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机构
境外机构投资者(精选十篇)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1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的是来自外国的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的资格认证制度。2003年5月我国只有2家QFII, 截至2013年, 我国共有215家QFII, 其中186家已获得额度批复, 合计408.35亿美元。此外, QFII仍在扩大他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规模。一方面, 他们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另一方面, 他们也提升了监管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必要性。
基于以往的文献, 流动性 (每股价格、周转率和大小) , 审慎性 (年龄、股息收益率及波动性β和P/B比率) 和历史回报模式是QFII考虑的主要因素 (Paul A.Gompers and Andrew Metrick, 2001) 。S.G.Badrinath, Gerald D.Gay and Jayant R.Kale. (1989) 表明机构对公司的所有权程度与公司的特征 (如规模、流动性、年龄、股票排名、股票的历史表现) 正相关并与股票的总风险负相关。Gompers and Metrick (2001) 表明大机构偏爱历史回报率低、规模大的流动股。Bennett, Sias and Starks (2003) 发现尽管机构投资者仍表现出对大盘股的整体偏好, 他们已经变得更加愿意持有规模较小风险性更高的股票以追求高回报。国内研究Teng (2012) 的实证研究发现QFII的投资组合与股票历史价格、收益率、年龄正相关, 而与周转率、PE、规模以及A股流通比负相关。滕丽丽 (2012) 认为, 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倾向于选择公司历史价格较高, 历史收益率较高, 上市时间较长, 换手率较低, 市盈率较小, 规模及A股流通比例较小的股票, 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价值投资的理论;孙立 (2006) 认为, QFII在进行股票选取的时候, 并没有完全按照价值投资的理念, 而是以灵活多变的方式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适宜的投资组合。
前期研究 (Hutton, Marcus and Tehranian, 2009) 发现, 股票同步性是市场信息有效性的反映;同步性高意味着具体信息披露较少。如果信息透明度低, 投资者只能获得市场传达的与公司本身并不相关的信息, 那么投资者将很难就不同的公司制定不同策略。李锐 (2009) 等学者的研究说明, 机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 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层面信息的分析作出投资判断。
二、数据和模型
由于QFII在中国2004年以前的数字是比较低的, 我们的样本范围为2005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二季度。收益率和收盘价来源为CSMAR数据库, 股息收益率、成交量、IPO日期、周转率等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库。
本文计量模型如下:
对于同步性, 我们采用Hutton, Marcus and Tehranian (2009) 的模型, 即
本文中, 我们根据上述公式来计算股票同步性。通过基于12个月窗口期和一季度单位的OLS, 我们可以得到每只股票的季度数据来计算股票同步性。然后, 将同步性加入Paul A.Gompers and Andrew Metrick (2001) 所使用的模型中, 看看透明度是否是影响QFII在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因素。
三、实证结果
实证结果显示, Syn的系数为负, QF II偏好同步性低的股票, 表明QFII偏好选择透明度高信息更具体的股票, 这样他们可以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投资选择。
流动性的结果与Gompers and Metrick (2001) 不一致。周转率的系数为正且显著, QFII偏好流动性高的股票, 他们可以轻松买卖股票并且根据利益来调整投资策略。价格的系数也为正, 这标明QFII更倾向于投资价格更高的股票。另外, 更高的价格也与高流动性和低交易成本相关 (Shapiro和Schwartz, 1992) 。在模型中, 我们用波动性和β来衡量审慎性。我们发现股票波动性每提高1%将导致第一个方程中QFII的持有率降低0.1669%。更高的风险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 QFII在中国市场上更加谨慎。市值和上市时间的系数为负, 这标明QFII愿意投资在规模上市时间都较小的公司。这种股票可能会更加的有活力且更有潜力获得高回报。股息率系数为正;较高的股息是QFII的吸引力。在中国, 公司很少支付股息。因此, 他们倾向于投资在提供高稳定的股息收益率的股票。研究表明那些与历史表现相比回报率更高的股票与其他没有这一特点的股票相比享有更高的历史回报, 我们使用历史总回报 (mom) 来衡量这一变量。它们都与QFII持股比正相关, 所以QFII是动量投资者, 他们预期过去的获胜者在未来也会获胜。
四、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可知, 境外投资者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 股票的流动性, 股票的历史表现, 以及股票的信息透明度三方面是其投资时的考虑因素。QFII偏好投资同步性低的股票, 这样他们就可以基于有效地公司具体信息来制定投资决策并针对不同公司调整策略。他们更愿意投资在因为市值小、年龄短而成长潜力更大同时更有可能被低估的公司。同时, 他们更倾向于投资低风险股票。QFII是喜欢高股息收益率的动量投资者, 他们预期有着这些特征的股票在未来也会有更好的表现。
摘要:自2003年境外机构投资者被允许在中国大陆投资以来, 他们凭借着雄厚的资金和优秀的投资策略成为中国的重要投资力量。本文研究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投资选股的三方面偏好:流动性, 审慎性及历史业绩和基本信息。此外, 本文考虑了透明性, 利用股价同步性衡量信息传递机制。我们发现, QFII对具有更高历史回报率、更低风险和更低股票同步性 (更高透明性) 的流动性股票有强劲需求。
关键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股票同步性
参考文献
[1]Amy P.Hutton, Alan J.Marcus, Hassan Tehranian.Opaque fancial reports, R2and crash risk[J].Journal of Fancial Economics, 2009 (1) .
[2]Morck R., Yeung B., Yu W..The 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markets:why do emergg markets have synchronous stock price movements[J].Journal of F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
[3]Paul A., Gompers, Andrew Metrick, stitutional vestors and Equity Prices[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01) .
[4]S.G.Badrath, Gerald D.Gay, Jayant R.Kale.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Stock Holdg of surance Companies[J].Journal of risk and surance, 1989 (01) .
[5]孙立, 林丽.QFII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 2006 (07) .
