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

关键词: 委托合同 邮政编码 广告 甲方

广告公司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精选8篇)

篇1:广告公司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

*****广告有限公司全年**广告画面设计委托合同书

广告客户(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广告代理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公司”全年广告画面设计服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具体合作项目内容及要求

广告画面设计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12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广告画面设计服务,本项目施行单项设计画面计取服务费用,每项设计费用人民币元整(大写)(RMB:元),服务期限12个月。在合同执行中,甲方不得将任何广告项目转由其他公司服务,否则视为违约。如在未结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或无充分解约理由的前提下,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仍属于违约,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付款方式

按月总合支付服务费,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

五、知识产权约定

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拖延;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甲方需及时向乙方反馈修改意见。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事先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作品;

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及时上门服务

4、乙方有义务接待甲方的客户,并以甲方的设计名义提供优质的服务

乙方要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得抄袭其他作品。

七、违约责任:

1、设计初稿完成后如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享有此次合作所产生的作品的任何权利;

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设计作品,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设计费用。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名:日期:

篇2:广告公司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项目的整合推广事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定,签署 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事宜、方式:

1、合同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2、合同事宜: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策略推广、VI 整合、售楼现场包装系统设计、日常推广 的平面设计等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参加附件一《项目广告推广与设计代理服务内容》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若甲方仍然需要乙方继续提供委托服务的项目,甲、乙双方应另协商并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三、工作成果的交付

1、乙方根据工作进度向甲方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签字后, 乙方依据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甲方对工作成果验收合格,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完毕。

2、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稿向甲方提供电子文件及打印稿。

3、乙方根据向甲方提交的工作计划来提供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于甲方,甲方虽未签字确认、其实实际上已经使用 该工作成果的,视为甲方已经验收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

4、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任务,直至工作成果合格。

四、合同金额: 1、整合服务费:乙方每月完成工作成果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每月人民币伍万元支付乙方服务费。

2、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费用: A、电分制版打样的费用:甲方确定的设计稿,经甲方认可并同意电分制版打样的设计方案,其电分制版 B、因甲方要求或者乙方设计要求经甲方同意所需拍摄而产生的模特、项目宣传必须的场景及人物正片拍摄相关费用或用租用图片社照片费; C、印刷品菲林及打样费,印刷厂所收取的印刷制作费; D、影视广告脚本及拍摄费、电台广告脚本及录制费、三维和网页设计及制作费; E:翻译费、插画费; F:户型CAD (含高精度带家私户型图)的绘制;G:因甲方要求而产生其他非合同约定之费用或款项; 3、平面拍摄、影视拍摄及制作,电台广告制作、聘请模特等需甲方另行支付的费用的项目、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 单项合同,乙方免费提供监理和创意顾问服务。

五、付款时间、金额和方式

1、付款金额: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整

2、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工作,甲方于次月5 日之前支付乙方款项,即每月乙方在月底将工作成果提 交给甲方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并确认后,于下月的5 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

3、付款方式: 转账支付 开户行:

六、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权力与义务

1、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委托专人进行工作对接或项目沟通工作,积极交流,以保证双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因甲方或乙方的责任而出现的改版费用或延误时间,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责任。

3、甲方、乙方应保证其各自向对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并各自保证该资 料的使用将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必需资料等文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以保证乙方 能顺利开展工作,能有效的完成工作内容。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但该等意见或建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应及时审定乙方提交的各类方案、文案、图片及其他工作成果等;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 方案、设计稿及其他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以便乙方顺利开展工作。

5、甲方下达之每项任务应尽量保证给予乙方合理的工作时间,避免因时间仓促而造成的质量问题。

6、乙方所提供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经营、业务文件、信息、图纸及软件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恰当的措 施避免甲方资料的泄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意见及时对工作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定稿。

3、在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该合同的工作成果用于非营利性的发表、刊登和展览。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设计成果,所有提交稿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可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用途,并 按每月将乙方当月所进行的工作整理成电子文件交于甲方存档备案。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需使用第三方作品的,乙方应事先向甲方说明并取得甲方的同意,需支付给第三方 的著作权使用费由甲方承担。

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设计使用的第三方作品,应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

否则,造成的法律责任 由乙方承担。

7、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团队人员不满意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在五天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保证服务团队人员的 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若乙方随意更换人员的,按 万元/人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确实需调整的,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调整。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策划的各种现场促销活动及公关活动。

9、乙方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以乙方设计策划的所有平面、户外、影视作品上标“整合推广”LOGO 字样,并排 在发展商、代理商之后。

10、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工作例会。

见附件。

七、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乙方未完成的工作不再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支付服 3、若乙方逾期15天未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乙方的工作能力或乙方完成工作成果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整改,若经过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5、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内容的,每逾期一天按15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超过15 天未完成 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标的额10%支付甲方违约金。

2、在乙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逾期 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按合同总标的金额10%支付乙方违约金。

