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精选8篇)
篇1: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摘要: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无形资产, 在市场运作中极易受到侵犯。为了保障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性, 提出商业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策略, 主要包括注册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以期推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化和成熟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救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正逐步由国内贸易转向国外贸易或国际贸易, 市场的商业模式也逐渐多样化。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新时期的一种新型营销和服务模式, 在企业中开始大量运作,产权作为现代知识型社会的核心关键词, 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 是系列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集中许可。在产权边界不明、企业多元发展的今天, 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 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商业特许经营概述
(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含义
商业特许经营是具有全球性质的商业服务模式, 它涵盖多个方面的知识理论和资源, 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影响策略、市场竞争等, 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一词最早源于西方的英文单词“franchising”, 意为特许和自由。到21世纪, 它是一种商业的营销与服务模式, 并被各国所广泛运用。然而, 目前国内外对这一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各国均有各自的见解。本研究所指的商业特许经营, 是依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所提出的相关内容而界定的, 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上述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继而定期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综合。经营资源的实际拥有方称为特许人, 而允许被使用的经营者则称为被特许人。
(二)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表现在针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换言之, 即特许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将自身所经营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这一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的, 也可以是有偿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也允许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均可以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进行转让, 但是, 前者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已注册形成的商标、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它是商业特许经营这一营销服务模式得以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基础, 不仅为特许人带来经济收益, 还能够明显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与能力。反之, 若知识产权不存在,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就无法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 特许人需重视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 不同于简单的商业模式中所建立的双方利益互换经营, 而是依托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转让从而在市场中正常运作, 它重视专有技术与企业品牌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在发生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时,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 将包含知识产权内容、如何归属、使用规则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然而, 面对目前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何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法律规范, 成为业界的主要研究与讨论对象。当前,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款, 归纳后主要包含这几方面: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双方的平等性、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条文也有很多,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根据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保护条文, 主要从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这三个动态层面, 为商业特许经营中提供法律保护。
二、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当事人所需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主要是指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附随义务, 包括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从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利益和秩序是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 对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来说, “防患于未然”与“救济于法律”更加倾向于“防患于未然”这项功能。因此, 从科学的角度建立一个行之有效事先预防体系, 即服务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而许可合同的签订则是后续经营工作所展开的依据基础, 签订双方不仅要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还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一) 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以一方切实拥有该知识产权为前提, 即特许人一定是欲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者与使用者, 只有这样, 在法律程序上各项交易内容才行之有效。当特许人提出知识产权转让时, 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要求;同时转让出去后, 自己对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具有权源保障和监督的合法正当性的义务。因此, 特许人只有清楚地了解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条文,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运用法律知识, 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维护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例如, 在注册商标方面, 特许人承担商标的注册义务, 但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 承担注册商标义务的特许人一定是具备相应经营资源的企业, 而并未将商标进行注册的经营者则不能享有专有权。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已经取得专有权的特许人的`合法收益, 提高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信任度。所以, 特许人需要严格的依照法律程序注册商标, 这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同样, 在专利和企业标识等各方面经营资源, 也需要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注册, 以保证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严密性。
