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十大禁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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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十大禁令内容(精选7篇)

篇1:安全管理十大禁令内容

安全行为“十大禁令”

第一条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第二条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第三条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第四条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第五条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缺氧场所作业。

第六条 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第七条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第八条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第九条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好用的,严禁启动使用。第十条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篇2:安全管理十大禁令内容

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作业。(违反者罚款50~100元)

二、严禁在吊篮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违反者罚款100元)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违反者罚款500元)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一切物资。(违反者罚款200元)

五、严禁酒后施工作业。(违反者罚款500元)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违反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违反者罚款500元)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域玩耍。(违反者罚款100元)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违反者罚款500元)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及现场仓库吸烟、生火。(违反者罚款500元)

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丽嘉国际项目部

工程质量管理八大制度

一、各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二、各项目部、施工队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符合验收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公司质安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七、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篇3:论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十大内容

一、国家、市场、社会等治理主体协同地发挥治理作用

国家治理的第一个比较重要的理念就是让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协同地发挥作用。在建国初期国家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是最适合当时国情的治理模式,但随着我国国家力量的逐渐强大,人民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凡事有利也有弊,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也不例外。长期的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已经“使社会的自发治理能力遭到破坏”。[2]其进一步的结果就是使市场和社会迟迟不能成熟。因此,在转型深化时期,要转变国家治理理念,逐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让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协同地发挥作用,让市场和社会中的治理主体渐渐地独立起来。这就意味着要重新调整国家、市场与社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让“市场、社会力量因此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由于国家的作用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这就意味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国家治理主体要发挥各自本应承担的国家治理职能,而不能越俎代庖。但这并不是说这几种治理主体中的若干种不能联合起来解决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问题。然而,要想使不同的治理主体发挥协同性的治理作用,就要弄清楚他们的主要职能究竟是什么。

首先,就国家(政府)而言,其主要的职能是通过其制定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市场、引导社会,在维持基本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管理基本的公共事务并提供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中共十六大首次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基本职能归结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除上述几种职能外,还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这些都是政府行政理念不断优化的表现。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下这些问题,即,1忽视社会发展,把经济增长等同于发展的问题;2管制理念,缺乏服务精神的问题;3权力异化问题;4抑制社会的服务功能的问题;5压缩市场机制,审批事项复杂等问题;6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下降的问题。[5]尽管如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仍然起主导作用,因为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完善的科层制度,发达的市民社会”。[6]要想使市场和社会走向成熟,政府必须在引导的基础上逐步放开,而不能以激进的方式一次性地全放开。当前尤为重要的有三个方面,其一是政府自身的治理,即在完善行政体制的同时完善行政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政府行为;其二是规范市场,防止市场脱嵌于社会;其三是保护环境,给经济与社会发展增添可持续性因素。

其次,就市场(企业)而言,市场的主要职能是作为产品交换的平台,为企业为个人的产品交换提供方便。在市场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作为法人的企业,众所周知,企业的主要职能是为自身的发展谋求利润。然而,在国家治理领域,企业还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这就是履行其社会责任。目前不仅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也要建设具有服务理念的企业。企业本来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就不能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

再次,就社会而言,社会的主要职能是满足人们交往的需要,人们在交往和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为潜在的合作增加社会资本,同时也形成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是“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的统一。”[7]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在目前的转型时期,由于人们的公民意识还不强,公民社会难以自发形成,迫切需要国家的引导和培育。这就意味着不能用西方治理理论的那种国家与社会是此消彼长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中央政府主张的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举措会带动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只有让社会逐渐自立起来,自发地承担一些公共服务,公民社会才会不断地走向成熟。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或政府不再是惟一的治理主体,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民社会在社会发展中也起推动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协同地推动国家向前发展。

二、采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宪法和法律制度始终是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标尺。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助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虽然必不可少但却是不规范的治理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自由价值的深化,越来越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因为这样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然而就我国的现实而言,无论是社会制度、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第二次战略转型要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制度建设为中心。[8]

