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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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精选5篇)

篇1: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第六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第十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复核确定的农村幸福院数量指标,按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 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 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四条 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篇3: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4月28日

附 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開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六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复核确定的农村幸福院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篇4: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魏县民政局农村互助幸福院制度牌匾项目

项目编号:HBGZ-2013-WXCZ-00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简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应生产和销售能力的制造商,(经营范围含有:雕刻、喷绘、写真、标牌、广告制作等内容。)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的银行开户证明;

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以上资格要求中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间: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2月5日上午9:00

开标时间:2013年 2月5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魏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魏县魏州东路68号)

篇5: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展一村一品是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关于支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今年农业部将继续在全国认定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下简称“示范村镇”)。

示范村镇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村镇主导产业应是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也可以是休闲、文化等行业。具体标准:主导产业突出、带农增收效果显著、市场影响力大、标准化规模化程度高、组织化水平高、持续发展能力强。

农业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今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持续走低,下降快、跌幅大,养殖场户普遍亏损。为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稳定有效供给,农业部办公厅提出指导意见。一、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三、强化信息监测预警。四、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五、切实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农业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朱保成发表讲话

农业品牌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四个主体”,即企业是自有品牌创建和培育的主体;消费者是品牌认知和宣传的主体;政府是品牌推进和监管的主体;社团是品牌推广和行业自律的主体。从当前实际看,我国农业品牌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关系,品牌与商标的关系,品牌与贴牌的关系,品牌创建与维护的关系。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农业部决定在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的基础上,继续实施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成熟技术组装成区域性、标准化的高产高效模式,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财政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亿元支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家禽业生产能力,稳定禽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广大养殖户利益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各地出台扶持生产措施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进一步采取稳定发展家禽业的政策措施,安排资金6亿元,对祖代种鸡饲养户给予补助,并对家禽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短期贴息。同时,鼓励农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养殖户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加工企业加大收储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财政部:中央财政17亿元支持冬小麦“一喷三防”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7亿元专项资金,对全国3.4亿亩冬小麦实施“一喷三防”给予补助。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是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达到防病虫害、防干热风、防倒伏,增粒增重,确保小麦增产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

财政部:抓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复。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其中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完成3.4亿亩,通过统筹和整合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财政性资金完成0.6亿亩;完成1575处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配套改造;亩均粮食生产能力比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前提高100公斤以上。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财发〔2013〕4号)。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投入,连片推进,全力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教育部确定今年为“教育经费管理年”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2013年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并就进一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出明确要求。

一、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保障事业发展需求。二、完善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三、加强监管,促进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经费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各地在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时要落实“四个倾斜”,即向农村、偏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倾斜。做到“五个统筹”,即经费使用要统筹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统筹城乡、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统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同时,各地在经费使用上要坚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控制校舍建设项目的造价标准,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坚决制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用车和设备,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

财政部:中央财政加快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执行进度

2013年,中央财政已经下达各地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棉花、青稞、油菜、天然橡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199亿元。为适应农时需要,支持各地开展春季农业生产,中央财政着力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目前,该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已达88%。中央财政将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后尽快拨付其他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财政部:中央财政26亿元支持基层农技推广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26亿元资金补助基层农技推广工作,补助资金规模与上年持平。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今年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要明确两大目标,一是体制机制目标,即通过项目实施,推进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充实、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队伍。二是效能目标,即围绕主导产业,通过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训农技人员等措施,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促进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同时,要强化三个结合。一是强化农技推广与农业科研的结合,搭建农业科研成果落地生根的服务平台。二是强化公益性推广与多元化推广服务的结合,搭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三是强化补助项目与高产创建等其他推广类项目的结合,搭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服务平台。

从今年开始,农业部、财政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00个左右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示范县补助经费可在去年基础上增加20%到50%。同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满意农技员”创建活动,鼓励农技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农业司:中央财政下拨7亿元支持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7亿元,支持华北、西北等7省区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支持内容包括旱作栽培和耕作所需地膜等物料补助、抗旱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新机具及新材料补助,同时鼓励“以旧膜换新膜”方式支持地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得到了发展和创新,改变了我国华北、西北旱原区农业耕地状况,促进了土壤保墒增墒,有效提高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北方旱原区农业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粮食继续增产找到了新的可利用的耕地资源,也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渠道。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投入力度,促进我国旱原区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部:关于促进和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升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支持渠道,积极争取科研投入,为研发机具和技术提供支持;发挥科研院所、大型农机生产企业技术优势,采取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加快养蜂机具研发。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农业部已将养蜂专用平台(包括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三、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全国高校师生爱粮节粮倡议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在全国粮食行业深入开展带头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活动,并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以“科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的粮食科技活动周。教育部日前已经部署开展反对“餐桌浪费”的专项行动,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持续推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今年6月开展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将公共机构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的集成与示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部决定在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

主要任务是建立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区、完善提升稻田综合种养技术、集成优化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和技术,以及组织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新模式新技术的宣传。相关要求为: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创新机制,壮大产业规模。三、开展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四、加强引导,促进健康发展。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作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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