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精选9篇)

篇1: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农贸市场不同于其它食品经营,市场存在二个主体:一个是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另一个食品经营主体。对于市场举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二个不同主体,我们重点还是通过抓市场举办单位这个牛鼻子,由举办单位来督促经营者。

针对市场举办单位有五个要求:一是要签订责任书。市场举办单位与辖区工商所(分局)要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市场举办单位与市场食品经营者要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二是要落实机构人员。市场举办单位要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班子,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管理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检查记录要完整。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但要做好管理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工作,还要加强对经营户的教育培训,要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培训活动记录。四是要建立完善档案。建立经营户一户一挡,记录并保存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台账及场地消毒等工作台帐。五是规范市场检测。检测批次、检测项目要按要求(实施对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双氧水、硫磺、重金属铅等8个项目的检测。每天检测不少于15批次,每月非农残检测批次不少于总检测批次的30%);检测公示要及时完整;检测程序要到位,抽样单、销毁单签字要完整;检测资料要齐全、归档。

针对市场经营者:一是要证照齐全有效。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

上岗。二是要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要按要求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记录工作。市场经营户书式台账要按户分建。按不同进货渠道,实施不同准入要求。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2、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的经营户进货的,应索取(1)供货方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进货票据。

3、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农产品,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5、现场自制食品经营者,一要建供货商档: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二要计录进货台账:应当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应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三要建立加工台账: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分批次记录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及数量、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要建立销毁台账:应当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五要实行

现场公示: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现场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6、对在场外制作场内销售的自产自销经营者,进行制作地点备案登记。准入要求暂按现场自制食品经营规定执行。

7、实行追踪溯源电子监管的,也要保存进货凭证,经营者要主动向购货者提供购物小票。

篇2: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篇3: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 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 市场准入是指关于别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定, 指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别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 也就是开放市场的问题。为保护国内企业的生产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 多数国家都对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行业进行限制, 不让外国商品无限制地进入本国。

当前在推行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与WTO的市场准入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 主要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 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 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出具能够表明产地来源的证明。同时, 要建立起一套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 使农产品市场准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合格农产品能够顺畅入市, 同时又能将不合格农产品拒之“市”外。

2 市场准入机制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运城市是个典型的农业大市, 是全省重要的粮、棉、果、菜、畜产品主产区, 外向型农业呈现强劲发展势头。近年来, 在相关部门的扶持下, 全市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 加速农产品质量认证进程, 深入开展源头净化治理, 逐步完善检测体系及市场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使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农产品供求进入总量平衡的新时期新阶段, 食品安全备受关注, 现有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城乡居民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信誉制度建立的需求, 更不能满足现代农业优质优价市场效应的需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头连着生产, 一头连着消费, 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环节, 也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 地位非常突出, 因此, 市场准入便成为市场建设的必然趋势。目前, 运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多、杂、乱现象, 致使一些不合格的果、菜、肉、水产品有了存在的空间, 严重威胁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为此, 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从推行农产品例行检测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两方面入手, 把住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出口和入口, 确保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建立完善追溯和承诺制度, 确保百姓消费安全放心。

3 市场准入机制实施的主要措施

市场准入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 也是形成优质优价市场效应的重要举措。目前运城市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上进行了一系列探讨、示范和基础性准备工作,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 运城市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3.1 加大基地建设和监管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产品协会建立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基地, 鼓励和引导其申报产品认证, 推行标准化生产, 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 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农民的培训, 广泛开展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提高基地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水平, 切实构筑起可供追溯和问责的质量安全监控系统, 做好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从基地到市场的有效衔接。

3.2 规范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及使用行为

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 将高剧毒农药的定点销售权全部收回, 由农业部门统一管理, 所有必须使用高剧毒农药的防治行为必须有技术员的现场监管。农业局执法队伍要加大对农药、肥料、种子的生产销售企业的排查力度, 严厉打击制售、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假冒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全面整顿农资市场, 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3 营造舆论氛围

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引导城乡居民的健康消费, 提高获证及其他优质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3.4 建立完善市场检测体系

