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键词: 工作细则 学位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精选9篇)

篇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6月修订)

[注]:课程和培养环节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2007)

学位论文评审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细则》(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审查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可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本科毕业生,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严格按教委规定的程序,组织资格考试,经二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省教委核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课程学习要求

1、学位公共课 3门 7学分

2、学位基础课 3~4门 8~10学分

3、学位专业课 2~3门 5~8学分

4、专业选修课 4门 8~12学分

5、前沿讲座 4次 2学分

6、教学实践(只限应届统招生)1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要求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3、论文具有创新性见解,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

1、学位公共课 2门 5学分

2、学位专业课 1~2门 3~6学分

3、专业选修课 1~2门 3~6学分

4、前沿讲座 6次 2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同等学力学生和跨一级学科学生须补修覆盖本学科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3门,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以上各项规定学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评阅及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内容一般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致谢。

1、硕士论文:要求能掌握本学科专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新的课题,在学术上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000字左右。

2、博士论文:要求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必须重点阐明本领域前人已有的成果和自己创造性的贡献,在理论上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篇幅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8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500字左右。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

1、硕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应聘请二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是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各院(系)专人负责,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得介入。学校通过一定方式对论文评阅情况进行检查。

2、博士论文: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由导师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预答辩。答辩前二个月,将预答辩通过者的论文、摘要、有关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从专家库中聘请五位以上专家评阅论文,其他人不得介入。

3、学位论文质量定量评议计算办法

(1)学位论文定量评议指标共分五大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①立论依据(15分);

②研究方案和实验设计(20分); ③数据处理与结论(15分); ④论文格式与写作(20分); ⑤论文创新性及学术成果(30分)。

五大项按设定的分数打分,然后五项之和作为总分。

(2)依据上述总分,将论文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优良”(≥85)、“合格”(70~85)、“基本合格”(60~70)、“不合格”(<60)。

4、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执行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对于五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且另外两位以上专家(含两位)评阅意见为“基本合格”。

(2)硕士学位论文:对于两位评阅专家反馈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综合评价等级”,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延缓答辩。

情况一:两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

情况二: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再送一位专家,若意见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3)其它情况,可以进入论文答辩阶段。毕业研究生应就论文评阅中修改意见认真做出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对评阅结果出现“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位论文,请导师严格把关,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指导与督促学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由答辩秘书宣读所有的评阅意见,导师发表申述意见。

(4)延缓答辩的期限为六个月以后至二年以内,再次专家评阅及答辩在此期间完成。延缓答辩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学生可落实工作岗位,边工作边修改论文,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进行答辩者,则取消学籍,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1、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副教授以上专家五人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二人。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以上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博导不少于三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人。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批准。若有不同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裁决后决定是否聘请。

2、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由主席签字。会议要有记录。

3、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申请人姓名、论文题目等;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从事科研工作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半小时,博士论文不超过一小时);

4、与会者提问研究生答辩;

5、休会: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修改书》,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6、复会:导师和研究生回到会场主席宣布论文是否通过和对论文的评语。论文需经全体答辩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答辩会的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需经主席审阅签字。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未获得通过,答辩委员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也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通过,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内(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二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如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论文学术水平,除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进行授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补上博士学位课程后,办理博士学位授予手续。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即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分管院长指定专人(一般为各院、系研究生秘书)负责将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表决票、课程成绩单,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或其他成果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申请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建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作为通过),经分会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由专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整个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表现情况,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是委员会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作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经主席签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讨论及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一切内容,严禁泄露,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不得再提出复议。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成员除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外,应有各学科的其他带头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参加,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学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四)审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通讯方式投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因此,尚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导师队伍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学位课程建设等有关本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新问题;

(二)审查并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三)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考试委员会名单;

(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五)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六)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七)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

(八)将有关授予学位的有争议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建议,至少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或下达的文件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篇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名称和级别

