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管理(精选6篇)
篇1:商铺管理
1.0 目的明确规定商铺租赁工作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进行招商、洽谈和签订租赁合同,确保稳场、旺场经营,实现顾客满意,以及商户和公司的互利多赢。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铺招商、租赁洽谈和签约全过程的控制(包括商铺的整体出租)。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审核招商工作计划,代表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以及批准租赁商户的评价选择结果。
3.2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招商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与租赁商户洽谈和签约工作。
3.3招商客服部负责招商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租赁商户的洽谈,以及与商户的对接工作。4.0工作程序
4.1 日常招商工作
4.1.1商业物业正常运营期间,为保证商业物业的稳场及旺场经营,客户服务部应做好以下几方
面的招商和租赁工作:
a)开展市场调查,定期总结和评估商业物业运营状况,并适时提出业态组合及品牌组合的调整建议;
b)日常的招商工作,积累商户资源,建立《商源资料库》;
c)针对具体的租赁业务,及时有效地开展招商洽谈工作;
d)对集体区域进行大商户洽谈;
4.1.2客户服务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评估筛选有吸引力的商业品牌及经营商户,并填写《商
源储备登记表》,连同市场调查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4.1.3所有进入本商业物业经营的品牌(商户)均应按《招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客户服务部应制订详细的品牌(商户)经营能力评价准则。
4.1.4经公司确认为储备商业源的商业品牌或经营商户,由客户服务部纳入公司《储备商源库》。
为保证与《储备商源库》的商户建立密切联系和良好沟通,客户服务部每月最少应与其进行一次正式的沟通,并做好《储备商源跟踪联络记录表》。沟通信息包括(不限于):
a)通报商业物业经营状况及招商需求;
b)了解商业户目前经营状况;
c)进入本商业物业经营的意愿及可能性等。
4.1.5客户服务部应至少季度进行一次对《储备商源库》中的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和更新,根据市场调查和沟通信息,及时增加或取消相应的品牌或商户。
4.2 租赁委托
4.2.1根据前期商业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开发商及购铺业主)委托经营管
理的要求,为实现商业物业的整体经营定位,客户服务部应保证达成以下经营管理状态:
b)与自营业主签订《经营承诺书》。4.2.2《委托租赁协议书》、《经营承诺书》应采用上级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并由公司总
经理负责与业户分别签订。
4.2.3当业主要求超出格式文本的内容时,或公司需要自行拟订《委托租赁协议书》、《经营承
诺书》时,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对《委托租赁协议书》、《经营承诺书》进行评审,填写《合同文件评审记录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上级公司确认。
4.2.4客户服务部负责建立《商铺(广告位)租赁状态一览表》,列明委托租赁、自营及实际经营
品牌(商户)信息,以便及时动态掌握商业物业的租赁状态。
4.3 租赁实施
4.3.1正常运营期间,需要开展租赁工作的时机包括:
a)业态组合及品牌组合调整,导致现有经营商户的离场;
b)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经营商户提出终止现有租赁合同;
c)因商户经营不符合商业物业整体经营要求而劝其离场;
d)自营改为出租等。
4.3.2当出现或即将出现空铺时,客户服务部应及时进行沟通,填写《委托租赁登记表》,明确
具体租赁委托要求和条件,包括:租金底限、租金范围、租赁期限、经营品类、中介服务费、以及委托期限等。
4.3.3客户服务部在与业主沟通,明确租赁要求和条件时,应保证《业主委托租赁登记表》的内
容完整、准确和清晰,充分反映了业主委托租赁的要求,并符合原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书》的约定。
4.3.4客户服务部根据业主具体的租赁要求开展招商洽谈工作,并优先在《储备商源库》中选择
租赁商户。
4.3.5针对特定商铺的招商商户应按《招商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对将备选品牌(商户)列入《招
商品牌(商户)登记表》,选择2~3家的备选招商商户与业主对接洽谈。必要时,客户服务部应组织对备选商户进行现场考察。
4.3.6经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客户服务部负责完成以下租赁签约工作:
a)协助业主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b)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c)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书面的《经营承诺书》、《商品先行赔偿协议书》;
