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纠纷案例

关键词: 医疗机构 纠纷 医患 案例

小区纠纷案例(共6篇)

篇1:小区纠纷案例

小区纠纷案例

09社保沈琳莉0920210118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人都开始买车。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小区停车难问题也随之困扰着人们。今年以来,海盐县各住宅小区对小区内汽车停泊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有所调整,不少业主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近日,海盐县武原镇天鸿名都小区的业主就因为停车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了分歧。

小区业主:这样收费不合理

“小区公共空间本来就是业主所有,临时停车还要收费,分明是巧立名目!”天鸿名都小区部分业主说。业主们认为,维持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指挥车辆合理停放,本身就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是支付了相应服务费用的,物业公司无权重复收取任何费用。

还有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在他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如果发现车被损坏或盗窃,物业一概不负任何责任”的条款也不合理。“既然交了钱,理应由你负责管理,既然是你的责任,怎么就不负任何责任呢?”据了解,《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们认为,只有小区业主才有权决定该处是否收费。

物业公司:这是不得已为之。

天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卢节礼告诉记者,天鸿名都小区划出临时停车位并收费是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公司向记者提供了一张3月22日举行的天鸿名都第一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单,证实此事。卢经理介绍,业主大会中物业向业主发放意见反馈单,一共收到322户业主的反馈,超过三分之二。记者在该会议记录单中看到,第三项内容为:在小区部分路面、公共部分划分汽车位,以解决小区停车难、道路乱停车等问题,并用车位地租费弥补物业公司经费不足。多数业主除了对地租费使用权存在异议外,对于划分临时车位表示赞成,最后表决结果为262户同意、56户反对。物业公司也承诺,所得地租经费将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划分临时车位也是业主的要求,是不得已为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天鸿名都小区交付3年多以来,停车位紧张、乱停车现象严重、管理困难等困扰业主和物业公司。该小区一共有两个地下停车库,再加上其他已有的停车位一共160个,目前已经全部售出,但小区私家车拥有量超过300辆。法律界人士:

应对业主车子负责

记者查看物业公司对于临时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其中临时性停车,24小时

内4元/次,包月则为80元。

对于业主提出的合同中关于停在临时车位上的车辆被损坏或盗窃物业一概不负任何责任的条款,记者询问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他小区都是这样的,很普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的确对停在临时车位上的车辆不负任何安全责任。记者来到小区监控中心,保安人员介绍60多个监控摄像头完全可以保护车辆安全,“目前还没有发生车辆损坏等事件。”对方交了钱,怎么能不负责呢?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小区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交付停车费用,就构成了保管关系,理应对业主的车子负责,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是不合理的。

120辆车子已登记

60多户业主缴了费

“划分的车位,写上字的表示已经缴过费了!”记者看到,还有多数停车位没有标记,说明还是有部分业主没有同意。物业公司向记者证实,目前已登记的120辆车辆中,一期共有60多户业主已经主动缴了费用,其他一些业主因为车位较远等原因放弃了。

“没缴费的车子进小区只能乱停,费用到现在都收不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还有一些车辆占了缴费业主的车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缴费的业主也是不公平的。

其实,停车难问题不止在小区。在街头,随处可见停满的轿车占据了人行道,还将本来不宽的马路占掉了一半,使交通不堪重负。类似的问题已屡见不鲜,它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使交通事故增加、小区矛盾加剧、市民纠纷激烈,严重影响市民生活乃至社会安定。停车难已不是小区内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大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出现停车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私家车发展迅猛远远超过城市发展步伐,这是最直接的原因。但同时应该看到,我们在挖掘可用潜力增加停车场地行动迟缓;新建中的小区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对配建一定标准停车场地要求含糊、措施疲软,开发商大多惜土如金,千方百计缩减停车场地,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现有停车场地管理松懈甚至无人管理,停车随意性强,本来有限的停车资源被严重浪费。这些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停车难问题。

停车难现象并非中国独有,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历过这样的阵痛,但它们能及时重视并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很好地缓解或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譬如:美国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主要靠“配建”,就是在建筑物建造的同时,必须按照相应标准配建停车位。日本政府涉及停车方面的法律有五六部之多。根据日本法律规定,个人或单位在买车时必须出具拥有固定车位的证明,这种固定车位既可是自有的也可以是长期租借的,车位必须在离单位或住所 500米至 2000米的范围之内,否则交管部门将拒绝给新车上牌照。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十分重视鼓励引导建设私营停车场,对营业性停车场实施减免税。日本首都东京汽车保有量几乎是北京市的 10倍,却看不到车辆无序停放造成的交通堵塞。有些国家在停车场地安装监管设备,限制停车时间,避免长时间停放浪费资源,让有限的车位发挥更大效益。

