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关键词:

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精选6篇)

篇1: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大城县交通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2012年4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我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局安全股负责。

第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公路、桥梁工程、客货运输管理、路政执法及各单位重点部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抽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被查单位或部位的安全隐患下达《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复查。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局法规股。

第二章处罚

第八条 全系统各单位有相关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存档、备案的;

(四)未与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五)安全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牌不齐全的;

(六)施工机械未建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七)对全县危货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出租汽车没有建立档案的;

第九条全系统各单位有相关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责令辞职、辞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在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或因安全员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

(三)对本单位重点部位及所管辖的部门、企业等未定期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对危桥或塌陷较严重的路面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施工机械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或投入使用后未按规定及时维护保养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三品”上车或因超员、超载出现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上报或瞒报、谎报的;

(八)阻挠调查、隐瞒事实、不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

(三)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公路建养人员未穿反光工作服、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酒后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因设备有缺陷、没有防护装臵造成事故的;

(八)未经安全负责人同意擅自拆除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的;

(九)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十一)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吸烟、明火作业的;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施工人员私搭乱接宿舍内电线的;

(十三)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十四)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全县各类营运车辆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全县危货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出行情况没有记录、建档备案的;

(二)对全县危货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出租车行业没有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没有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全县危货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四)出现不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上路营运的;

(五)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六)出租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第十二条 县汽车站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利用安检仪严格“三品”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确保旅客乘车安全。出现安全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县局向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上路执法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携带执法证件上路执法的;

(二)未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及反光背心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的;

(四)未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醒目“警示牌”的;

(五)采用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的;

(六)未在与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臵的;

(七)公路上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私搭乱建、打场晒粮等现象没有巡查记录、没有及时清理、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将所属单位驾驶员及车辆情况明细上报局安全股备案。驾驶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驾驶员随意交换车辆驾驶的;

(二)违章驾驶的;

(三)擅自公车私用在外造成事故的;

(四)车辆因停放在定点区域外过夜(因公务出差除外)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五条各单位日常管理中出现下列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全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辞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

(二)食堂卫生脏、乱、差,出现食物中毒事故的;

(三)消防设施、防盗报警设施不齐全的;

(四)锅炉工无证上岗的;

(五)锅炉没有定期检修的;

(六)下班后因电脑或其他用电设备不关闭造成事故的;

(七)未定期检查电器、电路老化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过夜存放超额现金的;

(九)不遵守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脱岗、值班电话没人接听的;

(十)门卫不作为,造成贵重财产丢失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检查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土资源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土地出让人、产权转让人和政府采购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县政府《关于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1]17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投标局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二)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其实施方式按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5—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投标局备案。

第八条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九条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标的额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l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投标局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

1、交易申请;

2、交易受理;

3、文件核准;

4、公告邀请;

5、资格审查;

6、集中交易;

7、交易确认;

8、合同备案;

9、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管控。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同时还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凡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其收支票据才能入帐。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准(批复)的同时,将批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投标局。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第十七条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第十八条实行支出类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有效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规范标后监管,在招标前即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

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投标局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县招投标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局负责解释。

篇3:公共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

1 提高驾驶员心理素质,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车习惯

首先, 驾驶员不仅要行车安全, 而且要对车厢内的安全注重把控。老年乘客在车辆起步、行驶以及规避外部突发情况中, 可能因为驾驶员的不当习惯养成的不规范操作导致不可预计的后果。而这类不当习惯在平时的安全监督检查中就需要管理人员及时发现, 并指导驾驶员改正, 以避免危险发生。

其次, 驾驶员对乘客所带可疑物品的检查也是十分重要的。乘客将违禁品、易燃易爆物体带上车导致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2009年6.5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和2013年6.7厦门公交车起火案就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悲剧。

驾驶员在保证车厢内乘客安全的同时, 更要提防道路上的突发状况。在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 如何迅速分析判断并在极短时间内作出合理挽救行为, 将损失降到最低, 这是针对驾驶员综合能力培养和提升的一个重点。驾驶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因人而异, 要从平时着手, 培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合理控制车速, 不急停, 不猛起步, 这是降低车内外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有的驾驶员在乘客刚上车就猛然起步, 导致乘客, 尤其是老年乘客还未抓住扶手, 或还未坐下就因猛起步的惯性而摔倒, 急停也如此。

驾驶员的心理素质也需投入精力关注引导。驾驶员因其他驾驶人员野蛮不当的操作或因家庭、工作原因带着脾气行车, 产生的“路怒症”导致驾驶员手中的车辆变成了一颗定时炸弹。因此, 对驾驶员要关心关注和善意引导, 让他们快乐地行车。

2 加强运营车辆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交运营车辆在平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能放过任何细小问题, 往往一个疏忽就会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无法挽救的事故。

