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系统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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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务管理系统业务规则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推荐)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一一七**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四二○三○九二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三五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

臺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三八七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0九一0七五一四九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三字第0九三000七一二四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7.17行政院金管會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6741號令修正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三、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二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經由所屬公司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具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書後,檢附繳銷執業證書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九條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第七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八條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及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登錄年、月、日。

四、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第九條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所屬公(協)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第十一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經所屬公司向前項測驗機構報名,參加其舉辦之特別測驗,

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十二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為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

前項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適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

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

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第十六條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書、圖畫、廣告文宣,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

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書、圖畫、廣告文宣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書、圖畫、廣告文宣應經其往來保險業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有關公會備查。

主管機關或各有關公會對績優之公司及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十九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十四、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帄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

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

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對於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紀律委員會申請覆核。

前項紀律委員會之組織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各所屬公司對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業務員,應通知其本人並將其資料造冊報各有關公會彙整,並由各有關公會通

報各所屬會員公司及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各所屬公司有違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或於業務員定著率或契約繼續率未達各有關公會所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比率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必要時,並得限制該所屬公司辦理新業務員之登錄或限制新種保險之開辦。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

(一)项、第

(三)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

(五)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

(六) 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七)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

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提示托管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期。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

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开放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如实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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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对客户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销售适当性最终责任由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销售机构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其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将其管理的委托财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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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日常风险监测、监控机制,对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销售、运作、终止全过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妥善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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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第五十条 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业务、撤销登记、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并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自己摘录了两首诗歌 想看的就看 不想看下载完成后

删除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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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江湖归去,灯火夜微明 听你授书讲学,看你著诗立传 在漂白的时空里,呼吸书香满襟

风云聚散缘深缘浅

风云聚散缘深缘浅 匆匆的脚步,忙忙碌碌 惊扰休憩的蝴蝶,翩翩起舞

不远处那车水川流 激起一团团的风雾 风起四海流 辗转逐云秀 风聚云拢共一画轴 电闪雷鸣声光伴奏 风得过,云且过 岁月就这样任风云蹉跎

风不休,云停留 离别亦是一场悲与愁 匆匆的脚步,来来回回 恍如跨进那青葱岁月的时空

一步深,一步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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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收单业务规则

人民币卡收单交易 国际卡收单交易

人民币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退货

不支持调整 不支持离线

预授权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

我行借记卡已经开通预授权。 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 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由于部分银行未按照银联2.0规则改造系统,造成我行商户预授权撤销不成功。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行内卡通过授权中心完成。

-跨行卡通过银联公共服务平台完成。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

-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完成(非离线!)。 预授权完成

手工预授权完成

-30日内(商户20日内提交)。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通过差错处理中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针对联机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手工预授权完成,通过手工撤销(在当日手工提交的信息中取消)。 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 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 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联机退货

-对当日当批次部分退货和当批次后退货,且原消费金额小于1万元,退货日期不超过原交易日期30天的退货,可采用联机方式进行处理;对当日当批的全额退货可采取消费撤销处理;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退货可采取手工方式办理。

-联机退货支持多次退货,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退货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手工退货

-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

-手工退货收单行必须匹配原始交

易,支持全额退货、部分退货以及多次退货,但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手工退货通过差错处理部门完成。

特别注意:

 人民币卡不支持调整交易!

 人民币卡不支持离线预授权完成交易!如商户错误操作,将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分行务必关闭人民币卡商户离线交易以及大多数外卡商户离线交易,仅针对部分高端外卡商户打开离线,并向商户强调离线交易仅针对外卡!!

国际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调整

不支持联机退货

预授权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确定。 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 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我行通过国际组织向发卡机构提交预授权撤销交易,是否成功取决与发卡行是否批准。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成本高(需要向境外发卡行传真、电话)。

-成功率低(是否成功由发卡行决定,我行无法承诺)。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

-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

-30日内。

-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POS当时不拨号到系统,仅打单。

-随下一笔联机交易或结算时上送系统。

优点:当时不拨号,速度快;交易金额没有限制,适用于多次预授权、一次完成。

缺点:交易时系统不进行任何判断,存在较大风险。

预授权完成撤销

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 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 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决定。

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 不支持POS 联机退货。

 在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完成。

3 芯片卡

 仅外卡支持芯片卡,内卡芯片卡必须当做磁条卡受理。

 外卡芯片卡必须插卡,如插卡失败后可根据POS 提示刷卡。

 VISA 将在10 月1 日后对芯片卡直接刷卡交易进行罚款;届时总行将在系统中拒绝此类交易。

常见问题

Q: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失败? A:原因较为复杂,但常见原因为分行前置对交易流水的清理策略存在问题,例如部分分行设置三到五天即清理前置流水,导致在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时无法匹配原交易;而部分分行长期(超过一年)不清理流水,导致交易流水重复,无法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 常见问题

Q:退货交易失败?

A: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 常见问题

Q:查询余额失败?

A:部分发卡银行(如建行)不支持其所发行的银行卡在他行POS终端上查询余额。 常见问题

Q:POS签购单保存期限? A:根据银联规则,持卡人在一年内可对交易进行调单查询,如果收单行无法提供单据,将可能导致拒付退单。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收单行应要求商户保存两年,且对于高风险商户,应定期收集单据。

Q:离线交易是否应该开放?

