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打架和解协议书(共4篇)
篇1:二人打架和解协议书
打架纠纷和解协议书
打架纠纷和解协议书1
当事人:____
当事人:____
20__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冯祖容向冯先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元),从此冯先进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后提出民事赔偿等其它主张;
2、冯先进对冯祖容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宽大处理,免除刑事处罚;
3、支付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在冯祖容免除处罚并完全获得自由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对方,该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先由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开出收据,待上述条件达到后在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交付冯先进,并由冯先进出具收据;
4、双方应以此为戒,经协调解决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胁并无故挑起事端,否则造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打架纠纷和解协议书2
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甲方)与____(乙方)就20__年__月__日在三民中心小学操场因意外造成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__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签字)
日期:____
乙方:____(签字)
日期:____
打架纠纷和解协议书3
甲方:____
乙方: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甲方)与(乙方)就8月4日在8090酒吧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损失费___________元整,共计___________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
三、如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元整医药费没有看好病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由于这次事故引起的`(鼻骨骨折,右侧眶下壁骨折,右侧上颌窦积液,右眼睑软组织肿胀)发生的病的费用,金文哲不再追究其它费用。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七、此协议签完后乙方不得追究其它任何法律责任。
甲方:____(签字)乙方:____(签字)见证人:____
日期:____
打架纠纷和解协议书4
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甲方)与____(乙方)就x年8月3日在车间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签字)
乙方:____(签字)
见证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二人打架和解协议书
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篇3:执行中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研究
一、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关系
对于和解协议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属于诉讼和解。在民事领域里, 和解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 通过让步而达成解决其争议的契约。诉讼和解, 是指在法院面前, 当事人就彼此之间争议的问题通过互谅互让达成使争议得到解决的协议。它解决纠纷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是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前的请求和主张相互让步, 最终意思表示一致, 达成协议;第二阶段是,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的陈述, 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和确认。在第一阶段,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自主达成一致, 亦或第三方调解达成, 最终是双方当事人, 完全的意表行为, 属于民事契约, 即诉讼外的和解, 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然而, 经过第二阶段, 诉讼和解嵌入诉讼之中, 才会引起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 也因此将诉讼和解与诉讼外的和解区分开来。第二阶段使和解具有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外观, 以法律约束力来维护其纠纷解决状态, 因而使和解协议具有了替代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其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固定下来, 不能随意变更和讨论。综上分析, 执行和解的期日并非诉讼系属之中, 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在执行程序之中, 是双方行使自己的权力, 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由于没有经过公法确认的第二阶段, 不能完全靠向“诉讼和解”, 属于诉讼外的和解。但和解协议一旦达成, 改变了双方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之得到了重新的划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而也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
二、各国 (地区) 从立法上的定论
针对此问题, 从各国 (地区) 从立法上, 均认为执行和解乃诉讼之外的和解, 不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美国和英国的民事诉讼, 无论是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或者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均被视为私法行为, 除非双方以达成的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 (英国申请所谓的“Tomlin”裁定) , 其性质与诉讼外和解契约相同, 并不当然具备执行力。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 诉讼和解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 诉讼处于系属的状态之中,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 (法官) 面前达成和解, 并将内容记载于和解笔录的情形, 由于执行和解是发生在诉讼系属终结之后, 无疑当属诉讼外和解。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794条也是涉及到此问题, 它的“其它执行名义”中, 诉讼和解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不但可以终结诉讼, 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显然此时执行和解并不包括在内。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中, 或其它场合成立之和解, 纵在法官劝谕下成立, 亦属诉讼外之和解, 非所定之执行名义, 亦无阻止原执行名义之效力。可见, 在台湾执行和解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但当事人仍要受其约束。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回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民诉适用意见266条也明确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但是已经履行的应当扣除。对于实践中解决纠纷, 我国立法已有定论。但是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 值得我们思考。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
根据我国立法将执行和解定位于诉讼外和解, 那么其本质应该属于民事契约, 是一种私法行为, 只产生私法效果, 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自主解决, 是意思自治的表现。执行和解协议为民法上的和解契约对当事人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 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解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纠纷。因而, 执行和解不能与诉讼和解一样发生诉讼法上的公法效果, 更没有如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但是, 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与之前的执行名义所确立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是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民诉法是公法, 法院是公法机构, 法院经过民事程序作出的民事给付判决, 仍然是民事之债, 而非公法之债。即, 执行名义在实体上为当事人确定了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 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 处分自身的实体权利。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和解协议只要不违背这些生效要件, 就应当认为其改变了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改变是合法的, 理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因对此有疑问。其一, 既然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它就仍然可由当事人处分。其二, 在判决确定执行名义后, 债权人通过和解部分放弃债权, 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一样, 都是在以自己的私法行为对判决确定的权利进行正当的变动。所以和解协议中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民事契约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否则可能造成违约或侵权。
从时间点上来看, 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的过程之中达成的, 此时已是判决之后。而在判决之后的新事由不能作为前诉判决的依据, 执行和解是在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之外达成的新事由, 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不能被该判决阻却或遮断。所以执行和解相对于之前确定的执行名义而言, 是一个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方案。基于前述之论理, 仍然应当认为执行和解是改变了之前的判决之债, 作为民事契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棚濑孝雄, 著.王亚新, 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章武生, 吴泽勇.论诉讼和解[J].法学研究, 1998 (2) .
[3][日]高桥宏志, 著.林剑锋, 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法律出版社, 2004.
篇4:和解协议引发的司法审查
在该案中,为了支持其有关法院应当对原告商标有效性问题进行实体审理的抗辩主张,被告还提供了其潜在股东出具的声明,称只有在耐克公司的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才可能投资入股,并且被告的经销商也担心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后会进一步针对经销商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因此,被告提出反诉以及上诉,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商标权效力问题进行实体审理。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原告提出上述和解协议后,本案是否还存在“实质的争议”,即是否存在合法的“诉”,这相当于审查原告的和解协议是否足以“宽泛”以致于“消灭”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们的“担心”。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亲自撰写了判决,他认真审查了上述和解协议的措辞,认为这份和解协议不仅包括了涉案的被控侵权行为,还包括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被告本身,还包括了被告的经销商;不仅包括了诉讼行为,还包括其他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且,这份协议是不附条件、不可撤销的协议。因此,罗伯茨法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足够消除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对于本案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的担心,因此本案已经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故判决支持了下级法院有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著名的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支持意见,他指出下级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即“不存在实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然而下级法院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肯尼迪法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上级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然而对于本案而言这样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因为已经不存在“实质争议”。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得到最高法院的提审,说明其中蕴含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由于美国对于专利侵权以及商标侵权诉讼的审理均采取了类似的模式,因此法院今后将经常遇到本案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原告出具的和解协议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与原告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相当,则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失去了进行实体审理的意义,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已经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即诉讼标的已经不存在,法院当然没有理由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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