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通用7篇)
篇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和二级机构、建设单位三级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总体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按照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节能减排、工期及造价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确保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质量总体策划,质
— 11 — 量总体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总目标、项目建设分项目标(含安全、环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整套试运指标、工艺质量目标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里程碑计划、招标标段划分、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预控等内容。
第六条 火电工程建设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切实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第七条 火电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坚持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参加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工程全过程控制的质量、职业建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 火电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分为过程性的达标投产检查和最终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可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
凡有创优目标的火电工程,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创优目标应在设计、设备、监理、施工及调试合同中明确。
第三章 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火电工程建设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程序,提出工程质量总体控制要求和 — 12 — 质量对标指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机组达标投产的过程和最终复检;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
第十条 二级机构负责制订本区域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对标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参与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开展达标投产预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机组达标投产复检;负责组织本区域工程建设质量奖项的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对工程建设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对承包商的各项质量管理职责应在招标技术规范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准备情况进行质量管理策划。质量管理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管理工作内容、质量管理要求(含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管理和生产准备管理)等。
— 13 — 3.应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及质量监管计划,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电力行业有关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并报主管二级机构审批。
5.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编制质量管理大纲,作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组成部分,指导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大纲的内容应按照DL/T 1144-2012•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编制。
6.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法性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工程建设阶段
1.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及主控项目的监管,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和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短周期的检查和测量,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率。
2.主要阶段应重视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的管理。在基础施工前、结构施工前、设备安装前三个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及设备交付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进度计划。
3.火电工程建设应实行质量对标管理,应依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和已建、在建同类工程制订明确的质量指标,各项指标不得低于达标投产要求且有具体的目标值实施计划。
— 14 — 4.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请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5.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独立实施工程质量评价。
6.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并及时归档。
7.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全过程管理工作。以及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时应提交质量管理工作专题报告,分析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8.配合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措施,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缺陷)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质量行为,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监督方式分为阶段性质监活动和日常性质监活动,按工程进展阶段分为工程首次质监、施工阶段质监、机组移交生产前和移交生产后的质监活动。应开展以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2.土建工程的四个阶段; 3.锅炉水压试验前; 4.汽机扣盖前;
— 15 — 5.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6.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前; 7.烟气脱硫、脱硝试运后;8.机组整套试运前; 9.机组整套试运后; 10.机组验收移交生产后。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及检查管理
火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的有关规定开展包括计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励磁、节能、环保、金属、化学、热工、电能质量、水工、汽轮机、防雷接地、特种设备,从设计、设备选型、设备监理、设备验收、设备安装、机组调试至性能试验阶段的技术监督工作。应加强技术监督及检查工作的管理。
(一)在设计阶段主要审核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监督的有关要求,对设计资料的输入、交换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设备选型阶段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设备选型是否满足功能、设计、技术协议、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监查审核。
(三)在设备监理阶段应依据技术方案、设计资料、技术指标等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查、检测、分析,包括关键材料、工艺的监查,见证出厂前试验。
(四)在设备验收阶段应对到场的设备验收进行技术监查。
(五)在设备安装阶段应根据工程主要质量控制点对设备安装实施监查,对安装设备的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等进行技术监查。