国情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应该借鉴,那就是对停车难问题的迅速高度重视,并采取长远与现实相结合的强有力措施,缓解并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在现实情况下,我们至少可以在这样几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是挖掘潜力,多开发停车场地。城市中还有许多荒废闲置的杂地,包括

一些拆迁未建的土地,可以开发为临时或长久的停车场,缓解当前停车难压力。其次是加强停车场地管理。可以纳入市场元素,实施收费管理。对停车实施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或低收费,对超时停车实施高收费,让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能。

第三是加强规划与监管。吸收美国的“配建”经验,在新建建筑物时,必须按照相应标准配建停车位。城市规划部门应放远眼光,提前对城市停车问题作出科学规划,城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将相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建设停车场。政府部门应对引入市场机制的停车场做好服务与管理,帮助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协调有关方面出台鼓励政策,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最后,在停车难的现实情况下,市民、小区、驾车人以及所有交通参与者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宽容与配合,共同想办法将有限的车位高效合理使用好。埋怨、争执、纠纷,无助于问题解决,只有真实面对并重视停车难这个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才能逐步缓解直到最后解决停车难问题。

篇2:小区纠纷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小区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工程开标后由某施工企业中标,工程标底价2537.13万元,中标价为2091.3515万元,暂定价及甲供材279.27万元。2006年3月3日,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某工程结算方式调整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调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同比下浮结算”,投标书中措施费198.85万元,工程参考预算措施费324.61万元。施工企业于2007年就结算中下浮率的问题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主要存在两点分岐。

(一)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下浮比例有异议,甲方认为下浮比例应为不含暂定价及甲供材价格,即1-(2091.3515-279.27)/(2537.13-279.27)=19.74%。乙方认为下浮比例应包括暂定价及甲供材价格,即1-2091.3515/2537.13=17.57%。

(二)调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同比下浮结算有异议,甲方认为投标同比下浮指的是投标书中措施费除以工程参考预算中措施费的下浮,即1-198.85/324.61=38.74%。而乙方认为投标同比下浮指的是中标价除以工程参考预算的的下浮,即上述1-2091.3515/2537.13=17.57%。

二、争议焦点

(一)本工程下浮比例应如何计算?

(二)“同比下浮”表达的意思是否准确?

三、结论与观点

(一)首先,暂定价与甲供材是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种和价格,不参与市场竞争,施工企业不得随便变更品牌与价格,投标报价时也不能随便让利,因而暂定价及甲供材不应下浮。但是,从合同条款来看,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所表达的意思明确,而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定义也明确,即包含了暂定价与甲供材价格。单从合同性质来看,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是双方在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暂定价及甲供材是否下浮无关。因此本工程下浮比例应为1-2091.3515/2537.13=17.57%。

(二)“同比下浮”意思不清,造成多种理解,因此只能进行调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经研究比较其投标书和参考预算,施工方在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上下浮不多,而在项目措施费上下浮较多,达到38.74%,而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仅下浮为17.57%。两者相差较大,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类似工程进行了比对,发现类似公开招投标工程的措施费下浮一般在20%左右,并提供甲乙双方参考,经调解双方同意对新增措施费没有单价的按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篇3:小区纠纷案例

1 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

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多样, 由相关数据调查结果表明,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方面的纠纷: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者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费用标准不合理的纠纷;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拒付管理费的投诉纠纷, 这类纠纷调查在管理纠纷中所占比率较高;

2) 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者服务不满意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对住宅小区治安、清洁、消防、装修管理、噪音等不满意, 是业主对物业管理者索要侵权赔偿类型的纠纷;

3)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委托合同纠纷等。

2 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多样化的物业纠纷类型, 我们需要客观理性地进行分析梳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具体如下:

1) 建管不分, 物业管理体制滞后

我国在计划到市场地经济转型进程中, 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 主要体现建管不分, 这种谁开发谁管理的管理体制没有形成一种规范化、市场化的竞争格局, 导致开发商遗留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如:开发商不讲诚信,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出现小区房屋设计格局和居住区环境与前期宣传不符;小区专用公共基础设施后期维护工作不到位;住宅小区出现房屋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都是诱导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2];

