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电信网络安全保障
中国移动集团客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集团客户接入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网关、短/彩信网关、WAP网关、专线接入设备等)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集团客户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集团客户责任单位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九不准”:即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①政治性新闻信息;②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③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④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⑤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⑥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⑦开办赌博的信息;⑧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⑨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①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
息;③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④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⑤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得利用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网关、平台开通非法VOIP电话。非法VOIP电话是指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VOIP电信业务,具体表现形式有:利用语音中继连接平台进行呼叫接入或长途话务疏散;利用互联网专线在平台间联络或作为语音网络的承载;利用业务接入号码接入业务平台;利用普通用户号码或利用400、800、9
5、96开头的呼叫中心码号等。
六、集团客户责任单位在使用中国移动的移动通信网、中国移动互联网或相关平台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七、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八、集团客户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九、集团客户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十、对出现来源自用户的网络攻击,中国移动将通知用户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中国移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移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集团客户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集团客户利用中国移动网络资源开通互联网网站,应严格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客户要确保提交的所有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申请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移动
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十二、集团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三、集团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四、企业集团内部的短信发送只能限定在企业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中国移动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除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十五、本责任书是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本条款的约定日期从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签订起到集团客户服务协议期满为止。
十六、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集团客户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责任单位:
责任人(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中国食品追溯:可追溯食品范围扩大舌尖安全更有保障
可追溯食品范围扩大舌尖安全更有保障
随着食品追溯体系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食品将加入可追溯的队伍。从我们熟悉的肉、菜流通追溯再覆盖到酒类、奶制品、水果及水产品等产品,甚至到食用油,保健食品,中药材等等,食品追溯体系的大家庭成员在不断壮大。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食品追溯系统可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它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许多国家的食品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我国这个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国家来说,食品追溯体系是重树国人对食品安全信心的良方。食品追溯的意义就在于它能把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工序、仓储、物流到销售等全程信息实时记录下来,透明化的信息大大提高食品可信度。随着技术的提高,追溯的环节从点到面,目前部分食品已经可以实现全链条可追溯。这样不管食品哪一环节出现问题,企业都能快速查到原因,及时召回避免或减少损失。
食品安全也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如何保障中国人民的菜篮子安全是关系民生生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让政府可以更好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民生舌尖安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前路慢慢儿任重道远,但是长远看来,这必是一个一本百利的利民工程,也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支持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最近国务院颁发的20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商务部要利用互联网建设重要商品的追溯体系。有了国家的支持和提倡,食品追溯之路艰辛但是不再遥远。我们所希望的食品追溯,是食品所有信息都实时在线生成并记录,是通过二维码或者其他方式可以便捷查询到这些信息,是实现来源可查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一套完整先进的全程追溯体系。目前国家和企业都在朝这个方面努力,还有一些致力于食品安全的第三方食品追溯平台也参与在内,所以。我们可以相信食品信息全民共享的时代即将到来。
第三篇: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民医保的三支柱框架
孙祁祥 朱俊生 郑伟 李明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一、引言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要求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因此,全民医保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
对于我国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例如:李玲(2006)主张建立以“广覆盖、低成本”为发展原则的“全民基本健康保障体系”。刘国恩(2007)主张政府应放弃补贴供方,采取建立“补需方”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径,同时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提高机构自身的运行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周其仁(2006,2007)认为免费医疗缺乏存在基础,反对“全盘公费医疗”。顾昕(2006)主张城市和农村都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全民医保。葛延风(2007)主张区分基本医疗与非基本医疗,基本医疗由国家直接提供,非基本医疗由个人和社会分担。世界卫生组织(2007)提出,要通过完善各种医疗保障计划,更公平地为全民提供费用保障;通过加强财政税收对健康保障制度的支持、增强服务购买能力以及推进补充健康保险发展等措施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世界银行(2007)主张由一个卫生筹资机构为所有人提供覆盖面广的保障,同时通过公共管理的自愿补充保险提高保障水平。麦肯锡公司(2007)主张,全民医保计划包括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全国统
一、强制参加的基础部分和满足更高需求、存在地区差异、自愿参加的附加部分。可见,尽管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最终实现全民医保已成共识,但在改革思路和路径上却存在差异:在医疗保障筹资模式方面,有的主张选择保险方式,而有的主张财政预算投入方式;在补贴对象方面,有的主张补贴供方,有的主张补贴需方;在基本保障水平方面,有的认可差别,有的追求统一,等等。
从全球性医疗体制改革的实践来看,实现全民医疗保障可以殊途同归。目前相对成熟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俾斯麦模式、贝弗里奇模式和商业保险模式。①俾斯麦模式主要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进行筹资,实行社会成员之间的同舟共济;贝弗里奇模式以税收为主要筹资形式,主要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带有一定中央计划色彩;商业保险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精算原则计算保费,承保个人的医疗风险,政府往往提供针对老龄人口和贫困人口的公共保险来补充覆盖程度的不足。由于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实施医疗保障改革的历史条件有很大差异,不能简单地照搬其它国家的模式。首先,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路径依赖”问题,处理好新旧体系的衔接;其次,我国地区间社会经济情况差异巨大,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最后,许多中低收入国家在进行医疗改革时,都结合本国国情对上述各模式进行创新,出现了各种混合模式,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从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通盘考虑既有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提出以“三支柱”为核心的全民医疗保障框架;第二,在改革思路和路径方面,强调同步推进扩大覆盖面与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深化改革;第三,在制度设计方面,结合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考虑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融合与统一。
二、当前医疗保障体系的突出矛盾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经过大约二十年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困难重重。概括起来,当前中国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下述五大突出矛盾。
