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篇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2008年1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的积极性,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工委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他们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现实需要。关工委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领导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以教育培养下一代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委、政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关工委的最大特点是“一头连着老,一头牵着小”。关工委为老同志搭建一个发挥余热的平台,让他们在享受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同时,能为社会主义事业而老有所为,也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同志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有着政治、经验、威望、亲情和时间的特殊优势。关工委在培养教育下一代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能更贴身贴心,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关工委的重要作用,把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同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关工委要充分认识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水平。
二、关工委工作的宗旨和主要任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关心培养教育下一代工作的全过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主要任务。在加强与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主动配合、积极补充作用。县以上关工委要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开展专题调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的专题调研,为党委、政府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提供决策依据。注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2.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特点和思想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改革开放伟大成就教育、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及网络道德教育等。
3.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广泛深入开展读书活动;建立各种教育、实践基地;建立普法教育平台;改善校貌和建立校园秩序;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建立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老少共建文明社区;建立绿色网吧等,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温馨、快乐的成长环境。
4.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扶困助学,帮助失足、吸毒青少年重拾信心,走向新生,对留守儿童及服刑人员子女进行校外辅导、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组织欠发达地区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培训活动,传授技术,引领广大农村青年创业,走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带动农民致富。
5.指导基层关工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动“五老”就近就地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各级关工委要在原有基础上,实现工作内容、形式、方法和载体的创新。关工委工作主阵地在基层,重点在学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家庭。县以上关工委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关工委的工作重心要向基层延伸。要善于运用由下而上集中起来、由上而下坚持下去的方法,培养典型、推广经验、推进工作。在基层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关工委的工作要与基层工作紧密结合,使关心下一代工作更具活力,更有成效。各级关工委要关心、爱护老同志,使老同志既能发挥余热,又能保持身心健康。
三、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
1.建立健全各级关工委组织。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是做好关工委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健全县以上关工委和乡镇(街道)关工委组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关工组织的村(居委会)要抓紧建立。县以上直属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关工委。对有要求建立关工委的民营企业要给予及时指导。
2.发展壮大“五老”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五老”经常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各级关工委要主动配合组织、人事和老干工作部门做好发动工作,对具有较高水平和专长的老同志,要及时吸纳到常务工作班子中来。地级以上市关工委要建立“五老”报告员人才库,为基层关工委提供服务。
3.加强县以上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学习型、调研型、服务型、创新型、实干型常务工作班子。涉及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工作部门要派一名领导兼任关工委副主任。探索建立领导班子人员退出和进入机制,形成正常的交替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换届时,要统筹考虑、动员一些刚退下来、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领导特别是担任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职务的老领导参加关工委领导班子。对一些年龄偏大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老同志,要予以调整,以保证关工委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分管领导到位、组织协调到位、关心支持到位。
1.加大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关工委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听取一次关工委的工作汇报,及时指导关工委的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组织、老干工作部门要组织发动“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活动。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关工委工作和“五老”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积极热情支持关工委工作。各级关工委要树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关工委工作的观念,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3.理顺管理体制。县(市、区)以土关工委办公室调整为同级老干部局的内设机构,同时加挂关工委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为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可聘请适当数量的低龄老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4.大力改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珍惜、爱护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认真解决好县以上关工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用车等实际问题。各级财政对关工委工作应给予支持,关工委工作经费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物资等,除政府安排外,可通过社会筹集、个人捐献等多种渠道解决。
篇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提高调解仲裁能力,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能否妥善化解纠纷,调处争议,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保障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基础来抓。要立足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通过调解仲裁及时处理争议、有效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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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幸福广东为核心,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为基础,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以及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形成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系,不断提高调解仲裁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争议处理柔性化。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基本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全面覆盖,6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实现案件办理标准化。推行阳光仲裁,规范仲裁行为,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为重点,改革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结案率达到90%以上,确保“快立、快办、快结、办好”,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从2011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专门的适应办案需要的人员编制、专门的办案场所、专门的财政预算经费,为调解仲裁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试点,在省、市、县(市、区)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机制,推动企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
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增强用人单位自主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渠道。完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调解服务功能,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将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充实基层调解人员的重要渠道,壮大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处理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三)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加快建立部门联动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建立调解工作指导评价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调裁衔接,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加大争议仲裁工作力度
