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管理工作制度

关键词: 感染者 患者 防治 艾滋病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艾滋病管理工作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艾滋病管理工作制度

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专项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包括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宣传教育等工作,保障艾滋病患者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和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设置艾滋病防治专职部门,由专人负责。 第三条 对艾滋病患者实行自愿咨询、自愿检测制度。 第四条 对艾滋病患者实行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未经艾滋病患者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咨询检测信息、检测结果、治疗救助、转介服务、档案资料等信息向外界公布及播散。

第五条 掌握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

第七条 采取宣传教育、关怀救助等措施给予病人心理支持及人文关怀,每年定期开展依从性教育活动提高病人依从性。

第八条 为治疗和随访的艾滋病人设置电话热线,定期电话随访督促病人按时到疾控中心免费检测项目。督促按时服药及解决病人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上级部门定期对我院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篇: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三、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四、患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患者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六、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七、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第三篇: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艾滋病疫情报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通过国家疫情报告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HIV/AIDS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二、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艾滋病疫情报告同时要实行季报和“零”报告制度。即次季度的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疫情上报省疾控中心。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全县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艾滋病疫情报告每月要进行核对,与传染病大疫情保持一致。

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

六、开展对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七、严格遵守艾滋病疫情保密制度。

八、上报艾滋病疫情报告表:

1、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2、HIV感染者报告一览表;

3、艾滋病病人报告一览表;

4、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死亡报告一览表;

5、HIV感染/AIDS个案调查表。

第四篇:医院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和河南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凡手术病人术前或者需要进行侵入性检查的病人检查前必须开展HIV初筛检测,经实验室HIV初筛试验阳性者,实验室和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复筛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阴性者及时向医院反馈结果,阳性者上报三门峡疾控中心确认,接到三门峡疾控中心确证结果后由市防疫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并将结果通知医院预防保健科。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准确向市防疫站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须复印附病历后,同时在病程记录中单独记录一次“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

6、我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的各个环节均应按要求防护、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7、我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资料的各个环节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8、在AIDS诊疗、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不作为等情况,造成医疗纠纷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100元;造成医疗事故者罚款200~500元、停职检查3~6个月;造成疫情扩散者做下岗处理,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篇: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咨询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

4、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5、未经求询者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6、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7、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8、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9、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10、对咨询内容、检测结果以及求询者前来咨询这件事均要保密。

11、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与服务环节中未做好保密,泄露隐私,对求询者造成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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