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

关键词:

死刑犯(精选6篇)

篇1:死刑犯

死刑犯最后人生一夜

死刑犯最后的日子心理变化非常明显。一位看守所民警说,从一审被判死刑到执行死刑,时间跨度大多一年左右。生命将要或已经进入倒计时的死刑犯,在经历了哭闹和情绪崩溃,当对死刑的抵触和恐惧慢慢消退后,一般便开始忏悔反省,反反复复直到想通,最后的执行其实是一种解脱。

>>很多死刑犯在宣判后几天里都会被安排吃病号饭,一般是鸡蛋和面条,有时会有肉菜,这时很少有人去打扰,这个心理关必须要自己过。>>对于自己要被终止的人生,死刑犯会用很多字来记录曾经引以为傲的人生片段,更会对自己走错的那几步做细致的解释。

接到死刑复核通知当晚,“监室的气氛通常显得很好,有道别、有说、有笑,待执行人这时显得很放松,他们说这是解脱,为犯下的罪孽赎罪。死刑犯之间会道别,很多人说相信生命轮回,至少嘴上这样说。”

赵亮从警之后便在看守所工作,因综合素质强,很快就被编入死囚监舍的值班名单中。

他说,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无论上诉与否,从法庭回到看守所就要调换到死囚中。

情绪的波动是难免的。“宣判后一周里,死刑犯就很难正常作息,哭闹是常有的事,面对生死大关,人难免抗拒逃避,甚至崩溃。”赵亮说,从一审被判死刑到执行死刑,时间跨度大多在一年左右,在此期间死刑犯的心理变化十分明显,“哭闹、崩溃、平复、忏悔、面对,几种情绪周期性连续出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下来时,又开始变化,这是人求生的本能。”

监管死囚监舍多年,赵亮目睹了太多死刑犯最后的人生时刻。

等待“执行”是种煎熬,和民警聊天缓解压力

赵亮说,终审死刑的罪犯,在看守所里被称为待决死刑犯,会加上更重的脚镣械具,行走要手提着才可以挪动,走路时声音很大。

对死囚的监管工作主要分为三块内容:一是保持看守所秩序,防止死刑犯突然情绪崩溃发生意外;二是对死刑犯做针对性教育,使其逐渐接受极刑惩处这个结果,改造其扭曲的心理,面对罪行面对现实;三是保护死刑犯合法权益,并接受死刑犯的举报和申辩。

“终审回来头两天晚上,多数人会坐在那里仰头空想,唉声叹气或是小声地哭。”赵亮说,很多死刑犯在宣判后几天里都会被安排吃病号饭,一般是鸡蛋和面条,有时会有肉菜,“这时很少有人去打扰,这个心理大关必须要死刑犯自己熬过去。”

一般要经过一周多的“折腾”,大多数死刑犯的情绪会渐渐平复,开始向别人打听什么时候执行,“有时也问我们,一般都说一年多。”赵亮说,“其实,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被执行,这是一种煎熬。”

等待执行之前,民警需要全天候、近距离监管,聊天成了民警和待决死刑犯之间的主要接触。

“死刑犯对死刑的抵触和恐惧慢慢消退后,一般便开始忏悔反省,反反复复直到想通了,要为自己的罪行接受极刑惩处,最后的执行其实是一种解脱。”赵亮说,这时,很多待决死刑犯会聊到自己的人生经历,更会总结出自己走错那几步的前前后后。

几乎所有待决死刑犯都会在这时袒露心扉,毕竟来日无多,能有人倾听也是一种压力缓解。

写遗书很费时间,有人写几个月,有人会写一年

在监管民警的教育下,死刑犯激烈思想斗争后,一般会悔过,也会对受害人及其家庭表示愧疚,觉得是因为自己的罪恶才让别人的人生和家庭发生了改变。“这时候大多忏悔是真诚的,等到要死时,死刑犯一般会将心比心地想,人家连认识都不认识就被杀了,这个事到哪儿都说不通。”

赵亮接触过的许多抢劫杀人犯,几乎都不认识受害人。

聊天之外,死刑犯会主动要纸笔写遗书。因监管需要,大多数情况下,会由轻罪在押人员协助书写,死刑犯只需口述。写遗书很费时间,有的人甚至会写一年,有的人则是断断续续地写几个月。赵亮和同事偶尔会遇到不写遗书的死刑犯,“那是一心求死的,”赵亮说。

在死刑犯的遗书中,最常出现的句子是“别走我这样的路”、“对××(受害者家属)说对不起,我错了”。

无论是连环杀人犯还是其他暴力犯罪,对自己的孩子和弟弟妹妹,最多的是这样的告诫,有些人还要求监管民警或法官给受害人家属捎话赎罪。

对于自己被终止的人生,大多数犯人会用很多字来记录自己曾经引以为傲的人生成功片段,更会对自己走错的几步人生阶段做细致的解释。

赵亮觉得,其实,“如果没有犯罪,他们都是普通人,也有过努力和奋斗,只是虚荣心太重了,犯下了大错。”在许多死刑犯以往的人生中,高于常人的虚荣心和争强好胜,表现得更明显。

