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消防安全职责(精选6篇)
篇1:小学消防安全职责
石桥中心小学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校方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校内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监督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组织消防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
安全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校情的应急疏散预案。
石桥中心小学安全办
篇2:小学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布置工作;
二、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将消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之中;
三、加强消防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消防隐患及时报镇派出所或报县消防大队;
四、指导各学校搞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防火、学生自救逃生演练;
五、负责学校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六、负责对各学校相关工作的考核;
七、负责消防咨询,受理消防举报;
九、组织召开消防联席会议;
篇3:小学消防安全职责
关键词:中小学校,消防,对策
一、引言
学校消防安全教育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教育水平,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课程内容,是提高国民消防素质的一条重要途径。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是中小学生获取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意识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情况
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国民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素质的提高。许多国家从幼儿园开始就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从小学开始就有消防安全课程,消防知识是他们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于2006年将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列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3月29日定为“全国中小学校安全教育日”,要求各中小学校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发放安全手册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近年来,随着《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的深入贯彻落实和创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工作的全面铺开,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真正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得以深入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
从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的开展情况看,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政策举措,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内营造了消防安全教育氛围,增强了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疏散逃生能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整体上看,这项工作的广度及深度还远远不够。
1. 地方主管部门的重视度不够
少数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缺乏清醒认识,对校园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估计不足,对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有的虽然表面上承认这项工作很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举措无力、缺乏保障,没有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谈不上系统性、经常性、深入持久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即使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也往往热衷于搞形式、走过场,缺少实质性内容,造成校园消防安全教育有名无实,学生的安全意识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所提高。
2. 工作机制的联动协调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然而,在实际贯彻落实过程中,往往是学校及消防部门唱“独角戏”。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把教育任务完全推给学校,但学校由于教师自身消防知识不足及教学场地、器材匮乏,没有实际经验,导致消防安全教育没有实际意义;有的地方教育部门认为消防安全教育主要是消防机构的事,一味依赖当地的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但消防部门由于人力有限且承担任务较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难免顾此失彼,无法照顾全局。
3. 相关工作的制度保障不够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就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而言,目前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方面,相关政策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除了中央和省级颁布的法规外,市县以下的地区性法规还比较少,未形成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有的制度机制还不够科学,定方向的多,可操作性的少,执行起来往往没有切实性的标准。
四、对策思考
1.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应从关注消防工作全面发展事关社会进步的历史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统揽消防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单位各负其责的消防安全教育机制。公安消防机构要发挥好组织、指挥、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形成强大的舆论造势,引导全社会关注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司法、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和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教育、劳动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义务、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使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成为学生及广大青少年知识结构、从业技能的组成部分。在中小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班主任要对本地、本校、本班级的消防安全教育负责,要将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安全工作系列,同其他教学、安全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同奖励。
2. 确保教学要素的有效落实
增强校园消防安全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首先要保证教材、时间、场所、师资等要素落到实处。消防安全教育课程使用教材应统一采用由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生校外消防安全手册》(辅导员用书),书中含有消防指示标志、消防警告标志、消防禁止标志等彩页图,分知识篇和活动篇,能帮助有关辅导老师和科普场馆的管理人员、讲解员了解开展中小学校外消防安全教育所需要的场所、设施器材、培训项目内容和对不同年龄段学生需讲解的知识要点的要求,以及作为辅导老师、场馆管理人员、讲解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消防知识。此外,在学校有多媒体教学的条件下,应拓展使用《消防安全第一课》等安全警示教育光盘,增加消防安全知识课的趣味性和真实感。在保证不影响师生正常课时的情况下,各地要尽可能增加消防知识课的学习体验时间,如可以规定每3个月一个课时(40分钟)为最低要求。消防安全教育的师资力量以校内辅导员、科技科老师及聘任消防部队的消防监督员三种形式为主。消防部队监督员不定期对学校领导及老师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负责人请进消防部队参加集中培训。
3. 不断丰富教育活动的生动形式
消防安全知识课不只是课堂的讲解、多媒体的播放,还要采取参观消防站、举行疏散逃生演练等活动,通过这些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学生产生更加切身的体会,形成深刻印象。学校可以与附近的基层消防中队“结对子”,建立紧密的军民关系。可以邀请消防官兵定期走进学校,分类别分时间、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学生开展消防知识讲座、逃生疏散演练、家庭灭火实操、油盆灭火等活动;学校师生也可走进消防站,近距离接触消防车、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等,对消防官兵生活有了解、有认识,并亲身体验消防生活。在重大时间节点,如“3.29”中小学校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开学消防安全第一课”、“119”校园消防宣传活动等,学校可以联合当地消防部门开展大型的消防宣传活动,扩大声势,打造影响力。此外,还可以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优质课评比、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有奖征文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师生参与消防安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各市县要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富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机制,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使消防安全教育进中小学校的制度体系更为健全,实践性更强。以武汉市为例,为全力保障各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材、走进课堂,武汉市消防支队在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及《湖北省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积极联系市公安局、教育局,利用特殊时间点发文部署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选取代表性学校举办消防宣传启动仪式、消防安全教育优质课评比活动等,并开展了“3.29”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开学消防安全第一课、“119”消防宣传日等系列活动。目前,武汉市各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初步形成了良好的消防宣传机制。
参考文献
[1]董学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注重人逃生意识的培养[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8(2).