2) 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物管难以有法可依

目前, 国家各地区政府出台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且尚未完善, 没形成配套的体系难以实施, 对物业管理主体的责、权、利还缺乏清晰的规定, 法律条文在很多方面规定也比较笼统, 一些条款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实施, 使得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可以发挥的效力大打折扣, 这必然容易引发物业管理纠纷;

3) 物业服务项目缺乏量化标准, 定位不准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导致物业公司对自身作用定位不完善, 对物业服务设定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从而造成一些现实难点, 导致一系列纠纷的涌现[3]。如对于有多种业态的物业, 因为涉及面广、服务项目繁杂, 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难以判断服务质量的高低。如此, 就极其容易和部分业主产生矛盾和误解, 进而导致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不顺, 增加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难度, 从而使业主产生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抵触情绪, 产生纠纷;

4) 物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欠佳, 影响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属于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 该行业急需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比较丰富的高素质物业管理人员。但是目前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整体偏低, 导致该行业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收入偏低, 难以吸引并留住具有专业资质的高素质人才, 致使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 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 服务意识和服务技术不到位, 与业主沟通能力较差, 协调周边环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欠缺, 极容易和业主产生分歧, 从而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产生;

5) 部分业主缺乏契约精神及公德意识

部分涉及业主团体自治事务的当事人, 不能真正把握民主自治的精神和原则, 不正当行使或滥用自己的权利, 人为地在业主团体内部制造派别引起纠纷。如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民主法制观念淡薄, 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和附属用地以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和附属设施, 并违章私搭乱建, 订了业主公约、服务合同之后不认真履行, 甚至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这些都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

3 合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对策

鉴于以上原因, 对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就显得尤为迫切, 从以下5个方面就对策进行探讨:

1) 规范物业管理行业, 提升行业竞争能力

目前, 建管部分的旧有模式, 它阻碍了物业管理产业迈向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实行“建管分离”已成为房地产业必然发展趋势, 物业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后期管理者, 应做到科学规范化管理, 发挥政府积极的管理职能, 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能, 加大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和指导的力度, 主要体现在下列三方面的执行落实。首先, 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的把关力度, 对物业管理人员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其次, 对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带入规范化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有效性途径应加大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推广,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最后,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职能作用以规范行业行为;

2) 逐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相关法规文件是防范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保障。目前,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且并不完善的缺陷, 致使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4]。针对上述问题, 相关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立法层次, 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职责分工, 并对其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细节化规范, 使各主体行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对防范纠纷的发生起到很大堵塞作用;

3) 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定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细化, 对工作流程进行完善以起到自身监督作用, 从根源防范物业管理纠纷进一度扩大化。物业管理公司要强化自身监督, 完善工作流程, 切实履行合同中已细化的工作内容, 按照合同既定的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展开相应的后续服务工作, 避免由于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 细化招投标程序。政府主管部门还应扶持市场化、社会化的专业性物业管理公司, 引导物业管理走规模经营之路, 降低运营成本, 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物业行业;

4) 强化职员培训, 提高员工素质

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建设, 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 推进人才的专业化, 优秀的员工能够妥善的化解矛盾, 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5]。因此, 物业服务企业应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强化专业技术水平, 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遇到纠纷时能够采用适当的应对策略。通过采用培训、考核的方式, 强化其专业技能;此外还要开展各类礼仪规范的培训, 使员工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准、服务规范都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5) 加强宣传教育, 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通过加大力度进行物业宣传工作, 帮助小区住户加强法制观念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增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小区业主公约深层次了解和学习, 提高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和履约意识。在遇到物业服务问题时, 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 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谈判, 妥善处理纠纷。

参考文献

篇4:小区纠纷案例

A女士和B女士同住一幢楼,系楼下楼上楼层相邻关系。2015年9月21日, C供暖公司给A女士所在的小区供暖打压试水时,因B女士家中的地热排气阀门未关闭导致漏水,造成A女士家中衣物、装修的墙壁等被泡。小区物业管理D公司发现漏水后,及时通知了A女士和B女士。次日,A女士、B女士与D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方案,但因B女士和D物业公司认为还涉及C供暖公司的责任,故未能达成一致,并经公安报警调解无效,故A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女士、C供暖公司和D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B女士家中地热排气阀门未关闭导致漏水造成原告A女士家中部分财产受损,被告B女士应该向原告A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女士辩称,当时试水,C供暖公司及D物业公司并未通知业主,且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拆改,改变了房屋结构,不排除其因拆改导致本案结果。对此,被告D物业公司则表示在打压试水时已经进行了通知。法院认为,原告A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并非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被告B女士家中漏水才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故本院对B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B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D物业公司、C供暖公司对于本次漏水存在过错,故D物业公司、C供暖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B女士家中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考虑到该损失属实存在以及另行装修人工费等损失,最后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1500元。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律师提醒,供暖公司和物业公司在提供供暖服务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履行相应职责,以避免相应责任。而作为业主来讲,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提醒

