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精选5篇)
篇1:《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要求和总书记对天津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沉痛教训,全面提升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努力建设安全天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所涉及的安全建设范围,主要是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救援措施及相关工作。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不适用本纲要。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
1、背景和意义。安全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天津是我国特大城市,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建设项目多,高危行业企业分布广、稳定性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安全风险也在不断上升。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安全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深入,责任落实不严格,防范监督不到位,资质和标准管理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充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再次证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没有安全
一切都无从谈起,必须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把安全发展看得重而又重,抓得紧而又紧,横下一条心,拧成一股劲,坚决在安全城市建设上下真功、见实效。
安全天津建设是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发展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臵,以坚决态度严守安全发展红线,以铁的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啃硬骨头的精神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推动安全天津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天津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进依法治安、体制强安、科技兴安、文化创安,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繁荣发展。
3、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市形成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的长效机制,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公众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
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20%以上、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08以内,主要指标处于全国先进行列,把天津建设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安全型城市。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企业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筑牢安全发展的基层基础。加强主体责任体系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车间班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建立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制度,每个企业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每个班组都要配臵专业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岗位。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分级分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明确、运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日报制度,每个企业都要设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电子监控系统,并与全市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联通,按照规定格式每日上报有关情况。完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员工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培养和树立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负责安全、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的良好机制。建立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名单,并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深入实施万企转型升级行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
改造力度,积极引进和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散弱低粗污”企业。
5、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综合监管、直接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体系。深入落实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市安全监控“一张网”,实现部门、区县、企业及重要节点间互联互通,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在线全程监控。区县全部设立执法监察大队,重点街(乡镇)设立执法监察中队,形成市有总队、区(县)有大队、街(乡镇)有中队的监管队伍。实施安全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完善素质培训、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机制。深入落实相关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做好落实安全责任、完善技术标准、排查治理隐患、开展安全培训、推广先进技术等工作,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安全准入,规范审批流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
6、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村(社区)四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属地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风险点、风险源,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安全检查、整治
长效机制,全市每年一次、区县每半年一次、街乡镇每季度一次,对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完善明查暗访机制,建立由安监人员、专家、志愿者组成的专门队伍,有针对性地对问题企业、问题项目、问题场所等进行暗访侦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曝光、及时整治。
三、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建设
7、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以严的决心、铁的手腕,持续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力度,努力实现“安全隐患消除、企业合规合法、常态管理到位、科技手段监控、安全责任落实”的目标。制定实施《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严格危化品企业准入,建立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行政检查标准化制度、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港区、机场、车站、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推进大型石化、化工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在中小型化工企业实施基本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危化品储存分区、分类、分库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加大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专用设施建设力度。优化企业布局,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推进中小型企业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大型项目向南港工业区集聚。
8、实施工业重点领域安全工程。全面加强冶金、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灼烫触电、粉尘爆炸、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严格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臵各种安全防护装臵、预警报警装臵和安全标志。实施大型金属冶炼设备、液氨冷库、煤气柜等重点部位自动报警和安全连锁改造,提高安全管理自动化水平。
9、实施交通运输安全工程。全面加强道路、公交、地铁、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运输安全建设,切实做到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着力整治道路运输秩序,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加强交通标识、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道路高清监控网络,加强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装备技术要求审查,建立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记录档案和信息平台、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建立轨道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完善运营监控系统,实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严格乘车安全检查。全面完成桥下空间占压治理任务,提高城市道路养护水平。深入开展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道口管理安全责任,规范监护员用工制度,完善“三级”巡查机制。强化油气输送管网监管,彻底解决管线腐蚀、老化和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隐患,全面治理管线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问题。
10、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高大难深等项目重大风险源管控,努力建设平安工地、文明工地。重点强化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
工、大跨度建筑、水库大坝、市政管网等关键施工环节监控,加强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安全操作等环节管理,完善施工过程“痕迹管理”和“跟踪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和追溯机制,“两书一牌”制度落实率达到100%,确保建筑质量,打造百年工程。
