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关键词: 密集 场所 能力 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通用10篇)

篇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3-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篇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建设工作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责任要明确。一是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要明确单位员工岗位消防责任。责任明确要有书面文件资料。

2、检查要经常。一是单位组织:第一,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所有楼层、消防设施器材等);第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第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检查一次;第四,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开展夜间检查。所有时间段的检查、巡查都要有详细记录并符合要求,填写要实事求是,要有问题反映及处理情况记录。二是员工自查。单位员工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消防安全,应该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进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的检查情况。岗位检查要有员工的工作记录。

3、隐患要消除。单位或员工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单位要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及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或通知,以反映隐患发现、整改消除情况。

4、设施要维保。一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率;二是维保协议中要明确维保公司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消防系统设备的操作培训。今年构筑“防火墙”工程检查考评,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自动消防设施关停、瘫痪或不能发挥报警灭火功能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队伍要健全。应建的专职消防队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有保安队的单位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队伍建设要有基本情况资料及开展工作记录。

6、特种人员要持证。一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二是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熟记应急处置程序7个要求,必须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具备相应岗位技能是重点单位检查考评的重要指标。

7、演练要定期。一是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要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机构、人员、处置程序和措施,要体现第一、第二灭火力量,既要反映灭火,又要体现疏散;二是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三是随机设定起火点,由单位按预案组织演练。

8、设施器材要懂用。一是员工会使用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二是巡查保安或专职志愿消防队员会使用消火栓。

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9、员工要掌握逃生技能。会报警、会灭火、会疏散、会逃生。一是员工熟悉发生火灾后的逃生方法;二是熟记安全出口和 疏散通道等逃生路线的位置,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

10、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单位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疏散引导人员要有书面资料记录。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1、氛围要浓厚。单位建筑物要在室内外设置相应的“四个能力”等消防宣传牌、标语等内容。

12、标识要全面。一是单位建筑物的天顶、楼层、通道、出口、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地下水泵房、灭火器配置点等,都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采用相应的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二是单位建筑物的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13、培训要到位。一是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二是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三是从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到部门负责人、教师、保安、餐厅厨师、客房及餐厅服务员等,都要成为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要通过发放每人一张消防安全“明白卡”等形式,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及火灾危险性,掌握“四个能力”基本内容,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

14、档案要齐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施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的文件资料);

5、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包括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9、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0、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包括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2、火灾情况记录;

篇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1部分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开业, 存在着先天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大多设置在沿街房内或由其他建筑改造而成, 不少该类场所尤其是较小规模的场所没有经过防火审核和验收, 场所实际经营条件与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往往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自动报警和喷水等消防系统欠缺等难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1.2一些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场所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漠视消防安全, 防火意识淡薄。这些人员密集场所除了平时消防经费投入不足, 在经营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 安全出口上锁, 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用等等, 甚至由于经营上暂时的需要, 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严重妨害了单位的消防安全。

1.3部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欠缺。经营业主自身的安全素质不高, 单位员工也欠缺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单位内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消防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譬如, 这些单位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防排烟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后, 由于欠缺必要的消防专业知识、未落实专人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长期得不到正确的维护保养, 损坏老化现象严重,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 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

1.4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违章用火用电现象普遍。人员密集场所由于顾客流动量大、可燃物品集中、电气设备繁多, 管理难度较大, 许多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体育场馆因大型活动需要, 临时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过负荷用电, 违规操作, 一旦电气线路安装或使用不当, 极易引起电气火灾。

1.5部分原先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进行改、扩建, 造成新的火灾隐患。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擅自进行经营场所的改、扩建, 并且在此过程中擅自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进行美观装修, 降低了建筑的整体耐火等级;违规取消防火隔断, 或进行防火分隔不合理, 妨碍了正常的消防安全疏散;改变了原先电气线路设置, 破坏了保护措施,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火灾迅速蔓延, 致使过火面积增大, 火灾损失扩大。

2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

2.1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切实增强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政府各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单位本身要从思想上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 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自身, 要自觉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努力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自主管理工作机制, 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同时, 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并逐级签订, 从消防安全角度对上至单位主要领导, 下至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工作行为都要进行严格规定, 从而使消防工作责任层层落实, 形成一个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从思想上、行动上有效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政府牵头, 部门合力, 共同把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源头关”。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到的职能管理部门很多, 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大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各司其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确保消防监督工作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不留死角。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来讲, 除了加强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外, 还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 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合力。