(六)在机组调试阶段应对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中所有试验、重要记录等进行技术监查。
(七)在性能试验阶段主要对性能试验的条件、过程、结果及试验报告的质量进行见证监查。
第十四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
(一)加强•强制性条文‣贯彻与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设计、施工、调试、检测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控。所有火电工程项目均须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组织实施。
1.•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执行;组织制订、审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实施经费,各参建单位应有各自•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执行专项经费的支持性文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2.专业实施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培训;定期专项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实进行整改闭环;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形成记录。
(二)•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整理出完整、动态的•强制性条文‣清单,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培训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普及学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所有宣贯培训均应留有书面记录(包括参培人员姓名、所属岗位、签到表、宣传贯彻培训内容等)。
3.设计单位应分专业对照•强制性条文‣条款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符合性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闭环。设计监理应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
4.施工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分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消防、输煤除灰、脱硫脱硝、金属焊接、土建、安全等)对施工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
5.调试监理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调整试验阶段的不符合项进行检查、整改、闭环。
6.生产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调试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提交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整改、闭环,并形成文件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火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3月19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9‟292号)中有关火电工程管理部分将不再执行。
篇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区域子公司、分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以及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火力发电企业和供热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内容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增加生产能力为目的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消除影响发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
— 3 — 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五、按照政策要求新增环保设备、设施或提高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
六、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满足政策规定、技术进步、效益第一、统筹优化的原则,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等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要求。
(一)满足政策规定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以现行标准为目标,并考虑适当的前瞻性;
(二)技术进步的原则:技术改造必须紧随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充分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坚持内涵式优化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三)效益第一的原则: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提高机组效率为重点;
(四)统筹优化的原则:同期进行涉及多系统的多项技术改造时,应对各系统改造项目的适应性、匹配性以及对生产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系统优化,避免重复改造。
— 4 — 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后评估及决算审核;
(三)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发布。
第七条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纳入集团公司预算;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税收政策争取等。第八条
二级单位
(一)负责所属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申报,计划分解与组织实施;
(二)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技术改造项目的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四)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 5 — 第九条
火电企业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
(三)负责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储备和申报;
(四)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研究和争取技术改造项目的政策奖励;
(六)按时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在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计划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为特大项目、重大项目、一般及零购项目。
特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一般及零购项目:是指单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 — 6 — 含非生产车辆购置),其中零购项目是指用于生产但不在生产现场永久安装的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
(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
(三)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
(四)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五)火电企业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存在严重隐患需进行整改的项目,节能减排效益显著的项目应优先安排。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安全类项目要着重解决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二)节能类项目必须量化预期效果,原则上投资回收期应小于5年;
(三)环保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环保规划
— 7 — 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存在严重隐患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申报
(一)每年10月25日前,二级单位上报下一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重、特大项目应充分论证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支持性材料。支持性材料应包括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风险分析、工程概算、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跨实施的项目应在计划中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审查及批复