11、实施公共场所安全工程。切实加强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等保卫制度。推行长途汽车购票实名制管理,实现“人票证”合一乘车,实行进出站双向安检制度,在重点场站、线路的地铁、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娱乐场所法人责任制和实名制登记,强化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和监督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动态升降、重点严控。建立旅游景点客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科学核定人流,加强流量疏导,有效避免“大客流”情况发生。加强校园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整改校舍、实验室、机房等部位的安全隐患,规范食堂、校车管理,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建立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安全分类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及监管职责,探索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新模式,科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严防消防、拥挤和踩踏事故。
12、实施城市公共设施安全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汛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运营安全。加快建设引江引滦水源调配工程,全面
完成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提升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双水源保障能力。新建供水管网54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1050公里,加强引滦水源保护,完成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实现水质全部达标。加快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改造,提升雨水外排能力,完成城市防洪圈西部防线达标治理,推进东部防潮堤建设,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强化供电厂网协调配合,全面提升配电网网架结构、负荷供应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占压清理整治,加强高中压管线、门站、储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全市高压输配“一张网”,每年改造燃气旧管网100公里。健全供热站点、热力管网安全运行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锅炉房实施改造、并网,更新改造供热管网500公里。合理确定加油、加气站布局,完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建立部门联合抽查制度,推动1000座加油站储油罐更新改造、100座社会加油站安全提升、10座油库搬迁重建,坚决取缔“黑油站”、“黑气站”。全面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定安全评估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和维保单位量化考核制度,积极推进建立住宅电梯应急资金池,探索房屋大维资金电梯维修改造费用便捷提取的政策措施。
13、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程。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建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安全源头控制。继续实施放心馒头、放心肉等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创建试点,达标区县超过80%。严格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建立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实施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建立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上市后再评价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审评管理体系。健全“智慧药监”电子监管系统,强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研究院,以及区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街镇快速检测室,扩大抽查检验覆盖面。
14、实施公共消防安全工程。完善消防网格化防控体系,筑牢以“四个能力”为重点的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加强消防站和供水、通信、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工程,强化装备力量,提高特种消防能力,严防消防救援次生灾害。落实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积极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动。建立行业系统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和告知制度,实现易燃易爆危险品信息监测网与消防部门互联互通。加强市级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战勤保障工程建设,着力提升消防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四、着力完善安全建设保障体系
15、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地方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安全市场准入、从业资格准入、重大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控、事故调查处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形成覆盖重点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日常培训、监督、核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
实处。
16、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将安全工作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形成科学合理、安全宜居的空间布局。统筹规划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等功能分区,注重工业区、生活区的有效防护隔离,合理控制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比重。调整优化重化产业和港区功能分布,加快石化、冶金、危化品等产业集聚。编制危险品管线专项空间规划,形成危险品管线控制廊道。加强城市防潮、除涝、抗震、应急避难、人防等领域的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安全防范水平。
17、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搭建集科技创新、检测检验、咨询认证、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安全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天津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定位等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安全数据库,实现空间地理、安全设施、物品存储、救援力量、处臵方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18、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等专业监测预警系统,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与动态监测,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体制,加强应急预案编制,深入开展应急演练,规范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程序。优化配备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应急装备水平,设立巨灾应急储备金制度,建立全市综合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快国家级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9、完善安全文化体系。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维护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教育相结合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积极推进多层次创建行动,加快建设安全区县、安全街镇、安全园区、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安全校园、安全工地、安全交通、安全场站等。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建成天津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在“8·12”事故原址建设主题公园。
20、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市级设立1亿元的安全天津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21、构建“大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扩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范围,增加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为成员单位。推进监管部门与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联动,完善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安评环评机构等中介组织参与安全管理。
22、实行更严格的检查考核。将安全天津建设工作纳入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考核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善督查检查、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起数等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23、实行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完善手机一键直通、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举报监督机制,设立安全天津建设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公众与企业职工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督办、跟踪反馈、举报奖励等制度。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曝光揭露违法违规行为,跟踪报道热点问题,加快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监督网络。
