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一篇:消费者消费维权范文
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社会普法活动的
总结
北票市消费者协会、在北票市工商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消协领导组织的指导下,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中,坚持把“普法宣传”、“调解消费纠纷”、“营造和谐消费社会氛围”作为工作中心,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北票,为北票经济发展服务作为工作核心,在开展“普法”活动中,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三深入两服务”为导向,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消费维权,必须依法律为准则,消费者协会的维权作用要在依法为原则下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这就需要消协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全面掌握消费维权应用的法律、法律具体规定、做到学法掌握内容,用法公正维权,宣传讲清理念,实现依法引导促进和谐消费的目地。在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的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村屯、服务百姓关注的热点、服务政府发展的重点“三深入两服务”促振兴活动中,消费者协会按照工商局党组的部署、把消费维权的“普法”宣传确定直接面对消费者服务的企业和市场消费集中的社区、村屯做为重点并以设在企业、社区、村屯组织中的消费维权“一会两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教
育学校为“普法”宣传的落脚点。为了使“普法”宣传活动具有教育和引导的实际效果,在市“普法办”的支持下,工商局党组在局法制科、服务办、消费者协会选定宣讲人员、精心备课,以讲座的形式深入社会开展“普法”活动。为了使“普法”效果,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受益的作用,宣讲人员采取了“针对性”的宣讲方式。如到企业开展“普法”宣传,以“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提升企业诚信形象的重要因素”,在到农村“普法”中,以“怎样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消费的权益”,在社区“普法”中以“自己在生活消费中发生纠纷应怎么办”。等为讲解题目,在内容上充实了相关案例,同时与听课人进行“不懂就问、有事您说”互动。通过这种“普法”方式,引起听讲群众的积极参与性。2010年共在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铁西社区、冠山七彩虹社区、供热公司、联通公司、五间房镇下沟村等“一会两站”、企业维权服务站和消费维权教育学校开展“普法”讲座宣传29场,听讲群众达二万余人。二是在“普法”宣传中,注重消费维权的社会实践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冠山七彩虹社区“普法”讲座的讨论中,该社区居民王某提出了购买的家用冰箱仅用二年后不能使用的问题,消协秘书长王春生同志认真的记下了这件事并当场表示通过消费维权的作用,为他讨回公道。王春生回到单位立即用电话向冰箱生产厂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问题,求助协调解决,三天后得到对
方消协答复厂家以支付1000元做为补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厂家将一千元送到了消协,王春生同志立即送到这位消费者的手中。北票市三家乡三小家村农民李某、在“消费维权农村行”的“普法”宣传中,向消协工作人员提出了购买5天的新手机电池使用半天没电不能保证使用,应怎么办的问题。消协秘书长王春生让他拿着买的手机到消协去,亲自为他解决这个问题。第二天上午这位农民到消协找王春生同志,王春生同志亲自找经营者并对此事进行调解,经营者尊重了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还购买手机款。由于消费者协会在“普法”宣传中,注重“普法”的社会实践作用,有效的促进和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依法维权的意识。三是,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开展“普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近年来,消费者协会通过以“三深入两服务”到企业、社区、村屯进行讲座,组装宣传车到社会宣传,在报刊开设“维权台”,在《北票消费维权网站》开设“普法讲堂”,借助在北票评剧团送戏下乡演出中的休场空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产生了深入社会、深入民心和依法引导消费维权的效果。
近年来,在北票市工商局党组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下,工商局为消费者协会配备了“普法”宣传车,同时把宣传“普法”工作纳入了消协组织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消费者协会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的同时,加大了消费维
权的力度,2011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09件并通过调解和依法转办有关部门,使投诉的问题全部得以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同时积极做好涉及消费纷纷引发的群体矛盾化解工作,消协人员亲自到现场化解消费争议引发的百人以上聚众事态19次并对这些问题及时的进行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北票市消费者协会至2010年已连续五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项职能全国先进单位。
第二篇:消费者过度维权
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20余名旅客冲入跑道逼停飞机。乘客称航班因天气延误,旅客多番辗转维权以致情绪失控。拦机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终于给每位乘客赔偿了1000元。13日,广州白云机场发生一起部分旅客因纠纷冲出登机口进入停机坪事件。
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采访提纲】
1.乘客拦飞机维权,购车者用“驴拉汽车游行”的方式维权。在您日常工作中,还碰到过哪些看起来“过激”或方式比较另类的维权方式?