最后三天道别多,很多人说相信生命轮回

赵亮说,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复核通知抵达后,原审中院法官会提死刑犯签收。

“这时,死刑犯会有新一轮情绪变化,回死囚监舍路上几乎都不说话。进了监舍,其他在押人员会问是不是见法官了?”赵亮说,在押人员一般都对死刑复核很敏感,看守所里在押人员的口口相传,让很多执行细节被熟悉。

一般情况下,得到死刑复核通知的死刑犯会经过一个下午的沉默,在晚上恢复常态。因为同屋的人会提醒他把所有的事情安排好,而犯人则会把自己所有物品清点一番,除了留给家属的遗物,脸盆、衣服之类会分给其他人,私交好的在押犯会得到看起来好一些的物品。

“这时候,监室内的气氛通常会显得很好,有道别、有说、有笑,待执行死刑犯这时显得很放松,他们说这是解脱,为犯下的罪孽赎罪。而死刑犯之间会道别,很多人说相信生命轮回,至少嘴上这样说。”

最后一顿饭,有人想吃臊子面,有年轻的想吃“肯德基”

到了临刑前一天,尤其是会见家属后,死刑犯很少有睡觉的。在自己人生的最后一个下午,大多数死刑犯会喊几次报告,想见一下熟悉的监管干警和看守所负责人,说的都是些感谢的话语,并行礼,感谢自己受到的尊重和照顾。因为平时,一些死刑犯家属遇到困难,看守所民警会赶去家访,并会同当地的职能部门交涉维权或协助处理。

“在一起时间太长,都是有些感情的。所以民警和所里领导不会待很长时间,安抚过后会向死刑犯询问最后的愿望,对一些不出格的要求,会尽量满足。”赵亮说。

赵亮曾几次开车出去买死刑犯的最后一顿饭,例如某某家的臊子面、泡馍或者饺子,有的则是想吃一顿炒菜,有年轻的则想吃一顿“肯德基”。

只要市面上常见的,即使是香烟,死刑犯最后要求大多会被满足。赵亮很少见到有把饭菜吃光的,很多人都是动几筷子,说声“饱了”就作罢。

女死刑犯晚上要忙碌一些,会洗澡梳头,同屋的会帮着涂指甲或者修修眉毛,化些淡妆。

“死刑执行复核下来三天时间里,他们一般比较忙,这样也好,能冲淡恐惧心理。”随着临刑日期临近,监管民警的神经也紧绷起来。直到死刑犯被去掉脚镣,移交给执行的法警,任务才算结束。

他们大多有被溺爱的童年 遇事应多问父母,少请教“兄弟”

赵亮长期接触和关注死刑犯。面对记者,他说:“你们很多媒体关注罪行,很容易把死刑犯标签化、脸谱化。他是犯罪了,十恶不赦,可背后,他也是常人,也有努力和挣扎,也有儿女情长。或许,他的生活里95%的时间都是正常人,只有5%出现了偏差,严重犯罪最后判死刑。”

长期的工作经历中,赵亮发现,死刑犯们大多有过被溺爱的童年。“小时候有错误,家人就护着宠着,年龄越大错误越大,最后谁也收不住。”对于独生子女教育,赵亮也说不清溺爱的界线,只是建议家长守住朴素的社会道理底线,“对成年人来说,是对还是错,要区分起来并不难。”

他建议,社会个体在遭遇冲突困惑时,最好问问自己父母,但有些年轻人却愿意相信所谓的“兄弟”,“那都是电影里的桥段,问父母才能得到最好的答案。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父母会用命来保护孩子。”

在赵亮监管过的死刑犯中,绝大多数人在临刑前会告诫弟妹或者子女,“一定不要走我的路。”赵亮和同事有时谈论起某个死刑犯时,最终都会说成一个悲剧故事。

“几乎没有谁天生就是杀人恶魔,家庭环境和生存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很深远。不过,很多死刑犯走到犯罪那一步,也有复杂的社会因素。本想好好生活,可自己周围的现实很糟糕,出了事也没有地方说理,化解不了,最后疙瘩越来越大,成了严重暴力犯罪。”

法警郑君也有同感,他觉得现在社会里维权成本太高,结果导致一些矛盾以连续悲剧出现,可是很快又被遗忘。

他们都建议能有更多社会学者关注死刑犯的犯罪背景和社会因素,“现在的犯罪成因各式各样,是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累加在一起,才出现了一些状况,要给社会吃药,才是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犯的根本。”