因此,在国家治理领域,有人主张用宪法和法律限制公共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基于宪法的治理,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以民主政治为基石的治理过程。”[9]正是制度的不完善性使“政府的行为常常表现为个人意志,导致腐败的产生。”[10]举财政制度为例,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中,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比例非常低,这就说明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所以,有人指出,“中国现行财政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越位,公开性和透明性太低。”[11]因此,完善财政支出制度并确立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就很有必要。

总之,国家治理手段的法制化不仅仅是指政府用法制化的手段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要用法制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从制度上让权力与利益脱钩”。[12]

三、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同时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工具

制度是现代国家最主要的治理工具,它一般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所谓正式制度就是由官方文件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甚至命令。而非正式制度则是指那些在日常生活中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习俗、习惯、惯例、道德观念和文化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起着不可替代性的作用。然而,经常被注意到的却是正式制度而被忽视的却是那些非正式的制度。对于很多社会现象而言,表面上看是正式制度在起作用,然而实质上却是非正式制度在起着更大的作用。如果说,正式制度是人们的显性知识的话,那么非正式制度就是人们的默会知识或者说隐性知识。因此,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非正式制度起着更为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道格拉斯·C·诺思把非正式制度称之为非正式约束,认为“非正式约束的出现是为了协调重复进行的人类互动,它们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和修正,由社会制裁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内部实施的行动标准(构成)。”[13]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实施方式一起形塑我们的日常生活,指引着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现实活动。”[14]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只有相互匹配、相互协调才能对整个国家形成好的治理作用。非正式制度常常是自发演化和变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正式制度以增量式和渐进性的方式发生变化,这就意味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正正式制度。但是,这并不是说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完全是自发性的,作为国家最主要的治理主体,政府通过文化以及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方面的引导可以使非正式制度朝理想的方向发展。

当前比较重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制度,用新的更合理更科学的制度替代那些无效率同时又无效果的制度,特别是那些路径依赖性比较强并且积重难返的无效制度。与此同时,对一些制度中的无效条款或错误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总而言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工具,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要同时使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四、社会的再组织化是国家治理的主导机制

唐皇凤在《新中国60年国家治理体系的变迁及理性审视》一文中指出,“在转型中国,组织是社会调控体系的核心支柱,社会的再组织化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转型的核心主导机制。”[15]之所以重提社会的组织化,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社会虽然逐渐变得活跃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市场有脱嵌于社会的倾向,人们越来越变成“经济人”,渐渐地不受社会规则约束。正如王绍光所指出的那样,“市场机制不仅仅是经济的加速器,它又像一柄利刃,能无情地割断人们与种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伦理纽带,把他们转化为在市场上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个体。”[16]如果规则约束的程度不够,越是开放的市场越容易滋生一大批利欲熏心的人。另外,如果市场中的竞争约束程度不够,就会破坏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作。进一步地就会使个人原子化,从而破坏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由此,各种社会组织也会形成条条块块,各不相干,造成碎片化的状况,从而不利于社会整合。

社会的再组织化不仅意味着要用各种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防止竞争过激同时也防止过分的垄断,它还意味着要通过各种方式培育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和公民精神,让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组织,从而承担一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任务。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想使社会成为一个有秩序的合作社会就要适当放权,让基层社会自治,让人们能够以更加民主的方式参与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供给。

尽管如此,社会的再组织化并不意味着要回到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社会高度组织化的状态,使社会组织被严格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事实上,正是传统的控制逻辑的延续使得当今的社会组织成熟缓慢,因此限制了社会活力。如果要把社会组织吸纳到国家治理过程中来,就要从控制的管理方式向治理的管理方式转变,不仅要培育公民精神同时还要培育社会组织,这样才能使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支撑起一片蓝天。

