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通用10篇)
篇1: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育人理念,倡导在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的同时,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解除处分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过规定的考察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解除处分的基本要求和条件者,均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考察期限
违纪受处分的考察期限为从处分之日起至少满一年(毕业班学生至少满半年)。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要求 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接受处分,主动认错,真诚悔改,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三个月一次),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
(二)在违纪受处分之后,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违纪处分;
(三)刻苦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学年综合测评(学习成绩加德育量化成绩)排名位列本班级前50%;
(四)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并具有一定的业绩表现和社会成效,每学期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2次以上公益劳动或活动。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奖学金一次;
(二)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一次;
(三)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
(四)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考取国家公务员(含参军、选调生、西部计划)等;
(五)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以上;
(六)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表彰或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条 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活动者;
(四)违纪受处分两次以上者;
(五)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违纪受处分者;
(六)民主评议中,同意解除处分的学生人数低于班级总人数70%者;
(七)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学校将于每年5月份下发解除处分工作通知,届时集中受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第三条要求的违纪受处分学生须撰写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班学生对违纪学生能否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并撰写评议报告;
(三)院系初审。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研究。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是否解除处分进行集中研究和决议。同意解除违纪处分的,学校印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七条 解除处分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一)《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二)个人申请及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
(三)思想汇报、阶段性鉴定材料;
(四)公益劳动或活动证明;
(五)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证书;
(六)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表彰证书或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七)全国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含参军、选调生、西部计划)录取通知书等;
(八)奖学金证书或证明、表彰证书等;
(九)英语六级成绩通知单;
(十)民主评议报告。
第八条 解除处分有关条件的认定
(一)校级以上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洛师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确定的其它奖学金类型;
(二)校级以上表彰包含: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事、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文明学生、感动师院人物,优秀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教学明星,由学校研究确定的其它表彰项目;
(三)省级以上各类比赛系政府机构组织的各类赛事,其他赛事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予以认定;
(四)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均指受处分以后取得。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记录归档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书与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须完整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条 解除处分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将定期对各院系的跟踪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建立违纪学生档案库,对违纪学生实施跟踪教育,积极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促其转变,争取解除处分;
(二)正在申请解除违纪处分和已被解除处分的学生若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解除处分资格,并撤销原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具备奖学金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九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需参加学校青年学生业余法律学校学习。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考虑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系)处理。
(5)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毁坏、偷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德,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1)学生宿舍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的,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譬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吹风机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旷宿一晚按一次计。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旷宿累计超过5次, 应根据累计旷宿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4)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
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飙车等,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买卖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
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凡与新颁发的有关专项规定相不一致者,一般以新的专项规定为准。
篇3: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1 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 是我国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子原则。具体来说,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时, 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据此, 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二, 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是统一的, 行政职权不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不仅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同时还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
2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从引子中的案例来看, 笔者认为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阐释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理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1) 从高校职能与法律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九条又规定:高校校长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这两个法律条文我们知道, 高校除了进行日常教学外, 还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任务, 同时要行使法律授权的教育管理职能。比如《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及奖励与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无论从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来看, 还是从对相对人的约束来看, 都具有行政职权性质。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讲, 高校与学生并非完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在执行教育管理职能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时候表现为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比如警告、记过等。但在学位授予权以及开除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管理时, 其影响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是最高层次的权利。因此, 近年来国内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均按照《行政诉讼法》来处理。据此可以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高校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主体。
如前述, 法律保留原则规范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既然高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性质, 那么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职能与制定校纪校规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
(2) 从高校校规的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是高校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校规具有高校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的性质, 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高校有权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校规, 校规是高校内部行之有效的“法律”, 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 高校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对全校学生乃至教职员工都具有拘束力, 其效力大致相当于村规民约、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等文件的效力。但高校在依据校规实施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管理措施时, 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权。如前述, 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高层次的权利, 按照“重要性理论”1以及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学生的上述管理理应实施法律保留原则。
据此, 高校校规中的规定和高校管理都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校规中的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 更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 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将时时处于被动地位。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效力举证
法律保留原则所涉及的事项通常而言是重要事项, 依据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这一法律属性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 高校校规中涉及剥夺学生高等教育权的内容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因此, 在学生违纪处分中, 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高校不能自行制定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条款。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事项时, 除受到刑事处罚外,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退学6项事项即为关于学生退学的最高效力之法。高校应当在此6项范围内制定细则, 如高校可以依据其规定休学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的期限或最长修业年限等。
详审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几乎每条涉及或可能涉及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事项。这里笔者举证若干需要研究和探讨之条款, 供学校及有关部门参考。
(1)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违反道德规范者, 每项都可能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2)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租房居住, 经教育不改者, 最高可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4)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 最高可处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笔者认为, 在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部分条款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 鉴于篇幅, 仅举证四项, 供参考。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 尤其是高校, 除应依法管理外, 还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 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 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 在潜移默化间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作为教师,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学生, 促进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参考文献
[1]胡锦光.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篇4: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5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教育为主的学生工作指导思想,使犯错误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能认真吸取教训,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自觉改正错误,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解除学生处分的范围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后,政治思想进步,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在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的受处分毕业生,毕业前夕均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解除学生处分的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不含考试作弊处分)后,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努力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出色,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优秀团员”者;
2、在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表现突出的;
3、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能端正学习态度,各方面表现出色,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
2、在省、部级以上比赛、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三、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得解除
四、审批时间和程序
每年“五一”前后学校下发通知,由受处分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解除处分的条件讨论并由院(部)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批。
五、凡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不装入学生档案;未被批准解
除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文件,毕业时一律装入该生档案。
篇5: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
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对受了纪律处分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无任何违纪现象,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且表现积分达到要求之后可向德育处申请撤销处分。(说明:学校给予每个违纪学生表现基础分为40分,通过表现优秀增加表现积分到100分可撤销警告处分;达105分可撤销严重警告处分;达110分可撤销记过处分;达115分可撤销记大过处分;达150分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2、有突出表现的,经德育处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第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申请。(撰写撤销处分申请书)
2、本人所在班级讨论,班干部、科任教师、班主任均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3、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规范填写完毕并经班主任、家长签字后交回德育处。