(注:应采访对象要求,赵亮为化名)临刑前,他们说„„

美国公布500死囚临终遗言还原死囚临刑前内心世界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截至今年6月26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被处决的死囚人数达到了500人。自从得州1982年12月恢复死刑后,所有被处决犯人的遗言都被记录了下来。近日,得州刑事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一个数据库,里面存放了这些死囚的临终遗言。

表示清白

很多死囚利用生命的最后一分钟最后一次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希望你明白,当我说我没有杀死你的孩子们的时候,我说的是真相,”1997年4月被处决的戴维·斯彭斯表示,“说实话,我没杀过人。”

表示歉意

“我想向受害者的家人道歉,”死囚科尼留斯·高斯被处决前说道,“我知道无论我说什么都于事无补,但我希望上帝能因此原谅我。”

杰马尔·阿诺德1983年抢劫一家珠宝店,枪杀了21岁的女店员玛丽·桑切斯。他说:“你们失去了所爱的亲人,我对此表示深深的遗憾。我也是个人,我知道这是什么感觉。我无法解释自己的行为,也无法给你们答案。我只能给你们一件东西,并且我今天就要把它给你们了,这就是我的生命。”

表示接受

有些死囚则在临终前表现出对死刑惩罚完全接受。查尔斯·巴斯因杀死一名警察而被判处死刑,1986年他在30岁时被处决,他的遗言是:“我罪有应得,告诉大家我跟他们道别。”

詹姆斯·科尔本在2003年也说出了相似的遗言,他因诱奸不成谋杀一名女子而被判死刑,被处决前他说:“这一切本不该发生,既然我就要死了,也没什么好担心的了。我知道这是个错误,只能怪我自己。”

表示委屈

有一些死囚知道自己犯了罪,但认为自己罪不至死。

“我已经坐牢8年半,7年前我成了死囚,我在监狱表现良好,我认为自己已经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威胁了。我觉得对我的惩罚已经够了。”死囚里奇·格林表示。

“过去大约9年里,我一直在思考死刑,这个惩罚是对还是错,我自己也不知道。但我不认为处决了我之后,世界就会变得更美好更安全。”在2001年被处决的杰弗里·道格第说。

表示轻松

一些死囚则试图用幽默轻松的话来缓和一下刑场的沉重气氛,比如杰斯·赫南德兹。赫南德兹曾用手电筒击打一个女孩和一个11个月大的男婴的头部,结果造成男婴死亡。

2012年3月,赫南德兹被处决,在死亡来临前他选择给自己最爱的橄榄球队加油,他喊道:“加油,达拉斯牛仔!”

篇2:死刑犯

学院:食品科技学院专业班级:食品科学与工程专升本1202姓名:胡秀杰学号:2012242010205联系方式:1520008618

1前些日子,在常用法律案例课上观看了《一个死刑犯的遗嘱》之后,对我国的冤假错案的平反感触颇多,下面我就此次案件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评析,评析如下:

一.案情介绍

辽宁省黑山县八道壕镇旁边的一片耕地上,有一个不大的清淤口,只有1个多平方米,17年前的1996年,少女张晓静的遗体就是在这里被发现的。警方通过尸检确认,张晓静是被人掐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的。很快,工人刘凯利被认定是真凶,并被判处死缓,但这个33岁的男人刘凯利被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杀死一个15岁的少女。后来真凶刘铁军因为抢劫杀人落案,刘铁军供出了自己杀害少女的犯罪事实,并在被处决前写了遗嘱再次承认自己是真凶,呼吁为为刘凯利翻案.但是结局却是悲惨的:17年过去了,刘凯利仍然被关在监狱里。

二.案情法律分析

司法机关认定的刘凯利杀人动机有些牵强。

首先,存折上总共只有1000多元,刘家人又在银行做了挂失也不算丢,犯不着因此要一个人的命,就算是一时冲动失了手,刘凯利供述的失手理由也不符合常理。刘凯利在警方所做的笔录,上面写到:“因为我怕她喊,叫人听见不好,我是一手捂嘴,一手掐脖子。”刘凯利是在抓“小偷”,巴不得别人听见,有什么怕别人听到的呢?