(一)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并参考火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相关火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
(二)每年11月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次年技术改造项目,次年1月31日前,集团公司批复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2月28日前,二级单位将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到火电企业;
(四)3月15日前,二级单位将一般及零购项目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特大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特大项目须逐项申报,— 8 — 由二级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出开工申请,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开工。申请开工报告应包括计划实施时间、技术方案、实施后预期效果、投资估算、项目组织、招标方式、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实行刚性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特殊情况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完成率要达到100%。原则上重、特大项目计划不能变更,确需调整的,如项目取消、新增、跨年延期及预算调整等须由二级单位在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调整申请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后评估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督导火电企业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可研、开工、招标、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等阶段工作,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及造价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组织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可研评审及性能考核试验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特大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 9 — 同时二级单位应明确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协调管理。外委项目,要求受委托单位安排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二级单位在每月15号前上报特大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15号前上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技术改造预算进度。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进度、招评标进展(包括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批复)、费用进度、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等;
(五)特大环保技术改造项目须按集团公司工期计划按期进行168h试运行,在完成168h试运行后须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完成168h试运行两个月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预算管理,特大项目、重大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实施不得突破项目预算额度,一般及零购项目不得突破下达额度。特大技术改造项目预算额度以项目开工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政策奖励。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电价补贴政策,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地方政府备案,积极与省级物价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项目投产后及时落实补贴电价。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项目如遇终止、报废或毁损情况,二级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已发生费用进行审计,并形成 — 10 — 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重、特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可采取专家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形式,主要验收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评项目)、第三方性能考核试验报告(特大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环保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二级单位应监督、指导火电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办理环保相关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队伍选择、采购、资金及质量控制、改造前后的设备性能和经济性比较等情况并形成文件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前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开工申请、开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设备异动申请、内部开工会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质检点控制资料、技术报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检修交待、规程修订内容、异动竣工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年12月底前须全面检查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及文字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文字总结应包
— 11 — 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财务决算、项目完成率、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重点项目的改造效果等,对检查出来的改、串、并及无计划项目要重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后评估
(一)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估要坚持“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以改造后性能鉴定试验为依据,认真分析实际运行情况与试验数据、评判可研预期、评估实际改造效果、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杜绝捏造数据和主观臆断;
(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半年内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运营情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和效益分析等;
(三)重、特大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并将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一般项目后评估由二级单位统筹规划。重点加强节能类项目后评估管理,集团公司对重、特大项目后评估进行抽查;
(四)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部分环保技术改造等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计、决算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项目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效 — 12 — 能监察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决算审核管理。各级单位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项目逐项审核决算,重点考核以下事项:
(一)计划外项目;
(二)项目单位自定项目的单项费用超过规定权限;
