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关键词: 乡镇 话题 服务

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精选6篇)

篇1: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献县卫生局

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乡镇卫生院是我县三级预防保健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监测、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健康教育、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切实提高我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支素质好、效率高的公共卫生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经卫生局研究决定,在全县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一、公共卫生科工作职责。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负责本乡镇居民健康档案建设与管理、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地方病防治、卫生监督监测、卫生应急和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等工作规划、计划的起草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加强对本乡镇区域内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抓好乡村医生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等工作。

二、公共卫生科岗位设置

按照公共卫生的服务种类和服务对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内部设置传染病管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慢性病防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检查、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等工作岗位。公共卫生科下设疾病预防控制室、预防接种门诊、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与慢性病防制室、卫生监督室、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等。

三、人员配置标准。

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原则上按所辖区人口1:3000的比例核定,各单位还可根据工作任务量适当增加,但最低不得少于4人。明确一名副院长专职分管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同时,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公共卫生科科长,公共卫生科人员原则上应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占公共卫生科人员总数的50%以上。卫生院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以保持全县公共卫生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人员管理要求

所有聘用的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一次综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在上岗后应定期参加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本院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学习活动。公共卫生科专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和经反复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

者,报卫生局审批调离公共卫生科。

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再承担医院医疗服务等其它工作任务,只能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且必须具有负责的公共卫生工作的相应专业技术资质和技能。

在卫生局具体标准基础上,各卫生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乡镇的公共卫生人员工作考核方案。卫生局将对公共卫生人员考核的质量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直接挂钩,公共卫生科人员与卫生院其他人员工资由卫生局分开审批。在完成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应不低于本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时间要求

为尽快理顺公共卫生工作,各卫生院要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公共卫生科组建工作,并正式运行。

各卫生院要充分认识设立公共卫生科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精心谋划,认真组织,确保公共卫生科建设中的人员配备到位、设备设施到位、职责归位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每村要明确一个村卫生室负责本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空白村要明确附近村医或卫生院负责代管,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我县公共卫生网络体系中的网底作用。

篇2: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日照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监控科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日照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

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指导意见

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是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医改政策和任务的基本实施单位,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加快,在乡镇卫生院组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已成为当前工作之必需。为适应医改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定位转型,切实承担起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现就在我市乡镇卫生院中组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即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组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按照“明确职责、科学组建,提升功能、协调发展,满足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到2011年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以现有的防疫、保健和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等职能科室为基础,通过进行人员调配、基础设施改造、岗位设置以及完善工作职责和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行为、统一标识、强化监督管理等规范化建设,组建乡镇级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与任务

乡镇卫生院总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其所组建的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居民健康档案建设与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防制、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地方病防制、寄生虫病防制、爱国卫生、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等工作任务,实施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相关公共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或协助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行政上隶属乡镇卫生院,工作上相对独立。接受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专科疾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㈠机构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专职,可由分管副院长或防保科(组)长兼任)1名,下设5个科室,即:疾病预防控制科、免疫规划科(含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科、健康教育科、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科,各科工作职责见附件。本着“分类组建、满足需要、规范运作”的原则,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按以上5个科室设置;一般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可根据专业人员情况,对相关专业科室适当合并,至少按疾病预防控制科(免疫规划科、健康教育科)、妇幼保健科、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科3个科室设置,且明确具体专业负责人员。㈡人员配备。按照市编办、财政局、卫生局下发的《日照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区县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意见》(日编„2010‟53号)规定,结合实际,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20%。人员不足的,应从临床科室调剂、配齐。配备的人员责任心、事业心要强、业务技术水平要高,一律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卫生专业资格。

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专、兼职人员。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合实际,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目前暂按每专业科室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一般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目前暂按至少5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到2015年年底前,各乡镇卫生院应按核定的编制人数和专业需求配齐专职工作人员。

五、办公场所与设备配置 ㈠办公场所

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场所相对独立、集中办公,所有科室均单独设置办公用房,其中,预防接种门诊和妇幼保健科用房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予以配置。