第二,刘凯利作案时间不充分,刘凯利妻子最初向警方所做的陈述,当天晚上刘凯利外出大约15分钟,肯定不超过半个小时。而刘凯利供述当晚他是在家门口遇到张晓静的,他将张晓静掐死后,在离他家大约在2公里左右的清淤口抛尸,一个来回就是4公里,快走也得将近半个小时,考虑到刘凯利还要背尸体,因此他当年所用的时间,至少应该在一小时左右,如果真的是刘凯利杀的人,他要和张晓静理论厮打,再到动手掐死一个人,还要背着尸体到2公里外的地方抛尸,在返回家,在15分钟不到半个小时内,刘凯利根本不可能完成。

第三,警方指证刘凯利杀人的证据链条有问题。警方原来的证据链是这样的:娱乐城老板证实,死者张晓静生前给她看了刘凯利的驾驶证,张晓静被害后,警方在刘凯利的家中搜出了他的驾驶证,而刘凯利自己供述这本驾驶证是他将人杀害后,从死者身上取回来的,这本来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后来到了检察院,娱乐城的老板的陈述出现了变化:他不能确定警方从刘凯利家中搜出来的驾驶证,就是死者张晓静生前手中的那本驾驶证。原因是“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这样一来,死者张晓静生前手中的驾驶证是不是刘凯利的,刘凯利家中的驾驶证是不是刘凯利杀人后从死者身上取回来的,这都达成了疑问。

第四,根据黑山警方的尸检报告,死者张晓静生前和男人发生过性关系,法医还从她体内检查出了男人的精液,通过DNA鉴定,这是一个A型血的男人,刘凯利被捕后,警方也曾经对刘凯利的血型进行过检验,结果刘凯利是O型血,并不是和死者发生性关系的那个男人,从这一点上来说凶手可能另有其人。后来一名死刑犯刘铁军说,张晓静是他杀的,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认真地查实,认为他们两个是串供,但是刘铁军的血型是A型血,与死者体内的A型精斑相符,再一

次说明刘铁军有可能是凶手,刘凯利是被冤枉。

三.案情后续和体会

(一)案情后续

刘凯利案后来复查受阻,并且案卷不翼而飞,这一点令人怀疑,当地的办案人员在掩盖着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多年来,刘凯利的老父母,一直在为这个案件奔波着,房子被变卖了,如今老两口居无定所,四处流浪,记者采访的时候他们是借住在一位亲戚家里的,虽然如此,两位老人却并没有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本案中认定刘凯利杀害了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就是他自己的口供,但是他这个口供又有这样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只是在侦查阶段他有过认罪的供述,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包括法院的审判阶段,他都始终否认自己是凶手;那么除了这个直接证据以外,剩下来的其它(证据)都是非常间接的,都没有办法去直接印证。

后来刘铁军在自己的供述当中,交代了自己杀害张晓静这件事儿。“且不管这件事儿是真是假,是不是他做的,这都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出现了,如果从立案标准来讲的话,必须对这件事要进行立案,因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凶手只能是一个人,那么我们说逻辑上讲,出现两个凶手这是不可能的,应该启动新的侦查程序来调查此案。”

(二)体会

1.我国的上访制度

信访原本是倾听百姓呼声,解决大众诉求的我党独创的亲民渠道。为此各级政府都设有信访部门,为了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还专门出台了《信访条例》。

上访不是新中国出现的新生事物,古代就有进京击鼓叫屈,拦轿喊冤的,如今的进京上访可以看作是继承古训。

法律的缺位导致上访老百姓上访,说明老百姓已经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了。法律都解决不了问题了,只有两个途径解决了,一是暴力手段,二是跪求青天大老爷开恩,上访就属于后者,可见加强法制建设是多么重要。

2.“命案必破”的后患无穷

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烈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做出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但在一些地方,则出现了另外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所以,不当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

3.错案的平反难于上青天

冤案的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院,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并且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解释起来得心应手。

4.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必不可少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人权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

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

但是这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不应停在口头上,而应该应用于实际之中,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让老百姓正正的体会到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这样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和谐。

6.对责任人的追究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十分必要。

在加强责任追究的实践中:被责任追究的客体从个人发展到领导班子、党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形式和程序等方面也已开始了新的探索。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大众及时的了解各个案件的详细进展情,增强了公众信度。

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每个公民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如果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

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篇3: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

生育权简单的来说就是人类进行生殖行为, 繁衍后代, 生儿育女的一种天然的权利。而生育权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区别, 狭义的生育权仅仅指的是两性之间进行的生殖行为, 广义的生育权却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方面:生就是指两性的生殖行为和狭义的生育指的是同一种意思, 育指的是在下一代出生之后将其抚养成人并且教育得当。本文所指的生育权指的广义的生育权即包括生和育两个方面的生育权。

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学说学界有很大的争论, 笔者在这里将最主流的几种学说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 生育权属于一种身份权

该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的一种配偶权,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生育本身属于男女结婚后双方之间的一种权利, 所以说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但是很明显上述的说法具有很大的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无配偶、丧夫之妻和丧妻之夫、未婚生子、被强奸生下儿女的现象同样存在着, 如果生育权是基于配偶权而产生的, 那么上述人的权利就毫无疑问的被剥夺了。

(二) 生育权属于一种人格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民法中人格权的一种。生育行为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行为, 同样也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那么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定义是, 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以满足自身人格利益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所必须存在的权利。这个定义正好符合了生育权的与生俱来的性质, 所以笔者是赞同把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来对待。

