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关键词: 纠纷 解决 机制 多元化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共6篇)

篇1: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内容提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矛盾纠纷源于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总体呈现出类别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特点。而县、乡、村三级及中介组织调处机制不畅,导致矛盾不断积累,社会冲突显现。只有建立高效、灵活、便捷的调处机制,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才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关键字:矛盾 纠纷 调处 原因 特点 机制

目 录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

(二)主体多元化。

(三)内容复杂化。

(四)调处疑难化。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五、参考资料 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不是潘金莲》,一部反映上访的电影成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影视教材,矛盾纠纷是当下社会的热点,总结形成一套调解机制非常有必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从性质来说,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它有着起因、经过、高潮、化解、结束的一个发展过程。社会矛盾纠纷要历史的看、全面的看、发展的看,才能把握其实质及脉络,在解决中才能切中命门,综合利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以利引人,以道化人等方法,最终解决矛盾纠纷。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矛盾纠纷从大的方面来说源于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在打破旧的格局形成新的格局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碰撞。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你有我无、你大我小、你强我弱、你多我少的对比和斗争。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受到道德、情感、认知等方面的支配;客观因素是根本原因,受到利益、体制、等方面的支配。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主义就是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一个阶段的主旋律。随着多年来政策、资本等资源的积累,东部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富有,城市要 比农村富有,权贵阶层要比劳苦大众富有,区域中心要比周边城市富有,而且差距越拉越大,“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并未形成,反之出现为富不仁、为官不为等现象。这种不平衡是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均基数少。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认清的一个基本情况。人们获取生活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二是差距因素多。资源向来具有集聚性,虽然现在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但是绑架在户口上的原有福利待遇机制并未取消。这一少一多恰恰是人口与资源不平衡的体现,在本来就不多的“雪”上增添了一分不均的“霜”,是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体制的变革是社会的转型,在思想、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会带来深刻影响。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共存,这是长期将会保持和发展的一种趋势。改革任何时候都会有新利益集团和旧利益集团的斗争,这个博弈过程反映在方方面面。如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住房保障体制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是矛盾纠纷多发地,各种各样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内容 一是社会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纠纷。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由于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失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拆迁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热点。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是很多方面的。包括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公共交通方面的矛盾等。三是历史遗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由于历史时期主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无法做到完整无缺。加之一些部门、行业在贯彻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彻底,使一些矛盾和问题积少成多。四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升温。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呈现出矛盾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群体越来越多样,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推动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别增多。从行业来看,有劳动保障纠纷、有企业商务纠纷、有住房保障纠纷、有交通运输纠纷等;从区域来看,有城乡纠纷,有国际纠纷等;从数量来看,比如有个人与个人的合同或者婚 姻纠纷,个人与群体的维权性质纠纷,群体与群体之间对抗性质的纠纷等。

(二)主体多元化。当前,社会处于大流动、大沟通、大竞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碰撞交流频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层次不断深入。随之而来的是这种纠纷体现在方方面面,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等。

(三)内容复杂化。矛盾纠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会发生到的。它是个历史积累的过程,交杂着多种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不断转化。有时很难从一方面窥其所用,对与错、好与坏、正与邪都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没有完全的大正大反。比如,一件案件中,有政府的政策主要导向,也有群众的意愿要求,还可能有公务人员的执行倾向,三者寻找一个平衡点可能非常复杂。

(四)调处疑难化。类别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直接对治理者来说就是调查要素多、调处时间长、沟通主体多,调处疑难非常头疼。怎么样寻找一个突破口,捋出一条脉络来对于解决问题非常重要。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哪些是正面要素?哪些是负面要素?是适合单一沟通?还是适合团体作战?这都是调处方必须面临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从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来看,矛盾纠纷解决的职能部门已经健全,从政法、综治部门到司法部门,再到信访部门都有着不同的机构和职能,各 级各部门在协调处理矛盾中大多也都明确了相关负责人。从表面来看,可以说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考核到位,但实际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是缺人手,乡村一级面临的矛盾案件非常多,但矛排、矛调部门的人员多是单兵作战,其他好多是兼职,精力上无法保证。其次是缺经费,尤其是现在公车改革后,无人愿意下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工作很难开展。第三是缺培养,矛调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经验比较丰富,老同志嫌麻烦不肯干,新同志缺经验干不了的现象也很多,但这方面的培训、培养投入还是不足。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队伍,但多是在县城中心服务,无法真正下沉到基层提供上门讲解和咨询服务。群众的疑惑和困难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法院门庭若市,中介组织门庭冷落。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以往村里的矛盾纠纷是靠乡绅、乡贤来调解处理的,比如一些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退休老干部凭借多年来的威信和工作经验来进行调解,大家也比较信服。后期由于村里外出打工的人较多,思想多元化,有的人甚至道德沦丧,对同姓、同族、长辈和对政府组织的认同感在下降,原来的调解机制已经被逐步打破,现在出现的村规民约等形式效力不足,村干 部有时也怕得罪人,所以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时也会拿一句“有事去找政府”来推卸出去。