A:我行间联POS仅支持外卡离线交易(POS不拨号,直接打单,随下笔联机交易上送),不支持人民币离线,菜单上明确提示“外卡离线”。分行可通过前置Terminal Manager功能屏蔽该功能,对于确需开放该功能商户,要加强收银员培训。

Q:外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系统可以通过,但有伪卡风险并产生责任

转移,如出现损失,由分行或商户承担,总行

不负责。同时,自2009年10月1日起,VISA将对直接以刷卡方式受理外卡芯片卡的交易加收每笔一美元的罚款。

Q:内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内卡芯片卡必须直接刷卡受理,不允许

使用芯片插卡。

第四篇:典当公司典当业务规则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一章 业务范围

一、本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本典当行不能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1(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1)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 (2)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

(3)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要关报告。

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质押典当手续。

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计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 3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当期及续当、赎当

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

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

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续当。

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计收。超过内当期5日内赎当的为延期赎当,延期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典当利率、费率

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

- 5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七章 资产比例管理

二十三、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十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十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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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第一章

(1996年1月12日 邮电部)

总则

第一条 邮政汇兑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汇兑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了沟通经济往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各级邮政机构和各个环节要紧密配合,全面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严格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邮政汇兑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汇兑工作人员凡工作一贯积极努力,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质量优良,以及在节约使用汇兑资金,保证汇兑资金安全和完整,改善服务等方面,著有成绩的,应及时给予鼓励;对由于工作疏忽和过失,造成汇兑资金损失或汇款重兑、多兑和被冒领不能及时追回时,要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并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相关失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各级邮电主管人员,在加强对汇兑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对于汇兑业务以下几项主要环节,应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以保证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检查是否认真,质量规格和处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兑帐款是否相符,银行存、提款余额是否按期及时正确上划;

三、汇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保管是否妥善;

四、汇款的查询、催领和查证汇款的验单、电报等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五、汇兑凭证、报表是否按时上报。

第三条 邮政汇兑工作人员,因工作而知道有关汇款的各项节目,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扣留、冻结邮政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汇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汇款,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邮政汇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便于下一环节处理,各局在整个汇款处理过程中,对加盖的日戳和其他各项戳记,必须清晰,不得遗漏;书写的姓名、数字和其他文字,必须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

第五条 本规则是全国汇兑业务统一性的规定,各局都必须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作业手续,有因地制宜灵活执行的必要时,必须以不涉及局际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加强汇兑帐款管理为原则补充规定具体的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的具体办法,在一个市县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市县局补充规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区、市)范围内执行的,应当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补充规定。重要的补充规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汇款种类、限额和范围

一、汇款种类

邮政汇款分为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电报汇款不办理加急业务)。

二、汇款限额

1.邮政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可分笔办理。

2.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高金额不限,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

3.收汇在500元以上的汇款为“高额汇票”。

三、汇款范围

邮电局办理各种汇款,以下列为限:

1.个人汇出的汇款。

2.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团体和乡镇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交邮局汇给个人不属于采购款性质的汇款,如职工工资、退休金、福利费、赡家款、差旅费等。

3.邮电公事汇款。

为防止违反规定,套取现金和逃避银行监督,办理收汇时,必须加强审查,如金额超过5000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有可能是采购款或套取现金的,应不予办理,动员其到银行交汇(包括邮电单位)。

第七条 各级邮电局、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

一、市、县(旗)邮政局、邮电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一律办理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的收汇和兑付业务。

二、邮电支局、邮电所(以下简称支局所)办理收汇普通汇款及兑付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业务。如当地群众有汇出电汇的需要,经市县局决定也可以办理电报汇款的收汇业务。

三、凡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邮电支局,在保证时限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快件汇款业务。

支局所收汇和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拍发汇款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但电报汇款业务较多的支局,在汉语拼音电信局名簿列有该支局名称的,经省局核准报邮政部局通知全国后,可以配备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办理直通电汇。

四、邮政代办所是否办理汇兑业务,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主管市县局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八条 为使邮汇电报以及使用电报查询汇款、补副退汇、改汇和查证汇款差错时,能及时处理,特核定汇兑业务专用电报挂号为“00565”,凡收报局名之前列明该项电报挂号的,电信部门应一律将该项电报送交汇兑部门处理。

第九条 邮政汇兑资费,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严禁多收、少收。(详细资费见表一)。

表一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单位:元

-------------------------------------顺序号|资费种类 |计费标准|资费|

明---|-----|----|--|-------------------

|

|每汇款一|

|

|

|元或其零|0.01|普通、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都照此标准计

|

|数

|

|收汇费。汇款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 汇费

|----|--|汇款在3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3角。

|

|每笔汇款|0.30|

|

|最低汇费|

|---|-----|----|--|-------------------

| |电报费| 每件 |2.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电报费。

2|电|---|----|--|-------------------

|汇| 附言 | 每字 |0.13|附言20字为限。

| |电报费|

|

|电汇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都不收译电费。---|-----|----|--|-------------------

3|航空费

| 每件 |0.1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航空费。---|-----|----|--|-------------------

|

|

|

|汇套尚未由收汇局、所发出或汇款电报尚

|撤回汇款 |

|

|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

4|

| 每件 |0.50|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汇款、汇费、快汇费、

| 手续费 |

|

|电报费,附言电报费退还。航空费已贴邮

|

|

|

|票盖销的不退。---|-----|----|--|-------------------

5|存局候领 | 每件 |0.30|兑付局兑付存局候领汇款时,照此标准收

| 手续费 |

|

|费。---|-----|----|--|-------------------

6| 查询费 | 每件 |0.50|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照此标准

|

|

|

|收费。---|-----|----|--|-------------------

| 退汇、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汇款和改汇汇款

7|

| 每件 |0.50|或属于收、汇款人原因造成退汇、改汇的、

| 改汇费 |

|

|照此标准收费。---|-----|----|--|-------------------

|

使用 |

|

|凡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汇款、退还汇款或

|电报办理 |

|

|改汇汇款时,除照收查询、退汇或改汇费

8|有关汇兑 | 每件 |2.00|外,并照此标准收取电报费。如需对方局

|事项申请 |

|

|用电报答复的,应加收一笔电报费。如电

|的电报费 |

|

|报汇款改汇新址的应照2项规定再收取重

|

|

|

|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和附言电报费。---|-----|----|--|-------------------

9|快件汇款 | 每件 |1.00|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加收快件费。

| 快件费 |

|

|---|-----|----|--|-------------------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查询快件汇款,照此10 | 查询费 | 每件 |1.00|标准汇款。---|-----|----|--|-------------------

|快件汇款 |

|

|汇款人向收汇局申请退还快件汇款或改汇11 |退汇改汇 | 每件 |0.50|

|费

|

|

|新址时,照此标准收费。-------------------------------------

第三章 汇兑营业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十条 收汇普通汇款的手续

一、接收汇款通知、汇款和汇费

三者必须齐收,以防漏收汇款、汇费。

二、验视汇款通知

1.汇款通知是否用写出黑、蓝色字的钢笔、毛笔或圆珠笔填写;