二、关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国内学说争议

死刑犯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 究竟其有无生育权在国内同样具有十分大的争议, 笔者对主流的几种说法进行了归纳总结如下:

(一) 死刑犯具有生育权

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国际的法律还是国内的法律都没有明文的规定死刑犯会被剥夺生育权, 相对的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却有着明确的规定, 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法无禁止即可行可知, 死刑犯是具有生育权的。

(二) 死刑犯没有生育权

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生育权实现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而死刑犯恰恰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权利甚至是生命的权利, 生育权的实现根本无从谈起。另外如果允许了死刑犯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那么死刑犯可能会通过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不利于严肃法律的权威性。

(三) 死刑犯拥有受限制的生育权

坚持此种学说的观点认为死刑犯是拥有生育权的, 但是拥有的是一种不完整的生育权, 这种不完整的生育权是受到刑罚的限制的, 这样既可以保障人权又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解决此类的矛盾。

三、死刑犯生育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相关的限制

(一)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

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生育我们要注意该技术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点是在使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时候不能进行性别选择, 先进的技术并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第二点就是要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禁止违背国家政策进行多台培育。第三点就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禁止使女囚本身怀孕, 可以采取体外胚胎转移孕育技术进行生育, 避免了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应当注意的原则和问题

这种先进的医疗技术必须在我国注册的具有相关的资质的合法正规的医疗技术进行, 运用该种技术的对象不能够是违背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 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应当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在进行胚胎孕育的过程当中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配子、合子的行为, 采用该技术应当遵循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并且应当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相关的医疗档案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当永远保存。

(三)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 对于男性而言应当采集男性精液以实现生育的愿望, 但是该技术的实现应当配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且不能因此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女性犯人由于不能本身受孕, 应当采取体外的孕育方式来实现生育的愿望。其次生育问题同样涉及到社会的整体的福利水平, 所以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具有损他性的生育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 为了进一步缩小我国与国际发达法制国家之间的差距, 关于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就到了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时刻了, 本文通过重新界定生育权的相关基本问题, 归纳死刑犯生育权的理论依据, 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为死刑犯的生育权提供一些可行之路, 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权利进行相关的制度限制。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制度限制

参考文献

[1]寇学军.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03.

[2]王坤.对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6.

篇4:死刑犯越狱背后的渎职

时隔一年,“3·28”越狱案又有新进展:南充检方经彻底查清,顺藤摸瓜挖出了特大渎职犯罪案,涉案5名狱警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两个“黑影”越过电网高墙

2004年3月28日20时许,夜幕笼罩着川北大地,晚风吹拂,寒气袭人。

这时,关押着3000多名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重刑罪犯的川中监狱内,出现了电影中才有的那一幕:两个黑影鬼鬼祟祟地溜出八监区和十监区大门,窜至监狱育新学校,用手机与外界联系接应后,用钥匙打开该学校楼梯通道口卷帘门进入教学楼内,用钢锯锯断301教室窗户钢筋,并用铁板、槽钢、木板、螺杆等器材连接成6.1米长的跳板。随后“黑影”凭借自制的望镜观察武警巡逻动向后,使用轴承滑盒将跳板一端架在教室窗台上,一端架在距窗台3.8米远的武警巡逻天桥上,然后通过跳板,从6米多高的监狱围墙上纵身跃下。驾车等候在监狱围墙外的故意杀人负案在逃人员黄忠及其他涉黑人员将两个黑影接应上车后,一溜烟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一小时后,即3月28日21时许,川中监狱在清点人数时,发现八监区的洪金星、十监区的“李进剑”两罪犯不在监区内。两个罪犯正是越过电网高墙的“黑影”,而此时他们已越狱成功。

“十恶”逃犯引起社会恐慌

“李进剑”,真实姓名叫陈三富,“李进剑”之名系其作案冒用。1998年,陈三富于四川省内江市杀死2人,窜至西藏又致人重伤。2001年,陈三富等九人于成都市某酒吧寻衅殴斗,致1死1伤。在逃途中被抓获,此时他化名内江市武警部队战士李进剑之名。2001年9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进剑”故意杀人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进剑”于2002年1月18日送至川中监狱服刑,分配在十监区任监狱育新学校教员。

洪金星,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本是一名个体户,却一心想发大财,为此不择手段。2000年8月,洪金星持枪抢劫都江堰市绿亚茶庄现金8万余元及金项链等贵重物品。2000年9月,洪金星再次伙同他人,冒充警察绑架成都老板洪文生,勒索赎金15万。2002年1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对洪金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6月18日,洪金星被送川中监狱分配到八监区服刑。