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机制是一个综合体,包含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制度规范、思想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这里主要以县乡村三级调处作为探讨重点。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坚持以乡(镇)基层为主体,县、乡分级负责、分级化解。对乡村涉纪信访问题,县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办理;调查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按普通信访事项办理。对中央、省交办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三包案”;对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项以及市交办重要信访事项,严格落实“四包一”措施,由一名县级领导、一名乡科级干部、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公安民警包一名重点信访人员;对一般信访事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明确包案领导和承办责任人,依法按政策办理。既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又严格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通过层层分解责任,严格落实到人,形成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逐案建立了台账,做到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诉求、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处理过程、化解情况、后续措施、稳控情况八个明确;做到责任落实全程留痕,资料证据有备可查。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对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认真排查、集中梳理、弄清底数、分清类别,按照属地和问题性质进行划分,依照事权,集中交办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同时,召集纪委、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重点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非正常上访以及接待处理群众反映涉纪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摸底,全部分类建档。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进一步落实信访问题包点责任制,按照县级领导包乡(镇)、行业分管包单位的原则,推动问题解决。对本县内跨乡镇、跨部门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重大信访事项,分管县领导直接牵头协调,包案解决。对县级包案领导仍不能解决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级包案领导加注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法律援助服务、仲裁、行业部门的咨询协调、信访部门的分流处理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是认清问题实质、对阵下药、命中要害才能够有效化解。

矛盾纠纷调处是一个综合工程,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按照什么制度采取什么方法在什么时机下怎么去办事,高效、灵活、便捷是调处机制的体现。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就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篇2: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应有哪些,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

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泰和、平安泰和的重大举措。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其主体应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通过调研,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7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治保会、调委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以各种各样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我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我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我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我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据统计,全镇从事人民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0岁以下的只有6人,占8%左右。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在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上的创新和建议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我镇在这个方面有成功的做法,综治办成立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心设立在综治办,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配备了专职综治办副主任,对全镇19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了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目前,全镇已成立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顾问所,19个村(居)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建立了网格化管理平台,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大调解格局。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镇桂元水电站与周边村小组发生的矛盾纠纷多是采取多元化联合调处成功。

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我镇在财政预算中按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了工作经费,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信息预警、绩效考核等层面,建立了奖惩机制,对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要从矛盾纠纷排查抓起,坚持镇每周一排查、村每日一排查,建立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源头预防措施和运行机制,杜绝事后调解和“花钱买平安”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平台的作用,在第一时间里收集、报送信息,达到预警在先,整体联动的效果。

六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篇3:晋商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关键词:晋商,商事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诚信

研究晋商的纠纷解决机制, 须放在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大背景中来考察。一方面, 中国传统社会刑事法律发达, 而民商事法律则相对落后, 调整商事关系及商事活动的国家法十分不健全, 而国家也只注重刑事案件的解决, 依赖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来解决民商事案件。另一方面, 中国古代社会一向崇尚和谐, 极力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平静, 以“无讼”作为统治的至高境界, 即使发生纠纷也以息讼为首选目标。

明清时期的晋商, 其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方面, 必然具有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特征。一方面, 在国家法欠缺的情况下, 晋商的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大多有民间法来调整, 民间法表现为号规、行规、规约等。发生商事纠纷是也大多由民间来解决。另一方面, 晋商也以息讼为首要目标。强调“和为贵”的精神, 他们重视发挥群体的力量, 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在一起, 用会馆的维系和精神上崇奉关公的方式, 以及商会立法的形式增强相互的了解, 通过讲信义、讲相与、讲帮靠协调商号之间的关系, 消除人际关系的不和。因此他们重视纠纷的预防, 发生纠纷也注重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基于以上特征, 笔者将晋商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为:纠纷的预防机制:严格的选拔用人制度及号规行规;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调解与仲裁;纠纷解决的最后一条途径:诉讼;从纠纷的预防到纠纷的解决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及指导理念:诚信。