d)书面明确装修、开业时间要求;
e)明确并承诺需要本公司配合、协助的事项。
4.3.7 租赁签约工作结束后,客户服务部应及时更新《商铺(广告位)租赁状态一览表》和《租赁
合同签订台帐》。
4.3.8客户服务部留存一套相关协议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件、《商品先行赔偿协议书》原件、《经营承诺书》原件;向财务部提交一套复印件。
5.0 支持文件与记录
5.1 《招商管理规定》
5.2 《商铺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5.3 《委托租赁协议书》(格式文本)
5.4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格式文本)
5.5 《统一经营管理手册》(公开文件)
5.6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格式文本)
5.7 《商源储备登记表》
5.8 《储备商源跟踪联络记录表》
5.9 《招商品牌(商户)登记表》
5.10《商铺(广告位)租赁状态一览表》
5.11《业主委托租赁登记表》
5.12《租赁合同签订台帐》
篇2:商铺管理
为了规范本小区的商铺经营管理,保障小区商铺的共同利益,特制订《****商铺管理规定》。1.商品经营
⑴各商户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公开出售的商品。
⑵所有商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要求做到明码实价,不得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⑶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本商铺区的整体形象与信誉,如发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本司有权要求商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本司将上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租用的商铺,本司有权终止与该商铺的租赁合同。2.按时交纳各种费用
各商户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管理费、租金、水费、电费,逾期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欠费超过一个月本司有权暂停对该商户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逾期两个月欠费或拖欠金额巨大,本司将依照法律诉讼程序上报人民法院。3.关于营业证件方面
各商户需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所涉及的证件(照),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挂在明显位置以备待查;商铺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上岗。4.经营活动及物品管理 ⑴各商铺的经营活动范围不能超出商铺户内;禁止使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
⑵各商铺严禁存放违反国家规定的违禁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及危险物品等。
⑶各商铺不得在商铺内饲养各类动物及宠物(取得合法资格和条件的售买动物、宠 物的专门商铺除外)。
⑷各商铺物品存放不得占用及堵塞公共通道、公共区域或其他商铺的地方。
⑸各商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及各类热水器。
⑹对于各商铺内有潜在危险隐患的摆设及布置需设立明显标志;如因经营疏忽造成的第三者伤害事故,由各商铺全部负责。5.防火安全
⑴每个商铺必须按实际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2kg以上的ABC干粉灭火筒。配置标准:(100㎡以下配置2-3支;100㎡以上配置3-4支)。⑵严禁随意挪动及在非火警情况下启用商铺设置的一切消防设备与设施。
⑶严禁占用、堵塞和遮掩商铺范围内的一切消防设施与设备、消防标记、安全门,以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的使用及正常情况下的保养与维护。注:如有关法规或政府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商铺经营者应按该专门规定执行,本司不再另行通知 6.清洁卫生管理
⑴商铺区范围所有公共地方的清洁工作由本司安排人员进行清洁。⑵各商铺内部的清洁工作的各商铺自行负责。7.营业管理
⑴各商铺应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营,严禁强买强卖的行为发生。
⑵各商铺之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8.货品进出管理
⑴各商铺的货品必须按照本司指定进出货区进行进、出货交接。为避免影响广大业主及购买者,本司工作人员有权对堵塞公共通道或对他人造成滋扰的进、出货方式进行处理。