[6]李锐.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透明度的实证检验[J].求索, 2009 (04) .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2
一、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认真贯彻施行发改委12号令,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办法,为完善全国性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积累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二、是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利用外资产业和区域结构。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补充修订。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开放,有针对性地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梯度转移。
三、是统筹软硬环境建设,改善重点领域投资环境。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创新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把利用外资从主要依靠生产成本优势转到主要依靠人才、环境、市场上来,致力于形成产业配套、国内市场、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行政服务等各类要素综合新优势。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完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投资规划。重点鼓励有利于满足国内能源资源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国内过剩产能、带动设备标准和服务输出的各类境外投资。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最大限度减小核准范围,简化核准手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构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强化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健全对外投资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政府层面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3
北京时间昨天晚上9点30分, 京东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带领多位高管及家庭成员亲赴纽约纳斯达克交易所, 见证京东的敲钟仪式。京东的交易代码“JD”, 昨晚11点开始交易, 开盘价为21.75美元, 较发行价上涨14.47%, 市值297亿美元。
昨日, 位于时代广场的纳斯达克Market Site大厦对面最显赫的两块LED大屏幕上滚动播放着带有“JD.com”的广告。纳斯达克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在致辞中强调, 京东是真正具有创新性的科技公司, 也成就了迄今为止中国公司在美国最大一单IPO。刘强东则表示, 此轮IPO直接融资加上腾讯的认购共融资超过30亿美元。
京东集团发行价最终定为每股19美元, 假设承销商不行使额外购买美国存托股票的期权, 此次公开发行预计总共募集17.8亿美元, 公司预计将在交易结束时募集13.1亿美元, 此外还将通过私募融资同时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向腾讯发行138014720股A级普通股募集13.1亿美元。这意味着京东创造了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最高的IPO融资纪录。不难看出, 京东抢在阿里巴巴之前上市恰恰是为了避免阿里分流资金。
京东股票遭境外投资机构“哄抢”
根据京东公布的消息,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9368.56万股美国存托股票 (ADS) 定价为每股19美元, 每股美国存托股票相当于2股公司A类普通股。据此计算, 京东上市后市值约为250亿美元。19美元的价格超过了此前确定的发行价区间16美元至18美元, 股票遭到投资机构“哄抢”。来自投行的内部人士称, 京东商城的股票, 遭到了15倍的超额认购。
资本市场对于京东商城股票的认购热情远远超过预期。速途研究院分析师丁道师表示, 京东将创造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最高的IPO融资纪录, 腾讯在2004年上市的时候融资额是14亿港元, 百度2005年上市的时候融资额是1.09亿美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 目前华尔街对阿里巴巴的实际融资额预测为150亿-250亿美元。显然, 京东抢先一步上市是为了避免阿里分流资金。
IPO后刘强东仍系京东第一大股东
京东招股书披露, 上市前, 京东CEO刘强东持股为18.8%, 以最高估值250亿美元计算, 刘强东身价最高已达47亿美元, 成为互联网领域又一位新晋的亿万富翁。此外, 老虎基金为第二大股东, 持股18.1%;腾讯为第三大股东, 持股14.3%。
IPO后, 刘强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20.68%, 仍系京东第一大股东。按照发行价19美元/ADS计算, 刘强东个人持股所对应市值将达到53.7亿美元。
IPO后, 腾讯所持股份占总股本17.9%, 系京东第二大股东。按19美元/ADS计算, 腾讯所持京东股份价值达到46.52亿美元。不过, 上市前后刘强东拥有的投票权不变, 高达83.7%, 可以牢固掌控京东发展方向。
刘强东近37亿元股权激励致一季报巨亏
根据更新后的京东招股书, 新文件披露了公司截至3月31日的季度财报, 以及2011年至2013年的全年财务数据。截至3月31日, 其第一季度净营收226.57亿元, 同比增长65.1%。
但第一季度净亏损为37.95亿元, 不按照美国会计师准则, 调整后净亏损8100万元。归属股东的净亏损为52.89亿元, 去年同期为净亏损9.52亿元。上市前一季报的巨亏让外界不禁为京东的增长捏上一把汗。
京东对此的解释为, 一季度产生了36.7亿元的股权激励支出, 主要是京东赠予了刘强东93780970股限制股。据此前京东提交的文件显示,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京东净亏损分别为1.03亿元、4.12亿元、12.84亿元、17.29亿元、5000万元。
上市历程
一场与阿里的“赛跑”
京东, 从一家中关村小店成长为中国电子商务B2C领域的巨头, 在这11年当中, 京东一共经历了7轮融资, 总融资额超过20亿美元, 创下了中国电商企业融资的纪录。随着京东的不断强大, 其上市计划也提上日程。
未来资产分析师温天立曾分析, 京东就是要抢在阿里整体上市之前上市。对于华尔街而言, 上市的先后顺序很有讲究, 能先于竞争对手上市, 对于估值包括股价都是很大的益处。京东的上市, 也演变成了一场与阿里的“比赛”。
券商“估值”偏低延迟京东上市计划
2012年中概股赴美IPO跌至“冰点”, 但同年年初关于京东上市提速的消息却在疯传, 尤其是曾任美银美林香港投资银行部董事的蒉莺春4月的加盟, 当时她被委任为投资关系部副总裁, 更让外界确定刘强东的上市计划。
但当时刘强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直强调“从未讨论过盈利与上市”。与此同时, 京东上市的筹备动作被一一曝出。
一电商行业人士称, 京东2012年最终未能实现上市计划, 主要是与投行存在关键分歧, 当时, 京东理想的估值在100亿-120亿美元, 而券商给出的估值在60亿美元, 这是京东当时上市面临的主要不确定性。投资界人士认为, 券商给出的估值并未达到京东的预期, 这与京东的财务数字偏低有关。
而京东此次IPO刚开始确定的每ADS价格为16美元到18美元之间。事实上, 最终确定发行价为19美元, 还高于发行价上限。不难看出, 刘强东对估值的预期甚高。
“大年夜”递上招股书
意外的是, 今年1月30日, 京东趁全国人民都在看春晚的时候递交IPO招股书。而就在2013年的9月下旬, 刘强东在接受采访时还表示, 京东上市没有时间表。事实上, 在此之前几个月里, 刘强东号称去哥伦比亚大学“读书”。如今来看, 刘强东读书那是幌子, 准备京东IPO才是实情。
对此, 丁道师分析, 2013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资本市场复苏的时间点。京东选择此时上市, 显然也想趁着这股浪潮, 在资本市场有所作为。
IPO前“奶茶妹事件”因祸得福
一般来说, 从提交招股书到挂牌敲钟前的几个月, 准上市公司都十分低调。但有意思的是, 今年3月至4月, 最热的八卦却是“奶茶妹妹”章泽天恋上京东掌门人刘强东, 甚至娱乐界有名的“狗仔队”风行工作室都盯上了这对鸳鸯, 一度登上各大媒体头条。
而一位熟悉京东的业内人士分析, 对京东来说, “奶茶”事件是福不是祸。关注“奶茶”的人群多为“80后”和“90后”男性, 与京东核心受众群相符;而且与严肃的商业话题相比, 个人感情更容易受到广泛关注。虽然事件本身属于“娱乐八卦”, 但京东的知名度的确会因此提升。更重要的是, 京东的种种异动尚未触犯到美国的上市公司静默期相关制度。
而在此期间, 京东推进上市的速度不断加快, 包括多次修改招股书。值得关注的是, 阿里巴巴在宣布递交了招股书之后, 京东的挂牌日期也悄悄浮出水面。分析人士指出, 阿里巴巴拟融资金额及估值都远高于京东, 京东必须“抢跑”, 赶在阿里之前完成上市。
专家观点
京东上市对阿里融资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京东上市对即将上市的阿里的影响, 易观智库分析师林文斌分析, 京东、阿里这两家中国目前最大的网上零售企业先后提交IPO申请, 会引起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网上零售和中国零售业的关注。但是, 京东在第二季度上市, 阿里预计会在第三季度上市, 二者有一定的时间差, 京东早于阿里上市对资本市场的分流并不明显, 对阿里融资影响不大。
京东此次IPO融资将流向哪里?对此, 易观智库分析师王小星认为, 京东上市的这笔融资给京东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他指出, 京东的整个服务体系依赖于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物流建设对京东的资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京东物流在二、三线城市的布局仍不够完善, 重点工程“亚洲一号”仍需大量资金支持, 物流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仍将持续。
不仅是物流平台, 京东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结构调整, 确立了四大事业群, 从战略上确定了集团网上零售 (B2C+C2C) 、跨境电商、电商服务、互联网金融等相结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方向, 这对京东提出了更高的资金需求。此次上市融资, 能够很好地保障京东发展战略的执行, 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使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京东上市后, BATJ (百度、阿里、腾讯、京东) 的时代来了吗?对此, 丁道师认为, 京东上市后市值将超过222亿美元, 相比百度的540亿美元、腾讯的1500亿美元及阿里千亿美元的估值, 京东差距并不大, 因此有人说互联网一线企业由三家变成了四家。“这种观点, 我不太认可, 互联网是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行业, 绝对不会被某几家企业把持市场, 现在台面上的一线企业是BAT三家, 未来京东、360、小米、乐视、58同城、UC等公司也有望进入一线, 行业的格局远远没有定下。”