2.汇款金额是否顶格大写;

3.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汇款是否超过限额;

4.收、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如系部队其书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应写地址和部队代号)。收、汇款人地址均不得以银行帐号或电报挂号代替;

5.是否填妥邮政编码。

以上如有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换填的,应将汇款通知连同汇款和汇费一并退给汇款人。

三、点清汇款,计收汇费

四、填写汇票联单

1.根据汇款通知填写汇票联单(收据、票根、收据存根和汇票)时要一次复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汇票上金额必须顶格大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票根上的汇款金额和汇费、快件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金额戳记的应尽量使用,并加盖清晰;

2.在汇款通知“汇票号码“”收寄局”栏粘贴汇兑条型码签。

3.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分别加盖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

五、航空汇款

汇款人需要航空寄递的,在汇款通知“要否航空”栏粘贴航空标签,收取航空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用日戳盖销,并在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和汇票上加盖“航空”戳记。

六、“烈士遗款”汇款

核验交汇机关(县、团级)证明,在汇票联单各联和汇款通知上注明“烈士遗款”,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机关证明文件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档。

七、“邮电公事”汇款

查看汇款通知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合乎规定的使用范围(详见邮政汇兑业务规定汇编),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通知和汇票各联空白处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

八、快件汇款

快件汇款除按第10条一~四款办理以外,还应检查汇款人是否使用邮政快件汇款通知,寄达市、县是否通达“邮政快件”。收取快件汇款手续费,在汇票联单各联上加盖“快件汇款”戳记。

九、支票汇款

用户在使用支票汇款时,收汇人员应核对支票的有关栏目是否填写清楚、各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开具临时收据后,待支票银行妥收后再开发汇票。

十、自我复核

将汇票与汇款通知上节目自我复核一遍,并检查章戳是否加盖齐全清楚,复核无误后将汇款收据交给汇款人。

复核时发现汇票联单上汇款金额或汇费填写错误时,应将错误金额用两道横线全部划去,并在上端另写正确金额(注意汇票和票根要同时更正),并在划销处加盖名章。如果汇票联单需要作废,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随其他票根一并上缴。

一、送交汇检员处理

在规定的挂号邮件封发时间以前,将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记交接簿,列明汇票起讫号码及件数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没有汇检员的支局、所,按邮班将汇票、票根和汇款通知登记邮件清单列明起讫号码和件数封套挂号寄送汇检员处理。收据存根暂留作日终结帐之用,按旬或半月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并存档。

代办所开发的汇票,应将汇票各联和汇款通知一起寄送主管局,另登收汇汇款登记簿备查。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收汇

第十一条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

收汇电报汇款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他与普通汇款相同。

一、验视电汇汇款单

1.收款人地址的市县名称除大城市以外,已否写明省、区、市名称,如系部队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附言的字迹是否清楚,如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应请汇款人批注清楚;

3.查阅发汇局专号簿核对汇往市县局名是否正确,是否办理直通电汇。遇有市、县同名的地方已否批明市或县;

4.如有汇往邻近市县或农村的应将汇款电报的速度向汇款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电汇收据联单

1.电汇收据联单三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汇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收汇的,应把汇款人地址姓名批注在电汇存根空白处,以备查考。

2.将电汇收据号码填在电汇汇款单的“电汇收据号码”栏内,在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收据三联单上加盖日戳和名单。

三、送交汇检员处理

市县局及办理直通电汇支局营业窗口应随时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电汇报帐单登交接簿送交汇检员签收处理。不办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应将收汇的电汇汇款单和电汇报帐单赶班邮寄市县局汇检员处理。电汇存根留待日终结帐后,随其他凭证上交。

为了加快电报汇款传递速度,不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所,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将电汇汇款单内容先译成电码,用话传(并应以汉文复述)或电报传递给市县局编拍汇款电报。汇检员收到相关电汇汇款单和报帐单时再与报底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正。

第三节 汇款的兑付

第十二条 接收待兑汇票

兑付员收到汇检员送(寄)来的待兑汇票,应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接收专员核对张数相符后签收。普、电汇分别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妥慎保管。进口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十三条 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节目。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

二、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三、有效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

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离退休干部证。

4.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16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5.除以上有效证件外,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对证件执有人具有组织管理关系。对临时身份证和临时户口要注意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兑付汇款的处理手续

一、接受收款人的汇款通知、证件和名章

验视汇款通知,如不是本局兑付的,应请收款人到指定兑付局领取。

二、抽票核对

根据汇款通知上接收专号检出相关汇票,核对汇款通知上汇票号码、金额和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票相符。

如已超过规定兑付期限,且汇票已经退回的,应向收款人说明,并在汇款通知上批明“已逾期退回,本通知作废”字样。

三、核对取款证件,确认收款人

1.查看汇款通知背面已否办妥规定的领款手续;

2.核验证件是否合格;

3.核对汇款通知背面所填证件节目和所盖名章或签名是否与证件上的姓名相符。填写不全的应代批注清楚(签章除外);

4.如系退汇的应向汇款人收回原汇款收据。如原收据遗失应请汇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批明“原汇票收据遗失”字样。(交回的原汇款收据与相关兑讫汇款通知一并存档);

5.核对完毕将证件和名章交还收款人。

四、点付汇款

1.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加盖兑付日戳和兑付员名章;

2.呼名问清款额后,点付汇款。

五、销号

根据兑讫汇票在进口汇票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兑付日期,表示相关汇票已经兑付。

第十五条 所有汇款原则上实行营业兑付。但对偏远农村地区来局取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行送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节 日终票款的结算

第十六条 汇兑营业员的每日营业终了后,应认真做好汇兑款的结算工作。

一、票款结算

1.根据当日收汇和兑付的凭证,分别普、电汇正确结算张数、金额、汇费、电报费、快件费并在相关凭证最后一张背面批明共计数,然后填写汇兑营业日报单(汇会01)一式2份,连同应缴结余款交出纳员。并将出纳员签退的一份营业日报单连同收汇、兑付凭证送交汇检员。

