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创业

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精选9篇)

篇1: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元氏县委元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 1

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

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二、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四)县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扶持创业专项资

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

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其中,高校

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关

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元办字„2011‟3

号)执行。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

辅导基地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

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三、加强创业培训

(五)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

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六)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

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强融资支持

(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

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

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加强财税支持

(八)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

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

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六、加强创业补贴支持

(十)对我县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

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

5000元。

(十一)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

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对创业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

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

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七、建立奖励机制

(十三)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

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

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元。

(十四)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

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县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县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

企业资金扶持。

(十五)建立创业典型表彰制度。定期举办全县“创业

明星”和“创业标兵”评选活动,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

为副组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科技局、国

土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

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督、统计局、人民银行元氏支

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全民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

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逐年深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我县现有政策

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

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元氏县委办公室2012年4月23日印

(共印135份)

篇2: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讨 论 稿)

为启动民间资本,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支持全民加快创业,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家强化宏观调控,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受此影响,企业出现融资难的问题,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压力。破解这一难题,加快肥城发展,一方面要更加有效的开展招商引资,聚合各种外来发展要素,另一方面要发掘我市潜在优势,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内在发展能量,在全市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富民之策。促进全民创业,是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实现“四个增收”的基本途径,是激发创造活力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要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大力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切实激发、调动起各个方面的创业激情,启动民间资本,把肥城建设成充满活力的“创业之城”。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1—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的创业精神为先导,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创优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为重点,鼓励干部创事业,支持能人创企业,扶持农民创家业,以创业推动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和谐。

(二)任务目标: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要以努力把肥城打造成创业之城、富足之乡为总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非农产业就业人数年增8%以上,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占全市劳动力40%以上,新增规模企业200家,新增中小企业1000家,年收入5万元以上家庭增加1万户,年收入2万元以上家庭增加10万户。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0%。

三、激发创业主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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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只收注册工本费。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初加工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并积极为其争取上级的有关扶持政策。对我市在外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的,享受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有关规定,以每年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有《失业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

—3— 1年的低保待遇。持证残疾人、在册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首次创业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予以60%贴息。

(五)鼓励公职人员、科技人员辞职创业或兼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可离岗从事招商引资,也可办理辞职手续参与或创办企业。辞职五年内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资金由原工资发放渠道列支。期满后个人按规定标准交纳的,退休后可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创办企业,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取得合法报酬。

(六)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多种形式流入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为主的实体经济,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引导广大创业者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维,鼓励支持联合创业,特别是大力引导有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人等以现有资金、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采取入股、参股、合作等方式招商引资,联合兴办企业;支持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为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大力培育新型服务组织,力争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建立五至十家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

四、优化创业环境

(一)降低工商登记创业门槛。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4—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收费一卡通。全面推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规费公开卡“两证一卡”制度。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年初将收费项目、依据、数额等,报市政府法制局和优化办,由物价办、法制局、督查局、优化办和行政审批中心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收费项目、标准、数额等按最低标准统一核定,向社会公开,向企业发放收费卡,企业持卡到审批大厅交费,如企业逾期不交,执法人员持“两证”到企业收取,凡收费卡以外的所有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三)严禁乱罚款行为。推行首次发现问题不予处罚制度。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存在非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处

—5— 罚的最低标准执行。行政性处罚1万元以上或实行停产、停业、停水、停电、吊销执照、扣押封存物品等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严重影响的,需报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实施。实行处罚备案制。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各类处罚,要将处罚情况在一个月之内报市优化办备案。

(四)严厉查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案件。在市优化办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企业对“三乱”行为可随时举报。由市审计局、督查局、监察局、优化办联合办公,每年随机抽查三十家企业的财务账,凡发现 “三乱”行为,一律给予曝光,没收所有收费,对行为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并取消单位所有授奖资格。

(五)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实施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切实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作为风险代偿基金,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对担保、投资、小额贷款等

—6— 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服务带动作用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培训等服务,每年评选5—10家予以奖励。

(七)积极推进小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年经营额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2007年实交税金为基数,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超额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据调查统计,上述两类企业年税收额在1400万元左右,按年增长10%左右计算,大致在130—150万元之间。按照此政策,将极大地促进我市规模企业的培植)。对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积极向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推荐,优先予以信贷扶持。

(八)支持扩大就业。对当年安排劳动力100名以上,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工业企业,对企业法人予以奖励,并在资金、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九)实施优秀经理培训工程。市财政设立企业家专项培训基金。每年选拔一批创业热情高、发展前景好的优秀企业经理,通过以会代训、组织参加培训班、外出参观学习等,多形式提升他们的素质,加快创业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民创业的领导,市里成立鼓励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单传海为组长,副市长武伟为副组长,市

