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投资集团总部

关键词: 总部 福利待遇 岗位职责

第一篇:中国民生投资集团总部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直营总部)福利待遇[定稿]

福利待遇

相关说明:

我公司的薪酬分配突出岗位要素,与员工的岗位职责、业绩考核结果和实际贡献挂钩,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长。

一、薪酬体系

1.集团公司领导按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实行年薪制。

2.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或经济责任制,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3.项目经理实行项目工薪制,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完成情况发给效益工薪。 4.管理岗位人员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5.生产操作人员灵活选择能较准确反映劳动者完成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分配制度,如计件工资制、联产联责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6.通用工种、服务等岗位的职工,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协商工资制 直管项目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现阶段暂在工程技术和商务(含工程概预算)两类专业实行。

二、工资的支付

1.公司按月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公司大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4.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公司按员工上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公司为员工办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费用负担。 7.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8.公司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带薪产假,并报销生育时的相关费用。 9.公司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10.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各种带薪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11.公司对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12.公司对引进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发放安家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13.公司为员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和健康档案。

14.公司为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5.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四期保护”。

具体内容:

1.实习期基本工资1800--2500元/月,另有300-500元的生活补助,签约后根据岗位不同在3—8(办公室文职)、9—6(现场管理)万/年(税后),具有相关职称者另有津贴。

2.颁发全勤奖、绩效奖,提前竣工奖,每月26天为全勤,法定节假日在职的按照正常工资的二倍发放。

3.缴纳五险(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一金(住房公积金)。

4.落户、应届毕业生(国家统招本以上学历)可以将户口直接暂时迁到我公司,等工作以后再考虑落户等问题。

5.欢迎有意向到我公司长期发展的应届毕业生前来应聘。

第二篇: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与分工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我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业务管理与推动;

(二)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 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产品研发、营销推动、产品引进、产品审核、业务培训、统计分析和业务考核;

(四)对分行运营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奖励惩处;

(五)负责总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根据监管部门或总行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分行、各事业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产品推荐以及客户维护,具体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当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管沟通、当地业务开展资格申请(如需)、市场营销、产品推荐、客户服务及业务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搜集当地私��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竞争与客户需求信息,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告;

(三)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前期调研,确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及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四)按照总行要求,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初审职责,

并按规定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产品审批;

(五)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负责分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总行资产托管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或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 总行资产托管部对于采用何种运营模式具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十四条 为保障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顺利进行,我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托管业务实际运作中,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各业务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该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在总行的业务准入范围、业务运营权限等相关要求下,合规开展业务。分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托管授权体系执行,不得违规进行业务转授权。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全行各经营机构营销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统一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产品审核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产品审核方式如下:

(一)对于经过总行私人银行部、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等总行有权部门审批通过且由我行代销或提供资金对接等方式主办(以下简称“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二)纯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三)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托管采用产品评审制。 在相关法规进一步健全、我行托管经验更为丰富的条件下,总行资产托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符合实际需要的更有效率的产品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各经营机构营销并推荐纯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时,要对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和初步审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满足以下准入要求:

一、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要求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重大投资亏损纪录,且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无违规、涉讼并败诉的情况,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备从事私募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其设立的基金为经国家发改委、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由我国各级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并能够提供相关批文。

(二)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备从事私募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其设立的基金的投资者均为保险、社保基金、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等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合格机构投资者出资行为应获得保监会、社保理事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

(三)管理人是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的。

(四)如管理人未符合上述

(一)、

(二)、

(三)的条件,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管理人具有真实有效的公司管理章程(如管理人为有限合伙制,则须提供合伙协议),并就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进行明确约定,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私募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私募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关键人士及核心投资管理团队稳定性较强,最近三年内,其核心管理团队未发生重大人员变动;

4、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达到3支以上,管理资产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重大投资亏损纪录;

5、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均无违规、涉讼并败诉的情况,且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6、管理人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如管理人未达到以上准入要求,原则上不能进行纯托管合作;如管理人未达到以上准入要求,但分行有充足理由认为管理人综合实力较强、产品风险可控,可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提出特别申请,经总行资产托管部产品评审委员会特别审核通过后,可以准入。

第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确认管理人符合我行准入标准后,还需要对该管理人拟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产品可行性分析,确认该基金能满足以下基本准入要求:

(一)基金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该等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 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契约型产品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

(一)中视为合格投资者的(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私募投资基金正式销售前,已经由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四)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阶段,未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五)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未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基金管理人不得接受多个投资人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基金份额或资本。