2.支局、所每日应将票款结算情况(包括所属邮电所、代办所)登列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相关汇兑凭证及支票存根、送款回单(月末日应连同银行对帐单)等,按日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审核。

3.代办所应将汇兑营业日报单连同汇兑凭证按日或按邮班送主管局审核。

二、清点余存空白汇票

1.核对本日开发普通汇票止号和余存空白普通汇票起号是否连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对电汇收据联单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正确。

3.结存空白汇票核对无误后,妥慎保管。

三、核点余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汇票张数,登记盘存记录(汇统3028),做到日结平衡。

2.注意催领:对未及时领取的汇票,普汇至迟不超过15天,快汇、电汇至迟不超过7天,应填发汇款催领单(汇统3013),并在汇票背面批明催领日期。经过2次催领,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回处理。

3.逾期退汇:自汇款通知投递之日起算,超过2个月仍未领取的,在汇票上批明“逾期未领退回”字

样,并代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粘贴改/退汇小条(汇统3009)批明退回原因,加盖经办员名章和日戳,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2次催领情况和逾期退回日期后,交汇检员签收。汇检员查核无误后,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另加公事信封挂号寄退收汇市县局汇检员。

第四章 汇兑业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汇兑工作质量和汇兑资金安全,各市县局均应配备专职汇检员。汇检员人数根据业务量大小,所属机构多少和工作繁简情况决定。该项人选要适当,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熟悉业务,积累经验。汇检员不得兼任汇兑营业和电报营业。

汇检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检查和处理出、进口普通汇款、快件汇款和电报汇款。

二、审核汇兑凭证并按时上报。

三、处理查询、退汇、改汇和补发副汇票,以及处理查证汇款的验单、稽核通知单和电报等。

四、管理空白汇票和汇兑档案。

五、配合会计人员管好汇兑资金。

六、指导汇兑业务工作,研究分析汇兑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出口汇套和进口汇套的检查

一、各市县局收汇的汇票和进口汇套由市县局汇检员负责检查。

二、支局、所收汇的汇票原则上应集中市县局检查。但收汇量较大的支局和个别支局、所出口汇票集中市县局检查有较严重倒运的,可由市县局决定设立专职或兼职汇检员,由其自行检查出口。支局、所进口汇套一般由其自行检查处理,但遇有差错不能先行兑付的汇套,应寄送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代办所收汇的汇票应一律由其主管市县局或主管支局(设有汇检员的)检查。进口汇套由其主管支局、所检查。

第一节 普通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营业员和支局、所交来的收汇汇款通知、汇票、票根,应作如下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汇票号码是否连续

查看本次首号与上次交来汇票末号是否衔接,防止漏送或丢失。

二、复核

1.逐张核对汇款通知和汇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汇往市县是否正常,查看汇款通知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局名戳记是否加盖清晰;

2.汇票与票根的金额是否相符;

3.汇款通知、汇票、票根上收汇日戳和收汇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航空”、“快件汇款”、“烈士遗款”、“邮电公事”和“高额汇票”等汇款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遗漏应予补盖。

三、盖章

检查完毕的汇票将票根联撕下,在汇票上逐件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装套寄发

1.将汇票联正面向上平直装入汇款通知内,将套舌折回插入汇款通知内压住汇票,以防滑出。

2.按邮件封发班次,出口路由,分别将汇套号码和件数登列挂号邮件清单,快件汇款登列快件清单

交封发部门签收。

五、日结平衡

每日送交邮件部门的汇套件数应与当日收汇的票根张数核对相符,以防遗漏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有差错出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号码不符或汇款通知上号码书写不清的,汇票上汇款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未按规定手续更正的,汇往市县不符,以及漏盖收汇员名章等一般性差错,均应批注更正并盖章证明。

二、汇票和汇款通知漏盖收汇日戳或日戳不清难以辩认的,经查明收汇单位无误后,批明支局名称和收汇日期,并代盖日戳。

三、汇票和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汇票与票根金额不符,应向收汇局查明正确金额后,代为更正并盖章证明。

四、汇票上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的,原则上应退回更正(汇票注销,找汇款人收回收据,重填汇款通知,另开汇票)。如无法更正的(找不到汇款人),应在汇票上批明“超额误收请照兑”并盖章证明。误开1元以下“邮电公事”汇票,应予退回作注销处理。

检查发现的上述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缮发验单或汇兑事项通知单,通知相关局今后注意。

第二十一条 出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发出后,发现有差错需要通知兑付局更正时,在缮发的更正函、电上除列明相关汇款节目外,还应列明收款人地址,以便兑付局及时查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汇套的检查和处理

汇检员收到邮件部门送来的进口汇套,应逐件挑对相符后签收。如发现不符(多出或短少)应即向邮件部门追查,多出的,是否确有进口,短少的是否有下落,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分拣

查看汇款通知是否均属本局投递范围,如有两个以上兑付局、所的,应按收款人地址最近的兑付局、所分拣。

二、拆套核对

开拆汇套取出汇票,核对汇票和汇款通知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收汇日戳是否盖妥。

三、在汇款通知上加盖指定取款局名戳记。

四、编列接收专号

分别兑付局、所在汇款通知和汇票上编列接收专员。该项专号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自第1号起编。

五、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

根据汇款通知和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收汇局如系大市局或省会局所属支局、所,应将大市局或省会局及其支局所名称全部登列,以便日后查考。

进口汇票登记簿每个兑付局、所登记一式两份,该项登记簿也可以与登记邮件投递清单结合起来处理,以减少重复操作手续(参见汇统3017丙,此项单式共3联,第一联交汇兑营业员,第二联交投递员,第三联由汇检员存档)。

六、赶班发出

1.属于本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并由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按挂号投递。

待兑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2.属于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应将汇款通知和汇票连同一份进口汇票登记簿封挂号套交分拣部门签收。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应将收到进口汇套件数和送交兑付员以及转退等汇票件数进行结算平衡。

第二十三条 未设汇检员进口汇套检查工作由邮件分拣部门办理的以及由支局、所自行检查处理的,也应完全照上述规定办理,把好进口汇套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有差错进口汇套的处理