公交运营车辆的燃料从汽油、柴油逐步变化到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不同的燃料涉及的车辆维护也存在差异, 因此对维护人员的专业知识需进行培训更新。

维护不到位就会产生潜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这样的疏忽导致的事故也不少。2015年7.22厦门混合动力公交车因尾部的电池组电气故障引起自燃, 连带烧及10辆公交车, 并间接导致一人救援不当而死亡。事故又一次警醒了人们对于安全监督检查和清洁能源车辆维护方式在安全细节问题上的重视。

3 基层管理人员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识

公共交通的安全问题源于基层。基层管理平时针对驾驶员和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刻不可放松, 而自身的安全监督检查意识也不能一刻落下。重点抓细节, 从细节发现潜在问题, 将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发生前就控制住, 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最好方法。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都是管理人员需要提前预防、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突发问题来源于一线, 而一线基层管理人员需要拥有充分的决断和丰富的经验来解决各类突发问题。在突发问题发生、发现的第一时间就拿出多套方案进行多角度讨论并逐步实施解决, 将结果再反馈给更高一级。

4 涉及安全问题的处置绝对不可流于形式

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是一部分。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对于监督和检查是最直接的, 如果这群人将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只做表面文章而不从内在改变, 那么通过外部手段对其进行更高一层的监督和检查, 环环相扣也是一种策略。成立应急部门对问题进行解决是事后的保障, 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非要等到问题发生才解决永远都将是恶性循环。所以从事发前的监督检查就绝对不可流于形式。

5 建立专门的公共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建立专门的公共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是一种将细节融于大局, 防范于未然的手段。该部门把握大局配合基层解决问题, 直接进入问题的核心;从细节中寻找安全隐患的存在可能, 逢疑必问, 逢疑必查, 在问题和隐患发生前就要考虑到预备方案;突击进行安全检查, 从问题中得出判断并反馈, 对维护工作和基层管理人员统一督导;提高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团队的个人能力和整体素养, 调动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强化基层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

篇4: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关键词:油田企业;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办法

1 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油田企业的发展也变得非常迅速,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而交通运输在石油企业的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便利的交通运输能使得石油企业的发展更加迅速,而交通事故却是严重阻碍石油运输和企业实现效益的,因而需要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建设。这个过程因为充满了各种因素的变化和交互影响,使得工作的开展比较复杂,只能通过掌握油田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特点的同时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有效进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1.1 油田企业在交通管理方面的现实情况分析 我国的油田企业的发展相对来说还比较年轻,不能和国外完整的石油生产企业相比。在很多企业中的运输管理制度还没有形成系统性,同时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和产品运输的任务非常多,工作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在管理方面目前还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不少企业甚至没有相关的交通安全意识。

1.2 油田企业交通管理中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是人为方面:①驾驶员是整个石油产品运输中的重要环节,驾驶员的能力和素质等决定着他们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而最容易发生运输问题的是疲劳驾驶。驾驶员在运输中为了尽可能完成运输任务,他们长时间不休息已经成为习惯。这个过程中驾驶员的视觉已经因为疲劳变得比较低效,神经被疲劳压制反应变得缓慢,肌肉在疲劳驾驶的压迫下失去活力,这就很容易在突发的环境改变时发生事故,轻则驾驶人员受到一点伤害,重则造成驾驶人员的死亡以及运输产品的爆炸燃烧。②在运输过程中有些驾驶人员行车的速度大大超过了正常车速。在运输输油产品的过程中很多驾驶员在路面比较好的情况下习惯性会把车速开到比较高的位置,因而在特定的路段就会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来不及刹车,或者惯性原因造成交通事故。③心理因素往往也会导致一些交通事故。比如有些驾驶员没有稳定的心理素质在驾车中容易和其他开车的人发生口角,或者自己的脾气变得暴躁等都容易造成运输事故。其次,在自然方面:不同的路段在湿度和宽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道路太滑造成运输事故,也有可能在比较窄的路段遇到偏离车道等事故。再次,在运输汽车等设备方面:汽车在使用中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其零部件等也是如此,有时候的交通运输事故是因为汽车零部件发生重大损坏造成的,比如爆胎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突发因素会影响运输的管理,比如天气的变化等。这些都需要驾驶人员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眼光意识去克服,才能保证安全运输。

2 加强和改进油田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办法分析

在上文分析了造成当前油田企业交通运输故障比较多的原因后,我们可以看出的是油田企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性不稳定主要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的人为的原因比较多,客观原因则相对较少,所以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的时候需要重点做好的是人为因素的管控,而且需要用制度化的考核来进行,以便在未来的企业运输管理中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和企业产品的有效送递,使得企业能稳定健康发展。

