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鸡养殖保险条款2010版(精选3篇)
篇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鸡养殖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鸡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肉鸡):
(一)投保的肉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时肉鸡在10日龄以上;
(三)肉鸡存栏数8000只以上(含);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六)肉鸡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七)肉鸡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禽霍乱、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
(五)淘汰肉鸡宰杀;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以外的药物反应造成的肉鸡
死亡;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肉鸡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八)在疾病观察期内肉鸡发生的疾病导致的死亡。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鸡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饲养圈舍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导致的保险肉鸡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肉鸡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4倍的按4倍计算,同时须确定投保存栏数;每只鸡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确定,且最高不超过10元。
保险金额= 当年累计存栏数(只)×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当年累计存栏数、投保存栏数和每只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实际存栏数(只)×3%×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肉鸡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肉鸡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肉鸡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肉鸡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肉鸡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肉鸡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转让手续。
因保险肉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肉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鸡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肉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
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肉鸡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肉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且一次事故死亡只数超过实际存栏数3%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规定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款金额=死亡肉鸡总尸重(公斤)×每只保险金额(元)/2(公斤)-免赔额-残值
保险肉鸡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40%计算死亡数量;按同批次肉鸡平均重量计量尸重。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肉鸡总尸重(公斤)×每只保险金额(元)/2(公斤)-免赔额-死亡肉鸡总数(只)×每只肉鸡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只)
(三)若保险肉鸡发生第三条中的疾病责任时,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的死亡损失。
(四)若保险肉鸡平均每只尸重超过2公斤,按2公斤计赔;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出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存栏数小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存栏数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肉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天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鸡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六条 保险肉鸡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九)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二)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六)禽霍乱:由巴氏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主要症状:精神沉郁、食欲丧失,鸡冠发红、下痢,呆立于一隅。
(十七)马立克氏病:一种病毒性传染病。病的特征是周围神经发生淋巴样细胞浸润和肿大,各内脏器官、眼球及皮肤出现同样病变并形成肿瘤性病灶,引起急性死亡,消瘦,一肢或两肢发生麻痹。
(十八)传染性支气管炎: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特征是气管炎和支气管炎,呼吸困难,张嘴打喷嚏、产卵量下降。
(十九)传染性法氏囊病:由病毒引起的鸡传染病。病毒侵害法氏囊,造成机体免疫机能下降。
(二十)新城疫:由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败血性和具有高度毁灭性的传染病。以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紊乱,粘膜和浆膜出血为特征。
(二十一)鸡瘟(A型流感):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感染疾病综合症。(二十二)互斗:肉鸡之间的互相咬杀与博斗。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肉鸡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3%
二、保险费计算
按年度投保的保险费=保险年度累计存栏数×每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批次投保(每批次保险期间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费=本批次投保存栏数×每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鸡养殖保险条款2010版
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三)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奶牛品种、畜龄以及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6成。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不超过4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奶牛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奶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奶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奶牛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O℃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奶牛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6%
二、保险费
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鸡养殖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保险合同中的农业机械是指纳入农机管理范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第四条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农业机械上的人员。
第五条保险合同中的操作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合法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的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投保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投保时,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投保人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财政补贴资金由保险人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
第一部分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
(七)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八)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
(九)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有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农业机械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在被保险农业机械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理当采取合理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况下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或者遗弃被保险农业机械离开事故现场,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操作证件、操作证件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的允许操作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5.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擅自操作的。
(三)被保险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证件、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测试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自燃;
(四)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损失的;
(五)因非法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损失的;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被保险农业机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六)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因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损坏。
第十二条本保险事故起赔点为200元。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农业机械,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未能协商确定的,修理费以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第十四条被保险农业机械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十六条赔款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当农业机械实际价值不足额定保险金额时,以实际价值为准,农业机械实际价值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部分损失
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实际修复费用低于200元的,不予赔偿。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或多次损失的赔款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依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农业机械,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农机、公安事故处理部门进行处理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无责任时,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10%计算。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理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致使受害人损失扩大的部分;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操作证件、操作证件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的允许操作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5.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擅自操作的。
(三)被保险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证件、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测试期间;
4.农业机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因非法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农业机械上的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农业机械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也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未能协商确定的,修理费以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第二十五条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农机、公安事故处理部门进行处理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造成的操作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理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致使操作人员损失扩大的部分;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操作证件、操作证件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的允许操作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5.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擅自操作的。
(三)被保险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农业机械注册登记证件、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测试期间;
4.农业机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因非法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直接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法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操作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操作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操作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为定额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试行)》执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证件和发生事故时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相关操作证件。
属于农机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于十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不得超过六十天,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农业机械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被保险农业机械转让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缴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自交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标的未出险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投保人自交的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标的已出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涉及保险费财政补贴的,由保险人退还当地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规定的,保险人协助受害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一)碰撞:指被保险农业机械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农业机械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二)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三)坠落:指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农业机械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四)火灾:指被保险农业机械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五)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七)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八)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农业机械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农业机械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九)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农业机械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十)测试:指对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性能或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十一)自燃:指由于被保险农业机械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引起的燃烧。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农业机械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被保险农业机械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十三)交通事故:指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十四)农机事故: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十五)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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