2.3强化培训, 立足自救, 有效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在开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 要组织对单位内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确保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同时,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还应提醒顾客注意防火, 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提示标识, 切实增强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学校、幼儿园应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机构也要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 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 (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2.4重在平时, 措施到位, 加强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平时, 要认真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道。同时, 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维修保养, 保证其完好有效, 确保发生火灾后, 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进行有效的扑救。

2.5严格执法, 加强服务, 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应依法下发相关法律文书, 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过程中, 公安消防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 切实加强检查指导, 帮助人员密集场所“快、好、省”地改正火灾隐患, 真正体现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对于那些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 联系舆论媒体予以曝光, 以起到有效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的作用。对于本地区存在的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此外, 公安消防部队还要大力强化执勤备战工作, 加强对辖区特别是重要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的“六熟悉”, 进一步完善灭火应急作战预案, 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演练, 切实增强灭火实战能力, 以在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时, 消防警力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施救,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摘要:就目前全社会火灾发生的总体状况来看, 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尤为多发, 已成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 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工作, 对于保障当前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对策分析

参考文献

篇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九小场所” 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职责;

(2)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篇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试行)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单位、小场所(简称“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九小场所”,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可参照执行。

a)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d)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i)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术语与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建设标准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九小场所”内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有无遗留火种; h)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i)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等娱乐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在营业时,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b)演出、放映等场所内是否有人吸烟、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焰火等行为;

c)与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是否贴邻布置。

3.1.3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3.1.4 应在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检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其他员工应定期抽查。

3.1.5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6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3.1.7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九小场所”应当购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为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3.2.2 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处置程序、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3.2.3 “九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4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利用现场附近的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打“119”电话报警的同时报告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 c)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3.2.5 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3.2.6 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3.2 应在工作、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应张贴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说明或示例图片。3.3.3 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3.3.4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3.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及时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九小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单位、本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九小场所”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单位、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3.4.3 “九小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3.4.4 “九小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等标志,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如:请保持通道畅通、请勿吸烟等标志;

d)禁止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等标志。

3.4.5 “九小场所”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的要求执行。达标判定

篇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

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d)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f)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g)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h)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i)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j)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k)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l)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m)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f)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g)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e)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7、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8、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9、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0、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c)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b)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c)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d)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e)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5、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 验收

篇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概括

1.1 火灾危险源的辨别

消防人员要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一切相关信息都有着详细的深入的了解, 并将其划分为容易评估的区域, 对人员密集场所内容易出现火灾的3要素要引起高度重视, 点火源、可燃物、助燃物

1.2 火灾事故的影响人员辨识

消防人员应该针对人员密集渔区进行详细的辨识, 分析其发生火灾后, 可能会受到伤害的人群, 例如, 密集场所内的各个管理人员, 来密集场所内消费的大众群体。

1.3 火灾风险与人员风险评估

深入剖析发生火灾的原因、火源、火情的蔓延形式等, 继续展开火灾风险与人员的风险因素分析, 其中涉及到的内容较多, 主要就包括了可能性评价、严重性评价等, 对于部分容易出现的微小风险因素可以不予考虑。

1.4 火灾风险控制

火灾风险控制所涉及到的内容就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 应该尽最大努力的将火源进行消除、减少与隔离。另一方面, 要分析与制定出有效的防灭火举措, 在制定灭火措施的同时还要检查一切灭火设备与系统等是否性能良好, 例如, 消防设备与器材、火灾报警系统等。最后, 要尽最大努力展开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在这方面就需要检查应急疏散照明、标志与警示等是否完好, 有无出现差错等。

1.5 记录、计划、告知、指导与培训

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中, 主要负责人还应该对消防安全评估的最终结果认真记录, 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火灾隐患的检查, 尽可能的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事先制定好出现火灾事故后可能会出现的应急预案以及人员安全疏散预案, 加大对消防安全与应急的培训力度, 增强人员密集区域场所内部人员的警惕火灾的意识。

1.6 复审

对于已经作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分析、预测与评估, 应该展开定期的审核、研究与修正, 并对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及时针对部分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修正。

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各大市、县、区内的人员聚集地都较多, 空间结构与布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其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对于部分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重点火灾隐患风险因素, 倘若这些因素中有一项出现危险, 那么都是重大火灾事件的发生源, 现阶段将消防安全检查项目归纳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具有的否决权的重点项, 倘若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 那么这些人员密集区域内的所有消防安全状况都会被视为不合格处理。