(二) 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
知识产权合同成功签订, 双方都经过了谨慎而缜密的磋商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只要有一方对合同的条约不满意, 都可能导致合同签订失败。根据《合同法》, 合同双方均要明确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即被特许人需对事先知晓的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予以保密的先合同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签订成功, 双方都应对合同内容保密, 如若由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要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此外, 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一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后, 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依旧存在, 而被特许人对该产权则已失效。在此情况下, 被特许人也要遵守合同事先所规定的义务, 即先合同义务。
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专利和商业机密来说, 合同签订后所附随的义务对当事人尤为重要。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中强制规定签订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 它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 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存在, 签订双方对此不存有更改与拒绝的权利。因此, 如若双方在合同期间违反先前合同义务, 则构成了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更容易受到权利侵犯。在许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 以商标和企业标志侵权案例最为常见。
近年来, 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护难度逐渐加大。在商业特许经营期间, 能否有效地做好对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商业机密的防范, 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
每个企业要想区别于其他企业, 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标志, 这也是与其他企业所服务的产品最为本质的不同。而商业特许经营的商标注册更是区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主要标识,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有重要意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转让知识产权, 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购买经营权的一个过程。特许人对商标这一经营资源进行转让的时候, 要明确地了解各项备案对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在法律上, 如若没有对商标进行备案, 工商机关可直接对该商标进行注销处理。此外, 在注册商标时, 要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走正常程序。当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将商标进行转让后, 依旧有权利对被特许人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品质等进行监督。
除了商标这一经营资源以外, 企业标志也是经营资源中的主要代表。企业标志不仅包括门店设计、行业形象, 还涉及经营手册和企业商号等, 门店设计和行业形象是企业给顾客的第一印象, 它与企业的经营手册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号的保护在法律层次上容易与商标保护发生冲突, 这是因为其所属的管辖部分不同, 前者采用的是国家统一的审核注册制度, 后者则采用的是区级审核注册制度, 在涉及经营资源的保护上, 两者时常发生冲突。为此, 特许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 将自己的商号名称也注册为商标, 从而使自己的商号也拥有与商标一样严谨的法律维权途径, 以加大对商号的保护力度。
(二)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专有技术一词最早源于西方,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它是经营资源方面的专有名词, 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专利保护权利。商业秘密则是为企业真正谋取利益的要素, 是具有实用性的商业消息。商业秘密不能对外公开, 经营者需对其谨慎保存、防止泄露。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具有商业秘密的所有特点。技术秘密是指专利技术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具有独自的一系列商业手段来谋取利益。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特许人也可将其转让给被特许人, 从而特许人就有了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通过比较分析可发现, 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具有紧密的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不同。专有技术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转让, 而商业秘密则具有完全的保密性。当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受到非法盗取侵权时, 专有技术的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不及商业秘密侵权, 但并不能以此说明专利技术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对商业特许经营来说, 专利技术是其发展的基础, 因此, 无论是专利技术的保密还是商业秘密的保密,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要予以重视, 一但发生侵权秘密泄露问题, 务必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 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也就是特许人对所经营的知识产权有权利进行转让。在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可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转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总体上, 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包含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中的过程保护、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补救等层面。
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主要属于事先防范和过程保护, 而此处主要论述事后救济的注意要点, 即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发生了知识产权转让后合同违约, 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在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 可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内容较为明确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而侵权行为则更具复杂性, 其发生可能同时涉及特许人、被特许人、第三方。发生内部侵权时, 涉事双方均拥有各自的法律条文准则, 可依照法律进行案件裁定。而外部侵权可能来自诸多不确定因素, 法律层次不会面面俱到。在发生外部侵权时,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内容, 由规定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则在诉讼提出之后做出全力帮助, 收集证据, 保障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
四、结论
一直以来,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营销与服务模式存在于市场中, 带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 随着我国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 知识产权转让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 在其运行中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侵犯问题。
