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关键词: 法制 知识讲座 副校长

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共8篇)

篇1: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法制副校长秧坝法庭覃庭长到我校举办法制知识讲座 为了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校园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警校合作。2013年11月11日上午,我校法制副校长(秧坝镇法庭庭长)覃春贵为全体师生进行了一场法制知识讲座。

面对六年级全体学生,法制副校长覃春贵结合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给学生们讲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告诉孩子们要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加防范意识,掌握自救本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乘车安全;不进不良网站,远离网络游戏;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最后余书龙校长就校园安全、自我防范等方面对学生提出了具体要求。覃庭长的精彩的讲座更使孩子们受益匪浅,使孩子们懂得了一个道理: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有自我防范意识,都要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篇2: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戴志豪

同学们,大家好!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今天我主要从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工作,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它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下面就是一个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就是前些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听到,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改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改变这位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平时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某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 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用法……

最后还是祝愿大家学习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篇3: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不难看出,不少学校的副校长之间的关系还是有问题的。说到学校里的人际关系,人们总会把目光投向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而往往忽视副校长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学校管理一定要实现副校长分管工作的无缝对接。副校长们首先要有“全局一盘棋”的观念,副校长虽然都有明确分工,但心中要时刻想到“我的工作只是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副校长之间要相互支持协作。各位副校长具体分管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但是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即使不在自己分管的范畴内,也要积极协助其他副校长做好应急工作。当其他副校长出现工作失误时,要及时“补位”,不能隔岸观火,甚至幸灾乐祸。

其次,副校长们要有“相互欣赏”的意识。在领导班子内部,各副校长虽然在排名上有先后之分,但地位上却无上下之别。同级之间要充分相信、尊重对方、体谅对方的感受,维护对方的形象。其他副校长分管的工作,原则上不插手、不干涉,不越位、不越权,不要轻易评价其他副校长所分管的工作;对需要交叉处理的事务,同级之间应当尽量通过协商去解决,不要擅自做主处理。当同级之间出现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的情况时,要抱着学习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善于求同存异,不要拿自己的长处与别人的短处比,不可相互诋毁,互不服气。

再次,副校长之间要有“共事共通”的思想。副校长既然同属学校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加强沟通,才有利于共同事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分管副校长对自己分管领域的情况掌握得更准确,但在有些具体工作上,分管副校长由于信息超载,或者受思想感情的左右,可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或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难以下决心。这时,同级副校长应主动向分管副校长献计献策,使之拨开迷雾、清醒处理。这样做,即有利于副校长之间增进感情、增强团结,也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增强整个班子的领导能力、战斗能力。

篇4: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法制副校长 现状 经验

法制副校长是指从基层政法部门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解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良好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三县一市的12所中小学的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法制副校长进行了调研。

一、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

通过自编问卷,选择学生、教师、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为调查对象,分别从法制副校长在校知名度、进校开展工作次数、内容选择、工作的形式、针对对象、考核、工作的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结果如下。

1.法制副校长在校的知名度

调查结果发现,学校教师都知道自己学校配有法制副校长,但是学生中却有17%的不知道自己学校配有法制副校长,其原因,一方面是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学生对什么是法制副校长并不清楚,还有可能是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次数太少,给学生印象不深。

2.法制副校长每学年进校开展工作次数

根据被调查市、县的相关文件规定,法制副校长每学年进校开展工作应不少于两次,以此达到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2]。

但根据学校的领导和法制副校长自己的反映可以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固定次数至少一次,但未达到文件要求两次的有7所学校。

3.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内容的选择

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内容的选择,直接关系着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力,因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可以提升教育效果,反之,难以达到教育日的。

根据调查,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在内容选择上自定成分较少,而根据学校需求选择组织内容所占比例较大,其中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内容也占据较大成分,这与调查中和个别学校领导交流了解的情况相吻合,很多学校在学期初邀请法制副校长进校参与学校的计划制定,并把相应法制教育写入校历,以确保法制教育有序开展。

4.教师希望法制副校长给学生开展工作的内容

教师是直接接触学生最多的教育者,更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所需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的想法是学校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重要参照点。