一、纠纷解决的预防机制:严格的选拔用人制度及号规行规

(一) 严格选拔用人, 防止学徒经理制造纠纷

晋商有一套严格的选拔用人制度。首先, 无论什么人想要进入商号, 必须有一位有名望的人或有信誉的商铺推荐, 是为学徒保举制。这是学徒入号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推荐人称作“铺保”, 他必须与商号的掌柜熟识, 能取得商号的信任。学徒干犯号禁被除号, 须由保举人将其领走, 必要时, 保举人或商铺还承担连带责任。除对学徒家庭背景考察以外, 还要求学徒年龄在15至20岁之间, 身高五尺, 五官端正, 口齿伶俐, 腿脚灵活。另外还要求写字工整, 会打算盘, 擅长计算, 能吃苦耐劳等等。以上种种考察, 是晋商挑选学徒的关键环节。

其次, 学徒请进后并非意味着端上铁饭碗, 在进商号后, 稍有行差踏错, 随时都有可能卷铺盖走人。且人格也随之被毁, 要想再找别家应聘, 就很难了。商号对于请进后的学徒一般要进行全方面的培养, 既严格规范学徒的日常生活礼仪, 又对学徒进行基本的商业技能及专业技能训练, 更为重要的是对学徒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学徒诚信, 正直, 谦和, 忍让, 勤俭, 吃苦等种种优良品质。

再次, 对于商号经理的选用同样是一丝不苟, 坚持用人惟贤, 惟才是举, 不徇私情。在聘用之前, 财东先对此人进行严格考察, 确认此人有所作为, 能守能攻, 足智多谋, 德才兼备, 足以担任商号经理之职责者, 则以礼招聘, 委以全权, 并始终恪守用人不疑, 疑人不用之道。

总之, 这种严格的选拔用人制度, 尤其是重视出身与品德的选拔标准, 使得商号很少因员工的失职或过错而遭受损失, 客观上起到了预防纠纷产生之作用。20世纪初曾有人评价认为:“山西票庄营业, 自清初至今, 其同业间未有危险之事, 未始非雇佣人之限制, 有以绝其弊耳。” (1)

(二) 严格的号规行规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

制订号规, 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严惩干犯号禁之行为, 抑制劳资纠纷防止商事纠纷。号规, 乃商家根本大法。晋商号规极严, 无论经理, 伙计, 学徒均须遵守。其内容包括总分号之间的关系, 业务经营管理原则,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等。如大德通票号1884年号规规定:“凡两口售货, 相与贷帐字号, 不准再放与借贷, 设若失错, 单行难当, 双行更难支持矣。谨之戒之, 犯者出铺。”1913年号规规定:“即有可以取消之款, 亦应声明祁号, 悉数入帐, 乃涓滴归公之道, 放不可侵蚀挪移, 弥补私亏, 致犯通同舞弊之过。”一旦发现, 严惩不贷。晋商的号规不只用来约束伙计, 也限制经理和东家的权利和行为, 既保障职责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处罚和惩治的明文规定。通过这些规定, 首先对商号所有人等形成约束, 预防因店员的举止失错或侵蚀而发生纠纷;其次, 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依号规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及时平息纠纷。