本研究论述了法律层次上为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在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过程中, 虽然一些侵权问题难以避免, 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则能够被降低在最小范围。因此, 必须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 包含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 积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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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商业秘密的泄漏也许会对一个企业带来重大的打击和损失,同时后续的追溯也比较困难,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商业秘密在竞争日渐激烈的资本市场中,作为无形资产的高端信息资源来说,也就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在重视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隐患,虽然我国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司法保护,但是其保护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而下面则从各个角度帮助大家了解商业秘密以及可以采用的保护手段。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故而企业需要从各个层面去保护秘密不被公开,从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管理体系以及人员本身,进而也因为具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才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漏。
而商业秘密的泄漏也许会对一个企业带来重大的打击和损失,同时后续的追溯也比较困难,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现阶段的商业秘密诉讼所采取的方式为: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大都是在较隐蔽的情况下出现,此时,若要原告举证则困难重重,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几近不可能。因此,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只需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被告的商业秘密与自己的相同或基本相同即可,法律即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若要免责,则需要证明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三)利用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保护
现在有众多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关注到了商业秘密这个领域,故而出台了多种多样的管理软件。其根本就是从根源杜绝任何商业信息外泄,期间通过管理系统整体监控企业人员的所有动向,同时在职期间的任何涉密内容均通过系统管理,且不允许在规定范围之外的环境下进行任何操作。
2、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在可能有大量企业对于自有技术的保护存在困惑,不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才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效益和权利。而偏偏普及程度较高的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基本是相悖的,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而商业秘密则相反,那么如何利用专利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秘密呢?就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与专利的综合运用了。这里提出一个概念:保密性强度,通过区分涉及的技术信息的保密性强度的问题来最终得出保护方案。
如果强度足够高,那么就可以单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而如果是相对保密性较弱的技术信息则最好采用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对于保密性居中的技术信息则可以考虑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相结合的形式,而这种相互结合的方式可能对于大多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说普遍做法就是将技术信息以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实现为标准,尽量减少公开优化后的技术特征,然而这样也会存在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足而被驳回的可能性。此时还有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在所涉及技术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商业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证有“只要想被授权就可以被授权”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存在,就可以在该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再通过专利保护的方式延长其对该技术垄断实施的时间。
而具体如何判断保密性强度则可以使用知识产权的情报分析来判断。其中,保密性强度的判断包括:公知信息的公开程度,涉及到的技术信息所属领域以及相关行业的涉及程度等。
实际实施步骤: a.在了解企业基础方向的前提下,对与其相关的行业进行全面检索,从中找到相关技术在公知范围内所公开的程度以及研发角度;
b.如果本领域内的技术方案公开程度较高,同时也属成熟行业内,那么可以判断此保密性强度较弱,故而还是建议企业通过专利来保护自己,以此得到比较高的保护力度;
c.如果本领域内的技术公开程度较小,那么可以将此技术信息归结为重点保护对象,此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技术信息所属行业而最终判断核心保护点和外围保护点,这里的核心保护点则是所涉足领域内未有过多公知信息的,那么核心保护点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而外围相关技术信息则通过专利进行保护,此种归结为有核心保护点和外围保护点的技术信息则属于保密性强度居中的范围内;
d.如果本领域的技术公开程度属于空白,同时主要创新点为工艺参数等类似信息的,就可以将此技术信息归结为保密性强度高的范围内,此时则可以将涉及到的技术信息单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当然,保密性强度的判断不仅仅如此,还需要通过相应的实际需要和涉及到的技术内容来进一步分析。
篇3: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历程
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会展行业, 其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 展会举办国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 向展会展出的各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由此起步。
历史的脚步走到了2 1世纪门槛边, 全球会展行业早已织就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一应俱全。但也就在此时,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 实践中出现了除已经被完善保护的传统知识产权形态外的样式繁多的会展商业模式。就是这类集人类智慧、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的创新活动, 却因其迟到, 被拒在了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之外。
为了保证并促进对各国经济繁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会展业的发展, 面对出现的问题, 各国相关学界、政府部门和企业, 逐步投入到了会展行业商业模式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之中, 领头的自然还是发达工业国。
二、商业模式及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现状
1. 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实践
