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

关键词: 承包人 发包人 预防为主 工程

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精选7篇)

篇1: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杜绝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发包人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工程安全监管。发包人有权纠正和制止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为,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工程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二)发包人推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确保承包人工程质量达标、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达标。

(三)发包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施工期间,承包人工程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立即停工整顿,今后不得参与发包人的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五)发包人建立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全动态,协助承包人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方案和措施。例会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承包人不得无故缺席。

(六)发包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承包人应按要求参加,并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的整改处理。

(七)发包人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施工机具配置情况等。

(八)现场出现与法律法规规范或与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

(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物品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得到地方政府及发包人的批准,危险物品必须妥善存放,安全使用。

二、承包人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二)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合格的专职安监人员,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相应的资料应提交发包人备案。

(三)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关键工序、重点环节,特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按照发包人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类HSE培训。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承包人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承包人除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作业)许可证。

(六)承包人工程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七)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及其MDI项目的程序和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八)承包人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人员不得施工作业。

(九)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作业环境、施工区域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明承包人已确认作业环境、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十)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区域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与承包人施工无关的其它场所。未经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各种防护设施及标识。

(十一)承包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发包人的“入场安全培训”并取得入场证。承包人作业人员必须理解发包人的HSE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十二)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工程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发包人同意备案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十三)承包人特殊及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资格证),由承包人将操作人员上岗证(资格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监理审核后在发包人留存备案。特殊工种、岗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保证100%。

(十四)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开展周、月隐患排查,并及时将排查整改、整治情况报监理备案。

三、安全保证金

(一)发包人预留建安费总额的5%作为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

(二)安全保证金在首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由发包人财务部门保管。

(三)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扣除相应的处罚金额后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无息退还承包人。

四、安全员配备

(一)承包人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承包人施工人员超过50人时,应按50:1的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作业人员办理赔偿金额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六、违约、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发包人施工现场的资格。即发包人有权解除主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作业的或承包人作业人员发生三违等现象的,应按照发包人HSSE奖惩程序进行处理。

(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下事故,按照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及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以下承担违约金:

1、发生伤亡事故:

(1)每轻伤1人,扣除工程款5万元;

(2)每重伤1人,扣除工程款10万元;

(3)每死亡1人,扣除工程款50万元。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执行当地政府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2、发生非伤亡事故: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发包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四)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发包人违约造成的事故,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上报。承包人违约造成的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告发包人。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上报。

(五)发生事故时,由发包人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承包人参与进行事故调查,经事故调查后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发包人上级及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

(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结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承包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承包人人员安全规程及措施落实经抽查不合格,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承包人应承担200-50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承包人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九)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通知违约金额的同等数额/天承担违约责任。

(十)现场发生事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安全或技术主要负责人,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10%。未经同意离开现场或不按期进场,按每人每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齐备,被重庆化医集团公司或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管理部门等上级管理部门停工整顿的,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10%/次。

(十三)承包人人员无故到发包人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等,按1000元至5000元/人次扣除安全保证金。

(十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4、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七、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八、事故报告

(一)工程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安全事故,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国家、重庆市、上级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负责调查并统计上报。

(二)工程现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包人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协助和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指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防止损失扩大。

(三)工程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发包人。

九、其他

(一)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因一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双方的工作联系主要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后,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十、履行期限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与施工期限保持一致。如果施工期限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协议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十一、协议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随主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十二、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为主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2012年 月 日

篇2: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

发包人(全称): 哈尔滨铁路局工程管理所 承包人(全称):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滨北线道口房(k121+697至k181+999共计18处)新建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土建、水暖、电照、装饰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结构工程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2. 水暖工程为2个采暖期; 3. 电照工程为2年; 4. 装饰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根据哈尔滨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篇3: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要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另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用作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例1】2007年4月1日, 甲公司购入B企业股票以备长期持有 (假设两企业不具有关联关系, 该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支付价款250 000万元, 占B企业60%的股权, 交易过程中, 支付税金、手续费1 250万元, 另外甲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B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支付评估费用100万元。当日, B企业所有者权益为500000万元。

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 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 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例2】2007年4月1日, 甲公司购入B企业股份以备长期持有 (假设两企业不具有关联关系, 该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支付价款250 000万元, 占B企业100%的股权, 交易过程中, 支付税金、手续费1 250万元, 另外甲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B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支付评估费用100万元。当日, B企业资产总额为1 000 000万元, 负债总额为500 000万元。其中, 资产总额中, 持有至到期投资200 000元, 甲公司合并后准备近期转让。因此, 合并日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另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还特别要求, 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 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答复说,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例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下同) 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3】2008年7月3日, 甲公司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 支付价款及附带成本315 000元;2009年2月1日, 甲公司追加投资再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 假定甲公司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其支付价款及附带成本为1 600 000元。同时, 甲公司还持有乙股份公司股权均为长期债券20 000元, 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9年末, 该债券公允价值为22 000元。2010年12月1日, 因企业找到其他投资目标, 全部转让其股权及债券。转让股权收款2 000 000元;转让债券收款23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7月3日投资:

2.2009年2月1日投资:

3.年末, 债券增值:

4.转让时, 收款:

(二)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我们认为, 在企业个别报表中,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财会[2010]15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 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追溯调整原持股比例。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例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会[2010]15号文件的第十一条规定, 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这只是针对财会[2010]15号文件涉及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等规定不同时所作的规定, 而此处增资引起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追溯调整, 新旧会计处理规定相同, 不要误认为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 以往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明, 财会[2010]15号文件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 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答复说,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对于处置的股权,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 由于企业减少投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 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不需要追溯调整。

在企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 企业准则体系没有作出具体说明, 财会[2010]15号文件规定,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 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以前事项, 应按要求处理。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内容进行解读, 主要针对前四项内容作出阐释性说明。鉴于篇幅, 本文针对该解释前半部分解读, 后半部分另外解读。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合并,解读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10

篇4: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严格明确施工现场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治安和消防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标准和劳动保护标准。

二、任。

三、乙方必须严格自身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乙方负责自身施工作业区、堆料区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备总包方和甲方。

四、乙方在甲方的施工区域内应做到:

1、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灭火器、照明设施、安全标志)到位。

2、乙方应配备不少于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及相关资质证书。

3、乙方应按照***市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手续不齐全的禁用人员和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乙方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每日巡查,对自检、甲方检查、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迅速解决。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24小时分班作业时,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值班,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做好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7、施工现场安装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履行验收手续,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运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施工现场的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禁止使用塑料线、破损电线,最末一级配电箱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能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小于或等于0.1秒,并经常检查,确保灵敏有效。

9、施工现场的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工从事特种工作业。

特种工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不随身携带视同无证上岗。

10、施工现场必须严格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1、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做到随清理、随分检、随清运,杜绝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的发生。

12、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门卫制度,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

五、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必须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及时上报甲方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乙方要遵守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随时接受甲方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与监督,乙方对甲方、总包方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按期整改,不得无故拖延。甲方、总包方对乙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改善施工现场环境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七、乙方应对其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管理的教育,备存完整的安全教育记录、档案,并对因施工现场人员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人身健康损害、环境污染、治安事件、消防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由于乙方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消防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或消防事故给甲方和总包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或总包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事件或消防事故,由甲方或总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补偿乙方带来的损失。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甲方和总包方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对乙方及其人员因在安全管理中出现问题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违约金”、“停工整顿”、“勒令离场”或其它形式的处理。对个人的违约金额度限制在人民币50—500元之间,对单位的违约金额度限制在人民币500—5000元之间。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接到由甲方和总包方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能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金处理。乙方拒绝支付该违约处罚金的,甲方可在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乙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治安责任事故或消防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工程停工或甲方公司名称在公众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违约处罚金处理。乙方拒绝支付该违约处罚金,甲方可在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上述违约处罚金不足以偿付因乙方发生上述责任事故而给甲方和总包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和总包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额支付赔偿金。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总包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5、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按照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处罚金、赔偿金等有关款项。

十一、乙方自进入********管理区后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离开甲方管理区止,安全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指标:

1、刑事案件:0;

2、死亡事故:0;

3、重伤事故:0;

4、火灾事故:0;

5、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0;

6、环境污染事故:0;

7、盗窃、赌博、打架等治安事件:0;

十二、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之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人员、设备全部离开甲方管理区后为止。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篇5: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购房合同)签订时,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目前的建设现状喝进度,并了解整个项目经审批的规划情况。

第二条 购房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屋平面图”为出卖人根据该项目的总

平面图及该房屋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如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

设计图纸出现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

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如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

根据设计要求途径该房屋的管道,以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商铺内公用管线及公用

设备,买受人均不得擅自改动,如该公用管线及公用设备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及检修,买受人应同意并予以配合。

第三条 出卖人及买受人确认:购房合同第四条中对该房屋价格的约定系

基于双方对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的共同认可,故

双方同意,只有在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出现误差时方可调整合同价

款。调整方式见购房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按购房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

1、购房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定面积计算依据或准则在实测时因政策原因发生

变更导致的面积减少,不进行总价的调整;

2、因双方共同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面积差异,房价款据实结算。

第五条 根据购房合同第七条规定,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买受人付款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以支票或银行转

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的证明,其他

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以银行的到账通知为准。

第六条 购房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义务只限于出卖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

取得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并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

2、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的是出卖人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各单位均确认该工程合格,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未提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求。

第七条 购房合同第十一条之补充:

1、买受人应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所属的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如没有规定、则在收到上述通知的7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如未指定,则在出卖人营业地)办理接房手续。在办理接房手续前,买受人应付清购房合同第六条(按揭付款包括首期款及按揭购房款已全部到出卖人账户)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则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责任仅

限于将该商品房的钥匙放置于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机构,并被视为出卖人已依约合格交付使用,且出卖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买受人应自行向物业管理机构办理接房且承担钥匙存放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缴交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暖气初装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测绘费、土地登记及工本费、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证费等,其它工本费用等按实结算,上述费用为包括在总房价中,应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4、《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鉴于尽快交房给买受人的需