京东上市后的股价会如何表现?丁道师分析, 通过京东过往的财务表现以及近来资本市场的表现, 京东上市后股价上涨的可能超过八成以上。京东的投资机构除了国内外常见的投行外, 还有加拿大安大略教师退休基金和沙特王子、腾讯也给京东投资了巨额的资金, 这些机构对京东的信任无形中也会对京东股价的提升形成助力。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4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类 【文号】汇发(2009)30号 【题注】 【正文】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第三章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章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外汇登记等业务,应按相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反馈。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 |境内机构名称(盖章): | | |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 | | |---------------|--------------| |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 | | | |------------------------------| |拟投资的境外企业或者项目名称: | | | |------------------------------| |境外直接投资合资合作伙伴名称: | | | |------------------------------| |投资性质:□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境外制造加工项目 □境外 | | 科技研发项目 □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项目 | | □其他 | |------------------------------| |投资地区:□港澳地区 □港澳以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 | | □北美洲 □中美及南美洲 □欧洲 □非洲 □大洋洲|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及币种:______ | | 其中:股本金投资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投资金额及币种:______| | 股东贷款投资金额及币种:______ | | 股东贷款期限及年利率:______ |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 | | 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境内实物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境内权益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其他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______ |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 | | 境外解决:______(金额及币种)| | 其中:利润再投资:______ | | 其他:______ | | 境内汇出:______ | | 其中:自有外汇资金:______ | | 国内外汇贷款:______ | | 购汇:______ | | 其他:______ | | 已汇出的前期费用:______ | |------------------------------| | 声明:本单位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如实际情况与| |上述保证事项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 | --------------------------------
附件2: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0]汇管投字第381号)
2、《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1993年9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91]汇管投字第434号)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95]汇资函字第163号)
5、《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汇发[1999]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境外机构是怎样窃取中国机密的 篇5
直接渗透:直抵禁区 境外情报机构窃取中国军事机密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向中国派遣经专业训练的情报人员,他们的掩护身份形形色色,一些国家的驻华武官就担当了这种不光彩的角色。
2002年10月,日本驻华大使馆一名武官因私闯中国军事禁区而遭拘捕,后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被迫离开中国。1996年,一名美国武官和一名日本武官到中国海南省,企图搜集中国海军新型潜艇的情报,结果被中国安全机构逮到,从两人身上搜出了有關军事机密的照片和录像带。
除了这种以半公开身份搜集信息外,还有一些间谍利用更为隐蔽的身份进行情报搜集工作。 2009年6月初,在日本畅销的名为《自卫队秘密谍报机关——被称为青桐战士》的作者是渗透中国达37年之久的日本间谍、日台经济人协会理事长阿尾博政。书中讲述了他经受特种训练,然后被派往中国大陆,以经济学家为身份掩护进行窃密的情况。该书披露,从1982年开始,他为日本陆上幕僚监部呈报了150篇关于中国情况的报告。
当然,对于情报机关而言,更多是招募本国公民,担任兼职廉价的间谍。此外,还有一些外籍人士来华从事带有擦边球性质的非法信息搜集工作。
策反:黑手无孔不入 直接派遣本国情报人员存在相当风险,而且有的机构和领域境外情报机构进不去,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情报机构深知“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策反、雇佣中方人员就成为他们的惯用伎俩。而且,被策反的人员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既有中国智囊成员,也有军工院校研究人员,既有高校学生,也有普通军事爱好者。
国内媒体的统计表明, 2012年以来,仅由某一家境外情报机构实施、证据确凿、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的网络策反境内高校学生案件就有数十起,遍及中国大陆十余省市。遭到策反的,还包括一些核心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路透社报道称,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主任助理陈辉,2006年6月被宣判泄露国家机密罪名成立。报道称,陈辉任职时一直能接触到机密文件,他将有关中国对日外交政策的国家机密,卖给一名日本外交官。而在他被捕之前一个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遭国家安全机关逮捕。社科院负责纪检的领导曾在讲话中公开指出,社科院存在受境外势力渗透问题。
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在策反对象的选择上,不仅包括高学历人员,也有有案在身的底层人员。据网络上流行的《中国公民防间谍手册》一文披露,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总结,境外情报机构已形成了一整套招募发展外国间谍行之有效的方法。美国中央情报局将其概括为4个字母表示:MICE,即金钱、意识形态、个人表现和道德压力。
网络窃密:已成新趋势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窃密日益成为国外情报机关获取中国秘密信息的主要渠道。手法也是花样众多。
策反这个传统的谍战手段,通过与网络相结合,效果成倍增加。从近年的多起案例看,境外机构以20岁左右的在读高校生为主要目标,借助网聊工具、校园论坛、招聘网站等物色“调研员”,甚至冒充美女拉人下水。“受聘”学生先做一些搜集、整理、汇总的活儿,即便提供的信息不具价值,也会定期收到数百或数千元酬金,然后慢慢发展走上犯罪道路。
除了监听、拉拢、策反之外,一些境外间谍长期潜伏于网络,不断从各大论坛、军事网站以及网络聊天中刺探情报。在网上横飞的一块块所谓“某某部队不堪一击”“某型装备性能较差”的网贴背后,可能就躲藏着一个间谍,妄图引诱部队官兵发帖回击,道出部队真实情况和装备性能。也有爱好军事的网民因此触犯刑法。
网络技术窃密更成为网络谍战的主要手段。一位国家有关部门人士透露,目前境外有数万个木马控制端IP紧盯着中国大陆被控制的电脑,数千个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也针对着大陆地区,甚至有境外间谍机构设立数十个网络情报据点,采用“狼群战术”“蛙跳攻击”等对我进行网络窃密和情报渗透。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6
通过股份制改造,逐步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适应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是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对大多数中资银行来说,在短期内仅仅凭借内部力量来完成这一目标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国际上诸多经验表明,通过引进境外有实力、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和银行资本金的充实,还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1],因此引入具备优良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被人们视为国内商业银行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之道,但与此同时却忽视了引入境外投资者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2003年8月,在银监会首次召开的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刘明康主席表示将鼓励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股权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又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商业银行的信心。各大商业银行纷纷着手引进外资的工作。
但是经过几年运作,有的行引入境外投资者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
(一)境外银行战略投资者身份尚不明确
按照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的划分方法,投资者可划分为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和公司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投资期限长、份额比较大,为公司注入管理技术并应实质性介入改造公司的管理体系。战略投资者是为了做企业而投资,往往要求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战略投资者发展战略的要求,他们往往有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时间长且不太追求短期收益,他们会与被投资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业务、人员、管理、科技等方面有长期和深层次合作的打算,谋求领先地位或打造名牌产品,以获取长期利益[2]。
国内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初衷都是要引入合格的战略投资者,但有的并没有达到目的。以某中小银行为例,自从2004年首次入股2.5%至今,投资于该行的两家境外金融机构并未有后续的增持入股行为,持股比例仍然较低,仅仅达到了银监会对战略投资者的最低标准,从治理行为来看,对该行业务经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并不十分明确。另外有的境外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获利后,即抛出持有股份,也与我国引入外资的初衷相悖。
(二)投资模式与国内商业银行自身需求不尽相同
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是为了解决自身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却单凭自身又很难解决的问题。由于各银行核心需求各有不同,因此各家银行根据自身需要在投资者和引资的方式的选择上也不尽相同,根据引资侧重点不同可分为体制重组型、技术需求型、风险化解型、股权转让型等[3]。前三类主要侧重点在于如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技术和产品开发、寻求流动性支持等核心需求上,而在股权转让这一模式下,引资只是将股权出让外资金融机构而已,是相对单纯的产权交易形式,附带的体制管理和技术含量不高,这种入股类型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投资主体并不能算作战略投资者。作为国内的商业银行,大多数无论在股权优化、技术革新、风险化解方面都有迫切的需求,而有的银行引入的境外投资者初步涉足中国银行业市场,观望情绪还较浓,在与中国银行合作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这些境外投资者并没有带来先进的管理体制和技术,因此,投资模式与国内商业银行自身需求不尽相同。