(1)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于2000年3月公布了一项应对商业模式专利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修订商业模式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 扩大对美国“专利分类7 0 5”申请案件的检索范围, 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 以及保证对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进行适格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实质审查。USPTO还在2000年7月公布的商业模式专利白皮书中对商业模式专利的演变、“专利分类705”, 以及专利审查员的培训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旨在进一步规范该类专利审查的标准。此外, USPTO还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 专门审理“专利分类705”类目中的申请。统计数字表明, 第705类专利在1999年之后急剧上升, 从1995年申请数的170件猛增到2000年的7800件, 2001年达到1万件。经过几年的实践, 在“阳光下一切人类的发明创造均可获得专利”的呼声中, 商业模式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已不是问题, 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学家们现在研究并更为关注的是, 如何使该类专利审查制度稳定并规范。
(2) 欧盟专利局曾一度将商业模式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 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实施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模式的技术、规则、方案, 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表达是不可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率先认可了商业模式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后, 为了在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欧洲专利局的态度也开始倾向于承认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2001年11月欧洲专利局发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 确认了其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模式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根据该审查指南, 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已不容置疑。欧洲专利局在处理一项商业模式专利的申请中, 更加注重对其创造性和技术特征的判断, 而非仅仅审查其是否属于商业模式本身。在经过了长期的、多方的辩论之后, 欧洲的态度已由对商业模式专利的强烈反对转变为不再抵制, 即商业模式可以通过“技术包装”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3) 日本在对待商业模式专利的问题上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策略和主张。2000年日本特许厅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 增加了与商业模式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例, 对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模式不再被视为抽象的概念, 可以在日本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此后, 日本又于2002年修改了本国的《发明专利法》;2003年,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又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充分表明了其积极提升本国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态度和决心。
2. 国内研究与实践
(1) 会展实践方面。针对国内会展商业模式的表现形式, 已有不少公开报道。如上海世博会标志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第二届中国 (深圳) 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 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和慧聪网泵阀产品采购交易会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有机结合, 形成“采购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模式等等。此外, 国内还有对诸如基于会展会后服务的商业模式、商业会展市场推广的整合模式、市场化运作展会模式等都进行过报道。
(2) 司法实践方面。2000年3月, 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 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2007年5月, 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网络桌面媒体”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 出现了我国“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第一案。
(3) 法规方面。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新颁布了《商业模式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 (试行) 》;2006年5月3 0日, 国家版权局、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开始实行等。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2 00 7年介绍:从2 0 0 6年开始, 中国《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送审稿当年年底已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又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在2 00 7年介绍:“2 0 0 7年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 要进一步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 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3. 结论
(1) 对“商业模式”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已形成共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 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国对商业模式保护在本世纪初就从研究、立法、实施等各层面全面展开, 我国也已在2004年颁布了相应的审查规则。
(2) 保护方式多采用专利保护形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通常为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归纳国内外已有的实践和研究, 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法。
(3) 会展行业商业模式保护尚未涉及。一方面, 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 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 国内未曾涉足。另一方面, 现有商业模式保护的成功案例,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 在会展行业基本没有实践和研究。
三、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 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对上海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委书记在近期的市委常委会上指出:“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决定上海未来。”上海近几年致力于发展的和发展最快的是现代服务业, 2006年GDP比重已经超过全市的5 0%, 而会展业则是其中重要的一块, 其增长速度在最近的1 0年每年超过2 0%, 而且还在紧锣密鼓筹办世博会。
2. 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把现代服务业中的会展业作为重点发展点, 而且作为2010年世博会的举办地, 上海自觉不自觉、愿意不愿意都已成为世界会展领域的瞩目地, 也必将成为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舞台。面对行业内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新问题, 如何提升国内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需要对会展商业模式实行保护?怎样有效实现对会展商业模式的保护?如何与国际接轨、是模仿还是创新?世博会期间站在世界会展舞台中心的上海,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以什么样的形象出现?怎样体现希望的形象?……这些都是值得研究, 而且是即待研究。
3. 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完善, 有利于整体创新环境优化
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3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迫切需要我们加紧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