学位级别 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学位名称 医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管理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本科生;研究生;在职临床医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其中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及为祖国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课程成绩和试卷、学术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习态度、工作表现、思想品德,并对论文提出评语。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四条

攻读基础学科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进行一般学术交流及一定的协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博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五条

攻读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专业文章和具有学术交流的能力。

六、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影响因子≥0.5,如果两篇其影响因子的和应≥0.6(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若为并列第一作者,其影响因子应≥0.6。

第六条

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常规检查、诊疗技术,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一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字数不少于2000字,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七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二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考核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二、基础理论课

三、科研方法课

四、专业课

五、专业外语

六、非论文综述

上述课程基础学科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34个学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19个学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本院校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及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科研型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修满 23个学分。

(一)学位课程 19学分

1、共同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2、基础理论课

3、专业课

4、专业外语

5、非论文综述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学术活动 4学分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课程不少于4门(英语、基础理论、专业课、非论文综述)。

三、基本要求

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试允许有1门课程不及格并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 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基础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体现学位申请人能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

三、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

四、论文要求3万字以上,中文摘要500字,英文摘要2000-3000字符。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二、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文字要求1万字以上,中英文摘要500-1000字左右。第十三条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能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论文有创新,对所研究课题取得创造性成果;

三、论文研究结果在学术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四、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可接收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论文文字要求5万字以上,论文中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3000-4000字符。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二、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文字要求2万字以上,中文论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1000字符左右。

第五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二章及第四章有关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查完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研究室(科室)作介绍。同时学位申 请人应向研究室或科室作论文报告,进行论文预答辩,征求意见并修改后付印。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推荐,所在科室同意,所院批准后进行论文评阅,获通过后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论文评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进行。将论文及论文摘要(中英文摘要)印送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7名专家进行评阅,7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5人,院校外专家至少4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进行评阅,5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院校外专家至少2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聘请高级职称专家至少3人进行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的副本,最迟应在答辩前十天内送答辩委员会。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论文评阅人可参加),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5-7人组成。评阅人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外单位博导不少于2人。如博士生课题属交叉学科必须聘请有关学科专家做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和记录员各1人。

第十八条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但不能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讨论。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申请答辩,应于答辩前至少一周将申请表、论文及论文摘要、评阅人意见、科研工作成绩评定、培养质量评估,临床学位申请人培养质量自检表、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及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等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后,方能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阅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章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坚持原则,态度公正,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本文或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这二)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 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应将他的肯定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如其评语属否定,应改期举行答辩。在一次会上,一般只答辩一篇论文。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誉写。

第二十一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2)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3)学位申请人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入学年月、最后学历、职务、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必修课考试成绩,曾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等);(4)应考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限30分钟);(5)委员提问,应考人答辩;(6)休会10-15分钟,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7)主席宣布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第二十二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票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经重新答辩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考试及手续。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各所、院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在校的有关材料按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送研究生院存档。

第七章

学位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院校设学位委员会,负责全院校各级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遴选研究生导师;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讨论决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事项;处理学位纠纷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会,负责各有关单位新增导师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表决和建议,上报院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研究生教育问题等事宜。分委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2/3),方能报院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院校学位委员会对分委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委员会需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人数的2/3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本院校公布。公布后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院校学位委员会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院校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三十条

篇3:学位论文数据库管理的工作细则

学生前来提交论文时, 手里拽着一份胶印好的纸质版论文, 一份电子版论文, 一份回执单。 工作实效要求每3 分钟要完成一位前来提交的学生, 包括 ( 回执单的核对, 纸质版封面内的论文独立性、完整性签字, 导师对论文授权认可的签字等) 。提交的时间又都在酷暑和寒冬季节, 人数多, 时间紧, 任务集中, 论文审核步骤繁琐。不管是汗流浃背还是手脚冻僵的酷暑寒冬季节, 也不管是由于加班、托班、久看电脑而出现的身体不适等情况, 我们在这关键的时刻一直坚守在岗位上, 做好毕业生的论文收集、审核工作。只有用心工作才能有工作细则的出彩。

