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事故
安全事故快报制度(通用14篇)
篇1: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人才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一般的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的非伤亡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9.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篇3: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 电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 某些责任人本着“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态度, 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最后导致伤者没能及时救治, 设备故障没能得到及时控制和修复, 进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给电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上述问题, 该条例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电力企业与电力行政单位报告电力安全事故的具体步骤和操作办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并作了如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它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子罪名, 并平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电力安全事故中, 此罪的成立, 具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1.1本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侵犯了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 结果延误事故抢救,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安全事故情况。《条例》规定:“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
(2) 本罪成立的时间要素是安全事故发生后, 对事故还存在着抢救时机。如果安全事故尚未发生, 或者虽已发生, 但已失去抢救时机, 不可能对事故中的人员或财产施救, 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1.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
本罪定义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也是对本罪客观方面的概括描述。
(1)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报或者谎报”。所谓“不报”, 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 根本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或者说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不报告。所谓“谎报”, 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 虽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但没有如实报告。它既包括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真实, 如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报告不真实等, 也包括报告事故情况不全面, 即故意隐瞒安全事故部分情况不报告。
(2) 本罪的行为后果是贻误事故抢救。安全事故发生后, 还可以对事故中的人财物进行抢救, 避免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但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使事故失去了有效抢救的时机, 导致了事故后果的扩大, 便构成“贻误事故抢救”。
1.3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犯罪主体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一般犯罪主体指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此犯罪;特殊犯罪主体指只具备特殊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就电力安全事故来说, 主要指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本企业负责人等。
1.4本罪主观方面需为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有意放任,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电力安全事故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 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为了隐瞒事故, 不报或谎报事故实情, 贻误了事故抢救机会, 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虽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行为是直接故意, 但对因贻误抢救而导致的事故扩大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子罪名, 证明此罪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正确地适用该罪名, 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2.1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研究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要科处刑罚的问题。笼统地讲,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主要看是否满足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但在分析时, 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就本罪客观方面来说, 必须满足“不报或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和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 如果缺失某一要件则不构成此罪, 只需承担较轻的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即可。
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一般伴随着很多的技术问题, 是否构成此罪名, 需要从技术手段、因果关系、行为方式、心理态度、主体资格、危害结果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2.2此罪与彼罪
此罪与彼罪讨论的是此犯罪行为触犯何种罪名, 应该处以何种刑罚。此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自然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相似的地方, 严格区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 主体不同。本罪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第二, 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他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
第三, 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
第四, 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2)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具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违反其报告义务, 二者具备相同特征, 但仍有以下严格的区别。
第一, 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 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
篇4:上海将立法建立事故公布制度等
该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有关部门则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受监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和情况。该条款用于保证“政府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该适可而止款用于保证“公众知情权”。
统计显示,2003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429起,死亡450人,与2002年的297起事故和318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44%和42%。
匿报危险品最高罚三万元
民航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航空运营人在我国境内经营危险品运输业务必须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托运人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都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型事责任。
危险品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气压及温度变化、航行中的震动、空间限制等可能对飞机、生命、货物等造成伤害的货物,包括特殊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感染的活体、油漆、干冰、电瓶等多种类型,各国通常都专门分类制定特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
客滚船大连海域突然失火
前不久,大连海运集团客滚船“辽海”轮在大连港锚地附近突起大火,船上人员弃船逃生,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交通部北海救助局、海军、渔船全力实施救助。该船有291名旅客、49名船员共340人获救,尚未发现死亡失踪人员。
“辽海”轮上午8时从烟台港出发前往大连,据船东报告,船上有船票的旅客共273人,船员49人,车辆78台。下午2时轮船行至大连港附近时,船上突起大火并很快蔓延,因火势无法控制而弃船。
火灾发生后,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海事局、救助局、大连港、海军及渔民全力实施救助,弃船人员很快被正在附近的渔船接走,并被送至大连港七号泊区妥善安排。
据了解,“辽海”轮船长115.6米,8575吨,核定载客1936人。大连航运集团的相关人员透露,该船从购入到现在,不到10年时间。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郭子不清楚,只有等到“辽海”轮被拖回大连港锚地后,经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够做出最后结论。
