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共6篇)
篇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应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和行业: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参与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和港口码头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支持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地治理等领域。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或与国有企业参股、联合,参与江南和江北承接产业转移省级集中区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级住宅现代化试验区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四)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的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资产不改变用途的,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五)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参股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允许和支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会员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
(六)商贸流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八)境外投资。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有条件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生产制造、商品批发、网络营销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在巩固原有投资与合作国别和地区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与非洲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建立健全“走出去”的促进、服务和支持体系,创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提高便利化程度。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九)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十)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争取到2015年,全省各县至少有1家资本金在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十一)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徽商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类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竞争,构筑更加完善的地方金融体系。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计划地做好上市资源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帮助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十三)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四)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十五)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十六)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七)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对于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十九)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抓紧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和财会制度,强化信用基础建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现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三)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结构、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条条框框,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把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
(二十四)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够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方,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进一步扶优扶强,把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平台,要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支撑能力、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二十五)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10月底前报省政府,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情况组织评估,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篇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民间投资总量将超过300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三)着力突出民间投资的发展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落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领域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空间实现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加快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订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在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集聚政策、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在重点领域扩大投资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金融领域,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拓展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范围,加大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全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深入参与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建设。
(六)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的方式方法,对于存在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要创新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推行业主招标,油气储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要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城乡供水、公共交通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七)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的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发展平台,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在参与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在用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向优势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务业项目,在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中得到壮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业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新兴产业等高端行业攀升。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投资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引导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对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投资的民营企业,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引导民间投资向沿海地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海洋产业,实施滩涂综合开发经营。
(九)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以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为契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要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快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提高投资扩张能力,到“十二五”期末,销售(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达到60家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品牌、技术及管理优势,采取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对技术落后及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票据融资、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快制订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等制度,推动行政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落实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活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节能环保项目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市场潜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对外贸民营企业要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足额退税。减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有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时公布民间投资项目相关收费政策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各类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五)改善融资环境。着力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与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拓宽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筹资。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和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五、着力提高民间投资服务水平
(十六)加快载体建设。加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建设,按照业务特色化、服务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机制市场化的要求,优化各类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环境,强化商务环境优势和综合配套优势,增强对省内外民间投资的吸引力,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强化各类平台对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能力,加强人才、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对载体内民营企业的生产运营、科技创新、市场销售、上市融资等给予支持。加强载体内企业的互动联合,以产业链为纽带,鼓励大中小企业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功能整合,形成以强带弱、资源共享、联动发展的格局。
(十七)注重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与龙头带动作用,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各类规划的制订,在规划制订前期,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规划编制相关信息,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将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纳入规划,为后期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在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和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八)规范投资管理。在加强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建立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发展民间投资的积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国家及我省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效果。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帮助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布置、积极行动、扎实推进,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将《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现将各部门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股权收购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一级干线公路、独立桥梁、隧道、港口公用码头的建设和经营。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内河航道、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设施等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对支线、专用线及站场设施项目,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铁路发展特点的合资铁路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相关部门要在铁路沿线土地开发、投资补偿、财税政策、运价机制等方面帮助争取国家政策优惠。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融资支持,帮助争取国家对公益性铁路建设项目给予的低息或贴息贷款,有条件的合资铁路,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既有铁路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转让。探索建立江苏省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以省财政铁路建设资金为引导,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发起,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责任部门:省铁路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政府补偿或赋予冠名权。对投资开发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用未来收益、储备土地未来收益等进行补偿。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的调供水工程,如经核算的调水成本价格高于当地用水市场价格的,政府给予补贴。(责任部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落实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控股、参股火电站建设和参股核电站建设的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推进电价改革的各项举措,保障民营发电企业利益。电力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业主,支持民间投资者参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物价局)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技术合作、资金入股等方式参股电信基础设施和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建设。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与电信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创新电信产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物价局)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对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性土地整治和用于占补平衡耕地的开发。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民营矿山企业与其他矿山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BT、BOT等方式进入城乡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疗机构,并从严控制现有公立医院扩张,为民间资本办医留足发展空间。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定点民办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等给予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办医疗机构合理流动。适当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后,对地方留成的部分税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发展。研究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法,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有所区别的注册登记、政府支持等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订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责任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和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不同的要求和扶持,到2015年底,全省新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10万张。民间投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较大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营运补助。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广播影视、动漫游戏、出版发行等行业重点项目,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民间资本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和促进一批高水平民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做好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政策咨询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责任部门: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1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省、市、区各级旅游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对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民营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责任部门: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江苏银监局)1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用品生产,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以及申请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命名、表彰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承办各类体育竞赛、表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体育中介企业,参与政府体育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支持民营体育企业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享受相应政策。(责任部门: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5.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工作。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在抵押登记、纳税核算、财政补贴等方面享受与村镇银行同等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6.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物流发展重点地区要制订物流业发展规划,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17.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支持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孵化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对军民结合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授予“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范围内的军工项目进行投资。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信息资源发布体系,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军工协会的作用,以军民两用高技术展示、洽谈会等形式,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防科工办)
