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关键词: 总局 监督管理 改革 国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共9篇)

篇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1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篇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

(2009年7月17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以确保安全投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基础,以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监管为载体,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总体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下,切实把诚信观念纳入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范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大力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坚持原则,分步推进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必须始终把维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自觉遵章指挥和按章作业,坚决杜绝一切非法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在地方政府引导下,将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引导各类煤矿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积极营造推进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自觉把诚信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各地区在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狠抓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

(五)工作步骤。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帮助下,煤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与安全生产诚信相关的各项制度,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在内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定期报告本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煤矿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第三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研究建立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支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水平。

三、诚信建设的主要制度

(六)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定代表人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内部,各生产矿井主要负责人与煤矿企业、生产区队与生产矿井、职工个人与生产区队等也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应该包括规范的格式、承诺程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亲笔签字。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建等相关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

(七)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公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和措施,兑现安全生产各项承诺的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情况。同时,及时了解和回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其列入“黑名单”:

(1)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治的;(3)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等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向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完备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让其承担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相关煤矿企业和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诚信缺失行为记录等诚信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适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督促帮助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同时,组织开展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层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备案、定期公布,引导和规范煤矿企业扎实推进诚信建设。

(十一)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公告和通报预警制度。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制性警告,督促给予强制性培训或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煤矿企业提出警告后,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实行挂牌警告,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十二)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办法。适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惩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给予奖励;对失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暂扣)相关证照。同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对不同安全生产诚信度的煤矿企业在矿产资源配置、建设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税收、贷款额度及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十三)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安全

生产诚信者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失信者进行舆论谴责。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诚信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作为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地方各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的监管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推进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制度优势,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宣传、企管、生产、劳资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参加,并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进行惩治。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中介机构和矿用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商业信用的监督和考核,为煤矿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检验报告和合格的矿用产品或信息。要积极建议并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十六)努力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煤矿企业要把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使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煤矿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注重发挥广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教育,加大对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把诚信建设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唱响诚信建设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七)积极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经验。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煤矿企业诚信建设之路,积极创造条件搭建诚信建设的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不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适用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号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77号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确认把关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篇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篇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发展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具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结合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发展现状,明确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六)依法做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厂址选择

按照原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对选址的要求。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技术和装备

焚烧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1)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

(2)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的,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3、污染物控制

(1)燃烧设备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NOX、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常规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二

篇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察执法,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察执法计划,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四、着力抓好煤矿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五、积极推动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六、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煤矿企业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七、加大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示范企业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注意总结交流推广各地积极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示范企业建设。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和义务,不断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

(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4.建设学习型队伍。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采取理论研讨、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找准理论学习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研究、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如何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5.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按照“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管监察各项工作之中。

6.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到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理念,打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7.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谈心制度,及时把握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措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8.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

加强岗位练兵。注意总结监管监察工作经验,经常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探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监管监察人员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专家监察”。

9.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监管监察机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管监察不动摇。

10.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11.改进工作方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坚持政企分开,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坚持政资分开,注意发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上的监管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2.狠抓作风养成,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心中无数,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力戒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力戒照本宣科、不思进取,缺乏创新;力戒重安排、轻落实,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力戒讲关系、讲人情,明哲保身、不敢碰硬。

1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下井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自己动手写出一份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监管监察体系

14.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并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15.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支持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乡镇、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支持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不断调整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布局,抓好新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6.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九条纪律”

17.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在监管监察系统逐步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检查等制度。

18.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19.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监管监察人员参与办企业,不准同时兼有监管监察和被监管监察双重身份,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出监管监察队伍。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队伍活力

20.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各级机关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也要选派基层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建立机关部门负责人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其他人员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1.严把队伍“入口关”。本着“凡进必考”的原则,把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考录到队伍中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领导干部;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拓宽视野,把机关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领导人才。同时,疏通队伍“出口”,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2.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执法绩效,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监察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23.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2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队伍建设工作,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25.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专门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监管监察工作特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篇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M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一)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三、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

(一)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i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人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加强监督、防治腐败

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工作要求,力卩强与人民银行、监察、商务等部门的配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过程中涉税事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偷漏税款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同时,严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偷漏税款、行贿受贿等行为。

篇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广大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机电运输装备的投入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但一些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系统可靠性差,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等问题仍然存在,机电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

煤矿企业要保证供电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 1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发电机每10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煤矿通风、排水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三、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人员拆开、敲击、损坏矿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

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和畜力入井。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进一步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尤其对机电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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