五、建立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国家治理结构

这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即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国家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就是指我国的国家治理结构要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张慧君和景维民在《转型国家的治理结构与策略选择》一文中指出,“建立一种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应当成为转型国家构建的目标。”[17]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深化阶段,从宏观上看,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种治理主体各自规范地并且负责任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的国家治理结构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是,就现阶段而言,除市场和社会的自治自发作用外,尤其需要政府对它们进行引导。其次,国家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意味着要调整政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当前国家治理结构优化的重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和权限的明确化和规范化。再次,从微观角度而言,国家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就是要优化社会结构,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让社会具有更多的自治性,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逐渐使公民社会组织走向成熟。所有这些内容最终又都依赖于诸如政治制度、行政制度、社会制度、市场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进一步完善。

六、国家治理过程以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

与国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单向式行使方式不同,国家治理更强调民主价值。这种民主价值又不同于传统的选举民主,而是协商民主。具体而言就是强调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中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协商与合作。这就是说,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地吸纳市场和社会中的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这样的治理主体,使他们有机会参与到国家治理过程中来。之所以强调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参与,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参与有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专家的参与可以提高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因为专家往往是某个专业领域的权威;另一方面,通过那些受这些政策影响的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政策方案的合理性,因为普遍地反映公民价值和偏好的政策才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原因之二就是这样的参与可以监督政府的公共权力行使行为,增加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才可以使公共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符合公民偏好的政策更容易贯彻而且执行成本也相对较低,因为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公众会表现出积极的合作态度。”[18]

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是互动和协商的过程,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告知过程。任何没有公民发言权的地方都不是公民参与。真正的公民参与必须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互动和协商过程。互动意味着对话有来有往,协商意味着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达成共识,而其中的平等则意味着交流过程中不存在压制行为,不是说谁的声音大谁的观点就更有道理。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指出,“有时候那些要求广泛分享决策而发出的巨大声音,可能仅仅代表着少数人孤立的意见,……(而那些)由于声音太低而未被听到的要求,有时恰恰可能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19]所以,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不能偏听偏信,而是要发掘那些最为真实的但未被表达出来的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意见。这同时也意味着,政府“不要忽视那些在决策问题上享有利益却没有正式组织起来的市民。”[20]

国家治理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形成的合作治理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治理行为。伊兰·维戈达认为,“合作治理与官僚治理哲学大相径庭,合作的意涵在于:协商、参与、创新、互助、自由沟通,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权力和资源的公平分配等。”[21]合作治理就是把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看作平等的合作伙伴,他们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受益者而且是国家治理的积极参与者,都是国家治理的主体。

七、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强调国家的权威或政府的权力

西方治理理论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极力主张公民权利并限制政府权力。一些受西方自由主义影响的人把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误解为削弱政府权力。实际上,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使政府权力的使用规范化,这就意味着政府权力更可信,政府权力更有力量,这与削弱政府权力是相违背的。在我国国家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强调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国家权威或政府权力。这就是说要同时塑造强的国家和强的社会,这不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像西方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之所以要强调国家权威或政府权力,是因为,在任何国家或任何社会,国家或者说政府都是最主要的治理主体,况且,在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大部分的公共问题或社会问题都无法通过社会自发的运作得以消解,而是需要国家或政府起带头和协调作用来解决。如果按照西方治理理论的思维,则会造成弱国家强社会的局面,从而使大多数的公共问题或社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另外,强调国家权威或者政府权力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这就要求政府权力行使规范化,只有规范的政府权力才能保障公民权利,而那些不规范的政府权力行使行为则是剥夺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主要手段。所以,在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要强调规范的国家权威或政府权力的作用。

八、国家治理的目标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不仅都有秩序而且也都有活力

《决定》提出的我国社会治理的目标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22]其途径是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23]笔者认为,国家治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政府、市场和社会都既有序又有活力。