(三)项目执行中随意扩大改造范围或在自定权限内过多立项造成计划费用超支。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集团公司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凡未经批准擅自上项目,计划内项目费用超支,未经批准对项目技术方案或实施范围做较大变更,因项目决策或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或竣工且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改造效果严重低于预期目标或总结报告明显失实,特大项目未履行开工请示等情况,均属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经济性、排放指标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二级单位负责对火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管理进行考核,并随技术改造总结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二条
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失实或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不佳、项目效益不良、项目拖延、严重超概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项目完工后资产转资及报废设备、设施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转资。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对已退役的设备、设施、车辆、构筑物或工器具等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对完成报废手续的设备物资,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修废利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重大项目等进行管理,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会同火电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5年9月14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152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计划汇总表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X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表
篇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水平,激发班组活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创建世界一流能源集团,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中国华电工发„2013‟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由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中国华电工发„2013‟449号)为依据。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细则,考评细则应按照班组工作性质、任务不同,考评内容、权重不同的原则进行细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命名“五型”标杆班组、优秀班组、达标班组,表彰“优秀班组长”等形式,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
第五条“五型”标杆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必备条件
1.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班组安全控制目标;
2.工作绩效突出。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3.创建工作扎实。班组为“五型”优秀班组;“五型”班组创建内容充实、载体丰富、方法创新;管理规范、高效,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4.班组成员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未发生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考评和命名
1.“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负责考评、命名;
2.二级单位对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五型”标杆班组必备条件等,在检查、评比基础上,将考评得分排名前列的班组向集团公司推荐;
3.集团公司通过检查考评,对达到“五型”标杆班组条件的,报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4.集团公司每年命名100个“五型”标杆班组。
(三)“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授牌;所在单位给予该班班组长不低于2000元、班组成员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物资奖励。
第六条“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优秀班组由二级单位负责考评、命名。
(二)各单位应明确“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将考评结果报送集— 4 —
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二级单位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优秀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15%。
(五)集团公司在检查考评“五型”标杆班组时,对二级单位考评命名的“五型”优秀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优秀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达标班组由基层企业负责考评、命名。
(二)基层企业应明确“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基层企业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达标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40%。
(五)二级单位应在“五型”优秀班组检查考评中,对基层企业考评命名的“五型”达标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达标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优秀班组长”的评选和表彰。
(一)必备条件
1.所在班组为集团公司“五型”标杆班组;
2.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作风过硬,带领班组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善带队伍,班组形成了团结和谐、互助友爱、奋发向上的氛围,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强;
4.考评期内,班组各项生产(工作)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5.班组管理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果。
(二)集团公司每年评选表彰60名“优秀班组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团审定的方式进行。
(三)集团公司向获得“优秀班组长”称号的班组长颁发证书;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班组建设工作下滑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班组建设工作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看现场、查评资料、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委办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
(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 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 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 5 — 第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
(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6 —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
— 7 — 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置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
(一)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 8 —
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设备资质、进行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具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费用。应当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在依法向政府有— 10 —