订立行规, 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避免纠纷, 同时行会通过严惩不守信行为, 化解纠纷。行规, 是由晋商成立的行会组织通过组织同行商贾公议讨论而制定。晋商行规多以行业习惯和地方俗例为基础, 同时建立在仁义礼智信的基础上, 建立在“己所勿欲, 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的基础上, 建立在一代又一代的历史传承的基础上, 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另外, 行规一般须报官立案, 得到官府的批准承认。因此, 这些行规条约具有与国家律例同样的法律效力, 是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 所有同行从业者必须遵守。清末出版的《中国经济全书》中的《糖帮章程》开头说:“法之自上而立者曰禁曰防, 自下而拟者曰规曰约, 其名异其实同也。”行规作为习惯法补充国家法的缺失, 对晋商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行规一般要求本行业成员公平交易, 并对违反义务的商号规定了惩罚办法。如道光八年 (1828) 在北京的颜料会馆制定行规称:“近来。人心狡猾, 广有买卖之油, 不以实数报行。倘有无耻之辈, 不遵行规, 缺价少卖, 隐藏篓数, 异日诸号查出, 甘心受罚, 神前献戏一台, 酒席全备, 不得异说。如若不允, 改以狡猾, 自有合行公论。倘然稽查不出, 愧心乱规, 神灵监察不佑。谨之, 戒之。”行会要求人会的商人重视商业信誉, 买卖公平, 违者处罚。这些行规均强调规范经营, 以信取人, 否则要受到处罚。行规又有行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 行人违反行规时要受到行会内的处罚, “倘有不遵者, 大家举官究治。”会馆行会的惩罚往往使商人名声扫地, 更有甚者会失去行会成员的资格, 被驱逐出会, 失去本行业经营的资格, 这对商人来说是最大的惩罚。

行会订立的行规, 一方面因其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及与国家律例同样的法律效力, 容易使同行业者们自觉遵守;另一方面, 又有行会来监督执行, 增加不守信行为的成本, 从而对商人们产生了很强的约束力, 确保了市场交易公平合理有序的进行, 避免了伤逝纠纷的产生。即使有违反行规的情形出现, 也由行会依照行规施以处罚, 及时将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纠纷解决的一般方式:调解和仲裁

晋商在各地均设有会馆、公所等具有行会性质的组织, 仅在归化城的晋商行会, 据有关史料粗略统计, 以职业划分的就有39个, 以籍贯划分的有13个。数量众多, 且遍布全国各地。晋商会馆的目标是联络同乡同行, 实行自我管理, 约束同行, 保护同行利益。简言之, 自治、自束、自卫。 (2)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商事案件不甚重视, 因而这遍布全国各地的晋商行会, 便担负起处理商事案件, 解决商事纠纷这项重要职责。

晋商虽有一套严密的纠纷预防机制, 但商人在外经营, 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行内、行外的业务纠纷, 这也是商业竞争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前文已述,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 商业纠纷最通常的解决方式是由商人行会实行调解与仲裁。商人行会有调停诉讼, 处理商务纠纷的责任。日本人柏原文太郎在《中国经济全书》中记述:“上海汇业公所是山西票号设立, …各票号还依赖公所图谋相互的利益。如果有同业违背公所协定的规约时, 协同加以制止, 并且在发生交涉事件的时候, 董事加以裁决。”平遥钱业公会也有规定:“凡我会员对于本会有所请求或因纠纷情实据实书函呈报, 本会自当受理, 开会秉公处议。”由于行会自治、自束、自卫的法律地位, 也由于行规具有与国家律例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州县对其自理词讼的诉讼审判中, 常以行规为裁量准则。因而确保了行会调解结果的有效, 反过来又使得行会对纠纷的解决更加有力。

这是晋商行会对于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属于民间解纷方式。当案件诉至官府以后, 政府在受理诉讼后, 进行审判之前也要进行诉讼调解, 力求使双方在不进行诉讼的前提下, 将纠纷完满解决, 达到“息讼”与“和谐”的目的。

不管是行会的民间调解与仲裁, 还是官府进行的官方诉讼调解, 都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一是, 能够使商事纠纷便捷, 高效, 低成本地得到解决, 促进商事交易活动快速顺利的进行;二是, 行会调解机制由于是内行管理内行, 因而在这个相对封闭的领域内便于形成“集体惩戒机制”, 保障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诚信带来的纠纷。 (3) 三是, 行会和官府进行调解与仲裁大多以行规为依据, 强化了商人们共同协商制定的行规所构建的公平竞争秩序与信用秩序, 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三、纠纷解决的最后一条途径:诉讼

商人违反行规时, 行会内部不能处置时, 行会往往请求官府判决惩处。如雍正二年 (1724) , 河南赊旗镇的晋商行会为维护市面公平, 杜绝商人靠戥称欺诈, 立石规定:“公议称足十六两, 戥依天平为则, 庶乎校准均匀, 公平无私, 俱各遵依, 公议之后, 不得暗私戥称之更换, 犯此者, 罚戏三台。如不遵者, 举称秉官究治。惟日后紊乱规则, 同众秉明县主蔡老爷, 发批钧渝, 永除大弊。”归化城马王社是同城马车业者的行会, 因成立较早, 社规废弛, 外来车业者与会员勾结, 抢劫乘客财物之事屡屡发生。宣统元年 (1909) 萨拉齐车业者来归化后, 与会首勾结, 胡作非为, 会员忍无可忍, 向当局起诉, 经官方调查, 对外来车业者及会首王玉柱进行了惩罚。而州县官员在审理这类“词讼“案件时采纳行会规条、惯例为裁量准则, 而不是依据精神意义的国家法。行业惯例和行规成为基层官员处断案件的依据。