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消费纠纷也就不可避免。有些人遭遇消费纠纷通常采取“一吵二闹三砸打”等过激行为强行解决。结果有时不仅维权不能,甚至还违法犯罪。过激的维权方式有:到商家堵门贴大字报拉条幅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等。
2.出现拦飞机、打砸售楼处等另类维权方式的深层根源在哪?说明许多时候,正当的维权方式作用有限?
一是,在商业领域,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些经营者或多或少在销售过程中参入诱导或欺诈手段,来达成交易,“说出去的话收不回来”,而对售后服务仅仅限于纸上谈兵,属于空口承诺,缺乏诚信意识 1
和责任意识,致使消费者处于消费维权的弱势地位。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不能切实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进行举证。对像汽车、房产等高额的消费品来说,消费者如要做鉴定来分清责任往往是要先垫付较高的检测费用。
3.有人总结如今维权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消费者维权领域,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比如上述拦飞机后立即获得千元赔偿一事,说明“过激”维权确实有一定作用。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维权索赔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进行,所以,消费者在维权之前要重视保存权益受损的事实证据。面对合法权益受损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客观分析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要采取正确的维权方法,控制纠纷扩大,防止损失加重。消协建议消费者维权应以“和”为贵,首先与商家友好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消协等维权部门投诉,力争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闹得凶”就给赔偿,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纵容呢?商家该有何更好的处理方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时代,对经营者来说,要算好经济帐,如果老盯着眼前点滴之利,而不顾长远,总有一天会砸掉自
己的品牌,而不仅仅是赔偿一双鞋、一辆车这样的一件商品那么简单。经营者还是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奉承“顾客是上帝”的服务理念,重视销售过程中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加强对其相关人员的培训。真正能够按照对消费者的承诺经营,对任何经营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5.以上事例说明,面对汽车商、家电、航空公司等商界巨头,消费者的确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规在这一块消费者权利保障方面还有何缺陷或待完善的?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受损后维权途径。消费者一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据相应法规标准提出索赔要求,任何超出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索赔要求,都无法得到法规及维权部门的支持。 消费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限度或经营者实际承受限度的维权行为,被称为消费者过度维权。过度维权主要表现在
维权要求过高,维权语言过激,维权手段过分等。一些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侵害,找经营者协商时,内心往往窝火,双方话不投机,情绪就会激动,甚至还会出现谩骂现象;有的消费者利用商家惧怕其品牌形象受到影响,无奈采取“息事宁人”这一处臵心理,故意现场“维权”,制造吵闹场面,外地甚至有消费者用老牛拉着需要维修的汽车招摇过市,有的则有意利用媒体作要挟,损害经营者的商誉,这种“维权”已经变成了“勒索”。 有的消费者除了向工商、消协部门投诉外,还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诉,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不同部门就投诉内容处理方法不同,不同的处理结果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在此,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或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应对出现的新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大普法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普法力度,以普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集中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对经营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消费环境会日益繁荣。
第三篇:消费者维权手册
一、维权争议有五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把握你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告示”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的“店堂告示”。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臵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告示”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告示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存包凭证要索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要详细阅读随商品附带的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了解自身权利,对于商品质地、价格、购买日期等重要项目,应要求经营者明确标注。出现消费纠纷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另外,特别需提醒的是,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存包时要索取存包凭证,如号牌、钥匙等,不要将包临时交他人保管,包括商场售货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未交商场专门保管而丢失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将财物临时交售货人员看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保管协议,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六、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七、清洗首饰小心被“揩油”
清洗首饰小心清洗商在清洗过程中趁机“揩油”。出现揩油现象主要是商家用了有腐蚀性的硝酸溶液。首饰不太脏,在硝酸中浸泡的时间又比较长,表面的黄金就被溶进了溶剂中。商家在清洗完首饰后,再对清洗液进行回收提炼,可以使溶进溶剂的金离子还原从而牟取暴利。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对贵重首饰进行清洗时:首先要选择正规的首饰店;其次在清洗前要称重,并将重量记录下来;第三交费后一定索要票据。万一碰到这种黑心店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举报。