(七)基金投资方向合法合规,基础文件已经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八)基金已经明确募集条件、运作模式等关键要素,并能提供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金材料。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九)基金材料中的条款内容不得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十)其他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确认基金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性、管理人规范性、基金募集及设立合法合规性、基金投资方式合理性等事项,杜绝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机构营销的纯托管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我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托管费,托管费率应符合总行资产托管部下发的费率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下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则必须就该事项进行事前专项申请并在获得总行资产托管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产品评审: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管理人基本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企业代表)身份证等)、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证明材料;

(四)基金资质材料(如有请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企业代表)身份证等);

(五)基金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六)基金的风险评级报告(加盖管理人公章);

(七)基金管理人信息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八)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九)基金尽职调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十)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纯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合同审核: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证明材料;

(四)基金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五)基金的风险评级报告(加盖管理人公章);

(六)基金管理人信息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八)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在获得总行有权部门签发的代销等批文后,需要将以下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合同审核: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二)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

(三)总行有权部门的代销等批复件;

(四)基金募集说明书(如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等;

(五)总行资产托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营销机构在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提交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材料时,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错报、漏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收到营销机构上报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材料后,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产品评审,产品评审通过后,总行资产托管部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产品审批意见;对未通过产品评审的产品,总行资产托管部将出具评审意见并退回营销机构。 第二十七条 通过产品评审的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营销机构需要向总行资产托管部及时申请进行合同审核;纯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总行资产托管部直接进行合同审核。

合同审核通过后,总行资产托管部或者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机构方可根据最终审核意见负责托管协议签署和业务运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分行运营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分行应在产品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签署完毕的托管协议等基金上线材料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完成产品上线流程。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托管协议签署

总行资产托管部或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与基金或/和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以下合称“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我行为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不表明我行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该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风险。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行作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此外,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 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 托管账户内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 投资监督事项;

(六) 信息报告事项;

(七)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和收取方式;

(八) 基金财产分配及清算方式;

(九) 协议期限,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条件;

(十)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其他约定。

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原则上应采用总行资产托管部统一要求的托管协议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 托管账户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手续,托管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有效控制,不得允许委托人、管理人或第三方随意支取或转移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仅限于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需要,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基金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托管账户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为不同产品分别设置托管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第三十一条 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

(一)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应严格按照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托管部门或我行任何其它部门、营业网点均无权自行调拨、使用或冻结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二)托管账户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金划款指令,对指令要素的完备性、表面一致性及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托管人办理资金划拨应遵守三级审核制度,每笔资金划转须经过双人交叉复核后,方可由第三人进行授权签发。 第三十二条 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私募投资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监督

托管人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划款指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必要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具有托管运营资格的经营机构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报告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告

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工作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 档案保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2)账户资料。(3)划款指令、记账凭证等账务资料。(4)资金运用文件及相关合规性证明文件。(5)定期信息报告及其他信息报告文件。

托管人应对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及时分类整理,分类归档,由专人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期限止。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各经营机构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产品的应

急预警及处理机制,明确产品风险事件处理流程,确保当产品出现异常状况时,最大限度的降低负面影响。

各经营机构应对产品发起、管理、运作等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自我检查,完善制度,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给总行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为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机构,对总行及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规行为:

(一) 未按照规定向总行提交产品审批材料;

(二) 未通过总行审批自行开展托管运营;

(三) 未及时向总行提交上线材料;

(四) 审批材料或上线材料存在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五) 产品运营期间,未按照总行托管运营规程和内部风险管理 制度进行托管运营;

(六) 超越托管协议所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擅自出具其他例外 性文件;

(七) 未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擅自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或投资 资金监管业务;

(八)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各经营机构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由经营机构自行承担,同时,总行将对违规经营机构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首次发现各经营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总行给予警告,各经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再次发现违规行为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减计经营机构已完成托管业务业绩并暂停其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营资格;第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扣减该经营机构在总行的托管业务收入、并暂停直至取消其托管业务运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生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民银发【2012】10 号)废止。

附件一:基金管理人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信息表 经营范围

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简介 □无 □有 如有:请介绍相关情况

5、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有无重大失职、非法集资、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管理人(公章): 月 年 日

附件二: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 基金合法合规承诺函

致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现就 (基金名称)的合法合规性 承诺如下:

1、本基金募集资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通过报刊、电台、 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 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 对象宣传推介;

