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精选十篇)
森林公安机关 篇1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 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 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 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 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 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 工作积极性不高, 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 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 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 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 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 导致“人人怕出事, 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 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 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 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 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 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 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 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 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 却无公安之实”, 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 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 考核什么, 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 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 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 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 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 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 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 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 (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 足以说明问题) 。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 无任何实际意义, 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 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 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 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 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 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 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 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 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 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 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 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 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 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 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 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 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 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 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 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 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 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 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 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 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 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 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 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 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 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 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 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 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 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 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 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 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 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 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 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 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 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 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 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 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 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 与自己没有关系, 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 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 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 比如, 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篇2
(一)、行政案件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二)、治安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
3、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
4、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
7、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
8、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
9、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
1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
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13、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15、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三)、刑事案件(省林业厅、公安厅豫林公【2003】222号;省公安厅【2011】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注:“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第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第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第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五)、毁林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治安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七)、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9条)
(八)、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九)、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15条)
(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一)、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十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十五)、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十六)、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四、森林刑事案件适用罪名、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刑罚适用
(一)、盗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他人所有及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同时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这一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不以最后是否实际占有林木这一客观实际为必要条件。
刑罚适用:
1、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含本数,下同),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属“数量特别巨大”,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
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竹子折算标准:胸径12厘米以上,400公斤折1立方米;12厘米以下,300公斤折1立方米;新栽竹林以墩计,30墩(每墩1-3株)折1立方米;以丛计(每墩10株左右),折1立方米。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概念:是指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及国家对赃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林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林地。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
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五)、放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1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115条1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过火林木10000株以上。
(六)、失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概念: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失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刑罚适用:
1、情节较轻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3)过火林木3000株以上;(4)致人重伤、死亡。
注:面积指实际面积,即有斜坡的指斜坡面积,无斜坡的,指平面面积(下同)。
(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
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九)、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3款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的;(2)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狩猎罪
概念: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注:“三有”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擅自实施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或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或使用特种车、军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一半以上的。(3)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十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违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内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未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依据《刑法》第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151条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法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注:在海关关境内、海关监管区外发生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公安机关辖区外发生的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十四)、聚众哄抢(林木)罪
概念:是指纠集多人(三人或者三人以上),实施哄抢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林木)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林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十五)、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概念: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非法经营罪(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
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概念: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刑罚适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概念: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
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刑罚适用: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盗窃罪(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罚适用: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九)、抢劫罪(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罚适用: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参照盗窃标准)的;(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4)持枪抢劫的。(二十)、抢夺罪(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罚适用:
1、抢夺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
刑罚适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罪
概念: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罚适用: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它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或者价值50000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依照《刑
法》第27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罪
概念: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罚适用:非法转让、倒卖林地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其它林地10亩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10亩以上,其它林地20亩以上的,或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十四)、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二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森林火灾)概念: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139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林火灾类别: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
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六)、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涉林案件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0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十七)、打击报复证人罪
概念:是指对涉林案件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0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窝藏、包庇罪
概念:是指明知是涉林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十九)、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概念: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进口并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在省内传播扩散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7条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林地内排放、倾倒或者放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概念: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概念:是指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刑罚适用:依照《刑法》第351条规定,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查处的主要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二)、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五)、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的
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理。(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二款)
(六)、破坏林木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七)、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八)、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九)、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