1 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建设工作细则

1.1 提交内容和要求:全文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 1) 论文封面, 包括: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号 ( 针对论文内容并非专业的分类号) , 作者学号 ( 请填写在封面“ 编号”处) , 中文、外文题名论文作者姓名, 作者学校、院系、专业, 第一导师姓名, 第一导师学校、院系, 第二导师姓名 ( 没有可不填) , 第二导师单位 ( 没有可不填) , 论文提交日期, 申请学位类别、级别 ( 如文学硕士或工学博士等) ;

(2) 论文摘要, 包括:中文关键词、中文摘要、外文关键词、外文摘要;

(3) 论文正文, 包括: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附图等;

( 4) 电子版要求与印刷版内容 ( 含封面) 完全相同;

( 5) 学位论文的所有内容请存为一个Word2007 文件, 并将文件名设为:

一级学科+学院+学号+姓名 ( 例如:经融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号+姓名) 。

1.2 网上提交步骤

( 1) 登录南昌大学图书馆主页 (http://lib.ncu.edu.cn) __ 点击“ 论文提交”__“ 进入提交页面”。

( 2) 请使用学号注册、登录--->密码和学号一直---> ( 请牢记不随意修改密码) --->点击修改--->去提交我的论文--->摘要可在制作好的文档中粘贴复制--->方便快速填表--->粘贴复制: 剪刀的第3 个小图标。

( 3) 学科门类选项以选大类为主--->学科专业在表中选项, 打*号的必须填写。

( 4) 上传的电子文档应去除书脊页并---> 且不能有空白页--->正文的页码应与纸质版一致。

( 5) 上传电子版文档为:PDF格式 ( word2007 全文可转换成PDF格式) --->PDF全文在最上面word全文在下方--->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并存。

( 6) PDF转换方法:请使用word2007 版本---> 点击文件---> 输出为PDF--->确定到制定的盘--->输入的文件名与研究生院规定的一致:一级学科+南昌大学+姓名+学号

( 例如:金融学+南昌大学+姓名+学号) 。

( 7) 学位论文提交网址:http://210.35.251.204/ ( 仅限校园网使用) 。

( 8) 查询论文审核状态, 若未通过审核, 根据所给提示修正提交方式, 重新提交;若通过审核, 则携带好《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将印刷本交至本室。 本室将在论文作者所携带《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 上签字并盖论文收讫章, 博、硕士研究生凭此回执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 9) 学位论文提交审核发布后, 读者可在图书馆主页上查看浏览非加密的论文。

2 审核核对、电子版存档工作

( 1) 学位论文审核人员必须每天查看是否有新的论文被提交。

( 2) 将论文全文从FTP服务器上拷贝至电脑本地盘, 对照论文全文对所提交题录信息进行核对, 并且审核全文是否与纸质版内容、页码一致, 图片、公式等是否能正常显示, 不得有空白页、修改的标记符号。

( 3) 对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 不合格的给出审核不通过的详细原因, 便于学生重新提交。

( 4) 审核合格并收印刷版后, 在论文作者所携带《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 上盖论文收讫章。

3 印刷版、电子版收审后的移交工作

( 1) 印刷版移交为保护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须将学位论文印刷版按加密与非加密分类移交读者服务部保存, 并在封面注明密级 ( 或加密年限) 。

( 2) 印刷版论文按各学院分类、归类, 包括同等学力、高师、在职的硕、博士提交的纸质版论文, 整理归位后, 移交指定的部门供读者查阅。

( 3) 加密论文另附作者清单。 移交人与读者服务部接收人双方签名确认。

( 4)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单 ( 回执) 保存工作, 回执单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导师签字后方可认可, 签字盖章后, 留研究院、图书馆备案。