篇4:浅析烟花爆竹的消防管理职责
关键词: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出口国,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各个环节问题频出,令人防不胜防,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惨痛损失。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2006年1月29日,河南省林州市梨花花炮有限公司库房发生爆炸,共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2009年元宵节,央视新址配楼因业主单位违规燃放明令禁止的A類烟花引发大火,导致外墙大面积立体燃烧达6个小时,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元。湖南省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是全球烟花爆竹的最大生产基地,也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多年来,湖南省的烟花爆竹事故也不少,但2010年初发生的两起烟花爆竹事件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深深的震动,2010年1月2 6日,湖南省岳阳临湘市桃林镇长春鞭炮厂突发火灾并引发连环爆炸,三名消防官兵在扑灭火灾的战斗中英勇牺牲,一名消防战士身受重伤。2月12日,湖南怀化溆浦县城三角坪广场因私自燃放烟花引起邻近多栋建筑和门面发生火灾,3名消防在现场扑救过程中不幸壮烈牺牲。承担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的义务,消防部队进入异常危险的烟花爆竹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转移群众义不容辞,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最大可能的减少我们消防部队的危险性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的深思。目前,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非常弱化,仅限于对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到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有哪些监管职责,如何监管及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在此,笔者作简要分析。
一、对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仅限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六类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审核和验收,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进行审核和验收。其理由是为贯彻落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1994年公安部委托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研究,确定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并编制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GBl226-90),其范围只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毒害品;可燃助燃腐蚀品等六大类,没有爆炸品。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年来,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一些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了审核验收,而从未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进行审核验收。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其理由是,第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已废止,该令及其贯彻该令的规定不能再作为执法依据。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后,公安部2002年5月颁布了第64号令,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按照公安部令第18号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施监督检查,不仅包括不再发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还应当包括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为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而编制《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不再限于上述六大类。第二,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的解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而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的黑火药和黑火药制品。所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第三,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烟花爆竹不属于军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工厂、仓库不属于军事设施,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上述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多年来,正是对公安部第64号令理解上的偏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场所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审核验收,而对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场所放松了监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改变思路,切实履行好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消防行政许可职责,从源头上把好烟花爆竹火灾隐患、事故关。安监部门应当在烟花爆竹工厂生产厂房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
二、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1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出台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不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其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进出口检验。而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的部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部门不再介入。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具体是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配备、生产车间员工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性管理,当然也涉及消防安全,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其理由:第一,《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2009年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草原和森林的消防工作外,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工作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不属于上述企业或者场所,所以应当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也应纳入消防监督范围。第三,消防管理标准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提出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10.2条规定,在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这类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作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还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当然,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上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有一定交叉,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采取报告政府,函告安监,联合执法等形式,充分利用、发挥、借助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来履行自身的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離。第六十一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设置在居住建筑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查处。实践中,由于对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不明确,致使大量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设在同一建筑的情形下依法取得了安监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这导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该类消防违法行为时,经营业主对消防执法行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对此,公安部在《关于建议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的函》中曾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在审批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网点经营许可证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楼设在同一建筑,对已经审批的,要加以清理。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此类行政许可前,要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切实杜绝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居住建筑内。
四、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个人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烟花爆竹和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依法被查处,但由于这两项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其罚则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只能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有关规定,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所以,这两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能据此作出处罚,也即不是执法主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移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五、结束语
篇5: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准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
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恶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篇6: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
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
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
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
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
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
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
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