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关键词: 职工 煤矿安全 追究 生产

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13篇)

篇1: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发生各类事故,经研究,特制定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如下。

一、发生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微伤的界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伤情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

㈡微伤的责任追究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由安监处组织在事故单位召开事故追查会。不按规定汇报的矿不予认可,并按隐瞒工伤进行处罚。

2、微伤经追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轻微伤(介于轻伤和微伤之间)给予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微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财劳部、安监处要建立微伤职工档案,定期核查伤者的休息时间、治疗费用等。

㈢微伤的管理

1、微伤职工凭《朱庄矿职工微伤治疗休息通知单》在朱庄中心医院治疗。伤者的休息、治疗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7天)。(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保存底根)

2、微伤职工在治疗、休息期间,其治疗、医药费经财劳部、矿劳鉴会审核后(不属于工伤的费用、超标准用药费用个人负担)由矿承担,工资按地面岗岗级工资待遇发放,由伤者单位支付。

3、微伤职工休息或治疗期满后,应按时回原单位上班,到期不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伤者报到后,单位负责按原工种岗位安排上班。

二、发生轻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微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十级;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联保人员各罚款3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4、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300元;

5、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6、单位当月发生二起轻微伤或一次二人轻微伤事故的,比照轻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三、发生轻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九级至七级。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联保人员各罚款5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并分别给予行政降职处理;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轻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到六级至四级的。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行政撤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解聘管技身份,科区党政正职撤至一般管技。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比照致命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致命性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四级至一级的;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各罚款5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留用察看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解聘管技身份。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的,比照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六、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0元、8000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5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3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2500元。

4、给予当班班队长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留用察看处分。

七、发生非人身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照1人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照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八、地面单位(包括井下单位地面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比照井下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理。

九、对迟报、隐瞒事故责任追究

1、对隐瞒事故的,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于隐瞒轻微伤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隐瞒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按实际伤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4、对于迟报事故的,取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干部、班队长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和季度体系奖。对迟报或隐瞒事故致使伤情加重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干部、跟班干部解聘管技身份。

十、其它方面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矿职能部门管技人员下井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事故责任单位同级管技人员同等进行责任追究。

2、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及以上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验收部门的验收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实际伤情对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3、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的非人身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4、对月度首例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5、发生轻伤事故或重大非人身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挂安全警告牌,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类奖励;并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办学习班。

6、各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人员发生事故的,按实际伤情对属地管理单位和伤者管理单位进行双向责任追究。借用人员按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7、对主持日常工作的安监处副处长比照安全副总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责任追究,由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朱庄矿。

篇2: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工作,切实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两个主体责任,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责权一致、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安监站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本档次处分,以下同);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事故单位的矿

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发生一次死亡3—5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事故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事故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矿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根据情节,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发生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对责任人员的批复作出处理。

第九条一个县域在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3—9人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一个市(州、地)在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10—2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

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责任人员,是党员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未切实落实《特别规定》,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依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因非法生产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重处理。第十三条对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对被问责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问责程序进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任免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篇3: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12名有关行政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新罗区2名正副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其余人员受到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等处分。会议透露,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矿管站站长汤某某、企管站站长陈某某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某某、副镇长苏某某、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某,行政降级处分;龙艺市电力公司(新罗区属)经理苏某某、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罗区副区长章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新罗区区长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天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某等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此前,经新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已因玩忽职守、受贿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雁石镇矿管站站长汤某某玩忽职守案已开庭,暂未作出一审宣判;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日前已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新闻回放:今年4月14日23时,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由林凯燕等人组织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曾琼等11名井下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凯燕等7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罗区加大“三合一”厂房整治力度

一是把中、小企业中的轻工、化工、竹木加工、纸业加工、塑料加工等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合一”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车间、仓库,住宿隔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施及畅通情况等;

三是对辖区内个别安全隐患严重、容易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坚决采取限期搬出、停产停业整顿、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整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手册》等宣传材料100多份。

篇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篇5:关于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转发长治市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联校(学区)、乡镇中学、民办学校(园)

现将长治市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长教字【2012】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长子县教育局 长子县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安全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安全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体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师生生命和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第一位置,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落实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有以下十二中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尽量将损失和影响降低。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及时指派有关人员指导、协助辖区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学校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上级一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在学校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群殴,造成学生伤害,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如体育活动、课堂教学、外出实习,细节管理),由于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或侵害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学校食堂发生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无学生死亡,但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因管理不善,一段时期内连续多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且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校内发生一人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事故,对学校校长给予就地免职。若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对学校校长给予行政撤职。

第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当地政府牵头,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追究。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 办法

抄报:省教育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潘贤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高建国

篇6:四台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安全责任追究,促进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同煤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矿井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涉及安全责任)重大非伤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由矿党政组织,安监站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和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安监站牵头勘察现场调查,向上级调查组和执法部门提供客观翔实的事故调查报告。矿事故调查组由安牵头、纪委、监察科、工会、二台派出所以及对口业务部门组成参加。其它事故由安监站牵头职能部门配合追查。

第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条事故的调查组的任务

1、二台派出所

接到事故报告,与安监站工作人员一道负责组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

2、纪委、监察科

(1)、负责对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

(3)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4)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会

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监督工亡赔偿支付和对工伤家属抚恤。

4、安监站

篇7: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促进交 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 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 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 作。

