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共8篇)
篇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现通知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第一节 代理活动基本准则
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基本要求
1.1 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环境和招标人的期望,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招标人权益的实现。
1.2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文件和成果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向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发出。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代理工作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按照方案实施代理工作。
1.4 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文件和成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送招标人,需批准的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1.5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妥善保存。
1.6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分配,正确履行职责。
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和人员配备
2.1 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主要内容(代理事项、范围、收费标准、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授权委托书等)必须齐全。2.2 项目组应由二个及以上专职人员组成,所有项目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人员分工开展代理业务。项目组人员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项目代理操作时应当佩戴如胸牌等身份标识,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2.3 代理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活动。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2.4 代理委托合同实行电子备案的,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在系统中正确选择代理组成员,完整填写全部内容,上传完整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电子文本附件。
第二节 发包准备
3.发包初步方案编制及提交
3.1 编制发包初步方案,应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文件等材料,与招标人进行必要的沟通,踏勘项目现场,全面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其标段应按照国家规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合理划分,完整地编写本项目的所有标段内容(包含本次招标标段及未招标标段和可能招标的标段)。群体工程或住宅小区工程,须在标段名称中详细列明幢号,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单独设立标段。
3.2发包初步方案拟定后,应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按要求一次性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备案。
3.3 发包初步方案需要变更的,应编制发包方案变更文件,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办理变更备案。4.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4.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国家、省市有标准文本的应当采用。其中必要合格条件的设置在送招标人审定时应当做专门说明。
4.2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资格预审文件。4.3 实行电子招标的,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网络地址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4.4 资格预审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提交备案。备案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对该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点做出必要的说明。5.招标文件编制
5.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必要的组成附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5.2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按规定提交备案,备案时可以对招标文件要点作必要的说明。
5.3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5.3.1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5.3.2 工期要求应当以定额工期为依据,结合实际,科学、客观合理制定。
5.3.3 甲供材、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须附甲供材、暂估价一览表。5.3.4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附加条件要求投标人带资承包。
5.3.5 如为资格预审方式,类似工程认定应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求一致。
5.3.6 采用资格后审的,对合格投标人资格应当有专门、详细的条款。
5.3.7 评标细则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针对项目特征制定的有关专用条款的设立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5.3.8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应当详细、完整。对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市场风险及由此带来的价格调整、核定和决算审核等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因素应当作事前约定。
5.3.9 实行电子招标的,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网络地址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3.10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要求投标文件对此作出响应。
5.4 招标文件出售的,其价格应当以收回成本为目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定价。6.招标控制价
6.1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6.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提交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6.3 招标控制价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节 招标程序
7.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布
7.1 代理机构应认真、详细编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并按照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标准相关规定确定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公告中应附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7.2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须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7.3 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7.4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一并提交备案。
7.5 实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8.资格审查
8.1资格审查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组织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8.2资格审查所使用的资格审查材料,一般应以申请人提交的有效电子资格审查材料为准。
8.3 如需现场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按时到达交易中心。在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应对收到的资格预审材料内容及其缺陷进行必要的记录、登记并由送交人签字确认。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间截止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填写,归档备查。
8.4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申请人或投标人递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完成资格预审报告。8.5 资格预审报告应及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全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单位告知其资格审查结果。9.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答疑
9.1 现场踏勘一般应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自行踏勘。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在规定的现场踏勘时段向全部潜在投标人提供无障碍的现场踏勘条件。
9.2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书面提出的疑问,组织相关人员答疑,答疑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4对拟招标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涉及招标程序、需执行的附带服务、工程计量计价等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当提前或在修改发出的同时进行备案。依法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9.5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微调,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的答疑、相关承诺、确认文件等工作的记录、文件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非关键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9.6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
10.接收投标文件