⑵本小区商铺区进、出货的时间定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22:00,其余时间各商铺只可以进行无噪音式进出货;如对其他业主人及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滋扰时,本司有权进行处理。
⑶各商铺进、出货过程中须做保护措施,避免损坏公共区城的公共设施,而所经过的地面也要铺设隔离层,避免污染或损坏地面。9.装修管理
⑴各商铺如需改变原有装修或间隔或增加灯光及各类电器的使用,应向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装修设计图》;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⑵各商铺的招牌的样式、尺寸、大小、安装位置需经本司审批后方可安装。(注:样式不能太过夸张;尺寸:长—店铺两边柱子中间,高:以上窗为准1.5米左右,上方不能再加招牌。)
⑶所有商铺的装修均应遵守《橡树玫瑰城装修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司的各项程序进行。⑷各商铺在装修过程中对商铺的设备、设施及物品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概由造成损害的商铺承担法律责任。
(5)空调主机一般放在店铺前面,二楼主机在店铺后面“瓷砖竖条”为标准,特别是饭店,必须按下水过滤池,排风扇,出风口不能装在店铺方。
9.商铺工作人员的管理
各商铺对其所属员工的聘用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本司备案,为员工办理《商铺人员出入证》或《商铺人员工作证》;如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将由各商铺自行解决。如商铺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须向受损方赔偿损失,并由商铺的物业业主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10.结束营业后的管理
⑴各商铺人员每天结束营业离场后应锁好铺门、柜锁。如发现有未锁好的商铺,本司将即时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联系业主或租户,但本司不保证绝对能及时联系上,本司不承担对商铺内的货品和财物的保管和保卫责任。
篇3:由沿街商铺管理的乱象想到的
但是, 同为历史保护区的有些路段就明显差很多, 包括近年来新建的很多高档的商品房小区, 一些沿街商铺由于订立和执行《业主管理规约》主体的缺位, 商铺的业态和管理水准不敢恭维, 比如, 某些沿街商铺出租给做水产生意的, 于是乎, 铺里铺外鱼鳞遍地、污水满地、腥臭难闻;出租给水果摊的, 水果可以一直摆放到商铺外甚至马路边, 出租给建筑材料小五金的, 只见各类建筑材料、五金配件、插座等店铺内外上下都挂满。这些小商铺活像一张张狗皮膏药, 贴在一幅幅原本很好看的城市街区的画面上。很多高档小区的业主是看到 (有些就是投资这些小商铺的业主) 这种大煞风景、并让其周边住宅掉价的小商铺的, 上海的很多历史保护建筑的房东是国家, 而二房东是真正的决策者, 为何他们对这种情况熟视无睹?究其原因, 他会认为我的房子我做主, 出租给谁做什么业态我说了算, 他人无权干涉。周围邻居即使心里有想法, 也囿于传统观念, 认为人家的房子人家自己决定, 外人无权干涉。于是在这些高档地段的住宅小区, 出现了不少极煞风景、甚至会自降身价的乱象。
与此为邻的业主和租客多数人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即使有个别店铺影响到周边邻居, 比如光污染、噪音污染等等, 多数人选择沉默, 选择沉默的人都在想, 这不是影响到我一个人的事情, 大家都不出面干涉, 凭什么我来出面说话?个别实在忍受不了的只会选择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要求城管部门出面干涉或取缔, 本地电台有一档听众来电的节目, 就是专门反映这类事的, 于是乎, 记者采访政府相关部门, 在媒体的压力下, 政府相关部门承诺采取措施等等。很多国人有万事依赖政府, 要求政府兜底解决除了自己家门之外的一切问题的思维定势。而这类投诉一般解决的效果并不佳。长此以往, 投诉者会失去信心, 不再投诉, 结果便是乱象丛生, 好端端的高档地段硬生生地被某些只顾自己赚钱, 不顾整体环境的商业形态毁了。而且依赖政府管理的模式有如下的弊病:一是政府管理人员容易有以权谋私现象;二是管理时间有限, 管理人员下班后或双休日、节假日会出现管理真空;三是政府多养了这些人员, 最后的管理成本还是由纳税人买单。
笔者多次去过美国, 在纽约和旧金山二个城市的公寓都住过一段时间, 这二个城市虽说属于二个州, 美国的州法律相当于一个国家法律, 可以完全不同。但在住宅公寓, 很多做法却基本相似, 比如, 业主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子, 要出租给谁, 都要取得公寓大楼管委会的审核同意, 对于管委会认为诚信不佳的租客, 管委会有权拒绝, 对于任何将损害公寓大楼的行为, 管委会都有权予以阻止。
美国是个市场化非常发达的国家, 私权领域业主自治观念深入到每个人的血液里,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法律法规契约等在西方公民社会都被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的。当然也有个别人违规做事, 但是管委会完全有能力处理这类事情。业主、业主大会 (包括其选出的管委会) 、物业公司、政府公权力部门、司法等都各司其职, 各自的权利边界非常清楚, 都不会轻易越界。即使是百年公寓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仍显得高档和谐。这是与中国在物业管理方面最大的区别之一, 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长期来的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是管理社区、管理地区乃至管理国家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模式。