第一,保障覆盖不足。这是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城市中,只有正式部门②的雇员及退休人员可以获得社会医疗保障,大量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口、没有从正式部门退休的老人以及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均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障。在农村,尽管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筹资能力差,统筹层次偏低,新农合在保障力度上与城镇存在明显差距,若不能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拓展覆盖面的能力将大大受到限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大部分人口还没有被正式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截至2006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仅覆盖城镇就业人口的41%,参保总人口(包括参保退休人员)占城镇人口的27%。大部分非正规部门就业人者、职工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及老人)以及没有工作的居民都缺乏医疗保障。新农合试点县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7%,参合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而商业健康保险一般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少部分中高收入者。
第二,保障力度不够。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应对灾难性医疗费用的止损机制,从而部分丧失了保障功能。测算表明,在目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下,当职工罹患需要灾难性医疗费用的疾病时,病人及其家庭必须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③新农合由于筹资水平不高,保障水平非常低。医疗救助制度刚刚建立,救助水平不高。
第三,费用控制不力。主要指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代表患者利益的第三方购买者谈判能力不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机制存在缺陷,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攀升。此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与医疗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等改革不配套,造成不正常的医疗费用攀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制度的保障功能。④
第四,运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现为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主要在县级统筹。过低的统筹层次难以发挥规模效应,弱化了风险分担的效果,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域上过于分散导致经济状况差的地区,医疗保险积极的筹资能力也较差,从而加剧了不同地区间医疗服务可获得性的不平等。
第五,保障制度不公。主要表现为不同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别很大;缴费不公平,经济状况相似,缴费却不同。⑤由于收入信息扭曲,造成筹资的累退性。⑥
图1 中国卫生总费用的构成情况(1978-2005)
注:①数据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④卫生服务总费用反映全国当年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用筹资来源法测算。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指各级政府用于卫生事业的财政预算拨款。社会卫生支出指政府预算外的卫生资金投入,主要表现为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包括如企事业单位和乡村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建设费,企业职工医疗卫生费,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职工公费医疗超支部分等。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指城乡居民用自己可支配的经济收入支付的各项医疗卫生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
资料来源:1978-2004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6;2005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6)》,http:///open/2007tjts/P113.htm。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病难,看病贵”。由于缺乏风险分担机制,大量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直接支付。1978-2005年间,在卫生总费用中,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由20.43%上升到52.2%(见图1)。自费医疗缺乏公平性,且抗风险能力弱,许多人生病时面临费用障碍,人们收入的不平等转化为获得医疗服务的不平等,并最终导致近年来我国国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趋缓。
三、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框架与实施路径
(一)改革时机和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的经验表明,一国经济起飞的中后期往往是全面拓展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全民医保的有利时机;社会矛盾激化时期往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大发展时期。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当前是实现医疗保障全面覆盖的最好时机。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具有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财力,居民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⑦同时,卫生资源发展迅速,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体系,⑧从而具备了实现卫生公平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问题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中国正处于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最佳时机。
国际医疗保障领域有一个共识,即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共部门的作用,降低自付比例,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同人群医疗保障程度的差别,同时不损害个人更高水平的健康需求。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其中,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在推动建立一个普遍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要满足民众的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因此,未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同时包含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面。
(二)医疗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框架
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我们建议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
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见图2)。
图2 “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流向示意图
注:1.本图中不含个人现金支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公费医疗);
2.连线中的虚线代表支付的范围不同,方框中的虚线表示待建。
第一,公共医疗保险。我国医疗保障研究领域尚无公共医疗保险这一概念,这里所说的公共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三个部分。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构成公共医疗保险的第一部分,主要覆盖城镇正式部门工作的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公共医疗保险的第二部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安排,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弥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缺陷。⑨在城市中,因为存在大量在非正式部门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不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老龄人口和少年儿童,仅仅依靠以工薪税为缴费基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然难以实现在城镇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国际经验表明,实行与基于工薪税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形成互补关系的居民保险计划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普遍采用的一条路径,也是中国可以考虑的制度选择。第二,社会医疗救助。应形成运行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由政府通过税收筹资,对经济困难和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发挥着最后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相类似的制度⑩。
第三,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而商业健康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商业健康保险对所有的居民开放,主要保障在社会保障计划中没有涵盖或涵盖不充分的项目,由此成为社会保险保障项目的补充,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同步推进扩大覆盖面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通过“三支柱”的制度设计实现全民覆盖。改革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一是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路径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矫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性缺陷,实现对城镇正式部门就业人员的全面覆盖。
