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监管
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共6篇)
篇1: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春运从1月19日至2月27日,历时40天。为切实做好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春运工作务必紧紧围绕“平安、畅通、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强化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强化为民服务,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二个下降、一个提高”。“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堵塞、不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个下降”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同比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一个提高”即全县群众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交管大队杨大队长为组长,交管大队魏教导员为副组长,交管大队各中队负责人和各派出所分管交通管理的所领导为成员的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交管大队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局春运
办”),汤标副大队长兼办公室主任,(联络员:,电话:,短号,传真:)。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本辖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狠抓措施落实。各派出所春运工作方案于1月18日上报县局春运办。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
1.督促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管大队要对年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清理,加快治理进度,对春运前不能完成治理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设置临时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春运期间加强巡逻管控;春运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及易结冰、团雾多发、安全设施不全等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提请政府通过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一时不能落实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加强防控。
2.严格落实县乡道路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客车通行管控措施。对达不到客车通行条件的,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部门设置禁止客车通行标志;对已经通行客车的,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客车夜间(22:00至次日6:00)通行。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客车,及时将情况通报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整改。
3.全面排查治理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已实现硬底化的乡村公路,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督促有关部门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重点增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防护警告标志,增加施划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
对暂时难以治理的路段,各派出所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发动交通安全员、信息员加强管理,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管理。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严格审批道路维护、施工许可,对春运前不能完工的施工路段,必须于春运开始前停工,并提供双向通行的便道,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原则上春运期间不得断路施工;对必须施工的路段,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施工路段交通疏导,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二)狠抓源头,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重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5.落实营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全面排查客运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驾驶人从业资格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检查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场站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完善内部管理,通过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动态实时监管。对年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对春运期间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以局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有关部门驻点调查整顿,直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公路客运车辆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6.强化重点车辆的管理。一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和重、中型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运输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的异地货车,要及时与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所配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办理货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查验制动、车身反光标识、侧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辆轮胎、外廓尺寸等项目。二要督促学校在放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寒假和开学前对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三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要对取得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7.加强营运驾驶人教育管理。交管大队要组织营运企业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观看事故警示片,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及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建议客运企业调整岗位。
8.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在1月20日前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清理;对外省公路客运车辆10以上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统一报送至交警支队汇总后上报省交警总队。对公路客
运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托省市际春运执勤服务点、检查站点和公路卡口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罚。
(三)集中警力,强化路面安全防控
9.启动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根据辖区实际,设立1个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见附件2),各派出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春运临时执勤岗。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1月15日全面启动,勤务时间根据当地车流情况科学安排。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和春运临时值勤岗要重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重点检查驾驶资格、车辆审验、客车乘载人数、行驶时间等情况,严查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辆安全隐患。同时,还要成立机动巡逻组,严查短途客车和为逃避检查而绕道的长途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查接驳超载人员的非法营运车辆。
10.全力强化路面秩序的动态管控。一要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的基础上,明确管控重点,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以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返乡自驾车为重点车型,加大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和应用,严格查纠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春节期间要继续严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酒后驾驶出现反弹。要加强对运送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对于安全防护不到位、证件不齐全的,移送安全监管、治安部门处理。二要大力整治县乡短途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我县短途客运车辆超员现象屡有发生的现象,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把加强短途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根据辖区短途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特点,集中精力,集中警力,集中时间,通过固定与流动查纠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严查短途客车超员、超速、病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要强化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针对春节期间农村集市交易、探亲访友增多的特点,协调和组织乡镇政府、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重点查纠摩托车交通违法、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城郊结合部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乡村道路的巡逻,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11.组织开展统一行动。根据省厅、市局部署,县局同步在春节前的1月19日、20日和1月29日、30日及春节后的2月10日、11日和2月18日、19日6时至20时,开展4次华东及周边地区集中统一行动。城市道路重点整治酒后驾驶、闯红灯以及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普通公路重点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农村地区重点整治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