陈三富、洪金星这两名“十恶”罪犯,曾多次持枪杀人、持刀杀人、抢劫、绑架,且与黑社会勾结紧密,他们的越狱脱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再加上新闻媒体连连报道,一时在群众中引起了巨大的恐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目前,两名罪犯被公安局、司法部列为A级逃犯,警方正全力追捕,至今尚未归案。

一把钥匙打开案件“缺口”

“3·28”越狱案发生后,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要求南充检方“严查背后的渎职犯罪”。南充市检察院迅速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警力,成立了查办“3·28”渎职犯罪专案组,市院正、副检察长亲任正、副组长,指挥办案。一张大网向渎职的监管人员撒开。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察,从罪犯脱逃路线涉及的多个区域、多个环节以及罪犯遗留在现场的18件工具等不正常现象,初步分析确定:该越狱事件是罪犯长期预谋,精心准备,内外勾结,并利用监管设施不符合规范及监管民警渎职所致。据此,专案组决定从越狱路线中的钥匙管理环节,监区值班监管环节和作案工具来源环节等“三大环节”入手侦查破案。

但是,办案遇到了重重困难与阻力:一开始,发案单位从领导到干警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多次要求检察院“高抬贵手”;有的隐匿原始记录资料,拒绝查阅文件档案;有的把渎职行为说成是监管漏洞,推诿责任。继而,设置监督壁垒。如:规定“信息不共享、情报不互通、文件不移送、会议不邀请、进监区要报告、问罪犯要许可”;给在押罪犯证人打招呼,不准“乱说”。一时,办案工作进展迟缓,渎职责任迷雾深锁。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一天,专案组人员听到一位监狱民警无意中抱怨:“不该把卷帘门钥匙交给罪犯使用。”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把卷帘门钥匙打开了“3·28”特大渎职犯罪窝案的“缺口”——

经查,卷帘门的钥匙归育新学校技术教研室主任程军跃(正科级)保管,程军跃有重大渎职嫌疑。通过四天时间的艰苦查证,大量证据表明程军跃违反规定把育新学校卷帘门钥匙交给罪犯陈凤刚管理使用而迟未收回,陈三富、洪金星越狱所使用的卷帘门钥匙是陈三富从陈凤刚处骗取。

“牵一发而动全身”。钥匙的出现是一个契机,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出人意料地打开了办案僵局。一些监狱干警开始打电话和写匿名信向专案组反映情况,专案组获取了大量有益的信息情报,从而锁定了其他渎职责任人。

4月21日,涉嫌渎职犯罪的十监区值班民警张跃辉、蒋永刚,八监区值班干警熊平、陈志等4人被专案组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侦查。

五名狱警失职自食“苦果”

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陈三富与洪金星越狱成功并非一时侥幸,监管制度的漏洞,监管人员警惕意识薄弱都是此事件的诱因。

张跃辉、蒋永刚、熊平、陈志在值班过程中,虽未离开岗位,但在履职过程中相互配合不够,监管力度不强,疏忽大意,对陈三富、洪金星两名罪犯从十监区、八监区外出失察,造成脱管、失控,造成二重刑罪犯脱逃的严重后果。2004年2月,由于警力不足,经给有关领导汇报,在张跃辉的主持下,十监区研究决定:与个别监区一样减少一名值班干警,由两名干警值班,其中包括一名领导。这一决定监狱相关部门及领导予以默许。

两名逃犯得以顺利逃脱正是利用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小细节,管理上的小漏洞。事情的经过其实是这样的:2004年3月28日,张跃辉顶替出差的教导员罗建国,与蒋永刚一道在十监区值班,监区大门设有两名罪犯监督岗。当天下午5时30分,张跃辉与蒋永刚集合清点罪犯人数并组织吃饭,张跃辉吃完饭后未向蒋永刚交代安排,便到监区内巡查巡视,其间围观过罪犯下棋。蒋永刚明知值班室无人,也进入监区对另一部分监舍等处进行巡查巡视,造成值班室守卫脱岗,罪犯陈三富正是乘此无人之机溜出了十监区大门。直到晚上9时许,监狱发现有罪犯脱逃要求清点人数,张跃辉与蒋永刚才知道该监区罪犯陈三富不在监区内。

此时,身处另一监区的洪金星也在实施计划。第八监区的值班民警熊平、陈志在罪犯吃饭后,有罪犯报告他们要到车间加班和监区外坝子练球、看球。加班的罪犯名单经熊平查看后允许其出监区,练球的罪犯经陈志口头同意允许出监区,罪犯监督岗对外出的罪犯还翻了姓名牌,可罪犯洪金星竟也乘机溜出了监区大门。直到晚上9时许监狱清点人数时,熊平、陈志才发现该监区罪犯洪金星不在监区内。