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破坏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植被和地貌的
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
上3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
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二)、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它毁坏林地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的,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三)、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四)、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十五)、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七)、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30%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八)、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做菜谱招徕顾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九)、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十一)、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吊销采集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野生植
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十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二十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臵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二十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一款)
(二十九)、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二款)
(三十)、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二款)(三十一)、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三款)
(三十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四款)
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可以一个人);(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2日内报执法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条件:①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反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③属于本机关管辖④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两人以上)。询问、勘验、鉴定等;
3、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
4、作出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6、执行。
7、立卷归档。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1、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四)案件办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2、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填写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4)24小时内报执法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在作出治安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
4、作出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的,应及时通知家属;有被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执行(行政拘留的由决定机关直接送拘留所)。
7、立卷归档。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1、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
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案件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清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八、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一)、受案
1、渠道: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2、程序:2-1问明情况,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2-2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3审查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并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不够刑事处罚需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二)、立案
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三)、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人;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第一次讯问,应问明姓名、性别、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签名(盖章)、捺指印。
2、讯问证人、被害人:个别进行;首先告知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
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勘验、检查:勘查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4、搜查:不得少于2人;出示《搜查证》;制作《搜查笔录》。
5、扣押物证、书证: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应拍成照片入卷。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需冻结的,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时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7、鉴定:需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制作《聘请书》;鉴定人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8、辨认: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9、通缉。
10、侦查终结:制作结案报告;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
九、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主要法定期限
1、接警后出警:立即。除所接报警明显不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外。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7日。自受理后次日算起。
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1个月。自立案次日算起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告知: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前均可。
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送达:7日。自作出决定次日算起。
6、行政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不再处罚: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期限:7日。自登记次日算起。
8、申请行政听证:3日。自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次日算起。
9、组织听证:7日。自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要求次日算起。
10、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交本机关:2日。自收缴罚款次日算起。
11、申请行政复议:60日。自接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次日算起。
12、审查行政复议申请:5日。自接到申请行政复议次日算起。
13、发送复议申请给被申请人:7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14、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以及证据等材料: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次日算起。
15、行政复议决定:60日。自受理申请次日算起;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6、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次日算起。
17、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提起行政诉讼:15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次日算起。
18、被告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等材料:10日。自收到起诉书次日算起。
1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180日。从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次日算起。