(四)加强应急管理,做好恶劣天气的交通组织
1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的工作预案,领导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雨、雾、冰、雪及强降温等恶劣天气道路的交通管理,主动与气象、交通、消防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恶劣天气预报信息,做好道路
交通影响的评估,协调路政、道路养护等部门,提前备足融雪剂、盐、沙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铲雪除冰设备。
13.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出现冰雪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时,按照先省际干线、后省内道路的原则,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铲冰除雪,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发动公路沿线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铲冰除雪工作。交管大队与相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恶劣气候下的协调配合,通过警车带道、间断放行、分车型通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确保国省道交通畅通。除路面结冰、大雾、交通事故等无法通行时,必须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以外,原则上不许封路;因路面积雪、结冰造成车辆、人员滞留,短时间内无法疏导的,治安部门要增派警力维护治安秩序,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和服务。
(五)广泛宣传,营造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
14.加强宣传策划。要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春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系统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联动效应。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问题反映渠道,对有关道路安全隐患、营运车辆安全隐患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通过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或查处。1月19日春运启动日当天,要联合当地文明办等部门举办“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年暨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启动日”活动,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5.充分利用“宣传阵地”。要在各客货运输场站、春运服务站、农村集市等场所摆放宣传展板,滚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重点宣讲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乘坐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危害性,营造人人关注春运交通安全、人人抵制交通违法的浓厚氛围。要针对春节期间自驾出游增多的特点,制作一批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卡、宣传单,依托收费站、服务站向过
往驾驶人发放,重点宣传恶劣天气驾驶注意事项,提高自驾出行人员安全意识。
16.开展集中宣传。利用专栏专刊或邀请媒体随警作战,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同步宣传报道。根据历年春运交通流量变化的规律特点确定每一周的宣传主题,以“畅行中国——文明交通在行动”百城百台大联播活动为平台,重点曝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剖析特大事故典型案例,统一刊播冬季交通安全常识,协调当地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站,利用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多渠道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行驶线路。
17.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活动。要对客货运输企业、场站的安全负责人、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全省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剖析营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讲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切实增强其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意识。
(六)强化为民服务,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18.树立服务意识。春运期间,要认真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将春运交通管理工作作为实践和检验开门评警活动的有效载体,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听取改进春运交通管理工作的建议,积极为参加春运的企业提供服务。主动走访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走访客货运输企业、客运场站的从业人员,通报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讲解恶劣天气驾驶技能,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19.强化春运检查服务站的服务功能。要依托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尽最大可能为过往群众提供方便,结合实际为过往驾驶人和群众提供指路、饮水、休息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省厅、市局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艰巨性,认真分析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科学预测、准确把握年春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向党委、政府报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早谋划、早部署,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春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文明执法。春运期间,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落实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切实加强民警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加强警用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教育民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提高安全执法意识,防止发生民警伤亡事件。
(三)强化督导检查及经验总结宣传。春运期间,县局交管大队实行领导包乡镇(见附件1),交警大队民警包重点国省道,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领导包片的三级督察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春运期间,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督导工作。县局也将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不间断地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及时总结,挖掘春运交通安全先进工作经验,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树立公安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和谐关系。
(四)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要加强春运期间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上报工作,1月17日12时前报送春运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交管大队要从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每天上午9时前报前日工作情况及春运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2月27日10时前,上报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总结,上报信息统一报送至市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年春运文件夹。重大先进典型事迹、案例及时上报市局春运办,重要、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市局交警支队值班室(电话:)。
篇2: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根据《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3年5月8日
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强化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隐患综合治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推进尾矿库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快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后三年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新一轮尾矿库综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尾矿库整顿关闭攻坚战,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第一章 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2273座,其中在用库6633座,在建库1234座,已闭库2193座,停用库2213座(其中废弃库和强制取缔关闭库1304座)。按安全状况划分,有危库54座,险库100座,病库1069座,正常库11050座;按等别划分,有二等库143座,三等库718座,四等库2287座,五等库9125座。尾矿库分布较集中的地区有河北(2470座)、山西(1760座)、辽宁(1213座)、河南(1047座)、湖南(658座)、云南(643座)、广西
(602座)、内蒙古(591座)、山东(525座)等9个省(区),约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77.5%。
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据统计,2005年尾矿库共发生事故(或环境安全事件,下同)9起,死亡13人;2006年12起,死亡30人;2007年14起,死亡和失踪18人;2008年18起,死亡和失踪282人;2009年4起,死亡3人;2010年6起,死亡6人;2011年7起,死亡1人。特别是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发生了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和巨大财产损失。2012年发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华银铝业有限公司“5〃26”龙山排泥库泄漏事件和贵州省铜仁市万泰锰业有限公司“11〃7”锰渣库泄漏事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隐患及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尾矿库数量大,小库多,先天问题严重,基础薄弱 据统计,全国12273座尾矿库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库9125座,约占尾矿库总数的74.4%,而且非公有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普遍存在未批先建、选址不合理、无正规设计、设备设施简陋、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粗放、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