24、实行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坚持对安全隐患“零容忍”、整改不到位“零容忍”、责任不落实“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处罚等综合追责体系,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5、形成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将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分解,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落实、取得好效果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把安全天津建设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篇2:《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建设一支与我校“十二五”期间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保证“十二五”期间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顶层设计”、《天津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专项规划。
一、建设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一)近五年(2007年—2011年)师资队伍建设的成效 1.师资总量稳步增长,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
坚持自主培养和重点引进并举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努力接轨国家和地方各种人才计划,用好海内外优秀人才引进政策,积极探索柔性人才引进使用机制和人才引进评估、聘期考核机制,师资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五年来,共引进及补充各类教师和科研人员194人,其中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2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150人,留学归国人员32人。
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我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964人,其中博士314名,硕士 439名。教授(含科研)196人,副教授(含科研)317人。
师资队伍结构更趋合理,高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由46%调整到53%,其中教授比例由14%调整到2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 例由61%上升到78%,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由18%上升到33%;教师平均年龄为39.9岁。
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55岁及以上占7%,45至54岁占22%,35至44岁占40%,30至34岁占25%,29岁及以下占6%。
2.高层次人才聚集成效初现,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建设取得新进展 学校制定了《关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若干意见》,推出“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进一步完善了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加大了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了一批具有真才实学、富有创新意识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年来,引进和培养国家“千人计划” 1人,“长江学者”2人,天津市“千人计划”5人、天津市特聘(讲座)教授1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7人,入选天津市“131”工程第一层次4人。此外,贾士儒教授荣获“全国教学名师”称号,一支团队首次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还有2人获得全国优秀教师、4人获得市级教学名师称号。在6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建立了11支学术创新团队,其中7支团队成为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的学术创新团队。生物反应工程专业教学团队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团队,包装材料课程教学团队等4支团队被评为市级教学团队。
3.健全博士后管理机制,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新增“食品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为我校继“轻工技术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后的第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修订《天津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加大对我校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力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考核和激励办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五年以来,共有48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有27名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出站,有18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到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其中获得特等资助5项。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员聘任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校聘用制工作实施意见,实现了人事管理的两个“转变”,即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全员制聘任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校院两级管理制度,激发了二级学院干事创业活力,促进了学科发展,提高了办学质量,提升了办学效益。
(二)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师资队伍的能力、结构、数量还不能完全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与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事业和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要求相比,教师队伍数量仍显不足(特别是一些新兴和紧缺学科);师资队伍在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结构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目标要求还不够匹配;不同学科师资队伍发展还不均衡;青年教师自身综合素质、学历学位层次和教学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2.师资队伍整体实力和水平与学校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师资队伍总体实力不强,层次高、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青年领军人才还比较缺乏;公认的高水平、优秀的科研创新团队较少,不少学科团队整体竞争力和承接重大项目的实力还不足;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总体数量和梯队建设不足;适应高校大众化教育和创新科研体系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教师队伍尚未形成;人才引进虽取得一些成效,但团队 建设效果未能有效体现,带头人在学科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未能形成合力;教师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少、能力弱,国际合作参与人数少、频次低、影响小。
3.师资队伍定位与建设目标不够清晰,政策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学科发展为依据的师资队伍分析定位和建设目标不够清晰,任务下达不够有力,责任未落实到人,完整的配套政策体系尚未形成,二级管理部门间认识不平衡,工作效果差距明显,针对性绩效考核还不够到位。现行的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修订。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顶层设计”规划,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继续坚持引进、培养、使用相结合的方针,着力推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工程。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服务区域经济为依托,以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拔尖人才和实施中青年教师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加快学科学术梯队、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为保障,以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构建文明和谐校园为基础,大力激发人才活力,增强人才凝聚力,提升人才汇集力,为学校“顶层设计”规划任务的完成和办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力争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 家级拔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成绩,在优势学科领域形成若干个以知名学者领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各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储备若干名35岁左右的后备骨干人才,中青年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增强,教师队伍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要求,师德高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2.具体目标
(1)高水平人才梯队建设增量目标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引进和培养以下四个层次组成的高水平人才梯队实现以下增量目标。
第一层次:4—6人,继续加大对国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培育与引进力度,力争取得更大的进步和突破。
第二层次:20—30人,着力培育和引进天津市“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天津市授衔专家、天津市特聘(讲座)教授、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天津市教学名师奖、天津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部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30—40人,继续实施“海河学者”特聘教授(含兼职)制度和“海河学者”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四层次:80-100人,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优秀中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2)学术梯队和优秀团队建设目标
通过重点投入,重点扶持,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大师+团队+平台”的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格局,努力造就一批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加大对优秀团队带头人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建设4-6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显著、富有创新意识、梯队结构合理的国家和市级优秀团队。