首先,在费用收取方面,提高筹资的累进性,增强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鉴于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遍采用个人账户制,弱化了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建议将部分个人缴费纳入统筹,适当调整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的筹资比例。其次,在风险集合方面,提高统筹层次,在省一级建立灾难性医疗费用分摊基金,分散地方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风险。该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按一定比例从所辖地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中提取。这既可以成为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止损机制,又可以增强地方医保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并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分散风险,调剂地区间收入差异。再次,在卫生服务购买方面,医保组织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功能,尤其在住院支付方面,可以采取世界各地广泛采用、并在我国上海等地试行的总额预算方法。由于总额预算可能会导致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推诿病人的现象,建议将总额预算与按诊断关联群(DRGs)付费结合起来,发挥DRGs的风险调节机制与接诊激励机制作用。(11)
在矫正上述制度性缺陷的基础上,要为个体劳动者参保提供激励,鼓励那些有稳定工作、除了户口身份之外与城镇就业人口并无区别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如果制度矫正成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覆盖所有正式部门就业人口、退休职工以及愿意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劳动者,成为城镇筹资能力最强、保障范围最广的医疗保障制度。这将大大提高职工医保筹资的公平性,增强风险分担能力,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攀升。(12)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路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实现对城镇居民的全面覆盖。
首先,在资金筹集方面,居民和政府各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缴费责任,随着政府财政筹资能力的增强,可适当增加政府的缴费比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保费分担比例。缴费基准需经合理测算,在收入情况不易考察的情况下按人头定额缴纳,但同时要考虑不同年龄和就业群体在健康风险上的差异,以缓解逆向选择
问题。其次,在保障模式方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并行,设立统筹账户和家庭账户。原则上,居民缴费一部分进入家庭账户,支付普通门诊(可限定在社区层次),其余部分与政府缴费共同进入统筹账户,负责住院以及大额门诊治疗。第三,在保障范围方面,根据“优先设定”的方法设定居民医保所提供的“保险利益包”。应经过成本效益分析,更好地针对保障对象的特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居民的疾病费用负担。第四,在购买服务方面,建议采用前瞻性的支付方式,其优点在于使得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预先得知其将提供医疗服务的支付率,进而根据已定的支付率进行经营管理。由于这一做法将一部分财务风险转移给提供方,使得医疗机构产生激励控制成本。在一定的费用控制与服务质量的目标下,可以将预先设定与事后返还两种支付设定方式适当结合。具体而言,在住院支付方面,可将总额预算与按诊断关联群(DRGs)(13)相结合,总额预算主要补偿治疗病人的“不变成本”,而mRGs负责补偿治疗病人的“可变成本”。使得DRGs变成总额预算的风险调节机制和提供服务的激励机制。在门诊方面,由于主要通过家庭账户支付,短期内难以采用预见性的支付制度,可以考虑按次定额支付。第五,在基金管理方面,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可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并轨,以节省管理成本。另外,在现有统筹账户层次之上,建立灾难性医疗费用分摊基金,发挥类似“社会再保险”的功能,分散所辖地方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风险,同时减少分割的基金由于准备金要求带来的资金沉淀。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同时,鼓励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收入较低、但常年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
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功建立并推广,将覆盖城镇原来无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口。与此同时,由于形成了区域性的买方垄断力量,可以更好地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14)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路径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矫正新农合的制度性缺陷,实现对农村居民的全面覆盖。首先,在费用收取方面,要提高政府补贴水平,扩大筹资规模。我们的测算表明适当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在财政是可行的。(15)建议在未来的3年中,逐步将对参合农民的财政补贴提高到人均80元。以后随着政府财政能力增强,相应地增加对参合农民的补贴。同时,要优化中央财政的补助方式,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改变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参合农民采取按人头补助相等金额的做法。中央财政拨给各个地区的配套补贴可以以各地区的人均收入为基础,根据下式计算:P=100-45S2/N2,和50≤P≤83。(16)其中,P是中央政府的资助率;N和S分别代表全国和各地人均收入。这样,对于财政较为拮据的贫困地区,补贴数额或比例会高一些,对于财政收入比较充裕的富裕地区,补贴数额或比例要低一些。此外,要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对新农合投入的职责分工,由省市财政负担全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其次,在风险集合方面,建议由政府出资,在目前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再保险机制,提高风险集合的有效规模,增强风险分担的效率。同时,这个再保险机制还扮演着“止损”功能,分摊参合农民发生的灾难性医疗费用。再次,在卫生服务购买方面,建立并加强新农合与卫生服务提供者网络的联系,新农合的组织者要真正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功能。达到支付方式应有的效果还取决于其他相关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使用。另外,通过有效的预防和病例管理也可以从技术上抑制卫生服务成本的攀升。
在矫正制度性缺陷的基础上,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实行强制性参加,以避免逆选择。同时,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缴费方面的补贴。对于那些季节性打零工性质的农民工群体,在制度上保证其参加新农合的重要前提是改变目前报销时的种种障碍。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一是探索多种途径与农民工输入城市合作,设立或委托更多农民工定点“医保”医院,为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同时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从而解决农民工带“新农合”进城的“医保”问题;二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看病回乡报销医疗费用的门槛。如果制度矫正成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覆盖所有农村居民,提高低收入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他们免遭疾病导致的贫困,提高现有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增强风险分担能力。(17)
4.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改革路径
通过“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方式实行全面覆盖。为避免贫困成为获得医疗服务的障碍,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医疗救助要逐步与公共医疗保险相互配合,主要免除医疗保险计划参加者共担的医疗费用。现阶段公共医疗保险机制尚不健全,可以考虑通过定点医院直接为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做法。另外,乡村地区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机制。 5.商业健康保险改革路径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目的是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在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建立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内,政
府举办的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为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首先,需要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探索保险公司为社保部门提供具体经办服务。其次,要加强与卫生机构合作,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理。最后,争取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团体购买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支出部分应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费部分和获取的医疗保险金均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措施减少保险组织者的逆选择行为。(18)另外,为了避免扭曲公共医疗保险共付机制,对与公共医疗保险的需要个人共担费用的部分,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四、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
在实现全民医保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整合,最终实现不同制度框架下保障水平“多重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转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共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医疗救助一般针对低收入群体,不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公平原则,同样也对消除贫困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医疗救助与社会保险并行的医疗保障体制被世界各国实践证明是缺乏效率的,比如泰国在实现全民保障计划以前,有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低收入者健康卡”计划(LICS),但是由于人群甄别的困难以及针对穷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堪忧,使其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医疗救助的发展方向是整合在公共医疗保险框架之内,即在财务上,将医疗救助基金同医疗保险基金整合;在管理上,统一纳入医疗保险的偿付体系。这样有利于在各地区形成医疗服务的单一购买者。国际经验证明,这样做不但有利于费用控制,医疗服务系统也有良好的反映。由此,主管医疗救助的民政部门可以将精力放在其擅长的困难人群甄别和受益对象确定上,而把基金支出管理和医疗服务购买的职责交给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更有利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平稳运作。
