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查帐范文

关键词: 汽车修理 查帐 税号 申请报告

第一篇:企业查帐范文

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申请报告

**县地方税务局:

我**县*****厂(税务管理码:*******,税号:*******)于200*年*月成立,现时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与维护。我厂注册资金100000,经营逐年全面有序开展,至2012年全年销售额已达到200万元,现我厂应用会稽源财务软件做账,企业帐册完全,核算方式健全, 对收入与成本、费用等支出能够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厂

二O一三年*月*日

第二篇: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查帐报告审核指引

(2007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提高查帐报告质量,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供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考。

第二条 具有在我市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受托人)受房地产企业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出具查帐报告时,在遵守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引的相关条款进行涉税事项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引未提供的情况,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规范的要求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第三条 由于审核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受托人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受托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执业准则实施审核工作,只能对纳税申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而不能对纳税申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因而在审核过程中,受托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纳税申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四条 审核过程应该有完整、真实的记录,审核结论应该有计算、测试、评估、分析的过程、结果及证据支持。审核过程、审核结论、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保持职业敏感性,对用常规方法不能充分取证和开展审核,且又无法实施其他审核方法的重大涉税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对该事项的适用税收政策有疑问的,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性,对于委托人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审核范围和审核过程受到限制的,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 委托人无法提供审核所必需的资料;

(二) 委托人帐册混乱,难以实施帐务审查;

(三)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受托人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持保留意见;

(四)存在对应纳税所得额有重大影响的涉税问题,预见在汇缴期内无法得到解决;

(五)在对应纳税所得额有重大影响的涉税问题的税收政策上不明确,预见在汇缴期内无法得到明确。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审核前的准备

第七条 受托人首次接受委托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应当了解委托人的基本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评估可行性、风险与工作重点。如果涉及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核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使用了前期报表的数据,受托人应进行适当的审查。

第八条 期初余额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 分析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上期审核调整分录是否正确入账。

(二)了解上期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

(三)了解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上期会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若是则受托人应查清原因,并应特别关注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

(四)如实施上述审核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或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鉴证程序:

1、询问委托单位管理部门。

2、审阅委托单位上期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

3、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核程序进行证实。

4、补充实施适当的实质性测试审核程序。

第三章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的审核

第九条 受托人应该获取有关证据,在查帐报告中披露委托人开发项目的地理位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受托人可以采取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取证、分析方法评价委托人的会计核算情况对各审核项目的影响,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鉴证单位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成本的审核

第一节 开发成本(生产成本)的审核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审核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基本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价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并一贯遵守。

(二)取得或编制开发成本、费用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三)了解委托人成本、费用的合同及协议的执行情况,抽查大额成本、费用项目,审核当期支付的开发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审核本期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费用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注意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五)审核预提尚未支付的开发成本、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第十二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审核:针对拆迁补偿中产权臵换、货币补偿、产权臵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形式重点审核其入账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果以房屋回迁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其所得税的计征参照国税发[2006]31号文,同时审核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前期工程费在完工与未完工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关注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时是否依法取得承建商提供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的,应当建议委托人在本次审核结束前取得发票,否则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具体审核要求:

(一) 出包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施工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或工程进度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对于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要审核其在发生时、工程进度领料抵冲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税法规定。并结合以下方法:

1. 实地查看企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2. 审核开发商是否利用关联企业(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通过加大或缩小建筑安装成本造价,虚增或虚减工程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重点要放在工程费数据的复核上,结合帐载数据、预算、建安合同和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3. 获取企业提供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下面规定,正确使用“开发成本——某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某施工单位”和“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两个会计科目进行工程结算:

(1)按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办理预付备料款。

(2)由施工单位按照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开列月(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和工程价款预支单,开发商办理工程预支工程进度款。

(3)施工单位月末(或阶段完成)呈报已完工程月(或阶段)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开发商按规定抵扣工程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其中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必须由开发商委托的监理公司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4)办理年终已完工程竣工、未完工程盘点和年终结算。 (5)工程竣工时,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 自营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都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成本项目。审查时应注意:

1.取得相关资料:

(1)预计工程总成本、累计已发生成本以及完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2)本年和累计的已在利润表中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毛利及毛利率;

(3)本年和累计的工程工作量;

2.关注项目成本核算的具体内容:

(1)对人工费审查时关注是否有虚报人数,夸大工资支付额。在审核时,要正确划分雇员与非雇员的区别,对委托人支付非雇员劳务报酬未依法取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应当建议委托人在本次鉴证结束前取得发票,否则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材料费审查时结合材料领用存登记簿,检查材料领购是否正确,单据是否齐备。