从调查结果反映出教师希望法制副校长给学生开展工作的内容重要性依次是:普法知识(92%)、通报学校周边治安动向(89%)、处理校内安全事故(77%)、转化问题学生(62.8%)。这些内容正好是法制副校长的特长,在一定程度可作为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内容选择的参照。

5.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形式和学生希望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形式

法制副校长工作方法的选择,一方面受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授课教师自身的素养,最后还需考虑教学环境、教学设备等条件。必须在考虑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选择学生喜欢且能接受的方法进行教学,才能取得教育的效果。

从调查中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使用最多的是大讲座,其次是图片影视宣传,最后才是活动和班级授课。而学生希望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的形式分别是普法讲座、案例分析、实际参观和情境模拟。因而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使用讲座的形式是有效的,一方面学生需要,另一方面能节省人力、物力、时间等。但是一定要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辅助使用参观、情境模拟等方法。

6.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对象

对学生的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学生需要懂法,同时教师、家长也需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学生、家长、教师都应接受一定的法律教育。

从调查结果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主要的对象是学生,针对教师的比例不大,针对家长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学生是教育的主要对象,相比教师、家长法律知识更少;另一方面是学生相对更好组织。同时在对学生开展讲座或活动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也参与旁听,从中受到一定的教育。而家长相对较难组织。

7.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情况

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合理化和落实的规范化,一定程度上对人具有督促、激励、引导作用,了解法制副校长考核的情况,一方面可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问题,为今后完善考核机制提供参考。

从调查可以看出,法制副校长清楚上级是如何考核自己的。相关文件规定法制副校长工作实绩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提出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命、培训、管理、考核工作。被调查的学校中市属学校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但参与考核人员相对单一,只是学校领导单独参与考核。而县辖的学校根据文件规定均未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

8.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满意度

开展工作满意度的高低,直接说明其效果的好坏,为此从学生、教师层面了解对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可以全面考察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的效果。从调查结果看出,77%的教师和95%的学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是满意的。

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经验及困难

1.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经验

法制副校长方面:①应结合当地学生典型案例;②分年级选择教学内容;③多种方法综合使用;④考虑学生需求及兴趣;⑤抓好学生安全常识的普及及突发事件的应对;⑥利用好家长会,多与家长和学生交流。

学校领导方面:①预防为主、有效开展法制教育活动;②与学生成为朋友;③以身作则、做好榜样;④通过讲座、授课、活动、广播、宣传媒体等形式开展活动;⑤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活动;⑥学期初邀请参与学校的计划制定;⑦有规律地开展活动。

2.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面临的困难

法制副校长方面:①警方与学校很多地方不同步,有时间冲突;②学校设施不全,不利于进行工作;③经费不足,无保障;④自身能力不足,教研能力不足;⑤难组织。

学校领导方面:①在校学生人数较多,学校组织开展活动有一定难度;②学校教学任务重,活动内容多,在时间安排上有局限性;③法制副校长是兼职工作,忙于两方工作,任务重;④考核制度执行力不够;⑤奖惩机制不健全;⑥学校难以直接参与考核。

3.法制副校长希望得到上级或学校的支持

①学校与法制副校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②希望学校能主动配合,给予图文、电视等媒体资源的支持;③希望与家长多沟通;④经费的保障,制度的完善;⑤上级重视,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课件、听课、签名、图片等进行考核。

三、对策

1.主管部门方面

(1)巩固成形经验。根据调查发现,很多法制副校长多年担任此项工作,已经总结出了很多较好的经验,相关领导可组织专门人员通过逐一调查了解或召开专门经验交流会,把经过检验的好的经验进行巩固推广。

(2)完善规章制度[3]。根据调研发现,对法治副校长的管理特别是考核制度相对薄弱,且操作性较低,在现行条件下学校难以直接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管理。为此,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3)加大督促力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了解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法制副校长高质量履行好此项职责;同时协调好法制副校长所在单位,督促其给予法制副校长大力支持。

(4)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划拨部分经费作为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用于活动的开展、基础设施的建设、绩效奖励的发放等。

(5)组织专门培训[4]。除常规的开会动员、聘任、相关制度的学习,更应组织相应教学技巧、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学习,以此适应学校教育的特点。