20、留臵盘问:24小时。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算起;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1、治安传唤:8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22、办理治安案件期限:30日。自受理次日算起;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3、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向本机关备案:24小时。自决定的次时算起。
24、作出治安处罚无法当场送达被处罚人,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2日。自决定的次日算起。
25、治安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交本机关:2日。自收缴罚款次日算起。
26、刑事案件立案期限:20日。自受理次日算起。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应在20日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
27、立案或者不立案告知报案人:72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28、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即时。自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首次讯问之日起。
29、鉴定结论告知:48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30、立案后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48小时。自决定次时算起。
31、律师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48小时。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自律师提出次时算起。
32、律师会见特定犯罪嫌疑人:5日。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自律师提出次日算起。
3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12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
3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12小时。自执行到案后次时算起。
35、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12个月。自决定执行次日算起。
36、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6个月。自决定执行次日算起。
37、通知被拘留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8、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39、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日算起;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40、通知被逮捕人员家属或者其单位:24小时。自执行逮捕后次时算起;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41、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4小时。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42、对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予以退还:3日。自查明后次日算起。
43、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自执行后次日算起。
4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期限届满前7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5、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在期限届满前7日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6、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限:2个月。自发现后次日起算起。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4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侦查取证。
48、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限:7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次日算起。
49、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复议的:5日。自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算起。
50、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要求复议的回复:7日。自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次日算起。
51、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核意见:5日。自接到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算起。
52、上一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复核意见回复:15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起复核意见书次日算起。
53、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7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次日算起。
54、公安机关对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答复:10日。自收到复议申请次日算起。
55、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7日。自接到检察院要求说明次日算起。
56、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5日。自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决定次日算起。
57、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7日。自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次日算起。
森林公安许家兴 篇3
清晨,和往常一样,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牌楼森林派出所所长许家兴早早来到办公室。每次踏入派出所的院门,他都会有些恍惚:眼前亮堂堂的办公室、食堂、健身房、新警车不见了,时光退回到八年前那个牌楼森林派出所“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年代,退回到十七年前,他刚刚穿上警服的年代。
三轮车上的开始
1992年,即将从安徽合肥林业学校毕业的许家兴和十几名同学一起,被老师选中进行了三个月培训,成为一名林业公安。同年12月28日,当时的林业部在北京举行林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授衔仪式。六年后,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将林业公安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
尽管没有做与专业——林业更对口的工作,当时的许家兴还是“没觉得有什么不高兴”,直到他正式上岗,来到梅街森林派出所。1992年的梅街森林派出所只有三个民警和一辆三轮车,许家兴报到后,队伍壮大到四人,工作就这样开始了,朴实得有些简陋。年轻的许家兴感觉到些许“萧条”,但是四个人管四个乡镇,许家兴还是很快就忙了起来。他和同事们常常是接到报案后骑着三轮车出警,既不威武也不神圣,有的只是紧张和疲劳。许家兴说:那时候全国的森林公安大概都和他一样,在最简单的条件下做最繁琐的工作。
培训时学到的知识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很难轻松给出答案。当时的农民只知道有公安,不知道有“森林公安”,更不知道砍了自家后山的树换点钱有什么不可以。那时的池州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比例还不高,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无处消化,十几二十岁上下的年轻人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外地的木材商人涌入林区,往往几句话就能让他们砍下儿时掏过鸟蛋、抓过知了的老树。
“那时候刚刚改革开放不久,经济发展还不太好,我是农村出来的,知道当时林农的生活有多苦,砍树卖钱实在也是不得已。”在办理每一起乱砍滥伐案件的时候,许家兴都要走访当事人的家庭,对于很多人来说,“一贫如洗”并不足以形容家庭的困境。在梅街森林派出所的第八年,许家兴亲手处理了一个家庭困难的作案人,这个早年丧父的年轻人有一个瘫痪在床的母亲,在外出打工赚不到钱的情况下以砍伐木材为生。进行刑事拘留的那天,许家兴对村长说:“这个人不能不处理,老人就拜托你们照顾了。”一面是对贫困的深刻共鸣和同情,另一面则是身为森林公安的职责,两相冲撞的矛盾成为许家兴和同事们心中纠结多年的情感。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许家兴形成了一种淳朴深刻的认识:公安管不如林农管,林农富裕了才可能真正保护好山林。
森林里的纪念碑
2000年,一纸调令让许家兴成了牌楼森林派出所的所长。第一次来到牌楼,许家兴仿佛回到了八年前的梅街:刚刚组建一年的牌楼森林派出所只有两个人,租来的办公室只有三四个房间,办公桌是分局搬家时换下来的,唯一比八年前的梅街好的条件是一辆破旧的仪征汽车。八年的森林公安生活让许家兴养成了这样的习惯:在工作面前没有时间和条件的概念,和梅街一样条件简陋的牌楼成为他的新起点。
许家兴不满十岁的女儿更习惯于将父亲当作家里的客人,她经常问妈妈:爸爸今天会在我们家睡吗,今天会在我们家吃吗。在牌楼森林派出所工作的8年中,许家兴每年加班均在80个工作日以上,几乎没有完整地休过一个节假日和双休日,共主办各类案件402起,亲手将61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送上审判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许家兴反复强调,所里的每一个人都是这样。全国森林公安“绿箭”、“绿盾”行动种种成绩的背后,是许家兴们以及他们的家人对个人亲情的牺牲。
许家兴刚刚工作时面对的以补贴生计为目的的、个人性质的乱砍乱伐,演变成现在有组织的盗、滥伐林木的犯罪团伙。2002年,派出所将驻地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时,这名犯罪嫌疑人恶狠狠地对许家兴说:我犯的不是死罪,时间不长就会出来,出来的那一天我就会来杀你。1948年,东北、内蒙古刚刚解放,匪、特、反、坏分子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国家在当时的林务局成立了林业公安,负责林区的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林业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许家兴在讲起这些历史时带着些激动的心情,他觉得,如果将现在森林公安的生活拍成电视剧,也会有不错的收视率。
森林公安机关 篇4