2、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不接

受汇集他人资金的投资者的投资;单个单位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 万元,单个个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 万元,并且经穿透核 查的最终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均为合格投资者;

3、本基金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契约型产品和股份有 限公司200人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50人以内),且 不接受多个投资者非法委托某一个投资者的投资,并且经穿透核查的 最终合格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合并计算的人数亦符合以上要求;

4、本基金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 固定收益,并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5、本基金正式销售前,已经由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风险等级为: ;

6、本基金投资方向合法合规,基础文件已经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7、本基金材料中的条款内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私募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XXX私募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 总行资产托管部:

我机构营销的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已完成尽职调查,现就该基金及其管理人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业务背景、产品结构及业务模式介绍 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背景情况介绍(针对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准入要求,对应说明管理人情况)

1、管理人工商登记及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2、管理人注册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营业场所等情况;

3、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团队情况;

4、管理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5、管理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违规或败诉情况;

6、管理人营业场所及与业务运营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三、基金情况介绍(针对管理办法中产品准入要求,对应说明基金具体情况)

1、基金模式及产品结构介绍

2、资金募集情况,包括募集对象、数量、募集方式、合格投资者等;

3、基金风险评级情况;

4、管理人是否违规宣传、是否充分向投资者揭露风险、是否承诺本金或收益;

5、基金投资范围,是否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遴选标准及投资决策流程;

6、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模式等,基金材料是否齐备,基金材料中相关内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冲突;

7、其他相关内容。 本部分结论:

本部分提起总行关注的问题:

四、承诺与总结

经核实,我机构确认本基金及其管理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总行该提示未提示的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我机构认为本基金及其管理人符合我行相关准入标准,提请总行审批。 特此报告。

经营机构托管业务主管部门经办签字: 经营机构托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31 月 经营机构盖章(公章): 年 日

第三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第 33 期

中电投集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

集团公司所属

二、三级各单位认真开展

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

为确保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工作取得实效,集团公司所属

二、三 级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分析检查阶段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东北公司采取十项措施扎实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一是开好两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二是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三是认真组织好群众评议。四是要继续抓好学习。五是要突出实践特色。六是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

1 导检查。七是要继续在边查边改上下功夫。八是要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九是要围绕公司核心价值观培育、发展战略、法人治理结构、经济运行结构、生产经营管理与市场经济衔接、科技环保、风险预控与监督约束、人力资源开发、软实力建设与保证体系等9个方面的问题,系统思考,切实做强做大东北公司。十是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好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重点问题,千方百计维护好员工的切身利益,让员工充分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以学习实践活动的优异成果,推动集团公司“三步走”战略、东北公司三年发展战略和2009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推动东北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金元集团分析检查念好“三字经”广言纳谏求实效。贵州金元集团牢牢把握分析检查阶段“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巩固学习调查阶段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以“领导班子成员为核心”、“党员干部为经线”、“职工群众为纬线”的“三维立体”模式,查问题、找不足、开方子、促健康,奉行分析检查“三字经”:不怕权、不怕情、不怕丑,在方式上求活、范围上求广、内容上求真,上下联动,广开言路,全方位开门纳谏,确保意见征求的准确、全面、详实。 一是消除顾虑,营造“开门纳谏”的大氛围。该公司强调:认真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关键。公司党委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克服“走过场”倾向,全情投入;克服“等靠望”倾向,积极主动;克服“怕动真”倾向,认真对待。要求每个班子成员都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查找

2 自己的不足,说老实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就事论事、不避重就轻、不文过饰非。相互批评要敢于打破情面,坦诚直言,见人见事见思想,防止和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好人主义现象。被批评的同志要欢迎别人批评,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既沟通思想又增进团结、既帮助同志又教育自己、既总结过去又谋划未来,营造“诚心纳谏、轻松献言、互相促进”的氛围,从而对事关企业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取得共识。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做实“广纳贤言”动真格。该公司党委立足实际,面向广大职工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从上到下“过筛式”大规模征求意见活动,确保征求意见对象上的“广泛性”。同时对中层干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厂区、家属区分别进行公布,让干部管理透明化、公开化,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公司党委要求机关干部要树立服务生产的意识,扑下身子、放下架子、深入基层一线,面对面谈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必须按照“只讲问题、不讲成绩,只提意见、不讲套话”的原则,对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不避重就轻,不避实就虚,不以偏概全,不纠缠细支末节,实行征求意见提示制,按照征求意见的方式和内容由各指导检查组对所指导的单位和对象进行提示,看环节是否到位,范围是否广泛,内容是否准确,力求征求意见准确真实。