倘若不具备上面所说的单项否决项, 那么就一定要从消防安全管理、场所建筑防火等方面出发, 仔细、全面的对人员密集区域的内一个角度都进行综合消防安全检查, 这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分析:首先, 应该利用专家评判法来分析各一级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 以此来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二级评估指标评估值, 最后还需要对人口密集场所的综合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并确切的分析出最终的安全评估值, 所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应该分为三个类别, 即人员密集区域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人员密集区域的综合消防安全大检查, 人员密集区域的分项安全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一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所涉及到的主要是最高级别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般都是由消防总队各个专业人员来展开的各种详细实施, 对整个人员聚集较多的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进行分析, 对可能存在的所有火灾隐患进行全面预测, 并制定出整改措施, 对人员积聚区域的局势进行分析, 下达消防安全状况书。

人员聚集区域二级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是指在人员聚集较多的区域内的综合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 一般都是由消防支队来对实施这一环节相关内容, 这一环节涉及到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区域内部的人员安全疏散等。

人员密集场所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应该依照人员密集区域所具备的自身特征, 火灾隐患相关情况等, 来确定相应的设计规划安全检查项, 这也是当前人员聚集区域内消防安全负责人与业主该区域内的全面消防安全自查。

3 小结

人员密集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发生频率较多, 一旦发生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 所以一定要加大对火灾救济力度建设以及引导群众有序的、科学疏散的逃生能力训练力度, 并通过笔者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包括了以下两个内容:

一方面, 人员较为密集的区域内引发火灾风险的因素较多, 具有较强的突发性, 一旦发生火灾后火势将难以控制, 另一方面, 还需要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 制定多样化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与人员疏散制度, 对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疏导。

另一方面, 消防安全评估是人口聚集区域对火灾这一灾害性事故进行有效预防的基础, 在人口聚集较多的区域内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消防安全分析评估。

摘要:人员密集场所的最大特征就是人流量高度集中, 流动性较强, 倘若出现了火灾事故, 那么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几率是相当高的, 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主要是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并给出了几点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分析,思考

参考文献

[1]张清林, 任常兴, 李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分析[A].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7.

篇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口密集场所类)“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单位名称:大连一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时间: 2013年1月25日评估成绩:90分

篇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小场所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的以下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执行。

a)客房少于20间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建筑面积小于200 m2的餐饮场所; c)建筑面积小于500 m的商场;

d)建筑面积小于1000 m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2000 m且摊位少于200个的室外市场;

e)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10人的场所。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均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

22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局部自动喷水灭火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及正确报火警方法。

3.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

b)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c)组织人员疏散逃生。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3.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3.4.3 小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

3.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识:

a)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b)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c)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d)警示性标志.如: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4 达标判定

4.1 小场所应按照本标准,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

4.2 小场所自我评定的方法:

a)检查员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员工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检查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c)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d)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4 小场所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5 小场所自我评定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篇1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

(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

(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置逃生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下列场所其配置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10%;

(二)宾馆、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宿舍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美容美发、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厅等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5%。

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设置在人员密集的活动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火场逃生应急箱,应急箱内应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烟面罩、救生绳、简易缓降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标志、提示和使用标识、警示性标识、禁止性标识、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三)疏散楼梯应在各楼层适当位置设置楼层标识,首层与地下室连接处的楼层标识设置应明显醒目。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一)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店、宾馆、展览馆、阅览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二)设置在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4m(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其他场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7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标识:

(一)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文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二)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等警示性标识及“禁止上锁”等禁止性标识;

(三)防火卷帘正下方地面应设置固定标线,在标线范围内设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标识;

(四)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下方地面上应采用明显标线划定操作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应张贴“禁止遮挡”等禁止性标识;

(五)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划线标识,在标识范围内禁止设置柜台、货架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应每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并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

(一)宾馆的客房;

(二)医院门诊楼的疏散走道、住院楼的病房;

(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和走道;

(四)商店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固定设置,并在图上标明该点位置及最优疏散路线;

(二)房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直接张贴在房门内侧,且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16cm×25cm;

(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设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35cm×50cm,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m;

(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明显标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实以下措施: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三)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制定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明显部位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设置宣传栏,放置消防逃生手册,利用视频、网络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及宾馆客房应在视频设备的开(待)机画面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宣传节目或滚动字幕,并设置消防安全温馨提示卡。

商店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劳动密集型企业厂区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栏,生产车间内应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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