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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共6篇)
篇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21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2017年7月5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三十二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
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
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对象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及时结案。
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篇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篇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一、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法律依据不充分、不明确
(一)在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上法律条文赋予了人民银行具有负责金融统计的相关工作的职权,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统计进行管理。但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九项检查监督权和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没有具体涉及金融统计的条款,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在2003年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新《商业银行法》对基层央行开展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法律依据亦不明确充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涉及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条款依然不明确。该法第六章规定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资料”,在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法条只强调了商业银行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各种报表,并且不得报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各种报表,否则就要受到处罚。而对央行的行政执法权问题则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内容,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规定的央行行政执法权中没有规定金融统计行政执法权。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法》也没有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统计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条款。
(三)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所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2月颁布实施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存在疑问
200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2﹞第9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执法权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第一章第四条:“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第八款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规定:“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以上规定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做出了明确,但我们从这部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看,该规章颁发实施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银行法》,而200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后,旧《人民银行法》将不在适用。由于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旧《人民银行法》已被修改,(新《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又没有明确规定,)当法律与法规矛盾时,法律大于法规,造成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时法律法规依据存在争议,工作被动,执法检查权被提出疑问。
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程序需要规范
从对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权的法律依据分析不难看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是存在法律争议的。然而从实践来看,当前,人民银行出于业务管理和统计监管的角度,各地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多年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从各地情况看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通过文件形式向金融机构下发自查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文件内容进行认真的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通过自查的方式代替检查;二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金融机构有关统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查的方式了解和掌握情况;三是结合各地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将金融统计工作确定为检查内容,按照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以上三种方式体现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当前,大部分基层央行都开展了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的单独进行检查,有的与人民币管理、账户管理、国库业务、反洗钱、征信业务等一并进行检查,体现为一种综合执法检查。从检查程序选择和使用来看,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往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处理等程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的把握和遵守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严谨的情形。一是检查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程序观念缺乏,片面认为程序上的东西都是形式的需要,不必要认真严谨,认为程序反而增加了工作量,影响工作进程,存在很多繁琐的环节;二是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对程序的把握不规范,出现了简化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程序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没有认真走完每一道程序等问题,这给检查结果的处理带来了影响。所以,程序上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但现实中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规范执行程序进行检查显得更为重要。
三、证据采集和应用存在难点
人民银行基层行行使执法检查权,执法检查结果的权威、合法、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法律条文规定对具体的法律文书制作和证据进行了明确。主要有:“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并逐页签字和盖章;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证据的要求和保护。在实践执行中,金融统计执法检查证据采集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金融统计报表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中,在现场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受计算机保密、存储介质等原因的限制,难以完整有效的复制和另外保存;二是受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部分业务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导致数据情况出现差异,这在客观上给统计数据的定性造成一定难度;三是金融机构对于部分违规统计的数据寻找客观原因,或人为调整报表进行数据改动,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加上基层行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或数据不熟悉,对他们上级行的要求执行的统计制度也不熟悉,在全面和准确收集上存在难度。在证据的应用上,基层行对检查结果的认定取决于对证据的认定,要使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存在关联性进行论证,而检查人员因不熟悉法律层面上对证据的要求,导致对证据应用存在难度。
四、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处罚存在法律风险
从金融统计检查处罚看,当前处罚的依据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位阶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行政法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人民银行部门规章《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都对金融统计执法处罚进行了规定,但《商业银行法》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难以执行,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大,难以执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比较明确,对具体违规情形也做了划分,规章使用可行性高一些,当前各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处罚基本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为依据进行。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使用这个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存在一定的风险,易引发被处罚对象的复议和诉讼,而使用法律效力较高的《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于具体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不好界定。所以处罚存在难度,需要谨慎。
篇4:统计执法检查问题研究
本篇论文通过对当下的统计背景、统计执法检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中找出不足和解決的办法,为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帮助,从而促进统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问题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已正式纳入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因素增加,统计弄虚作假等现象常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统计工作权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挑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树立统计执法检查权威,提高统计公信力。
一、统计执法检查现状