(6)开展课赛交流。由主管部门组织,法制副校长参与的县、州级的课赛交流,通过此种形式,把好的经验进行交流学习,从而提高法制副校长工作水平。

2.学校方面

(1)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根据调查发现,部分学校学生并不知道本校设有法制副校长,也不知道法制副校长能给自己提供哪些帮助。为此,学校应大力宣传,让每个师生都知道法制副校长,有困难会主动寻求法制副校长帮助。

(2)转变思想,主动联系。由于学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性质不同于法制副校长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其二者会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学校应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如学期初工作计划会议、学校重大活动的组织等,有时法制副校长可能由于自身工作任务重等原因不能参与,但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协调安排相应人员到校开展工作。

(3)认真策划,积极配合。学校应在学期初科学制定法制教育相关事项,然后规范地写入校历,并组织好相应人员参与协助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同时尽可能地提供所需的设施设备。

3.法制副校长方面

(1)妥善处理工教矛盾。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一职,就应该履行好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为此,法制副校长应协调好本职工作与法制副校长工作中的矛盾,安排一定时间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

(2)不断提升教学能力[5]。法制副校长并非专职教师,在某些教学技巧技能方面相比长期在校工作的老师有不足之处,因此,要不断地学习总结,掌握一定的教学技能,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从而提升对学生的教育能力。

(3)认真开展课题调研。根据进校开展工作所积累的经验或遇到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对应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

[2] 楚雄市教育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市学校兼职法制教育工作副校长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教字[2012]45号.

[3] 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探析.思想理论教育,2008(1).

[4] 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思考——兼谈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6(3).

[5] 陈立,姜德祥.知己知彼入情入理——法制副校长讲课怎样切实结合实际.贵州教育,2011(1).

篇5:法制副校长讲座稿

周亦付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九个青年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其他几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5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

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即学生身上仅有,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个体户。武**,17岁,中学生。贺*,14岁,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一天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8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16岁,**职中二年级学生。一天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候**在被推至床边时,将张**撕到床上,压在身下,张**又在候的胸部边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

经法医鉴定:候**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张**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候**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负百分之五十,候**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张**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横候**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遵守校规,不的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候**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20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2年8月份,关**伙同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钱**(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酒厂、**水电局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景*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关**、景*、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 销缓刑。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200*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3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月6日,关**与朋龙在”****“的”筑心缘“酒吧饮酒至22时许,关**准备回家休息,行止*城中心什字处,关在什字西北角”**“网吧门口碰撞了正在门口打电话的原**移动公司职工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围观群众挡开。王离开后,关跑进”心语“饮吧拿出**一中学生刘某某放在该饮吧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5公分的砍刀,四处寻找王某某,最后在**电影院招待所二楼楼道找到了王某某,关将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砍刀在王**的头部砍了一刀,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根据面部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之规定,系轻伤。关**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慎重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四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篇6:法制副校长安全知识讲座

屯头小学 2016年9月

屯头小学安全知识讲座

为加强校园法制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创建文明校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在学校操场开展了普法启动暨安全知识讲座。

出席活动的有我校法制副校长杨博超及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武素芳同志主持。

首先,校长武素芳同志向大会致辞,对学校下一步的法制及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接着就学校法制及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武素芳指出:学校普法及安全教育工作极其重要,过去的一年里,在学校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及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之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要求学校领导班子再接再厉,再创佳绩,时刻把师生安全及防范意识放在首位,随后就普法及安全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

最后,我校法制副校长杨博超同志从违法犯罪的概念和青少年犯罪特点,并结合学生学习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生动细致的讲解,其中包括禁毒防艾、暴力事件、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交通安全等方面。在坐的每一位师生受益匪浅,为案例中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感到惋惜,同时也以此来对照自己的行为准则,知法守法。杨博超同志用一个个具体生动的身边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及教育,教会学生如何保护自己,杜绝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对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了讲解。会议井然有序,现场气氛生动热烈,同学们认真聆听,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讲座结束后,校长武素芳同志做了总结讲话。再次强调中学生法制观念的重要性,不触犯法律,懂得保护自己。

此次安全知识讲座,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观念。进一步推动我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为建设法制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屯头小学

篇7: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11月22日,冶山镇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来到幼儿园给教师们开展法制专题讲座。