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和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 会展业又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上海经济转型发展的方向之一。开展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研究, 不但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也有利于创新城市乃至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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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摘 要:对于创意产品来说,其产品本身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然而在现实的创意产品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例如,“抄袭”“侵权”“盗版”等,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避免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需要在知识产权交易之前明确七个必备要件,在谈判中把握谈判“筹码”,灵活地用商业谈判的思维与对方进行创意产品交易。
关键词:谈判思维;创意产品交易;知识产权
“创意”是一个十分抽象的词汇,它是一种意识、一种思维、一种理念。当一个“创意”仅存在于脑海之中没有进行创作转化之前,它并不具有商业价值,不能产生利益。但当“创意”进行创作转化形成产品时,它就具备了创造价值的可能。
有价值就会有利益,有利益就会有人希望获得利益,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由于创意产品具有易复制和易传播的特性,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创意产品被“抄袭”“盗版”的现象。本文希望以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为核心,合理运用商业谈判技巧为保护创意产品交易中创作者、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提升创意产品的价值提供一些新的路径和思路。
1 知识产权对创意产品的重要性
2011年,英国文化部的《创业产业地图》(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认为创意产业是包括电视、音乐、表演艺术、设计、时尚与游戏等的产业群,借着个人原创的创意、技能与才华、凭借智慧财产的累积,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开创财富与就业机会。[1]从英国文化部对创意产业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类型差异性大、数量庞大的创意产品中,知识产权是创意产品价值受到保护的唯一依据,只有在拥有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大前提之下,创作者或知识产权拥有者才能获得创意经济竞争中的财产权保护。
相反,若是一个好的创意产品没有知识产权,那么该创意产品将会很快被“抄袭”“仿冒”,辛辛苦苦的创作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抄袭、仿冒的厂商反而会获取高额利润,这样一来无法正面积极地创造文化所带来的利益,降低了创作者创意思考的动力,从而阻碍创意经济的发展。
2 商业谈判思维在创意产品交易中的运用
商业谈判指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商务关系,满足各自的商务需求,通过协商对话以争取达成某项商务交易的行为和过程。[2]在创意商业化的过程中,创意产品需要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商务谈判就成为创意产品交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工具。
2.1 创意产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90后控诉优酷、陌陌侵犯创意事件
看到过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文章作者指责优酷网为陌陌科技制作发布的广告片,有盗取其团队制作创意成果的嫌疑。该作者在文中称自己的团队通过放飞气球的方式成功从太空视角拍得地球影像,并将这段拍摄作品命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于同年刊登于网络。此后,优酷制作团队制片人王某在网络上看到这部作品,表示愿意与该少年团队合作,邀请其团队参与拍摄陌陌的商业广告片,并承诺支付劳务费。最终,王某以资金不足为由与该少年团队结束了合作。随后,又在没有取得团队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拍摄并发布了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陌陌商业广告短片,该广告短片模仿了文案撰写以及故事情节,盗用了该团队用气球拍摄的地球照片,同时抄袭了该团队的文章标题。该事件发生之后优酷道歉,并撤回播出的广告短片,并且在调查之后不承认侵权。
2.2 运用商业思维保护创意产品交易中的知识产权
将该事件中优酷团队制片人王某与该团队合作拍摄商业广告片看作一次创意产品交易,这显然是一场十分不成功的创意产品交易,并且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如果此次事件能在当初双方谈论合作时就运用商业谈判的策略使得两方达成对双方都有保障的合作共识,双方能够从中获取各自应得的利益,形成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也许就不会发生之后的一系列冲突。笔者将通过谈判前和谈判中两方面进行策略分析,阐述商业谈判在创意产品交易中如何运用合理的策略保护创意产品交易中创作者的利益,提升创意产品的价值。
第一,谈判前。一场商业谈判,在谈判之前需要明确七个必备要件。这七个要件分别是建立良好的双边关系、选择合适的沟通管道、明确谈判的目的、提要求的理由要正当合理、准备多个备选方案、明确承诺兑现的期限、预留退路。
创意产品的交易相较于传统实物交易有一定的区别。创意产品交易除了可以看到有形产品之外,往往很多时候还有创作者、创作团队本身可以提供的创意这一无形的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谈判者在谈判之前对谈判对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总结,并针对不同的无形资产制定其相应的谈判方案,并且要注意准备多个备选方案。除了了解对方需要,也要知道利用不同的沟通渠道明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懂得如何将创意产品的信息准确地传递到谈判对方,让对方知道信息的来源,了解自己的意图。在正式谈判之前我们还应考虑如何将谈判的成果转化为行动,也就是如何努力兑现承诺。这个承诺的兑现是相互的,在履行自己的承诺的同时,也要看对方是否同样落实承诺。最后,要注意当谈判无法达成时为自己准备好退路。例如,在拟定的合同当中可以注明双方不得因合作不成而恶意使用创作团队的作品和创意的条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事例和分析中我们看出,如果少年团队在与优酷制作人合作之前充分考虑到这些谈判要件,双方也许能更好地进行合作,并且就算最终优酷制作人做出侵害少年团队的创意作品行为,少年团队也会有法律保障,而不是到最后不了了之,得到的只是不痛不痒的优酷道歉。
第二,谈判中。谈判中把握主要的原则十分重要。笔者认为谈判过程中主要需要把握的就是谈判的“筹码”。筹码是谈判的核心要素,善于运用筹码能够在谈判过程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好的利益。在创意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是主要的交易筹码。创意产品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有创意本身存在的衍生价值,产品自身所包含的文化、服务等附加价值。谈判过程中把握好自己的筹码,不要将自己创意的核心内容全盘托出,不留余地,否则就会出现上述优酷制片人抄袭少年团队创意事件的发生。根据对方的态度和所能达成协议,有针对性地抛出自己的筹码,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好的利益,要明白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创意产品交易当中最重要的筹码,保护并使用好这个筹码是保护自身劳动成果、提升自身创意价值的关键。
3 结语
创意产品是创意经济发展的动力,创意经济的良好发展对于从事创意产业的工作者来说尤为重要,合理运用商业谈判进行创意产品交易在保护创作人创意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创意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南.论台湾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02):36-56.
篇5: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 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4. 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 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 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 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 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 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 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 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篇6:如何在商业交往中正确经营关系?