(三)因外部体制和政策的限制,境外投资者未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有一个过程,政府干预银行经营的情况依然存在[4],另外一些国内银行股份关系复杂,内外资股东权益平衡困难,商业银行的自主决策受到制约,这也制约着国际投资者发挥其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应有作用,使得境外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技术、方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被充分吸收应用。中方高层管理者接受规范公司治理下的运作程序,按照规范公司治理要求进行有效的权责分配,并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权力有效制衡,也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中外双方高层管理者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磨合,这对占少数的国际战略投资者委派的代表来说,其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将构成很大的制约。这些问题使得引进战略投资者没有实现改善公司治理的改革目标,只是形似神不似。虽然也有看似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实际运行还是按照原来的模式,实在是花钱买了机制却没派上用场。
(四)国际间文化差异、国情差异及中外公司治理文化的差异影响决策一致性
在投资环境的因素中,文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子,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 而是具有相同的教育和生活经验的许多人所共有的心理程序[5]。既然如此,不同的群体、区域、国家这种程序就互有差别。这是因为他们的心理程序是在多年的生活、工作、教育下形成的,因而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到不同的文化地域、背景进行跨国投资的外资银行,必然会面临来自不同的文化体系的文化地域的摩擦与碰撞。作为投资方的外资银行必须面临“双重文化适应” (double - layered accommodation):存在于企业内的与合资对象的内部社会文化交互作用 (internal socio-cultural interactions) 同各类当地利益相关者 (比如供应商、顾客、政府以及工会等等) 的外部社会文化交互作用[6](external socio - cultural interactions) 均会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绩效水平产生影响。
外资银行在与国内商业银行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对中国当地的文化认同尚需时日,中资银行行政管理式的管理思维也不可能挥之即去,双方在商业银行管理方面认识也存在差异,所以有的境外投资者并不认同国内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一些做法,却也由于入股份额的限制难以否定管理层的这些做法,因此这些方面的改革实施困难。
(五)语言沟通等方面的障碍使得外籍高管能力难以发挥
中外合资过程中,语言文化是一大鸿沟[7]。由于分属不同母语的地区,外籍董事及高管与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沟通成为难题,有的虽然配备了专职的翻译,但仍不能达到流畅交流。并且由于在许多情况下,一些资料不可能达到实时翻译,这大大降低了外籍董事与高管的工作效率和知情度。例如有的情况下,在管理层会议召开前5-10分钟外籍高级管理者才收到会议通知,到会时才拿到未经翻译的会议资料,这样,语言沟通障碍使得外籍董事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另外由于中西方人力资源成本的差异,付给外方派出人员高昂的工资及福利支出,也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负担。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权,加强合作
可以想见,商业银行引入新的组织机构、新的工作流程,必须处理和协调部门、员工利益关系,甚至可能会触动原有经营模式和管理体系下面的各种既得利益。但任何新事物的引入都需要一个过程,合作过程出现一些不和谐是一种必然现象,但很明显双方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为公司创造价值。既然原本引入投资者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增资,而是为了发挥境外投资者横跨企业的管理经验,改变自身从前不先进、不合理的地方,那么作为引资者,要给投资者适度授权,使外籍高管充分参与银行重大决策,营造相互尊重、信任的氛围。作为以战略投资者注资的合作者,要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充满信心,尽快扎根下去,寻找各种支撑点,为自身赢得话语权寻找空间。
(二)正确认识并发挥投资双方的优势
中资银行具有对本地市场的深刻认识,具备了国内市场的驾驭能力和本土金融资源方面的绝对优势,而外资银行的优势则在于新产品的引入和创新。中资银行要善于与具有较强的新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能力,并且能将其产品的专业能力和中资银行的运营能力、人民币规模相结合的战略投资者展开合作,来迅速构筑起自身核心竞争力[8]。这样的引资即可以发挥自己的自身优势,又能有效地利用外资参股带来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品牌优势。
金融技术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组织结构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源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载体[9]。中资银行要认识到金融技术的重要性,并且把金融技术的投入作为重中之重,在引进外资时也把金融技术的引进作为关键的合作条款之一。中资银行通过向外资出让部分股权,获得外资对其的股权优化,从而构建以市场为导向、客户需求为核心的组织结构。中资银行也可以在引资协议中将人员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合作条款,迅速建立起科学、明细的绩效管理和强制性的培训制度,最终将人事管理改变为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开发,使人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潜能。
(三)完善商业银行自身治理能力,从而提高对境外先进技术和理念的消化能力,扩大投资者投资的信心
一些国内商业银行历史包袱较重,公司治理水平、财务状况不尽如人意。尤其那些背负巨额不良资产和存在复杂关联交易问题的银行是境外投资者在增资问题上态度不明的根本原因。国内商业银行应该大力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改善资产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给外籍投资者以信心,并且要给外籍高管在经营决策中发挥才能、带入新理念提供良好环境。
构筑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中资银行存在的股东治理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问题,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实现经营状况的根本性改善[10]。要改善财务状况,就要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化解的新方法,构建行之有效的长期资本补充机制,积极稳妥地开拓市场、规划资金,从而达到持续稳健发展的目标。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法制环境
金融改革能否成功,仅仅从引入外资的行为这单一视角考虑是不够的,而要从全局考虑,给外资为我所用提供土壤[11]。只有建立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和法治权威,才能在政府监督之外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金融改革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12]。
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土实际,进一步规范外资银行入股、退出行为,细化外资入股的程序规则,使程序上更加公正合理,给国内投资者公平感,给境外投资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同时要完善法制环境,要在司法、执法环节建立有利于债权人的机制,要加大政府支持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从而降低银行依法追偿债务的成本,使得管理层能将精力转移到营运当中去,同时,也能给国外投资者树立信心。
(五)引入长效机制,主动激励约束外方治理行为
国家要全面研究现行政策对战略投资者积极性的调动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的控制权问题严重影响国外战略投资者对东道国银行业改革的投入,那些外资参与度较高的国家的银行更容易取得成功。因此,在保证国家绝对控股以及入股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可将限制比例适当提高并同时调高最低入股比例,使战略投资者在入股银行中的利益足以提供必要的激励约束程度,鼓励战略投资者以更加积极的股东身份进入公司的治理和管理层面。另外,要加强对违约和消极战略投资者的约束与惩戒,而对那些社会责任感强,业绩优秀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准入、业务发展等方面给予较为优惠的政策条件。
(六)大力引入外资的同时,也要积极培育合格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积极培育合格的境内战略投资者,利用境内、境外两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战略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三足鼎立、有效约束的局面。三者之间由于利益的关联和冲突使得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既会相互合作,也会相互监督与牵制,形成一个稳定的三方制衡体系[13]。这种三方制衡体系对约束非市场行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民族感情与国家利益、维持银行的长期稳定发展、从而真正实现银行的商业化运作都会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境内投资者毕竟是国内商业银行运营的主体,因此境内投资者治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化解历史包袱、消化外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打下基础。
(七)消除文化及交流的鸿沟,加强沟通交流,用好外脑
加大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内商业银行对银行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的共识是双方合作的文化基础,认同度越高,双方合作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4]。掌握跨文化管理的艺术与技巧是外资银行实现成功经营的保证,吸收外来先进文化为我所用也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内在需求。一方面外资银行应向境内银行选派了解中华文化、能进行有效本土化沟通的董事及高管,另一方面双方应做到取长补短,扬优避劣,主动沟通,形成企业的生命力、凝聚力和竞争力。要充分把握好中外文化的共性和个性、优势和劣势,吸收双方文化的精髓,注重结合企业实际,消除中外文化的差异与冲突,而且能更好地融合这种差异。总之,要通过双方观念上的互补、制度上的共建,方法上的互学,机制上的互鉴,形成制度规范、观念新颖、方法科学、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
(八)加强引导与监管,注重对外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引导