根据质量认证情况, 所有入市的农产品采取凭证入市免检、索证抽检和现场检测3种不同方法, 进入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 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 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3.5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公示及信誉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 每天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农业部门每周公布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所有使用获证农产品的宾馆、饭店及学校食堂, 就所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3.6 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统一收集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预警, 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一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 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3.7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篇4: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摘 要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地规定,都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需要在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于食品来说,更应加强政府对其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检验,同时,将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督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统一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督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关键词 食品质量 市场准入 免检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005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内容:(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过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即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縮写“QS”表示。

从2001年开始,我国质检部门开始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此项制度只是由质量监督部门一家实施的,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目前,规制食品市场准入的还包括《食品卫生法》,由卫生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法》,由农业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商务部门负责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地规定,都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存在的弊端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是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它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应当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提高企业质量监督的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树立和培育了一批龙头骨十企业,如海尔、格力等。

然而,近期出现的以雀巢奶粉碘超标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现行产品免检制度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怀疑。

我国目前免检制度有三个最严重的弊端:

第一,门槛太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免检产品是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质量长期稳定的产品。然而事实上,对很多产品来说质量很难达到长期稳定。三次抽查合格代表不了其它批次的产品质量一定合格,甚至有些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以前检测为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很大的瑕疵。

第二,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首先,《办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免检产品免于任何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样在免检期间内,对免检产品的监督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其进行的社会监督。然而,对于有些产品,单凭消费者有限的认识能力很难发现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职能就很难发挥作用,造成政府在免检产品上的监督真空。其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免检有效期满,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免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作为免检制度的一项事后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是存在逻辑缺陷的:免检产品不可能只是在重新申请时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早就出现了,这一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产品免检制度保护的又是什么样的产品?

第三,产品免检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使得本行业内规模大、资本雄厚的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的机率将远高于业内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本来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就要弱于大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而且,由于这一制度事实上造成一种假象,即免检产品的质量一定优于非免检产品,而成立不久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申请免检,这就有可能在存在免检产品的行业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三、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完善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缺陷使废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而对于食品来说,更应加强政府对其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检验,同时,将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督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统一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督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对于产品不合格问题,一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二要按期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三可采用跟踪或专项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整治。

参考文献:

[1]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届博士学位论文.

篇5: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

(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

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篇6: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

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贴牌”食品;

3、为入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6、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质量承诺;

7、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督促其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9、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大宗食品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对应签订协议而不签订,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篇7: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5: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市等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

(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

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的以销售台账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的,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七)鼓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篇8: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 成立机构,各负其责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资产品准入、经营流通过程的监管工作。安溪县政府于2009年7月相继出台了《安溪县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09]114号)及《安溪县农资产品准入报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安政综[2009]115号)等多份文件。其中农资经营实行归口管理,由原有六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农资经营单位联合组建“安溪县新合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隶属县供销社管理。这六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变更营业执照,归入有限公司管理,成为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

农药经营实行准入、登记备案制度,为此,特成立农资产品准入报备评审机构。即农药产品进入本县市场前,应当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准入资格申请,申请时应提报相关文件资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抽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四名高级农艺师组成农资产品准入报备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农药产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经审查合格的给予登记备案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再委托泉州市信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四比”(比质量、比服务、比资质、比价格)的要求对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公开的招投标,中标后的农药产品方可进入我县农资市场销售。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安溪县新合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成立,招投标制度的健全,这样,农药的销售在我县形成了一个规范化的管理。2010年全年有75家生产企业302个农药产品申请准入,经资料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后,按照“四比”要求,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农药6次,中标品种62个,共招标农药货源946吨,金额7000多万元,进货价格比往年下降20%以上,全县统一零售价下降30%以上;2011年委托泉州市信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安溪县2011年度茶园所需农药品种进行网上公示,有54家生产企业271个农药产品申请准入,审查合格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228个,并于2011年1月14日进行招投标,中标的农药产品84个,中标价格平均降低16.5%,部分品种降幅达30%以上。通过实行准入审查登记备案制度,对农药的产、销、用形成全程链式管理,有效地控制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以及地方政府禁限用的农药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解决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又满足茶农对茶园病虫害防治用药的需求。

2 农药准入审查依据

自2010以来,在农药产品资料审查过程中,主要开展禁限用农药成分的排查、农药登记证的真实性、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有效性、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标签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2.1 禁止销售和使用禁用农药