我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扎实推行依法统计,我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组织企业联网直报情况专项督查,将代填代报、干扰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做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推进了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实施。于受种种因素影响,统计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凸显,不少地方统计监督保障力度受到影响,统计法的威慑力得不到正常发挥,统计执法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亟待改革创新。目前,我们要紧紧把握《统计法》全面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认真查找统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使统计执法检查在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统计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统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不完善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3个方面:①内部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受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必须首先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其次才听命于国家统计局,从而导致统计系统内垂直管理力度弱。②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统计局受双重领导,即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着统计部门的人、财、物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升降也由地方党委、政府说了算。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和统计工作的保障条件如果都依赖地方,统计部门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顶住地方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干扰,是比较难的。地方统计部门收地方政府干扰,只要地方政府想干预统计数据,就存在可行性,统计数据的客观性难以实现。现实统计工作实践证明,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的根源所在。③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部门统计是政府部门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全面认识经济社会形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际工作中,处理好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是比较困难的,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之间、政府部门统计内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重复统计和重复调查现象较为严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2.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能力不足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但是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检查主体存在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健全。长期以来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队伍都没有像审计、税务一样的受到重视,尤其是县级基层统计执法检查力量相当薄弱。近年来,尽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县建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但覆盖面尚不完全,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和法规股室职能不清工作混乱。虽然培养了一批专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但是人员严重不足。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计业务知识能力不足。统计执法检查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大部分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没有足够的统计业务知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法律的运用不够熟练,对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掌握不足,制作统计法律文书水平较低。③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破坏了统计的公信力。政府统计机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间接影响了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整体素质。
3.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保证对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促进统计法律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进行统计行政执法对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效果非常重要。但是,《统计法》未对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定,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比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了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但是由于《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属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部门规章,层次比较低,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约束力,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的执行力比较差,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主要有立案程序不规范、调查程序不完整、处理结案程序不合法。
三、统计执法检查完善对策
1.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
统计管理体制是统计工作中带有根本意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统计资源的投入方式,统计活动的产出质量以及统计工作的总体效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统计工作建设和发展的水平。《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生产的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表现在系统内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统计管理受干扰较大、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分工不明确等。因此,必须对现有的统计执法检查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我国的统计执法检查模式。统计执法检查体制改革必须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坚持统一性、独立性和集中性相结合原则。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3种改革方向:①垂直改革方向。比照国税、海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垂直管理的基础上,在统计业务、编制、干部和经费上全部实施统一管理。②半垂直改革方向。这种改革方向是在工商、地税等部门实践的基础上,比照垂直改革的优点确立的一种改革办法。乡镇统计机构作为县统计局的派出机构。③二元体制改革。所谓二元体制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系统垂直管理,地方统计系统相对独立,中央和地方互不隶属,属于国家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中央统计系统承担,属于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地方承担。
2.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社会各界急盼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处理一批违法行为来促进整体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但是,现阶段统计执法检查主体的执法素质能力相对较低,以严重制约统计执法检查。如何提高统计主体执法能力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不仅是推进和加强统计执法检查能力建设的紧迫要求,而且对于推动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②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监督。监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纪律是保证工作质量的规范。要想预防政府统计机构带头违法、滥用统计行政执法权必须加强监督,以保证统计行政执法的质量。
3.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屬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瑕疵会严重影响统计执法检查的质量,进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整体质量。因此,要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质量,就必须更加重视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完善:①完善立案程序。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对确有违法事实,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完善立案程序要完善立案依据和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来源不仅是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更应该吸收群众检举揭发、网络媒体曝光等案件来完善立案材料的来源。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立案的法律意识,杜绝不立案先调查、不立案就处理的执法方式。②完善调查程序。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就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完善调查程序首先要完善亮证告知程序,亮证即出示相关证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要合法、有效,杜绝执法人员冒名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过程要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要依法取证,取证过程要公开。③完善处理结案程序。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参考文献:
[1]熊振南主编.《统计法导读》,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篇5: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篇6: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镇“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镇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XXX常务副镇长为组长,分管工业的XXX副镇长为副组长,统计站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镇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二、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情况
我镇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对我镇辖区内XX家“三上”企业的20xx年年报表以及20xx年已上报报表、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以及“企业一套表”网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是:一是所有“三上”企业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档案;二是统计硬件设施比较完善,配备了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三是企业的统计报表填写准确、完整、规范,报表都有负责人签名和企业盖章,没有发现有涂改数据的现象;四是统计报表归档比较规范,按专业分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报表都附有封面、目录等,比较清晰明了;五是台账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行设置,台账也是按专业分设置了进度台账和历年台账,大部分企业台账登记比较及时,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能够相吻合。六是“三上”企业报送报表及时,没有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网报直报率达100%;七是企业指定了统计负责人,配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人员,有部分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镇“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2今年以来,我局在省、市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全县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做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们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要求,及时召开局务会,研究制定我局实施方案。与此同时,立即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县领导明确指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局内部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
排。为保证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制定了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是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二是出台了局内部各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三)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首先召开全局会进行部署。会上,县局根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部署要求,对检查强调了三点要求,一要明确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二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揭露问题不遮不掩,整改措施有的放