四、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及指导理念

晋商作为最讲商业道德的商帮, 在经营实践中尤为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注重商业信誉。晋商认为, 经商“虽亦以营利为目的, 凡事则以道德信义为根据, …故力能通有无, …近悦远来。” (4) 晋商以“诚召天下客, 义纳八方财”为其经营最重要的原则, 把“义”作为经商的精神支柱, 以义来团结同仁, 以诚信取信于民, 摒弃见利忘义, 不仁不义的不良观念及欺诈伪劣的行为, 有效地规范商业行为, 使商业活动立于不败之地。

在纠纷的预防机制中, 诚信作为一种隐性的制约机制, 从根本上预防了纠纷的产生。制度, 根据其来源的不同, 可分为: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内在规则是从过去的经验中演化而来, 通过习惯, 教育和经验得到的制度。内化规则具有不可言传的特征, 与外在规则有正式机制的支持不同, 它只能在组织内的制度上具体化并通过逐渐扩散其影响, 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形成。诚信, 作为内在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本能的, 短视的机会主义的行为, 协调成本及冲突的减少靠的是道德的约束力量, 它无须大量依赖法律规则和程序。因此, 诚信制约机制被称为隐性的。

晋商讲究信用, 乔家所挂“商戒”与“商德”的牌匾是山西人经商信义的一种写照。八条“商戒”为“坑东灭伙、欺行霸市、私抬高价、、囤积居奇、缺斤短两、巧施诡计、冒充字号、损人名利。”八条“商德”是:“诚信守义、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质量勿欺、礼貌周到、待人和气、慎始慎终、遵纪守法。”晋商这种诚信的精神,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晋商同行业者之间及与其他同业者之间秉持诚实信用的经商之道, 既平等竞争又相互关照, 使得同业者之间及行业见的纠纷也大为减少。诚信作为一种隐性的制约机制, 引导, 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对纠纷起着预防谨戒作用, 避免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在解决纠纷时, 诚信经商的原则及先义后利, 利以义制的义利观念, 能促使调解与仲裁顺利进行。行会自治、自束、自卫的法律地位及官府的支持与保护使国家在程序上保证了调解结果的有效, 而晋商所秉持的诚信的商业道德伦理, 从内在方面确保了调解与仲裁结果及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晋商最是注重商誉, 宁可自己亏赔, 也绝不做有损商誉之事, 不尊重行会的调解与仲裁, 意味着商誉的丧失, 更有甚者被驱逐出会, 这种代价是巨大的。因而诚信的指导理念, 是悬在人们心中的戒尺, 不仅使商人之间因虚假和欺诈等所发生的商事纠纷大为减少, 而且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 能使纠纷尽快合理有效低成本地得到解决。

五、晋商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启迪

虽然晋商的时代离我们已经遥远了, 如今的社会形态也变了, 但其中蕴涵了许多有价值的机制, 仍值得我们去研究, 挖掘。近年来, 我们醉心于外来文化, 制度的移植, 却忽视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转化, 而只有建立在传统继承基础之上的制度才易于被民众接受, 才是真正高效的, 和谐的。笔者从晋商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以下一些现实启迪:

第一, 制订合理合法的行业规章,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减少纠纷。20世纪后半叶的历史发展和理论研究表明, 制定法具有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非普适性, 它在运作中常常出现缺失, 而这些导致了公正的残缺。这就需要另外一种规则体系对其作出补充和完善。在人们长期的生活与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 被用来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和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民间法即是可以弥补和修正国家法的各种弊端, 与国家法相对的另外一种规则体系。民间法, 有的人称之为“活法”, 指在日禅堂感生活中为各种社会团体中的成员所认可并实际上支配社会一般成员之间行动的规则。它并不存在于制定法法典条文中, 而是存在于各种民间的契约以及团体章程中。 (5)