通常,在安装好地暖并回填混凝土后,建议做二次防水,并做好阴阳角加强防水处理和管根密封处理,以防止厨卫用水渗入地暖管线引起保温层吸水,影响地暖保温效果。

篇5:透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

伴随着商品房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也就随之产生。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物业纠纷不仅在数量上有上升的趋势,而且矛盾冲突也有不断升级的迹象。

业主是欠费纠纷的最大输家

由于物业管理费拖欠最终导致纠纷,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是受害者,但是,实质上最大的输家是广大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没有缴费的业主与缴费的业主享受同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攀比从众心理使更多的人欠费,结果是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更低。物业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本来每天该清扫三次或随时清扫,改成两次或一次。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使更多的业主不缴费,而物业公司再减人降成本,这就进入了恶性循环。

纠纷是怎样形成的一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交接中产生的纠纷,实际是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根据一项调查,我国有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一般很难洗脱“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的嫌疑,让业主自然而然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维护和售后服务者,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问题。如一些业主反映的绿地培植、小区内道路铺设、公共设施建造等问题并非物业管理的事情,相当多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于是业主拿到房子以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代言人,所有的问题都会找物业公司。

二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足。解决物业纠纷需要法律支持,而目前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很多事情缺少统一规范。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怎样的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进入和退出小区管理,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等,现在都基本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

三是一些业主对物业付费的概念接受不了。大家过去住的是平房或单位分的房,没有付费一说。习惯了住公房的居民,一下子买房成了业主,要缴物业管理费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另外,缴多少钱,享受什么样的服务,并不是业主自己的选择,有时,人们对于这种“硬派”的东西有一种本能的拒绝。四是业主的期望值过高。客户在买房子的过程当中和签约之前,可能比较相信业务员的介绍或者是宣传材料、报纸广告等,他的印象可能会是很理想,因为广告的话多多少少会有艺术处理的。但是这个梦最后跟看到现实的产品会产生一定的落差,有的买房人不能以一个正确的心理对待。任何产品,比如说房子,都是有缺陷的,不会说百分之百一点儿缺陷没有,心理落差产生是很正常的,但是千万不要放大。

五是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错误地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忽视业主的权益。有的不能严格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式简单生硬。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务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另外物业管理公司本身经营不规范,如提交不出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用究竟是如何使用的,等等。

六是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知识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区内提供其他方面专业服务的有关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等等。有人买房时只注意房子的质量、价格,往往忽视了物业管理问题;只知与开发商打交道,而不知如何与物业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是有的业主诚信意识差。现在很多物业纠纷,双方有合同,写得很清楚,但谁也没有按照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如,有的小区业主因为幼儿园收赞助费就不缴费,而实际上小区的物业公司与幼儿园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两家单位,业主竟把对幼儿园的不满作为不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又如,某业主以门牌号是甲路某某号、而小区大门却开在乙路上为由,拒邀物业管理费„„像这样东扯西凑找理由不缴物业管理费引起纠纷的情况还有很多,其本质是诚信意识太差,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怎样解决纠纷

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头痛了医头脚痛了医脚,在目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一是签一份详尽的购房合同。物业管理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

比如,买房时不同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预期不一样,有的业主倾向高收费、高标准服务,有的倾向较低标准的代收费服务,而由于没有在买房时说清楚,入住时某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与自己买房时的预期不一致,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很难协调这种矛盾。