金融开放的趋势不可逆转[15],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在开放的条件下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保护本国民族金融业,同时又要用强有力的手段对外资并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因此,要强化准入监管,充分发挥外资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为了避免加剧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应当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在尊重境外投资者自主选择权和中资商业银行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大力参股中西部地区的中资银行,以达到全面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目的。
总之,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让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和履行加入世贸承诺的必然结果,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实现金融体系结构合理化,进一步完善外资入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实现监管与开放同步,有效控制外资对国内金融安全的冲击,最终实现引资风险最小化,引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真正实现从“引资”到“引制”、“引智”。
摘要:中国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广受关注,但随着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础薄弱、中外金融生态环境不一致、语言文化沟通困难等方面。为了兴利除弊,必须明确引资目标、加强监管引导、注重交流沟通,给外籍管理者发挥才能的空间,从而使商业银行引资达到“引制”、“引智”的目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7
关键词:境外分支机构,IT基础架构,支撑系统,M2M,云平台
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上升, 随着经济转型的持续深化, 国家正在大力鼓励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走出去, 创建国际化企业。中资企业在国际化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要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IT基础设施, 作为国际化企业实现信息化的基础, 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由于存在法规、监管、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诸多差异, 境外分支机构的IT基础设施建设无法直接沿用国内的标准。如果交由所在国相关企业建设, 虽然可以符合当地标准, 但是又存在建设标准不一, 质量参差不齐, 国内总部难以统一管理的问题。“中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IT基础设施支撑系统”可以为企业建立起一个完善的IT外包服务标准体系, 建立一支高效的实施团队, 以及一个完善的运营支撑平台, 是企业抓住发展机遇, 强化服务品牌, 实现业务的拓展与提升的有效手段。
2、系统介绍
中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IT基础架构支撑系统为正在大力进行境外业务扩展的中资企业提供一站式的IT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服务。
系统所服务的中资企业有以下两个特点:
在多个国家有境外分支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的规模差异较大, 包括区域总部和地区办事处。企业信息化程度需求迫切, 但海外分支机构缺乏IT自维护能力。系统所支持的IT基础设施主要包括:IT机房、网络与传输。
IT基础设施是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平台, 承担着支撑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不间断运行的重任。为了保证信息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 IT基础设施必须满足信息系统以及工作人员对温度、湿度、洁净度、风速度、电磁场强度、电源质量、噪音、照明、振动、防火、防盗、防雷、屏蔽和接地等要求, 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的结构如图一:
IT基础架构支撑系统的核心是知识库。知识库将IT基础设施通用建设规范、各国对IT基础设施的特殊要求、相关设备供应商及国际物流与海关通关等信息融合起来, 为客户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知识库针对的目标不是客户的单个境外分支机构, 而是将客户所有的境外分支机构作为整体来规划。借助于知识库提供的一系列标准化的分析与设计工具, 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覆盖所有境外分支机构、具有高可用性、高安全性、高可管理性的IT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此外, 知识库中还包含了一个专家库。专家库负责对IT基础设施相关设计、实施、维护方面的人员进行管理, 专家库详细记录了人员的技能、专长以及项目实施经验, 以确保始终在整个IT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 始终由合适的人员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专家库中不仅包含本公司的人员, 还包括境内外其他合作厂家的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
由于中资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一般不配置专门的IT管理人员, IT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 系统还可以通过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进一步的日常维护服务, 包括远程监控、定期巡检、电话和邮件技术支持以及驻场技术支持, 帮助境外分支机构享有与国内机构相同水准的技术服务和快速响应。针对部分有语音通信需求中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 系统还提供VoIP电话服务 (与中国电信合作) , 将国际长途转换为国内电话, 可有效降低企业通讯费用。典型的服务体系结构如图二所示:
特别的监控平台 (安防监控、电源与环境监控、传输与网络监控) 可以基于M2M云平台技术, 实现设备的连接、监视、控制、报警。M 2 M云平台具有以下特点:
支持SaaS (软件即服务) 模式。在传统模式下, 客户要实现设备联网监控功能, 需要购买单独的监控系统软件, 配置传输网络, 部署与维护监控平台。在SaaS模式下, 用户只需要在M2M云平台上购买云服务, 安装与云平台兼容的传感器或无线网关, 就可以通过M2M云平台的WEB界面实现对设备的监控, 系统部署可以以天计算, 使快速部署成为可能。
低成本:用户使用M2M提供的云服务, 不需要购买中心硬件及系统软件, 也不需要进行系统维护, 并且配置可按需升级, 运行成本可以做到很低。
高可靠性:M2M平台建立在专业云平台提供商的IaaS (基础设施即服务) 之上, 充分利用了基础设施云平台的信息冗余、负载均衡、故障转移特性, 可达到电信级可靠性。
开放平台:在传统模式下, 客户需要增加新硬件设备, 或者增加新软件功能, 都需要平台开发商进行开发, 响应速度慢, 成本也较高。M2M平台开放API, 客户可以自行开发设备驱动以便接入新硬件设备, 也可以开发数据处理应用, 加载到M 2 M平台, 以便实现新的软件功能。
市场前景:跨国IT基础设施服务外包, 企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IT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能力;海外实施经验;企业具有多年海外IT系统设计、施工与维护经验, 具备IT机房设计、电气与弱电工程、远程监控、网络规划与实施、设备采购与租赁、国际物流多方面的能力, 完全可以提供跨国的IT基础设施外包。
与跨国IT服务外包企业相比, 通过“中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IT基础设施支撑系统”, 企业还可以确保以下两个竞争优势:
能更好的理解与响应中资企业的信息化需求能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跨国IT基础设施服务外包, 具有完整的产业链。
在境外分支机构的IT基础设施投资中, 除了场地费用, 基础网络的投资占了最大份额, 基础网络的质量也是客户最为关注的。
3、结语
系统可以为中资企业提供一体化的境外分支机构IT基础设施外包服务。促进中资企业向国内运营商购买国际链路, 有利于扩大国内运营商的国际链路资源;有利于中资企业, 尤其是涉密企业的信息安全。该系统帮助中资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以较小的投资建设具有高安全性、高可用性、高可管理性的信息系统, 享受与国内机构相同水准的技术服务和快速响应, 使境外分支机构可以专注于本地业务的发展, 而不再为IT系统维护而烦恼, 从而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付峰.基于云计算的新一代电信IT基础架构研究.移动通信, 2010年第8期 (76) .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8
1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概念
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 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 通过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 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目前国有大型上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分析
自2005年以来, 交行、建行、中行、工行四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四大行”) 先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上市。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此部分银行的作用和影响, 既有正面的效果, 也有反对的声音, 本文通过对四大行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信息的分析和对四大行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调查咨询,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使银行治理结构发生了较大的改革, 经营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并有一定的认可度, 本人认为实践验证其利大于弊。
2.1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多重正面的影响
美国银行入股建行, 持有建行19.9%的股份;高盛投资集团 (包括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 购买工商银行8.89%的股份;苏格兰皇家银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瑞银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 共同拥有中国银行25%的股份;汇丰银行以现金入股交通银行, 占19.99%的股份。这些境外战略投资者均派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对银行的管理, 使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改变。
这种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的变化, 首先使银行转变为以其财产承担各种法定经济责任和经营风险的企业;其次带来了国外银行的管理理念, 洋为中用;还有改变了国有银行传统的行政性的人事制度。
2.2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经营方式和人才对业务发展有积极作用
交通银行引进汇丰银行私人业务的总经理、部分业务骨干及管理团队, 成绩突出, 其针对高端客户推出的沃德财富管理为零售业务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建设银行引入美国银行的私人业务分析系统, 理念先进, 通过对建行个人储蓄业务的调查, 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