㈡设备配置

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配备电脑(含打印机)、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工作设备,具备宽带上网条件,并保证工作用车。专项工作设备需配置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冷藏包、足够数量的冰排、紫外线灯;手提式消毒喷雾器、高压消毒锅等各类消毒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毁形器;照相机、电视机、VCD 机;产前检查床、访视包、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血糖仪、B 超仪、多普勒胎心仪、软尺、体重秤、婴儿磅秤、儿童体重计等相关体检器材、量板、视力灯箱等。

六、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建乡镇级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是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需要,是强基层、建机制、抓内涵、促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基本公共卫生职责的重要保证和关键所在。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组建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的重要意义,从全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员配备到位、设备设施到位、职责理顺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㈡保证经费,完善机制。各区县要统筹和整合公共卫生经费,完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组建经费和组建后的正常运行。对公共卫生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专帐,规范经费管理,严禁挪作它用,确保专款专用。㈢规范管理,强化督导。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制定落实方案,强化督导,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组建工作。要理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确保分工明晰、任务落实、不留空档。要制定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岗前和岗中技术培训,及时组织参加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业务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专业人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各区县卫生局对所管辖乡镇卫生院组建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监控科。

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内设科室工作职责

日照市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内设科室工作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 ㈠传染病管理(含地方病防制、寄生虫病防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爱国卫生)

1、负责制定本辖区传染病防治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协助开展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杀工作,按要求开展病例随访管理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4、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防制工作,落实感染者和病例规范化随访管理,协助开展人群健康监测和相关疾病监测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制、寄生虫病防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6、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和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传染病防制、地方病防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任务。

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

1、负责开展居民健康调查和辖区环境调查,掌握本辖区的人口基本情况和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确定优先干预项目,形成诊断报告。

2、按照规范要求,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求填写相应记录,及时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并负责管理和及时更新。

3、开展死因监测工作,落实相关干预措施。

4、负责制定本辖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5、对辖区内35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对辖区内35岁以上确认高血压病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落实随访制度,开展并发症监测。

6、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健康指导,将高危人群、慢性病患者纳入相应健康档案管理,落实相关干预措施。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慢性病防制工作任务。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1、负责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并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康档案。

2、负责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3、协助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对需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转诊。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精神卫生工作。

二、免疫规划科

1、根据上级要求,承担日接种(周接种)预防接种服务,承担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工作。

2、负责制订辖区内疫苗需求计划(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及时上报至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做好疫苗进购管理。

3、建立健全冷链设备管理档案,开展冷链温度监测,做好冷链设备的维护和疫苗冷链运输、保存、使用管理。

4、负责辖区内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情况的报告,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做好免疫效果监测。

5、负责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建立电子、纸质档案,及时收录、上传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并做好数据备份。

6、负责辖区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报告,并及时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7、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做好补证、补种工作。

8、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三、健康教育科

1、负责制定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工作。

3、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社区、村居、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并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

4、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发布和利用以及各种健康教育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对社会上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引导并及时上报。

5、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四、妇幼保健科

1、负责制定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法》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做好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组织开展孕期保健、信息录入、高危妊娠筛选、产后访视等工作,相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3、落实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的常规保健,落实新生儿访视,负责婴幼儿保健手册的记录更新、管理和回收工作,相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的筛查与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的服务与指导。

4、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培训和考核。

5、协助属地妇保机构开展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和妇女病查治工作,做好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对死亡病例及时调查、上报。

6、协助属地妇保机构做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发放、随访等工作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发放管理等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工作。

7、按上级要求,建立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

五、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科

1、负责组织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3、根据授权,依法承担或协助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篇3: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如何明确乡镇卫生院“法人主体地位”?联系本次研究中的发现, 提出以下建议:

一、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调整现行的补偿政策

(一) 现行补偿政策是必需调整的

财社【2009】66号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补偿的核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简而言之, 是以“核定收支”作为核定补偿的依据。三年多的实践, 凸显了这项政策存在以下缺陷:

1. 挫伤了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这项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多做少补”。某县有两所卫生院, 覆盖人口和机构规模都大致相同A6, 但由于内部管理的差异, 这两所卫生院在新医改前服务能力悬殊很大:2009年门诊人次相差3.15倍, 住院人次相差2.23倍, 业务收入相差4.12倍, 职工人均工资也相差2.08倍, “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在当时得到了较好的体现。2010年县财政按照卫生院前三年收入的平均数核定医疗收入, 绩效差的卫生院核定的收入指标为15.85万, 绩效高的卫生院核定的收入指标为90.49万, 相差5.7倍, 但核定两所卫生院职工的人均工资却由原来相差2.23倍变为按标准水平全部拉平。这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补偿制度, 使卫生院普遍失去了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2. 用医疗收入和公共卫生经费冲抵人员经费

安徽省印发的皖政办[2011]61号明确规定要足额保障“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 强调必需足额核定人员经费。2012安徽省农村卫生协会对21县2011年乡镇卫生院补助水平进行测算, 结果显示有12个县市的所谓“足额核定人员经费”是采取扣减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和医疗收入的方式兑现的。其中有个县A8从卫生院上缴的医疗收入中扣减60%, 共1098万, 从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54%, 共848万, 两项合计共扣减1946万, 用扣减的经费冲抵原本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如果剔除扣减部分, 这个县非但绩效工资分文未补, 连基本工资也只补助70%!本次调查的13个县有12个县的人员补助没有足额 (表7) 。有一个县人员经费补助额为零。

3. 政策本身的自相矛盾

医改初期财政部门领导曾提出很令人陶醉的“财政兜底”, 但话音刚落, 财政部的一位副部长在几个月后召开的中国卫生论坛上提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机构内部消化、医保基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补偿办法”, 用“三家共担”推翻了“兜底”之说。又过了几个月, 财政部在2010年年底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乡镇卫生院明确了“超支不补”。从“财政兜底”, 到“三家共担”, 再到后来的“超支不补”, 前后不到一年时间, 文件中所谓的“足额安排”像变戏法一样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其实无论是“财政兜底”, 还是后来的“三家共担”, 还是最后断然提出的“超支不补”, 都是很不严谨的提法。其间还有一个“超收返还”政策, 规定超过核定的收入指标全额返还。“超收返还”政策又引出了三个漏洞:其一、这其实是一个刺激创收的政策, 这一规定无异于把“核定收支”所标榜的公益性面纱戳了一个大窟窿;其二、紧随“超收返还”之后的, 是鞭打快牛。某县2011年超收, 2011年的收入指标就在原先核定的基数上调增200万, 补助也就随之做相应削减, 卫生院对此叫苦不迭;其三、“超收返还”和“超支不补”的规定折射了超收和超支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 这种常态彻底动摇了“核定收支”的严肃性。后来提出“收支结余”的分配政策, 更是与“核定收支”的补偿政策自相矛盾:既然政策只规定把收支差额补齐, 结余又从何而来?

最近印发的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的表述是“将基层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把“经常性收支差额”作为核定补助的依据, 显然是要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安徽省虽然在皖政办【2011】61号文件中终止了“核定收支”的办法, 但上面的文件作了这样的规定, 省里有关部门又以此为依据对县市财政“口解”, 县级财政部门则以此为据将医疗收入和公共卫生经费纳入预算统一核算, 于是用医疗收入与公共卫生经费冲抵人员经费也就顺理成章。因此要纠正基层政府的李代桃僵, 必需从国家部委的层面在政策上正本清源。建议分以下两步对现行的补偿政策进行调整。

(二) 第一步调整:以“定项定额补偿”政策取代“核定收支, 差额补齐”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第十条中规定“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使其正常运行。”这条规定清晰地界定了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偿口径, 也是定项定额补偿的依据。

这份医改的纲领性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补偿明确为三项:

1. 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2】13号) 中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由政府安排应是“政府举办”的具体实现形式。

