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卫生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防中暑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防中暑培训试卷
姓名 职务 得分
一、填空题:(将正确答案填写在横线上;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炎热季节应有 足够 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2.在暑季前,应对 防暑降温 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3.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是 暑期高温 季节。
4.暑期作业场所应根据工作条件和特点,采取 通风、防晒、降温 等防暑措施。
5.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6.室温高于摄氏30℃度,相对湿度超过 80%
的作业场所,称为高温作业场所。
二、选择题:(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入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15分) 1.遇有中暑的伤员,应迅速将伤员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给轻者饮淡盐水或淡茶水,重者立即呼叫 A 。 A.120 B.119 C.911 D.114。
2.下列哪种职业病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B A.氯气中毒 B.中暑 C.接触性皮炎
3.夏天中暑后,饮食有四忌,你知道吧吗?(ABCD)
A、忌大量饮水。中暑的人应该采取少量、多次饮水的方法,每次以不超过300毫升为宜。切忌狂饮不止。 B、忌大量食用生冷瓜果。 C、忌吃大量油腻食物。 D、忌单纯进补。 E、忌大量户外活动。
4.暑期作业场所应准备清凉饮料,清凉饮料含盐量必须达到(A )。 A. 1‰—3‰ B. 1‰—5‰ C. 1﹪—3﹪ D. 1﹪—5﹪
5.为防止装卸工人过度疲劳,在连续工作2h或1车后,应有不少于(A)的间歇时间。
A. 10min B. 20min C. 30min D. 40min
三、判断题:(对打“ √ ”、错打“×”;每小题3分,共30分) 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 )
2.人力装卸时,男工个人负重最大不得超过100公斤。
( × ) 3.红色高温信号表示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度以上。( √ )
4.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伤病员现场救护的黄金时间是4分钟。( √ ) 5.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 6.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组织职工演习。( √ )
7.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
8.“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是在每年的5月份开展。( × ) 9.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 )
10.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 )
四、问答题:(共30分)
1.先兆中暑症状有哪些?(10分)
答:先兆中暑的症状为:大量出汗、口渴、明显疲色、四肢无力、头昏眼花、胸闷、 恶心、注意力不集中、四肢发麻等,体温正常或略高,一般不高于37.5℃。
2.什么是应急预案?(10分)
答:应急预案是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原则性方案,它提供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本规则,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操作指南。 3.外出活动时如何防止中暑?(15分)
答:(1)喝水。大量出汗后,要及时补充水分。外出活动,尤其是远足、爬山或去缺水的地方,一定要带够充足的水。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带些水果等解渴的食品。
(2)降温。外出活动前,应该做好防晒的准备,最好准备太阳伞、遮阳帽,着浅色透气性好的服装。外出活动时一旦有中暑的征兆,要立即采取措施,寻找阴凉通风之处,解开衣领,降低体温。
(3)备药。可以随身带一些仁丹、十滴水、霍香正气水等药品,以缓解轻度中暑引起的症状。如果中暑症状严重,应该立即送医院诊治。
第二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案
应急案例
安全生产应急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共七章七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国家应急体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以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臵,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臵与救援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臵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破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证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臵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制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臵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臵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臵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变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侦察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管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查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转发晋市安监管应急发[2007]59号、晋安监应急字[2007]108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我厂按要求编制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24日在晋城安监局备案。
一、术语和定义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1、编制准备: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等;
2、编制程序:成立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应急预案编制等。
3、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三、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预案的组成部分。
3、现场处臵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臵、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臵措施。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第三篇: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小结
刘垓子中心卫生院二〇一五年卫生应急
业务知识培训总结
为规范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能力,我院于3月13日在三楼会议室举办了卫生应急业务知识培训,参加这次培训的有我院职工、卫生应急队伍各小组成员以及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共计66人。
我院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能力建设,这次培训由我院董宜华副院长主持,他充分肯定了我镇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面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然性、影响面大,若处置不及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应高度重视应急队伍建设,常抓不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成立专业的应急队伍,打造一支精锐的预备役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做好日常培训工作,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现场流调、健康教育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后,他要求大家要提高认识,加强卫生应急演练和培训,贴近实战,练就一支拉得出去、能成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强有力的应急队伍,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李建河副院长就突发公共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特征,卫生应急管理的参与主体及客体;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卫生应急实用条款;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的概念、构成、应急机制、医疗机构报告的内容和程序;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的概念、特点、分类与防控伤病者的现场紧急的医疗处理原则,创伤生命支持,心肺复苏,伤病者的转运原则;现场个体防护的概念、原则与方法,各种突发事件必先,逃生的原则与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精彩生动的授课。
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丰富了卫生应急队伍处置知识,提高了处置本领,增强了整个队伍人员应急作战能力,为有效应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技术支持。
刘垓子中心卫生院 2015年3月14日
第四篇:2012年度卫生应急知识培训总结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2012年度卫生应急知识 《蘑菇中毒防治新进展》、《灾害急救焦点话题》
培训总结
根据六枝特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于2012年12月7日进行了2012年度卫生应急知识全员培训,培训内容为《蘑菇中毒防治新进展》、《灾害急救焦点话题》,此次培训对象为全院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此次培训医务人员共282人,考试人数:282人,合格人数282人,合格率100%。通过培训,增强了医务人员对卫生应急知识的认识,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卫生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提高了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科教科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第五篇:卫生应急管理知识培训与宣传情况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各类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增强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应急常态管理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能力,达到卫生应急管理岗位的要求。
二、培训对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从事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机构等单位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事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方法
(一)培训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用短期集中培训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省外考察、省内考察、培训和交流等形式。
(二)教学方法。以课堂理论授课为主,可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模拟演练等方式。
(三)学时安排。每年培训一次,每次60学时。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卫生应急概述与相关理论。
1.突发事件的概念与特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特征;卫生应急的概念、工作内容、特点与原则;卫生应急管理的概念、特点、原则与内容;卫生应急管理的参与主体及职责;我国卫生应急管
理体系的概念、构成、作用和意义。
2.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意义、作用与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卫生应急适用条款。
3.卫生应急体制的概念、组织结构、功能和建设原则;卫生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及专业技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4.卫生应急机制的概念、意义和建设原则;卫生应急的指挥决策机制、组织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信息发布与通报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机制、督导评估机制、恢复重建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的目的、意义、构成、运行和主要内容。
5.卫生应急预案与预案体系的构成、特点与管理要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目的、作用和意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分级标准。
6.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与趋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原则、现状与存在问题;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与趋势;国外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现况、特点与发展趋势;《国际卫生条例》中卫生应急的相关条款。
7.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原理、步骤和方法,以及在卫生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卫生应急管理的方法与技能。
1. 卫生应急培训概念、特点、主要类型与基本方法;卫生应急演练的概念、作用、特点、分类、组织方法。
2. 卫生应急队伍的组成、职能和建设原则;卫生应急装备与储备的概念、目的、类别、标准、调用机制、作用和意义。
3. 卫生应急风险沟通的概念、原则、作用与基本方法;卫生应急中公众的心理特点与干预策略。
4. 信息报告的要求、方法;信息报告系统的使用;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分级标准。
5.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概念、特点和基本方法。现场个体防护的概念、防护装置与防护原则;各类突发事件中避险、逃生的概念、特点、原则与方法;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的概念与类别。
6.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的基本知识。
7.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和规定。
8. 卫生应急科研管理的原则、特点与方法;应急实验室网络的概念、组成、功能与管理方式。
9. 生物安全的概念、原则与基本要求;应急实验室网络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流程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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