一、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原来,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人员工资和经费由县林业局拨付时,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对县林业局报送报表, 财政预算和决算报表由县林业局统一编制。票证到林业局领用, 由森林公安机关结算, 林业局回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局。但自列入政法编制序列以来, 会计业务范围比原来扩大了很多。目前, 大多数县财政局已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作为一级预算单位, 部门预算、决算和债务统计报表由森林公安机关直接编制和报送, 票证到县财政局统一领用、结算和缴销。可以说, 现在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与县财政局的关系更紧密了。因此,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依法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 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二、做好部门预算, 提高资金的保障水平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人员列入政法编制序列后, 如要保证人员工资待遇的足额到位和经费的及时拨付, 就必须与县财政局密切配合, 及时做好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 财务人员要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全额编制预算, 列入财政供养人员支出计划。同时, 要根据公检法司机关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列入财政公用经费拨款计划, 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从而不断提高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资金保障水平。
三、完善财务制度, 规范财务开支标准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县财政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制订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开支有标准。同时, 实行财务收支的计划管理, 每年要制订全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下发各单位执行。凡计划内开支, 按程序列支, 计划外开支要按程序报批, 做到先计划内, 再计划外。
四、加强财务管理, 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
1.严肃财经纪律, 实行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 节省行政运行成本, 要实行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制度。一是一次性5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要报批。二是资产购置、处置、维修和内部调拨要报批。三是外出考察、旅游、学习和办理案件要报批。四是大型公务接待、会议和项目申报等事项要报批。五是计划外开支要报批。做到先报批, 后列支。
2.协调外围关系, 及时做好资金的“开源”工作。
因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拨款、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因此, 要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就必须做好资金的“开源”工作。一是要理顺执法关系, 划清执法范围, 明确执法主体。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处理好与乡镇林业站和县林业局稽查队的关系, 合理划分执法范围, 做到既分工又合作。一般的林政和林地案件由林业站和稽查队办理, 收入全额上缴县林业局。而刑事案件则由森林公安局办理,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局。二是做好与县财政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力争将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额返回, 以弥补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和基建支出的缺口。三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由于项目资金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发展的“引擎”和“动力”, 没有上级的项目资金支持, 就难以快速发展。为此, 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并要争取几个大项目, 逐步摆脱资金困境。
3.厉行勤俭节约, 在资金安排上做到“三保”和“三压”。
自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列入政法编制序列以来, 解决了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无来源的问题。可以说, 目前是森林公安发展的最好时期。因此,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牢牢把握好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和加大林业建设的黄金期,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疏通各种项目资金渠道, 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在资金安排上做到“三保”和“三压”, 以便积聚财力办大事, 逐步消化债务包袱, 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三保”即: (1) 保工资。目前,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人员的工资除特岗津贴未列入财政预算外, 其他政策性工资、住房公积金和津贴都列入了财政预算, 由财政统一发放。在特岗津贴未列入财政预算以前, 要自筹资金, 保证在年底发放到位, 以不断提高职工收入。 (2) 保民生。要逐步争取将职工医疗保险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按政策规定的上缴基数足额投保到位, 以不断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3) 保运行。要保证基层派出所和局机关所需的办公、正常接待和交通等公用经费的支付, 以保证全县森林公安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 要保证大案和要案的侦破经费, 以提高森林公安的破案率, 提高森林公安的执法和执纪水平, 使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成为一支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的队伍。“三压”即: (1) 压招待费。基层所都要设职工食堂, 来客原则上只能在食堂安排就餐。局机关接待常规来客一律只能在县林业局食堂安排就餐, 而省、市和外县来客确需到外就餐的, 要实行报告制度。但不论在食堂还是在外进餐, 都要由综合科统一开进餐单, 做到先开单, 后进餐。 (2) 压交通费。要根据财政有关规定, 每辆车每年的保险、维修和汽油等费用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 (3) 压公务费。在一切公务接待中, 要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禁用高档香烟和名酒待客, 并尽量压减礼金和土特产等方面的公务费用。
五、规范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篇5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件,造成侦查取证时被动。
(二)关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1、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取证手段不足、涉林专业知识储备欠缺,尤其是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缺少涉案林地一手资料,对土地性质缺乏明确判断,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及林木案件缺乏相关林业知识,二是限于民警办林业行政案件时是林业局的身份,一些证据不好取证,而且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民警不能依《警察法》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了执法权威。
2、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一是缺少有经验的侦查员,省四部门规定出台前,大部分民警没有或很少办理过刑事案件,办理刑案能力欠缺;二是缺少刑事侦查有关器材,不少民警缺乏必要的刑事勘查装备,缺乏相关刑事现场勘查技能,导致案件有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取证造成执法被动;三是制作询问、讯问笔录水平不高,有的侦查员询问、讯问思路受当事人、证人影响,在整个询问、讯问过程中不能有效掌控,导致笔录证据效力不强;四是不重视视听资料的收集,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没有及时录音录像,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现场证据发掘不深,对案件外围人员调查不细,往往遗漏有用证据,造成办案被动;六是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鉴定林木价值,应由哪个部门有关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民警存在困惑。
(三)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
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对涉案财物未明确专人保管。不少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无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森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软硬件不足的问题