通过资料审查,严禁含有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销售和使用成分的农药进入。其中包括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第1157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政(2009]31号)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2.2 淘汰三证不全的农药

自2010年我县实行农资产品准入申请、登记备案制度以来,共淘汰农药产品49个。其中有农药登记证过期的产品25个,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过期的产品18个,网上资料与生产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有效成分含量不符的产品3个,产品标准号不符3个。

2.3 淘汰易产生茶叶异味的农药

茶叶产品大部分是用开水冲泡直接品饮的,不仅要求茶叶符合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而且在感官上不能有异味存在。几年来,在茶园生长管理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使用“黑光灯”和“阿维.毒死蜱”两种含有丙溴磷成分的农药发生的异味残留案件,以及部分茶农使用马拉硫磷而产生异味残留。这些,每年牵涉茶农几十户,直接造成茶农重大的经济损失,更影响了茶叶的质量安全。为此,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政[2009]31号已明确规定禁用含有丙溴磷成分的农药,在农药产品准入审查过程,为避免再次发生成品茶叶的农药异味残留,淘汰了5个含有马拉硫磷成分的农药。

2.4 淘汰水溶性强的农药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试验室进行的研究表明,茶叶中的农药残留在泡茶时的浸出率与农药在水中溶解度密切相关。农药在水中的溶解度愈高,在泡茶时进入茶汤中的浸出率也愈高。如乐果在水中溶解度很高(21℃时溶解度25000毫克/升),茶叶中的乐果残留有98%左右被浸泡到茶汤中去;又如啶虫咪在水中的溶解度高达4200毫克/升,泡茶时有高达70%~80%溶解到茶汤中;再如吡虫啉、马拉硫磷的在水中的溶解度,分别为510毫克/升和150毫克/升。目前,水溶性高的农药使用量,包括硫丹、吡虫啉、啶虫咪、乐果等常用农药(约占目前生产上用药量的60%~70%),在饮茶过程中就会通过茶汤进入人体,对饮茶者是不安全的。因此,从2011年起在茶园用药的准入报备审查过程中,淘汰了含有乐果、啶虫咪、吡虫啉、马拉硫磷等水溶性高的农药,并停止在我县茶园中使用。

2.5 淘汰农药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必须使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在审查过程发现有的生产企业的标签仍不规范,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必须标注的内容未标注或不完整;或在标签上标注商标注册名称的字体、字号大于通用名称,且用彩色字等。审查过程中,淘汰了标签不规范的农药产品9个。

3 创建“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

从2010年底开始,我县对安溪县新合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六家分公司以及基层405个农资经营网点全部进入“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安装阶段。即配备电脑、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及系统所需网络传输服务器、针式打印机、扫描枪、统一印制的销售台帐票据。基层各网点“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系统设备要求2011年3月10日前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组织各网点从业人员经过技术支持组对系统功能及操作应用进行专业培训。并于2011年3月15日举行“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启动仪式。从此,各农资经营网点须按要求建立完备的台账制度,利用该平台强化对茶农购买、使用农药的监管,实施农药使用“倒追查”制度,以便对茶农执行有效的追溯程序。

4 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监管

从总体上看,我县茶叶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比如,仍有个别流动商贩在乡村兜售没有经准入招标采购的农药,甚至销售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如三氯杀螨醇。为此,我县充分发挥县农业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监管中队的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的执法巡查,按照强化源头管理、突出中间自律、加大终端追溯的工作思路,严厉打击经营违禁农药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管、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5 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

2010年市、县两级农业执法部门,加强对经准入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工作,重点针对产品中是否含有违禁药物、非标明成分等进行检查,一旦查出违反规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撤消其准入资格。

6 加强茶叶质量安全抽检

加强县域内茶叶卫生质量抽样检测工作,2010年全年抽检茶青和毛茶744个,合格率97.2%,对不合格的依法立案查处,并查获不合格茶叶。

摘要: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农资管理机制,实行农资产品准入审查登记报备的监督管理制度,创建“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以便执行农资产品追溯程序;同时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农药质量抽检力度和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检工作,以达到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