中国银行引入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商业地产和私人银行业务管理模式, 拓宽了中行的国际视野, 对中行的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3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使四大行2005—2007年效益好转
2.3.1 四大行2005—2007年经营状况比较
(1) 营业收入比较
从图1可以看出, 2005—2007年四大行的营业收入逐年增长, 三年中2007年的收入速度较2006年加快。
(2) 每股收益比较
从图2可以看出, 2005—2007年四大行的每股收益逐年增加, 其中交通银行的增速最快, 中行最慢。三年中2007年的每股收益增速较2006年加快。
(3) 成本收入比
从图3可以看出, 2005—2007年四大行的成本收入比逐年下降, 表明赢利能力逐年提升, 其中交通银行的下降速度最快, 中行在四大行中靠后。三年中交行和建行2007年的成本收入比下降速度较2006年加快。
2.3.2 四大行财务状况中每股净资产的比较
从图4可以看出, 2005—2007年四大行的每股净资产逐年增加, 交通银行的增速最快, 工行最慢。三年中2007年每股净资产的速度较2006年加快。
2.3.3 四大行比较分析的结果
四大行自2006年先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上市后, 治理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引进了新的管理技术和部分国外创新业务, 其经营状况逐年提升, 财务状况逐渐优化, 实践证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改善国有金融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赢利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副好“药方”。
3 国家对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政策为以证券控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提供了基础保障
2008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全面开展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评估, 继续完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 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今后一个时期, 将继续按照“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 以积极务实的态度, 适时适度地扩大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这为目前以证券控股为主的金控公司未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提供了基础保障。
4 金控公司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求分析
4.1 存在引进需求的因素
(1) 充分认识金控公司这种模式在金融资源整合、金融效率和服务提高方面存在的“本质”不足, 促使我们产生主动选择多种途径去改造自己的强大需求。
①金控公司模式的“分业”本质特性对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金融改革趋势是一种负面效应, 并可能使改革步入误区。
业界影响很广的部分著名专家认为:目前成立或策划成立的金控公司的模式实质是由单一公司模式向母子公司模式转变, 不会对金融分产业经营的格局起到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一方面金控公司所控股的金融经营机构的经营业务继续分产业开展,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依然采用机构监管, 无法打破金融产业的行政分割格局, 使现有的金融组织继续按照原来的分割状态运行和扩张, 新设金融市场也比照行政分割原则融入金融分产业的架构中, 这使以金融资源共享为基础的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体制创新变成难题或几乎不可能。对金融监管层由机构监管模式逐渐向业务监管模式变革也形成了阻碍。
②现有实践证明目前的金控公司没有实现金融资源共享和金融效率的提高, 处于一种无金融业务可经营的状态。
目前金控公司在实现金融资源共享和金融效率的提高方面没有进展, 部分设立的专业金融子公司反而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进一步切割分散, 使金融总效率降低和产生相互之间的内耗及争抢同一业务。2002年成立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 其控股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 各家子公司在客户资料、网点共享、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方面基本未能实现整合和共享, 中信金融控股处于无金融业务可经营的状态, 银河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因此金控公司如何实现金融资源共享、提高金融效率和金融服务, 并在金融混业改革趋势中不断扬长避短, 需要师夷长技。
(2) 为更好实现产权所有者的意图, 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更好实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需求。
企业财产权利分为价值形态的权利和实体形态的权利, 按照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路, 国有金融产权所有者只能履行出资人管资产的价值权利, 由它在产权和实体金融资产之间建立“中介”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履行价值形态权利的经营权, 由此实现“政资分离、政企分离”。如能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将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 从而引起公司治理结构、人事管理、经营模式紧随其后而变化, 使得产权所有者更加明确管人、管事、管业务与管资产的权利界限, 能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3) 金控公司自身对金融业务无所不包的特性和扩张性, 对新的金融运作模式有主动耦合的动力和需求。
传统上金融机构依据其在市场中的功能,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所提供金融产品各异, 且各有其管理架构。自1970年以来, 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证券化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个人理财方式改变极大, 企业透过银行筹资依赖程度日降, 直接融资有超越间接融资之势。特别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陈出新, 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更为模糊。银行、证券、保险有整合之趋势, 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模式便随之形成, 由于其对金融业务无所不包的内生本质属性和扩张性, 对境外战略投资者此种新事物和由此可以产生新的金融运作模式便有主动耦合的动力和需求。
(4) 金控公司作为企业追求赢利提出的紧迫需求。
金融公司作为企业, 谋求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是其本质属性。如能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可以提高赢利水平, 必然有强大的需求和动力。
(5) 为克服目前自身管理、业务开拓和走向国际市场存在的诸多“短板”而提出的现实需求。
金控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尚需改进、业务创新和产品设计能力需要吸收更多新的内容、缺乏关系紧密的国际金融机构带着我们在国际市场去“试水”和“学泳”, 这些“短板”制约着自身的发展速度。
4.2 制约引进的因素
金控公司作为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 通过专门控股、参股其他企业, 从事国有股权经营和金融资本的运营, 以谋求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国有金融产权的所有者为了能够有效地将自己的目标指向传导给金控公司, 保证金控公司的资产运营完全符合产权所有者的目标和意志, 存在国有产权所有者要求对金控公司保持100%的股份的可能, 这将制约金控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5 对 策
针对上述需求因素和制约因素, 有四大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先行实践验证, 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5.1 尝试直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金控公司尽快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引入的对象自身必须具备能在不同行业之间实现金融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具备高水准的金融效率和金融服务的管理技术和能力。此种尝试即使最终没能解决上述需求, 只要做好风险防范, 对金控公司也没有害处。
5.2 间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克服制约因素
如果国有产权所有者要求对金控公司保持100%的股份, 以有效传递自己的目标和意志, 金控公司仍然有必要尝试在部分控股公司中寻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以曲线学习别人的管理技术和促进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来解决上述需求反映出的问题。
5.3 科学设定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防范引进中的风险
洋为中用, 但不能丧失主动权, 更不能让国有金融机构沦为给外资“打工”, 因此对境外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宜限定在只要能达到引入对方的管理技术、创新业务和部分市场即可。由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和收购可能随时发生, 科学的设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高持股比例是必要的, 以应付外资股东的暗地结合和相互收购。
5.4 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金控公司选择与处于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资源整合能力强、共享水平高、运作效率高的境外金融控股模式, 总分公司模式和同时经营各项金融业务的单一公司模式的三种境外金融机构加强交流和互访学习。
我相信, 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 结合师夷长技措施, 不断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金控公司一定能走出一条符合金融改革趋势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控股发展道路。
摘要:为了改善证券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升其赢利能力和国际视野, 使之不断地发展壮大, 本文通过对部分金融机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实践的调查研究和对引入的需求因素分析, 得出国内证券类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尝试直接或间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以不断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需求因素,制约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26-127.