明清时期晋商从事商业活动并没有商法等制定法的调整, 却有号规, 行规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维护商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认为, “活法”的作用比国家法的作用更大。 (6) 苏力先生也认为:“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 其实, 真正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 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 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7)

行业规章作为商事习惯法的重要渊源, 作为弥补国家制定法缺陷的民间法, 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减少经济纠纷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应该转变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 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沟通、理解, 在此基础上相互妥协、合作、吸收、融合。更好地发挥行业规章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最大限度的减少纠纷, 促进我国商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 加强行业协会等商会的监管, 充分发挥其自治管理职能, 切实保证行业规章及自治性规章的贯彻执行, 避免纠纷。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等商会的法律地位及制度定位均不明确, 且国家权力无限深入到社会底层, 压缩了社会自治的必要空间, 因而商会的自治管理能力较差。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商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和机构设置中的行政本位主义, 不能充分地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的参入积极性, 同时也难以做到把组织体内的管理经营推上治理岗位;二是我国现行各类商会的运行经费和所需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支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商会自身的筹资能力较差, 经济上不能与政府或其他类行政性组织保持独立;三是现有商会内部的各种制度和机构的设置还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贯彻, 特别是商会章程所规定的委员会制的作用, 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第四, 在国家法律尚不能顾及的商会内部空白领域, 由于自身规范创制能力不足, 商会尚不能有效利用自治性规章对内部各种关系作有序规范。明确行业协会等商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加强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其自治职能, 对于整合社会权力资源, 让市场机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 消弭利群内部利益纷争, 具有重要的作用。

晋商行会正是由于其自治自束自卫的法律地位, 及与政府管理的相互协调, 才使得行规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使得行会发挥了其应有的巨大作用。因此目前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商会制度, 变现行的准行政性商会制度为社会自治型商会制度, 同时建立对商会治理的有效监督机制, 使商会的积极作用能得到有效发挥, 使得其所制定的行业规章等自治性规章能有效贯彻执行, 避免因违反行业规章所带来的纠纷。

第三, 建立和完善民间调解与仲裁机制, 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在现代意识的整体冲击下, 维系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似乎已经不合潮流, 而随着中国法制的日益发展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 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拿起诉讼的武器解决纠纷才是一种现代法意识。因此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走向衰落, 而在我国非讼机制不断萎缩时, 许多西方国家却日益重视非讼解决机制, 强调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采用诉讼来解决商事纠纷, 存在若干短处, 最突出的为: (1) 解决纠纷的成本高; (2) 解决纠纷的周期长; (3) 解决纠纷的刚性化。 (8) 基于诉讼机制本身机构的缺陷, 这些短处不可能完全被克服。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民间的调解与仲裁机制, 来弥补诉讼机制的缺陷, 同时也使我国解决纠纷手段实现多样化。

晋商行会的调解与仲裁职能是值得借鉴的一个经验。因此, 建立民间的调解机制主要要强化行业协会的调解功能。在加强行业协会自治, 明确行业协会地位, 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以后, 建立行会的调解机制。同时确保行业协会调解的权威性与调解结果的有效性。

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也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首先, 我国现行《仲裁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独立性, 但在实践中, 除涉外商事仲裁以及一些较大的商事仲裁机构以外, 多数商事仲裁行政色彩浓厚。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关系到仲裁机构的存亡。笔者极其赞同将仲裁机构改制为由行业协会等商会来主管, 保证仲裁机构的中立性, 同时将其改组为营利性的组织, 以维持其发展。其次, 扩大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 以满足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再次, 将仲裁收费中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合二为一, 降低收费标准, 保证仲裁的案源, 提高“市场占有率”。最后, 应当提高仲裁机构裁决纠纷的效率, 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些手续进行简化。

第四, 构建现代信用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我国经济领域中的失信状况愈演愈烈, 道德失范, 诚信缺失, 假冒伪劣, 欺骗欺诈活动蔓延。近年来, 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 紧急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到20%, 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 (9) 重塑信义, 可以极大地节约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避免经济纠纷, 从而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因此必须注重加强道德建设, 强化行业自律, 在以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 亦须发扬晋商讲信义, 讲相与, 讲帮靠, 协调行业间的关系, 在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机构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共同管理下, 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统一。