(3)机械使用费的审查,对于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的审查,应结合租赁合同检查是否有虚增成本费用;对于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的审查,应重点关注计提的该项机械设备折旧是否正确。

(4)其他直接费及管理费的审核,应关注数据资料的来源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审查:重点审查纳税人与承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完工与未完工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查: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绿地、花园、停车场、商业网点、教育设施及会所等,其相应支出不能计入开发产品建造成本。

(二)对开发商预提的配套设施费,在预提年度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实际发生并动用预提配套设施费时,可作纳税调整减少。

第十七条 开发间接费的审查:

(一)开办费的归集摊销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二)审核借款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正确。

(三)对周转房要注意摊销是否正确,有偿转让配套项目和大配套项目之间是否已分摊。

(四)对企业资本化利息的审查:检查企业“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了解企业资金来源情况;检查企业“财务费用”等科目,判别企业列支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检查企业资金往来科目,针对长期挂账情况,分清是借入资金还是借出资金,是否属关联企业。

第十八条 对其他事项的审查:

(一)对于已完工的项目,审核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的金额是否正确,包括计算标准(面积)、单价、金额是否合理、合规。

(二)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单项或单位工程发生报废和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扣除。

(三)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臵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检查有无不合法有效凭证入账现象。检查时可以与合同协议进行比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五)区别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合理性原则与税法所强调的实际发生和合法性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第二节 开发产品(周转房、出租开发产品、库存商品)的审核

第十九条 对开发产品的审核范围包括:开发项目已经完工,达到可销售状态或可使用状态,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项目,包括自行开发转入,此外还涉及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对外投资、合作开发转入、盘盈等项目。

第二十条 自行开发产品转入的审核:主要审核自行开发产品是否完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实地检查自行开发产品,审核其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视同销售转入(委托人接受投资、捐赠、拍卖、重组等) 开发产品的审核:

(一)接受投资、捐赠等取得的开发产品是否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与帐表是否一致。

(二)审核接受捐赠是否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注意“资本公积”科目的发生额。

(三)实地查看实物资产,审核接受投资捐赠的真实性。

(四)考虑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例如取得“烂尾楼”等开发半成品的成本差异。

第二十二条 视同销售转出开发产品的审核:审查视同销售转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转入的审核:审核合作开发转入开发产品是否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与帐表是否一致。实地查看实物资产,审核合作伙伴转入是否真实。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转出开发产品的审核:审核合作开发转出是否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与帐表是否一致。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损害减少的审核:

(一)审核实质性损害减少是发生在工程项目完工前还是工程项目完工后,完工前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减少是否直接记入未完工项目的成本;完工后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减少的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或者经合法的中介机构鉴证。

(二)审查纳税申报表,审查不合法的实质性损害减少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审查开发产品贷方发生额,审查是否有实质性损害减少的开发产品未记入营业外支出,而是记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并审查其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 盘盈的审核:审查营业外收入科目,抽查大额项目,并实地查看,审查盘盈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盘亏的审核:

(一)审查营业外支出科目,抽查大额项目,审查盘亏的真实性。

(二)审核盘亏的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或者经合法的中介机构鉴证。

第二十八条 出租开发产品的审核:

(一)审查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审查纳税申报表,检查出租开发产品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费,适用税率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三)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检查出租开发产品的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结转固定资产的审核:

(一)审查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二)商品房转入经营性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计提的折旧差异额是否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出售时是否按计税成本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 期末余额的审核:编制期末余额审核表,加计汇总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报表核对,审查是否相符。

第三节 销售成本(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销售成本” 、“计税成本”的审核包括国税发[2006]31号文明确的确认销售和视同销售所对应的计税成本的审核。

第三十二条 销售现楼的项目,受托人应了解委托人在会计上确认销售实现的标准,对照委托人是否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明确规定的时点,作为税收上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发现有差异,应当进一步跟踪审核。受托人通常应按照以下方面考虑现楼销售成本的结转:

(一)审核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审查在记账凭证后附的“成本计算单”,是否详细列明根据“开发成本”各明细科目计算各建设项目的单位成本过程,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查明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配比原则,前后期是否一致。

(三)应通过审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分析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第三十三条 预售收入结转销售:预售收入本应对应未完工产品,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采用预售方式在会计上和税收上都无须结转销售成本,待符合完工产品条件后再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和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条件下,还应当在上式基础上按照每期销售收入占整套商品房应计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配比地计算相应的计税成本。