(一)完善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裁终局”制度简便快捷的优势,对简单、小额争议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当庭予以裁决。对部分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就查明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女职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措施,快速妥善处理争议。对集体争议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重大集体争议,要组成特别仲裁庭,缩短送达、审理期限。
(三)强化裁审衔接。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四)规范仲裁代理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监管。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
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五)加强仲裁建议工作。针对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共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
五、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仲裁院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争议案件较多的乡镇、街道,可设立仲裁分院或仲裁派出庭(巡回庭),就地、就近及时调处争议。争取到2011年年底前,5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2年年底前,7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3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
(二)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法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的前提下,配齐配强专职仲裁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吸收律师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纠纷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开展仲裁文明窗口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仲裁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08〕237号)的要求,将仲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规划仲裁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和仲裁员办案补助经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仲裁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仲裁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全省仲裁事业协调发展。
(四)加强仲裁基础建设。各地要根据省统一要求,对仲裁办公、办案场所设施、标识
及仲裁员着装等进行规范。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备和更新,保证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仲裁文书送达、立案窗口等设备设施的配备,提高办案保障能力。要加快仲裁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庭审实时监控、审批联网操作和案件信息共享。
六、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一)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调解仲裁服务体系,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篇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1 总体要求
1.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 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质增效为主线, 以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等为载体, 狠抓技术改造和提质增效, 进一步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 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 引导全省建材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推动我省建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工作目标
到2020年,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 排名前10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以上;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1亿重量箱以内, 玻璃深加工率达到70%以上;高附加值建筑卫生陶瓷比重、新型墙体材料比重明显提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 主要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 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达到50家。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建材工业效益好转,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 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主要产品平均能耗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 10%以上的水泥窑配套协同处置城乡废弃物, 陶瓷生产过程的固体废弃物利用率80%以上。
2 压减过剩产能
2.1 严禁新增产能
2020年底前,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新增产能项目, 未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 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人行广州分行分别负责)
2.2 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无生产许可证建材产品及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建材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逾期未改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停产整顿, 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予以关闭。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淘汰类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对拒不关停的企业 (生产线) , 省环境保护、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将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通报, 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电网企业配合依法停止供电。 (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 南方电网公司分别负责)
2.3 推进联合重组
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材等行业优势企业, 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有效减少企业数量,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 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 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 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 经产品检验合格后, 直接换发许可证;兼并重组涉及的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变更实行网上办理, 免收审查费、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费等费用。优化工商登记程序, 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分别负责)
3 加快转型升级
3.1 提升水泥制品
加快水泥生产企业关键工艺装备改造和智能化改造, 推进降氮脱硝、脱硫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 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提高生产和使用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比重, 发展并规范使用海洋、港口、核电、道路等工程用特种水泥, 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水平。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力争2020年实现10%以上的水泥窑配套协同处置城乡废弃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
3.2 发展高端玻璃
推广应用双银及多银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真 (中) 空玻璃等节能门窗, 推广使用防火安全玻璃。开发推广高端运输装备用风挡、舷窗制品。发展超薄玻璃、高铝玻璃、氧化铟锡 (ITO) 导电膜玻璃、石墨烯玻璃、石英玻璃、超白浮法玻璃、热致变色玻璃、超白压延玻璃、中铝玻璃、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 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和制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3.3 提升陶瓷品质
鼓励发展薄型化和有釉陶瓷砖、节水和轻量化洁具, 发展智能和整体卫浴。推进原料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 实施节能窑炉、窑炉余热利用、低温烧成、干法制粉、连续球磨、高效洁净煤制气和集中供应等技术改造, 加快陶瓷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进程。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 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 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样化, 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3.4 推广新型墙材
大力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 发展轻质、高强、耐久、自保温、功能性、部品化墙体材料产品。利用河道淤泥、废渣生产高空洞率、高强自保温方向的空心砌块和自保温砌块等烧结类产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砌块、透水砖与隔热保温复合一体化装配式建筑内、外墙板材等非烧结类产品;发展加气混凝土 (高端) 砌块、板材, 推广真空绝热板等本质安全、节能、绿色的保温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3.5 开发新型材料
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 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 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 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 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 建立完善新材料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3.6 改善技术装备
开展协同攻关, 大力开发推广建材行业新型材料、高端产品等生产、检测专用设备, 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2016年至2018年每年选取水泥、陶瓷行业各10个项目, 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贯标、机器人应用、资源综合利用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并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应用,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4 促进降本增效
4.1 发展绿色建材