“透视领导力”是《财富》杂志的一个在线互动社区,美国最睿智、最有影响力的一些商界人物会在这里及时回答与职业和领导力有关的问题。今天的问题是:“你从职业生涯中学到的最重要的一课是什么?”回答问题的是WashClub和WashClubTrak的财务总监Henri Alexaline。
当我20多岁刚刚从事财务工作的时候,我以为“技能+决心”就是成功所需要的一切。但面对商业世界的勾心斗角,我的幻想破灭了,我意识到,要想在职业的阶梯上爬得更高,需要的不仅仅是技能。关系网的价值丝毫不亚于技能――这一课是我永远不会忘记的。
实际上,我从给人打工到自主创业,这也是从一段关系开始的。我参与创办的这家按需清洗和干洗服务公司WashClub,是我与搭档里克?罗马共同创办的,而我们又是通过一名共同的朋友认识的。正是这样一段关系,最后演变成了商业上的创业伙伴关系。
虽然我此前对清洁行业几乎毫无经验,更不用说自己运营一家公司了,但我却成功地将的财务工作经验转换成了新的技能,并且很快获得了市场和运营方面的技能。为了赢得员工的尊重,把握日常运营的脉搏,我亲自卷起袖子学习每一件事情。
现在我已经明白,技能和关系应该是互补的,同时是互相促进的。不管你是渴望从小隔间换到大办公室的白领,还是梦想将企业做大做强的创业者,要想在职业道路上大步前进,你需要的是技能和关系的正确组合。
那么,什么才是技能和关系的正确组合?作为一名多年的打工族,如今的创业人,我有以下几点经验:
你需要关系来带你进门
当你刚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必须有人扶持――这个“贵人”往往是你已有的关系。关系是必要的,你应该一直努力扩展你的人脉圈子。关系可以帮你筹集资金、介绍新客户、改善你的业务模式或客户预期。
在WashClub,我们将重点放在加深与顾客的关系上,因此我们的反馈圈几乎是即时的。比如,我们根据顾客的反馈调整了送货的时间表,而这反过来又给我们创造了新的收益机会。
没有技能,关系不会持久
技能是让你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如果我没能学到新的技能,我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同样,如果WashClub没有足够的技能和资源提供按需式的服务,我们也不可能在过去一年内拓展到12个州的15座城市。了解大趋势和行业发展动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直着眼行业的最前沿,因此,我们的顾客也就不需要寻找其他的选项。
作为一名企业家,你必须要时刻着眼科技发展的前沿。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投资软件和设备时没有丝毫犹豫,因为它们可以改善用户的体验,提高员工队伍的灵活性,简化我们的物流环节。
一旦有了技能,就要提高风险容忍度
我们的座右铭是:要赚钱,先花钱。对我们来说,做大做强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我们的辐射范围扩展出纽约,将我们的技术能力与其他运营商分享。很快地,我们的按需服务平台就构建起来了,我们发布了一个“交钥匙”式的软件解决方案WashClubTrak,使其他清洗和干洗店也能提供按需式服务。
这一步是有风险的,而且与一些投资人给我们的建议相左。但是,我们的技能和关系给了我们前行的决心。
篇7: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广泛宣传金融知识
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绵阳市商行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公众教育活动视为己任,通过多措并举,整治不规范性经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每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该行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并不定期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反假币知识讲堂等公众教育主题活动,广泛宣传金融知识。
整治不规范性经营 自查自纠规范管理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该行首先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要求各分支行、各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业务职能做好清理、规范及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横向检查到边,纵向检查到底。
同时,涉及信贷业务和服务收费的部门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全面梳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每位检查人员与总行签订《检查责任书》,履行职责,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金融产品透明度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为满足客户需求,该行陆续开发了代理保险业务和理财产品,并重新改造装修了网点,配备各项便民设施,提升客户办理业务的舒适感。为确保客户利益,提升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该行坚持在发展理财业务时,把客户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利用营业网点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等查询服务。网点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告知消费者服务项目和收费信息,并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该行强化制度执行力,采取有效措施,所辖分支行网点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泄露。各分支行针对以往“个人客户信息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落实改进措施。总行与网点负责人和个人客户经理逐人签订了《保密承诺》,对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客户身份证信息,要求严格保密。
同时,该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护好客户信息,不存在泄露客户信息情况。此外,积极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培训教育,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对机构及个人带来的法律后果,落实各项内控制度,提升全体员工依法自我保护、防范风险意识。
开展便农宣传活动 广泛宣传金融知识
2013年,该行认真贯彻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中国银监会团委《关于实施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的通知》的精神,并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在银监局、人民银行、金融办的领导和支持下,该行及各支行分别成立了业务宣讲队、信贷工作队和志愿者服务队,深入乡村、社区、学校等,通过设立宣传点和宣传栏、挂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金融知识,对农村金融知识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普及支付结算知识,促进农村地区搞活流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商行农科区支行组织开展便农宣传活动,向农户普及相关知识及政策,讲解银行卡、票据、网上支付、POS机、ATM机等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基本知识、功能特点、操作要求、收费标准及风险防范等常识。为有效增进广大农户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该支行深入游仙区松垭镇开展了“送金融知识下乡”宣传活动,并针对不同人群对金融知识的不同需求,普及相关的金融知识,发放宣传资料,不仅满足农户了解现代金融知识、使用现代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帮助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短缺等难题,深受好评。
此外,该行还大力参与每的银行业公众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反洗钱、反假币公益宣讲活动。去年,在“送金融知识进万家”和“小微企业宣传服务月”活动中,该行被绵阳银监分局评选为先进单位。(祝凰淋 徐力
篇8:商业特许经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论文