政府有序是指政府机构和行政程序设置科学合理,政府权力行使规范并且有效,行政人员廉洁奉公而且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能积极主动地对社会需求做出回应。政府有活力是指行政人员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消除了传统的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有效率。市场有序是指市场参与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交易活动,并以负有高度责任感的态度从事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质量过关过硬。市场有活力是指市场参与者能积极地参与市场活动,除必要的规则外尽量放宽约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渐进性的市场开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最近,中央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将进一步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会有序是指社会和谐稳定,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协调,贫富差距缩小,人民生活安定。社会有活力是指人们有很强的道德责任感,相互信任,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从事公共活动。

九、强调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和长远性

我国的国家治理始终强调全局性和统筹性,比如针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如果说这种整体性的眼光是从空间出发的话,那么长远性则是从时间着眼的。从现在向未来看,可持续性发展始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它包含在科学发展观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头等重要的问题。比如华北地区的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给该地区的人民的健康带来严峻挑战。正因为如此,中央才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的职能当中。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应该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各个地区的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等都应该协同起来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

十、强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唐皇凤在《中国特色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一文中指出,“有效性是指国家的治理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协调社会个体之间,社会群体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能够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的各种需求和诉求,反映的是各种治理活动能够赢得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24]笔者认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指国家治理活动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程度。国家治理的结果越接近国家治理的目标说明国家治理活动越有效。因此,有效性反映的是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从国家治理过程上看,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政府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政府的能力、国家制度的完善性、市场和社会的活跃性等。所以,要使国家治理有效就要进一步完善政治与行政、经济、市场、社会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

十一、结语

好的实践源于好的理念,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理念主要有以下十大内容:即,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协同地发挥治理作用;采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同时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工具;社会的再组织化是国家治理的主导机制;建立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国家治理结构;国家治理过程以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强调国家的权威或政府的权力;国家治理的目标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不仅都有秩序而且也都有活力;强调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和长远性;强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这些理念对我国今后的国家治理实践将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摘要:文章把国家治理理念作为一个整体性的范畴来分析,主要论述国家治理理念的十大内容:即,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协同地发挥治理作用;采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手段和方式;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同时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工具;社会的再组织化是国家治理的主导机制;建立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国家治理结构;国家治理过程以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强调国家的权威或政府的权力;国家治理的目标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不仅都有秩序而且也都有活力;强调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和长远性;强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篇4:十大幽默禁令

“不许哄抢游客,做彬彬有礼的猴子”:成都的龙池镇政府和龙池景区为猴子们制订了“礼貌山猴行为准则”:不许不礼貌,做到文明待客;不许哄抢游客,做到彬彬有礼;不许骚扰游客,尤其是女游客;要助人为乐。

“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曾经有过这么一则条款,但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也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

“报考女公务员,乳房要对称”: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竟抛出“女性要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等方为合格”的条款,去年就有20%的笔试和面试都合格的考生因为达不到这个要求而被刷掉。

“不准为男领导配女秘书”:四川省政府不允许男领导配备女秘书的理由是因为,女秘书容易和男领导发生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在工作上影响男领导,既而导致领导失职或腐败,祸国殃民。但很多网民不能认同这个理由。

“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海关官员的天职就是把好国门,打击走私只能说是他们份内的工作,庇护走私行为无疑是犯罪,自有国法来惩处,只是这样一句话堂而皇之地放在海关总署的五条禁令里,怎么看怎么别扭。

“腰围超过2尺7的在编民警将全部下岗”:这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防支队6月初发布的一项瘦身命令。打造一支身体各项指标都能达到优秀的警察队伍,自然是好事,但考核的方法量腰围未免有点太原始了,腰围粗壮的人闪展腾挪,灵活无比的人多了去了,洪金宝就是一个。

“不按规定走路方式走路的要挨罚”:四川新出台了一项交通法规《行人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听起来颇有点搞笑味道:如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二人通通要罚。