其是2004年前建设使用的尾矿库,均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标准低、把关不严等问题比较普遍,防范事故风险的能力薄弱。
二、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投入不足,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1223座危、险、病库尚未得到治理。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钢铁、有色金属等主要原材料工业扩张迅速,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迅速发展,大量的小选矿厂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一批小选矿厂所建尾矿库数量多、水平低、管理差,在利益驱动下,投入严重不足,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是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重大隐忧。近几年虽然经过多轮专项整治,消除了一些重大隐患,但由于企业破产、改制或经济效益等多重原因,问题依然严重。尤其是一些服役到期的尾矿库由于缺少闭库资金迟迟不能履行闭库程序,加之尾矿充填技术应用和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缓慢,尾矿排放和堆存量持续增加,新建尾矿库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全国尾矿库总量居高不下,这些问题给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也严重制约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停用库大量存在,废弃库隐患突出,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停用库2213座,占全国尾矿库总量的六分之一,其中大部分是废弃库和强制取缔关闭库,由于历史原因及地方财力不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及时治理,有的已经演变成危库、险库,成为新的重大危险源。同时,受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一些尾矿库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对尾矿库进行隐患治理或实施闭库,甚至存在一些尾矿库企业主逃逸的现象,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甩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库区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
四、“三边库”、“头顶库”问题棘手,简易闭库尾矿库问题普遍
“三边库”就是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数量较多,存在极大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头顶库”就是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其数量多、隐患重、风险大,危害严重。据对河北省承德市等12个重点地区初步统计,按尾矿库初期坝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共有59座“三边库”和264座“头顶库”,占这12个地区尾矿库总量的12%。另外,在已经闭库的2110
座尾矿库中,绝大部分是较早时期完成闭库的,与有关技术规程要求有较大差距,普遍存在防洪排水系统不完善、覆土植被未达要求等问题,加之后期维护资金严重不足,正在演变成新的安全环保隐患。
五、尾矿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一些以矿业经济为主导、尾矿库比较集中的地区,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已经衍生为重大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一方面尾矿库建设成为矿业发展的瓶颈,普遍存在选址难、审批难、搬迁难,建设新库费用高、周期长,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尾矿库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
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尾矿资源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时候需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促使全国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闭库治理水
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重点治理废弃库、取缔关闭库和无主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2015年底前尾矿库数量减少10%以上。
(三)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第三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2013年各地区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一)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要对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方案尾矿利用进行论证,尽可能多的将尾矿充填,以减少尾矿排放量;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
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要摸清底数,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
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五)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治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时期后三年时间完成闭库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
(六)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二、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
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三边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的实施,重点治理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三、狠抓闭库治理和复垦,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
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使之达到闭库标准要求。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2013年底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坝下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其他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对全国尾矿库的动态管理。
(四)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加快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推进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进程,带动我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五)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凡采矿权已经灭失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尾矿资源,需要综合利用的,应依法办理采矿权和其他审批手续。第四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组成的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的基础上,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
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确保该方案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同时,要督促各地区及相关企业抓紧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
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三边库”和“头顶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加快修改完善和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回采安全技术规范》、《尾矿干式堆存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堆存标准等法规、规程和标准,使尾矿库相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完善。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对新、改、扩建尾矿库库容规模和选址的限定标准及规模以下尾矿库淘汰标准,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
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篇3:农机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韩长赋部长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突出工作重点, 狠抓责任落实, 不断推进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要求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督导力度, 认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 农机系统严厉打击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 全年深入农机生产单位和场所106万个, 整改事故隐患51万项, 整改率97.25%。农机系统还不断完善“平安农机”示范县评选机制, 评选出第三批107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
据统计, 2011年全国累计发生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933起, 死亡171人, 受伤473人, 直接经济损失821.38万元。与2010年相比, 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20.1%、8.5%和0.05%, 事故起数上升了14.9%。
张桃林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 随着农机补贴力度不断加大, 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 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快速增长, 农机作业领域不断拓宽, 农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部分农机驾驶 (操作)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 心存侥幸, 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不参加年检等行为仍然存在, 机具安全技术状态难以保证, 潜藏着重大事故隐患, 亟需加大整治力度。他要求农机部门要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特别是在“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 针对作业农机多、时间长的特点, 加大检查力度, 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 保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安全通畅。配合公安交管部门, 严肃查处拖拉机载人、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 防止农机事故发生。
篇4: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客体;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可追溯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4-0432-03