要,双方同意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可暂缓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买受人不得因该材料不齐全而拒绝接房,但房屋交付需满足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

5、买受人不得以下列事由拒绝接房,但可与出卖人协商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买受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房屋出现非属主体结构和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瑕疵;

(2)、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不明显低于合同附件三约定标准的;

(3)、不影响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

(4)、出现无法或难以整改的问题,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在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的。

第八条 双方同意,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变更为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

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X日内将B已付房价款

退还给B,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XX%赔偿B损失。

2、B不退房,A按已付房价款的XXX%向B支付违约金。

3、B不退房,A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B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

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 本项目部分房产的露台、一层房产门前的私家花园属于A所有,A并有权将其作为上述房产的附属物赠与。如B接受赠与,则B应按照不妨

碍他人的原则,对该部分露台(或一层私家花园)予以使用、管理、维护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本项目的地面、地下车位、车库属A所有,B可向A购买、租赁。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B依约定需解除购房合同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由后30日内行

驶解除权,否则视为买受人不解除购房合同:

2、购房合同解除后,在办妥下列事宜后7日内出卖人方退还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确定解除后,双方仍应共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妥购房合同注销登记

手续。

(2)、B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他人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地户口指标的,B应负责

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在购房合同解除之前,如B已实际接收了该商品房,则其应承担实际接收该商

品房期间的房屋使用非,使用费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点的通常租金标准确定。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B确认A已明示了《业主公约》并承诺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

2、B已详细阅读了A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同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

3、B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

应从A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的次日起计算。

4、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的计算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

5、B使用本合同项下所购买的物业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A的整体商业规

划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其他补充约定

1、双方均必须保证购房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栏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自行承担。

2、购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均指书面通知。如果书面通知以挂号邮

件的形式送达对方,则通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按寄出时间加上3天推定;如果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对方,则通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

3、对于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通知,出卖人可通过《洛阳日报》或《洛阳晚报》

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B,公告发出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由于B的要求对房屋进行的设计、结构变更造成的延误工期,A可依此作为

交房的合理延期。

5、本补充协议时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补充

协议的内容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之前若签有《商品房预定书》,则

《商品房预定书》自行失效。

7、购房合同所述项目所有的展示模型、效果图、宣传资料、广告及A的销售人

篇6: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履行和责任的承包均是连带性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增补为:

(一)买受人若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应按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5天内到达陶屯家园销售中心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二)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余额,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时办理按揭手续;

2、未能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3、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

4、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全额批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增补为:

(一)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生效;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解约通知之日起20日内履行下属义务: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2、买受人应协同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逾期未办妥上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以房价款总额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的变更”增补为:

(一)该条款中“规划、设计的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变更,该商品房之外的本项目范围内其他用地或建筑。出卖人有权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和功能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及使用。

(二)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其他区域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保安室、通讯机房和天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等),或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屋内设有内保温层、梁柱、消防设施、给排水管、供暖及其他管线设施等,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对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及空间尺寸)的变更,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或索赔。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若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书面通知买受人。

五、有关地热注意事项

在装修过程中对地热区域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地热系统严禁私自进行拆接和改动(如私改出现问题自行负责);严禁在地热区域地面上打洞、钉凿、拌灰、严禁破坏地面。如人为破坏自行负责;由于地面装饰物散热量指标不同,建议用户选择散热量指标高的材料为宜。若铺设木质类地板,建议选用厚度为12mm以下为宜,防潮垫应打孔。否则,影响散热效果,导致采暖无法达到设计采暖温度。用户在装修期间注意在分水器及进户管道周围20cm内预留检修位置。

六、私家花园、露台补充协议

出卖人赠送买受人的私家花园或露台为使用权,非产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小区整体规划,在此赠送的使用面积上,不得随意搞土木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乱搭乱建,不得用板材四周封闭,不得私自改门或种植一些有损小区整体形象的庄稼及高棵作物等。

出卖人:买受人:

篇7:合同第4部分 附件5 HSE协议

方协议书

XX转字XX年第()号

合同鉴证编号:()鉴字第号

甲方:XX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XXX(原承租方)

丙方:XXX(第二承租方)

一、乙方现将(合同标的物)编号()号转租给丙方,转租协议

由乙丙双方自行另订。

二、甲方同意上述乙方和丙方的转租行为,从XX年X月X日起甲

方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原合同规定条件直接向丙方收取租金。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且由丙方在其上加盖印章(签字,打手指模)予以确认。

三、若丙方逾期(按甲乙双方原合同规定)不向甲方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收租金,乙方在甲方规定交租期限内不缴交的或发出催收款通知30天内不缴交的,甲方有权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原合同。原合同解除的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四、乙方原来向甲方缴交的押金XX元,乙方同意让渡给丙方,让

渡协议由乙丙双方另订,原合同到期,押金由甲方支付给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经鉴(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合同(见)鉴证机关各执一份,会计入帐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见)证机关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见)证机关(盖章)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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