矢。三要通过这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优化统计法治环境。
二、统计执法检查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XX统计站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这几个乡镇主要表现在农业基层统计报表缺失、不全、迟报的现象。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以上乡镇属于编造统计数据、按照《处分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二轮检查,以上乡镇在规定的时期内都已改正。
三、存在问题
一是还需进一步浓烈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由于对《统计法》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基本靠统计部门本身,导致对《统计法》的推动力不够,仍存在社会上对《统计法》知晓度、关心度、理解度和执行度不够。
二是还需靠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来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提高。当前,由于加快民营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新办企业迅速增多,给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的设置等统计基础工作到位增加了压力和难度,这既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而且还影响了全县统计数据质量。
三是还需进一步解决统计执法难的问题。由于统计数据反映的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经济工作的成果,直接体现各级领导的工作实绩。统计执法实践中的“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又和地方发展经济的要求不一致,各种关系难以协调,导致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制裁。
四、整改措施
我们将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存在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整改到位。
1、正确对待统计数据上报问题。各统计人员要认识统计工作意义所在,责任重大;认识新形势对统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认识到我们工作中的问题还很多.树立“有为才有位”的工作理念,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成就感。在实际工作中摆正心态,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2、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检查,增强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可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劳动情况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以此类推,形成统计执法的强大声势。
3、加强基层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目前,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在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不出穷,加之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应加大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工作力度。县局将直接培训到各乡镇统计站及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并在各种新项目调查过程中,亲临基层指导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总之,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我们将建立统计执法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紧紧围绕维护统计数字真实性这一核心,从自身抓起,认真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推算、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避免因人而为的随意性,同时要抓好统计执法这一突出环节,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全员化、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3根据县统计局安排部署,我局及时成立了检查小组,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展开气象统计工作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统计人员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气象统计工作,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气象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统计,在保持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局机关又及时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盖世民局长任组长,孟令忠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事务,从而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强统计普法,严格依法统计
1、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气象普法重要内容之一,结合“三个一”、“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开展《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其中,重点抓领导人员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采取中心组学习会、继续教育等途径,强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严厉禁止官出数据、乱出数据的行为。通过广泛的宣传,系统上下统计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全体干部职工能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纪,在统计工作中不说外行话,不做违法事。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统计,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平常工作中,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情况、各项气象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情况和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情况进行督查。此次行动,我们对20xx年以来的气象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未发现有单位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统计行为失察等问题;未发现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情况;未发现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部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质量
统计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科学决策,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气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我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统计质量。一是在观念层面上,强调统计质量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生命。要求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树立自身的形象和工作的权威;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杜绝层层下达高指标的做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在具体业务上,坚持从基础做起,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加强统计资料归档工作,从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数据处理、质量验收、开发应用等各个环节层层加强质量控制。三是在制
度约束上,健全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经常性的数据质量督查制度,重要报表由提供相关数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负责,从而有效避免了数据失真现象。
总之,我县气象统计工作领导重视,执法严格,此次大检查,未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探索改进,促进旅游统计工作更上新台阶。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4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解决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根据xx精神,我县积极行动,在全面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各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统计执法工作,构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工作环境,做好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xx号),并成立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司法局、统计局、城调队、农调队等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中层干部担任。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务必高度重视,从全县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急事认真抓紧抓好。各乡镇、各部门也均成立了相关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机构,自下而下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明确责任、突出任务
为了确保本次大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我局向各乡镇、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下发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实施方案》(xx号),并制作了《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自查问卷》、《x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统计站自查表》、《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自查问卷》和《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自查表》,明确自查主体为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乡镇统计站和统计调查对象四个层次,明确自查时限为xx年至XX年1—6月,同时根据不同的自查主体对自查内容也予以明确,做到了任务清晰、责任明确,整改报告《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此外,县统计局还将本次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要求局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所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当地调查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三、全面配合,积极实施
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能全面配合,积极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了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向县统计局报送了相关材料。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材料和自查报告中看,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归档完整,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报表资料也基本完整,自查结果与上报数据基本一致。但通过自查也发现了个别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有6个工业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其中迟报5个;有2个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分别有1个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7个单位劳动工资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2个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自查还发现全县有xx人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再如,太华煤矿产品产量上报数为xx万吨,核查数为xx万吨,虚报xx万吨;该企业产值上报数为xx元,检查数为xx万元,二者相差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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