2. 人员经费。

在实行药品加成制度时期, 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只补助一部分, 其余部分来自药品差价收入。2009年全国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508亿, 支出350亿, 差价收入158亿, 药品加成率为45%。药品差价收入占当年的人员工资福利总额370亿的43%[7]。需要提出的是, 财务报表中的45%药品差价率是在乡镇卫生院当时为了避免被物价部门处罚, 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药品收入在财务报表中转为“医疗收入”后测算出的差价率。如果按照实际药品加成收入测算, 乡镇卫生院药品差价率要远远高于这个比例。安徽省2009年组织对三县六所乡镇卫生院2008年差价收入调查的结果显示, 药品实际加成率高达91%。江西省某县A3的财务资料显示:该县乡镇卫生院2007年——2009年三年平均药品加成率为106.6%。药品加成收入事实上已经是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的主要支柱。实行药品零差率制度后政府把人员经费补齐, 是不可缺少的政策保障。

3. 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

国家安排的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分为两块, 拨给村卫生室的是作为劳务经费, 占40%;拨给乡镇卫生院的是作为业务经费, 占60%。业务经费是与公共卫生服务诸多项目绑定的。四川省什邡市是全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示范县, 这个县2012年公共卫生服务实际支出为1271万, 而该县公共卫生服务按标准核定的费用只有1073万, 实际发生的服务成本超出核定的经费200万。可见如果真的要把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做到位, 这笔“办事钱”是决不能挪做“吃饭钱”的。

“定项定额补偿”就是按照中央文件确定的补偿口径, 对乡镇卫生院这三项支出足额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其他支出, 由乡镇卫生院从医疗收入中解决。乡镇卫生院的支出项目与资金来源由此形成了明晰的对应关系 (见表13) :

(三) 第二步调整:将“定项定额补偿”调整为“按绩补偿”

“定项定额”补偿政策虽然明晰了补偿口径, 体现了独立核算, 但它最大的软肋是按编制内人员的人头费核定补偿, 很容易形成“大锅饭”的局面, 且编制管理的缺陷也决定了补偿方案的缺陷。因此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适时地把补偿标准与编制管理脱钩, 将“定项定额补偿”调整为“按绩补偿”。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 取消人头费补助, 设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助9”。

值得注意的是国办发【2013】1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在重提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同时也提出了“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这虽然只是一笔带过的提法, 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种政策取向, 或者说是为“按绩补偿”在政策上开了一个口子, 留下了一席之地。

第二步调整实现后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偿方式为两类:其一是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 体现政府举办, 以此保障公益;其二是公共卫生经费和基本医疗经费, 用于购买服务, 以此保障效率。这种产权公有、“以事定费[10]”的运行机制有助于“建立宏观调控有力, 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新机制[11]”。

二、落实乡镇卫生院的用人自主权

“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10]”制度原本是希望搞活乡镇卫生院的人事管理。但实际运行的情况是编办强调编制管理的规则:编制必需核定到人头;人社部门强调工资管理的规则:工资必需根据编办提供的入编名册核定;财政部门强调预算管理的规则:人员经费必需依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工资总额核定。环环相扣的衔接形成了“编制—工资—补助”的固有链条。每个部门的规则都言之有据, 不容置疑。这些部门的意见组成了传统编制管理凛然不可侵犯的权威。在如此权威面前, “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的新规便成为一纸空文, 根源便是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政府众多权力部门按照各自既定的政策, 对卫生院的人员管理实行刚性控制, 但人员管理最核心的问题却被丢到一边。这个核心问题便是:如何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卫生队伍, 如何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而置身于这一问题漩涡中的乡镇卫生院却完全失去了应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权力。实践清楚地证明:“落实用人自主权[10]”, 把政府调控与乡镇卫生院用人自主权有机对接到一起, 应该是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理顺政府与乡镇卫生院的权力边界, 简化管理流程。

权力边界是:政府控制人员总量和资质, 卫生院在核定的总量和资质框架内自主聘用。

管理流程是:第一步由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 按照岗位必需具备的资质, 从具备竞聘条件的人员中选择聘用对象, 并与聘用对象草签聘用合同报县卫生局审核;第二步由县卫生局审核以下三点:是否在编制总量控制内;是否具备竞聘资质;聘用合同是否规范。经审核合格后正式办理聘用, 报县编制管理机构备案。