篇9: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有效性 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8-0000-00

现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让人们都能够食用到安全的食品,但是,这项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而且,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就导致了原有的制度不能对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加以约束。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不能起到规范食品市场的效果,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自身的利益,将一些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在市场上兜售,导致食品的安全性降低。所以,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机制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是很有必要的,其能够使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本文通过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定义进行分析,分析评价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措施,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从而能够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标准,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性,为人们的健康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的定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在2007年开始实行的,其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约束,需要经营者通过相应的条件后才能够进行食品经营,而且,要通过完善市场的秩序,从而能够确保食品市场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所以,从制度的有效性去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效性是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也能够使我国食品市场保持有序性。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的评价指标的思考

2.1指标确定原则

(1)整体性:整体性原则要求所确定的评价指标要能充分的体现出制度有效性的要求,同时,各个指标要具有一定的联系,不能独立,但是,各个指标之间不能有重复的内容,从而能够体现出制度的实效性。(2)可描述性或可量性:可描述性或可量性原则要求所确定的评价指标要能够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那些不能够量化的指标而言,也应能够用具体的语言对其加以描述,用“优”、“良”等级表示之后在进行量化。(3)可获取性:可获取性要求所确定的评价指标要具有很强的获取性,既能够有获得指标信息的渠道或信息源,又要能够保证所获得的指标信息是通过科学的获取方法。

2.2指标权重确定步骤

层次分析法作为一种确定指标体系的较好的方法,相比经验估值法、专家确定法等其他方法而言,能够较好的避免因主观意向而导致指标权重不科学的问题,在确定指标体系权重方面得到广泛应用。该方法通过将评价指标与同层次的其他指标“两两对比”来得出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步骤如下:通过对两项指标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按照其重要的程度进行划分,将指标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分别是非常重要、明显重要和同等重要,这几个指标可以分别用数字来表示。第二步是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资料或专家意见综合权衡后得出“两两比较”判断矩阵的指标数值。第三步是按照指定好的矩阵,从而能够分析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赋予各个指标相应的数值,用权重来表示。第四步是按照将各个指标的权重进行总结,然后制定权重的相关表格。

2.3具体指标分析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性的标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此项制度进行科学的评价,然后再制定评价指标的时候要考虑到成本的因素,同时也要分析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具有权威性,能够起到有效地约束市场的效果。所以,本文通过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指标分为成本的分析、制度产生的效果分析、制度的有效控制过程和制度的方向等四个方面来分析。(1)制度运行成本指标分析:衡量任何事物的绩效都是要基于在一定的成本之上的。制度运行成本是指促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实现所需消耗的一切成本和费用,主要有此项制度在运行中消耗的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分析,通过分析指出和回报的指标,促进此项制度在执行中的有效性。如市场检查费用、相关经营者证件核验费用、科研经费及制度实施部门人员及办公费用等。(2)制度绩效指标分析:衡量制度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即是该制度所产生的实际绩效,分析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具有效果,要分析制度在实施后,公众对其的评价,分析公众是否对其实施满意,二是要看该项制度所服务的社会群体在接受制度服务后的提高程度,即自我市场行为的规范程度。(3)制度管理流程指标分析:能否有效的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规范食品经营者行为,从制度自身来讲,制度管理内部流程是否规范、有序是重要保障。现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运行中主要先进行的是发证,然后,在运营商获得凭证后,还要对其进行监督。因此,衡量制度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就需要看发证和证后监管两个环节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得当,如出错率越低、服务群众对市场检查和发证核验的满意度越高、制度实施人员检查次数有序等,说明制度管理流程越规范,制度的有效性越高。(4)制度发展指标分析:人的综合素质对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人的综合素质越高,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越强,说明越能促进或支持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判断人的综合素质,可以从制度实施人员学历水平占比情况、创新科研成果情况以及部门内为促进实施人员成长而开展的相关业务培训的频率等。

3结语

衡量制度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就需要看发证和证后监管两个环节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得当,如出错率越低、服务群众对市场检查和发证核验的满意度越高、制度实施人员检查次数有序等,不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余建国,戴劲,张向.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卫生软科学,2010(12):122-124.

收稿日期: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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