10.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分钟前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0.2接受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并做详细登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1.评标专家抽取
1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管何种评标办法,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均应当在江苏省评标专家名册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并依法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抽取及确定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11.2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及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派专人到规定地点办理。12.开标组织
12.1 开标遵循即时、公开开标制度,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时组织开标。
12.2 开标活动注意事项:
12.2.1 开标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评标专家不得参加;
12.2.2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公证;
12.2.3 投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封(解密)。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解密)、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设定开标顺序的按顺序进行;
12.2.4投标文件的宣读。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被开启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价格等;
12.2.5 开标过程中的异议提出和处理等事项,均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2.3 实行电子招标,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13.评标组织
13.1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数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表格、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和可能使用的计算器。并将评标室电脑开启,调试相关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13.2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整个评标过程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会除评委会及1-2名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离开评标现场,同时,在场人员通讯工具应关闭并专门保管。
13.3评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13.4 评标活动注意事项:
13.4.1 评标开始前,应向评标专家通报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情况,提醒评标专家及时回避。如发生评标专家回避事项,按照规定进行补充抽取;
13.4.2 评标开始后,向评标委员会介绍人员组成,宣布评标纪律,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评标资料,介绍工程概况、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信息和数据;
13.4.3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员会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对,出现评标委员会未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管人员;
13.4.4 评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答辩、质询、澄清和说明等评标工作事项。14.协助提交评标报告
14.1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协助评标专家检查评标报告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签字是否齐全,确认评标结论准确无误后及时将评标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14.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
1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通过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招标人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的信息进行公示。
15.2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天以上节假日除外)。16.中标人公告和中标手续办理 16.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
16.2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及投标文件载明的其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16.3 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及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协助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6.4 中标通知书所填列的内容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应该明确项目及标段号和所包含的具体楼号、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等内容,监理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应注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姓名,其它相关内容及日期按要求填写,必须由招标人加盖公章。17.书面情况报告
17.1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报告等所有资料(已备案的除外)按目录(已提供)如实填写、上传后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
17.2 编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和项目组经办人签名,提交备案。
17.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1)项目注册材料(含资金来源证明,立项批文等扫描件);(2)委托代理合同;(3)招标公告内容;(4)投标报名;(5)电子招标文件;(6)招标控制价(如有);(7)答疑澄清(如有);(8)招标人评委备案(如有);(9)专家抽取结果记录;(10)评标报告;(11)中标候选人公示;(12)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13)合同。18.施工合同备案
18.1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按照代理委托范围协助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及办理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18.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18.3要求招标人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将合同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异议和投诉处理
19.异议和投诉处理
1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9.2 招标人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按规定应现场答复的,应现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协助招标人完成答复工作的义务。
19.3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9.4 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搜集有关证明材料,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投诉。
19.5实行电子招标网上受理异议、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网上答复。
第五节 资料档案和保密 20.资料档案和保密
20.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应当按照权限实行签署和核准制度。
20.2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的档案应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向招标人移交的档案应按照代理委托合同要求,自留的工作档案应完整包含全部过程资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后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20.3 实行电子招标的,应在确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全部招标数据及其签署等的完整性后,形成电子档案。交易平台外保存的电子档案应为通用办公工具可以打开的格式,或附有打开电子档案的专用工具。
20.4 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示。
篇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东恒非诉字第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鉴于: a)及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 代理事项
1.1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__________________。
1.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人。
第2条 委托权限
2.1 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1条事项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第3条
事务执行
3.1 代理人将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 作。
3.2 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利益。
3.3 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第4条 费用
4.1 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4.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a)
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4.3 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5条
费用支付
5.1 第4.1款约定的律师费用,除非双方有第5.3款之约定的,客户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5.2 第4.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 2 起3日内支付。