一、汇款通知与汇票金额不符(其他节目相符)。其差额在50元以下的,经分析认为可以先行兑付的,由业务主管人员核准,一般可按汇款通知金额先行兑付,在汇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式样如下)”,批注“先按××元兑付”字样,并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汇款通知金额大,差额在50元及以上的,应发验单或公电查证。俟答复后再兑付。

兑付员按汇检员批注的先行兑付金额兑付后,在营业日报单“汇兑暂付款’栏内填列,交汇检员作暂付汇票处理(参见第32条

二、3、)。

验单或公电发出后,收汇局不及时答复的应予催复。暂付汇票在两个月内未得收汇局答复的,可在兑票上批明久查不复情况,按原兑付金额报帐。

批注戳记式样:

---------------

|按××元兑付

|

|

|

|

报帐

|30×10毫米

|

|

|××邮电局 (

) |

---------------

经办人名章

二、汇款通知上金额或收款人姓名有涂改并与汇票不相符,以及汇票金额超过5000元限额未经收汇局批注的,应先发验单或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三、下列情况应附验退回收汇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1.汇款通知内漏装汇票;

2.汇款通知和汇票上全部漏盖收汇日戳的。

四、汇款通知内错装汇票的,如汇票上收汇局名(包括支局、所名)和收汇日期与汇款通知相同的,可以代补副汇票(参见第61条),并验知收汇局。不相同的应附验退原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

五、汇套内误装收据存根,可按先行兑付手续处理,并验知收汇局将原汇票寄来调换。

六、其他不影响兑付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批注后,照常处理,同时以验单或汇总事项通知单通知收汇局。

第二十五条 兑付局发出查证验单或电报,应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汇统3018)。收汇局收到后应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两日内查明答复。如需转发支局、所查证的,应在两日内转出,支局、所也应在两日内查明寄回市县局。进、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都要及时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节 电报汇款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报汇款应及时处理。出口电汇本局收汇的从营业接收到送交电信营业最大时限不超过四小时,当天收到的(包括支局、所收汇的)必须当天发出。进口电报汇款应赶发最近的投递班次或封发班次。

第二十七条 出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

1.电汇报帐单(以下简称报帐单)与电汇汇款单(以下简称汇款单)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和汇往市县是否一致,市县名称是否正确;

2.查看汇款单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有无涂改,收汇手续是否齐全;

3.在汇款单和报帐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登卡编押

1.根据“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登记分省卡片和出口卡片。

2.编算押密,将算出的押密批注在汇款单上(不得将算式在汇款单上批注。)

三、编写汇款电报

按照“汇款电报编写和押密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写汇款电报一式2份,经与汇款单的节目逐项复核相符后加盖名章。

四、主管人员复核

1.核对押密有无错误,汇款电报上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单一致,电文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电汇卡片登记是否正确。

2.核对相符后,在汇款电报正份上加盖公章,并在底份上加盖名章。

五、汇款电报交发

汇款电报正份送交电信营业部门,在汇款电报底份(或交接簿)上签收并批明收到时间。

汇款电报底份连同汇款单按日期及收据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六、日结平衡

每日收到的汇款单(或电报传来的报纸及话传记录单)的张数与送交电信部门拍发的汇款电报底份张数进行平衡。有条件的局,款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第二十八条 汇款电报拍发后,如发现原发汇款电报金额有误,收汇市县局应立即以业务公电通知兑付市县局。兑付市县局收到上述电报,应即查明,如汇票业已填发的,应另以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调整。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汇的检查和处理

收到电信部门送来的汇款电报,应验看是否有电信部门流水号和戳记然后签收,并按下列规定检查和处理:

一、检查电文

检查电文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收款人地址是否在本市县范围内。

二、登卡核押

1.分省登记进口电汇卡片,同时注意核对发报局名与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连续专号是否连续。如有用公电补发来的汇款电报,应仔细核对,防止重复。

2.检验押密,相符的在电报上批明“押符”。

三、填写电报汇票联单(汇统3002)

1.两联一次复写,发电局名要写明省、市(县)名称,省名可以写简称。收汇日期根据汇款电报发报日期填写,有附言的,填写在附言栏,不要遗漏。

2.在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上加盖经办员名章和填发汇票日戳。

3.在汇款电报上批注电报汇票号码并加盖日戳名章。

4.在汇款通知上加盖取款局(所)名戳记。

四、登记进口电汇登记簿(汇统3017乙)

根据电报汇票并按其号码顺序登记一式2份。

五、主管人员复核

将电报汇票、进口汇款电报及电汇卡片送交主管人员复核。核对押密是否相符,汇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汇款电报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电报上盖章。

六、赶发最近的投递或封发班次

电报汇款通知登列邮件清单交投递部门签收,按挂号投送收款人。由电信部门投递的另建立交接簿,电报汇票连同一份进口电汇登记簿交汇兑营业员签收。

由支局、所投递兑付的,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支局所名称,将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逐件登列邮件清单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给相关支局、所,视同进口汇套处理。

七、日结平衡

每日终将本日进口汇款电报的件数,与填写的电报汇票的张数及封交本局和兑付支局所的汇票总数进行平衡。

有条件的局,金额也应进行日结平衡。

八、存档

进口汇款电报按日期和汇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

第三十条 有差错的进口电汇的处理

一、押密不符,以及电文顺序、项目与汇款电报编写规定不符的,应发公电查证,待答复后处理

二、连续专号跳号,但核验押密相符的,可开票兑付,并用公电查明跳号原因。

三、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的,应电告收汇局“来电已登卡注销,连续专号不再重用,请另发××局”,如开票邮寄相关兑付局收款人能及时收到的,可照常开票,用挂号邮寄相关兑付市县局汇检员,并在进口电汇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月×日转××局兑付”字样。

四、发现内容完全重复的汇款电报,应予注销,如仅连续专号重复,其他内容不重复的,应用公电查明原因后处理。

五、收款人地址不详无法投送的,应用公电查询,俟答复后处理。

六、汇款不属本市县投递范围,且连续专号、押密也不相符,显然收汇局误发的,应予注销,也不登卡,同时通知收汇局查明另行处理。

七、发电局名与发汇局专号不符经分析局名正确发汇局专号有误,或发汇局专号正确局名有误,可先行开票兑付(发电局名及发汇局专号均按正确的填写),同时请电信部门查明是何差错。不能确定的,应先向电信部门查证。