(二) 调整编制的核定方式

提高乡镇卫生院“实际服务量”在核定编制中的权重。把年度的“实际服务量”作为调整编制的重要依据。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11]”只能作为次要依据。

(三) 扭转长期“空编”现象

核定的编制数, 是保障服务量的底线。“空编”现象的必然后果是编外聘用, 自费用人。针对空编的原因,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纠正不适当抬高门槛的现象

对偏远地区不宜规定临床一定要本科学历、护理一定要大专学历。临床可降至大专, 护理可降至中专。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聘用, 不需要再接受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

2. 变统招统聘为乡镇卫生院自主聘用

在政府有关部门监控下, 由卫生院自主聘用。这样既能保证聘用人员的质量, 又能形成卫生院和应聘人员的直通车, 保持彼此的亲和力, 减少人员流失。

3. 按定编数核定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按定编数核定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超编不补;其二是空编不扣。现在是只讲前者, 拒谈后者。人员经费按定编数核定可以避免一些地方为减少补助故意空编。

(五) 严格控制编外聘用

核定的编制数与实际服务量很难完全对应, 医改初期一律禁止自聘是行不通的, 这条禁令早已在实践中被突破。但与此同时, 卫生院人员聘用失控在一些地区也渐露端倪。因为自聘人员不涉及编制和补助, 编办、社保、财政等部门对此都不再过问。此时如果卫生主管部门不建立严格的控制措施, 而是放任自流, 则卫生院人员很容易再次失控。

(六) 积极探索将刚性的编制管理转化为弹性的人事管理

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应逐渐由刚性管理变为弹性管理。“编制”的刚性是源于以下两点:其一是与财政预算联系在一起, 增加一个编制就意味着多支一份皇粮;其二是与身份管理联系在一起, 增加一个编制就意味着多一个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 而“事业单位身份”又属于“全国流通粮票”, 我国拥有这样身份的已经多达3000余万, 不能不严格控制。但随着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深化, “按服务业绩”补偿可以切断编制与补偿的联系;“定编定岗不定人”制度可以切断编制与身份的联系。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刚性管理的两个重要支点逐渐消失后, 编制管理便可以回归到它的应有含义:把卫生院的人员控制在与卫生服务需求相对应的幅度内。实际服务需求是决定人员数量的唯一依据。服务需求是流动的, 变化的, 服务需求的弹性决定了编制管理的弹性, 决定了编制管理必需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随行就市, 水涨船高。而对服务需求最敏感的是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自身。当乡镇卫生院真正取得了“法人主体地位”后, 成本效益原则必然成为乡镇卫生院自我控制的内在约束。所以适时地将乡镇卫生院刚性的编制管理转化为弹性的人事管理, 其管理权由县政府的编制管理机关转交给县卫生主管机关, 同时赋予乡镇卫生院在人事管理中更多的话语权, 应成为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趋势。

三、让能做事的人获得体面的收入

“低水平的大锅饭”是当前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的主要弊端。用“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13]”封顶, 完全没有顾及乡镇卫生院的岗位资质、执业风险、劳动强度等因素。另一份文件又规定除工资和绩效工资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分配, 完全没有考虑夜班、值班、节假日加班等是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必需流程,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理所当然应该给予报酬。强行封顶形成了低水平分配, 而相关部门作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允许占30%的死规定, 又形成了大锅饭格局。虽然以后政策上突破了30%, 但总额过低, 差距也很难拉开。后来出台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11]”新规, 似乎是对分配总额实行了弹性控制, 但如果继续坚持“按经常性收支差额[11]”核定补助, 那就不可能有收支结余。除非另寻旁门左道, 否则“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就只能是画饼充饥, 由此也就定格了低水平的大锅饭。

乡镇卫生院分配政策调整必需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以服务业绩核定机构的分配总额, 取消对分配总额的刚性控制;其二是在建立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赋予乡镇卫生院分配自主权。总之, 用体面的收入留住能做事的人, 应是调整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的基本思路。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合理核定工资总额