(一)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二)审查成本对象总成本,是否按计算公式:成本对象总成本= (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基础设施费 + 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 + 建安工程招标价格 + 开发间接费 ) /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验算计算是否正确。

(三)重点要放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数据的复核上,要结合账载数据、预算、建安合同和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四)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的成本中,增加销售成本。

(五)在检查中要注意,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无将应记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直接转入销售成本,造成提前结转成本,少纳税款。

(六)重点审查开发产品科目的贷方是否按销售房屋面积结转销售成本。

(七)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第三十四条 审查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是否正确,有无重复扣除已提折旧或已摊销费用,造成多转成本现象。

第三十五条 审查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时间、计税价格、计税成本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销的审核:

(一)应注意查明有无商品未销售、编制虚假代销清单、虚增本期销售成本的现象。

(二)代销确认收入的时间、计税价格、计税成本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合作开发的审核。 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或者分配项目利润的,其确认收入的时间、计税价格、计税成本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章 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核 第三十八条 收入鉴证的基本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三)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抽查大额收入项目,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错记、隐瞒或虚记的行为。

(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对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上的差异。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验证收入在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是否存在高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收入记入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收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受托人可以运用截止性测试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检查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止决算日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预售收入备查簿”的审查:审查企业按照项目(滚动开发的,按期)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注明:购买者、购买房屋具体位臵(栋、单元、室)、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确权尾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房产证办理日期、付款方式、预售款、预售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已纳税金、预售款确认收入金额、预售款确认收入时结转的成本。

第四十二条 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核委托人对于完工开发产品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核委托人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核委托人对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核委托人对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审核委托人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八条 审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无不按预售收入(含定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检查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款的现象。以上营业税及附加既可以当期申报税前扣除,也可以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待实现销售时再申报税前扣除。

第四十九条

审查委托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税费。

第五十条

审查银行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账款申报纳税。

第五十一条

审查以房换地的,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十二条 审查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管道煤气开户费等收益是否申报纳税。

第五十三条

审查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五十四条

审查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第五十五条 审查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业务,境外单位是否已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十六条 审查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内资房地产企业,外资房地产企业也可参照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xx省xxx市国家税务局和xxx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查帐报告书

由会计部门的查帐员在检查和分析被查的会计资料后撰写的用以向查帐单位或委托人报告查帐结果的一种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查帐的依据;被查单位的概况和财务间题;查帐的人员、时间、过程;查明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查帐报告书

关于xx厂财务收支恃况的查帐报告

xxx经理: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我们财务部以刘xx为组长的查帐小组,于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对xx厂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所查间题报告如下:

1、挥霍公款、请客送礼间题。该厂20**年花掉“招待费”共计53630. 52元。

2、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公款问题。该厂出纳员候X X 1992年收人现金不进帐,共贪污公款1530.元。

查帐结果表明,上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是严重的,性质是恶劣的,损害了全J职工的利益。主要原因是该厂有关领导放松了财务管理,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我们建议:

1、对xx厂领导及财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财经纪律教育。

2、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帐外收入纳入帐内核算。

3、对挥霍公款的有关人员除要求其退赔外,还要进行处罚。

4、对贪污公款的出纳员候xx,除要求退赔所贪污款项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特讹报告

xx公司财务部(公章)查帐员:刘xx

李xx

任xx

20X X年x月x日

第四篇:查帐证明书

查账证明书

关于[输入企业名称][输入日期(2002)]年度的决算报表,已经按照一般的会计原则和[输入相关信息(如委托书)]的要求,检查了该企业有关的账册凭证,对于需要调查对证的事项,已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征询并得到解决,由于会计处理不很恰当而影响财务指标的部分,也做了必要的调整,并按调整后账目重新编制了决算表一份(见附件),本会计师认为表内所列指标,比较正确地反映了该企业[输入日期(2002)]年度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特此证明。

附件:决算表一份(略)

查帐单位:[查账单位名称](印)

查帐会计师:[查账会计师名称](印)

[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在进行查帐之前

在进行查帐之前,先要针对所查企业的行业、类型、特点,进行充足的政策准备。在企业同财务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企业基本概况后,正式进入查帐阶段,应注意让会计把帐目拿齐全。在查帐过程中,对各个帐户该怎样检查,注重看什么,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带着问题看,站在一种居高邻下的态势来检查帐目,这样才能克服盲目的查帐、手足无措的查帐,做到活而不乱。

一、 先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该企业销售及纳税情况有个大概认识,同时记录有关数字,复印申报表,为以后写出稽查报告准备必要的资料。