3 九龙公司开展“六查”“五落实”夯实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九龙公司党委确立了以“对照检查剖根源,科学发展明方向”的会议主题,明确按照“六查”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以五个“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查思想观念。检查在思想观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式方面存在的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问题;二查决策措施。检查决策措施是否存在违背科学发展规律、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况,查找是否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三查管理机制。检查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四查工作作风。检查工作作风是否朴实、深入,是否树立艰苦奋斗作风、勤俭管理企业等方面的问题;五查能力素质。检查对科学发展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推动科学发展的领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六查责任意识。检查责任意识、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问题。在会前准备工作中,着力抓好“真、广、诚、实、细”五个落实。一是理论学习落实一个“真”字。公司党委把深入理论学习作为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认真学习必读书目的基础上,近期又召开了党委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会,重点学习了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四牢记六争先”主题学习实践活动的意见》和陆总在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辅导报告《加快“三步走”战略实施提高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水平》,力求真学、真懂、真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征求意见和建议落实一个“广”字。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听取情况汇报、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到现场调查分析问题、征求一线职工意见和建议以及书面向各单位征求

4 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基层班子及干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进行了梳理,查找影响和制约公司科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三是谈心交心落实一个“诚”字。公司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以诚相待,相互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交换意见看法,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形成共识,认真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四是撰写发言材料落实一个“实”字。公司班子成员紧紧围绕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学习调研、解放思想讨论成果,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五是准备工作落实一个“细”字。为确保公司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不流于形式、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公司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会议主要环节等具体内容,让领导成员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充分准备,为会议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上海电力组织力量集中精力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党委组织力量集中精力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把形成高水平的《分析检查报告》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的中心环节来抓,按照分工负责,明确起稿要求和时间进度,目前重点抓住两方面工作。一是认真听取和梳理各方面对如何实现公司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该公司党委通过公司领导带队亲赴基层调研、走访有关政府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司指导检查组参加基层单位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向各单位征集对公司科学发展征询意见表、召集公司各单位联络员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对征集到的五

5 方面70余条意见和建议,由公司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汇总整理,转公司领导和《分析检查报告》起草人员参阅并提出改进措施。二是认真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初稿)》。该公司党委全体成员利用双休日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和修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在修改讨论上首先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及上海市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二阶段的要求。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对《分析检查报告》五项要求,逐段讨论修改该公司《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初步形成共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该公司党委还将于近日向公司各单位和公司联络员征求对《分析检查报告(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经充分酝酿改完善后,正式提交公司党委会讨论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党组。

高培中心切实分析检查存在问题。高培中心党委中心组召开集中学习会,学习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陆启洲《加快“三步走”战略实施提高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水平》的专题报告。对照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过程中优化电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产业链和价值链、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等方面,对人才培训培养提出的要求,尤其是加快培训培养非电领域人才与核电人才的要求,大家认真查找存在的差距与问题,为即将召开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高培中心党委书记带头分析问题,深刻指出在思想观念、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工作以及服务意识和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家实事求是地补充并坦诚对待存在

6 的问题,不隐瞒不讳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特别是围绕适应集团公司战略推进对核电人才以及非电领域急需人才的培训培养,提出切实对路的整改措施和办法,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原则,更好地处理学习实践活动和培训的开发、管理、服务的关系,用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特别是针对四月份培训高峰,统筹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协调好培训资源,提醒防范甲型H1N1流感,确保了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截至目前,高培中心服务集团公司系统举办主体班和非电领域急需人才培训、核电人才培训班等共22个,培训1229人次。

平电公司党员领导干部“七带头”确保分析检查质量。为确保此阶段工作质量,该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确定“七带头”目标,一是带头征求意见,要沉下身子,深入基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认真归纳和梳理;二是带头谈心谈话,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共识;三是带头查找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认真撰写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四是带头分析根源,认真做好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原因剖析,确保做到“问题找得不准不上会、原因分析不透不上会、整改措施不实不上会、努力方向不明不上会”;五是带头理清思路,积极做谋划科学发展的排头兵、推动科学发展践行者;六是带头提高能力,切实将科学发展理论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提升领导科 7 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七是带头发扬民主,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锤炼,真谈问题、谈真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李家峡发电分公司“实”为先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该公司党委把“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作为分析检查阶段的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这一主线,结合当前开展的“四牢记六争先”主题活动,明确各个环节、步骤的工作任务,以“实”为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广泛征求干部员工对领导班子及个人最真实的意见和建议。将征求到的12条意见和建议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进行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二是支部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围绕“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题,认真开展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围绕“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企业科学发展”,认真查找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紧扣主题,明确任务,高标准地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三是认真总结,进一步分析检查,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组织“回头看”做好阶段总结工作,确保分析检查阶段效果。

