面一是擅自扩大上位法规定的应予处罚行为的范围,违法设定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的文件在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外,增设行政审批程序。三是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擅自做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还有的规范性文件将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权限交由本级行政机关行使,或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处罚畸重。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缺乏逻辑性,概念不准确,用语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

三、几点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明确提出,“2006年前,全省普遍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体系,完善备案工作机制,落实备案机构和人员。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一)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审查办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备案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除了事后备案监督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抓起,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环节。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坚持三项基本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代表本机关行使内部层级监督职能。二是事关全局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三是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三)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认真履行法定的报备职责,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报备环节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则备案监督无从谈起。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审查,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文件发布施行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文件报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报备。今年上半年未向省政府报备的地方和部门,必须及时予以改正,按时将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进行报备。根据《审查办法》的规定,报备机关必须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报告、文件文本各10份,以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备案机关。同时,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将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审查。

(四)强化备案审查,加大对报备文件审查和纠错的力度。对各地、各部门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要代省政府依法认真进行审查,努力提高审查质量,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对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存在问题的,要书面提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备案审查意见书要做到依据充分,论证严密,结论准确。报备机关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要在30日内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省政府法制办。报备机关逾期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废止决定的,省政府法制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消或直接予以撤消。

(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当前备案工作中突出存在的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对于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以严肃备案纪律。对拒不报备或不按照备案审查意见书进行及时纠正,造成文件违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2005年1-6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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