据统计,共有25名伤员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目前伤情最重的肺水肿昏迷,有几人骨折,此外多数人是受到惊吓,没有生命危险。
浙江省全面整顿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危险化学品企业就设在居民区里,或者紧挨着带明火作业的机械厂……类似这样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目前浙江一共有一万多个!随时可能成为定时炸弹!据了解,这一严峻形热已持续了三年。在过去两年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共发生40起伤亡事故,死亡110人。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最近全面整顿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目前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大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原因有四个:
1、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到目前为止,市、县两级的安全监管人员普遍不足,无法有效监管企业的安全工作。
2、有关政策和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虽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一些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还没出台,操作起来有难度。
3、从业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低。一些根本不具备化工生产能力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发生事故时应采取何种防范手段。8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为从业人员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
篇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篇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接到当事方报告后,要立即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经过要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详实资料。
4、当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或安全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关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篇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便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常规方面工作报告要求
1.各班主任经常检查教室内外教学设施,电路开关,门窗是否完好,房屋、走廊是否坚固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修理。
2.值周长及时检查校园内的设施是否安全,存在隐患及时处理并作记载。
3.各班级在同一天内出现3名发病症状相同的病人,是同一天内出现的应在当天内向学校写书面报告,以便学校采取措施,是同一时刻出现的,应5分钟内向学校政教处口头报告。
4、各班级发现学生未在校上课,班主任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学校政教处报告。
5、各班级发生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尤其是跨班级、跨年级、涉及校外人员打架斗殴和敲诈、勒索、酗酒等严重违纪事件要立即报告政教处。
6、对报告不及时或瞒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照教职工失误诫免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重大事故等信息报送要求
1、根据区教育局关于报送信息工作规定,在安全等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送,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规定的部门和领导及时上报。
2、上报部门为:安全办公室,上报人为校长。
3、办公室做好信息报送资料保存。
4、学校重大事故等信息报送的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Xx学校
篇8: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1 认真做好血液的入库工作
1.1 仔细核对
接受由血站提供的血制品时, 要仔细核对血站血液出库单与到本科血液的品名、规格, 单位、数量、编码是否一致, 观察血液的外观是否合格, 包装是否完好, 并做好登记手续。
1.2 入库登记
认真做好本科血液的入库登记, 包括血型、规格、数量、采血日期、失效日期、血液质量。
1.3 复检血型
复检血型并做好记录。
1.4 分类储存
按血型分类、再按采血前后有序地存放于储血冰箱中 (最好立放) 。
2 输血前做好规范化试验
2.1 标本要求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 d之内的。
2.2 配血
①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一并送输血科 (血库) , 双方逐项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 受血者血样管必须注明受血者姓名、科室、采血护士签名, 并做好登记。②复查受血者ABO血型 (正反定型) 并常规检查病人RH (D) 血型, 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2.4 发血
配血合格后, 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 (血库) 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病人的姓名、性别、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 准确无误时, 双方共同签字后可发出。
3 体会
严格规范血库工作制度, 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在血库日常工作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①储血冰箱严禁存放其他物品;②血液发出后, 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 ℃~6 ℃冰箱, 至少7 d, 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③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④输血完毕, 医护人员将血袋送回输血科 (血库) 至少保存1 d。
篇9:交通事故预警制度实施有成效
据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高达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的人口数。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公害”。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严峻的形势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推进洪洞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前将下个月的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在政府网上发布,让每一位经常出入或途经洪洞县的司机朋友们清楚洪洞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哪个路段是事故多发地带,提醒司机朋友们在此路段一定要加倍集中注意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洪洞县机动车量、机动车驾驶人员人数不断增加,交通流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洪洞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部署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当前公安交警深入开展地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和“警营开放日”日活动,针对全县正科级领导干部的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使参训司机们感触颇深,受益匪浅,每人都写出了观后感、建议和心得体会。最后,当每人拿到一份《给领导开车的驾驶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宣传资料时,许多参训人员感动地说:“交警事故中队,给咱们把心操尽了。这次警示教育,亲眼所见,触目惊心,今后一定牢记交通安全,确保领导和自身平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领导身边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培训活动中,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长王森、专业行家张宏兆和交警大队长高建军、副教导员郭洪平等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采录宣传报道;事故中队民警,在中队长王坚强带领下,全力以赴,为培训活动提供全程服务,受到参训人员高度赞赏。
这次活动之后,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结合“安全出行、关爱生命、警营开放日”活动,切实为全县人民的生命健康着想,又针对全县客运、出租公司和大型运营企业的司乘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也使参训司机们感受颇深,进一步推动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交通事故预警的必要性
经常驾车外出的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遇到路面状况稍显恶劣的地区,他们开车便十分小心,一路驶来倒也安然无恙。但在平坦的大道上,驾驶者却常常掉以轻心,放松了警惕,很容易招致飞来横祸。因此,定期估测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为驾车出行的人们敲响警钟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就是本着为出行人员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每月、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尤其是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这样就能真实反映出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从中总结出规律,为事故防范工作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第一手资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了事故隐患。