溜出监区大门的罪犯陈三富、洪金星利用从罪犯陈凤刚处骗来的卷帘门钥匙,顺利进入育新学校楼内301教室后越狱脱逃。

2005年2月3日,经检察机关指控,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身为监狱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罪犯及监狱要害部位监管失控是造成罪犯越狱的最基本、最重要原因之一,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与监管职能,依法应予惩处。以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判处程军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跃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蒋永刚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熊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三条举措解决遗留问题

目前,南充检方查办“3·28”越狱案背后的特大渎职犯罪案暂告一段落。但该案遗留下来的众多问题还值得反思和解决,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比如:如何有效监督并预防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陈三富冒“李进剑”之名多次杀人而法院为何只判其死缓?陈三富、洪金星越狱脱逃与外界联系的手机及18种作案工具是哪里来的?陈三富为何于2004年3月5日被错误地减刑为无期徒刑?无辜的李进剑如何洗刷冤屈?如此等等。

南充市检察院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与川中监狱联合发文在各监区设置了“检察官信箱”、“驻狱检务公开”专栏,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执法配合的实施意见》,落实15项制度,实现了监督配合的新机制。川中监狱就“3·28”事件也开展了专项整顿,教育处分了相关责任人70余人,普遍增强了监狱干警的责任心与自觉接受检察监督意识。

篇5:死刑犯

编辑:意空间

日期:2017-09-23

主编 QQ:172108624一位死刑犯写给母亲的信 妈妈,您的儿子明天就要奔赴刑场了。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只能任由一幕幕往事浮现眼前„„ 3岁那年:

我跑得太快被石头摔倒。

您赶忙把我扶起来,一边安慰一边往石头上踢了两脚,“宝宝不哭。臭石头!看把我们宝宝磕的。”听了这话,本来想忍着眼泪的我在您怀里委屈地哭了半个多小时。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我摔倒错在石头,可我不知道您只是为了哄着我不再哭。4岁那年:

我因为看电视不想吃晚饭,您就把饭端到身边喂我吃。是您让我知道原来生活可以这么享受,可我不知道您只是怕我把饭洒在衣服上还得麻烦自己去洗。6岁那年:

您带我到玩具店买圣诞礼物,说好只能买一样。可买了变形金刚我还想要模型飞机,您不同意我就躺在地上哭,直到您乖乖付了钱。是您让我知道原来用这招对付您屡试不爽,可我不知道您只是为了不想让自己在别人面前丢脸。8岁那年:

我想试着洗袜子,您怕我洗不干净;我想学着刷碗,您怕我把碗碰碎了;我想自己盛饭,您怕我烫着了。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生活里有这么多我不能面对的困难和危险,可我不知道您只是为了不想让自己把我干的事再返工一遍。10岁那年:

您给我报了3个辅导班和2个兴趣班,当我被折磨得疲惫不堪时,您说不吃苦中苦怎为人上人。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学习和上兴趣班是这么痛苦的事情,可我不知道您只是想让我有朝一日在亲友面前一鸣惊人。13岁那年:

我踢球打烂了邻居家的窗户,您赔了钱后让我跟邻居道歉。是您让我知道原来闯祸后一句“对不起”就没事了,可我不知道您心里正在抱怨邻居讹了我们不少钱。15岁那年:

我说想学钢琴,您借钱给我买了一架,可一个月后我就再也没碰过它。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没钱也可以很任性,可我不知道您用了三年才还清债务。19岁那年:

我报志愿,您说当律师不但赚钱多还有地位,一定要让我学法律。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只要照着您划好的路走就行了,可我不知道您只是想通过我弥补您未能当律师的遗憾。20岁那年:

我想换部新手机,跟您说这样就能常联系您。您二话不说给我卡上打了3000元。

可除了天天给女朋友煲电话外,我一年也没给您打过几次。是您让我知道原来您是我随取随用的提款机,可我不知道您有多少次过生日时盼着我给您打个电话。24岁那年:

我毕业后您花钱把我弄到事业单位。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大学混得一塌糊涂也能抱个铁饭碗,可我不知道您背后求了多少人。27岁那年:

看着我谈了好多对象都处不长,女孩们都说我没责任心,还是个没长大的孩子。

您说是姻缘未到,是她们配不上我。

是您让我以为错过我是那些女孩们的损失,可我不知道您背着我去了多少次相亲角。32岁那年: 我欠下高额赌债,您气得大病一场,可最后还是帮我还清债务。

是您让我知道原来无论我做什么事都有您帮我兜着,可我不知道我榨干了您准备养老的钱。35岁这一年:

我再也不能从您那里索取一分钱时,我因为抢劫杀了人。听到死刑判决那一刻,您哭着骂老天爷对您不公平,自己苦了一辈子却换来这种结果。

我终于知道,yispace.net,是您一直以爱的名义一次次夺走了我成长的机会,一次次扼杀了我生存的能力,一次次剥夺了我为自己的人生负责的权利„„

原来到临死这一刻,我根本就没有长大过„„

原来用错误的方式为孩子付出,收获的是两代人的痛苦„„ 原来教育没有重来一次的机会„„ 原来是您亲手把我送上了断头台„„ 原来„„

妈妈,您自己保重!我明天就要走了。希望在另一个世界,我能学会为自己负责,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不知该恨您还是爱您的儿子上 一个CEO给母亲的信