收稿日期:2014-11-09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编号:2013SJB6300087);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编号:14SWC-40);江苏省青蓝工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编号:PPS201301)。
作者简介:傅 进(1982—),女,江苏镇江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研究。E-mail:51880406@qq.com。
通信作者:殷志扬,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E-mail:yinzy9902@sina.com.cn。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农产品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食品原料的主要来源,而目前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大多来源于食品供应链的前端——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例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和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因此,可以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福利,也为了稳定相关农业产业的发展,政府不得不采取很多相应的治理措施。一方面,为了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环境,我国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3年《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并通过了人大的审批;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即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在分段管理中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已经开始了整合,其中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负责监管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农业部门常常抱怨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不但執法效果不佳,而且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农业部门所负责的相应环节中执法效果不佳的根源之后,梳理出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破解之道。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难题
1.1 农产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存在法律上的盲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而且并未记录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强制要求“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其中,由于“一定规模”的农户的标准是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的,因而各地农产品监管部门的对象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上位法缺乏的情况下,目前的监管对象并不涉及到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户。而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的现状却是分散的农户大量存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人员面对的是一个数量庞大、地理上又较为分散的群体,这一状况的存在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对称的问题越发突出。不少地区的农户存在着诸如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不清楚,对农药和化肥的最佳使用量、停药期及剧毒农药的种类不了解等现实情况[1-2]。另外,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需要农户具备一定的教育水平、生产经验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而小规模农户往往只图眼前利益,只重视生产的农产品是否能卖出好价钱,对于投入要素的安全性却极少关注,对于高质量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知识和防病治病的操作技能也不甚重视[3]。此外,由于国家在法律上明确的农业生产监管对象并不涉及到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户,所以,不少农户并未真正形成可追溯的安全意识,只有极少数的农户有详细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一般的农户可能会简单记录用药情况,绝大部分农户是没有记录的[1]。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广大在生产规模上未达到地方标准的农户而言,外部强制力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影响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但是如果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行为是否会大为改变呢?实际上,将采用标准化生产方式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优质农产品,与传统的粗放生产方式相比会使成本增加,其中使用高效低残留农(兽)药是引起生产成本增加的首要因素[4]。所以,政府一方面须要加大对农户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须要让农户的投入获得回报,让价格信息能够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让农户自觉自愿地提供优质的农产品供应,并能够让农户因此受益。
1.2 农产品在田间和进入市场后都有人监管,但在收储运环节是监管盲点
nlc202309051244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在田间和进入市场后都有人管,但中间收储运环节是监管盲点,给农产品安全违规、违法留下了空间。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即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从收购到储运没有对应的监管条款,《食品安全法》有关于农产品运输许可权的条款,即申请运输许可执照,但没有对运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只面向申请运输许可执照的企业,不包括实际承担农产品收储运的农户个体、农业合作社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收储运环节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本身执法难度很大,所以一直是监管的薄弱环节。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背后的原因
2.1 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监管范围的广泛性,导致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农产品通常可以经过不同程度的加工并且在不同阶段都可以进入最终消费,农产品特别是食品类农产品不仅事关国计民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状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数量十分庞大,监管范围较为廣泛。现阶段广大农村中大多数初级农产品还以单个农户为生产单元,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超标准使用有毒农药、化肥,滥用非法添加饲料、兽药和激素等现象。我国农产品管理对象的复杂性有别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的进入门槛比较低,不像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产业化的水平已经相对较高。但是,我国目前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并不涉及对小规模农户的监管。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针对农业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规定,对于广大的小规模农户生产的有效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2 监管手段的单一性,未能充分调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在农业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目前各地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质量安全准入标准、加强立法和惩罚力度、强化抽检力度等[5-10]。显然这些措施主要是基于政府行政干预的思路,强调的是“堵”,实际上光靠“堵”无法真正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生产者众多,涉及储藏、运输、深加工和销售的诸多环节,如果生产者或者相关人员在某一个环节上进行与安全食品的提供相违背的行为都会给农产品的安全执法带来相当大的挑战。要想真正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构建一种来自于产业内部的监督压力,让农产品生产者自己意识到“如果不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农产品供应,将会受到市场的严惩;反之,如果按照安全农产品的标准进行农产品的供应,将会从市场上收益”,从而真正实现农产品生产者自我监督的良性循环。
3 解决农产品质量监管难的对策
3.1 明确监管客体的责任,倒逼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食品的制造商,这里可能需要区别大型食品制造企业和中小型食品制造企业。对于大型食品制造企业鼓励推广关键控制体系(HACCP)的实施;对于中小型食品制造企业,特别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要强调自我建立食品的可追溯机制。监管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如果是在销售环节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首先对食品销售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食品销售企业(或个人)保留对上游食品制造企业追诉的权利,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是食品制造商的问题,食品制造商理应对食品销售商进行赔偿,如果这时候食品制造商说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在销售环节,食品制造商可以举证在生产环节生产的食品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则食品制造商的责任可以免除,将会追究食品运输环节相应企业的责任,以此类推。总之,这样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商业链来构建食品可追溯机制。这样迫使食品的最后一个环节上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自觉自愿地做好食品的相关标记,当有一次被罚的经历之后,一方面将会不再从问题原材料的制造商那里进货,另一方面会主动要求销售单位主动了解农产品供应方的生产资质,更好地维护与上游质量较高的农产品供应方的客户关系,在商业经营的过程中主动保留相应的票据和销售协议等。此外,在农产品生产的监管方面,在目前国内小农依然尚存的农产品生产格局下,可以考虑建立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来销售农产品,如果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问题便由合作社来进行农产品的可追溯。这方面已经有学者证实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机制的有效性[11]。