交通事故预警制度有效果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实际,分析每一起事故的概况和事故特点,结合事故发生的时段、天气等各方面因素,总结事故发生的多方面原因,根据当月交通状况发布下月全县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并及时制定预防措施,加强管控力度,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全力加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减少和消除交通事故最大隐患,确保全县交通安全,畅通和谐。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实施了交通事故预警制度之后,就2008年11月份同10月份相比,受理死亡事故减少2起,下降28.6%,伤人事故减少10起,下降16%,伤亡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比上月双双回落;县境国道伤、亡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也大幅回降,死亡、伤人事故与上月相比均分别下降75%和33.3%,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为洪洞县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珍爱生命,人人有责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给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也给当事人的心理带大极大的压力。同时,也深深牵动着当事人亲人、朋友的心。所以每位行人、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牢固确立生命至上的交通安全理念,为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负责,也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负责。
篇10: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篇11: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1、煤矿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隐瞒。
2、煤矿发生事故要按照汇报程序和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3、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同时通知矿医院,进行紧急抢救,防止伤势恶化。
4、一般非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或最高领导,采取紧急措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5、凡是煤矿发生非伤亡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自然灾害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报告矿最高领导,并在1小时之内,填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6、凡是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报告矿最高领导,并在4小时之内填卡上报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凡是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报告矿最高领导,在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市煤炭局和煤矿安监局。情况复杂时,先汇报事故概况而后随时补充汇报,待情况查清后填卡报表。
篇1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篇13: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剖析
1.1 设备老化。
对于煤矿生产设备来说, 为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设备必须成套存在, 并且确保设备之间保持相互匹配。因此, 对于煤矿设备来说前期的一次性投入非常大。如果资金投入不到位,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煤矿机电设备的更新速度, 造成设备的老化。
1.2 选用的设备不合理。
受工业化水平的影响和制约, 在煤矿设备方面, 国产设备相对比较落后, 表现为品种少、质量差, 尤其是满足煤炭工业的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基础设施产品等更是稀少, 例如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等都需要引进,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
1.3 检修设备不到位。
如今采煤机、运输机、掘进机、支架等比较先进的采掘设备, 在规模比较大的煤矿企业得到推广和使用, 这些煤矿企业的采掘设备逐渐由机械化向自动化改变。随着设备运行时间的不断加长, 以及在设备操作过程中操作失误等都会对设备造成一定的损坏, 这时就需要全面、认真、细致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但是在业务素质方面, 现在的维修人员水平还比较低, 再加上设备陈旧老化,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修工作的难度。所以,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 只能是对局部进行维修, 至于年检月检等工作根本不能进行下去。
1.4 零件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要求。
在现行的市场条件下, 我国生产煤矿设备配件的企业各自为政, 造成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 尤其是设备零部件的尺寸、规格、材料、性能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往往导致零部件之间不匹配。在零部件的细节方面, 各个厂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甚至一些个别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 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给设备维护好检修增加了难度。
1.5 管理存在盲区。
在生产过程中,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意识、存在麻痹侥幸的心理, 常常违规操作, 以及违章指挥等。根本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以及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培训体制不到位, 没有对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责任落实不到位。
2 降低机电事故的政策建议
2.1 对特殊工种强化用工制度的管理。
对于煤矿机运工种来说, 对技术要求比较严格。因此, 要端正思想、技术过硬的工人来担任, 同时在工作岗位上尽量减少临时工的数量。
2.2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借助各种途径,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积极树立员工的安全意识, 强调机电事故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
(1) 建立展览室, 借助用生动、形象的典型事故案例对员工进行实例教育。 (2) 通过采用说教的方式, 对员工进行积极的教育, 使其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 进而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在工作的过程中, 基层单位要时刻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 加强监护和防范, 避免思想因素造成的机电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安全业务培训。
(1) 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建立竞争机制, 通过竞争上岗, 进而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通过设立技能工资, 划分工资等级, 让员工自发地学习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术比赛。在比赛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进而调动员工的学习的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 进而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促使学习《煤矿安全规程》, 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通过“三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培训。利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 岗中巩固, 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4 加强标准化管理。
将该工作作为经常化工作来抓, 以结果为导向, 实现生产过程的全达标。
2.5 增加安全工作力度。
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巩固和强化现场机电管理人员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晰每个人的岗位职责, 同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2.6
将上级的安全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对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2.7 全面贯彻落实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认真做好旬检查、月验收。
根据相关的标准组号检查验收工作。
2.8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遵守煤矿生产规程, 对煤矿机电安全技术加强管理, 避免机电事故的发生, 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特别对于基建矿井, 各种人员、设备在刚刚起步阶段, 从源头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打造好本矿井特有的文化, 完善好各种规章制度, 强化人员素质管理, 设备选型要立足于矿井实际, 高标准、高起点, 从设备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需要全面掌握, 培养出一批技术好、水平高的人才队伍, 才能保证矿井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在煤矿生产过程中, 引发机电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设备陈旧老化、设备选型不合理、设备检修不到位、配件规格和质量不过关、管理存在漏洞。减少煤矿机电事故的对策: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力度、贯彻落实执行好上级安全技术政策、规定、指令、认真执行好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认真落实好“安全第一”的方针。
关键词:机电安全,煤矿事故,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梁金朝.浅谈煤矿机电安全的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08) .