根据卫生院的岗位资质、执业风险、劳动强度等因素, 应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不再用“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

(二) 赋予乡镇卫生院分配自主权。

政府只需要控制三点:其一是核定年度分配总额, 即核定工资总额和奖金福利总额, 控制上限;其二是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底线;其三是禁止将员工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亮出红线。在此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赋予乡镇卫生院分配自主权。不再由政府把工资核到人头, 拨到人头, 淡化皇粮意识。提倡由乡镇卫生院以能定岗, 以岗定酬, 优绩优酬。

(三) 借助收支结余奖励技术骨干

完全依靠绩效工资奖励优秀员工是不可靠的。因为绩效工资本质上还是工资, 是员工在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后应得的薪酬。员工对自己绩效工资的标准是清楚的。如果为了奖励技术骨干, 人为的扣减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的员工工资, 是很难被员工接受的。奖励技术骨干最可靠的资金来源是收支结余。应该按照“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12]的政策, 把奖励基金重点用于对技术骨干的奖励, 确保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技术骨干能够得到相应的薪酬。需要注意的是把奖励基金与福利基金在分配方式上严格区别, 福利体现普惠, 奖金保障效率。

(四) 规范“挂钩”方式

允许服务绩效与个人收入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是绩效管理的必要手段, 但必需意识到医疗服务是以爱心为基石的特殊服务, 不宜简单的用提成的方式“计量分配”。应该通过“以能定岗, 以岗定酬”的方式, 用“岗位”这个平台, 通过“优绩优岗, 优岗优酬”的转换机制, 将员工的业绩与报酬间接地联系在一起。一些地区推行“首席医师”和“优秀员工”制度, 应该是推行岗位薪酬制度的有益尝试。如果说目前完全用“岗位管理”取代“提成制度”还不现实, 至少应该把国办发【2013】14号文件提出的两个“严禁”, 即“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作为监管的红线。

(五) 在保障阳光收入的基础上, 清扫灰色收入

收取药品商回扣, 将处方介绍到药品零售店获取分成, 通过转病人获得对方的返还, 类此灰色收入在一些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体面的阳光收入不足, 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在保障阳光收入的基础上,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清扫灰色收入, 是卫生院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延伸。

(六) 积极推行周转房制度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设置决定了很多员工几乎是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推行周转房制度, 不仅是一项福利分配制度, 更是保证乡镇卫生院工作正常运行的内在需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安排专项基金,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的周转房建设。

参考文献

[7]安徽省合作医疗办公室资料

[9]徐杰《“内部购买”是补偿制度的发展方向——三论乡镇卫生院补偿制度》载《卫生经济研究》2011年7期

[10]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11]中发[199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2]国办发[2013]1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篇4: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构建;会计模式;管理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推动了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的变革。会计是乡镇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构成内容,管理会计模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经营管理的成败,所以构建科学的会计模式管理至关重要,也是乡镇卫生院亟需解决的难题。

1、会计模式的简述

1.1内涵

会计模式指的是在某种社会环境下,根据相关的逻辑思维对影响会计活动的各要素进行描述,综合反映各要素的本质联系与基本特征的一个有机整体[1]。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会计模式导向;(2)企业会计模式;(3)会计规范;(4)会计人才管理;(5)会计管理体制。

1.2社会职能

会计模式可以说其本身就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会计模式的社会职能指的是会计模式在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它有四大职能,分别为:资源配置、行为规范、行业管理与利益保护[2]。

2、乡镇卫生院会计模式管理的构建

2.1构建调控型的会计组织体系

在对卫生院的业绩进行评价时,要综合考虑到卫生院本身的治疗信息与医疗市场的各种信息,统计与分析各项指标的工作较为繁琐,所以可成立具有辅助作用的,从财务管理部门衍生但具有独立职能的管理会计机构。此组织担负起为卫生院各责任中心提供“参谋意见”的职责,对会计数据进行估计、检查、分析、协调与评价。由于会计师在会计管理中地位重要,相当于医药资源管理职责的设计师,所以乡镇卫生院可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统一接受总会计师的领导与管理,经营管理就代替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此机制可同时促进卫生院各部门的发展,使卫生院的整体效益达到最大化[3]。