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立即逐级报告集团公司,并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故等级,集团公司组织(委托)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用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完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管理体系和机制,规范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实施和动态管理,提高公司系统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战略规划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简称“公司系统”)的战略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规划,是指公司系统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电力和煤炭开发为主营业务,按照“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做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公司系统战略规划分为三个层面,即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区域战略规划(含省级区域和六大电网区域),以及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战略规划,区域战略规划是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在具体区域市场的细化和拓延,企业发展规划是公司、区域战略规划韵具体体现,三者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统一,区域战略规划服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下属企业战略规划与区域战略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战略规划的管理按三个层面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战略规划统领各项工作。指导集团公司投资方向的决策、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管理模式的建立。
第二章
战略规划工作内容
第七条 战略规划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及与之相配套的各专题规划。
第八条 发展战略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展目标。根据企业的使命、市场地位、业务范围和经营业绩,确定企业的定位、愿景和发展目标。
(二)现状分析。包括外部环境分析、竞争对手分析、企业基本情况、竞争力分析等。
(三)发展环境分析和市场预测分析。
(四)发展战略、发展指导思想以及发展目标。包括总体发展战略、各方面的发展策略以及分阶段分解目标。
(五)战略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实施计划,包括发展资金平衡,规划期经营目标预测和实施等。
(六)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各专题规划。专题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现状。
(二)形势分析和需求预测。(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规划目标。(五)规划(布局)内容。(六)实施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研究编制战略规划的主要工作包括:(一)确定战略规划主题。
(二)制订工作计划,含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等。
(三)制订战略规划编制大纲,含战略规划架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基本目标等。
(四)按照战略规划编制大纲,收集相关基础资料。
(五)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基础性分析工作,包括:
1.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和法规分析,行业结构分析,电力、煤炭、金融等市场分析预测,有关电力等行业发展规划等。
2.主要竞争对手分析。包括竞争对手近几年业绩的对比分析,未来几年可能采取的战略举措,其战略举措所产生的影响及竞争形势分析预测。
3.内部情况分析。包括资产状况分析、经营业绩分析、财务状况分析、优劣势分析及竞争力分析等。
4.发展环境和市场预测分析。结合内外部环境分析和 对竞争对手的分析,预测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的发展空间。
(六)制订战略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定主要投资区域、重点业务内容和主要竞争手段。制订主要战略举措。
(七)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目标,包括:规模、经营和财务目标预测,主要增长点预测,总销售额和市场份额预测,投资收益预测目标等。
(八)分解细化战略规划内容,提出分阶段目标及实施计划,确定主要的发展项目。
(九)战略规划实施措施,如人力、资金和组织保证等。
(十)与前一版战略规划的差异及总结。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企业可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区域战略规划,结合本单位所处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二条 各专题规划包括:增量(含电力、煤炭等)发展规划、存量经营规划(含技改规划、节约资源规划和电力燃料发展规划等)、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金融财务规划、人力资源规划等。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管理程序包括:编制大纲的审核、战略规划的编制、咨询审查、批准颁布实施、实施情况监督反馈、滚动调整。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审查依据的原则是:(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是否提升企业核心业务竞争力。
(三)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是否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基本管理程序:
(一)战略规划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战略规划重点和编制计划。
(二)制订编制大纲并报审。
(三)编制公司战略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
(四)中间成果咨询讨论。
(五)公司审核、批准,印发实施。
(六)定期滚动调整。
第十六条 区域战略规划基本管理程序:
(一)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区域战略规划承担单位。
(二)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工作内容、工作思路。
(三)拟定战略规划编制大纲,报集团公司审核。
(四)编制区域战略规划。
(五)中间成果咨询、讨论。
(六)区域战略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集团公司审核意见,对区域战略规划进行修改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企业发展规划的管理程序:
(一)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及所在区域战略规划,编制企业发展规划,经所在区域分支机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区域子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流域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企业战略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区域战略规划,以及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定期滚动调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批准机构。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战略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制定并管理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二)负责与国内外战略研究与咨询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三)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电力、煤炭和多种产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指导、协调区域战略规划和各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五)审核区域战略规划,组织中间成果咨询讨论。
(六)审核区域子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流域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企业战略规划。(七)向上级机关报送区域战略规划相关材料。(八)负责集团公司战略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战略实施,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战略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九)其他与战略规划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专业部门是专题规划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编制相应专题规划。