(3)师资队伍总量目标
加大力度多渠道引进师资力量,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教师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师资队伍结构比例更为科学合理。
(4)师资队伍结构、素质与能力建设目标
学历结构:到“十二五”末期,全校从事本科教学的专任教师中,5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的比例超过45%。
年龄结构:着力培养、选拔优秀中青年教师,以形成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群体。到“十二五”末期,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优秀创新团队中45岁以下的教授不少于教授总数的30%,35岁以下的副教授不少于副教授总数的40%。
职称结构:按照学科建设、承担工作任务和培养学生层次等不同要求,各学科的高级职称及结构比例应有所区别,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控制在45%-55%。
学缘结构:在校外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比例占90%以上。素质和能力:以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以增强教师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大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社会 服务能力和国际文化交流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5)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目标
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深入实施岗位聘任制度,努力建设科学、准确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强化人才的竞争、激励、考核、流动机制,建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形成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体制环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敢于采取超常规做法,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清除不利于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体制性障碍。
三、重点发展任务
围绕《天津科技大学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中的“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坚持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中青年教师为突破口,实施四大工程(师德建设工程、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团队建设工程、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健全两项制度,完善两类机制,整体推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一)实施师德建设工程,着力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做充满爱心、品格优秀、业务精良、道德高尚、行为世范的教育工作者。加强职业理想教育,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以平等态度对待学生、以高尚情操熏陶学生、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完善师德规范,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为培训之中。健全激励机制,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杰出教师要予以 表彰和奖励。健全师德师风监督考核机制,对失德失范者要严厉教育,对学术不端者要严肃处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以师风带学风促校风,形成良好的师风、学风、校风和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实施重点人才工程,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峰 1.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制定和修订《天津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考核及管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人才招聘暂行办法》《天津科技大学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奖励办法(暂行)》,通过表彰和鼓励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科研单位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人才引进工作的热情,促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教师队伍质量的提升。
突出领军人物的培养和引进,力争在“国家(青年)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等方面取得更大成绩。
2.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天津市“特聘教授”和学校“海河学者”特聘(兼职)教授制度
结合天津市高校“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把握国家对“天津滨海新区”重点建设的机遇,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校特聘教授设岗学科和岗位,增设服务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学科,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并配臵到高校重点建设学科的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上来。
3.启动实施“海河学者”培育计划引进计划
依托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启动实施学校“海河学者”培育计划。通过政策保障,重点引进一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年龄在35岁左右的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实施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着力提升各类团队建设水平以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以“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学团队”为目标的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努力探索“以团队推大师”、“大师带团队”的高水平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和建设一批人才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较高、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态势良好的创新团队和优秀群体。
继续推进教学名师计划和教学团队的建设,积极研究和实践跨学科教学团队的创建工作,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要对国家级和市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予以条件保障和关心支持,使其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和更好地起到示范作用。
1.实施创新团队骨干、工程技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 以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支持创新人才为核心,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建设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科研创新团队。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准绳,以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目的,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专心教学、潜心育人的良好平台,建设一支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以学科建设为平台,加大对优秀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吸引、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多学科优势,以天津市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重点基地或重点课程建设为载体,建立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凝聚学术队伍的机制。充分发挥学院行政调控能力,帮助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学术群体。
2.实施“团队推大师”、“大师带团队”高水平人才建设计划 积极探索人才组织新模式,将人才队伍建设与创新团队和重点学科建设紧密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团队建设和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考核 机制。鼓励团队协作,提倡集体攻关,增强梯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进取心,形成群策群力、互勉共进、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轻工技术与工程(发酵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机械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海洋科学、仪器科学与技术、艺术学等重点学科的人才队伍和团队建设。
(四)实施人才提升工程,着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1.实施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师德品行、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国际视野和工程实践能力)
建立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目标的多元化教师教育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教师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能力。鼓励教师积极面向世界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改革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支持高校教师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教师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鼓励教师不断积极参与企业创新活动,将教师的创新实践和成效纳入教师职务晋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形成以师德、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