第四条 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 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 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 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 与安全 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发生安全生产 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 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 监督检 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 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 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 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 员的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或者对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 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四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应当追究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二 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三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 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四 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 违法违规事项的;(五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 评价证书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 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 单位应当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十二条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 安全生产约谈;(二 挂牌督办;(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 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 通报批评;(二 离岗培训;(三 停职检查;(四 调离岗位;(五 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 织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 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 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 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 员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二 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 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第十七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

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 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 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 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轻处理:(一 积 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二 事 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 有 效降低事故损失的。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处理:(一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二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三 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四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 失职、渎职行为的;(五 未吸取事故教训, 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 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 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 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 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 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 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 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 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篇8: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字20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3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阶段性隐患自查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和内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关整治、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 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其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产生的隐患负责排查治理,对其他因素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出租方负责治理,承包、承租方给予配合。由于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各方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对所辖区 域、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辖区、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按相关要求向省安委办上报。

第十条 推行市、县、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落实“责任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三、事故隐患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 4 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杜绝因隐患整改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因产业调整、城市规划、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如化工企业搬迁、尾矿库治理、小煤矿关闭等),所在辖区政府、行业部门要派专人驻矿、驻厂(场),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跨区域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整改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由牵头督办部门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实行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责令政府及责任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二)对存在重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予以停产或关闭的;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采取关闭取缔措施的。

第十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落实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依法暂扣或吊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未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的;

(四)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五)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追究的;

(二)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中该发现未发现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又未采取防控措施的;

(五)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指挥不当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

(十)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该监控未监控,造成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管理职 7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自2012年6月13日起,到2017年6月13日止。

篇9: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朱庄煤矿2017年群众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各车间工会:

为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守住安全红线”的总体要求和淮矿安„2017‟1号文、朱煤安„2017‟1号文精神,切实发挥工会群安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朱庄煤矿2017年群众安全工作实施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㈠矿群众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 主 任:王洪明 张敬春

成 员:江 敏、李建设、林强静、江仲夏、周瑾、黄思云、陈 凯、刘 刚

矿群众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群安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生产保护部。

㈡各车间工会要规范群众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群安小

对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提出建议。

6、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事故隐患和严重的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㈡群安员的职权

1、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技术技能。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参与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4、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5、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发生工伤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7、向单位行政方面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6、抓好常规化的安全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坚持“安康杯”竞赛为主线,认真开展好“安康杯”竞赛的“十个一”活动,在全矿职工中开展好形式多样的群众安全活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

四、群防群治

(一)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

1、矿群安工作信息举报电话: 4932323 4932223

2、集团公司群安工作信息举报电话: 4952971 4952978 举报电子邮箱:741753921@qq.com

3、成立举报安全信息调查处理小组 组 长:王洪明 张敬春

成 员:李建设、林强静、刘刚、江仲夏、张伟

调查处理小组要及时处理群众汇报的各种信息,对汇报信息进行确认,如因信息未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复议裁决办法

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管技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对职工作出“三违”处理、安全处罚等,职工有权向矿复议裁决委员会申请复议裁决。

(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1、职工举报班队长以上干部“三违”行为,经查实的,给

1、各车间工会要切实加强群安工作的领导,车间工会主席要亲自抓,及时宣传群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培育“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的安全理念。

2、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做好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营造全员参与自主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我矿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的顺利实现!附件:1.汇报信息处理小组成员、职责 2.2017年矿群众安全检查员的聘任决定

篇10: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组织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组织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50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组织分析部门负责人罚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200元,对有关单位加罚1000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60000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500元;

(3)、对事故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免职处分,并各罚1000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1000元;

(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全检查员罚1000元,写出检查。

(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3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500元。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2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并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1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按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2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款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6、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单位罚1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三、相关说明

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

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1000元,辅助单位不低于800元,平地单位不低于600元,事故罚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加倍。

5、属特殊情况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篇11: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工作未能很好落实

盛光祖要求,必须始终把安全摆在第一的位置。全路要牢固树立三点共识:一是要确立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安全工作是铁路工作的根本,凡是涉及安全的都是大事。二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做任何工作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做到,影响到安全的工作、服务于安全的工作、保证安全的工作、解决影响安全问题的工作都是第一位的工作。三是明确影响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工作要求,绝不允许拖拉、延误,更不允许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盛光祖坦言,这在部分领导干部当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事故追责办法将修订

盛光祖指出,必须严格对事故的定责和责任追究。事故定责必须严格,尤其是对客车事故必须严肃处理,通过严肃的责任追究,教育干部职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部党组研究决定,对客车责任事故的定责和责任追究要从严。按照这一原则,铁道部要对《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修订,并尽快实施。各铁路局也要制定和完善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

篇12: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08年,全省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5695起,死亡3448人,同比分别下降23.9%和18.8%。死亡总人数由2007年的全国第七位下降到第十位。亿元GDP死亡率0.19,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8.6%,多项指标名列全国前茅。

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出现反弹,发生伤亡事故64起,死亡256人,百万吨死亡率1.16,虽然略低于全国1.18的平均水平,但与我省上年度相比,事故起数上升39.1%,死亡人数上升61%,百万吨死亡率上升41.5%,共发生8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死亡149人,占煤炭事故总量的 58.2%,

河南煤监机构会同公安、监察等单位共组织调查事故64起,已结案55起,建议行政处分97人、党纪处分53人,追究刑事责任29人。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去年全省组织查处案件76起,查实11起,瞒报事故行为均依法得到严厉制裁。

会议确定了今年我省(河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目标,全省煤矿形势要明显好转,控制重特大事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我省将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落实举报奖励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及瞒报事故行为。

★ 不予追究 范文

★ 责任追究制度

★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申请模板

★ 申请范文格式

篇1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下一篇: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