“严禁用公款打麻将”:地球人都知道,挪用公款是什么样的行为,安康市建设局竟然需要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来告知挪用公款是要受到惩处的,在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完全看不到吏政的威严和有效性,看到的只是官场腐败的触目惊心的事实。

篇5:燃气系统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燃气充装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

五、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或擅离岗位。

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

七、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盛装(或盛装过)油气的容器。

八、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九、严禁压力容器超压运行或超量存储。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违反本禁令第一~三条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本禁令第四~九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篇6:供水系统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

五、严禁不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药品。

六、严禁不按规定封闭、防护蓄水设施。

七、严禁违规安装、检修、维护保养加氯相关设备。

八、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九、严禁将施工项目违规承(分)包或出租(借)资质。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违反本禁令第一~三条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本禁令第四~九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篇7: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13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HSE委员会汇报。

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3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HSE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3.1 物探专业

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

3.1.8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2 钻井专业

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

3.2.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3.2.6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装防喷器。3.2.7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3.2.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2.9 严禁带动力或未拆气控管线检修设备传动部位。3.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3 测(录)井专业

3.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3.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临时用电作业。

3.3.4 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3.3.5 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3.3.6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3.3.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3.3.8 严禁不安装防喷器射孔、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3.3.9 严禁测井电缆运行中维修机械转动设备。3.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4 采油(气)专业

3.4.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4.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4.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3.4.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点燃加热炉。3.4.5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擅离岗位。3.4.6 严禁不停机进行抽油机维修、保养作业。3.4.7 严禁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3.4.8 严禁检维修带高温、高压设备设施。

3.4.9 严禁不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含硫化氢井操作。3.4.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3.5.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5.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5.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5.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3.5.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5.6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3.5.7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3.5.8 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

3.5.9 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启停设备及擅自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5.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6 井下作业专业

3.6.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6.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井架。

3.6.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作业。

3.6.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6.5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3.6.6 严禁井下作业不按规定安装防喷器。3.6.7 严禁试油、试气作业不按程序验收。

3.6.8 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上下井架不使用防坠落器。3.6.9 严禁违反规程进行抽油机操作。3.6.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7 海(水)上专业

3.7.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捕捞、游泳。

3.7.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7.3 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出海作业。3.7.4 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临时用电、舷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7.5 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3.7.6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3.7.7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3.7.8 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作业、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3.7.9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3.7.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8 油田建设专业

3.8.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8.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8.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8.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3.8.5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8.6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8.7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3.8.8 严禁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人员。

3.8.9 严禁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使用不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3.8.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9 电力专业

3.9.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9.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恶劣天气高处作业。3.9.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

3.9.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作业。

3.9.5 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3.9.6 严禁擅自投、停设备联锁保护装置。

3.9.7 严禁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器具、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

3.9.8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3.9.9 严禁在工作中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如DCS/ESD操作系统)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3.9.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0 供热(水)专业

3.10.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0.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0.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0.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

3.10.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加氯作业。

3.10.6 严禁启用安全附件不全、失效的锅炉。3.10.7 严禁点炉前不按操作规程通风。3.10.8 严禁锅炉超温超压运行。

3.10.9 严禁蒸汽锅炉在水位不明的情况下补水。3.10.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1 石油炼化专业

3.1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1.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1.3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1.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3.11.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11.6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和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3.11.7 严禁不按规定处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

3.11.8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拆除、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11.9 严禁擦洗或拆卸运行设备转动部件。3.1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2 交通运输专业

3.1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3.12.2 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3.12.3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3.12.4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3.12.5 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3.12.6 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3.12.7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3.12.8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12.9 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和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3.1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3 社区系统

3.1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3.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3.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3.13.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3.6 严禁道路作业、消(杀)毒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13.7 严禁违反规定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3.13.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13.9 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1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4 《禁令》术语解释 4.1 物探专业

4.1.1 禁烟区是指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站、油气泵站、化工厂、炼油厂等危险场所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4.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4.1.6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