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要求, 加快推行绿色生产, 支持引导绿色消费, 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 不断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 逐步提高应用比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4.2 加快智能发展
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生产设备, 大力推进人工转机械、机械转自动、单台转成套、数字转智能, 加快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在线检测设备、固体废弃物智能化分选装备、智能化除尘装备等应用, 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着重开发陶瓷、建筑防水卷材等智能成套装备。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4.3 实施“互联网+建材”
推动建材企业开展网络协同制造、线上线下、柔性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等制造模式创新。鼓励大型建材企业集团建设云服务平台, 服务周边地区和中小型企业, 形成网络化企业集群, 促进产品设计、制造、管理和商务各环节在线协同。促进建材工业大数据集成应用, 发展基于建材工业大数据分析的工艺提升、智能排产、过程控制优化、能耗优化等智能决策与控制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4.4 推进“三品”建设
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企业创新, 鼓励发展适应海洋、交通等领域的特种和专用水泥产品, 提高玻璃原片质量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建材企业针对市场热点和消费者偏好, 推进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弘扬工匠精神, 以水泥、玻璃等大宗原材料和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功能性新型墙体材料等消费者关注产品为重点, 推进质量对标达标。实施品牌战略, 支持建材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不断提升品牌形象, 加快本土品牌建设, 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打造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分别负责)
4.5 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按照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 支持有意愿的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材项目, 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援助机制, 加快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法律等服务。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修订, 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 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推动我省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统筹协调, 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协同配合, 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取得实效。 (省各有关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负责)
5.2 强化政策扶持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落实中央关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安排现有财政支持建材工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 引导建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发展。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 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分别负责)
5.3 严格执法监督
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备案和审批情况;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下发后,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告或认定的水泥项目, 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其他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 要一律予以清理。推动建材企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对未依法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行为, 强化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 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试行错峰生产。加大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行为, 消除事故隐患。各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布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种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商务厅,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负责)
5.4 加强行业自律
篇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2〕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省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建立完善“平安广东”消防安全指标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全省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人员死亡率控制在0.19/10万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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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015年底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与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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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能源、核应急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海事部门在对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或系统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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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全力强化火灾预防
(五)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各类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工作量化指标,扎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广州、深圳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力争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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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与质检、工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等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快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当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八)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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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格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臵必要的逃生辅助装臵。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尽快组织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快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十)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地下铁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臵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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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市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广州、深圳、中山、佛山、东莞等地市要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少儿消防教育培训中心。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三)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研究制订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臵保障政策。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7—
致残或者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十四)着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省、市、县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省、市、县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综合实战演练。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保障力度,不断提升现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2013年底前,重点镇、中心镇要全部建成消防站。开通地铁的城市根据需要建设轨道消防站;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依托有自然河流的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力争依托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广东)基地建成航空消防站,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加大主要港口的水上消防力量投入,货运吞吐量超亿吨港口和客运量超千万人次港口应配臵消防船艇。
(十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五、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十六)严格开展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对照“平安广东”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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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障服务和保障西部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的特点,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为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陕西”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与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与