八、押密相符的一般性差错,如收款人地址个别字错误,但能正确投送的,可先行填发汇票兑付,再向收汇局发验单或公电查证。

以上需要查证的差错,在查证前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收报是否有误,然后再发验单或公电。

第三节 汇兑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汇检员收到本局营业员及所属支局、所送来的营业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审核汇兑凭证的张数、金额和应收资费。

核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应收汇费、快件费和电报费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是否相符。审核如发现票根、报帐单或兑票上的金额书写不清的,应查证后用红笔将原书金额打圈,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正确金额并盖章证明。兑票上有两个不同金额的,应将不正确的金额圈去,加盖批注戳记并盖章。

二、检查收汇凭证

检查票根字头号码和电汇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与上次报来的是否衔接,如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的情况。作废的普通汇票联单四联或电汇收据联单三联是否全部上缴,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三、检查兑讫凭证

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汇款通知,其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是否相符;兑票上的金额有无涂改;兑讫日戳和兑付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有无不能作为兑付报帐的凭证(如汇款收据存根及其他单据);汇款通知背面的取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无误后的兑讫汇票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四、对支局、所上报的营业日报单、银行存提款凭证、协款单等应核对是否齐全、正确,还应复核收汇、兑付汇款的旬结数是否正确,注意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的情况。

以上各项审核完毕后在营业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单。营业日报单连同银行存提款凭证送会计员处理,汇款收据存根、兑讫汇款通知按日期分别局所存档,票根、营业日报单和兑讫汇票暂予保管,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第三十二条 汇检员审核收汇、兑付凭证发现差错时,属于本局窗口能当即更正的,应即通知营业员更正,如涉及票款结算的还应通知出纳员按更正金额结算,兑票需要查证后才能报帐的,应按暂付汇票处理。属于支局、所的,应分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收汇、兑付凭证与营业日报单列报的张数、金额、汇费、快件费、电报费不符的。

1.张数不符的根据核实张数更正,并通知相关支局、所更正底页,其他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一般性手续差错可同样办理。

2.金额不符的:

(一)更正营业日报单原列收汇、兑付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另填核实后的正确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多报兑付(多付帐)、少报收汇(少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付款”栏内;将少报兑付(少付帐)多报收汇(多收帐)的金额列在同一天的“汇兑暂收款”栏内,不得更改结存现金数。

(二)填写差错通知单(汇会04)一式3联,并登列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在营业日报单内批明差错情况连同存查联送交会计员,其余两联径寄相关支局、所查明处理。

(三)支局、所收到差错通知单应迅速查明,如属多付帐、少收帐应收还款项的,在收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内。如属少付帐、多收帐应付还款项的,在付还现金的当天列入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内。并在差错通知单回报处理结果栏批明原因及收还或付还的日期,回报联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通知联与相关有差错的营业日报单附在一起存档。

(四)汇检员收到支局、所答复的差错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随营业日报单送交会计员处理,并在差

错通知单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3.所报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有错误,应在营业日报单上批注,并填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支局、所补收或付还,并在下次营业日报单的汇费、快件费、电报费、附言电报费栏内批明调整。

二、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汇款通知背面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的,以及将收据存根等作为兑票报帐的,均应作暂付汇票,待查明处理后报帐,其手续如下:

1.更改营业日报单上原列兑付汇款金额(用红笔将原列数打圈,填写更改后的金额,同时更正旬结数)将应作暂付汇票的金额列入同一天“汇兑暂付款”栏内,并在相关栏更正原报张数,批明暂付汇票的节目及情况。

2.缮发验单,向收汇局或兑付局查证,并登记“暂付汇票登记簿”(汇统3027),相关汇款通知及兑票由汇检员按登记簿编号顺序保管,待查明后处理。

3.暂付汇票经查明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如兑票与汇款通知金额不符,或兑票上金额涂改有可疑的,经查明原兑付金额正确的,按原批注金额报帐或在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字样,并将原书金额用红笔打圈;如汇款通知未经收款人盖章或签名,已经兑付局补办手续,以及不能作为兑票报帐的已经调换原票或补副票的,均可将相关兑票交会计员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签收后向省局结算。

(二)如查明原兑付金额有多兑或少兑时,多兑的由汇检员填写收还汇款证明单(汇统3010)一式2份(其中一份在收还多兑款时交收款作为收据),少兑的填写补兑汇款证明单一份寄相关支局、所收还多兑或补兑少兑款。相关支局、所将收还的款项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收款”栏列报,补兑的项目在当天营业日报单“代付款”栏列报。相关收还或补兑汇款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并寄送。汇检员收到后,在暂付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处理情况,在相关兑票上加盖批注戳记,批明“按××元兑付报帐”字样并盖章证明(不正确的金额用红笔圈掉),兑票交会计员签收后向省局结算,证明单与相关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三、汇票通知与兑票的号码、金额、收款人姓名不符,明显属于抽错兑票的,应立即查明调换。如判明系收汇局错装汇票进口时未发现的,将错装汇票注销另填副汇票替换。

四、汇款通知背面漏批证件节目,应通知兑付局今后注意,漏盖兑付日戳或兑付员名章的,应查明后批明兑付局名、兑付日期及兑付员姓名后加盖市县局日戳。日戳不清的应代为批注并通知相关人员今后注意。

五、兑票提前报帐或开发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汇检员对本局窗口的待兑汇票,应定期进行检查

一、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核对余存待兑汇票是否正确,有无错销号、漏销号的情况。如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盘存记录查明不符原因。

二、对日期较久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均已催领,已逾规定兑付期限的是否按期退汇。

支局所的待兑汇票应由主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节 汇兑凭证的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局报送省局汇兑凭证应每旬寄送一次,至迟应于旬后5天内寄出。为了加速汇兑凭证的稽核和清理,主管省局对业务量较大的市县局也可以每天寄送一次。