(二)参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工作。(三)按分工负责战略规划的实施。
(四)提供公司战略规划编制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及地方的与电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规划情况。
(三)所在区域电力、煤炭等行业基本情况、基本构成和发展规划情况。
(四)电力市场供需、电源结构、电力发展规划和主要线路的传输能力等详细资料。
(五)煤炭等行业的市场供需、资源开发情况、发展规划以及煤炭运输能力等详细资料。
(六)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七)战略规划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使用保管上述资料,涉及公司经营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承担区域战略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单位,要明确负责的工作机构,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区域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域战略规划编制的配合单位要按照区域规划编制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要求,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并配合做好区域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章
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滚动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制订战略规划实施计划,分解细化战略规划目标,纳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做好战略规划的宣贯工作,将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二十七条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分析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根据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定期滚动调整公司战略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篇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
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该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技术 监督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年 月 日印发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参照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行业归口、发电企业自主监督为主、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 3 —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技术监督范围
在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能质量监督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对变压器类、汽轮机、开关、过电压、防污闪、发电机、谐波、水工专业实施专业管理。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内容
1、绝缘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2、化学监督:水、汽、电力设备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3、金属监督: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水工建筑物中的重要金属部件,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4、电测计量监督: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和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等。
5、热工监督: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量值传递等。
6、环境保护监督: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烟气的处理设施及排放、噪声治理、环保设施效率、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等。
7、节能监督: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变电设备损耗及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的措施等。
8、继电保护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电缆、母线、输电线路、高压电机等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同期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和励磁系统(包括PSS)及所属二次回路等。
9、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等。
10、变压器类专业管理: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线路阻波器。
11、汽轮机专业管理: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12、过电压专业管理:避雷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和其他过电压保护装置。
13、开关专业管理: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分段器
— 5 — 等开闭合设备。
14、防污闪专业管理:绝缘子、电气设备外绝缘、地理信息等参数。
15、发电机专业管理:发电机、励磁机。
16、谐波专业管理:电压、电流谐波及谐波源。
17、水工专业管理:大坝、水轮机、船闸、水情预报等水工建筑或设备。
18、综合自动化专业管理:综合自动化装置。
第八条 技术监督的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以发电企业自我监督为主,分支机构受集团公司委托,协助集团公司对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是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5、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6、负责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工作经验、先进技术,确定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7、掌握所属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状况,提出技术监督任务。
8、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外委监督项目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技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并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发电企业应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领导)主管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应设立技术监督管理工程师和技术监督(专业管理)专责人,负责本企业本专业技术监督(专业管理)工作。
各发电企业按下列统一专业名称,设立监督(或专业管理)专责人。专业相近的专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由一人兼任,但一人兼任最多不超过二项。
1、水力发电企业:绝缘、继电保护、电测、电能质量、节能、金属、化学(油气)、环保、热工监督专责;发电机、过电压、防污闪、变压器类、开关、谐波、综合自动化、水工专业管理。
2、火力发电企业:绝缘、继电保护、电测、电能质量、节能、金属、化学(油气)、燃料、环保、热工监督专责;汽轮机、过电压、防污闪、变压器类、开关、谐波、综合自动化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并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本企业技术监督网络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企业、车间、班组各级的技术监督责任制,保证各技术监督(专业管理)专责人能够正确、充分履行其职责。
