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关键词:

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共8篇)

篇1: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安安监[2014]36号《关于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5月20日至23日由我局组织对全县部分冶金行业进行了抽查,并邀请了省安科院俞工,方工二位专家现场技术指导。从整体情况看全县24家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还是好的,乡镇安监站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的布置。企业对这次专项整治也比较重视。如:浙江广义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安吉科声磁性器材有限公司等。对这次专项整治比较重视,在本企业开展了隐患排查和治理。对照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但存在的安全隐患还有很多,在这次抽查的四家企业中,专家提出停产整改的企业有一家,其他三家提出存在的隐患有154条之多。主要问题反映在电气、设备的防护上。如:电器元件裸露,设备无接零、接地,转动设备无防护,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根据专家建议,对四家抽查的企业逐一发出停产整改和整改措施书,有企业对照专家逐一进行整改。

下一步大队将对全县24家冶金企业逐一进行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决不留死角。

篇2: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2006-10-2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3.6 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

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总则

4.1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4.5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6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综合判定要素 6.1.1总平面布置

6.1.1.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6.1.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6.1.1.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防火分隔

6.1.2.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6.1.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6.1.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6.1.3.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6.1.3.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6.1.3.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6.1.3.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6.1.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6.1.4.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1.4.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6.1.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消防电源

6.1.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6.1.7.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6.1.8其他

6.1.8.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综合判定规则

6.2.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综合判定步骤

6.3.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篇3: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2014 年2 月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 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AQ/T9006 - 2010) 》, 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篇4: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篇5: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七大项六十二条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 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 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 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10条)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四、采煤(9条)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 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掘进(2条)

1.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2.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机电(5条)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工作的专业技人员的。

七、运输(2条)

篇6: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第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⒊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⒋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⒍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⒎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⒏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⒐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⒑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⒒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⒔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⒕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⒖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⒗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⒘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⒙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⒚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⒛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⒈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⒉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⒊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⒍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⒎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⒐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⒑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⒒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⒓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⒕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⒖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⒗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篇7: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学时安排。

1.培训对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评审人员掌握从事评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工作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近三年标准体系的变化、现场评审经验及存在问题。

3.2培训采用集中培训方式,包括企业现场学习、交流、授课、考试环节,讲课内容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课时为24学时(每期培训班3天,每天8学时)。

4.培训内容

4.1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4.1.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概述

4.2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框架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综述

4.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核心要素 4.2.3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 4.3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4.3.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概述

4.3.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分级 4.3.3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4.3.4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 4.3.5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 4.3.6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4.4安全预测预警系统 4.4.1安全预测预警概述

4.4.2企业安全预测预警指数系统的构建 4.4.3安全预测预警指数系统运用案例 4.5冶金等工贸行业国内外安全标准对比

4.5.1冶金等工贸行业国内外安全标准管理体系现状 4.5.2国内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对比情况分析

4.6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4.6.1伤亡事故统计方法 4.6.2伤亡事故调查分析

4.7危险作业风险辨识及安全管理 4.7.1危险作业类型

4.7.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8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技能与技巧 4.8.1评审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4.8.2管理评审技能及技巧 4.8.3现场评审技能及技巧

篇8:冶金行业重大隐患标准

分类标准(试行)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作出分类标准。

一、冶金行业

主要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烧结企业。

二、有色行业

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三、建材行业

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大类企业。不包括:玻璃制品制造1中类的所包含的全部企业;陶瓷制品制造1中类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3个小类的企业。

四、机械行业

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不包括: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自行车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等8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手工具制造,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衡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家用锁具及其配件制造企业。

五、轻工行业

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除酒精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香料、香精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除卫生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自行车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手工具制造,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

制品制造,衡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以及家用锁具及其配件制造企业。不包括: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企业。

六、纺织行业

主要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七、烟草行业

主要包括烟草制品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烟草制品批发1个小类的企业。

八、商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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