篇4:社区商铺也伤人
陈先生这一段时间情绪很低落。原因是他在某小区租下两间门面房,近来因房租问题和小区物业发生了纠纷,经多次交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商铺所在的小区是当地有名的大盘,开发商以打造小区商业街的名义进行招商。他到现场看过后感觉不错,就决定租下八九十平方米,准备经营一家蛋糕房。“当时,小区的商业街是以房地产公司策划部的名义进行招商的,我们也一直在和策划部的人员谈,预交款等也都交到了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上。但让大家没想到的是,最后和我们签订租赁协议的却不是公司,而是一个自然人。对此我们很不理解,而公司称,他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他签协议和公司签效果是一样的。”
揣着一份没有公章的合同书,陈先生心里总觉得不太踏实,果然,诸多烦恼接踵而至。
按原定计划,小区一期将交房600多户,业主于去年“十一”前后可以入住。但由于相关手续不全、辅助设施不到位等种种原因,交房日期被一再推迟。据有的业主讲,截至今年元旦,一期业主还有没住上房子的。家家户户所需的煤气才刚刚接通,而更多人盼望的暖气还在大家的焦急等待中。
商业要的就是人气,尤其是对这些小区内的商铺来说,整体入住率偏低,极大地影响了商户的生意。陈先生曾几次在晚上依据灯光对小区入住的业主逐个数了数,发现不过有百十户人家。陈先生说,现在他的蛋糕房每天的营业额不过几十元钱,别说赚钱,连房租都不够,真正是惨淡经营。
商户当初签协议时,曾有这样的约定,先预交6个月的房租和1个月的保证金。由于小区推迟交房影响了生意,双方协商从去年12月份开始交房租。但到了12月份,小区入住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商户经营也没有起色,大家希望小区能考虑入住率等实际情况,继续免收或减收租金。物业方面则以已经免了几个月为由不同意再缓收。一时双方僵持不下。
交房晚,入住率低,人气不旺,只是诸多影响社区商铺经营的一个方面,制定苛刻的不公平的条款,或开发商不遵守当初的约定,擅自改变小区格局,也加大了投资商铺的风险。
一位在社区商业街经营超市的张姓老板则说出了他的另一层隐忧,当初他租房时,小区相关部门曾承诺说,小区两年以后才考虑建大型超市,如果想在商业街做二三百平方米的中小型超市,请他放心经营。没想到,才过去了半年时间,小区规划的大型超市已经准备动工了,照这样的速度,明年肯定能建好开业。由于都在小区内,业态又近似,将来他的小型超市受到冲击是难免的。“如果开发商当时告诉我,今年就开始建大型超市,那我也就不会经营这样的小超市了。现在倒好,生意上不去,竞争对手倒来得挺快,不知何时才能收回投资。”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上面列举的并不是个案,随着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商在项目中加入社区商铺的元素,随着小区入住的数量在不断增多,社区商铺隐藏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甚至有很多并非来自市场层面的风险是投资者此前根本没有想到的。
社区商铺也有陷阱
作为商铺的一种类型,社区商铺同街区型商铺、市场型商铺等相比,一般面积不大,单价也不算高,由于面对稳定的消费群,不可控因素较少,故而风险相对较小,很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或经营。但个中风险,也很值得投资者细细考虑。
一般的社区商铺,从总体形式上看,不外乎两种,出售或出租。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临街型商铺或底层商铺,以出售居多。而小区内部规模较小的商业街或零星的店铺,则以出租为主。
如果单从收益上看,出租无疑对房地产商更有利一些,长期算下来,收益较出售要高得多,但出租对开发商的要求也较高,首先要有资金实力,不急于回笼资金;其次要有良好的管理团队,还要有对商业地产的管理经验,熟悉各种商业业态,能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等。而出售则显得简单一些,只要项目规划设计好,和住宅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也能很快收回成本。
但在租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要特别当心,即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子,而创造了一个商业街概念,实际上这条街的使命,也就是为了和小区相配套,一旦房子售完,商铺也就很有可能寿终正寝,或改作他用。由于这种商铺事先并没有通过规划审批,有点类似于临时房。因此,房产商不具有产权证,没有产权,当然更没有租赁权。在这种情况下,和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的也只能是假手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了。如果日后产生纠纷,按合同规定,也只能和签订合同的那位自然人打官司了,风险无疑增大了许多。
再则,如果真的是临时房,存在的期限又特别短,投资者就要慎重考虑,如果选择的商业经营回收期特别长,会不会还没有收回装修、培育市场等前期投资,商铺就不存在了?