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9
关键词:商业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反思
一、我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回顾
1996年12月, 亚洲开发银行出资1900万美元购买了光大银行3.29%的股份, 由此拉开了外资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序幕, 2001年12月我国恢复WTO成员国地位后, 外资加快了并购中资银行的步伐。2003年12月, 中国银监会决定逐步开放中国银行业市场, 允许外国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以来, 外国金融机构抓住我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机遇, 纷纷掀起了入股我国商业银行, 抢滩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高潮。
自2004年以来, 外资金融机构向我国金融领域不断渗透, 在短短几年时间内, 其并购版图已覆盖我国各主要经济区域和金融领域。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到2006年底, 共有21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17家中资银行, 投资总额近200亿美元, 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三家国有银行的投资达到158亿美元左右。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呈多元化特征。从引资主体看, 既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也包括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既包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国际著名银行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 也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投机机构如高盛、摩根斯坦利, 还有主权基金如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 以及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从入股比例看, 既有试探性质的参股, 如中信银行外资入股比例为4.83%、浦发银行5%, 也有具有控股意向的外资, 如上海银行外资合计比例达18%、华夏银行达20.86%, 即使我国三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外资入股比例也近20%。从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 (H股) 与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价 (A股) 比较看, 它们均以大大低于A股价格购买大量我国商业银行股票。
二、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反思
(一) 我国商业银行非得如此不对等过度对外开放吗?
首先, 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比例单个不超过20%, 多个不超过25%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有不对等过度开放之嫌, 严重损害了我国利益。欧美等发到国家一向是倡导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主要国家。然而, 根据Fitch提供的Bank Scope数据库统计的1996—2003年度世界七个主导性国家的平均外资资产占比, 日本为2.6%, 加拿大为3.94%, 美国为6.24%, 德国为7.54%, 英国为10.21%, 意大利为18.19%, 最高的法国为21.48%。这表明, 上面这些国家从来就是把自己家门看得最紧的人。根据惯例, 本国银行是可以允许外资持股的, 但鉴于银行, 特别是国有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址与作用,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般都有严格限制, 如美国金融机构只允许我参股不超过10%, 而我国银监会2003年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入股比例单个不超过20%, 多个不超过25%, 与外国相比, 未免比例太高。其次, 允许银行不分青红皂白胡乱引进证券公司、主权基金和投机基金合适吗?如果说引进专业银行特别是国际著名的银行如汇丰、花旗银行, 从理论上讲对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效益还可以理解的话, 那么明知高盛、摩根斯坦利是投机性很强的证券公司, 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也是以投机著名的主权基金, 为什么还要大量引进。最近美国证监会对包括高盛在内的8家投资银行证券欺诈进行调查, 说明国际投行不仅通过证券欺诈掠夺我国财富, 也以同样手法掠夺美国人民财富, 难道不值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并采取必要行动吗?特别令人不解的是, 国际上臭名昭著的美国新桥投资集团, 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都明确拒绝入境, 而我国政府却欢迎并让出了深发展的控股权。2008年12月31日瑞士银行率先拉开减持风暴, 2009年境外战略投资者大量抛售H股套现, 战略投资者变成了战略投机者, 事实上证明我国引进主体不谨慎。再次, 为什么不对同一外资金融机构收购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总量限制?汇丰银行集团已并购我国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十几家, 已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 在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 冲击我国金融监管, 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却熟视无睹, 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二) 我国商业银行股票非得向外资低价贱卖吗?
我国恢复世贸组织成员国地位后, 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应该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实行同股同价, 但我国却以低得不可思议的价格向外资出售商业银行股份, 不得不让国人产生贱卖之嫌。从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 (H股) 与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价 (A股) 比较看, 外资收购价均大大低于A股发行价。如2005年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公司以0.94元/股购买建设银行14.1%的股份, 而国内发行价为6.45元/股, 仅为国内发行价的14.6%;苏格兰皇家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瑞银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并购中行不到20%的股份, 每股1.22元, 国内发行价每股3.08元, 仅为国内发行价的39.6%;2006年, 美国高盛集团、德国安联集团以及美国运通公司以1.16元/股的价格收购工商银行约10%的股份, 而国内发行价为3.12元, 仅为国内发行价的37.2%。大量商业银行股票的贱卖, 导致我国巨额国民财富的外流。我国学者左大陪在其《中国银行已成为外资超级提款机》一文中强调, 大批引入境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如同战败赔款那样让国人痛心。按张宏良计算的数据显示, 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四家损失就超过7500亿元, 仅2006年一年银行股贱卖损失就超过6千亿元, 而解决全国的医疗问题每年6800个亿就够了, 也就是说中国光2006年一年由于“银行产权改革”而损失给外国人的财产, 就差不多够让全体中国人民免费享受一年的医疗保健了。这样的数据对比不能不令人触目惊心, 也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三) 境外战略投资者引进有效改善了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水平吗?