八、新房选购先验房后签文件
一般先验房子后交费再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合理的正常程序,当您对验楼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楼了。但大多数开发商却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方法,这样令开发商的主动性更大。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先验房再收楼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先验房就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在验房时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障自己的权益。
验楼应包括如下内容:土建、装修、给排水、照明用电、卫生器具、防盗设施以及其它设施配件;另外,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公摊面积是否合理等也要注意验收。同时要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一表”,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前,您一定先要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九、二手房选购五步走
⑴选购。消费者首先确定所需房子的户型、结构、面积、大概位臵和房子的心理价位等。⑵看房。验明产权是关键,一定要验明所购房屋的产权现状。产权不明确、有纠纷的一定不能购买。⑶签合同。确认双方合法身份,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一定要约齐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三方合同。⑷办手续。经过选房、看房、签合同三个步骤后,进入买房的实质性阶段。此阶段具体内容是: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取得回执。⑸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可按合同条款交接房屋,买方验收房内装修和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
十、二手房签约重点条款要写明
⑴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住所;应写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⑵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臵、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情况。⑶价款。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⑷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⑸违约责任。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⑹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⑺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⑻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⑼附件。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如果有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
十一、产生诉讼,向谁索赔应明确
⑴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⑵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⑷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诉讼时效莫过期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三、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下列投诉不予受理:⑴经营者个人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⑵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⑶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⑷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⑸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⑹被投诉方不明确的;⑺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⑻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消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⑴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⑵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⑶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⑷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⑸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⑹被投诉方不明确的;⑺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⑻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三、打消费官司如何取证?
(一)打消费官司四注意
⑴保存消费证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产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⑵明白消费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⑶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⑷选择维权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选择合理的
(二)消费者需留存哪些证据
⑴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一般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间、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尤其须注意的是:如果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⑵使用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此项服务所应注意的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和型号、品种相匹配;在接受商家所提供的某种服务时,应注意其文字承诺是否与实际内容相符。
⑶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作为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般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尤其是家电、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合格证,因其对保证该商品的安全使用及避免人身伤害至关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认购和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⑷保修卡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一旦在保修期内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须持卡到生产厂家所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盲点所在。