2.1 系统地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为了能有效提高石油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使得企业的运输变得安全稳定,系统地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和综合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个系统包含产品的装填、部门的协调、领导的监督等多个方面,以便能明确管理责任和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这样才能让所有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相互配合,大家明确责任才能使得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能有人具体负责。当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责任尽到位,那么人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必定会大大减少,这样企业的运输也就会变得更加安全。另外与之对应的是应该进行评价制度的建立,为那些遵守交通安全准则的驾驶员工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对那些不负责任的驾驶员和相关员工则进行处罚,比如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根据运输安全距离做标准,越是安全稳定地进行交通运输的人奖励就越丰厚,用重赏促进员工和驾驶员的积极性。

2.2 定期的车辆和设备检查工作 车辆的磨损一般不会突然出现,而是在长久的行驶中逐渐暴露的,若没有在进行运输前的细致检查那么就有可能在接下来的行驶中出现因为磨损而导致的事故。这里的检查和维修计划需要石油企业进行详细的划分,通常采取的是不影响生产和运输的定期检查和小型检查,重点关注磨损的情况和异常情况。在检查中可能会因为技术问题产生相应的维修更换等经费问题。所以石油企业需要设定一项专项资金用以处理相关维修和检查的问题。

2.3 运输线路的具体分析 很多驾驶人员在上路后才发现自己去的道路是比较湿滑的路段,自己又没有在这样的路段有驾驶经验,这就很容易出现事故。在运输开始前除了需要对汽车相关设备和部件进行仔细的检查外,还应该分析自己的行驶路线如何,继而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如在湿滑的路段可以在轮胎上捆绑铁链等增大摩擦,达到防滑的目的。

2.4 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 首先是控制驾驶员的行为习惯,防止情绪等对驾驶造成影响;控制夜间的驾驶情况,尽可能避免在特殊天气进行运输;严格控制驾驶员行驶速度防止超速行驶;严格管控驾驶资格审查制度,杜绝无证上路;提高审查的力度,严格控制不合格车辆上路;严格执行汽车等运输设备的更换,避免旧车事故;严格审查运输外包企业的运输情况,选择稳定可靠的运输公司进行合作。

2.5 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 在运输前把运输计划制定出来,有利于驾驶人员按部就班地执行计划,防止因为随意操作而出现交通事故。比如长途运输的驾驶员搭配,和短途运输的外包等都需要用有效的计划督促驾驶员安稳地实施运输。

总之,在现代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油田企业的交通运输能否安全管理在于企业能否制定详细而系统的管理制度,只有针对企业当前面临的实际运输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去解决,每一个企业的特点不同则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就会存在差异,只有具体问题采用恰当的方法才能有效促进交通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黄浩,王小巍,刘静.试析油田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措施[J].企业研究,2013(16).

[2]辛仲辉.油田企业构建交通安全运行机制的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7).

篇5: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

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

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篇6: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责任单位:____________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库庄镇2013年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保证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消除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全面提升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我代表本单位,郑重向镇中心学校做出如下保证:

一、建立、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内容,明确学校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公安、交通、安检等部门做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合辖区巡警中队认真做好辖区内接送车辆的使用管理、打击整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一)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内容,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开辟交通安全教育园地,充分利用主题班会、专题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定期邀请交管部门专业人员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将学校的交通安全组织、职责及责任民警的情况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校信通、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告家长书等方式,动员学生向广大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广大家长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租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自觉抵制非法校车,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社会。同时,加强学生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认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超速车和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教育学生出校门后不要有骑自行车带入、在公路上追逐打闹、横穿马路等不良交通行为。

三、加强对接送车辆安全管理。

校车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整队、规范校车,促进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大对违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一)认真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营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学生、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完善下车管理制定,健全校车安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二)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未取得学生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校车。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对接送学生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约的,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三)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学校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

四、加强集体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学校不擅自组织师生在道路上开展活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且必须逐级上报并经教科局审批同意。外出活动的用车由具有客运资质的正规客运公司提供,驾驶员符合规定要求。乘车严格按车辆座位核定数乘坐,严禁超载。学校与出车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出行前必须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五、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12周岁以下及不具备独立骑车努力的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中小学生不骑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下学。教育学生文明骑车,不并排骑车、不骑车打闹、不骑车带人。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口上派出教师把守,引导行人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农村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实行路队制,在路上排成一队靠右边行走,派出教师分片负责,指定路队长负责安全工作。

六、加强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学校在校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设施,引导行人和车辆,警示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学生活动频繁的场所、地段、时间段禁行机动车。社会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校园,因基建工程等原因需要进入校园的事先采取防护措施。有关车辆经学校同意后,进出校园时减速慢行(校门口醒目处要设置减速提示标志或装置),并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和课外活动时间。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口时推车步行,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停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一律禁止机动车驶入和停放。

七、学校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整治和交通秩序管理。

八、本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下一递交之日起废止。如第一责任人变动,本保证书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九、本保证书一式两份,镇中心学校和镇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各存一份。

十、如不能实现上述责任目标,按照县教科局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公章):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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