一是办案场所设施设备不完善,有的办案区同步摄像设备因维护不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办案区缺少应急报警装置,有的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都可能留下安全隐患;二是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三是有的单位还没有警车,有的单位仍和林业局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案场所;四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此类案件只能用警察证,违反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五是仍有不少单位没有单独财务账户,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来源仍来自农财口,办案经费不能够落实;六是民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外部执法大环境差,一些案件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七是队伍存在老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与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办理各类涉林案件任务相比,警力编制仍普遍不足;八是森林公安机关与外部缺乏交流机制,人员难以流动。由于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公安人员的调动基本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导致队伍缺乏竞争和活力,影响队伍特别是基层干警队伍的建设,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民警存在得过且过思想,工作积极性、进取性不强。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大部分县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只是成立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尤其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办案体制不顺。因为未设法制、办案机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具体的办案机构是空白,法制审核也是空白,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无法向地方公安机关那样由办案部门提请,经法制审核,最后由领导签批那样去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即不能按照正常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去办理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能各显神通,有的通过关系挂靠当地公安机关,由地方公安法制部门审核、领导签批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质上是放弃森林公安独立执法地位,将自己视为公安机关一个办案单位(按:笔者同意这种做法,森林公安本身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应该融入到地方公安机关中去,特别是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人手少,职能少,应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一支执法队伍来建设而不是建立小而全的森林公安机关)
(六)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 全市各森林公安机关或由于新建,或以前虽有森林公安机关但由于没有独立刑事、治安执法权限,森林民警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较熟悉,对林业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接触较少,很多森林公安机关更像是林业执法大队,对于公安本身业务比较生疏,对于新形势下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森林民警存在着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问题。
(七)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从国家局以下,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承担着属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省局下发四部门办案规定后,明确了森林火案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在森林防火期内既承担当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负责火情上报、指挥扑救、日常巡查,又要担负起侦破森林火案的重任,实在是不堪胜任。县级森林机关编制少,一般人员数都在6-8人之间,全体民警在森林防火期内基本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很难有精力来办理森林火案,而且森林公安机关独立办理森林火灾案件,自身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独立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要求,大多只能依靠地方公安力量侦破此类案件。另,森林公安管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森林公安事实上也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个重任,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救队,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秘书机构。
(八)基层森林公安提出的执法困惑
有的单位提出对于涉案林木的价值评估是由哪个部门进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或森防指发布的禁火令是否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人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妥当?盗挖树木构成刑事案件的,如以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为依据定为盗伐林木案是否妥当?有的单位提出基层森林公安刚刚是起步阶段,对比林业执法形势警力严重不足,且各项办案设施不全,基层森林公安执法困难较多;有的单位公安内网因地方公安局认为森林公安设在林业局,不属于公安机关,以公安内网设在公安外部环境不安全,缺乏日常监管为由停止接通内网;有的提出经济林采伐到底需不要要办理采伐证,没办理采伐证的森林公安若进行处罚导致当地农民上访,如不处理是否合适?
(九)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的意见和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要求越来越高,对森林公安机关期望也越来越高,大量涉林纠纷和生态保护事项都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处理,由于森林公安机关权限限制和警力不足,一些事情很难处理或不能处理,森林公安机关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很大距离。
(十)其他
近年来,山东省的省、市、县公安机关相继设立了食药环侦执法队伍,其中关于环境侦查职权包括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限,两家队伍在环境犯罪职能上出现重合,未来在此类案件接受案上,势必产生竞争的情况,具体两家如何协调是个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在接处警和案件受理环节,强化民警刑案意识,对于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不能以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思维去考虑案情,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及时采取措施,采取办理刑事案件初查手段开展案件初步侦查工作,应立刑事案件的及时立刑事案件处理,防止相关证据流失。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强化民警办理刑事、治安案件能力,通过集体学习、聘请专家培训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民警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办案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办案设备。
(三)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涉案财物,抓紧申请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和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完善森林公安资金管理。
(四)要求未设立森林公安内设机构的单位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解决内设机构问题,理顺执法体制机制。
(五)加强对林区三情四网建设,研究依托各地森林防火和护林员队伍,使其成为森林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系统,及时为森林公安机关提供涉林情报,方便森林公安机关快速、准确、有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类证明 篇6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身份证丢失证明 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人员失踪证明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報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不受理合法吗? 篇7
我邻居经常打他的老婆,邻居们经常听到他老婆的惨叫声,实在看不下去,就到公安机关去告他虐待,但是公安机关不受理,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向东升
向东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省森林公安局举办“道德讲堂” 篇8
蒋卫东以“弘扬核心价值观, 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 从价值观的概念、内容、来源、特征、意义、层次、提升、养成、细解、语境等10个方面给大家详尽讲解了为什么、怎么样“弘扬核心价值观, 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内涵丰富, 资料详实, 讲解透彻, 通俗易懂, 使广大干部职工收获颇深, 受益匪浅。
多年来,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实施生态兴省战略, 建设山川秀美新山西”的总体要求, 确立“以林为业、以警为荣、勤恳奉献、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努力构建学习型、开拓型、和谐型、廉洁型“四型”队伍, 按照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保障标准化、警民关系和谐化的标准, 为维系生态安全, 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作出了重要贡献。
李更在讲话中指出, 当前全省正面临着盛世兴林的大好时机, 面临很多难得的机遇, 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森林公安是维护林区和林业系统稳定的先锋队, 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力军, 是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排头兵, 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服务林业产业发展、构建生态文化体系过程中担当重任。
中国公安机关绩效管理研究述评 篇9