华北工程公司四项措施确保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一是确定主题。根据华北分公司党组确定的主题,紧密结合公司实际,结合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确定了公司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共克时艰,推动公司科学发展”。二是加强学习。在第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明确会议主题、内容和程序。近期公司组织班子

8 成员学习了习近平重要讲话,学习陆总的讲话和集团公司第二阶段工作安排等有关文件。三是征求意见。公司通过统一发放征求意见表,班子成员到各单位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征求职工群众对公司科学发展及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213条,整理归类形成20类。同时把意见和建议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对能及时给予解决的给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说明情况,并制定解决措施。四是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班子成员根据民主活动会的主题和要求,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侯马发电公司从三个方面认真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策划,精心组织,深刻剖析,形成共识,为开好两级民主生活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二是明确了各基层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节点安排,并要求外出人员返回单位参加会议。三是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推心臵腹,不回避矛盾,不掩饰问题,按照“问题查找准、原因分析透、对策制定实”的总体要求,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条理清晰,问题突出,措施得力,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蒲洲发电公司统筹开展第二阶段学习实践活动 。一是根据整体工作部署,组织召开党员干部会议,讨论、总结、交流学习实践活动体会,在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修正和改进;二是细致学习领会“四牢记六争先”主题学习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掌握和运用科学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三是确定和围绕

9 主题,深入一线征集职工群众意见,为开好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四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党政联席、集体研究分析影响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公司的减亏增盈和持续发展。

报: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企业第五指导检查组。

发: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共印60份

第四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报

第 1 期

中电投集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3月9日

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扎实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项准备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集团公司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推进集团公司科学发展的重大机遇,积极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思想准备深入。集团公司党组先后组织中心组进行集中(扩大)学习,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

1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动员会议结束后,立即对习近平、李源潮同志讲话和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动员讲话进行学习传达,充分认识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准确把握活动的主要原则和方法步骤,增强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党群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和月度工作例会等各种会议,进行广泛的动员布置,要求系统各级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宣传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组织准备扎实。按照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的要求,集团公司党组明确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牵头部门,提早组织力量抓紧抓好各项筹备工作。成立了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陆启洲同志担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先文同志担任副组长,办公厅、计划与发展部、人力资源部、政策与法律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综合、秘书、研究和宣传4个工作组,成立了6个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建立健全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集团公司所属各

二、三级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的统一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顺利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工作准备充分。在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上,把开展深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把系统学习实践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集团公司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印发了《集团公司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准备工作的通知》,研究制定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集团公司‘三步走’战略‛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载体。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团公司党组决定在公司系统广泛开展‚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强化管理,苦练内功,夯实基础;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题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四牢记六争先‛活动。为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围绕影响企业科学和谐发展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了覆盖全系统的‚和谐企业建设、职工思想队伍建设、企业改革发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下发调查问卷11030份;并利用集团公司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机会,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有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强化学习培训。为确保基层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组织了由二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分管党群领导和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训班‛,邀请第一批参加试点的中海油集团的同志作专题辅导,印发了中央企业试点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有关资料汇编;组织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集中学习中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需要重点把握的关键环节,为确

保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保证。

报:中央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 央企业学习实践活动第五指导检查组。

发: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共印60份

第五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一、集团公司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缩写:CPI。

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简称:中电投集团。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单位 的名称可冠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

二、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不承担政府职能。 2.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有关企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集团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经营手段,精干主业,分离辅业,提高综合实力。

5.稳步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安全生产、队伍稳定和正常经营。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均实行无偿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31个内部核算单位、46个控股企业和15个参股企业(名单附后)。

三、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住所

(一)注册资本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120亿元,具体由财政部另行核定。

(二)经营范围

1.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

2.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3.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技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电力相关业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5.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6.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三)法定住所

集团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

四、集团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目标

近期目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持企业稳定,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性;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远期目标: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电源经营与开发建设的新路子,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多元化战略,把集团公司建设成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2.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指导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7.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权限

1.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3.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承包工程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7.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五、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党的组织