法制副校长钟警官从生动事例入手,给老师们讲解了幼儿园一些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希望老师们能够加强法制意识,正当捍卫自己的、幼儿园的正当利益,同时,在带班期间,要加强安全意识,人到心到,使孩子在园度过安全的每一天。

另外,王警官还就近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针对学校、幼儿园的恶性安全事件开展了分析,提醒老师们面对突发安全事件,该如何冷静面对,使得老师们受益很大。

冶山镇中心园

篇8:学校法制副校长讲座

一、我国中小学副校长角色定位

近些年来, 我国中小学实行了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受校长委托负责有关专项工作”。“校长在学校工作中唱的是‘主角’, 应该统揽全局, 负责全面工作。副校长唱的是‘配角’, 一般根据分工, 协助校长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副校长与校长的关系, 是分管与主管的关系, 配角与主角的关系。”

学校组织的决策系统分为横向水平的层次结构 (副校长结合而成的团体) 和纵向垂直的层次结构 (校长、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负责人———其他人员) 。若把副校长作为我们的研究中心, 放在学校决策的这两个维度上, 不难发现, 副校长正处于“垂直”与“水平”维度的交汇点上。垂直的维度突出了不同层次的上下级关系, 将副校长的角色主要定位在管理者与下属上, 实现学校决策自上而下的传达与执行效果自下而上的反馈, 突出了等级性权威;水平的维度突出了同一层次平级关系, 将副校长的角色主要定位在同事上, 实现了沟通与交流, 突出了结构化的交互性。需要说明的是, 笔者从垂直与水平两个维度将副校长的角色区分为管理者、下属与同事, 指的是副校长的这些角色在各维度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而并不排除副校长可能拥有的其他角色。

1. 区别于最高决策者的管理者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 副校长接受校长的领导, 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 校长有最后的决定权, 而副校长却没有。副校长在校长的授权下, 分管学校部分工作, 对于校长尚未授权的, 副校长需要请示校长之后再做布置安排, 不能越权办事。在学校决策形成过程中, 副校长“审时度势, 把握好在校长和自己以及和全体教职工之间的上情下达、下情迅速反馈的分寸”, 成为学校决策的参谋者, 积极为校长的工作出谋划策, 以形成正确合理的学校决策;在学校决策经由校长拍板进入执行层面时, 副校长维护校长权威, 做好相关部署, 模范执行学校决策, 并积极动员学校相关人员服从执行。校长与副校长在学校决策上的这些差别, 体现了班尼斯和纳尼斯所认为的领导者与管理者的差别:“管理者是正确地做事, 领导者是做正确的事”。

因此, 尽管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在教育领域中, 我们都既是领导者又是下属。无论我们身处组织的哪个层级……都有把我们当作领导来看待的人……也有我们将其当作领导来看待的人……”依据这样的逻辑, 我们可以将副校长作为领导者看待, 但是为了与校长相区分, 同时鉴于管理者与领导者之间的区别, 我们认为, 副校长是管理者。作为管理者, 副校长应当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 努力扩大自己对他人的影响力, 树立自己的威信, 实现有效管理。

2. 区别于中下层决策者的下属

在学校系统中, 副校长主要协助校长工作, 完成校长分配的专项任务。作为校长的下属, 副校长要服从校长的领导, 带头配合校长的工作, “带头听从校长的指挥, 保证政令的畅通, 维护决策的严肃性, 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但是, 在工作中, 如果校长的决策有误, 绝不能听之任之。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恰当的形式与校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商量、研究, 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在决策系统中, 每增加一个管理层, 校长对下层的影响力就下降一定的比例, 因此, 校长对其他下属的影响力远没有对副校长的影响力大, 副校长作为校长与下属之间沟通的桥梁, 应当提高其他下属对校长的接受程度, 以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与校长的其他下属相比, 副校长在学校决策中的带头表率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3. 分工协作的同事