鉴于政府绩效管理对于政府管理的重要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也将绩效管理这一重要工具引入了警察领域, 并进行了数十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其中, 英美国家警察机关的绩效管理工作最具代表性且最为成熟。在早期的警察管理研究中, 国外学者大多把警察机关的绩效等同于警察机关的效率, 采用机械效率的方法进行考评。20世纪70年代以后, 以谋求高效率与高服务质量为理念的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与经验被逐渐运用到政府公共部门中。目前,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警察绩效管理的研究, 无论从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 考核方法、技术的引入与创新, 还是绩效管理系统模型的完善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张光 (2002) 提到, 美国的绩效管理包括针对警员以及针对警察机构的绩效评价;美国警署最常用的警务绩效评价体系基本沿用了学者迈克尔·奥尼尔及其同事设计的涵括了警察绩效五大领域65个方面的指标体系[1]。英国学者莫尔 (Moore) 和布拉克 (Braga) (2002) 提出从社会和个人两个层面, 从基本价值、工具价值、公正执法的感受和高质量的顾客服务四个方面衡量警察工作绩效[2]。徐广彤、陈龙 (2004) 在研究英国警务绩效管理改革之后, 提出的“按照产出/结果原则建立的警务绩效评估框架 (PPAF) 已成为英国各级警察部门提高警务绩效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其度量方法———绩效雷达, 也成为警察部门和社会公众评价警务绩效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绩效指标的确立和分析方法上,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采取科学的数学分析方法是其主要趋势。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 既有进行客观描述的书面报告法、关键事件法、评定量表法也有目标管理、标杆管理和平衡记分卡等全面系统的衡量方法。国外在评价主体的选择方面也是多元化的, 包括客观评价、官方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 同时, 他们对于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也相当重视。
二、国内公安机关绩效管理研究综述
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管理模式, 从试点运行伊始, 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 国外许多先进的管理模式及经验也在中国公安机关得到了探索与应用。《美国警务热点研究》 (曾忠恕, 2005) 、《公安民警考核方法通论》 (王光, 2005) 、《现代警务管理理论与方法》 (王舒娜, 2007) 等著作对中国公安民警的绩效管理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在20世纪, 中国公安机关才开始逐步走上绩效管理之路。王舒娜 (2004) 指出, “有效衡量警察绩效进而实施科学管理存在诸多困难, 如公安管理目标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动态性, 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警种、岗位工作内容的差异性等, 给警察绩效的测定特别是量化评估带来难度”[3]。彭淑蓉、潘信林 (2007) 从公安绩效评估指标设置的现状与改进方面指出中国公安机关绩效评估存在着数据严重失真、评估指标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考评结果不客观公正等问题[4]。范柏乃 (2006) 从中国公安绩效评价的实践研究出发, 列举了中国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安警务绩效评价体系, 归纳总结出“从队伍建设、执法办案、破案打击、基础管理防范和其他业务工作五个领域遴选出66项指标, 构成公安警务绩效的理论评价指标体系”[5]。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公安民警的绩效考评工作向前发展。
伴随着这些文章、著作的大量涌现, 一些成熟的、以绩效导向的评估方法, 例如, 目标管理法、平衡记分卡法、关键绩效指标法、质量管理法以及360度评估法等也被引入到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当中。胡晓东 (2007) 将平衡记分卡法在公安机关的战略管理中进行了转化, 分别从公安机关的资金运用效率、民警的学习与创新、提供服务的质量以及公众的满意度几个方面完善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6]。陆晓、余伟伟 (2010) 指出可以引入质量管理方法, 抓好警务流程再造, 实现公安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从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治安掌控度、警营和谐度、资源整合和能力提升度、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认可度五个方面设立评估标准[7]。
三、国内外警察绩效管理研究的比较分析
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的学习与查阅以及上述对国内外公安机关绩效管理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对比, 可以发现: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公安部门自身都在积极探索民警绩效管理问题, 并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有些做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推动了公安工作的长足发展。但是, 公安机关在实行绩效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困难重重, 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诸多差距。
1. 在公安机关绩效管理的认识上尚不全面。
国外的警察机构十分重视警察组织和警员的工作绩效考评, 且将警察绩效管理看做是贯穿警察管理全过程的系统环节。而绩效评估则被看做是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而非全部, 它是为了激发警察潜能、提高工作绩效。在中国, 尽管“绩效”的概念已引入到公安行政领域, 但并未从真正意义上实行民警的绩效管理。且不说在部分实行民警绩效管理的地区, 不重视民警绩效, 视考评为走形式, 考评结果应用不当等行为屡见不鲜。在许多学者的研究过程中, 将对民警的绩效考评误认为是绩效管理全过程, 忽视绩效计划、绩效实施过程、结果应用以及绩效管理的沟通等现象也大量存在。
2. 在公安机关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上尚不成熟。
目前, 国外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绩效评估基本框架和指标体系, 并且从警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公众需求等多个角度来考虑指标的设置。用于绩效指标的遴选、权重测算的各种模型、方法也非常广泛且成熟, 并趋向于精益求精。中国现有的公安机关绩效评估理论与方法还非常薄弱, 对于公安机关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仅限于概念的描述、界定, 现状、问题的分析以及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上。针对公安机关各部门的具有独特性的评估指标无法科学的建立, 测算方法也不成熟。因此, 采用科学的测量方法, 建立一套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战略发展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尚处于研究当中。
3. 在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实证研究上存在不足。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 伴随着绩效评估、政府业绩和政府生产力等理论范畴的出现, 中国开始积极观察和思考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改革实践。国内众多学者也对国外公共部门绩效管理进行了实践研究, 但是具体深入到警察机关, 对现实中典型的公安机关绩效管理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设计定量指标, 来测量公安机关绩效管理水平高低和服务质量好坏的实证研究则非常少。大多数文献资料都是对公安机关绩效理论千篇一律的文字性描述, 而对各地区警务绩效管理的实践性概述、调查分析还有待进一步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四、完善中国公安机关绩效管理研究的思考
中国公安机关绩效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分析尚且不足。由于在研究的过程中, 存在着重考评轻管理、重文字描述轻实证分析、重经验引用轻实践结合等问题, 使得中国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发展较慢。因此, 在公安工作中卓有成效地推行绩效管理:
1. 要对公安绩效的含义、作用及其目的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推广。
中国在公安绩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上相对薄弱, 这就需要理论界及公安人员将更多的心思投入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习、借鉴和对比、研究上, 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绩效管理体系, 并学会运用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评及结果应用在内的一整套管理过程, 避免重考评轻管理的现象发生。
2. 选取典型案例, 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有效获取相关资料, 这是进行绩效管理研究数据收集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公安绩效管理这一领域内, 有部分学者或公安人员已经开始在尝试做典型案例, 这一方法和趋势是可取的。在今后的研究中,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 选取几个地区的公安部门进行试点,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不同情况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通过实证研究与资料调查特点分析, 制定出最适合的考评机制。
3. 选用科学、量化的绩效测量方法, 用数据分析遴选绩效指标并测算其权重和取值范围。
在完善绩效管理, 健全绩效评估机制上, 重点的工作落在了绩效评估指标的选取及测算上。在选择评估指标时, 可根据调查情况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 例如SPSS统计分析法、隶属度分析等, 通过相关因子分析, 测算各考评指标的相关度, 有效剔除无用指标, 确立一套较为全面的、可行的绩效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光.美国警察机构的工作绩效评价[J].公安教育, 2002, (6) :12-15.
[2]Mark H Moore;Anthony A Braga.Measuring and improving police performance:The lessons of Compstatand its progeny[J].Policing, 2003, (3) :439-453.
[3]王舒娜.警察绩效管理论要[J].公安研究, 2004, (8) :57-62.
[4]彭淑蓉, 潘信林.公安绩效评估指标设置的现状与改进[J].新学术, 2007, (2) :218-219.
[5]范柏乃, 马焉军.中国公安警务绩效评价实践及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4) :15-20.
[6]胡晓东.突破中国公安机关绩效管理的瓶颈——谈平衡记分卡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应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5) :97-101.