3、开展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保障技术监督专业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4、制定本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本企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技术监督(各专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健全、完善设备技术台帐和档案,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6、对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试验,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7、掌握设备运行、检修中的设备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缺陷及时消除,建立重大设备隐患和故障跟踪记录。
8、按要求报送技术监督相关的材料、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
9、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参加本企业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10、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计量设备,并做好定期校验和计量传递工作。
11、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参加相关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自觉提高对技术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技术监督这一有效手段,减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机组运行的特性和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方式的几点要求:
1、各发电企业应积极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坚持以
— 9 — 自我监督为主,严格控制监督成本,不宜采取“一揽子”委托监督的方式,硬件条件与监督资质具备的监督项目原则上不应外委监督。
2、外委监督的项目应坚持“节俭、必须”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有条件的要进行招标。
3、外委监督项目必须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应结合本企业监督特点统筹规划,增强计划性、经济性、可操作性及约束力。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要按制度要求,重视对各种监测、检验、试验数据的分析,重视对历史数据和各种数据之间的综合比较、分析,要通过技术监督的过程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根据电网、设备状态和运行环境的改变实施动态化管理。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根据各个时期设备运行的特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整。根据设备的评估分析、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针对专业技术与管理的薄弱点、危险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适时和有效的监督。技术监督的标准要根据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不断地进行动态补充和细化,适应发电技术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与技术
— 10 — 监督内容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进步提高技术监督的科技水平。在技术监督领域广泛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方法,加大科技的投入,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技术监督的整体水平。
第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每年12月份要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下一技术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汇报。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1、各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2、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或异动设备的技术台帐应在设备投运后1个月内做相应变更,属主要设备的应报集团公司监督部门备案。
3、事故和重要故障(异常)的专题技术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4、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试验工作。
5、技术监督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应保证技术监督人员的相对稳定,技术监督人员的工作调动需经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认可,并做好交接工
— 11 — 作。各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的名单,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监督部门。
6、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7、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设备制(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连续、有效、准确,并与实际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篇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火电机组“降非停”工作方案
2015年,各火电单位狠抓各项降非停措施的落实,设备可靠性得到有效提升,尤其是电气热工原因引起的机组非停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切实做好2016年火电机组降非停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15年火电机组非停情况
2015年公司发生非停7台次,年台均0.63台,较华电国际高0.19次(较集团公司高0.04次)。其中四管爆漏4次,锅炉原因1次,电气原因1次,热工原因1次,影响电量1.47亿千瓦时。各单位发生非停情况为:
1.广安公司:发生非停4次,年台均0.67次,锅炉四管原因2次,热工、电气原因各1次,影响电量4350万千瓦时。
2.珙县公司:发生非停2次,四管原因1次,锅炉减温水系统原因1次,影响电量9367万千瓦时。其中#61炉水冷壁泄漏,被华电国际认定一类障碍。
3.内江高坝电厂:发生非停1次,为四管爆漏,影响电量1027万千瓦时。
尽管公司2015年公司非停同比下降11次,降幅较大,尤其是珙县公司电气热工两个专业和攀枝花三维公司实现了全年机组“零非停”。但广安、珙县、内江机组强迫停运台均次数仍高于华电国际平均水平,暴露出在防非停方面基础管理仍不扎实,措施落实不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2016年降非停措施及要求
1.坚持“零非停”目标。为深入贯彻“零非停”理念,公司将进一步加大非停奖惩力度,按照“发生非停(泄漏)就考核、全年实现零非停(泄漏)就奖励”的原则,年终公司将结合绩效目标管理规定对各单位非停情况进行考核。
2.强化“零非停”管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零非停”目标不动摇,努力打造“零非停”机组和“零非停”电厂,检修、运行每个专业都要制定本专业防非停措施和定期工作计划,按照“四个凡事”要求,将防非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并不断根据集团公司月度设备异常情况通报中的案例教训以及系统外其他单位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各专业防非停措施和定期工作,逐渐形成防非停工作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防非停责任明确,目标清楚,指标具体,同时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不定期抽查各专业防非停措施及定期工作执行情况,确保防非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3.坚持非停“四不放过”。机组非停发生后,分管领导要亲自主持非停分析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分析技术原因、设备原因的基础上,要深入排查背后的管理原因,非停原因尤其是管理原因分析不清时机组不能启动,原因清楚但隐患得不到彻底消除且没有可行、可靠的防范措施时,机组不能启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责任落实,明确整改时间,确保整改闭环;对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应对制度及时修编,堵塞漏洞,要坚决杜绝重复性、管理性、误操作性事件的发生。
4.做好运行规范化管理。要按照华电国际《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规范化管理导则(2015版)》(华电国际生„2015‟1412号)要求,做好运行规范化管理,不断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人员的监盘质量。切实做好防锅炉灭火、防超温超压、防超标排放等事故预想工作。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以及系统内外各种典型事故,制定运行人员技能培训计划,不断利用仿真培训系统对典型故障和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有效提升运行人员操作调整和处理异常事件能力,杜绝误操作事件发生。机组备用时间较长的,应制定备用机组与运行机组的控制员定期交叉上岗制度,避免备用机组控制员长期闲散,专业知识荒废;机组全停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人员进行规程和各种异常事故处置的调考。