分管不同专项事务的副校长彼此之间是同事关系, 他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各副校长主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 “副校长无论分管哪项工作, 都是学校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分管工作抓不好, 不但会影响自己的威信, 而且会影响整个工作, 拖学校工作的后腿”。但是, 在现实中, 副校长之间的关系显得很微妙, “副校长们在工作上分管的范围不一样, 这个范围处理不好往往就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 甚至出现相互拆台、掣肘设障的难堪局面”。因此, 副校长之间需要及时沟通与交流, “在支持与维护正职权威的前提下, 相互尊重, 团结互助, 各得其所, 各司其职, 配合默契, 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学校决策过程中, 要相互沟通交流, 全面考虑决策涉及的各方利益;在决策执行阶段, 要相互理解与配合, 使得决策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二、我国中小学副校长的角色困境及原因分析

副校长在学校决策系统中的角色直接影响了副校长在决策系统中活动, 使中小学副校长在学校决策系统中充满忙碌、困惑、烦恼、压力, 副校长在参与制定和执行的决策活动中一时难以作出正确合理的抉择, 即角色困境。在实际工作中, 作为学校的副校长, 充当了多种角色, 每天面临一个接一个的常规以及突发的事件需要处理, 为了使这些常规或突发事件得到有效解决, 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 形成或执行一些决策, 副校长难以有时间进行思考和总结, 长此以往, 副校长的工作充满了困惑、烦恼、压力而无法得到正常的排解。

副校长的工作充满困境、烦恼、压力, 不仅因为副校长充当了诸多的角色、有许多事情需要处理, 而忙碌异常;也因为这些看似不分彼此的角色之间实质上是有差异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具体说来, 对于学校不同的人员, 副校长的角色是有差异的, 对副校长的角色期待与需求也基于其自身角色而不同, 甚至相互冲突。而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 在学校的各方人员中, 出现冲突和矛盾是正常的事情, 尤其是在学校的决策系统中。作为副校长, 要协助校长和相关负责人处理好这些矛盾和冲突。在此背景下, 副校长的无论哪种决策, 都会对学校部分人员的期望与需求难以满足, 而对学校决策的执行过程带来障碍, 而副校长基于此就不得不常常陷入角色困境。

对于副校长的工作, 尤其是副校长的决策活动往往是众口难调, 有人支持, 有人反对。但是有时候副校长的工作, 尤其是其决策活动, 会遭到学校各方人员的一致反对, 至少是绝大多数人的反对。除了上述原因之外, 可能的原因还有, 新的决策活动往往是对学校既定决策, 或者说是现存秩序的挑战, 尤其是这种决策可能会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 而学校又习惯于维持学校的稳定, 认为哪怕极小的改变也是对传统的严重危害。即使这些所谓原因都不存在, 副校长在决策活动中仍可能会遭遇障碍, 这是既有决策形成的秩序的惯性作用所致。

充当了诸多有差异性的角色, 再加上副校长处在了复杂的既定利益格局与秩序中, 使得副校长的工作充满忙碌、困惑、烦恼、压力, 尤其是新任的副校长。对于新任副校长而言, 不论其是校内人员职位的调动, 还是校际之间职位的调动, 特定职位下的特定学校都是特殊的, 有着只属于自己的逻辑, 这是副校长在原有学校或原有岗位上难以理解和认同的。具体而言, 作为新任副校长, 面对的这所学校是一只黑箱子, 模糊而混乱的。因为此时的副校长对于特定学校特定岗位而言, 只是一个局外人。此时的副校长要想理解自己工作的环境, 要么依靠纸上事实, 而这往往由于概括的简单化事实不能全面反映出学校系统的复杂性和多边性;要么邀请局内人作为向导, 逐渐熟悉副校长视野下的学校系统的特有的逻辑, 从而真正了解学校系统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但这是缓慢的过程;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开展对学校的了解活动。基于此, 如何了解学校系统, 如何在学校系统中有所作为, 都是副校长在面临诸多角色时进行决策活动所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三、解决角色困境之道

充当多种角色的中小学副校长在学校工作, 尤其是学校决策系统中, 面临角色困境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新任副校长的工作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在副校长的实践活动中也是相当棘手的问题。处于学校决策系统中的副校长处于学校各方利益代表的包围中, 各种牵涉各方利益的决策活动中。副校长参与或制定或执行的决策的活动, 往往会遭遇“政令不通”抑或效率低下的结果。

基于副校长在学校决策系统中的角色困境, 笔者试图提出对现实具有借鉴意义的做法, 即作为身处学校决策系统中的副校长, 应当关注学校决策系统, 不应忽视来自实践中的知识。