(七)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18.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在企业并购重组中,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的相关税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苏中、苏北加快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资本扩张能力。(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1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抓紧启动第一批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制订工作。(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20.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民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吸引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攻关。逐步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保监局)
21.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民营企业为转化、引进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不受比例限制。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组织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鉴定使用及转化等技术服务活动。(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22.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所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展品牌经营,在全省选取200家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商标战略试点。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规定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
23.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投资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建设,到2012年,实施1000个以上民营中小型新兴产业项目。加强金融支持,在省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一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各市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对民营企业的新兴产业科技研发、孵化以及市场培育进行扶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新能源产业,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在积极落实国家补贴电价的基础上,省财政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物价局,江苏银监局,省能源局)
2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符合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和奖励。对集聚区内新注册的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
2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农业。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种源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产品流通业,参与实施国家粮食战略工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村建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协调落实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提高民营农业龙头企业投资扩张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计划,投资建设农产品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责任部门: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江苏保监局)
2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沿海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海洋产业和滩涂综合开发经营,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地区重大交通、水利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到沿海地区投资基础设施、滩涂开发等项目建设的,能够减免的省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给予减免,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对民间资本到沿海地区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在符合产业政策、土地、环保等前提下,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责任部门: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金融办、物价局)
27.推进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吸引民间投资在园区扩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集聚程度及规模。各类园区对用地集约的民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在苏北开发区投资的民营企业,加大政策、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在各类园区考核评比中,要增加民间资本的权重。(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
(九)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8.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省内资源需求型民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等为主体,筹组成立境外资源开发联合体,以我省紧缺的铁、铜、天然气等资源为重点,建立境外资源供应基地。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将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纳入我省对外友好交往的总体战略。加大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主体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投资资助。(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能源局)
29.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已开展境外投资并取得一定效益的民营企业的投资活动。支持省内财会、法律等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在我省境外投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境外投资信息通报制度,减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监局)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0.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及政策,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责任部门:省法制办、监察厅)
31.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32.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部门。金融机构要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探索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的办法。对面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经营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担保公司,在补充资本金、适度放宽担保额比例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定向募集资本。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调整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加强对主板、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育和辅导,强化民营后备上市资源培育。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民营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涉及历史沿革问题的,应尊重历史,在规范的基础上确认股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33.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治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无偿占用企业财务等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34.强化规划引导,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计划时,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布局和空间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和项目布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加强信息引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35.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统计局、铁路办、能源局)
36.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及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细化、深化、具体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要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好的做法,适当进行政策创新,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三)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部委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制订情况,及时将政策落实到我省的实际工作中。
(四)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对贯彻落实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篇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 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增加居民收入, 拉动国内消费,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 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 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 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 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 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 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 引入市场竞争, 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 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 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 实行政府补贴, 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 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 积极推进电价改革, 加快推行竞价上网, 推行项目业主招标, 完善电力监管制度, 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促进公平竞争, 推动资源共享。
(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 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 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 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参与棚户区改造, 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 等医疗机构, 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 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 兴办养 (托) 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 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建设旅游设施, 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 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 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 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 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 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 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 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 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 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 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 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 促进产权合理流动, 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 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 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依法妥善安置职工, 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 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 增加技术储备, 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 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 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 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 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 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争创名牌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 开发战略资源, 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 开拓国际市场, 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 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 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 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 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 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 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 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 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 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 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 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 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简化环节、缩短时限, 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 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 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 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 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 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 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 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 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 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 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 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 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篇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需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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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三、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十四)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四、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水利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及时享有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征地移民、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为工程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十六)加快项目审核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
(十七)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土地、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职责依法加强投资、规划、用地、环保等监管。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八)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十九)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十)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规模,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及时跟踪调度、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并按月报送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PPP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纳入名录,不得安排各类形式的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
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