支局、所报送市县局汇兑凭证应按日寄送分别于当日或次日寄出。

代办所应每日或按邮班报送主管局。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报将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汇兑凭证汇总上报省局。

为了保证业务和会计两者数字一致,在上报时,应先将上报期内本局及所属支局、所收汇、兑付凭证分别加总,与相关营业日报单所列收汇、兑付汇款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然后分别填写开发和兑付汇票寄送单(汇统3015、3016)各一式2份。寄送单应按本局及所属支局、所逐行填写普汇、快汇(单一套号码的)、电汇的张数、金额并加总,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一份随相关凭证寄送省局,一份存档。

寄送的凭证按寄送单登列局、所顺序,普、快、电汇分开捆扎。开发票根并应按字头起讫号码分段,每一字头小号在上,大号在下,顺号理齐扎牢,以免运送中散乱。

第三十六条 汇兑凭证寄送后市县局自行发现填报的金额有误,如不涉及帐款收付的,可通知省局更正相关寄送单数字。如涉及帐款收付的,应通知会计主动向省局办理结算,不得在市县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省局收到相关市县局更正寄送单数字的通知或主动填寄的结算通知单时,应对相关凭证提前审核,查证属实后,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或在省局帐上调整相关收汇或兑讫汇款帐目。

第五章 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和收还补兑的处理 第一节 汇款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在一年内可向收汇局申请查询汇款兑付情况。

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普汇20天,快汇、电汇15天。

邮局受理汇款查询后必须负责迅速查明下落,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从提出查询之日起算)内,将查得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本市、县内汇款——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的汇款——两个月,但西藏、新疆、青海之间和他们与其他省之间的汇款——3个月。

三、快汇、电汇1个月。

期满仍查无结果的,应根据汇款人的意见,办理补副,将汇款退还汇款人或兑给收款人,如发生重兑由相关责任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所查汇款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方可受理。如汇款收据遗失的,应先问明相关汇款节目,查明确有此笔汇款,并验看证件,确系汇款人本人时再予受理。受理时,请汇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普通汇款汇统3007,快件汇款汇统3007甲)

二、查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齐全(支局、所受理时如汇款收据存根尚未缴送市县局的,应先进行核对,并在收据存根上批注“查询”字样和日期)。

三、收取查询费,如要求用航空寄递的加收来回航空费,均以邮票贴在申请书上规定地位用日戳盖销。如要求用电报查询的,按规定加收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再加收回程电报费),收取现金并开给电报费收据(也可用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代替)。对来信查询的,应注意汇款节目是否详细,已否随附查询费。未附查询费的应通知其补付查询费,然后办理查询。

四、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并加盖日戳退交汇款人。

五、申请书交汇检员,支局、所受理的应登记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当班挂号寄送市县局办理。

六、汇检员收到汇款查询申请书后,应在一天内查明出口节目,用挂号(快汇使用邮电公事快件)封寄经转局。所查汇款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封寄前应在申请书上编号,并登记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核对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是否相符,并在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查询”、“航查”、“快查”或“电查”字样及申请书编号,普汇、快汇应在申请书上查填相关汇套封发节目(支局、所直接封发的由支局、所在受理查询时查填)。电汇应查看相关汇款电报底份是否正确,电报已否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用电报办理查询的,同样应在一天内按规定格式编写查询公电,交电信部门拍发,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七、收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兑付局的答复。经过一定时期尚未收到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一张批明“催查”及原申请书发出日期,寄兑付市县局催办。催询仍无答复的,再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或公电(指电报查询的)请其主管省局转催。省局接到催查函电后,应督促其迅速查复。如逾期不答复的,即按第37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兑付局收到查询汇款申请书或公电的处理手续

一、将查询的申请书或公电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如属支局、所兑付的,应于两天内将申请书或公电批转相关支局、所查明后寄回市县局办理。

二、如查明汇款业已兑付的,应根据兑讫汇款通知背面收款人签章及证件节目答复收汇局“汇款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及证件节目。

三、如汇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领取的,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领取,俟收款人领取后,将兑付情况告知收汇局。如经催领逾五日仍不来领的,即将有关情况答复收汇局。

四、如所查汇款系电汇,汇款电报未曾收到,应先向电信部门查明确无相关汇款电报进口时,再请收汇局追查相关汇款电报下落。

五、如汇款已改汇新址的,可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改汇的新址及改汇日期,寄新兑付局查复。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申请书或公电改寄的情况,并另行答复收汇局,告知汇款改汇的地址和已转新兑付局查复等。

六、如汇款已退汇的,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七、答复收汇局的申请书,均应在处理局批注栏批明情况,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局。要求用航空查复的,应用航空寄退;要求用电报查复的,应根据上述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兑付市县局自收到查询申请书之次日起算,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得结果答复收汇局。支局、所收到市县局转来的查询申请书同样应在两天内办妥后寄回市县局。

兑付的市县局对收到的申请书如确实一时未能查明下落的,应将所查情况无论有无结果,至迟在6天(快件4天)内先以邮政汇兑事项查询答复函(汇统3029)答复收汇局,以便收汇局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绝对禁止拖延不复。续查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条 收汇局接到兑付局查复的申请书或公电后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业已兑付或改汇的,立即将查得结果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填明寄汇款人(支局、所受理的转支局、所通知汇款人)。

二、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应先查明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及电报汇款通知已否收到。确已退汇的,方可通知汇款人。

三、如汇套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并补发副汇票。电报汇款如在报底保管期限内的应请电信部门追查原汇款电报下落,并由延误的电信部门按规定以业务公电补发原电,在电文前应叙明补发原因,及原发电日期。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补副”原因和日期。

四、将查复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五、查询结果如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电报费、航空费退还汇款人。由于汇款查无下落,汇款人因此要求退还汇款在补副退汇时,还应将原收汇费、快件费、电报费、航空费、电报附言费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四十一条 收款人查询汇款的处理

兑付局如遇收款人提出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试查。不必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如查有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收汇局查询。

第四十二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工作,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汇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5天(快件3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汇套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3天(快件两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已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6天(快件4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查询逾期造成汇票补副重兑的责任划分

一、邮政汇兑查询有进口节目无出口节目,造成邮政汇款查无下落,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无出口节目局为责任局。