(一)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

(二)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三)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集团公司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五)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集团公司的内部关系

(一)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和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积极性。

(二)集团公司在制订集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投融资、资本运营、科技开发、市场开拓、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三)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等重大决策。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统筹管理核心业务,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七、集团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一)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集团公司列入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家对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

(三)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在财政部单列。

(四)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五)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重组时,有关各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证有关上市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七)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涉及有关社会、城市行政管理等方面事宜,以及与地方有关的经济联系,继续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国内同行业的其他发电公司是平等、竞争、协作、互利的市场主体。集团公司与电网公司及其他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附: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主要成员单位名单

一、全资企业(5个)

1. 1.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 2. 2. 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3. 3.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4. 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 5.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内部核算单位(31个)

1. 1.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 2. 2. 江西省贵溪火力发电厂

3. 3. 山西省电力公司神头第一发电厂 4. 4. 山西省电力公司永济热电厂 5. 5. 山西省娘子关发电厂

6. 6. 山西省电力公司侯马发电厂 7. 7. 山西省电力公司巴公发电厂 8. 8. 辽宁发电厂 9. 9. 北票发电厂 10. 10. 大连发电总厂 11. 11. 阜新发电厂 12. 12. 抚顺发电厂 13. 13. 芜湖发电厂

14. 14. 江西南昌发电厂 15. 15. 江西分宜发电厂

16. 16. 江西南昌下正街发电厂 17. 17. 江西乐平发电厂

18. 18. 江西罗湾水力发电厂 19. 19. 江西江口水力发电厂 20. 20. 郑州热电厂

21. 21. 蒲山发电运营中心

22. 22. 南阳市电业局南阳电厂 23. 23. 新乡火电厂 24. 24. 开封火电厂

25. 25. 湖南省马迹塘水力发电厂 26. 26.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 27. 27. 白鹤发电厂

28. 28. 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

29. 29. 甘肃省电力工业局八盘峡水电厂 30. 30. 甘肃省电力工业局盐锅峡水电厂 31. 31. 青铜峡水电厂

三、控股企业(46个)

1. 1. 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5%(持股比例,下同) 2. 2. 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机组,在建)

95% 3. 3.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9% 4. 4.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机组,二期)

89% 5. 5. 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7.8% 6. 6. 通辽发电总厂 87.8% 7. 7. 赤峰热电厂 87.8% 8. 8.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7.1% 9. 9.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伯峡水电厂(在建) 87.1% 10.10.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峡水电厂

87.1% 11.11.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羊峡水电厂

87.1% 12.12.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80.5% 13.13.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洪门水力发电厂

80.5% 14.14.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江水力发电厂

80.5% 15.15. 大连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76.5% 16.16.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6.27% 17.1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市发电厂

76.27% 18.18.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发电厂

76.27% 19.19.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浦发电厂

76.27% 20.2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76.27% 21.21.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75.5% 22.22. 青铜峡唐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70% 23.23. 山西省稷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7.5% 24.24. 中电洪泽热电有限公司 60% 25.25. 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6.25% 26.26. 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江水电站(在建) 56.25% 27.27. 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碗米坡水电站(在建) 56.25% 28.28. 近尾洲水电站(在建) 56.25% 29.29. 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凌津滩水电厂

56.25% 30.30. 湖南省五强溪水力发电厂 56.25% 31.31. 南阳新光热电有限公司 55% 32.32. 江西分宜凯迪发电有限公司(在建) 54% 33.33. 平顶山鸿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平顶山电厂)

52.96% 34.34.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35.35.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36. 36.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50% 37. 37.

上海吴泾热电厂六期(委托管理) 50% 38. 38.

芜湖兆达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5% 39. 39.

江西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4.65% 40. 40.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1.27% 41. 41.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发电厂 41.27% 42. 42.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厂 41.27% 43.43.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 35% 44. 44.

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 50% 45. 45.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6.48% 46. 46.

重庆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5.55%(折算值)

四、参股企业(15个) 1. 1.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在建) 40% 2. 2.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在建) 30% 3. 3. 江西东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9.84% 4. 4. 山西大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1.66% 5. 5. 瓦房店热电厂 20% 6. 6.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 20% 7. 7.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建)

20% 8. 8. 开封光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 15.43% 9. 9. 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 15% 10.10. 焦作丹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含焦作丹河电厂)

10% 11.1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10% 12.12. 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建) 8% 13.13.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在建)

6% 14.14. 开封新力发电有限公司 5% 15.15.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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