当然晋商诚信产生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之中现代化的浪潮已经摧毁了滋生晋商那种伦理式诚信的社会基础。因而传统的复归在当代社会并不能有效实现并发挥作用。要构建现代信用体系, 有赖于当代中国人在承继传统的晋商伦理式诚信的基础上, 再加以通变求达, 还可吸收西方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契约式诚信, 实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的融合, 以适应中国的现代化,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减少纠纷, 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六、结语

篇4: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篇5: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44起,其中:林权纠纷61起,土地纠纷10起,宅基地6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31起,防疫纠纷8起,异地搬迁1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纠纷调处成功129起,成功率达90%。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80起,其中:林权纠纷54起,土地纠纷5起,宅基地4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11起,异地搬迁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司法途径调解矛盾纠纷46起,其中:林权纠纷3起,土地纠纷3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婚姻家庭邻里18起;公安派出所调处6起,其中:婚姻2起,林地2起,土地2起;土地所调处宅基地2起;林业站调处林权2起;兽医站调处防疫纠纷8起。全乡没有发生一例因调处不及时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这是引发纠纷的其中原因。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这是极易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这又是引发纠纷的又一原因。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本篇文章拜大*秘*书*网-网所赐-)-未经过文秘写作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 后果自负]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 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应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单设乡综治委专干的同时,乡镇、村都应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积极做好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的边际协防联系,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在乡镇一级还可确定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

乡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

村每月上报一次,乡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有专门的办公室,乡调解组织应做到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乡综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门肩负着管理或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3、抓好经费保障

篇6: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调查与决策(内参)

第193期

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成都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开放不断扩大,利益分化整合进一步加剧,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凸显,能否有效化解以利益争端为焦点的人民内部矛盾,直接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群众利益,着眼社会稳定,整合资源,构建有效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先,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良性社会治理机制,这是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新趋势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呈现出总体数量明显上升、矛盾纠纷类型和涉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激烈化、表现形式群体化、引发原因复杂化的新趋势,加大了矛盾纠纷解决难度。一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纠纷,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解决,即使解决,效果也不理想;一些需要完善改革措施和调整利益关系等体制机制深层次原因的纠纷,解决起来举步维艰;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纠纷,解决需要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这些,都需要整合多部门力量,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协调合作,才能奏效。

第二,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大体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就争议做出明确裁断,调查的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最大特点是通过第三方疏导使冲突当事人彼此妥协来实现矛盾化解。实际上,不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并不需要通过明辨是非的方式来“要个说法”,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信息沟通、情感宣泄或心理抚慰来释放对立情绪,甚至需要凭借模糊是非的方式得以化解。调解方式体现出明显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妥协与合意,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易于纠纷主体所接受。

第三,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社会治理模式柔性化变革的客观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利益主体是利益的承担者、追求者、实现者,与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利益客体之间的矛盾,必然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达,并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治理就是执政党利益整合功能的发挥。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治理模式更多由刚性控制向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模式转变。通过第三方调解,促使冲突当事人的合意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过早介入,发挥了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中立优势,符合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是社会管理柔性化的客观需要。

第四,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总体趋势。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在改革诉讼程序的同时积极推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一直是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而法院调解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在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和案件审理迟延背景下,非诉讼方式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尤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

二、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调解方式的运用与当前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态势不相称。现实中,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较为单一,调解的功能体现和作用发挥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一些地方对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必要认同,人民调解参与度不高,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一些当事人认识不到位,往往偏重选择司法诉讼和行政解决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一些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出现一定程度上“重裁轻调”的现象。

二是人民调解的参与和运行缺乏制度化保障。在各地试行的大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在案件来源、经费保障、调解程序、调解效力、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资格认定、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彼此衔接等诸多方面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致使人民调解缺乏必要的公信力。这也是不少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找人民调解员而径直诉到法院或找行政机关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法院和行政机关难于应对众多矛盾纠纷时,一些非规范的救济方式应运而生,如宗族性组织就介入调解,一些非法组织如“讨债公司”,甚至黑社会势力也乘虚而入,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三是各种调解方式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主要体现在:行政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状况;人民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关系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解作用的有效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分属不同系统,彼此间缺乏协调配合。调解方式协调不够,甚至缺位,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导致党委政府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一些民众在了解掌握党委政府不愿矛盾纠纷激化的心态后,通过越级上访对政府施压,助长了“闹访”、“缠访”行为和个别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心态,不仅不利于矛盾的缓解,更有碍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立。