房产商对小区环境、格局的改变也会影响到商铺的经营。曾有一商户在一小区拿下面积不小的商铺,打算做婚纱影楼的外景拍摄基地。没想到,半年之后,原来漂亮的风景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迅速建起的楼房,整个小区的环境也失去了做外景的价值,从而不得不改作他用或退租。
另外,开发商承诺的面积缩水,商品房销售不畅,住宅入住率不够,配套设施不全,都会构成社区商铺的陷阱,尤需投资者密切注意。
投资技巧细掂量
投资社区商铺和投资住宅不同,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社区商铺这一类型有透彻的了解,能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一般来说,只有规模稍大些的小区才有投资的价值。以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社区为例,按平均每户面积100平方米计算,全部建成后,能容纳业主为3000户,按每户平均3人计算,居民数量为9000人,但一般新建小区会有40%左右的闲置率,也就是说有近一半的人不常在此居住,也不在小区消费,实际目标群体也就是四五千人。在此基础上,再细分到每个商业业态,就可以初步估算出市场到底有多大,开多大规模的店铺合适。有的投资者为了考察小区的消费能力,到小区“蹲点守候”,数数一天有多少人进出,年龄层次如何分布,也是一个很实用的办法。
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商铺面积以50~100平方米之间较为适宜,能适合干洗、理发、餐饮、食品、美容等商业项目。较小的小区,商铺面积以20~50平方米为佳,总的数量也不宜太多,经营品种更不能重复。
和通常的商铺投资不同,对社区商铺来说,并非是交通越便利越好,处在近郊,周围配套设施越不完善,居民对小区内的商铺越依赖,商铺也越有价值。
篇5:商铺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内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广东商学院商铺出租经营的有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秩序管理
1、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院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商品;
3.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4.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5.学院发包单位向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地,不得改用为食宿生活场所或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更改原有的设施设备及房屋结构; 6.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7.商铺里的从业人员必须报学院发包单位批准、审核、备案,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持广东商学院(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8.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
9.经营者要做好门前三包;
10.经营者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计生证等证件,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11.各商铺必须按照学生的作息时间在23:00时前停止营业; 12.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13.经营者即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凡出售包点等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查;
2.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及无包装的食品;
3.经营场所内严禁出售现煮现卖的食品。
三、处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贴广告、乱摆乱放;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不做好门前“三包”;不遵守学院作息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或现煮现卖者;
(2)出售学院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4)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3)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6:小区商铺管理办法
1.各商铺业主及承租人以及下属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遵守本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2.商铺业主及承租人在办理进场手续时必须为所有下属员工办理本大厦的《临时出入证》。
3.业主和承租人须将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商铺,以便检查。
4.各商铺业主和承租人在商铺装修时,必须按规定向消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开餐饮点的必须至区环保部门、街道市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把审批结果反馈给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停工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5.商铺的装修必须严格遵守“业主手册”、“临时公约”及《商铺装修管理规定》的规定。
6.商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装袋后,倾倒入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箱。
7.各商铺在施工过程中及今后的日常营运中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关安全设施,物业管理企业将定期对各商铺进行巡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8.各商铺业主和承租人必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业主/承租人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催讨。
9.各商铺的车辆(包括送货车)必须遵守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执行。10.各商铺应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
11.各商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或摆放各类设施等有损小区整体环境的行为。如有违反,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2.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任何商铺不得在公共地方张贴任何海报或告示。13.商铺招牌灯箱制作、安装位置须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有权监督安装过程。
花园商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 花园商铺业主(使用人)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使物业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 花园《业主公约》和《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开工前应自行向 花园管理处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装修申请、验收等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商铺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不得擅自安装各类保安门、窗、栅等;并须对商铺地面进行适当装修。
第四条 装修用电(水)必须通过业主(使用人)电(水)表,所用电(水)费须按规定缴纳。私自外接电源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该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负责。第五条 装修施工时间应在8:00--20:00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休息。第六条 商铺的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须袋装,且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应直接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七条 商铺门前人行道的三包费由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攀折践踏公共绿化,不得在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第九条 各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临时停放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或车主负责。
第十条 送货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园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园区临时停车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第十二条 商铺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商铺内不得贮藏易燃、易爆等物品,装修期间不得使用明火。第十四条 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商铺一旦发生火灾,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现场电源、启用灭火器等),在及时扑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准确报告火情。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管理处,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十七条 商铺的招牌(广告牌)需按管理处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在规定位置安装;广告牌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的行为,管理处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商铺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有行业许可证,并在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商铺不得经营餐饮、染坊、切割、洗车等有污染的行业,不得经营有声娱乐业。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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