5.3 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第6条 相互报告
6.1 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2 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客户参考。
第7条 保密
7.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7.2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8条 终止及违约
8.1 任何一方违约,且未在收到另一方的纠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8.2 如客户认为必要,有权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终止本合同: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 b)已支付第4条项下的费用;
c)在双方按结果收费的情形下,取得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d)代理人因本合同的终止,或客户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已得到令人 3 满意的赔偿或赔偿承诺。
8.3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均应予以赔偿。另一方对本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不影响其赔偿请求权。
第9条 弃权
9.1 任何一方(“权利方”)未能或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影响权利方要求另一方履行该对等义务的权利,除非权利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该对等权利。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b 种方式解决:
a)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
期限
11.1 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12条
完整性
12.1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13条
独立性
13.1 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13.2 对于任何无效的条款,双方应不迟延地修改本合同,使之符合双方的 4 原本意图。
第14条
修改
14.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成为之。第15条
标题
15.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不影响各款内容的解释或理解。
第16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受托人(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规范行业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了建设行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工程建设行业应用广泛的执业资格有: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拥有这些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方能从事相关专业活动。
各种执业资格的具体岗位不同, 但资格认定的法定流程是一致的。 (1) 建筑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后,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审批后, 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 在相应专业领域执业。
各种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中, 均列入了《建设工程法规》。可见, 国家对建筑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要求。作为建筑工程专业的院系, 也应领会行业的教育理念, 开设《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并加强其课程建设。
二、《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 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 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有: (1) 形成了市场定价机制, 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2) 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 使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 优胜劣汰。 (3) 工程价格符合价值基础, 有利于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择优选择,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企业认真编写投标文件, 结合运用各种投标技巧, 中标后, 签订承包合同, 实施承包的工程任务, 进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的四大控制目标上, 这四大控制目标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四大控制目标后,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有: (1)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2) 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 (4) 对合同变更进行管理; (5) 及时做好索赔管理和反索赔管理。科学做好合同管理, 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 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因此, 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项目能不能承包关键在于能否中标, 项目赚取利润的多少关键在于合同管理。因此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有两步关键, 招投标是第一步, 合同管理是第二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建筑行业企业运营的关键, 也必然是建筑专业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教学整合
为了加强学生的顶岗实践, 我们建筑工程系进行了多项教学改革。课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项。我们将《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由两门课程整合成了一门课程。
四、课程整合后的切入点
整合, 不是单纯的合并。如何使两门课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 是整合成功的关键。目前, 各大出版社尚未出版我们适用的教材, 因此我们仍然采用《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两本书。《法规》中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有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 如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技巧、评标的方法,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 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如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的执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虽然是两本教材, 但并不是讲完一本教材, 再讲另一本教材, 而是改变原教材中的章节顺序, 使两本教材自然融合。切入点体现在以下两部分: (1) 先讲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再讲解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 (2) 先讲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再讲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 然后讲解合同管理具体内容。
五、教学内容与顺序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法律责任。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注册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第3章招标投标, 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 教学内容与顺序: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条款→合同管理方法→索赔计算→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环境保护制度→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第6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与顺序: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第7章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与顺序: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8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与顺序: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六、授课方法
由于法律条款较为枯燥, 且晦涩难懂, 又或者简单明了, 但不宜掌握其精髓, 所以授课过程中应该引入案例加以讲解, 并利用习题, 加深对条款的全方位理解。采用多媒体教学, 便于引入大量案例及习题。例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看似简单的一句法律条文, 我们该如何理解透彻?授课中, 可引入以下案例, 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案例】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 为了“干一个工程, 竖一块丰碑”, 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混凝土的配合比, 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 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分析:不可取。混凝土强度提高了, 但其他性能可能变差, 比如脆性增大, 容易造成构件脆性破坏, 或抗裂度不能满足要求, 影响构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设计单位考虑混凝土标号时, 综合了设计规范中的各种因素,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即可, 如需变更, 须经得设计单位的认可。所以, 虽然是提高了混凝土配合比, 但也属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 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七、总结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 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这是新时期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也是对建筑工程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如何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 整合教学资源, 是我们每一位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责任。