四是大调解机制的试行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立法保证。目前,一些地方试行大调解机制多属于经验型做法的推广,少有理论上的总结和提升,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国外流行的ADR形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所介绍和研究。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对ADR如何借鉴吸收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实证和对比研究。试行的大调解机制由于涉及面广,其规范运作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统一的立法来解决,国外ADR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潮流,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这一做法的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运行的轨道。

三、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在于超越现行的矛盾纠纷苗头排查和预警的一般做法,突出对矛盾纠纷的预见分析和防范,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化解模式,发挥好调解简便高效、变通妥协和成本低廉的优势,重构大调解机制,扩大

调解覆盖面,提高公信力,使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这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下,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民间力量广泛参与,构建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该机制涉及司法、行政和民间资源的整合,离开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一切工作都将无法开展。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行机制的总体文件应以党委政府的名义下发,规范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协调职能,并对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流程、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坚持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原则,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和加强矛盾预防的需要,应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要整合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民间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包括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司法服务、人民调解等,涉及大量民间和半官方组织,与民间资源联系广泛,在公民社会培育中,这种民间资源优势,对和谐社会建设作用巨大。因此,构建大调解机制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上海、武汉等地已开始实践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司法行政系统为主构建大调解机制。要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大调解机制领导机构的常设机关,通过资格许可、经费拨付、负责人的批准等方式强化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成为大调解机制领导机构的常设机关,具体负责大调解机制的日常事务,保证调解工作纳入机制性常态化管理。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建立专业性的调解机构,如建立民间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参与行政调解。要重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对仍能调解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3.必须坚持公共法律服务理念,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新机制由传统的主要依靠信访、公安、法院以及各级政府等行政资源来化解矛盾纠纷的模式转变为更多地借助民间资源(律师、人民调解员、各行业专业人员等)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模式。在大量节省行政资源及经费的同时,也要看到,某些必要的支出,需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费;为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源介入调解工作,对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的奖励费;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费;矛盾纠纷当事人中弱势群体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等等。考虑到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还可单列必要的专项经费,聘用毕业于法律院校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为首席调解员,充实到调解的各个关键岗位,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保证调解成功率。

4.必须加大立法论证,适时将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以相应的制度作保障。目前,尽管可以以党委政府的规范性公文推进协调机制的建设,但这一做法缺乏持久性的制度保障。应当从立法上早作准备,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参与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参与程序、资金保障、组织网络模式等,推动调解方式的联动,鼓励法律中介机构的有序介入,扩大纠纷受理范围,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力,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

四、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1.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决策行为影响着社会情绪的集聚和释放,关系民心向背;政策科学过程是科学发展观在决策方面的具体体现。决策要充分借助“外脑”,发挥专家学者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尤其要发挥好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积极作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社会代表面广的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参与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提供法律论证、风险评估和法律解决方案,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

2.法制宣传导向机制。主流性法制导向,是引导社会情绪、释放社会控制压力、培育公民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基层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广泛参与,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社会法制宣传导向机制。凡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推进、土地征用和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先期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明白重大决策出台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是以保障其利益为最终目的的,从而赢得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设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综合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建设是确保大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行的基础。要在市、县两级建立代表党委政府行使调解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由法院、公安、信访、建设、国土等重点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动员和协调各方资源,强化对矛盾纠纷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掌握中的盲点,增强应对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保证调解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2.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一是诉讼中调解机制,与法院衔接。在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诉讼中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一方面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案件持续上升,法官审案压力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种更为经济、便捷和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节约纠纷解决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是非刑事案件调解机制,与公安衔接。建立乡镇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衔接的非刑事案件调解机制,对过去由派出所民警调解的一般民间矛盾纠纷,转为由司法所进行调解。鉴于司法所目前编制人员有限,可考虑聘请退休警官、法官、检察官或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为首席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三是信访案件调解机制,与信访衔接。在信访局内设矛盾纠纷调处室,委派律师或人民调解员值班,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并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四是重点行业调解机制,与相关部门衔接。在医疗、交通、房地产、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具备专业知识并热心调解的人员组建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并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三)引导矛盾主体合理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1.引导矛盾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经调解无效,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矛盾的其他合法途径,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发生。

2.尽最大努力搞好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调解人员应告知其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办理法律援助事宜,做到应援尽援,让当事人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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