二、 看“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方法:

1、 该帐户只有贷方发生额,应对比销项税金贷方发生额帐户,看是否有“没有提销项税的收入”;

2、 看收入的主要来源,都是销售什么商品,结合该企业特点,看是否函盖全所有有应纳入收入范围的商品、产品、废料、辅助材料,是否有可能漏记收入。

例如:化肥厂的炉灰渣、啤酒厂的废渣、药厂的辅助材料等。

三、 看“应付帐款”帐户方法:

1、 该帐户主要注重看“借方发生额”,应付帐款帐户借方发生额一般对应“银行存款”,表示还款或者预付。应注重看“摘要”,并对应有关凭证或“银行存款日记帐”,看是否确实如此,有没有“以物抵债”的情况,换言之,该帐户的借方是否对应着“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总之,只要应付帐款贷方没有对应银行存款,即是异常现象,要追查到底。

2、 从“应付帐款”借方发生额,抽查有关付款凭证,看是否有付款方向不一致的问题,即支票头或汇票的收款单位应该与“应付帐款”明细帐一致,否则即是有付款方向不一致问题,或者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支票头的收款单位才是真正的销售单位,但可能该单位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利用应付帐款明细所列单位来虚开发票)

3、 对于商业企业,还应该审查应付帐款贷方发生额,结合“进项税金”帐,并抽查凭证,,看是否有“未付款抵扣”的情况。

四、“应收帐款”帐户审查办法

应收帐款帐户主要审查借方发生额,结合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及有关凭证,看应收帐款的借方是否对应的是“收入”,如果不是收入,则进一步追查原因。

五、“库存商品”、“产成品”帐户的审查办法

1、 该帐户主要审查贷方发生额,“库存商品”帐户的贷方,应该对应的是“销售成本”。所以应结合“销售成本”帐户及有关凭证,看是否是“转成本”;有没有“库存商品”直接对应往来科目等情况。

2、 库存商品”明细帐贷方发生额的数量应该和“实物保管帐”的出库数量、出库单数量保持一致。如果把二者对比,出现“实物保管帐”出库数量大于库存商品明细帐出库数量的情况,则说明存在货物出库未在财务帐目反映,并没有记销售情况。

有的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品种众多,也可以用“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之和同“实物保管帐”出库金额总和相对照,其道理相同。

六、“管理费用”等费用类帐户检查办法

1、 看是否有红字冲费用的记录,如果有,追查其对应科目,看是否存在销售低值易耗品,未做销售,而冲减费用的情况。红字冲减费用属于异常情况

2、 “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摘要栏,是否有盘亏、毁损的情况,如果有,进一步追查对应科目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

七、“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查办法

审查其他业务支出借方发生数摘要或相关凭证,有无提供营业税劳务耗用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没有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典型的例子是工业企业提供对外服务的运输车队,其耗用的汽油以及其他物料,应该做进项税转出。

八、“营业外支出”的审查办法

该帐户注重审查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对应“原材料”、“库存商品”的情况,如果有,看是否做了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九、“营业外收入”的审查办法

主要看其对应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三个条件”,特别注意是否为应征销售税的小汽车,看是否按6%税率(2000年石国税发34号文)征税。

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帐户的检查

注重看这两个帐户的“借方发生额”,看对应科目是否有领用“原材料”、“库存商品”而没有视同销售或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十一、经过以上的帐目检查,帐目情况应该基本清楚,如果没有查出问题,但仍存在怀疑,可实验采用以下方法:

1、 对于工业企业可考虑“以耗定产”,根据成本计算单的耗料比例以及实际耗用材料或者电力、燃料,来推测出产量,同企业“产成品”帐相比较,看是否有企业财务帐产成品数量与推测的数量比较,明显偏低的情况。

2、 对于商业企业或者工业企业,可以进行“盘库”,看是否有出库未做销售,而且没有记入“实物保管帐”、“库存商品”帐的情况。(实物保管帐同库存商品保管帐是否一致,已经在帐目审查中比较)这是一招“杀手剑”,只是有时候不太容易施行

十二、要注重一些固定的帐目逻辑关系,如“应收帐款”借方-----对应“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贷方------对应“销售成本”、“销售收入”贷方-------对应“销项税额”、“应付帐款”借方-------对应“银行存款”等等,这些都是比较固定的帐目逻辑,在查帐时应多运用“帐帐核对”,以提高效率;而一些不太固定搭配科目的帐目,则要多结合凭证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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