摘要:为了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 我们进行了多项教学改革。课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项。整合, 不是单纯的合并。如何使两门课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 是整合成功的关键。我们将多门课程进行了整合尝试, 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 《建设工程法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由两门课程成功整合成一门课程, 既避免了重复教学, 也使得学生的知识体系更加深入。
篇4:人教版教材江苏代理权易主?
人教版教材,各地的香饽饽
实际上,这里所说的全面代理权基本上类似于教材的租型。但租型一说好像包含着更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所以从2001年以后,人教社就把与全国各地的合作模式由租型改为了全面代理。人教社认为全面代理含义更广泛,它包含了生产、发行、售后服务以及各种责任与义务等,其合作应该是全方位的。如此看来,全面代理应该是租型的升级版本。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地理情况复杂,为了能保证课前到书,人教社教材在各地一直采用的就是租型模式。可以说人教社教材在各地的租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已成为各地出版发行系统最大的一块利润蛋糕。同时,由于多年的租型使各地出版发行单位,围绕着教材也形成了一条利益链,教材发行方式的变化必将影响到出版的方方面面。所以即便是在新课标改革以后,各种版本教材纷纷涌现,在其他新起的教材原创社为直供还是租型与各地“打”得热火朝天时,人教社依然坚持着租型的模式,使各地出版系统因此一直能持有一块比较稳定的利润。此时,人教社教材虽然失去了一统天下的局面,但近50%的市场占有率,也是其他版本教材远远所不及的。人教版教材为租型单位带来的利润,依然对租型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这次风传人教版教材江苏代理权易主,引起各方震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人教版教材江苏代理权易主传言从何而来
人教版教材江苏代理权易主的可能性:在新课标实施初期,人教社市场被冲击得七零八落,但随着老师选择教材理性的回归以及人教社作为老牌教材社难以撼动的优势,这几年人教社教材逐步稳住了大局,各科平均能占到50%以上的市场份额。并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形成了教材市场上的三巨头。
苏教社作为三巨头中唯一的一家地方出版社,其对本地市场的垄断与控制自然强于其他地方。据悉,在江苏出版集团成立教材中心后,无论是苏教版教材还是人教版教材都由教材中心来统一运作,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手是自己的本版教材,一手是人教社的代理教材,并同时在本省内推广的局面。面对“亲生”与“领养”的两个孩子,有人产生“扶持本版教材,打压人教版教材”的议论,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据悉,关于人教版教材在江苏的市场占有率,在双方的合作协议里已有明确的要求,但有人说江苏出版集团方面执行并不积极。据了解,近几来,人教社教材在江苏省内的市场就一直萎缩,目前实际的市场份额在30%左右。虽然现在很多省都有自己的本版教材,但也有人说,江苏出版集团对本版教材的推广力度要远远超过其他省,言下之意就是地方垄断更强。另外教材发出去后,回款难也是矛盾点之一。再有就是有人说江苏出版集团对人教版教材售后服务不到位。在市场环境下,面对以上种种情况,人教社似乎有可能有些想法。
当然,面对这些质疑,江苏出版集团也有自己的说法。据知情人士透露,其他省使用的教材一般只有三四种,但在江苏有23种之多,同时江苏省还有自己的教材,所以在江苏省各种教材的占有比例与其他省有所不同,人教版教材的市场份额很难达到50%。
人教社是否有与南师大社合作的意向:人教社是否会中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可以从显性与隐性两个方面分析。对于隐性原因,当事三方都绝口不谈。所以记者了解到的只有一些显性的原因。
首先,南师大社作为一家师大社,与基础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人分析,南师大社在教育界的关系网,可为人教版教材在江苏的推广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更主要的一点是,南师大社没有自己的中小学教材,这样在教材的推广过程中就没有利益冲突,而会全心全意地“照料”人教版。最后一点,有人分析说,选择南师大社可能也是人教社的一种策略。人教社出其不意,选择了一家大家都没能想到的、实力并不太强的出版社来合作,打乱了江苏出版集团的阵角。有人用“闪婚”来形容这次可能的合作。
几家欢喜几家忧
江苏出版集团可能的损失: 有人对记者粗算了一下,在整个产业链上,现在人教版教材每年给江苏出版集团带来的利益超过10个亿。这当中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印制与发行。如果这次代理权真的流失,那么即使南师大社还在集团内的印厂印制,但从纸张的选择、到印厂的确定都将不在集团的掌控之中,影响其整体的收益是必然的。其次就是与人教教材配套的教辅。随着教材利润的摊薄,现在各社包括教材社都非常重视配套教辅的开发。如果人教版教材全面代理权流失,那么出版集团内配套人教版教材的各种教辅图书,因为不能即时得到教材变化的情况或人教社的授权,其必然会受到损失。
南师大社可能面临的困难:“处境很尴尬,自己好像成了第三者”这句话形象说出了南师大社目前的境遇。有人称南师大社这次是“天上掉馅饼”,但这馅饼似乎并不好吃。首先,与南师大社合作的各个印厂接连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为南师大社图书的印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其次,各种版本教材的代理者可能借机加大推广力度,游说江苏各地教育局,劝其放弃原来用的人教版,改选其他教材。另外,南师大社教材定价的核定问题也遇到了种种困难,以至其难以全面开机印刷。无奈,可能是南师大社现在最多的感受。
人教版教材江苏代理权可能易主是否是一种警示
至此,记者了解到,江苏出版集团对于此事还在争取、斡旋之中。据知情人士透露,集团与人教社还在积极商谈过程中。他们称现在虽然人教社也在与其他出版社谈,但其事实上其他社根本不可能拿到这个全面代理权。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实力,全面代理人教版教材在江苏省内的出版发行,需要对资金、发行网络、各种行政资源的掌控。同时,江苏出版集团也表示希望与人教社能够保持一个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
至于易主是否已成定局,记者从各方都没有听到一个准确的消息,但据悉人教社与南师大社已签署了相关协议,而且南师大社围绕教材的印制已做了很多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此看来,人教社如果真的已与南师大社合作,若想再中断,似乎更难。
篇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货物采购□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或
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规定标准计算。由中标人支付。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盖章):
篇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与代理人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代理范围和内容
1、确定招标方案;
2、编写招标文件;
3、审核施工合同的签订;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三、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委托人有选定代理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1.2代理人调换代理负责人必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3当委托人发现代理人不按《招投标法》进行代理时,有权终止合同;
1.4委托人应当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1.5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工程的有关资料。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1招标方案的建议权;
2.2施工合同的审核权;
2.3发中标通知书;
2.4代理人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代理;
2.5向委托人提供招标过程全部资料卷宗。
四、委托人向代理人承诺按以下条款注明的期限、方式、金额,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自编制招标方案开始实施,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施工合同止完成。
六、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篇7: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372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
第十三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书、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外地企业进省(市)施工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向投标人介绍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五)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等;
(三)工程量清单,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主材、特材和其它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八)近二年来的工业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九)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选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定),或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论;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差后,按优劣或得分高低进行排列;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采用下面几种办法:
(一)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即对投标人的最报价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投标人中标。这种办法仅适用于:小型建、构筑物、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
(二)综合记分评标办法。一般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逐项进行评比计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以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三)综合评议评标办法。评标组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信誉、优惠条件等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第三十条 定标办法。