2.2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新制度

乡镇卫生院的会计管理,虽说制约于本单位的管理,还同时受到上级领导的管理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但常由于环境的松散,加上很多乡镇卫生院的会计管理掌权于主要领导手中,所以会计管理有时并没有受到机制的制约。如此,会计管理的职能就有可能受到约束而无法发挥。为了会计管理职能能够充分发挥,促进卫生院的发展,乡镇医院要积极探索会计管理的新制度,协调好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加强检查与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现代乡镇卫生院会计管理的新模式,使会计管理制度化,给会计管理的实践予以规范与指导。

2.3构建开放型的会计信息系统

不管是会计信息与会计核算的内容,还是会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都是开放的,会计信息系统当然也是开放型的[4]。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流程、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与会计信息质量指标。在卫生院内部,信息使用者不同所需的也是相异的信息,这就导致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会计信息不能并存相关性与可靠性。所以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应根据使用者的需要提供会计信息,也就是说在建立会计信息体系时,应设置好信息提供的对象、信息的不同需求与其他的会计信息指标等。

2.4管理信息化

如今的信息时代,也要求乡镇卫生院的会计管理能够实现信息化管理。目前,虽然医院将大量资金投入在办公管理软件及HIS系统上,但多数医院并没有实现财务电算化与管理信息化,会计管理仍是传统的模式与水平。为了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与谋求长远的发展,卫生院应加强会计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利用,促使存货控制、预算管理与投资决策等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2.5会计人员的管理

加强人的管理是管理的关键所在。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是主体,故会计管理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养,实行人性化管理。这是构建科学的会计模式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指标[5]。乡镇卫生院一方面要增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另一方面也应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从业人员品质的好坏是会计工作有无保障的关键。所以,应时常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通过参加培训班与实际的管理、操作示范,达到职业道德提高的目的。乡镇卫生院的会计模式管理,单独发挥本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不够的,还应接受行政部门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与监督,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管理规范、例行检查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2.6构建会计监督機制

建立了科学的会计模式之后,乡镇卫生院还须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如此才能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也方能确保实施会计制度的通畅。目前对乡镇卫生院而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监督体制,这个制度又该由谁来执行。针对医院会计管理由主要领导人掌控的现象,乡镇卫生院应将会计管理工作与会计监督工作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机制。会计人员只需做好相关的会计工作及提供会计报告,审计部门则进行会计监督,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这样,专业的会计人员才能够真正实现对会计事务的监督,也方能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

3、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医疗改革的深入,医院之间的竞争也呈激烈化。乡镇卫生院作为是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基础单位,其会计的管理关乎到整个卫生院的管理,自2011年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后,乡镇卫生院更是呼唤新的会计管理理念和模式,特别是构建科学与完善的会计模式管理,成了卫生院管理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参考文献

[1]杨荣国.构建乡镇卫生院会计模式管理的有益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2,22(03):136.

[2]姜芳.会计模式的社会职能及职业素养[J] .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8(01):90.

[3]钟珺.基于管理会计模式的医院经营管理[J].现代医学,2010,11(10):139.

[4]王红.现代会计的内涵及管理型会计模式的建立[J].河南科技,2011,26(09):43.

[5]张艳红.如何构建完善的企业会计模式[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01):241.

篇5: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为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现就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有激励、有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用人制度和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新体制。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三类岗位

按照《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1、实施竞争上岗。

定岗竞聘分以下步骤实施:(1)报批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备案。

(2)确定竞聘人员。县级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3)组织竞聘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2、严格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除见习期内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外,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加强合同管理。

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实行公开招聘。

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定岗竞聘中未聘的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自谋职业、离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分流安置。

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4)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编办、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安置好落聘人员

要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和相关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矛盾解决在本地。

篇6:献县卫生局关于在乡镇卫生院成立公共卫生科的意见

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 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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