4、德育处调查研究,公示撤销处分公告。第五条:表现积分加分、扣分标准: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周之中没有违纪现象,加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2、考试成绩较前一次总分进步1-9名加2分,进步10-19名加5分,进步20名以上加1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3、做一件好人好事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4、完成学校或班级突击性任务一次加3-5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5、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视情况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6、积极参加上级、学校、班级组织各类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荣誉加5-25分。(以获奖奖状或证书为依据)
7、积极帮助科任教师完成力所能及事情加3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8、其他项目,德育处、班主任、科任教师酌情加分。
9、若违纪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再次违纪,德育处将根据课任教师、班主任、行政人员意见给予相应扣分。
宗场中学德育处
篇6: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不得无故旷课。凡要考勤的教学活动,学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时,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教学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发文及教育,并将处理文件及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拟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报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考试舞弊处理的监督;
(三)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除考试舞弊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和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四)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五)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附件材料要求: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考试违纪详细记录;
(2)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二)其他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违纪事实材料(学生本人签名);
(2)学生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调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分考试违纪和其它违纪
(1)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应做好考试违纪的详细记录,并收集保管相应证据,记录应有违纪学生签名(如果学生拒不签名,监考老师予以说明,并有二人以上监考老师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试违纪记录及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以及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事务处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二)院(系)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学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并送学生事务处一份。
(三)《处分意见书》送交学生二个工作日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辩,由院(系)组织复议,无异议或复议后,院(系)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
(四)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文件起草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分意见书》和《处分决定书》如因学生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者,院(系)予以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
篇7: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对有违纪 (也包括违法、违规) 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 (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
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 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 (1)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 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 (2)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 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3) 在处分学生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 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 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 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 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 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 进行详细规定。目前, 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 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 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 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 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 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 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 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 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 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 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 《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 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则不得知。实践中, 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 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 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 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 即申诉, 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 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 对于行政行为不服, 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 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 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 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 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 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 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 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 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 尽可能地避免冲突, 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 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 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 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 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 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应实事求是, 责惩相称。另外, 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 比如旷课时数等, 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 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 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 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 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 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 并做出相应处理, 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 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 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 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 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 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 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 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47.
2 马怀德.行政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49.
3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 2005 (3) :45-47.
4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1) :41-49.
篇8:堆沟港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处分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五种
二、处分方法
1.处分权限:通报批评由政教处讨论决定,并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处分材料报政教处。政教处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重大违纪问题报校行政会,处分材料和处分决定书由政教处归档保管;留校察看、劝退由班主任提出建议,连同调查违纪材料报政教处,经政教处审核后,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分,处分材料由政教处归档保管;
2.处分程序:学生违纪由班主任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违纪材料,政教处核实,严重违纪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或者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由学生及家长确认后,召开全校学生大会宣读处分,并张贴在公布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校外人员,由政教处协助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处分细则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多次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多次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网吧、桌球室、KTV的;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8)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9)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0)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1)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2)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3)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9)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1)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5.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劝退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四、处分撤消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觉得自己改正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将撤消处分意见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撤消处分的不进入毕业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录袋)
2.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同时装入档案。若毕业时未撤销的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并且不发给毕业证。
3.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一月一次)向政教处写出思想汇报。
4.受处分学生,到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在以后需要学校提供的政审材料包括参军、升学、招工、出国等均出具不合格。
五、补充说明
1.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违纪学生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对经教育态度差的或拒不悔改的,加重处分。受三次违纪处分,给予劝退处分。
3.凡在学期内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取消其一学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励及困难生补助生的评选资格。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4.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班主任或政教处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5.对处分学生要记入档案,列为帮教对象,档案存政教处,违纪学生要每月月底写一份思想汇报,汇报对错误的认识,改正的措施,近期的表现,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政教处。
6.毕业班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中考成绩处于低分线以下的,酌情推迟毕业证书,直至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篇9: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深大〔2014〕147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夜大学生、专科脱产班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的学生,在两个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散播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011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篇10: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进行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进行罢课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非法结社、结帮或出版、散发违禁刊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张贴或散布内容反社会的或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或邪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和分;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是脏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步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人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结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架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或其他助长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屡犯,影响极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围观赌博不予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和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未引起火灾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打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校园内禁止吸烟、酗酒,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校园内未经批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暴露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挑拨离间、制造矛盾或辱骂恐吓他人,经教育制止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谣、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私刻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
(一)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期间有一次违纪和一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见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败坏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学校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时;违纪三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证人签名的证言及其他与违纪事实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发文公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但不影响处分生效。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即告生效,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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