[2]龚柏宇.对加强金川矿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价值工程, 2011 (25) .
篇14: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权利竞合
一、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概述
(一)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为产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亦即“兼得(相加)模式”的适用,是指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赔模式下,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且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此而带来的双份利益。我国法律没有“双赔”及其同等含义的“兼得”、“相加”这些词语,但是双赔的判例在国内确实层出不穷。双赔,不是双倍的赔偿,而是同一个伤害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两份赔偿。最初采用双赔模式的国家是英国,因为这种模式的弊端在运用中不断显露出来,因此英国现在已将其取消,但是在我国却在逐渐的被兴起。
二、我国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司法实务的混乱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致的工伤案件中,作为受害的劳动者是否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损害赔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了取代模式,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补充模式还是兼得模式表述不清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多元,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大相径庭。
(二)法院管辖的冲突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职工在A地上班,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地点又处于B地,被告住所地在C地。于是,根据法院管辖规则,如果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个:1、当被告为受害职工所在单位时,管辖法院是A地人民法院;2、当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时,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B、C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面事例中的两种情形下的管辖,看似都是非常正常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是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张某在A省上班,出差去B省回单位的路上,在B省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A省赔偿标准高于B省,于是,受害者张某在A省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侵权人则认为应当该案受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三)法律适用的冲突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均规定,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规定与国外的补充赔偿模式较为一致,即受害者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额与工伤保险赔偿金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但即使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采纳该立法意见。
三、对我国交通事故致工伤的处理模式的完善
(一)统一立法位阶
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同地方各自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章,对于审理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对于我国在这方面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应该放在第一位。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不同,废除那些下阶位与上阶位冲突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首先统一立法位阶,以防止各地区为所欲为各自出台不同的法规,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统一地方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东西部、南北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优于我国其他地区,然而工伤赔偿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在同一地区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了体现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我们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将同一水平的地区划出一个赔偿标准,即东部沿海地区一个标准,中西部地区另一个标准,以防止“一个省,一个标准”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解决工伤认定与司法冲突问题
工伤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管辖,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和侵权损害纠纷是属于司法的范畴,属于仲裁庭或法院管辖。当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就有可能存在工伤认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相互协作,避免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出现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的冲突问题。
(四)解决法院管辖冲突问题
当出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原告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各地也会不一样。这样,当事人就很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力的管辖法院从而规避法律。其实我们可以像为解决铁路运输纠纷那样,设立专门的法院管辖这类问题,一是利于此类案件的快速解决,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着行使管辖权;二是利于解决法院管辖的冲突问题,防止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
四、结论
第一,对于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损害赔偿,采用哪一种模式处理,不应死板僵化。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借鉴国外经验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切不可囫囵吞枣的借鉴。因此,当侵权人来自受害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时,宜采补充模式,这样不至于加重企业负担;当侵权人来自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宜采用部分兼得的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第二,完全的双赔模式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目前国内多地出现完全双赔的判例甚是令人担忧,双赔制度尽管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明显的意义,但是并不能以牺牲公平原则和民法法理作为此种主张的正当性支撑。
第三,国家立法应当规范化、明确化。首先,对于交通引起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我国的立法是不规范化的,一方面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领域往往都陷入无法解释的困境;另一方面是各地方政府和法院私自出台各种规章条例,导致出现下位的地方规章条例与上位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其次,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是含糊的、不明确的,缺乏一套明确的指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是采取双赔模式还是补充模式亦或其他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地方政府和法院立法多元,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按各自的理解适用,最终出现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而出现“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尴尬局面,也造成了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的乱象。
所以,国家在对此问题立法的时候,务必要使其规范化、明确化,切记不要模棱两可,也不要允许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是下位法仍然适用的情况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青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2012(2).
[2] 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曹虹: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载安全管理网,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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