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争议与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卫生、人口计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
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与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建立调解工作人员信息库,公示调解工作人员名单。要落实保障,解决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设施。要积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一项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我省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西部强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7: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创新流通模式形成的现代流通新业态,是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注重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依托我省产业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为促销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应用领域明显扩大,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到2015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比2010年翻两番,突破3.2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10%;产业集聚度明显提高,市场辐射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国内外知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集聚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基本确立,东西北地区电子商务加速发展。
二、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
(三)加快发展网络零售平台。重点发展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零售(B2C),规范发展消费者间网络零售(C2C)和网络团购。支持建设若干个在国内领先、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网络零售平台与网络新“广货”品牌协同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利用物流配送优势发展网络购物平台。
(四)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着力在电子产品、家电、陶瓷、服装、家具、灯饰、皮具等优势产业领域发展壮大一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重点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引导现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集交易、支付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支持规范发展钢铁、煤炭、塑料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五)培育发展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集团利用会员及资金等优势,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打造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依托我省外贸和品牌优势,支持打造一批高端的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
(六)发展壮大网商队伍。优化网商发展环境,推动创建网商发展集聚区,支持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壮大我省网商队伍。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指导和支持网商提升整体运营水平,由“创业团队”、“家庭网商”向管理先进、设施完备、制度完善的现代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大力挖掘和推介一批网商成功案例,宣传推广网商发展成功经验。
三、大力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七)实施“广货网上行”工程。深入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大力推介我省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和广货网店,推动“万家名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提升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广货网上行官网,打造广货电子商务综合门户。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树立广货网上行“实惠、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在全省形成应用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八)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开拓网络零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平台。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制造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指导大型骨干制造业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
(九)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品牌信誉、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通过自建、收购、兼并等方式建设网上商城,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O2O)。鼓励大中型批发市场的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
(十)推动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培育一批集报关、退税、汇兑、国际物流、海外仓储等服务于一体的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特别是外贸零售电子商务提供支撑。
(十一)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推动电子商务向物流、会展、旅游、教育、医疗、农业、文化、数字出版、服务贸易、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领域拓展,大力发展网上展会、电子旅游、网络教育、网上医院、网上菜市场、社区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研究,制订广东省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划,抓紧出台网络(电子)发票管理规范、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和应用,通过标准化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
(十三)加强认证和信用建设。完善电子认证体系,强化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保障。推进跨境数字证书互认,积极推动粤港澳数字证书互认互通。支持信用调查、认证、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独立的网络消费信用评价,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领域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打造线上线下信用互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十四)增强电子支付能力。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鼓励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基于电脑、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终端的支付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的电子支付体系,促进电子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十五)提升物流协同水平。加快推动物流信息化的普及应用,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协同能力,形成电子交易和实物配送融合发展的格局。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适度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和物流基地(中心)。
(十六)加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引进一批电子商务服务商,支持其整合国内外电子商务资源,以产业集群、专业镇等为重点,提供策划、设计、代运营、物流、信用、认证、安全、咨询、培训等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帮助传统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五、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十七)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推动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积极研发、推广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射频识别、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整体应用,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联网企业加强对接,提高电子商务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无线网络的普及。
(十八)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积极探索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支持开展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网上培训等新业务。
(十九)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技术,更加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大力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拓宽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探索构建面向全国的移动支付体系和结算中心。
六、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二十)培育引进电子商务龙头示范企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技术先进、商业模式新、规模大、资源整合力强、辐射范围广的电子商务标杆企业。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吸引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营运中心落户广东。
(二十一)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城市。重点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基地或园区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国内知名的集研发、设计、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市创建国家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创业园,打造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器。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标杆性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知名品牌。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为标准,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对其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政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安排专项资金,出台相应奖励措施,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强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发展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设立广东省电子商务风险投资基金。