第二,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目前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实现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的主导思想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待条件成熟以后,逐步实现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的整合。城乡整合的第一步应该着眼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原因在于:从筹资水平来看,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更为接近,初步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整体水平,符合优先次序原则;从基金管理上来看,新农合在县级统筹,而城镇居民医保一般为地市级,初步的整合可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提高风险分担的效率,增强保险方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此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整合有利于缩小其在整体上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差距,为医疗保障进一步的整合减少障碍,也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
五、结语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障改革道路,基本结论是:第一,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应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第二,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文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各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路径。第三,未来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整合应主要包括:公共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以及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注释:
①乌日图(2003)曾将医疗保障体系概括为以英联邦为代表的福利型医疗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体系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保障体系等三种不同的经营模式。
②正式部门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单位等。
③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社会保险改革和商业保险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
④对部分地区的调研甚至表明,部分农民没有从新农合中受益,反而受损。
⑤自由职业者一般按照平均工资水平缴费,明显高于普通职工的缴费水平。
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高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难用工资标准衡量,而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性收入却往往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在新农合中,采取固定缴费制,不与收入相联系。
⑦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税收收入37636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11759元。
⑧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卫生机构29.9万家,床位336.8万张,卫生人员542.7万人。按人口计,千人口卫技人员3.48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45张。2004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7590.3亿元,占GDP的5.55%。药品生产和供应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需求。截至2005年底,全国经过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416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8000多家,还有药品零售企业12万家。
⑨2007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
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
⑩如美国的Medicaid,新加坡的Medifund等。
(11)“总额预算+DRGs”的支付机制创新被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采纳,并且实践效果不错。
(12)但以下因素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高收入可能反对增加缴费;政府基金管理能力较弱;医疗服务提供者对费用控制机制的抵制以及单位隐瞒雇员情况等。
(13)诊断关联群(DRGs)国内也称为按病种付费。实际上单纯按病种付费并不是DRGs的全部内容,还应综合考虑病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既往病史和有无并发症等因素。
(14)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以下因素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它们包括:政府建立并推广新制度的决心或力度不够;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地区间筹资能力不均衡,导致一部分地区资金沉淀,另一部分地区入不敷出,由于缺少资金的调剂机制,导致地区间的不平等;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提供的保障利益不同,如果不能恰当的设定保障范围,将导致不同社会身份人群的不平等。
(15)测算假设:(1)根据2000-2006年的城市化进程,假设农村人口每年减少1.62%; (2)假设参合率为80%,则根据中央的规划,2007年新农合将覆盖64%的农业人口,2008年将覆盖80%的农业人口;(3)假设2007年政府对每个农民的补贴额全部达到40元。同时假设政府对参加农民的补贴额进一步提高到人均80元。这样,如果新农合2007年覆盖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人均补贴40元(包括东部地区),总财政补贴185亿元;人均补贴80元,总财政补贴为369亿元,分别占2006年财政收入的0.4%和0.94%;如果2008年实现全面覆盖,人均补贴40元,总财政补贴227亿元;人均补贴80元,总财政补贴不过454亿元,分别占2006年财政收入的0.58%和1.15%。
(16)这个公式也是美国的医疗救助(Medicaid)中联邦政府和各州分担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参见Robert J.Myers, Social Security,289,转引自张奇林.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
(17)但以下因素将可能会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政府投入不足;最贫穷的人不能全部参加新农合计划;再保险虽然可以应对新农合由于随机性波动而造成的入不敷出的风险,但却无法弥补制度性的收支缺口;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等。
(18)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方面,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共部门的与市场部门过度竞争,出现医疗保障的两极分化格局(two-tiered),使得穷人与富人获得医疗服务天壤之别,社会不平等加剧,在这方面要吸取拉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造成社会分化的教训。
第四篇: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
半个世纪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性文献。监狱的人权保障,往往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是整个人权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时,研究监狱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监狱人权保障,首先要解决采取什么样的视角问题。就是说,不能只着眼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应当同时肯定,国家依法惩罚犯罪分子,是对广大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人权,首要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我们不能只是站在罪犯的角度来谈监狱的人权保障,而应在强调保障罪犯权利的同时,更要站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人的角度,明确认识到,依法惩罚罪犯,正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纪。正如邓小平所说的:“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惩罚是正义的,合理合法的,当然,惩罚也绝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要在惩罚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切实实施有效的改造。
中国政府历来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有希望,对他有帮助,当然也要有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罪犯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他仍然是“人”,是中国公民,这正是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的出发点。罪犯是人,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罪犯还是公民,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由宪法规定而又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我国一贯注重人道主义的行刑思想,结合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时代要求,对罪犯的权利作出广泛而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法律规定的罪犯权利计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入监时有携带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入监后有获知监狱是否通知其家属的权利;释放后获得当地政府帮助安置权,依照条件获得救济权,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通信权,会见权,依照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获得包括衣、食、住、医疗等必要的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行政或物质奖励的权利,依法获得减刑权,假释权,离监探亲权,受教育权,参加体育文娱活动权;劳动权,休息权,参加劳动的罪犯依照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包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选举权。此外,对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罪犯,还规定一些特殊的权利。有些权利,虽然《监狱法》