妈妈,您的儿子就要开新工厂了。

能走到今天这一步,源于您教给我的一项重要品格——为自己负责。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一幕幕往事浮现眼前„„ 3岁那年:

我跑得太快被石头摔倒。您让我自己爬起来,又朝我屁股上打了两巴掌,“下次摔倒打四巴掌!”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鲁莽负责。4岁那年:

我因为看电视不想吃晚饭,您说如果现在不吃就要饿到第二天早饭。我说好,以为您只是说说而已。

谁知夜里我爬起来到厨房竟然连半块馒头也没找到。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任性负责。6岁那年:

您带我到玩具店买圣诞礼物,说好只能买一样。

可买了变形金刚我还想要模型飞机,您不同意我就躺在地上哭。

谁知您转身就往外面走,我只好一边擦干眼泪一边爬起来乖乖跟上去。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8岁那年:

我想试着洗袜子,您教我怎样才能洗干净;我想学着刷碗,您教我怎样避免把碗碰碎;我想自己盛饭,您教我怎样不会被烫着。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生活负责。10岁那年:

看着同学们的课余生活被辅导班和兴趣班挤满,您说上课学好,课余玩好,剩下的时间多看点书比啥都强。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兴趣负责。13岁那年:

我踢球打烂了邻居家的窗户,您带着我到市场上买来玻璃、腻子和钉子,让我帮您一起把玻璃安好,又扣了我当月一大半零花钱。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15岁那年:

我说想学钢琴,您给我买了个口琴。您说我能把口琴吹出个样再说钢琴的事。口琴一直吹到现在,可我早没了学钢琴的念头。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坚持负责。19岁那年:

我报志愿,您帮我系统地分析了我感兴趣的几个专业后,让我多问几遍自己的心来决定。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未来负责。20岁那年:

我想换部新手机,您说旧手机没坏就不要换,一定要换就勤工俭学自己去买。

当我用做家教挣来的钱买到新手机时,成就感带来的喜悦远超手机本身。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欲望负责。24岁那年:

我毕业后想自己创业。您建议我不要急,先在喜欢的领域从基础做起,有了经验再说。

两年后我决定开公司时,您说如果最坏的结果都能承受,就大胆用心去做。

您给我十万块钱,要求我四年内归还。我拍着胸脯说,不但钱会还,将来还会孝敬您一套房子。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事业负责。27岁那年:

我带着聪明漂亮的女朋友见您,您当着她的面少见地把我夸了个够。

还得意地说,一个人只有自己优秀才能吸引同样优秀的人。还说我的爱情由我决定,只要我们真心相爱,您就为我们开心。

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幸福负责。32岁那年:

我把给您买的房子钥匙交到您手中时,您收下后马上转过了身。看着您抖动的肩膀,我知道您正在被幸福的泪水淹没。是您教会我要为自己的承诺负责。35岁这一年: 我的公司扩大生产,要建新工厂了。那些一直责怪您狠心的人们终于无话可说了。

同时,我也在教育我的孩子学会为自己负责,我相信他以后会比我更优秀。爱您的儿子上

篇6:死刑犯

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二是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三是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四是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五是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公诉人、辩护人阅卷问题。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考虑初始阶段开庭量大,受人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会议认为,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自接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阅卷完毕可以开庭审理的,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在七天内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对阅卷期间作出必要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作适当回应。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考虑二审庭审与一审庭审不同,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点,为了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决定,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会议还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以及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二审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质量。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事实、证据的查证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检举揭发、身份年龄、立功自首等事实和证据问题,而这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查证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到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会议决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对查证期间作出相应的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有适当回应。

六、关于指定辩护问题。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审案件,法院必须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会议初步确定了“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八、关于庭审所涉及的押解、安全警戒问题。鉴于我省实行分押制度,相当一部分死刑案件需要在关押地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二审开庭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押解被告人以及协助做好庭审安全警戒事宜,确保庭审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会议认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诉法、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政法各家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参加会议人员:

省政法委:林仕权

省人大内司委:褚国祥、陈增荣

省法院:陈华杰、刘春龙、赵小莉、霍敏、陈超、罗少雄、王在魁、时磊、李忠铭、陈小飞、陈学勇、刘旭烜

省检察院:徐新励、董兆玲、杨志刚、彭章波、沈丙友、吴铭来、陈思聪、王霞

省公安厅:杨江华、黄培富、林秀明、黄雯钊

省司法厅:马军港、杨锡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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