(二十五)加强用地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的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扩大经营、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二十六)加强人才支持。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加强电子商务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优先纳入省“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聘用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冠“电子商务”行业名称。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
(二十八)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建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我省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统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研究出台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明确中长期发展方向和任务。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网络制假售假,引导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大力宣传我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篇8: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智慧山东”的战略部署,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智慧山东”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 以信息、知识为核心资源, 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 以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等网络的融合集成为基础, 通过更加广泛的信息获取和全面感知, 快速、安全的信息传输, 科学、有效的信息处理, 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过程。建设“智慧山东”是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 推进转方式调结构,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升我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为当前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领导、创新思路、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积极稳妥地推进, 务求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 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筹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典型示范引路、市场主体运作”的原则, 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 深入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无所不在、高速互联的宽带信息网络, 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和服务能力;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步伐, 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及各领域的信息服务和知识创造能力;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保障信息安全, 净化网络空间, 优化发展环境, 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社会服务功能、保障民生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促进和支撑作用。
(二) 基本目标
“十二五”末, “智慧山东”试点工作形成比较突出的示范效应。下一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初步建成, 光纤到户、无线宽带网络对重点区域实现全覆盖, 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不低于20Mbps (比特/秒) , 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多热点的无线宽带网络, 全省宽带网络出口达到6640Gbps (比特/秒) , “三网融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初步建成, 信息技术在无线射频识别、传感器及节点、应用软件、高端集成、服务应用以及网络通信、云计算、云安全等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集成电路、系统软件、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 电子信息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 软件业占信息产业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初步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 基本形成效能显著提升、成果惠及全民的信息化应用发展格局, 基本建成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信息化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
三、重点内容
(一) 试点先行, 树立“智慧山东”典型和示范
以试点为载体,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努力形成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1. 积极推进“智慧城市”试点, 探索建设、运营和服务模式。
选择潍坊、威海等市作为“智慧城市”试点, 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物流、工农业生产、金融、智能建筑、医疗、环保、市政管理、城市安全等重点行业的应用热点和难点找出突破口, 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以智慧应用和服务为核心, 充分发挥地方智慧型产业的优势, 选择物联网应用基础较好的领域, 分期分批建设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
2. 着力推动“智慧城区、社区”试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
以济宁市任城区等为“智慧城区”试点, 围绕城市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利用先进、可靠、适用的信息技术和创新的管理理念, 通过强化跨部门数据整合和业务协同, 实现对供水、供热、路灯、城市防汛、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时监测和智能调度, 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以枣庄市安乔东城国际小区等为“智慧社区”试点, 利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等先进信息技术, 通过智能家居、智慧楼宇、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社区呼叫中心等信息技术在节能、安防、物业管理等各个领域的深入应用, 进一步完善社区内社会保障、社区管理等应用系统, 加快推进“数字家庭”建设。
3. 重点抓好“智慧园区”试点, 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发展。
在禹城市等开展“智慧农业园区”试点, 重点在粮食作物生产、农用地资源利用、农用水资源、畜禽水产精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溯源、果园精细管理、设施农业等领域部署物联网试点与示范应用;在济南、淄博市等开展“智慧工业园区”试点, 以装备制造智能化为核心和突破口, 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汽车、船舶、机械设备、消费品等我省优势传统产业上的渗透融合, 创建装备制造智能化示范园区;在德州市等开展“智慧物流园区”试点, 以智能调度、物流信息处理、车辆监控管理和调度、食品及药品追溯与风险预警等为切入点, 选择重点物流企业、园区和基地开展智慧物流应用示范。
(二) 突出重点, 培育智慧产业
依托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济宁、淄博、日照市7个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 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智能传感器、新光源、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位置感知技术、微机电系统 (MEMS) 和软件产业, 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 重点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 做好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孵化和扶持工作, 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协同发展的智慧产业体系。
(三) 提升服务能级, 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实施“宽带山东”建设工程, 以光纤宽带和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为重点, 率先完成国内领先的第三、四代移动通信技术 (3G、4G) 、无线网络 (WIFI) 、卫星等多种制式综合服务的无线通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下一代互联网, 加大骨干网升级改造力度, 提高互联互通水平和宽带网络接入速率。加快高性能数据中心建设, 探索云计算运营服务和统一建设模式, 推动云计算相关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加快推进“三网融合”, 加快广播电视网、电信宽带网的建设和功能提升, 全面推进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 培育壮大“三网融合”相关产业和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智慧山东”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组织协调和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 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省与试点城市、重大项目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应用推广中的问题。加强部省合作, 建立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委的合作机制, 争取国家重大专项支持。
(二) 注重规划引导
加强“智慧山东”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 强化对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重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 抓紧制订本地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 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有效实施。
(三) 完善扶持政策
研究制订财政、土地、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省级信息产业、制造业、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业发展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科技等专项资金对“智慧山东”试点项目建设、示范推广、关键技术研发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重点支持, 为“智慧山东”建设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四)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 细化目标任务, 明确责任部门, 落实考核内容, 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对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确保试点工作目标实现。
(五)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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