1 未作规定,但实际是予以保障的,如宗教信仰自由、财产继承、专利申请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生活,又有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可见,中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
法律在规定罪犯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作为被判处刑罚的公民,更应严格履行特定的义务。《监狱法》不仅保障罪犯个人的权利,也要保障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强调罪犯个人对集体、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因此在法的总则中也规定了罪犯的主要义务,即“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罪犯的相应义务。众所周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观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不认真履行义务,而是胡作非为,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利,那么自己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保证,甚至可能会受到部分的限制或剥夺。
中国法律不仅规定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九种禁止性行为,并且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如有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中国的《刑法》也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了保障罪犯的申诉、控告等权利,《监狱法》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为了保障罪犯的生活,《监狱法》规定,罪犯生活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生活费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国家统一配 发”,“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为了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监狱法》列举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六项重大立功表观的,作出“应当减刑”的法律规定,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或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
2 月”。为了健全监督机制,《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中国所有的监狱,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还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监督制度,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体系。事实表明,将罪犯的权利以及对侵犯权利者的追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及其亲属也清楚,充分体观了中国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真实性,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光明磊落的态度和坚定不移的信心,这正是有力量的表观。
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监狱重视罪犯的物质生活保障。监舍力求坚固透光,通风保暖,整洁有序;监区环境力求绿化、美化、净化。据1997年统计,全国罪犯每人每月平均伙食费为102元,实际消耗粮食21.96公斤,食油0.72公斤,蔬菜25.09公斤,肉食1.9公斤,鱼、畜、蛋、豆类1.42公斤,每人每日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3343千卡。近几年来,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为了保证罪犯生活水平不下降,许多监狱为罪犯食堂划出菜地,建立禽圈,发展“自种、自养、自加工”,产品扣除种籽(幼畜)、化肥、饲料等必要的成本后,全部提供罪犯食用。为了维护罪犯的身体健康,中国监狱系统形成了由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1997年,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7人,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2.76张,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还有5000万人口没有脱贫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罪犯物质生活能保障到这样的程度,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不仅如此,中国监狱还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对身患严重疾病、监狱医院难以治愈的罪犯,经监狱当局批准,予以保外就医。1995年至1997年三年中,全国有3500余名保外就医罪犯经社会医院治疗得以痊愈或基本恢复健康。1997年底,全国尚有保外就医罪犯2.7万余名,约占在押犯总数的2%。
中国监狱不仅保障罪犯的生存权,而且更为重视罪犯的发展权。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合格的劳动者,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归宿。为实现这一目的,中国监狱在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同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的教育。中国监狱当局认为,监狱不应只是惩罚机关,更应当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学校。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办特殊学校”活动,对罪犯进行比较系统、正规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受教育不仅是罪犯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思想教育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要内容,约95%以上的罪犯接受这类教育。文化教育以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主,199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级文化班1.26万余个,53万余人入学。自办学以来,经考试,累计已有222.4万余人次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从脱盲到大专的学业证书,其中获脱盲证书的达70.6万余人次。技术教育根据
3 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统筹安排,199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1.33万余个,75.2余万人入学,经考试、考核,累计有213.2余万人次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各类、各级技术等级证书。全国监狱共配备各类教师6.4万余人,其中包括一部分具备教学资格的罪犯担任文化、技术教师。监狱系统的办学活动,被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称誉为“向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一条特殊渠道”。
中国监狱还十分重规罪犯的精神生活,各监狱普遍建立图书馆、阅览室,举办墙报、黑板报,组织歌咏队、文艺演出队,开展各类体育比赛,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让罪犯生活在一个健康活跃、积极向上的氛围中。
第二,实行劳动改造制度。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折磨他们,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矫正犯罪恶习,强化组织纪律性,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监狱根据罪犯体力和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的休息权利。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专家和业务能手。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罪犯获国家专利129项,获地、市以上政府组织的科技评比奖859项,(其中国家级113项),完成发明创造项目488项,完成技术革新8904项。监狱给6896名罪犯评定内部技术职称,并发给相应的技术津贴。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技术专长,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推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从而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自立于社会,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实行感化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考虑到罪犯中35岁以下的占80%左右,中国监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象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地关心他们,耐心细致地教育他们。罪犯有病,工作人员亲自照料;逢年过节,工作人员与他们共度节日;罪犯思想有波动,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跟他们谈心;改造表现好的,允许他们回家探亲,或与配偶同居,等等。使他们看到希望,感到有出路,有前途。近几年,罪犯受到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的,每年都占在押犯总数的一半以上。1995年-1997年,罪犯获减刑、假释奖励的,分别占在押犯总数的23.64%,23.59%和24.65%。
第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罪犯的帮助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靠监狱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支持。社会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助监狱搞好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从国家领导人、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到罪犯亲属和在社会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刑满释放人员,都经常给罪犯做报告,讲形势,送温暖,提希望,使他们感到
4 社会的关怀,家庭的期待,从而进一步稳定情绪,树立信心,提高责任感。二是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党政领导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婚姻、学习等实际问题,并在思想上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他们的“免疫力”,防止走回头路。