2.实施中青年教师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把教育创新能力作为培养教师创新能力的核心,引导教师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青年教师创新能力培养,着力培育一批支撑学校长远发展的创新性青年学术人才。设立青年教师创新基金,资助青年教师开展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的创新教学和科研活动,扶持青年教师在省部以上教学科技奖励、人才建设计划和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设 立青年人才建设专项资金,大力推进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和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资助一批优秀青年教师赴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师从一流学者专家,开展访学、研修。
制定《天津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培养与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青年教师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加强对青年教师创新能力的培养,设立青年教师创新基金,资助青年教师开展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的创新教学和科研活动,为教师创造性地发挥智慧提供宽松的教学、科研环境。鼓励教师不断探索教学创新方法、积极参与企业创新活动,将教师的创新实践和成效纳入教师职务晋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
3.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工程实践能力提升计划
建立健全促进教师提高实践能力的机制,推进产学研合作,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到企业或基层岗位学习锻炼,参与技术创新、课题研究等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在教师培训基金中设立专项,重点用于选派工程应用学科40岁以下青年教师,到相关学科专业的科研院所、企业参加工程实践能力培训,着力培养一批能适应时代要求和满足工程人才资格认证需求的工程专业教师。
4.实施辅导员职业发展提升计划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组织好专任辅导员招聘,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依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素质拓展、职业化培训、高级研修六大板块开展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以学访交流、海外研修、挂职锻炼为核心 的高级研修,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能力,增长才干。以课程建设为依托,以科研创新为平台,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家化发展。
(五)完善专兼职教师融合机制,着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
面向社会公开教师职务岗位,主动、积极地聘用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机关等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兼职教师岗位,不断探索兼职教师的管理模式。
继续推行和完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以“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多种形式,聘用海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制定实施《天津科技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将“柔性”引进工作制度化。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完善柔性引进人才的评价机制。
外聘部分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师资队伍。按照“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以兼职、非在编全职工作等形式,聘请国内外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来校承担部分专业课程讲授和科研工作,聘请地方各行各业学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部分实践课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聘请外籍教师承担部分外国语言课程或专业课程教学。
(六)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的新要求,培养造就一支跨学科、复合型和战略型博士后人才队伍
1.坚持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相统一。2.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3.坚持流动站和工作站发展相协调。4.坚持完善制度和强化服务相促进。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着力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稳步扩大博士后的覆盖面和规模;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大吸引留学人员和外籍博 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力度,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比例和贡献率,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七)健全校院两级管理制度,着力激发二级学院的主动性 建立健全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以院(部)为基础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进一步深化基于“按需设岗、依岗聘人、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人才引进和教师岗位聘任制改革。强化质量考核,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尊重不同学科门类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能充分体现绩效和贡献的分配方式。适时调整和修订现行的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促进和提高学院(部)引进教师的认识和积极性。鼓励院(部)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建立适合学科专业特征的师资队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院(部)进行师资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考核,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对各院(部)负责人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
(八)健全目标责任制度,着力实现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把教师队伍建设的成效列为学校各级领导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和学院签订《聘期工作责任任书》,各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工联系学院的校领导为学校责任人。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际,给学院下达部分指令性引进计划,用于引进、选留高层次人才,对超额完成的学院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天津科技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人才工作,做到谋划发展考虑人才保证,制定 规划考虑人才需求,研究政策考虑人才导向,部署工作考虑人才措施。充分调动学院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对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依托天津市“十二五”期间各类相关政策和学校人才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引进和培养的支持,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经费的专项管理。启动实施《天津科技大学人才队伍十二五综合投资奖励办法》,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科研单位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人才引进工作的热情,加大对人才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经费预算要向人才工作倾斜,向重点人才倾斜,大力营造支持人才,保护人才,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的校园风尚。
(三)营造优良环境
通过制度、事业、待遇、感情等多种举措,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健康的学术气氛、协调的工作氛围。健全综合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教师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心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主动听取教师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别是对学科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分配政策坚持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改善教师工作环境,千方百计创造良好条件使教师安心工作、多出成果。强化学术文化建设。完善教师宣传表彰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适时宣传优秀教师的阶段性成果和工作业绩。附件:
名词解释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国家“千人计划”):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中央层面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实施的奖励计划,旨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延揽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培养造就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带动国家重点建设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主要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从2011年开始实行新的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从每年100人增加到150人,讲座教授缩小为50人左右;特聘教授奖金由每年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支持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讲座教授奖金由每月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支持年限仍为3年。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为目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受理一次,资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工作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4.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天津市“千人计划”):从2009年开始用5至10年时间,在天津市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的各类园区等领域,引进并重点支持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的国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千人计划”),以及金融、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社会科学等领域业 绩突出、知名度高的人才。通过实施“千人计划”,带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引进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天津市创新创业,使天津市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的高地和成就事业的沃土。