3.2 监管手段多元化,强化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影响上游安全农产品的提供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如果只是简单地用罚来代替管的话,只会造成投机行为的大量发生。而且大量的行政化干预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实际上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议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建设力度。目前,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国家实际是抬高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无形当中损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而进入到食品生产领域的企业由于存在投机心理,并不能真正保证所生产的食品一定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妨降低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但须规范建立每个食品制造企业的诚信档案,例如将每个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号作为诚信档案的ID号。一方面让大量的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进入到市场中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引入类似于机动车管理中的扣分制度。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在每一次的随机食品安全检查中如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会被扣分,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所扣分值的大小,当扣除的总分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时会直接被吊销食品生产资格,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进入食品生产领域,并且该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诚信档案中会留下污点,这会直接影响到该负责人的信誉,在未来的银行贷款、食品生产准入方面会受到限制。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会进一步影响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行为,从而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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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构建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农产品安全监管离不开强大的保障体系。在构建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保障体系时,首先要有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指标体系。而这些标准体系和指标体系的构建光靠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这里必须要发挥国内食品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智囊团作用,包括国内的大学、科研单位等大大小小的科研机构,都应该纳入到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保障体系中来,让更多食品行业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线,让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以及检测指标体系都能够赶得上当前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让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测数据能够作为执法检查的有力依据。其次,农产品安全检查不单单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应该设立相应法律鼓励消费者和行业协会加入到农产品安全监管的行列中来,同时对消費者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的举报行为予以保护和奖励,特别是对内部员工的举报尤其要重点保护,因为和生产企业密切接触的内部员工最了解企业内部的生产流程是否规范、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否含有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这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员工举报制度。
4 结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既不能单独依靠广大分散的小农户的自觉行为,也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监管部门没日没夜地严防死守,而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必须依赖于相关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的今天,让执法有法可依是重要保障;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彻底解决,最终还得发挥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引导农产品的生产者在农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能够实现优质优价;再次,建立可追溯机制是破解安全农产品生产困境的关键,可以从技术上进行突破,但是技术上的突破一定需要制度的配合,否则也会存在技术上的盲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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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传彪,王秀清. 小规模分散经营情况下的农产品质量信号问题[J]. 科技和产业,2004,4(8):6-11.
[4]郝 利,李庆江. 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本收益的认知分析——基于18省农户的抽样调查[J]. 农业技术经济,2013(9):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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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德翼,杨海娟. 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J]. 中国农村经济,2002(6):29-35,52.
[11]任国元,葛永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J]. 农业经济问题,2008(9):61-64.
篇5: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省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5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二)2009年,建设56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2010年,建设64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项目范围
根据各地上报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调研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研究,全省确定了172个硬件设施破旧、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安监管场所为建设项目,制定了河南省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
四、资金筹措
全省172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总投资7.65亿元。为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安排0.6亿元外,地方需筹集建设资金7.05亿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其中:省补助资金2.8亿元,由省财政和省统筹基建各安排50%;市、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4.25亿元(含征地费用1.08亿元)。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
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黄淮四市和南阳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60%,其他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30%;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维宁、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371—65882975),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此次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2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10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地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省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省辖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
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
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省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篇6: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规章制度
五项严禁
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
2、严禁与来局办事群众发生争吵,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3、严禁工作日内午间饮酒。
4、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5、严禁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以及在办公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要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脱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外出需和领导请假。
2、工作人员严禁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请假要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一下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当面请假、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请假期满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卫生管理制度
1、煤监办的室内卫生,室内工作人员负责;公共部分的卫生,由各科室按照各自卫生区负责保洁;值班室卫生由值班人员负责。
2、要增强卫生意识,自觉主动地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各自的办公室整洁有序,窗明几净,物品摆放得体。做到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茶水,不在室内堆放杂物,不在墙上随意挂物,不在桌柜上乱放报刊、书籍及办公用品。
3、每天下午下班前,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整理好,早晨上班时将地面打扫干净,平时室内有脏物随时清扫。
廉洁自律制度
1、坚持党性原则,全局干部职工要廉洁自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反对假公济私,损公利己。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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