中国监狱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一批又一批目无法纪,道德低下、精神空虚、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纪、讲道德、有文化、会劳动、懂技术的人,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人,从而真正实现做人的尊严,自身的权利也最终得到全部恢复。西方有些人往往对中国改造罪犯工作不以为然,指责中国监狱强迫“洗脑”,强制劳动,是“侵犯人权”。我们不否认改造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强制性,我们同时强调引导罪犯由被强制到半自觉直到自觉地改造自己。这就如同医生治疗病人一样,医生的根本职责是确保病人恢复健康,但在治疗过程中,有时也必须采取诸如隔离、绝对卧床、禁食或忌食直至施行手术等强制措施,当然谁也不会因此而指责医生。同样的道理,中国监狱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最终目的正是为了使罪犯以一个守法公民的身份回归社会,这对于他们个人及其家庭,以至对社会、对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怎么能说这是“侵犯人权”呢?倒是在有些发达国家的监狱里,罪犯长年无所事事,可以不学习,也可以不劳动,逍遥自在,甚至是随心所欲,看起来似乎享有了充分的“权利”,但回归社会后不久又重蹈覆辙,不得不再一次回到监狱,形成囚禁——释放——再囚禁的恶性循环,让可贵的生命白白地消耗在狱内,既给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又给自身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我们想起了周恩来总理说过的话:“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就是人道主义精神。”应当说,这才是对“人道主义”最精辟的阐述,最准确的界定。
中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从总体上讲,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要求。但勿庸讳言,由于中国是一个基础比较薄弱 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强,政策、业务水平不高,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诸如:有些监狱罪犯生活较差,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有些罪犯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少数监狱劳动条件较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监狱警察违法乱纪,打骂罪犯,甚至致死、致残。对此,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客观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由于监管工作人员与罪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监管工作人员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世界各国几乎普遍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如何评价这个问题,关键看三条:一是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二是发生案件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三是一旦发生这类案件,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5 按照这三条来评估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如果不抱偏见,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享有广泛的权利,明令禁止一切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并在法律上作出准确无误的规定;在中国,侵犯罪犯权利,虐待罪犯的案件年年都有发生,但数量不多,而一旦发生,中国政府都一一严肃查处。我们从不掩饰存在的问题,但西方某些人士所描绘的中国监狱酷刑充斥,黑暗一片,绝对是无中生有的蓄意歪曲。
监狱管理历来是国家的内政,体现着国家的主权。监狱人权保障理所当然也应属于国家的主权,罪犯的权利由国家依法作出规定,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也由国家作出处理,毋需别人指手画脚,妄加评论。我们在实践中还体会到,罪犯权利保障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割断历史,而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现阶段中国监狱人权保障还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行刑思想,坚持正确的方针政策,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中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必将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转载自《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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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中国医疗保障制度[1]
(原创)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医疗保障制度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医疗保障制度
作者:醒思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事关每一个国民的健康、生活,因此,它必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非常遗憾的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医改却非常失败,而且至今仍看不到有什么实质性的起色。据最新资料显示,在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方面,我国位居全球191个国家的倒数第四位。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占总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强烈不满,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最强音!上层在作急,精英们在狡辩,老百姓在期盼,但迄今为止,堂堂十三亿之众,还没有人提出一套完整的、完全适合中国的医改方案。也许医改确实太难,正如咸郎平教授所言,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医改是完全成功的(包括美国)。也许中国的国情太特殊,不但人口最多,单是农村人口就有近八亿。所以,即使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拿到中国来也行不通,甚至适得其反。
咸郎平教授的话使我吃惊不小,原来,当今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医改也是不成功的,那么医改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据我分析,医改不但涉及全民,涉及政府,而且还涉及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市场,任何一方不满意都不能算是完全成功。美国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医疗保险,2003年,美国投入的国民医疗费用一共16790亿美圆,占当年GDP的15。3%,其中政府投入占46%(我国为16%),保险公司投入占36%,个人投入仅占16%(我国为55%)。即使政府投入如此巨大,也只能覆盖25%的人口,占总人口15%(约3800万人)的穷人无任何保障。北欧国家实行高福利,全民免费医疗,老百姓很满意,但政府不堪重负,难以维计。俄罗斯人均GDP3000美圆左右,政治上已实行民主,但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仍实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政府负担沉重,医疗机构无活力,政府想改革,但老百姓不同意,只好维持。日本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决定政府和个人承担医药费的比例,假如在中国,一定会变得无法操作。如果说以上都是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中国不能比,那么,和我们国情最接近的印度相比呢?印度的人均GDP只有我国的50%左右,政府每年只投入几十亿美圆就做到了全民免费医疗,至于医疗设施、技术、服务质量如何则另当别论,但仅此一面就令我们既羡慕而又汗颜。
纵观各国的医保制度,尽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但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把医疗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基本不管。客观地说,医疗市场化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最大的好处当然是政府的负担大大减轻;其二是医疗机构和设施大大增加甚至过剩,医疗技术及服务质量也得到提高。但另一方面,大部份老百姓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社会出现了不和谐,医疗资源向城市倾斜,占去了资源总量的80%,占人口70%的农村医疗被边缘化;医患矛盾加剧,医商勾结、医疗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药品价格高居不下,暴涨的医疗费用击倒了多少低收入无保障的弱势人群,演绎了多少悲惨的故事;老百姓怕生病,有钱也不敢用,只能存在银行以备万一。接下来就是消费持续低迷,无论国家怎样刺激消费,银行存款就是下不来,市场消费就是起不来。这些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经不是老百姓满不满意的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发展。在一个<宪法> 中写着社会主义的国度里,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天大的事情!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企、事业实行的是苏联式医保制度,国家负担重,医疗机构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文化大革命中,农村推行合作医疗(赤脚医生),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也随之夭折。改革开放后,医保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市场化,结果失败得更惨。国外的制度不能用,国内的无法用,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医保制度呢?笔者根据国外的一些先进、合理的制度,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以下医改方案,以供网友探讨和有关国家决策机关参考。
方案总体框架:国家主导,个人参与,城乡统筹,分层覆盖,全民受益。