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运行操作防非停F点,避免因运行操作、检查、监护及系统隔离不到位等造成机组非停;逐步建立生产风险通报许可机制,制定运行操作风险预控卡,实现运行操作风险分级管理。积极创建机组启停调度卡、节点状态参数确认卡等,实现机组启停过程及正常调整零误操作;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开展电气操作全过程监控,实现对6kV设备停送电及母线倒闸等电气操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编制并不断完善运行主因非停案例培训题库,结合岗位实际,增强培训的时效性;要建立运行管理日、周通报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踪分析、考核,实现闭环管理。
5.做好机组运行管理。公司鼓励各单位充分利用低谷时段消缺,在机组运行中发生影响安全运行且无法通过切换系统或设备消除的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从安全、技术、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估,并及时通报公司,必要时可邀请华电电科院、华电国际技术服务中心参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案并严格执行。在低负荷消缺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汇报公司和电网调度部门,必要时安排立即停机,严禁“强撑不停”,防止较大事故的发生及损坏范围扩大。
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和华电国际《火电机组重点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2014版)》,坚决杜绝采取降低机组安全可靠性的人为干预措施来“降非停”(如随意修改或退出机组重要联锁、保护逻辑、定值等),公司将结合季节性安全检查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的,一经查实,给予考核并取消有关奖励。
目前每个单位都有备用机组,且备用时间都相对较长,各单位在有备用机组且不影响电量的前提下,经安全、技术、经济评估后,公司允许各单位通过轮停或倒机的方式进行消缺,但机组停运前需提前书面(或短信)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6.做好机组检修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公司《机组精细化检修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深入开展机组规范化、精细化检修工作,重点抓好修前、修中、修后三个环节,把控项目、质量、费用、工期四道关口。实施精密点检的单位,要建立“日常点检,定期体检,精密诊断跟踪”的设备管理模式,要通过精密点检,发现设备故障规律,不断完善检修项目计划。检修中,要强化检修工艺纪律、质量标准和过程管控,重点抓好锅炉防磨防爆、继电保护和热控逻辑保护核查等关键设备部位的检查治理工作。
机组大修和特大技改项目要实施监理制和目标责任制。企业可自行组织内部监理队伍,技术力量和人员无法满足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聘请外部建立。机组大修和特大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前,各单位要与四川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四川公司将按目标兑现考核。
修后调试和试验是检验机组检修质量的关键环节,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试验清单和做好设备品质再鉴定工作,确保设备出力达到设计值,仪表准确,联锁及保护动作可靠,实现机组修后一次启动成功、一年内无临修,机组检修质量能评定为全优机组。
7.做好设备缺陷管理。各单位要建立缺陷管理制度,提高设备消缺质量和缺陷处理及时性。建立周、月缺陷分析制度,按月对缺陷管理进行奖惩;实行缺陷分类管理,严格缺陷延期审批程序,建立延期缺陷清单,定期清理延期缺陷处理情况。加大对缺陷发生率和重复性缺陷的考核力度,杜绝小缺陷发展成大问题。季度消缺完成率:主设备应达到100%,辅助设备应不小于90%,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制定预防措施。
每月要对单体设备跳闸及设备强迫停运检修事件进行统计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以彻底消除同类型设备非停隐患,以单体设备零非停确保机组零非停。
8.做好电气热工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控系统可靠性评估细则》和华电国际《电气专业隐患排查细则(试行)》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电气热工设备隐患自查工作。四川公司将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区域交叉互查工作。电气热工隐患排查治理应重点做好:(1)落实电气热工设备“三定”(定人、定路线、定时间)管理,落实好设备主人制,做好设备定期巡视检查;(2)要制定电气热工设备全年试验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定期试验工作,确保试验项目无漏项;(3)制定电气热工设备全年检修项目计划,实现电气热工设备检查、检修全覆盖;(4)建立电气热工回路端子定期紧固制度,制定回路端子紧固计划,确保所有端子都能按计划紧固;回路端子紧固时间、责任人要建立台账;(5)做好设备异常和缺陷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治理电动机(电动头)、电缆、变频器、开关等设备附件及相关保护逻辑、定值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管控,抓好闭环管理和举一反三,采取管理和技术手段进一步规范人的行为,坚决杜绝人员责任性、管理性和误操作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杜绝因电气热工原因引起的机组非停。
9.做好锅炉“四管”防磨防爆管理。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泄漏管理暂行规定》和华电国际《锅炉承压部件防磨防爆工作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必须”和“三项禁止”。“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逢停必检。锅炉无论大小修,机组在检修间隔中运行时间只要超2000小时,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全炉膛搭架检查,对炉内承压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平烟道、尾部烟道等部位随停随检查;二是必须坚持查修分离。要建立和保持一个相对稳定且精干的检查队伍,只负责“查”,查出问题交由“修”单位处理,建立针对“查”、“修”完善考核机制,分区管理、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确保“查修分离”取得实效;三是检查必须详实。分管生产领导必须参与四管防磨防爆检查;每次四管检查,对检查部位、测量数据、检查人员都要有详细记录,对重要检查部位要拍照;每季度开展一次锅炉四管磨损趋势分析,分析要有记录,并作出下一步工作安排。“三项禁止”:一是禁止金属超温运行和违反升降温、升降压曲线运行;二是禁止锅炉停运后违规采取启动引风机等方式加速冷却;三是禁止四管更换后未经水压合格就启动。
四川公司将根据情况,抽调技术骨干人员组建四管特检队,参与各单位四管防磨防爆检查。
10.做好技术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完善技术监督网络,明确重要主辅设备技术监督项目、内容、监督要求和责任人,加强对技术监督异常指标和异常趋势分析,围绕设备全寿命周期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在事前计划、事后分析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事中控制,提高设备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华电电科院和华电国际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力量,加强技术监督交流,提升技术监督水平,切实发挥好技术监督对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
11.做好反措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华电国际《火电机组重点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2014版)》要求,结合本单位设备运行状况,制定本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凡不符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的,要结合机组年度检修、技改计划,优先安排处理,并对检修、运行规程和试验项目进行及时修编。
12.做好信息通报工作。根据华电国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要求,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机组发生非停后,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四川公司,事件发生4小时内应将事件初步分析报告(即时报告)报四川公司,事件发生2日内应将事件详细分析报告报四川公司备案。对于瞒报、假报、迟报的行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凡发生非停的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到公司“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