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关键词: 动火 作业 办法 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

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第二十二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

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二十四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夜晚、节假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

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三十三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 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

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四十七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八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四条 炼化专业系统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

对独立场所可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区,明确相应要求。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附录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油气与勘探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2、炼油与化工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动火作业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处理。

(2)一级动火作业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3)二级动火作业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3、油气销售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3)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2)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4、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4)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5)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二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的其他动火。

篇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2014年3月1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

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

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

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

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

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

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第二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 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三十一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三十二条 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三条 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十四条 在夜晚、节假日期间,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三十六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

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八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九条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四十二条 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

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四十五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八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五十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第五十二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第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五十四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五十五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

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八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五十九条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六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十一条 炼化专业系统在生产界区内非防爆区域中的相

对独立场所可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区,明确相应要求。第六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附录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油气与勘探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2、炼油与化工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动火作业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处理。

(2)一级动火作业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3)二级动火作业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3、油气销售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3)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2)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4、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1)一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4)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5)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篇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

在危险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 经常进行安装、抢修、维修等作业, 需要进行电焊、气焊 (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属于危险作业, 这关系到企业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所以,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程序, 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运行, 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1. 安全管理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供了规范和规定,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依照法规、规定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强了安全第一的意识, 严格管理, 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

2. 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较多的易燃易爆场所, 且动火频繁, 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很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动火人员职责不明, 动火相关管理制度不全, 动火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二是没有动火的安全技术, 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操作,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 防范措施不到位, 动火作业时未有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一些公司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生产项目安装、维修工程、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或者个人, 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放弃管理从而导致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生产过程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针对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关键。一方面, 成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等以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人员应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另一方面,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保证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动火作业前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分析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严格按《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

2.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以安全技术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 增强和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是十分重要的。在安全培训中, 企业应该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力度, 增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技术水平。其次,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方案, 并经审核批准后, 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 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同时, 应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在工作中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安全灯具。再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该安排专人监护, 制定应急措施,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应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作为保障安全的关键要素, 在动火前应确认设备是否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查看动火设备、管道周边可燃物存在的情况, 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 动火中落实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安全职责, 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范操作, 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完成。

结论

危险品生产单位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生产场所, 可能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而在生产过程中也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如果火灾、爆炸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动火作业没有严格的科学管理, 就可引发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本文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论述了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的管理内容, 对于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预防事故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 如果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动火中不采取有效的管理,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 更可能会给员工的人身带来伤害, 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本文就危险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现状进行初步探讨,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对化工送检过程动火管理分析与研究.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2001.

[2]师延峰, 张华.浅析化工检修过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J].中国化工贸易, 2012, (07) .

[3]动火作业安全现状与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a850d4aaf121dd36a32d828c.html.

篇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关键词】石油钻井;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监护

不管在工程建设或是工业生产上,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一切的施工组织都需要在保证安全这一前提下进行,尤其是石油钻井这一领域,被普遍认为是高风险的行业,安全更是十分重要的。外界所公认的是石油钻井事故多,风险大,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则很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不但会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还会对社会稳定以及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石油钻井现场作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特点与安全管理现状

1.1对石油钻井现场作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特点及现状

对于石油钻井的安全监督这一工作,主要是指在生产的现场,通过安全监督的派驻现场中HSE的具体表现来进行有关的检查。对于其所派驻井队进行一些安全方面的基础管理工作,健康卫生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也可以进行资料的管理工作,还可以落实在公司上某些方面的安全制度。这样进行安全监督可以对派驻井队的责任心以及管理水平进行相关的考核,在现场考核中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其中包括重复发生的所导致的不符合,现场的HSE的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一些关键的装置上的关键的部位是否符合现状,大型的施工以及其作业的监控力度是否充足等。在现实的情况下,需要把安全监督同井队的安全,现场的管理水平以及环境保护等相互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充分的调动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而且增强了安全监督这一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1]

1.2影响石油钻井现场作业的安全性的因素以及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影响石油钻井现场作业安全性的因素较多,而且存在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要是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则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一般来说,目前的石油钻井现场作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安全意识不足、员工的整体素质较低,没有丰富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较差;不能主动学习以及接受新型的知识,对安全技能掌握不足。其次,当前的安全教育模式较单枯燥,流于形式,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讲解,不能与实际情况结合,在安全教育上缺乏务实感。总体上来说,安全教育并没有成为安全管理的内容范畴,导致大多数安全教育的收益较低,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能够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