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审计探析 篇10
近年来,随着公安科技化、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公安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以及投入资金呈逐年上升趋势,政府采购涵盖的范围逐年加大,专业性要求逐年增强,这些都客观上加大了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强度和难度。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审计是公安内审工作的新领域,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是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和延伸。通过开展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事前、事中审计监督,将审计关口前移,能够避免传统预算执行审计,能促进经济管理规范,项目廉洁,合理保障公安工作目标的实现。
1 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现状
公安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一是政府采购的总体体量较大,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特殊职能部门,其人员编制数占国家公务员队伍的30%以上,随着公安队伍的整体素战斗力和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的项目数量及金额不断增加。二是政府采购涵盖的范围广,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均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均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完成采购。三是专业性、保密性要求高。
根据公安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主要采取的是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通行的采购流程由采购单位向警保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警保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内容包括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分包方式、采购预算等,审核无误后,向财政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财政下达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会同警保部门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安内部采购相关要求实施采购,完成合同签订,待验收合格后付款(工程项目需结算审计)。
2 把控关键节点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1)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采购项目列入单位年度装备建设计划和部门经费预算情况,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财政部门核定经费预算情况,临时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审批情况,技术项目经过专家论证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投标单位资格限定、评标办法、成交原则、招标文件的制定等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不同采购方式下评标、定标、项目供应商的确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对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的合法、完整、合理性及符合项目采购活动纪要等情况进行情况监督。五是对采购合同执行、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对项目采购活动运行结果的效益进行监督。
(2)项目的需求论证。
审计部门对于专业技术领域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邀请专业领域专家对项目需求任务书进行论证,既为项目在技术领先、实战运用、集约融合、成本节约、资源共享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又在预防和及时制止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方面发挥了作用。
(3)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文件既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强化对采购方式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应招尽招,严格控制以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控制以升级改造为由规避公开招标,对项目的配套性、一致性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单一来源(直接发包)采购方式,对项目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了项目建设、采购方式的充分竞争性;二是评分细则审核,尽量保证竞标商在同等条件下的最低价中标,在企业资质条件方面,重点查看其设置的条件是否具有竞争性,杜绝倾向性、排他性的条款设置;三是最高限价审核,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审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多家询价,询价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并将询价结果体现在招标文件的最高限价中。对限价明显偏高不合理的,征询专家意见以及对限价编制的规范、合理性的判断进行审核。
(4)招标现场监督。
招标现场监督重点把握:一是评标专家的抽取环节监督;二是评标现场的监督。特别是有业主代表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时候,重点防止出现业主代表发表倾向性、歧视性的言论,引导其他评委做出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判断。同时,对投标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对有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并制止,防止出现围标、串标嫌疑的情况发生。
待签合同审核。在合同审核中注重六个方面:一是坚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与投标文件必须相符,不能偷工减料。审计部门严格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函等资料,特别是对优惠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落实进行审核;二是坚持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核合同价款是否与中标通知书、谈判成交金额一致。工程的计价原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变更所涉及工程价格的计价原则、工程变更程序和确认方式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三是坚持支付方式的明确性。合同中对质保金预留比例、工程款结算方式、预付款的金额、比例及支付时间、进度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四是坚持售后服务的可控性。要求合同约定细致、清晰,比如主要设备厂商的售后服务、培训承诺是集成商承诺还是原厂服务要约定清楚,是否有保修期外设备价格及售后服务报价单的约定,以预防保修期后的服务价格奇高;五是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对于一些关键性条款显失公平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六是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履行。
(5)结算审计。
结算审计中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合同变更部分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工程签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对工程量和重要设备坚持实地逐项核实、清点,做到量实价准,从而保证了项目结算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3 公安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规避招标时有发生。采购单位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有些采购单位有意无意地不按规定预先提出采购计划,而是事当临头责怪采购程序烦琐,或以部门工作受到影响为由规避招标,使审计部门左右为难,导致双方的工作都难以开展。
采购单位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涉密项目为由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常将大宗货物采购进行分散购买,用其他采购方式代替公开招标;或者以涉密、升级改造等为由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采购方式。
调研不充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限价制定不合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认证,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致使采购预算过高;二是对采购的商品未作明确具体说明,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影响采购的效率。
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设置门槛条件,倾向性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采购过程竞争不充分造成资金浪费。
4 公安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前瞻
经过数代公安审计人艰辛努力,公安审计工作取得了卓越成绩,但综观公安审计现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面临的形式,公安审计监督挑战与机遇并存。在今后一个时期,保持和促进公安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开展的首要任务是转变审计观念,求实创新。
树立服务理念,积极营造良好审计环境。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需要各层级公安机关共同营造创建。审计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与国家审计互通等形式,加大审计宗旨是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采购程序,规避风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发动和服务职能体现以及审计成果效应,争取理解和配合,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应审。同时,公安内审部门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规范与效能、预防与查处”的三大关系,积极发挥审计保健医生作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问题。
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对公安审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实战能力和专业水平。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的信息时代要求,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和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现有成果,高效整合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本级内部财务、后勤等部门信息资源横向共享、关联运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全国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必将迎来新一轮信息化建设高潮。进一步深化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本、价格、效益、安全的审计,牢牢抓住招标文件、项目预算、待签合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等重点,关注变更环节和隐蔽工程,掌握主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最大限度压缩腐败空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项目建设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亚星.政府采购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山峰,陈建坤,郑捷.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C].七省市建筑市场优秀论文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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