(二十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水利发展,特别是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篇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在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特需服务、健康护理等高端医疗服务,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对不同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投入机制、运行模式和考核评价制度。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行为、承担政府医疗任务的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设施。保障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国际学校等各类高端教育服务。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三)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端养老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福利彩票所募集公益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支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基金会等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捐助、捐建社会福利事业。
(四)体育和旅游产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品牌赛事,从事体育用品生产和销售,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引入市场化开发。通过实施山区、浅山区优先发展旅游,矿山、非煤矿山关停并转后向旅游产业调整的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集散特色镇等重大项目建设。
(五)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特色文化街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整治和开发经营,参与名人故居、四合院、会馆、宗教团体房产等的搬迁腾退、修缮和合理保护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本市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艺术品及衍生品开发、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在京投资建设博物馆、电影院、舞台剧演出剧场等文化设施,以及影视创作生产、动画和网络游戏项目。支持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影电视衍生产品开发经营机构,通过抵押不动产、机器设备、著作权、完成片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创意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领域
(六)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完善投资成本补偿政策,稳步推进产品服务价格改革,健全运营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建设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本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七)市政公用设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搭建环卫设施投资平台,加强本市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和专业废弃物回收公司,参与物资运输和垃圾处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领域,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研制环保、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可优先解决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参与或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
(九)房地产开发。合理降低“招拍挂”出让宗地规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旧城改造、特色街区、产业功能区、城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特色小城镇等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与经营。改革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土地供应方式,对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院落实行较为灵活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研究探索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十)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和支持本市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支持民资与国资、侨资、外资等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加大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投资建设力度,推动京津冀地区产业有序梯度布局。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集约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本市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和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积极支持民营中介组织发展壮大。
(十一)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加强在京民营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探索与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享有同等优惠待遇。着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支持总部企业在重点功能区集聚发展,提供高水平基础设施与商务配套,加快培育形成多个新兴特色总部聚集区。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长效机制,在税收、土地、金融服务等方面,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在京建立民营总部企业联盟,推动不同类型总部企业资源共享和发展需求互动。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专业化整合和分离重组力度,鼓励本市国有企业转让、剥离非主业资产和股权,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支持国有企业选择合适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股权、产权和经营权,为民营企业让出一定发展空间。
四、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挥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实施创新发展工程、产业化工程、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集聚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依托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发挥北京科技条件平台及研发基地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服务。民营科技企业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认定。加快开展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工作。
(十四)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形成高端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区县产业用地范围内,参与共建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将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辐射到各区县。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与各类科技园区合作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投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扶持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生产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医疗产品,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重点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导的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五、积极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十七)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本市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市工商联等行业组织和民主党派、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各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申请使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配套、重点产业培育等方面给予民间投资同等支持。政府产业投资采取设立基金、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本市相关产业领域,促进本市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力度,政府采购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
(十九)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营造企业主导的市场化融资格局,积极搭建银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本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重点功能区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项目贷款等金融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断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范围,支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的辅导,推动一批中小民营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扩大和完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通过给予中关村企业一次性政府资金补贴等支持,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代办系统融资和转让股份,改善投资者结构。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京聚集发展,设立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小企业融资中介机构。
(二十)落实相关税费政策。落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物联网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经认定的本市动漫、软件、文化企业,在相关重点鼓励产业进行自主创新投入和开发新产品,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全面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及时发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避免盲目投资。
篇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积极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落实铁路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税费缴纳、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依法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民航湖北安监局、武汉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设立政府参股、民间投资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林水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蓄引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高标准农田、森林经营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林水项目,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补助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有关要求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政策性住房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领域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费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受政府委托分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用地、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民办学校可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不动产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物复仿制品、古玩收藏与艺术品业、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基地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从事休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中介等经营性活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进一步参与并改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等一般性竞争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重要公共产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集中,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条件。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省国资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与振兴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设施,推进配套的仓储、货运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发展,对其兴建物流配送中心的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途确定地价标准。(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工业软件开发与应用、新型网络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策划咨询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业兴业。
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及进展情况,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规划指导,鼓励和支持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各级政府的中长期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招商引资工作。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加强全省及各地重大项目库建设,落实责任制,完善项目库功能,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适时向社会推介成熟项目。加大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赋予更大管理权限,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产业投资“洼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园区积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三峡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间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允许投资人以自有的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科技成果、合法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省工商局负责)
(五)推进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积极推荐申报民间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应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扶持性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下限收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受平等权利,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民营企业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激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推荐国家级或省级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市场化,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商标交易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中介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园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人才培育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将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育与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有关专业规划,给予政策指导和相应支持。对民营企业在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改革人事档案相关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公益性培训、高端培训、论坛等,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完善境内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境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城市)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相关政策试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融资环境
(八)鼓励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银企政三方自主创新项目沟通机制,解决金融机构对项目了解不够的现实。创新考核机制,放宽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容忍政策,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试点“东湖金融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金融辅导。要积极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民间投资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信贷品种,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成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组建省级商业性、互助性、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性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创业板融资。积极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襄阳、宜昌等国家级高新区争取获批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鼓励区内民营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融资,支持创投机构通过代办系统实现股权投资退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不断规范和壮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省内外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社会民间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改善民间投资服务环境
(十二)健全服务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经信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省经信委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聘请部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制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考核办法,把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依法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修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立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推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三集中”改革。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对已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备案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项目之外,所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有关审批权限也应依法下放。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州)、县(市、区)按省下放权限的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湖北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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