4.1.7 监护措施是指安全防范、人身防护、应急救护、信息通讯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4.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8.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8.3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8.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8.5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8.6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8.7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2 钻井专业

4.2.1 禁烟区是除指定吸烟区之外的所有钻井施工作业井场区域。

4.2.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2.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2.4 用火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2.5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油罐、机器、方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2.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2.7 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4.2.8 井控坐岗人员是指生产井钻开油气层前200米至完井和探井全井生产期间负责观察钻井液性能及液量变化的人员。

4.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2.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2.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2.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2.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2.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2.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2.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2.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2.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3 测(录)井专业

4.3.1 禁烟区是指施工井场禁烟区、档案室、测井车操作室、火工品库、加油站、仪修工房、车库、库房、计算机机房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4.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3.4 用火作业是指在火工品库、加油站、档案室、材料库房等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4.3.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常运行的电路上连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3.6 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是指护源工、护炮工、井口工作人员及特殊施工现场临时指定人员。

4.3.7 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的测井作业是指欠平衡测井、负压测井不安装井口防喷装置。4.3.8 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是指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未按规定使用井口盖板和封布封盖井口。

4.3.9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规程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火工器材;超限量销毁雷管、传爆管;不按规定办理火工器材销毁和移交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源报废手续擅自处理放射源。

4.3.10 不安装防喷器进行射孔作业是指有电缆、无电缆射孔作业及生产井射孔前的校深作业不安装防喷器。

4.3.11 机械转动设备是指马丁代克、电缆滚筒、地滑轮、运行中的电缆、液压传动系统。4.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3.12.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3.12.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3.12.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3.12.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3.12.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3.12.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3.12.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4 采油(气)专业

4.4.1 本禁令适用于采油队、采气队、注水队、注聚队、注汽队、测试队等队种。

4.4.2 禁烟区是指油(气)井井口标准井场范围之内的区域、油井计量间、化验室等禁止烟火的场所。

4.4.3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4.4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4.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4.6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单井拉油管理和边远井(站)管理等有关人员。

4.4.7 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包括示功图测试操作中的测试仪器安装和摘除操作。4.4.8 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是指不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零克棒等绝缘防护器具。

4.4.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4.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4.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4.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4.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4.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4.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4.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4.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4.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4.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4.5.1 禁烟区是指所有油气站库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作业场所。4.5.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5.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5.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4.5.5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以及天然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5.6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是指严禁违反规定排放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化验残液、含油污水等易燃易爆物质。

4.5.7 指令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上级为指挥生产运行向下级发出的指示、号令,或应急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对工艺流程切换或设备启停等所做出的规定。

4.5.8 易燃易挥发溶剂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并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轻质油、乙醇、苯等有机化合物。

4.5.9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暴雨、雷电等天气。4.5.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5.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5.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5.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5.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5.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5.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5.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5.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5.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6 井下作业专业

4.6.1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6.2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6.3 违章拆立井架是指在风力超过6级、暴雨、雷电和浓雾天气情况下拆立井架等严重违章行为。

4.6.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

4.6.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6.6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6.7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6.8 井控坐岗监护人员是指现场指定的负责观察和记录井口溢流及修井液液面变化的值班人员。

4.6.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6.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6.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6.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6.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6.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6.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6.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6.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6.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6.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7 海(水)上专业 4.7.1 禁烟区是指除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域。

4.7.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4.7.3 捕捞是指在浅海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用鱼钩、网具等方式捕捞鱼类或海洋生物的活动。

4.7.4 海(水)上作业是指出海作业人员乘坐吊笼上下平台、舷(滩海陆岸平台挡浪墙)外作业、船舶带缆、无防护设施的舷边作业、座底式钻井平台沉垫作业或巡检、在井口小平台等临海场所作业、海上施工临时平台搭设以及桩管切割、组对和焊接等作业。