一、城乡统筹,以全民合作医疗为基础,城市以五万人为基本单元,建立社区公立(非盈利牲)合作医院(以下简称社区医院)。所谓公立,就是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前期医疗设备由国家投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社区医院由政府考核指定或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决定。社区内每一个居民(包括有临时居所的居民和户口不在当地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军人等),每年缴纳100-150元(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医保费,办理城市合作医疗卡,实行电脑管理。个人年收入高于3000元低于4000元的,由政府给于40%的补贴;个人年收入低于3000元高于2000元的,由政府补贴60%--80%;个人年收入低于2000元者,由政府全额补贴(这部份人约占15%-20%)。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所在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军人实行全额补贴。居民每次看病只需交5元钱挂号费,其余的费用全免,包括诊断、治疗、药物、住院等费用。未办理城市合作医疗卡的所在地居民及临时流动人员就诊,应全额收费。每个医院配医护人员20-30人,人均月工资2000-3000元(保证医疗质量所必须),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根据医疗技术、工作量、服务质量而定),以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小病大治之类)。照此收费标准,每个社区医院的年收入约500-750万元,包括挂号收入(以人均一年就诊一次计)约525-775万元,除开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设备添置、维护等费用,约有82%-85%的收入可直接用于患者,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农村以乡为单位(每个乡大约2-3万人),以现有乡级卫生院为基础,设立农村乡立合作(非盈利牲)医院(以下简称乡立医院)。所谓乡立,就是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前期医疗设备由政府投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所在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100元(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医保费,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卡,实行电脑管理。以村或个人为单位,凡人均年收入高于5000元的,此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高于3000元的,国家给予20%-40%的补贴;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高于1000元的,由国家补贴50%-80%;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由国家全额补贴。居民每次看病除需交5元钱的挂号费(特困户可免交)外,其余费用全免(免费内容和城市社区医院同)。照最低人数收费标准,每个乡立医院年收入约130-165万元(包括挂号费),每个医院配备20-25名医护人员,每人月平均工资1500-2000元,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分配同城市社区医院)。城乡合作医疗医院所收医保费实行年终决算、审计,医护人员工资只能在核定范围内,未用完的资金由政府监管部门冻结,移入下一。不足部份,在调整下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补贴。
按照上述标准,以全国人均100元计算,每年可投入资金1300亿元,比2005年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总投入还多100亿元,其中个人投入(按80%计算)约1040亿元,国家投入约260亿元。
合作医疗具有保险和互助的双重功能,本来是很适合中国国情的,但过去曾两度在农村推行都归于失败。最近正在试行的农村新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大病统筹,尽管国家加大了投入,但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前景并不乐观。比如,农村每年都有上亿人外出打工,这一部份人的医保怎么解决?还有不少贫困人口,即使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仍看不起病,更不用说有些疾病县级以下医院根本就无法解决。笔者以为,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合作医疗本身,主要原因在于:
1、投入太少(包括国家和个人的投入),不足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由此导致农村医护人员收入低,工作条件差,对相关人才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医院设备及技术条件差,对患者同样没有吸引力。
2、城乡分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动态适应功能差。
3、和合作医疗相关的操作规范、管理及监管制度、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力。
4、缺乏创新,特别是缺乏战略性创新,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些问题在本方案中都给予了充分地考虑。
城乡统筹的合作医疗的最大特点是覆盖面广,可全面覆盖全国城乡人口(包括流动人口),在个人和国家都花钱不多的条件下,能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大部份患者可以就近、即时就医,方便、节约;不至于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不治之病;而且能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倾于优化和合理。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占疾病总量约80%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还可兼做社区(乡)的疾病预防,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医改的进一步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在政府主导下,全民参与,不但可以兼顾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合理负担,形成强大合力,而且还能把建国以来积累起来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国家在各个时期不断投入建设的各级国有、集体医疗机构遍布全国城乡,连最贫困的边远山区也有乡级卫生院,近年来,这些机构又得到大力更新和扩建,这些就是城乡公立合作医疗的基础。但要使这套制度有效实施、运转,还需要注重和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个人投入合作医疗的资金交给谁,由谁来监督、管理?第一个选择是政府的有关执能部门,由政府统一收取、分配和管理医保资金。这样做的好处是,资金整体比较安全,老百姓比较放心,也便于政府投入和区域划分的调控。其可能出现的弊端是,资金可能被腐败份子贪污或挪用。为了得到更多的资金,掌握资金分配权的机构和个人可能成为合作医院公关、行贿、讨好的对象。还可能出现犯罪份子相互勾结,合谋骗取资金,然后进行分赃等情况。第二个选择是将医保费直接交所在地合作医院,国家投入部份也直接对医院,政府负责监管。其好处是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医院可以直接把资金投入医疗,资金的利用效率较高。其弊端是资金的总体安全性较差,假设有人卷席而逃,医院就可能倒闭,整个社区居民只能是望洋兴叹。此外,社区(乡)合作医院之间可能不按划定区域收费,造成相互争夺病源,从而打乱合作医疗的正常秩序。第三个选择是将医保费按政府划分的区域交指定银行,由银行制发合作医疗卡并控制资金支取。社区(乡)合作医院可分期到银行支取应得资金,每月支取额不得超过全年资金总额的8.3%,特殊情况下需要超支的,须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批准人及直接责任人对批准资金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是,资金的整体及部份安全都比较有保障,居民交费方便。弊端是医院不能直接获得收入信息。
2、社区(乡)合作医院的院长只能选举绝不能委任。原因很简单,大量来自社会的现象说明,委任必然产生腐败,因为被委任者可以只对委任人负责而不对其他人负责,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监督。对于被委任者来说,由于利益的驱使,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讨好上司,而不是其他。试想,老百姓把钱集中交给一个可以对自己不负责的人来支配和使用,将可能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假设他(她)不顾医疗质量,在医院中安插亲信,重用庸才,增大不合理开支,老百姓一点办法也没有。假设他(她)和药商勾结,抬高药价,从中受贿,实则为变相贪污老百姓的救命钱,老百姓同样无可奈何。假设他(她)用医保费讨好上司,吃、喝、玩、乐,甚至向上司行贿,导致费用超支,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等于置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老百姓也只能干登眼。如果出现此类现象,老百姓还有兴趣和热情参加这样的合作医疗吗?所以,社区(乡)合作医院的院长只能由本医院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进行民主选举,从本医院产生,兼职而非专职,而且最好是一年一选,连选连任。总而言之,必须把社区(乡)医院置于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双重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3、社区(乡)医院不能是垄断性的,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机制,包括医院之间,医护人员之间的竞争与淘汰,否则,医院的质量将会越来越差。具体办法是:(1)政府监管部门在每个社区(乡)合作医院设立投诉箱、电话及电子邮箱,收集社区居民对社区医院的反应信息,在此基础上每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可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对社区居民普遍意见较大,负面反应强烈,多次违反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医院,应取消其社区(乡)医院的资格或实行重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道德,不作为,索贿、受贿,对患者态度恶劣或服务质量低劣的医护人员,应不定期地作出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暂停、直至吊销其执业资质等处分。
4、对个人而言,是否参加合作医疗不能凭自愿,只能是强制。因为,参加合作医疗,不仅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负责,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义务。所以,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否则社区(乡)医院无法正常运转。一是法律强制,二是制度强制。国家应明确规定,凡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者,不得享受其他医疗卫生公共福利--包括单位的相关福利;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不予补助;保险公司不于承保。
5、个人参与合作医疗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切忌全国一刀切,同时还要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逐年适时进行调整。总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老百姓的合理负担。以上收费标准只是笔者根据现实情况提出的大至范围。
6、政府应适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管理及监管制度,落实专门的监管机关,还需制定严格的个人收入审查程序,以防止有人钻空子。整套新制度可先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如一个县或地、市、州范围内)试点,取得成功和实践经验后再扩大范围,逐步全面推开。
如果做到了以上几条,不但城乡合作医疗可以顺利推进,而且市场药价也可能大幅下降,药品市场的混乱将得到有效扼制。因为合作医疗医院遍布全国城乡,成为药品最大的用户,这种体制已经决定,合作医疗医院只能选择质量可靠,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药品中间商的市场空间将被大大压缩,药价岂有不降之理。此外,从医院自身利益出发,开大处方的现象也将随之消失。
二、区域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区域医院)。占疾病总量约80%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可以就近在社区(乡)合作医院得到治疗,剩余约20%的重、大病、疑难病社区(乡)合作医院不能解决怎么办呢?这就还需要另一个层次---区域医院。所谓区域医院就是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组建的国有医院。主要包括县级、市(地、州)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国有医院。这类医院的主要特点是,较社区(乡)合作医院容量更大,设施更齐备,医疗技术相对较高,可以承担社区(乡)合作医院不能解决的疾病。这部份医院是目前费用最昂贵、收费最高、医疗腐败最集中、老百姓负担最重、意见最大的对象,如果这一部份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承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对于大部份低收入无医保的人群来说,只能是望而怯步。另一方面,由于费用高且极不规范,保险公司也不敢大规模涉足医疗保险,即使有,大部人也买不起。根据俄罗斯的经验,如果这类医院只收药品费(无地域及户口限制),其余费用由国家承担(不包括器官移植费),情况又会怎样呢?