—7— 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办、优化办、交通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广播电视局、人民银行肥城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全民创业活动的指导、协调、服务事宜。要公开服务电话、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创业服务,逐步建成全民创业服务中心。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制定全民创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法步骤、推进措施和工作责任,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立足本职,发挥优势,积极支持全民创业,制定鼓励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以高效服务促进全民创业不断升温。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市政府将全民创业纳入对乡镇的考核,每年评选十佳创业标兵、百名创业能手和服务先进单位,并在一年一度的全民创业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篇3: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一、多措并举,建立多层次、多样化返乡创业格局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需要,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围绕农村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家政、餐饮、物流等领域进行创业。

3.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吸纳更多返乡农民工开展“互联网+”创业。

4.引导农民企业家回豫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把内资当外资,把老乡当老外,将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支持各地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吸引豫籍企业家回乡创业相结合,鼓励农民企业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返乡创业。

5.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创业,促进集聚发展。

二、搭建平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1.完善创业公共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各类平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注重产业发展引导和创业项目信息发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选择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到2020年,每个县(市)都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

2.发展创业市场中介服务。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调动创业孵化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培育发展专业化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深度服务。

3.强化创业培训服务。通过加强县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大力推行创业实训等措施,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到2020年,每年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15万人。

4.优化创业政务服务。持续实行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政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务环境。

三、财税支持,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同等享受农业补贴、社保补贴、支农惠农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将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纳入到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同等享受贷款增量补偿奖励等相关费用补贴;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省财政统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省辖市、县(市)与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模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2.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3.提供创业场地支持。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园区积极吸纳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整合现有资源解决创业场地,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标准厂房等现有场地自主创业。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作用。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公司+农户担保等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推行“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取消农民工外出务工证明,农民工在创业地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对信誉好、创业能力强的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到2020年,力争每年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60亿元。

四、积极探索,建立创业保障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并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示范带动。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抓好一批示范园区创建,培育一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每年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建设全国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县;每年认定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省级优秀示范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扶持资金。

3.强化社会保障。探索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接轨,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后顾之忧。

4.强化考核督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篇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需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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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三、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十四)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四、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水利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及时享有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征地移民、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为工程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十六)加快项目审核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

(十七)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土地、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职责依法加强投资、规划、用地、环保等监管。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八)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十九)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十)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规模,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及时跟踪调度、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并按月报送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PPP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纳入名录,不得安排各类形式的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

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

(二十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水利发展,特别是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篇5: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篇6: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民营经济产业的支持力度,放宽开办民营公司的政策,从资金到技术上均给予一定的支持,如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延长民营企业还贷时间,推荐专家对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二、为民众找项目,努力寻找大众化小型经济产业,带动群

篇7: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和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利用资本资源创业和转型升级再创业

(一)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二)支持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三)鼓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人力资本作用。公司将股权奖励给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按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四)支持利用农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资产投资设立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村民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允许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城市化过程中由村经济合作社存续下来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以自有集体资产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

二、支持利用场地资源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五)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工商部门可对申请集中办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房屋可视情作为经营场所。经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证明,可将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但不涉及产权争议的非违章建筑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七)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城镇住宅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八)拆迁规划区规划红线内的闲置房屋在拆迁实施前可明示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经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拆迁规划区域内证件齐全、无安全隐患的闲臵经营用房登记为与拆迁赔偿无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核发有效期一年以内的短期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载明“位于拆迁规划区规划红线内”字样。

(九)支持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网址。工商部门可根据申请,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网址,扩大网上经营的影响。

三、支持利用名称商号资源开拓市场

(十)支持本市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抢占优质的名称资源。支持本市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将企业的影响面扩展至全国市场。

(十一)放宽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点,或者以“开发”、“发展”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

(十二)扩大使用“宁波”字样企业名称的范围。放宽使用“宁波”字样企业名称的条件,经市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法人及其他企业法人。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5.拥有市级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6.成员10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三)鼓励外地知名企业来甬投资,可前置突出使用知名企业字号或简称。外地知名企业来甬投资设立公司,可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或简称,将字号或简称臵于行政区划之前。本地知名企业等同执行。

(十四)支持有选择地利用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允许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使用原名称,不再设定3年的期限。原股东可以在办理注销登记后自主申请使用,其他股东经原股东同意后可以申请使用。

四、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十五)支持大学生低成本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可“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以下的有限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十六)支持大学生从事上门家教。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从事上门家教,并可依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上门家教”。

(十七)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流动经营。在校大学生在本校范围内从事非许可经营项目的,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申请登记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核定为“在某某大学内”。

五、支持企业强化自主经营权利

(十八)支持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允许创新型、带动型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行业用语。工商部门可依企业的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通过登记指导,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十九)允许核发筹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报批要求、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外,经相关审批部门出具同意的意见,工商部门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

(二十)支持拍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拍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辐射面,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本公司联络业务”。