5.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资助1000人左右。
6.百千万人才工程:1994年由国家人事部制定,旨在加强中国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1995年底由人事部、科技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其宗旨是:到20世纪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造就一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002年重新制定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目标是:到2010年,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0名左右。
篇3:《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
一、新《规则》 (征求意见稿) 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 基建财务管理受传统体制影响较大, 基建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不少建设单位缺乏一套健全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即使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也相对滞后, 以至于难以形成有效财务监督和管理机制, 影响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项目工程的质量。由于一些单位基建项目预算编制粗糙, 缺乏科学决策论证和民主管理, 往往在可行性研究方面的论证力度不够, 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超预算和超决算现象, 存在“重项目、轻管理”的思想, 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 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财政部基于上述基建财务管理现状, 急于对2002年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正, 在对原有财务管理规定条款进行修订的基础上, 完善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内容, 增加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章节, 强化了基建预算管理, 规范基建成本支出范围, 明确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程序, 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 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建财务管理管理中一些共性和突出问题, 与财政体制改革相匹配。
财政部出台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是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基本准则, 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规则》 (征求意见稿) 内容的解析
新《规则》意见稿将原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增减修订, 划分十二章七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基本建设的概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基础工作等内容。
总则明确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适用范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着重提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 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这是建设单位把握各项基建财务活动的前提准则;扩展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防范财务风险, 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实施绩效评价等内容;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 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总则涵盖了新《规则》意见稿的总体思想, 保持现行基建财务管理体系框架。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主要规定了资金来源分类、建设资金管理原则、执行依据以及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原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并无对建设资金进行具体分类, 新《规则》意见稿则要求, 今后基建项目单位均需按照资金来源不同, 将建设资金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其中, 自筹资金除原有规定的内容外增加了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而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 比照财政资金管理, 作为加强监管的重点。对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以及有偿性自主如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所得等资金部分均做了层次划分管理, 以保证建设资金管理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预算管理主要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审核上报等跟踪分析管理, 贯穿了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的工作机制, 强化了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细化了成本开支项目条款, 待摊投资支出新增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契税代建管理费、系统集成等支出项目;其他投资支出增加了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明确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建设成本支出范围的明晰, 便于规范操作和有效控制。
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主要明确了基建收入的含义, 重申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 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项目最后所取得的净收入按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分别处理。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含义、执行原则、竣工价款结算的时间和程序。建设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须接受财政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从而保证工程价款结算合理合规和风险防范。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的管理要求, 须熟知掌握竣工决算前、竣工决算时和竣工决算后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根据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项目履行不同的报批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 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从而强化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资产交付和转出投资管理明确了资产交付的内容及程序, 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登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应及时组织验收, 移交生产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 作转出投资处理并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审核确认。重点关注“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 但在3个月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或投入使用, 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加大了监管力度, 保证资产交付的及时性。
第九章结余资金管理明确了项目竣工结余资金的含义以及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的处理办法。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缴交管理, 避免财政结余资金的流失、挤占和挪用。
第十章绩效评价是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等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规定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 (局) 可以根据本规则, 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适用本规则的单位, 项目建设内容为单纯设备购置的, 可不执行本办法;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 可简化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批等内容。
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改进建议
新《规则》意见稿中“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 分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管理办法, 另行颁布”;“第六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 对本部门或行业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这三条都提到另行颁布和另行制定, 但一些原则和纲领性的条款应在新《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中进一步阐述。因为新《规则》意见稿是基本准则, 属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的部门规章, 尤其2013年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施行, 将基建账务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与企业接轨, 体现会计报表的完整性, 为使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 建议“另行颁布”和“另行制定”以修订规范性文件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方式出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 2013.