3、任何一方按照上述约定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均须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 九、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篇3:两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委托事项: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承办部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

承办律师:欧阳黎炯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0日, 某科技公司 (下称乙公司) 与甲公司签署一份《备忘录》, 主要内容为: (1) 合作方式:为了尽快使科技公司产品进入中国石油钻机配套市场, 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乙公司执行总裁助理。 (2) 合作职责:由甲公司全权负责拓展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 全力跟进乙公司产品的销售。 (3) 利益分配:由甲公司负责或启动的项目原则上由甲公司负责报价, 以乙公司最后确认的价格为准进行结算, 结算价格以上部分为甲公司收益。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由乙公司向用户直接报价, 报价应在甲公司认可后再报。该报价所包含的甲公司的利润, 一般情况下不低于总价的10%, 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201 1年12月7日、12月31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出了公证过的解除《备忘录》书面通知, 均被退回。

2012年5月15日, 乙公司在网络上发布重要合同公告: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合同, 总金额为×亿元。此项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本公司产品批量进入石油领域。

2012年5月30日, 乙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在年初乙公司成功交付某油田×万元电动石油钻机主用发电机组。

随后, 甲公司从网上知悉这一情况, 向乙公司提出收取×万元利润的要求, 但乙公司以《备忘录》已经解除, 且该两笔业务是其自行完成为由, 拒绝付款, 遂成诉。

【一、二审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

甲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 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意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根据一、二审判决书、《备忘录》等证据材料, 经研究、分析后, 以如下三点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 《备忘录》约定的委托范围是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 与客户是否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没有关系。

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合作范围是“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市场”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它是一种泛指, 并未限定为特定的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目的及合理解释, 合作范围中的“中国”是地域界定、“石油系统”是行业界定、“钻机配套发电机组”是产品界定, 因此, 凡是与双方发生的与“中国境内”、“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相关的交易, 均应认定为符合《备忘录》约定, 属于双方合作范围, 完成的每一单业务, 都是双方合作的成果。乙公司应当按《备忘录》的约定, 支付甲公司应得收益, 这与购买发电机组企业的性质、是否石油系统关联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乙公司在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中, 已经确认其已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采购石油电动机钻机配套的主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合同, 并称该“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产品批量进入石油领域”。这足以证明, 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了中国石油系统, 完全符合《备忘录》中“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由甲公司全权负责拓展”的约定内容。在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采购石油电动机钻机配套合同之后, 甲公司有权享有获得相应利润的权利。

第二,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特种车辆公司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

即使甲公司在原一审中已经提供, 以及二审后新发现的以下证据, 也足以证明某特种车辆公司是中国石油系统的关联企业。

从企业改制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某总厂按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号的规定,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分配[2004]×号) 文件批准, 在原厂址、原设备、原人员基础上整体改制而来。

从资产来源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均是由股东以某石油勘探局的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实物 (非货币) 出资, 而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 且这些实物出资已经进行资产评估, 并经国资委备案。

从股东身份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是中国石化集团某石油勘探局特种车辆修造总厂原有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除此之外, 没有其他企业或行业人员。

从行业管理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经理的审查意见上都盖有中国石化集团某勘探局的公章。该公司还获得了“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企业五十强证书”、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CPEIA) “2012年度行业五十强企业和名牌产品”。

综上, 某特种车辆公司的企业改制、资产来源、股东身份、行业管理等均与中国石油系统有关联, 仍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

第三, 甲公司已经履行并完成了《备忘录》中的委托义务, 乙公司应当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应得收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 赣民二终字第×号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09) 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以及本案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均已认定:经过甲公司努力运作, 使乙公司成为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特邀理事, 乙公司及其柴油发电机组的资料在中国石油和石油石化设备工业协会主编的《石油、石化优秀供应商暨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推荐专刊》中刊登, 乙公司生产的发电机组被中石化指定为一级网络供应商。甲公司履行了为科技公司的发电机组进行市场开拓的工作, 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委托义务, 甲公司再无为乙公司履行其他事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双方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收益分配模式进行收益分配。根据《备忘录》的约定, 如果由乙公司直接向客户报价、签署合同, 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收益, 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乙公司与某公司签署了×亿元石油发电机组采购合同, 而乙公司拒不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应得收益×万元,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 (2013) 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主办律师评述】

篇4: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篇5:广告平面设计委托合同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项目内容:

1.DM单设计

2.爱心券设计

3.车身贴设计

4.车身广告设计

二.项目收费:

1.DM单设计:4P共计¥: 元整

2.爱心券设计:¥:元整

3.车身贴设计:¥:元整

4.车身广告设计:¥:元整

项目共计费用:¥:元整 大写: 元整

四.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0%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初稿完成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并支付乙方委托设计总费用的40%。乙方以此稿件为准,并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定稿。

3.设计稿件完成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即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0%)。

五.设计的时间

1.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的初稿。

2.设计完成的时间为个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

顺延)。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 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

法调节,则根据合同法办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电话:

传真:

日期:

篇6:公司LOGO、商标委托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公司LOGO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公司LOGO,乙方应提供不少于套设计方案供甲方选择。

二、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分为两个阶段:

1.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

2.本合同项下的设计作品(包括图案与名称)的一切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自甲方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归甲方独家所有,乙方对该作品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权。

3.乙方在交付作品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作品进行出售或使用,如擅自使用或二次出售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设计作品不侵犯任何

七、设计作品的注册

设计作品交付后,若甲方需要以该作品进行注册的,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完成注册手续。在此期间若因设计作品本身的设计问题导致无法完成注册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设计作品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直至注册通过为止。对此,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付设计初稿或设计终稿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设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设计费尾款中直接扣除;若逾期超过10天,甲方除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所收取的设计费应全部退还给甲方,另需向甲方支付设计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篇7:广告影片委托拍摄制作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制作人(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就()的宣传影片(以下简称“影片”)的拍摄、制作事宜经共同协商后同意签订本合约,并遵守合约内容条款及附件。

一、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与制作人(丙方)相关说明

甲方委托乙方及丙方拍摄、制作影片。乙方指定丙方作为乙方全权代表担任此项委托拍摄制作的具体负责人。丙方违反此合同相关规定,乙方仍须连带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乙方及丙方制作人对影片创意、设计、构思等相关内容应负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导演、摄影、灯光、制作、助理及后期人员、演员等)以外之人,并须保证上述相关人员亦不泄露前述内容。在影片发布发表前,乙方及丙方制作人不得公开放映。

本合约若在制作中途取消而解除或中止,甲方、乙方及丙方制作人仍应遵守前述保密之责。

二、影片: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影片如下:

(一)影片名称: 宣传片

(二)规格:(1980*1080数字高清)

(三)制作之范围:制作至完整成片DVD

(四)制作之长度: 5分钟宣传片

三、制作内容

以甲乙丙三方于ppm(per-production meeting开拍前最后制作会议)认同之执行脚本为最后依据。甲方如需临时改变脚本,乙丙方应予协助,双方另议交片日。

四、复制版数数量及规格

影片制作完成后,应交付甲方

完整成片DVD : 3 盘

[乙方、丙方可各自保留一份复制版,其余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未使用片段等相关材料应在乙方收到尾款后全部交付甲方一份。]

五、交付日期

乙方及丙方应依照本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拟定拍摄进度表(见附件1),获甲方同意后,按时按质交片。

六、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影片制作费用及报酬,其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整(________元)

(一)甲方于签约当日,支付丙方制作项目启动费人民币60万元整(________元)

(二)甲方于影片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当日结清尾款计人民币40万元整(________元)

七、相关保障

乙方及丙方应保证影片画面质量方面符合中国广电部及广告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并保证广告片整体与局部内容均不构成对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及著作权的侵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保障甲方利益,乙方及丙方不得在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意第三者使用影片所特别设计之道具、服装、人物造型、旁白设计、或任何之影音设计。

八、广告影片之著作权

(一)影片整体及局部内容(包括不限于脚本、音乐、对白、广告语等)中由乙丙方创作部分著作权之署名权归属乙丙方,其他权利归于甲方。乙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之广告影片重装、改作、公开播放、公开上映、或变换配音。

(二)甲方有权无限期、在其他媒介以其他形式自行使用影片完成带整体或片段。

(三)甲方如认为本片播出后有修改或另行剪接之必要时,应通知乙方及丙方并优先考虑委托乙方及丙方处理,费用方面另行协商。

(四)乙方可以将本片收集于其作品集内,将本片供作学术研讨、教学之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九、质量要求

影片须画质清晰、能够完整的体现宣传片用途,品质必须通过甲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协商修改解决。如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尾款。

十、进度要求

乙方及丙方应严格遵守附件规定的进度;乙方若因天气或自然灾害,及战乱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无法遵守进度时,经甲方同意后另议交片日。甲方若因不可抗拒之理由或单方取消拍摄计划,须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补偿。反之,若乙方及丙方若因不可抗拒之理由或单方取消拍摄计划,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补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制作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合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制作人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九、备注: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篇8:广告公司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

在会上, 中电投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晓鲁和省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马晓佳分别致辞。他们对中电投和云南省各合作方在加强战略合作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对进一步巩固、深化合作关系提出了新的希望。

在签字仪式上, 中电投云南国际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李光华与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徐敦山在腾越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合同上签字。参加签约的还有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等企业领导和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盘龙区、倘甸产业园区 (轿子山旅游开发区) 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腾越水泥公司委托运营合同的签署, 标志着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腾越水泥公司的委托运营业务, 与入滇央企业中电投集团形成了长期的战略合作, 为抓住“桥头堡”建设重大战略机遇, 推动企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意味着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技术、品牌、人力资源输出上成功走出了第一步, 在拓宽企业发展渠道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迈出了新的步伐, 取得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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