一、确立奥运会营销中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奥运会营销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特许赞助商计划、电视广播权、特许授权和门票收入,其中,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是现代奥运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四个方面都包含了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特许个别或部分企业有偿使用,特许权的核心是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权利的集合,实际上也是广泛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在奥运会营销中的应用。因此,奥运会营销中首先需要特许人———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国奥委会确立一整套完整的、可以依法保护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系,这是奥运会营销中的重中之重。
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核心———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日渐显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后,国际奥委会对其保护也更加重视,对其成员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城市所在国家也提出了特殊要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内涵的界定进行了充分扩展。
为了充分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在取得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举办权之后,北京奥组委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所涉及的奥运会知识产权从核心层、紧密层、扩展层三个层次,确定了奥运会知识产权体系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实施了全方位的登记、注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这种完整、细致而具体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尽可能广泛地覆盖了对奥林匹克品牌的各种演绎,为奥运会营销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也提高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其他特许经营体系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多层次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转让体系
虽然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转让由来已久(1),但真正成规模、成体系地得到充分应用是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经过百年发展,奥运会虽然已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独特品牌,但由于“蒙特利尔陷阱”(2)使奥运会的非商业化原则失败,加上1950年莫斯科奥运会受政治抵制,亏损巨大,以致于不太有国家愿意申办奥运会。为使奥运会走出困境,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奥运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并通过不同层次的特许授权,细化、分解奥运知识产权的使用。1983年国际奥委会首次对赞助商分类管理,设立官方赞助商、官方供应商和特许授权商三个不同层次,给不同层次的企业参与奥运会赞助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使赞助收入大幅增长。1984年洛杉矶奥组委主席尤伯罗斯充分应用特许经营运作奥运会,第一次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发挥到了极致。
首先,为获得最大营销效益,洛杉矶奥组委使用招标投标制出售电视版权特许,经过美国四家电视公司竞争后,由ABC出价22 500万成交。这项电视版权的出售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其次,洛杉矶奥组委对特许权进行分类,第一次将奥运会的商业赞助分为赞助商、供货商、营销许可证三大类,每一类都授予相应范围的特许权,以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的方式,在不同规模的企业中为奥运会筹措资金。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举办奥运会,洛杉矶奥组委本着“谁获利多谁出资,而多投资可获得更多利益”的商业原则,将目光瞄准在财力雄厚的超级跨国公司,将奥运商业伙伴计划中的赞助商数量减少30多个,以“每个行业里只留最大的一家赞助公司为奥运会指定产品”为基准,提高了特许费标准,以400万美金为底价,迅速的与一些世界顶尖级的公司达成了协议,并以全球性排他原则的特许授权保证受许人广泛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确保奥运TOP赞助商获得高额回报。
对于以提供实物和服务为奥运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尤伯罗斯以排他性的供应商和非排他性的供应商相区别,这类企业也不同程度地享有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同时尤伯罗斯还充分利用了美国人喜欢热闹的特点,将参加火炬传递的权利也作为特许权———制定了“1公里青年遗产计划”,每个愿意持奥运火炬跑1000米的美国人支付1 000美元的特许费(3)就可以参加火炬传递活动,第一次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对象由企业法人延伸到自然人,既创新了奥运会营销中特许权的使用形式,也突出了奥运会的广泛参与性。
通过对奥运特许权淋漓尽致的发挥,尤伯罗斯和他的团队不仅为洛杉矶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筹集到了足够的经费,而且在没有任何政府资助的情况下,创造了2.25亿美元的盈利,开创了奥运会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商业运作,改变了以往奥运会“赔本赚吆喝”的历史,也为国际奥委会全面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奥运会营销,利用奥运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提供了绝好的实践经验。
从1984年以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建立起了日趋完整的体系。该体系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无形商品(电视转播权、在线转播权等)与有形商品(吉祥物、徽章等)的开发销售共同组成了庞大的奥运特许产品群,涉及到包括传媒、广告、金融业、航空运输、制造业、餐饮、零售商业、物流配送等在内的众多行业;多层次的特许权划分既满足了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参与奥运的商业目的,也满足了全球不同人群对奥运赛事的关注和由此带来的消费需求。有些项目虽然没有冠以特许经营的字样,但就其实质和运行的方式来看,也属于特许经营———即通过对特许权的转让和使用,为特许权的所有人和受许者创造价值并服务于社会。而电视转播权、在线转播权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的特许权形式以及各届奥运会深入人心的吉祥物、会歌等,在为奥运会营销开辟新市场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特许经营内涵的认识:即从对有形商品的商标、商号的认识,深化为对包括无形商品的商标、商号在内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认识。这使得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回归其本质———特许经营是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权的营销,特许经营是无形资产的输出,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这对于中国特许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奥运会营销的实质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如会徽、标记等进行商业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因此,奥运会营销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通过法律制止对以奥运标志等为代表的奥运知识产权的非法滥用,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过合法授权、按合同缴纳特许费用的企业获得良好的收益。
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一是《奥林匹克宪章》,二是《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在这二个文件中,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具体范畴和保护要求均有专门和详细的规定。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运会主办城市名称+年份的文字使用、其他足以使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相关的标识和口号等,要求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对本届奥运会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名称、奥运会口号和吉祥物等提出保护条件。