[3].董凤冰.浅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全国商情 (理论研究) , 2010 (22) .
篇4:《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坚持建设项目全面覆盖、谁主管谁负责、巡查检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理和受水利部委托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下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内容,包括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履职情况,并抽取部分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履职情况督查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2、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3、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4、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5、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7、拆除爆破工程备案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管理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12、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等情况;
1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专篇设计情况;
4、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列情况;
5、设计交底涉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6、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7、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8、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7、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8、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情况;
9、安全施工交底情况;
1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源识别、管理等情况;
1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5、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6、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7、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制定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对直接管理的工程的监督不少于每两月1次,巡查不少于每年2次。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巡查应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或巡查组(以下统称检查巡查组),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以满足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坚持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检查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检查巡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并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被检查和巡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认真提供检查和巡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巡查组应形成 书面意见,列明隐患治理清单,提出整改要求,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并当场反馈给项目法人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检查巡查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巡查组应移交工程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程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第十九条 检查巡查组应将检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巡查组应于每次巡查结束后7日内将巡查报告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第二十条检查巡查组织单位应建立检查巡查隐患治理督办清单,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必要时可开展复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检查巡查时间、检查巡查组别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登录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未发现隐患和问题的也应及时登录。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收集和整理节水供 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并根据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分工,分送相关司局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纳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考核成绩。
篇5:《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和建设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环境、清洁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政府鼓励采用社会参与、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五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保障制度。鼓励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机构会同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事故预防的宣传培训、检查评定和安全生产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各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体系。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检 测、工程检验评定、工程验收、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手续。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已施工部位的结构安全情况作验证性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二)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监测等参加建设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负责人做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工程验收成果;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六)监督高坡深坑、高难支模、地下暗挖、起重吊装、建设工程临时用房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
(七)将监督记录、执法文书和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工程监督信息系统。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件、资料以及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工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工程验收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可责令进行验证性检测。
(六)对未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可以责令停止施工或者暂停工程质量验收;属于事故多发企业的,依法暂停其招标资格、暂缓办理报监报验等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采用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监督抽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鼓励市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的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工程参建各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参建各方关于建设工程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深基坑、高切坡列入设计内容,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且有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四)住宅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六)明确建设工程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明确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九)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单位印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文件经修改后,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对经审查合格并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因重大变更按规定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报原审查、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查、备案的,不得进行变更部分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臵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从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工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开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不合格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情况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臵。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检测记录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素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的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工程参建各方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公示本工程的建筑劳务队伍的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来源等信息。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师的人员名单,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第三十一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篡改文件、资料;
(二)非法授权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文件、资料。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的选用、检验和管理,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劳务现场管理员和作业班组长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发放作业人员信息卡。作业人员信息卡应当记录发证单位名称、持证人员所在作业班组名称和持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
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资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作业人员。负责安装、拆卸建筑起重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二日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安装、拆卸建筑起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建筑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第四十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按照一定比例对施工单位检验评定结果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结果与施工单位检验评定结果不符的,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重新进行抽查、抽测。
抽查、抽测发现工程实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修。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等,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预验收三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预验收相关事项告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验收组复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参加验收的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二)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三)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四)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五)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八)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九)工程参建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第四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移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财政、审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手续。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参建各方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等情形免除。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息档案与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工程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或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4.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
5.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第六章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以对保修押金作规定。自保修期开始之日起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给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以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负责维修。原因不明或者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物业管养单位或者物业所有人向物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
(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处理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对质量投诉拒不处理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禁止该单位5年内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处理工程质量投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投诉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
(四)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经协调无效的;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企业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每年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每次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少于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资料及时存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出具的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或者施工单位存在拒不执行监理的改正要求而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不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前款规定,检测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间,检测机构应当暂停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原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师人员名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布项目部组成人员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业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专项施工方案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改正之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建设单位申报的其他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可以暂缓受理。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暂停办理其自事故发生时起一至六个月内参加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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