(二十一)支持农村小餐饮业健康发展。远离水资源保护区的农村小餐饮店,可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可核发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二十二)大力培育各类专业服务投资公司,打通民间资本参与文体项目和社会保障、公共设施项目的渠道。鼓励外地企业或自然人来甬设立各类专业服务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为股东或发起人成立高端服务机构,如先成立教育投资公司,再通过教育投资公司成立高端教育培训机构。

(二十三)支持新型金融性经济组织发展。加强登记辅导,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性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六、支持卫星城市及重点区块的综合开发建设

(二十四)授予卫星城市工商部门充分的登记权限。卫星城市工商部门的登记权限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与县(市)、区级工商部门登记权限一致。

(二十五)支持卫星城市企业做大做强。允许卫星城市企业将宁波与卫星城市地名连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

篇8: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精神, 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

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 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 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 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 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 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 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采取有效的方式, 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 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要采取有效措施, 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 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

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 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 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 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 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2743号) 精神, 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 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 (股权) 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 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

篇9: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就业和民生是宏观经济中应当关注的最重要指标。目前宏观经济运行的基本格局是:快速度、平物价、高失业。2006年我国GDP增长10.7%,消费物价增长1.4%,劳动力闲置率15.77%。

我国经济增长的特点是高投资、高出口,但劳动力要素拉动经济增长不够。统计显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48%左右;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约为22%;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30%左右,投资与消费比例严重失调。按国际惯例,处于发展中期阶段的经济转型国家,投资与消费比例的正常水平是30∶70,正常的下限是35∶65,但我国是45∶55。这是因为消费决定收入,而收入决定就业充分与否和劳动工资的高低,国内消费偏冷的主要原因,不是居民普遍有钱但因社会保障不健全不敢消费,而是劳动就业严重不足和工资水平增长相对缓慢无钱进行消费,因而形成目前这种情况。经济增长本应该靠三架马车拉动,现在却只能依靠投资和出口两架马车。

消费最大和最基础的潜力是增加就业,国内消费不断增长,才能改变投资与消费的比例长期失调的格局。根据有关单位的计算,2005年城镇劳动者年平均报酬18200元,2006年如果真实闲置率降低到5%,有3814万劳动力工作,按照年平均14000元计算,劳动报酬总收入为5339亿元;如果城乡鼓励创业,能多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1亿剩余劳动力有50%务工,年平均收入达到10000元,劳动者总收入为5000亿元,两项相加10339亿元;由于是低收入者的收入,消费率较高,假定为80%,经济学上的消费乘数一般为2.5%,则国内消费增加20678亿元。假定劳动者投入对投资和出口的拉动有替代作用,而GDP总量不变,则投资与消费的比例会调整到65∶35。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消费不足是由于社会保障不健全而居民不敢花钱导致的。从主要因素讲,这显然是不对的,是一种误导。中国的问题是相当人口比例的居民钱少,甚至因失业而没有钱,而不是有钱不去花。扩大消费最主要的是要解决钱少和没有钱的问题,其次需要解决的才是有钱不敢花的问题。

解决就业的最主要和最大的渠道,是大量的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其解决我国每年新增和再就业的90%以上。因此,只有通过创业和就业,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才能有大量的就业机会。

国际上的规律是:一国96%以上的企业是微型和中小企业;65%-80%的劳动力在非登记、登记的微型和中小企业中就业;每个企业的平均就业人数范围在9-15人左右;发达国家每千人口的非登记和登记企业数量为45-55个左右。中国的情况是:中国就业越来越难的关键是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相对太少,增长缓慢。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是劳动力的最大需求者。只有鼓励创业,大力发展创业型企业,才能改变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变成像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结构转型期一样劳动力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这样失业率才能降低,而且劳动力的工资也会增长较快。只有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才能增加中等收入人群规模,减少因失业而贫困的人群规模,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才能有望扭转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拉大的局面。

中国收入差距最小和基尼系数最低的地区是每千人中个体户和中小企业多的浙江温州等地,收入差距最大和基尼系数最高的是每千人中个体户和中小企业最少的贵州。关键在于: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多,中等收入的人口相对多,因失业而没有收入的贫困人口相对少,收入差距和基尼系数才能得到改观。否则,中等收入人口少,因失业而没有收入的贫困人口多,再想什么办法,收入差距大的局面都不可能得到改变。

从调查中看,在中国,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学生的创业意愿普通低落,农民的创业愿望远高于城市居民和大学生。中国目前,包括未来,创业的主体可能是农民。美国大学生毕业的创业率为20%;中国大学生的创业率不到1%;在有关问卷调查中,城市中农民工如果有5万元以上的本钱,要创业的65%,城市居民和大学生有5万元以上创业的不到5%;通过调查数据看:中国90%以上的创业者是农民,微型和中小企业投资者的90%以上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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