学校决策系统中的实践知识应当得到关注, 不管你是学校外部的人, 或学校内部的人, 尤其是正处于学校决策系统中心地位的副校长, 在遭遇了角色困境之时, 应当积极反思在整个决策活动中大家是否忽视了实践知识。中小学副校长在遭遇了角色困境时, 应当思考的是不论决策是谁制定的, 当初在制定的时候是否关注到了实践知识, 或者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知识。

首先, 学校系统内的活动, 尤其是学校的决策系统, 是相当复杂的。作为局外人以及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校长可能高瞻远瞩而对学校未来看得更远, 但是学校系统或者说被领导者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 每天都有新的经验诞生。副校长在观察学校系统, 尤其是学校决策系统时, 应当以副校长这一特定身份来关注学校决策系统内部的真正逻辑。显然, 从其表面看似复杂混乱的逻辑中看出其背后真正的逻辑是必要的, 但是, 这也是困难的。

其次, 任何的行动逻辑应当是以实践知识的参与为基础的。没有实践的参与, 决策活动是无法立足的。副校长应当在实际的学校决策活动中, 注重实践的作用, 以及鼓励更多具有实践的人员参与决策, 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正如当大的轮船进入主要港口的时候, 一般由当地的导航员将船驶入港口的停泊处, 当船离开的时候, 重复同样的过程, 这是船长看重了导航员的地方性知识, 而这只能通过当地的实践与经验得来。副校长如能在参与决策制定与决策执行的时候, 鼓励自己与其他决策者适当放权, 鼓励有真正经验的人参与决策讨论, 积极了解决策涉及的实践知识, 将会对学校的决策工作产生积极作用。

再次, 副校长应当明白“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寄生于非正规过程, 虽然正式制度并不承认非正规过程的存在, 但没有它们又无法生存;同时, 没有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也无法自拔”。所谓合法怠工就恰如其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实践技能往往是支撑复杂活动的基石。学校系统仅仅靠一些规则是不足以正常运转的, 处于学校决策系统更是如此, 在其中承担工作的副校长当然也就不例外。因此, 即使学校的现有决策暂时得到了制定与执行, 副校长在特定的决策活动中暂时没有遭遇角色困境, 很有可能是现实中的实践知识在发挥着作用, 而副校长没有注意到。因此, 在看似良好决策的看似良好运作时, 关注实践知识, 尤其显得重要。

以上内容, 只为强调关注学校系统, 关注学校决策系统是必须的, 如若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真实的和活生生的学校决策系统的基本特征则易导致学校正常工作的停滞。因此, 为避免政策过程中副校长工作的失败, 应当积极关注学校决策的同时, 细致敏锐地关注学校决策系统内部的实践活动所孕育的特定知识, 这种知识往往可以弥补政策本身的缺陷而缓解学校决策系统中副校长工作的冲突, 缓解甚至根治副校长遭遇的角色困境。

那么应当如何做才是关注实践知识并能真正关注到实践知识呢?正如“雅各布像是日常巡回的步行者一样来看她的城市”, 副校长也应当像日常巡回的步行者一样来看学校、看学校的决策系统, 而非从空中俯视, 这样, 副校长才能看到学校、尤其是学校决策系统中真正的实践知识。

在真正关注到了真正的实践知识后, 即了解了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学校决策系统, 副校长应当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 适度放权给那些真正了解学校需求的相关人员, 在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 也应当鼓励其他决策者积极发挥学校普通教师的参与决策, 因为“往往离实际操作最近的人, 最了解在他们的环境下什么方式最可行”, 但是这也可能出现大家对管理中权力利益分配问题争论的现象, 由此带来的纷争可能致使很多决策活动, 或者说学校工作陷入僵局。但是, 这是目前看来较为可行的措施。通过学校决策的讨论而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在同一圆桌上交流成为可能, 这能够有效地使学校系统利益相关人员的权力或利益博弈变得清晰化和明朗化, 使得相关利益者都可以有机会在决策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避免决策中的责任不明、冒险等行为, 从而提高决策的有效性, 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促进学校的决策系统正常运转, 当然也为副校长在学校决策系统中遭遇的角色困境提供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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