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可能属于著作权、专利权的内容)进行永久保护,而且不必通过登记和注册(4);要求奥运会组办国和政府必须承诺“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由此可见,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事实上已成为举办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5)。对奥运会组办国而言,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了奥运会组办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用。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成功不仅在于其运作模式,还得益于美国1978年颁布的《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案》(简称“业余体育法”)和1980年初期法院判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支持,给予了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化运作方面的法律保障。该法赋予美国奥委会管理所有奥林匹克相关事务(包括专用语、标识、奖牌、服装和奥林匹克影片)的独家权利,即有权对一切与奥林匹克主题相关的商业提议进行审查;明确规定美国奥委会拥有对美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泛美体育组织的商标、商用名称、徽记、徽章或标识、用语等一切相关主题的专有权利(在美国奥委会辖区内),未经美国奥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出于交易、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及宣传戏剧表演、体育表演和比赛等目的使用上述标识或名称,否则将依据1946年发布的《联邦商标法》纠正,履行适当的民事行为。美国奥委会还注册了自己的商用标识(即USA和五环,而美国奥委会官方徽记是带有国旗条纹及五环的盾的图案)和专用语,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如商标法、运动员参与奥林匹克商业机会的规定等)规范各组织与个体的行为,这些法律保护体系,为洛杉矶奥运会营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国家,相继出台了《奥林匹克五环及标记保护法案》(1987),《悉尼2000年奥运会名称和标记保护法案》(1996)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悉尼奥运会组委会还成立了立法机构来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知识产权和奥运会营销伙伴的契约权,出台了一些相关细则和公共关系、教育计划,负责解决与品牌保护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问题,并面向消费者、媒体及商务社区开设了相关的提高全民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做出了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为兑现承诺,我国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专门立法。这些专门法规和已有的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即标志的权利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条例》,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北京奥组委还采取五项主要措施防范侵权行为:扩大宣传领域,教育人们杜绝制假贩假、知假买假;保持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锁证、查证制度;将奥组委备案的企业名单给各大媒体的广告审查员,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力开发正牌产品,并采取密不透风的备案制度等等。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域名等领域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对奥林匹克运动产生负面影响,也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域名使用的国际性,必须通过国际性司法和仲裁机构解决争端。1999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对于USAOlympic Online Store.com等恶意注册域名,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2001年向WIPO提起国际域名仲裁,WIPO的仲裁员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奥运会营销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即特许权,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国际奥委会和各国家奥委会,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受许企业获得的是使用权,是由奥林匹克标志、会歌、图形等构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个要素在特许权中的有机结合,是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权利的集合。因此,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特许权的运用,也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必须随社会文化发展和经济、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化运作中,立法保护是前提条件,司法保护是中心环节,行政保护是关键,国际间合作保护是重要环节。各种相关法规相互补充、完善,从备案、许可使用、查处侵权、引导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奥运会特许权所包含的内容尽可能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减少直至杜绝企业利用奥运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获利,从而保障受许人的利益。
在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过程中,商标、商号被侵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特许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认识,对保护措施和方法的研究既不深入也不细致;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不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协调和参照,甚至很难判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国际奥委会及我国关于奥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具体保护措施和案例,为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和惩罚仿冒、滥用、盗用等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判例和方法,对推动我国特许经营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④参见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2008.cn/bocog/ipr/.
[1]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2008.cn[EB/OL].
[2]“Olympic Charter”[M].In Force as from7July2007,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3]马法超.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评介[J].体育与科学,2008(3):24-26.
[4]游松辉,冯培刚.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利用[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180-181.
[5]知识产仅委员会网站http://www.iprcommis-sion.org[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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