二是签一份完整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现在,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把售后服务看得很重,因为从很大程度上讲一些商品买的就是售后服务。住房更是如此,甚至它的售后服务——物业管理比买房更重要,因为你要在这里住一辈子。起码也是十几年。因此,物业服务水准如何?怎么个收费标准?可以得到多少服务?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里记载清楚。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上不完备,条款用语含混,欠缺必备的约定内容必将成为日后争议的原因。合同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约定,只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以合同为依据来确认双方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违约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有一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约法三章”,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诉请法院裁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标准。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三种:一是公共性服务,如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服务;这些服务虽属共性,但不同的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却大相径庭。比如,笔者所在的小区绿化得“争奇斗艳”,而一墙之隔的另一小区却连冬青都种不活。二是代办性服务,如代收水电费等;三是特约性服务,如室内维修、代送报纸等。购房者对未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标准应该详细了解,如物业公司一天打扫几次?是否有楼内保安?对于急迫性维修,物业公司承诺多长时间到达现场?这个问题尤为重要。比如,笔者所在单元六楼(顶层)的邻居,一次下小雨时发现有轻微的漏雨现象,前几天看天气预报说有大雨就赶紧给物业公司打电话,物业公司按承诺在24小时内把屋顶修了一遍,结果虽下了一场大雨但滴水未进,而相邻小区我的一位同事也有相似经历,物业公司却在大雨之后才修屋顶,而这时他的房子已是“外面已不下,屋内仍在下”。

2、小区环境管理的具体制度。小区的环境管理看似琐碎,其实很容易产生纠纷。如住户封闭阳台是否统一颜色、外观,小区里禁止出租车出入,住户不得在小区里遛狗,自行车不得上电梯等。

篇6:物业纠纷案例案例

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

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高空抛物责任)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分析:

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案例解析:该女士应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及时交付。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黄女士购买了某花苑内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从2006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使用。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万某收取。某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遭拒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点是应当由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因此,应当由业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设立的义务,本案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业主享有,履约抗辩权。本案不存在抗辩理由,因此,黄女士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租人义务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不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业主应当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基于同以个合同而产生的,不能混淆这两种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有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即在物业使用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④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艾明辉经营的智能人网吧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此后,政兴公司按约定进行物业服务,但艾明辉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7日,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市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判决艾明辉给付物业管理费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交纳物业费。

风险防范: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因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某住宅小区第25栋楼的公用水箱出现渗透现象,该栋楼的业主们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其及时予以修缮,但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有一天,住在该栋楼的业主王某回家经过楼前通道时,因地面积水滑溜而不幸摔倒,导致右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未果,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公用水箱的渗漏,应及时予以维修而未维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积水滑溜而摔倒住院,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赔偿。物业公司要避免因维修不及时导致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应及时维修的问题及时的维修,并建立维修责任人制度,对没有尽到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2)因维修费用的承担引发的物业纠纷

典型案例:对业主自有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维修费。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受业主委托对其拥有的自用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4、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某大厦是被告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产权属实业公司,该楼主要通过出租的方式使用。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实业公司委托给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大厦共16层,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之事,租户普遍提出意见,但实业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缮处理。2001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在楼下搬运货物的孙某的头部,致死孙某当场昏迷。孙某的同事当即将其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先后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事后,孙某将实业公司、肖某及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某辩称:玻璃下落伤人系该窗户安装不牢所致,而非本人责任,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玻璃调落伤人系租户肖某关窗不当所致,本公司对此不能承担责任。被告物业管理企业辩称: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曾多次向实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出资修缮,但实业公司始终未予答复。物业管理企业已尽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系某大厦的所有人,该楼玻璃安装质量不佳,本身存在事故发生的隐患,且在数次发生坠落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作为,对孙某被致伤负有主要责任。肖某系房屋使用人,关窗时本应该正常方式关闭,但其却用力过猛,致玻璃下落,对孙某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某大厦的管理人,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要求,已尽管理义务,孙某的伤害同物业管理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但没有及时得到维修;二是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因此,要确定谁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首先就应当搞清楚对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得到维修的责任。根据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和相邻权的有关理论,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足以造成致以人民群众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损害的缺陷。由于这种缺陷的存在使不确定的人或者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因之负有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不及时排除,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原理,业主有及时维修的义务,如果这种伤害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责任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肖某的责任。肖某关窗时用力过猛,是窗户玻璃坠落的直接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必然的直接关系,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得玻璃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窗户坠落的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肖某应当与实业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过错。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物业管理企业对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请求,但实业公司并未答复,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对窗户玻璃安全问题已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对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只要物业管理人员对楼房业主自有部位的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对楼房共有部位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是免责的,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及时的发现楼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业主违反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引发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的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章某与于某为楼上楼下邻居,18楼的于某先行入住。19楼的章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于某发现自己的楼下漏水。没过几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漏水。于某于是到章某家交涉,发现章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业管理企业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即向章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但章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于某便将章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诉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于某诉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一)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章某的行为,影响了楼下于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这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的一项义务。本案中,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2至3倍的罚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界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到,物业管理企业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具有行政权利的,因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则应当承担责任。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酒店客房流程范文 下一篇:金发材料牌号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