第四篇:【消费者的十大消费心理】
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去购买消费品,这一行为中,心理上会有许多想法,驱使自己采取不同的态度。它可以决定成交的数量甚至交易的成败。因此销售顾问对顾客的心理必须高度重视。
1)求实心理
这是消费者普遍存在的心理动机。购买物品时,首先要求商品必须具备实际的使用价值,讲究实用。
2)求新心理
这是追求商品超时和新颖为主要目的的心理动机,购买物品重视“时髦”和“奇特”,好赶“潮流”。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男女中较为多见,在西方国家的一些顾客身上也常见。
3)求美心理
爱美是人的一种本能和普遍要求,喜欢追求商品的欣赏价值和艺术价值,在、青年妇女和文艺界人士中较为多见。
4)求名心理
这是以一种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望为主要目的的购买心理。他们讲名牌,用名牌,以此来“炫耀自己“。具有这种心理的人,普遍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由于名牌效应的影响,吃穿住使用名牌,不仅提高了生活质量,更是一个社会地位的体现。因此,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追牌族“涌现的原因。
5)求利心理
这是一种“少花钱多办事“的心理动机。其核心是“廉价”。有求利心理的客户,在选购商品时,往往要对同类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仔细的比较,还喜欢选购折价或处理商品。当销售顾问向他们介绍一些稍有残损而减价出售的商品时,他们一般都比较感兴趣,只要价格有利,经济实惠,必先购为快。具有这种心理动机的人,以经济收入较低者为多。当然,也有经济收入较高而节约成习惯的人,精打细算,尽量少花钱。有些希望从购买商品中得到较多的利益的顾客,对商品的花色、质量很满意,爱不释手,但由于价格较贵,一时下不了购买的决心,便讨价还价。有的为了一元钱或几角钱,必要争论不休,致使想买的东西买不成。
6)偏好心理
这是一种以满足个人特殊爱好和情趣为目的的购买心理。有偏好心理动机的人,喜欢购买某一类型的商品。例如,有的有爱养花,有的人爱摄影,有的人爱字画,等等。这偏好性
往往同某种专业、知识、生活情趣等有关。因而偏好性购买心理动机也往往比较理智,指向也较稳定,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7)自尊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客户,在购物时,既追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又追求精神方面的高雅。他们在购买行动之前,就希望他的购买行为受到推销员的欢迎和热情友好的接待。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有的顾客满怀希望地进展厅,一见销售顾问的脸冷若冰霜,就转身而去,到别的展厅去了,甚至再也不愿光顾那家“冷若冰霜”的展厅。
8)仿效心理
这是一种从众式的购买心理动机,其核心是不甘落后或“胜过他人“,他们对社会风气和周围环境非常敏感,总想跟着潮流走。有这种心理的客户,购买某种商品,往往不是由于急切需要,而是为了赶上他人,超过他人,借以求得心理上的满足。
9)疑虑心理
这是一种思前顾后的购物心理动机,其核心是怕“上当”,“吃亏”。他们在购买物品的过程中,对商品质量、性能、功效持怀疑态度,怕不好使用,怕上当受骗,满脑子疑虑。因此,反复向销售员询问,仔细地检查商品,并非常关心售后服务工作,直到心中的疑虑解除后,才肯掏钱购买。
10)安全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人,他们对欲购的物品,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和使用以后,必须保障安全,不能出任何问题。因此,非常重视有无化学后果,电器有无漏电现象等。在销售顾问解说后,才能放心地购买。
面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购买心理,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对策、销售的话术和技巧,根据顾客的需求和心理让顾客在导购的引导下促成顾客成交,这样才能够为自己的店铺赢得更高的销售业绩,更多的财富。
第五篇:消费者典型的消费观念
消费观念是人们进行购买活动与消费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消费者消费心理活动的主流导向,是评判消费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常常是通过具体的购买活动与消费活动而体现出来的。不同的个体可以有不同的消费观念,然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许多人会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观念。
大体上说,消费者有以下几种典型的消费观念。
一、实用型消费观念
实用型消费观念体现在注重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功能,讲求产品的实用性和科学性。这类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盲目性较少,购买动机与购买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成熟性。大多熟人常持实用型消费观念,实用型消费观念将长期成为主流的消费观念。因此对企业而言,品牌的实用型定位任何时候都有市场,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实用价值,任何时候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个性化消费观念
这是一个生活方式多元化的时代。许多人特别是青年消费者的自我意识迅速增强,个性化的消费观念愈来愈显著。他们追求个性独立,希望确立自我价值,形成独特的个性形象。因而他们不再满足于使用和别人相同的产品和品牌,而是力求通过个性化的产品和消费展示与众不同的自我。对企业来说,挖掘个性化的消费观念、开发多元化的特色产品应成为追求的目标,迎合个性化的消费观念也应成为品牌定位重要的立足点。
三、炫耀型消费观念
有一部分收入较高但又自信不足的消费者十分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他们在购物和消费时常把他人的评价放在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他们期望让别人感到自己富有,生活水平高,社会地位高,期望得到别人的称赞、羡慕乃至惊讶,通过炫耀而得到心理满足。名烟、名酒、名车、豪宅成为他们的炫耀物,这部分消费者也就形成一个高档产品的细分市场。
四、攀比型消费观念
有些消费者争强好胜,凡是都喜欢和周围的人攀比一番。表现在购买动机上,他们购物常常不是出于迫切需要,而是为了胜过别人。持有这种消费观念的人会盲目追求高档、名牌,盲目追赶别人,感性因素代替了理性因素。由于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客观条件而盲目攀比,他们有时会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
我国的广大消费者应建立起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环境条件,又能与自身经济实力与近远期消费水平相适应的理性消费观念,摒弃和改变旧的、非理性化的消费观念。就企业而言,研究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对于准确定位品牌,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促进产品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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