( 5) 电子版保管及其他每年收集的论文电子版存档备份, 并由技术部在服务器上备份一份。

( 6) 电子版存档:电子版核对、收总、分学院、归类存档后, 加工、制作成规范的数据, 并发布至检索前台。

图书馆全员应坚持“ 以人为本, 服务育人”的理念, 以学生的求知成长、成才为出发点, 以来良好服务为中心, 我们只有在平凡的岗位上, 认认真真, 踏踏实实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才能亮出精彩的工作细则, 促进学校教学育人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才能让南昌大学格物致新、厚德育人上升一个新的台阶。

摘要:学位论文数据库系统管理的工作,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只有用心工作, 才能出彩细则, 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阐述以下工作细则。

篇4: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第二十三条……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篇5: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二、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为准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已参加我校该专业近三年内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 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成绩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4、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

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申请人的导师既不能参加其答辩委员会,也不能出席论文答辩会。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逐一进行(不允许流水作业),答辩会上专家应注意多提问题,避免对论文作过多的评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三、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各学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交校档案馆科技档案科统一归档。校学位办公室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档案要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9的学习与考核不能代替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应通过研究生院按在校生培养方案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统一水平考试,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认定。

11、没有科研成果能申请硕士学位吗?

不能。国家明文规定“提出申请时必须要有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以表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12、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步骤是: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13、什么是《课程考试资格证》?

《课程考试资格证》是我校同意接受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资格认定的凭证,申请人可在获证后四年内,凭证申请并参加我校学位课程的考试,没有或未携带资格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参加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也应凭资格证向我校

《课程考试资格卡》有效期内没有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6、组织的课程考试包括哪些科目?

包括我校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

17、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包括哪些科目?有何具体规定? 包括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组织,考务工作由各省市学位委员会(或教育委员会)承办,每年组织一次,一般是每年3月份组织报名,5月份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进行考试。

18、获得课程考试资格卡以前的课程考试成绩能认定吗? 不能。在获得我校《课程考试资格卡》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何种形式获得的课程考试成绩(包括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均不予认定。

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事前须凭资格卡在我校研究生院办理申请考试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我校不予认定。

19、组织的课程考试如何安排?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分两部分,一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另一是由接受申请学位的学院自行组织的课程考试。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学科基础课。这一类课实行试题库,由研究生院组织随机抽题组卷、组织考试、评卷。考试申请由学员在研究生院网

篇6: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7: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7月17日, 江西电视台与中国传媒大学合作开办的首届研究生班工程硕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北京举行, 江西电视台台长杨玲玲和中国传媒大学廖祥忠副校长一起向江西电视台16名学员颁发了电子与信息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这16名学员是中国传媒大学在江西电视台设立的研究生教学基地的首批学员。该基地在全国开创了大学院校与电视媒介合作开办在职研究生班的先河, 此教学模式切合实际、行之有效, 极大方便了学员工作之余继续学习深造, 以提高他们在电视制播、维护、创新等方面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是江西电视台为本台培养高新科技人才的一项有效举措, 有利于不断创新和提升电视节目制播的技术质量和水平, 推动江西电视台的技术进步和事业发展。

杨玲玲台长和廖祥忠副校长对校台合作开班的创新教学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杨台长就中国传媒大学对江西电视台技术队伍人才的培养、帮助致以诚挚的谢意, 希望中国传媒大学今后能从电视工程技术, 扩展到新闻、艺术等诸多领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给予江西电视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鼓励众学员再接再厉, 努力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工作能力, 立足本职岗位, 勤于钻研, 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不仅自己要力争成为专业中的领军人物, 而且要带出优秀的团队。

篇8: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篇9: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所有类型在校研究生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完成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四)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论文工作。

(五)学术型研究生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单位需署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原则上导师亦可作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环节,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

(二)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准确无误。论文要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新见解、改进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十二月份和六月份召开会议评定学位。学位申请人一般提前两个月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三)硕士论文及硕士论文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论文格式要求为PDF版本;

(四)其它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非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推荐书。学校在接受申请时,应对其学位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在一个月争议期结束后,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人有舞弊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情况,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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