(一)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可复会宣布中标人选。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周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有关损失外,还需补签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三十五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投标办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履约担保可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施工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8:刍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1.1 招标投标
建筑工程的招标, 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拟建工程, 向相关施工企业发布通告, 以法定的形式, 吸引承包单位参与竞争, 利用法定程序, 从竞标单位中选择合适的承建方, 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建筑工程的投标, 是指相关承包单位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获得投标资格, 针对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 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 从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招标与投标是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的。利用招投标的方式, 一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从大量的承包单位中选择合适的对象, 在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基础上, 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 承包商可以充分展示自身的优势, 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 可以实现双赢的目的。
1.2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对各自的权利进行维护, 对各自的义务进行履行, 充分发扬协作精神, 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包括:首先, 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用合同来对市场进行引导和监督管理, 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 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经济手段, 对市场进行调节和管理的客观趋势;其次, 顺应工程项目的管理需求。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才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进行管理和控制, 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然后, 对建设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合同管理, 可以对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可以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节和处理, 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1.3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工作是相互联系, 密不可分的,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 招标投标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招标方和投标方会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要求, 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 并通过相互协商, 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协议, 这个协议实际上就是合同的雏形。其次, 从市场交易行为来看,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 是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过程, 但是这个过程并没有建立法律交易关系, 在定标后,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才能从法律方面对交易行为进行确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然后, 通过对合同条款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 可以对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取得成功进行评价。根据实际内容进行分析, 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互为主要内容, 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2 提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2.1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相互脱离的弊端
如果建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识到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将招标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工作从职能上分析, 形成多头管理, 就会导致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不合理现象, 应该工作质量和定标结果, 同时也会使得合同条款出现不合理、不全面的情况, 招投标部门只负责对于招标文件、标底的审查以及对开标的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只负责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 两者互不联系, 很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影响建筑工程的顺利展开, 影响其整体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
2.2 有效的解决措施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相互分离的现象, 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对其进行处理和解决, 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展开。
(1) 合同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首先, 应该积极参与到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去, 将合同的签订阶段与招标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 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合同执行的因素, 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完善, 并且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 要认真对待。其次, 要参与工程招标活动的整个过程, 例如, 在工程项目的开标会议上, 合同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 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情况, 了解最新的信息, 对于每一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 要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同时, 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勘测工作, 对相关信息进行熟悉和掌握, 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准确解答, 从而保证施工合同中涉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条款可以更加真实, 更加准确。然后, 要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要做好招投标项目的回访工作, 对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切实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成果。在回访过程中, 如果发现合同执行中存在问题, 要结合相应的数据资料,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 强化合同双方的质量意识和合同意识, 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 招标人员需要强化对于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是相辅相成的, 对于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不仅需要其熟悉整个招标和投标的过程, 还需要加强对于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强化自身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 确保招标工作的质量, 与合同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3) 要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合同签订阶段, 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过程中承诺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签订严谨的工程合同, 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随意更改, 使得招投标工作可以切实发挥自身的作用, 为后期合同的顺利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3 结语
总而言之,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 建筑工程在对承包单位进行选择时, 一般都会采用招标的方法, 可以在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基础上, 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是相互影响, 密不可分的, 只有实现两者的相互统一, 密切配合, 才能确保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保证招投标的最终成果, 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因此, 相关管理人员要处理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摘要:本文结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现状, 提出了提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宋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3, (4) :98-99.
[2]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 2011, (17) :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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