我们不能否认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水平有所改善, 但我们更不能简单地把它都归结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的结果。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 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欧美国家金融机构治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 它们又凭什么来帮助我们改善治理水平呢?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汽车业实施的以“股权换技术”和“市场换技术”战略失败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 外资从来也永远不是善辈, 它们是来抢夺财富而不是来帮助我国商业银行改善治理水平的。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 我国没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招商银行仍属业内一流银行, 而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大的深发展经营业绩也较一般。客观上讲,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水平的改善最主要是我国政府对其进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和人员分流等公司化改造后潜在效能的发挥作用的结果, 是全国人民付出巨大牺牲和承担巨大代价的结果, 境外战略投资者顶多进一步加速了其潜能的发挥。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经营绩效, 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转让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使股权结构分散化就可以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从股权结构制约的角度上看, 在现有的最高限制分别为20%与25%的前提下, 不管是引入单家还是多家外资机构, 外资持股比例越高, 银行的经营绩效越差, 也就是说, 境外战略投资者还没有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作用。
(四) 大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考虑过我国金融安全想过吗?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如果我国政策法律制订者和金融监管当局还不觉醒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任由外资大肆收购并控制我国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也许在不远的将来, 我国金融业将成为西方列强的附庸, 成为列强掠夺我国财富、欺压我国人民和控制我国经济的帮凶, 阿根廷在南美金融危机中的惨痛教训足以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首先, 商业银行股权出让比例过大危及金融安全, 特别是在股票全流通而股权比例呈更加分散状态下, 中小商业银行更容易被外资控制。外资入股后, 通过向我国商业银行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掌握了商业银行营运情况、客户情况等核心商业机密, 可针对性采取措施, 抢夺优质客户和金融资源, 削弱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 直接威胁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按照2006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资可在我国本地注册法人机构, 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并未明确规定还受单个外资入股不得超过20%, 多个不得超过25%的限制, 这样外资金融机构就可有效绕过25%最高限的规定, 直接收购并控制我国商业银行。其次, 对同一外资收购我国金融机构总量上不控制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并不是来帮助我国商业银行改善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培养竞争对手的, 它们的共同目标短期是获得超额利润, 长期是配合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进行金融绞杀的。外资绞杀我国经济的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中小金融机构渗透与控制——大中型金融机构渗透与控制——金融业控制——关键产业控制——国民经济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有的是耐心, 更有实力和技巧, 它们在等待机会, 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与政策稍有不慎或更加开放, 或者任由类似汇丰银行集团大量收购我国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现象蔓延而不加以遏止, 我国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惨死在西方早已对我国开始的金融绞杀战中。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建议
(一) 加快金融法律法规修改完善, 严格控制外资入股比例。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规范外资参股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 仅有的几个法规不仅权威性不够而且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 不能对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护。为此, 将现行法规上升为权威性更强、操作性更高的法律, 尽快制订一部旨在保护我国金融业、规范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 就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法律应该着重完善并规范外资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的股权比例、收购的价格、收购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退出机制等方面。收购主体应与被收购方属于同一行业, 收购股权比例应降低到单个外资不得超过10%, 多个外资不得超过15%比较合理。收购价格必须以我国证券市场的A股的市场价而非发行价, 更不能是暗箱操作的协议价。同一外资金融机构收购本行业的金融机构总数应该严格限制在2家以内, 收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总数不得超过4家, 以防止外资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形成混业经营, 扰乱我国金融秩序。为防止外资集中抛售我国金融机构股票所引发的证券市场动荡, 必须严格执行锁定期的股权不得抛售的规定, 锁定期由目前的3年延长为5年比较合理。超过锁定期的股票, 可以分期抛售, 但外资每月抛售的股票应严格控制在其所持总量的5%以内。
(二) 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在重点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股权比例、收购价格、收购中资金融机构数量及退出程序的监管的同时, 还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与运营状况的监管, 以防止外资金融机构利用其业务和技能的优势, 钻我国金融法律和政策的漏洞与空子, 扰乱我国金融秩序, 危害我国金融安全。因此, 在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以前, 很有必要尽快对现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特别应该补充并强化参股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 还要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对参股我国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的母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对有问题的银行或者想转嫁金融风险的银行要坚拒。
(三) 创造双向、公平的开放环境, 实行对等开放。
首先,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 应要求外国对我国开放, 双方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对等的开放环境, 使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比如, 美国银行入股中国银行10%的股份, 作为对等条件, 中国银行也可以入股美国银行10%的股份。其次, 鼓励双方相互持股、换股。相互持股、换股是近年来跨国银行进行整合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不失为防止他们套利变现、恶意收购的好方法。双方可确定各自的股份价格, 按市场价格相互换股, 即双方不花一分钱, 各自得到良好的投资伙伴。最后, 按照对等开放原则, 运用对等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 为我国金融机构实施海外并购扫平障碍。参照外国政府给予我国金融机构海外并购的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 我国政府应礼尚往来给予其金融机构在中国并购以相应的待遇。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的性质、种类、数量、规模和实施时间应与国外基本相同。中国的对策就是, 也只能是, “对等开放下的外线作战”。如果所在国利用不管何种“国际惯例”来封杀中国的海外分支银行, 中国也将如法炮制, 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规定, 限制乃至关闭其银行在中国的运作。
(四) 回购外资持有的我国商业银行股票。
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我国商业银行大量股权已成为事实, 作为一种补救措施, 国家可考虑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权基金 (如中投公司、汇金公司) 的海外分支机构, 直接或间接在海外证券市场低迷的时候大量购买海外流通的我国商业银行股票。所回购的股票既可由这些机构长期持有而分享长期垄断收益, 也可在适当的时候以合适的价格和方式由我国商业银行回购注销。另外, 在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时, 尤其是在其恐慌性抛售时,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由全国社保基金出面, 以适当的价格回购股票。其次, 国家可出台鼓励海外中资机构购买并长期持有从境外战略投资者手中转让过来的股票的政策和措施。这样做的好处, 既可防止我国商业银行被外资控制, 又可分享金融垄断企业带来的良好收益, 还可维持甚至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股票市场价格, 维护其良好国际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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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10
推动市场开放的力量首先来自金融政策领域,包括降低QFII、QDII的门槛,提高RQFII的额度,将合资券商中外资的比例上限从33%提高到49%。截至2013年6月26日,共有255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批准QFII总额度为434.63亿美元,而2003~2011年8年总共批准的额度仅约200亿美元。截至2013年6月26日,已经批准的RQFII额度达到1049亿元人民币。引入境外投资者的步伐明显加快。
在涉及资本市场的一级市场引入外国投资者方面,我国也已经有所进展,其中主要包括QFLP以及RQFLP。2011年1月,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成为全国首个QFLP试点城市。RQFLP试点,则是参考上海已执行的QFLP试点制度运作流程,符合RQFLP试点的股权投资基金可能直接在境外募集人民币,通过RQFLP通道汇入设在上海的PE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境内企业未上市股权。
除此以外,证监会还在今年出台政策,允许境内港澳台居民投资A股,也将投资者的范围逐步扩展至个人投资者。
虽然近期RQFII和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但总额度仍有限。相比其它市场,我国A股市场上境外投资者的占比偏低,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相对开放程度较低的状态。
从巴西、印度、韩国等的经验来看,QFII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最终将被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取代。QFII制度包括机构资格认定、机构行为监控、投资范围及额度限制等。从国际经验来看,QFII制度的推出,对本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功效包括:丰富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从投资情况看,QFII注重基本面分析,主要持有蓝筹股,投资行为稳定,偏向长期持有。同时,QFII的投资运作常常会对国内投资者产生积极示范效应,吸引更多资金投向优质上市公司,引导价值投资理念逐步形成,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此外,QFII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何进一步引进境外投资者?
目前来看,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愿望还是比较强烈的。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正吸引着越来越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兴趣。许多财务稳健、业务发展前景良好、能为股东带来长期回报的优质上市公司,都获得了众多海外机构的青睐。2012年以来,在香港上市、通过RQFII投资A股指数的4只ETF产品累计获批43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境外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因此,在引进境外投资者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在自身制度上的完善,特别是政策管制上的放开是影响最为直接的。
放在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宏观层面来看,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中的一个操作层面。伴随我国资本账户逐渐开放的进程,我国通过建立QFII、RQFII、QFLP以及RQFLP制度,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深化我国资本账户开放。考虑到“十二五”规划对实现资本账户逐步可兑换的政策目标,可以适当加速提升QFII、RQFII额度,使得资本市场境外投资者水平尽快达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最低限度。
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看,适当加速开放资本项目具备可行性。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压力加大,经常项目顺差有望逐步降低,从而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可以有效抵消新增资本账户开放引入的海外投资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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