4.7.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含)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7.6 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的活动是指本规定中“海(水)上作业”的作业活动。4.7.7 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按照《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6345-2008)》的要求对长期出海人员、短期出海人员、临时出海人员、乘直升机人员和船员进行的安全培训。

4.7.8 本禁令中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属于海事部门的许可范围。其中航程超过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及大型设施拖带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小于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备案。

4.7.9 安全作业区抛锚是指船舶为了锚泊的需要,在油田登记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的抛锚作业。

4.7.10 舷外作业指在水线(空载水线)以上的海上平台(船体)外部进行工作。

4.7.11热工作业是指在海洋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7.12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7.13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舱、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7.14 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是指未经滩海陆岸管理人员登记、安全教育,私自驾驶私家车及其他不符合人员安全乘坐条件的公用车辆进入滩海陆岸的情形。

4.7.15 灌舱作业是指油轮在单井拉油生产、平台过驳、卸油、试油、洗井、扫线等生产过程中油气管线未通过甲板流程而直接将管线插入油舱进行的作业。4.7.16 强行出海作业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擅自安排的船舶出航作业:

4.7.16.1 气象预报有风力为蒲氏6级(含)以上,风向、风力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大风警报。其中埕岛海域、垦东海域、青东海域风向为北风、西北风、东风、东北风的大风警报,渤海北部、曹妃甸、辽东湾海域风向为南风、西南风的大风警报时; 4.7.16.2 海事部门禁止船舶出航时;

4.7.16.3因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海上能见度不良时。

4.7.17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是指严禁在无船舶(应急守护船、交通值班船、工程船)守护的情况下,进行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工作。4.7.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7.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7.18.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7.18.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7.18.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7.18.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7.18.6 重大责任水上交通事故; 4.7.18.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7.18.8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7.18.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8 油田建设专业

4.8.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8.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8.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8.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8.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4.8.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8.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8.8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4.8.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8.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8.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8.9.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8.9.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8.9.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8.9.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8.9.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8.9.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8.9.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9 电力专业

4.9.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9.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9.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9.4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雷电、暴雨等天气。4.9.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9.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9.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9.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9.9 有效票证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中所要求的电气作业过程中的操作票、工作票、带电作业票、事故应急抢修单等票证。

4.9.10 进网电气作业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

4.9.11 绝缘工器具和防护用具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隔板等绝缘工器具和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4.9.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9.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9.12.2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9.12.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9.12.4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9.12.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9.12.6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0 供热(水)专业

4.10.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0.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0.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0.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沉砂池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0.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0.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0.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10.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0.9 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可能存在或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密闭、半密闭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4.10.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0.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0.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0.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0.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0.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0.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0.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0.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0.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1 石油炼化专业

4.11.1 禁烟区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围墙所封闭的区域。

4.1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4.11.3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1.4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1.4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1.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1.6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1.7 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轻质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及液化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11.8 生产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及配套辅助区域。4.11.9 易燃易爆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品装卸区等可能产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4.11.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1.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1.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1.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1.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1.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1.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1.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1.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1.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2 交通运输专业

4.12.1 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气站库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12.2 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4.12.3 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含)以上的驾驶行为。

4.12.4 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4.12.5 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4.12.6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12.7 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危险化学品。

4.12.8 车辆是指包括厂内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4.1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2.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2.9.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2.9.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2.9.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2.9.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2.9.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2.9.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3 社区系统

4.13.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3.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公园内人工湖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3.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3.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3.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化粪池、污水池、阀门井、涵洞、检查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3.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3.9 破土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开挖、掘进、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4.13.10 道路作业是指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保洁、路面维修等作业。

4.13.11 消杀毒作业是指对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厕所、垃圾箱等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和对树木、草坪等绿化植物进行喷药杀虫等作业。

4.1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3.12.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3.12.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3.12.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3.12.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3.12.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3.12.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3.12.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3.12.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5 监督与检查

5.1 员工违反《禁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离岗培训期间发放基本薪酬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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