第一,医疗费将大大降低,无论城市、农村,大部份中等收入或加入医保的人群都能承担。
第二,保险公司只对区域医院的药品费承保(针对加入合作医疗者),保险的风险大大降低,可大规模开展医疗保险;保险费也可随之降低;保险面必然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开展多品种人寿医疗保险,如意外伤害险,普通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癌症、器官移植等),私立医疗保险等,老百姓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需要购买。按照现有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购买医保,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这一部份不但可以保留,而且还应当强制性扩大到私营、合资、股份制、合伙等企业的招聘制员工(包括农民工)。在这种条件下,假设全国有50%的人(美国为70%)购买医疗保险,每年人均1000元,单是此笔投入一年就可达6500亿元。
第三,政府投入不增加。由于有了社区(乡)合作医院,需要国家投资的区域医院范围大大缩小,全国此类医院约2800余家。另一方面,医疗费用中最大一笔药品费已由患者或保险公司承担,国家承担的仅有医院的基本建设(大部份原来已投入),医疗设备设施添置、更新、维护,非药品原材料,员工工资(不包括奖金,奖金来源后述),办公费等。即使按平均每年每个区域医院投入1000-1500万元,全国每年投入不过300-420亿元,包括社区(乡)合作医疗投入的约260亿元,国家一年投入的资金共560-680亿元,远远低于2005年投入的1200亿元,但实际效果很可能要大得多。
区域医院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1、为了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浪费,为了不断提高区域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使收入和医院的科技含量及个人贡献相适应,以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区域医院应当设置适当的门坎,可分级按不同准标收取门诊挂号费。即县级区域医院门珍一次收取挂号费10元,市(地、州)医院20元,省(直辖市、自治区)医院30元,国家级医院50元,此笔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应根据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量、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分配。
为了保证区域医院的质量,保留和吸引高技术人才,区域医院医护人员的工资标准至少应高于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50%-100%。
2、政府应加强对区域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管,明确规定,区域医院的药品不能盈利,禁止向中间商购药,只能直接向生产厂商订购,违反者应实行重处。同时应在医院设投诉箱、电话等,受理患者投诉;还应定期在医院和网上公布药品出厂价及国家控制药品价格。
3、随着社区(乡)合作医院的正常运行,区域医院的病源将大大减少,因此医院的医护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也应相应压缩,医疗腐败,医商勾结,索贿、受贿等丑恶现象应当得到彻底清理。在此类医院的现有体制下,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唯一的办法是对医院的当权者实行民主选举,舍此没有第二条路可走,否则,就只能默认上述丑恶现象的存在。
4、为了配合社区(乡)合作医疗须全民参与的强制性规定,凡到区域医院治病者,必须出示城乡合作医疗卡,否则,不得享受区域医院的公共福利,应全额收费。
三、私立医院。即由个人投资或实行股份制,不受国家资助和扶持,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没有私立医院。因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私立医院必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否则就难以生存。因此,它比公共福利性医院更能够吸引高技术人才,更有活力,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最高医疗水平。这类医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高收入人群。印度的经验说明,在全民普及医疗保障的市场条件下,私立医院的表现更显突出,不但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且收费也不高。否则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公民就不会不远万里,专门到印度的私立医院治病。因此我国不但不应限制私立医院的发展,而且还应当大力发展。除了城乡合作医院和公立区域医院外,其他医院应一律推向市场,成为自食其力的私立医院。这对提高我国的整体医疗水平将具有重要作用。
四、社会救助。据前面所述,通过城乡合作医院,可提供全民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区域医院又可覆盖约20%的重、大疾病及疑难病,但即使区域医院只收取药品费,最多也只能有60%--80%的人可以承担,余下的这部份人如果得了社区医院不能解决的疾病又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往往是各国医改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算是完整、理想的医改方案。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设立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以下商简称医保基金)。资金来源:
1、国家可对月收入6000元以上者,按月收入总额征收0.5%的医疗保障税,有这种收入的人以占总人口10%、人均一年纳税额500元计算,每年可增加税收650亿元。其中拿出50%注入医保基金(其余50%注入教育),国家再注入一定比例资金,交由地、市、州以上红十字会掌控,制定出严格的监督、审批程序制度,确有需要又符合申请条件者,可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对虚报冒领者,应以诈骗罪论处。
2、接受社会、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设立国家远程医疗指导中心,指导全国公共医疗机构。2005年,我国个人电脑及宽带网络消费量已超过日本,达1.2亿户,居全球第二位。据预测,2010年,我国将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2004年底,我国首个IPV6主干网开通,规模全球之最,此项新技术可把现有互联网网速提高1000倍,2010年前将投入大规模商用。远程医疗,是一项全新的高科技信息技术,其显著特点是,信息传输快,容量大,覆盖面广,效率高,投资少,见效快,特别适合发展中国家。我国地广人多,各地信息不对称,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医疗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国家集中设立远程医疗指导中心,指导全国公共医疗机构,能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提高全国及农村公共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对促进全民医疗保障的实施和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
六、为了便于对本方案的理解,举以下实例说明:
例
1、某市在校大学生,家住外地农村,持有所在地城市合作医疗卡。在校学习期间突患急性肺炎,进入学校所在地社区医院住院治疗,七天后全愈。个人只支付5元挂号费,其余费用全免。
例
2、某男,家住四川农村,临时到外地出差,突然中风,经当地区域医院抢救脱险,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康复。因本人在所在地参加了社区医疗,持有农村合作医疗卡,故医院只收挂号费和药品费。
例
3、某女,个体工商户,户籍农村,住陕西某县城(临时居所),持有居所地城市合作医疗卡,并购买了普通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因患严重肾小球肾炎,经居所地社区医院确诊,建议到北京全国有名的某区域医院做肾移植,患者依社区医院的建议前往,经三个月住院治疗后康复,个人共支付挂号费50元,其余费用(药品费及器官移植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4、某女,家住湖北农村,到外地打工,临产到打工地社区医院做剖腹产,因未参加合作医疗,打工所在单位不予购买医疗保险,社区医院全额收费,某女共支付医疗费3000元。
5、某男,河南郑州某企业下岗工人,年收入3000元,持有所在地城市合作医疗卡,无力购买医疗保险。因患肺癌在当地区域医院住院进行手术及放、化疗治疗,三个月共需支付药品费1.5万元,因本人无力支付,即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医疗保障救济申请,经红十字会调查属实,决定从医保基金中向某男提供医保救济金1.5万元。
6、某贫困山区乡立医院一少见病例,医生无法确诊,经全国远程医疗指导中心专家网上指导,很快将患者治愈。
7、某私营企业老板,持有所在地合作医疗卡,并购买了私立医疗保险。因患罕见疾病,社区医院及区域医院均无法治愈。经医生建议,到全国著名的某私立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全愈,其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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