2.石油钻井现场作业的安全监护以及管理策略

2.1对石油钻井现场进行安全考核

在石油钻井现场作业这一活动中,可以利用监督现场的HSE表现来作为一个关键的检查标准,认真检查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安全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的情况、健康卫生的相关工作情况、环境保护以及资料管理等情况,将以上指标作为考核驻井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考指标。在对其安全性进行考核时,对于重点的问题需要进行重点的监督和检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建议设立一些安全的监督部门,负责执行以上的检查工作,同时也可以将此部门的利益与施工队伍的环境保护水平、安全管理水平、现场管理水平等相互联系在一起,这样就能增强安全监督部门在工作上的责任心,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整体作业安全水平的提高。[2]

2.2对安全管理以及监督工作整体素质进行提高

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很重要的,它能够反映钻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等的高低。具体过程如下:首先,对钻井的现场作业中所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纠正以及处罚;其次,对安全管理监督人员进行教育以及培训工作,重点主要培养其责任心、技能操作以及专业知识;再次,对监督措施的落实能力进行强化。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关对策,对策的落实对前期的工作是一种延续,对后期工作也可以作为一种保障。因此,要将其整体能力得到提升,解决一切的安全隐患。

2.3对安全教育以及安全训练进行强化

安全教育和训练要能够做到适时宜人、并形成有效的制度。在对安全训练以及教育的过程中要做到讲求实效。进行安全检查能够发现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安全的行为。能够消除事故的隐患,将整改措施进行落实,防止事故的进一步伤害。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隐患、现场、事故处理等。施工项目在安全检查上通过自检的方式进行,主要对生产的各个方位以及全部的过程进行全面以及安全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劳动条件、现场管理、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的具体行为等为主。一旦发现对人有危险的安全因素时,需要进行果断的消除。每个施工企业都需要设立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安全检查组织,建立一个安全检查制度。成立的检查组织主要以第一责任人为主,人员以及业务部门为辅,使得安全检查在计划、组织、总结、修改以及处理上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采用特殊的检查方法对其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检查。[3]

2.4重视对过程的控制

首先,需要全员参与来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中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参与安全管理。特别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施工人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整体的施工效果,甚至对施工人员产生伤害,需要进行及时的汇报,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领导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确保整改隐患、安全经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其次,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加强对过程的控制。其次,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加强对过程的控制。施工是人员相对密集的作业,需要的施工人员量较大,因此需要规范化的管理具体在施工过程的规范如下:首先需要针对不同的公种,环境修订以及作业进行修订,从而做到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在这样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标准,对于每个人,每个动作,每道工序一级标准,切实的扭转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性惯性的违章现象。在每项工程进行开工之前,及时的对施工的组织措施进行编辑,对作业进行不断的完善以及补充,设置一些安全防护的措施。可以针对不同工种以及作业环境进行修订、将岗位的安全标准进行完善。再次,引入竞争这一机制,对劳动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对于现场劳动力的配置,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样,既能够充分的体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3.总结

处理好石油钻井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控力度,不论是职工素质、现场的管理水平以及现场操作方面的行为规范上,还是从现场设施以及设备的完整性方面都很重要,这样不但能够使得石油钻井在现场工作面貌上发生很大变化,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体素质,特别是在安全监督上有很大的进步。能够有效的识别作业现场的风险因素,降低作业现场在安全事故方面上的发生率。[4] [科]

【参考文献】

[1]刘智惠,李江丽.石油钻井公司作业成本法应用探析[J].财会通讯,2009,(08).

[2]闫循彪.用于高压完井、修井隔水管和钻井作业的气密封旋转接头[J].石油钻探技术,2009,(04).

[3]吕有为.石油钻井工程野外技术作业队伍营地防火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05).

篇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油气管道动火规范》(Q/SY 64-201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或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工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工业动火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

第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九条 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气体检测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

(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检测点)。首次气体检测合格后应在受限空间内特定位置悬挂气体检测仪进行连续监测,监测中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如采用气体分析方式进行气体检测的,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五)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和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十二条 设备机具要求

(一)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进行目视化标识,不能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二)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四)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区域内。

(五)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曝晒,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乙炔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六)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特别是乙炔气瓶,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分钟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

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七)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封闭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放置在密闭空间外面。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要求

(一)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隔离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执行。

(二)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以上区域应纳入气体检测范围。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

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涉及管线打开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管线打开作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篇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 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 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 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总则

4.1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 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 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 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 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 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 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 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 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 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 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 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动火条件

7.1 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 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 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 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 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 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 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 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 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 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 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 机具要求

7.4.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动火作业要求

8.1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 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 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 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 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 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 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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