二、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邮政汇款查询期满收汇局补副重兑的,逾限局为责任局。

三、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政汇兑的相关节目,造成收汇局补副重兑的,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局为责任局。

第二节 汇款的退汇

第四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逾期未领的,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遇有个别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请省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处理手续,除收取申请退汇费外,并在汇款收据背面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或“申请快退”字样,“航退”、“快退”、“电退”申请应加收航空费、快件费以及电报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位置以日戳盖销,其它手续与受理查询相同。

汇检员收到退汇申请书后,在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退汇”、“申请电退”、“申请航退”、“申请快退”字样及申请书编号;对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向兑付局编拍公电外,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同样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兑付的市县局收到收汇局的退汇申请书或公电后,应先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并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翻查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

汇或退汇。

一、如已兑付的,根据兑讫汇款通知在申请书上批明“已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如已改汇的将申请书或公电附条批明情况改寄新兑付局办理,并函复或电复收汇局。如已退汇的,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和日期,寄退收汇的市县局。如用电报申请退汇的,应按规定格式编拍公电答复。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二、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补填一张副汇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改/退汇小条,填明汇款人地址及退汇原因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后,装入汇款通知内(航空退汇的应在副汇款通知上加盖“航空退汇”戳记,快件退汇的应填写快件汇款通知),连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寄收汇局。对申请用“航空”或“快件”退汇的,公事挂号信封上要粘贴“航空”或“快件”标志。

如系电报汇款可同样补填一张普通汇款通知,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在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退汇原因及汇款人地址(根据汇兑事项申请书填写)。

如电报汇款用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编答复公电,电文内叙明“汇款尚未兑付,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注销的电报汇票与相关复电底份一并存档。

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退汇”及其日期,并在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销案。

第四十七条 兑付局汇款通知确实无法投送,收款人拒收,或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后不愿领取汇款,将汇款通知交回(交回时应出给接收交回给据邮件收据)(邮1411),以及汇票逾期未领等情况办理退汇时,可参照前条手续办理。

投递部门遇无法投送的汇款通知,不得径退收汇局,应交汇检员处理后另装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局。

第四十八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套或电报汇票和汇款通知后,应复查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确未补过副汇票,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后存档。并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电报汇款以电报退汇的,收到兑付局汇款尚未兑付的复电后,另开电报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汇款人详细地址,在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时应批明“退汇”字样。

如兑付局寄退的退汇申请书批明汇票业已兑付的,应立即将兑付情况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通知汇款人。

第四十九条 收汇局收到兑付局因收款人拒收或汇款通知无法投送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汇的汇票和汇款通知时,应查明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并无批注“查询”或“补副”的情况,然后在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退汇原因,核对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所填汇款人地址是否详细正确,如不详细的应批注详细。电报汇款通知上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无汇款人地址的应根据汇款单填写。然后按一般进口汇票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

如汇款人的地址不属本局投送或兑付的,应将相关汇套附验说明“请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时应交回原汇款收据”,然后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相关汇款人所在地的兑付局。

第五十条 收汇局在汇套尚未封发离局(指收汇的局所)或汇款电报未拍发前,遇汇款人要求退回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请汇款人填写汇兑事项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电报费、快件费、附言电报等一并退还汇款人(航空汇款的航空费已换贴邮票不退还)。汇款收据应收回与相关汇票、票根、收据存根或电报报帐单、电汇存根批明“退汇作废”字样一并上缴。退还汇款时,汇款人应在申请书批明证件节目并盖章。申请书放在汇款收据存根相关号码位置存查。

第三节 无法退还汇款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收汇局对退汇的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通知后经过催领仍不来领取,应自收到兑付局退回之日起算,已满两个月的,按无法退还汇票处理,编造无法退还汇票寄送单(汇统3030)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节目(包括收汇局名汇票字头号码、金额、收汇日期)及不能退还汇款人的原因等,1份连同相关汇票及汇款通知挂号寄送省局汇兑稽核部门保管,1份存查。寄送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及相关汇票收据存根上分别批明“无法退还”及寄送省局日期。

无法退还汇票上缴省局后,如遇汇款人在查询有效期内前来查询或申请退还汇款时,可备函向省局申请退回。

第四节 汇款的改汇

第五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通知或汇款单上收款人地址有错,可向收汇局申请更改地址(即改汇),但不得更改收款人姓名。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汇兑事项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地址。

第五十三条 收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改汇时,除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以及要用航空办理的加收航空费,要求用电报办理的加收电报费,电报汇款要求用电报改汇的还应加收改汇的汇款电报费和附言费,要求用快件办理的加收快件费外,同时在相关收据背面批明“申请改汇”、“申请电改”、“申请航改”或“申请快改”字样,其余手续与受理查询汇款同样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改汇的申请书后,在出口汇兑事项登记簿列明改汇详细地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或汇款单上批明申请改汇,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同样办理。如要求用电报通知兑付局改汇的,应向兑付局编拍改汇公电,相关申请书批明“电报办理”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如系电报汇款,俟收到兑付局复电“已将原票注销由你局处理”时,应再向新兑付局编拍改汇的汇款电报。该项汇款电报在规定的电文第一字前加“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改汇的公电底份与原汇款单一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兑付局收到收汇局寄来的改汇申请书或电报后,应编号登记进口“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收到,已否兑付、改汇、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的,根据已兑汇款通知在申请书处理局批注栏批明:“于某月某日兑付给某某人”字样,并批明兑付证件节目。已经退汇或改汇的,应批明“某月某日退汇或改汇某地”,将申请书寄退收汇市县局。如收汇局用电报通知改汇的,应根据所查情况编拍公电答复,底份与来电一并存查。

如汇票尚未兑付的,可另补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并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改汇”戳记,更改汇票上汇往市县名称,在汇款通知上粘贴改/退汇小条批明改汇的地址及改汇原因,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内随同申请书装入公事信封挂号寄往新兑付市县局。电报汇款通知已投送收不回来的亦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补填一张,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粘贴改/退汇小条,相关电报汇票上的收款人地址应予划销,另填改汇新址并盖章证明,挂号寄新兑付局。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汇兑事项登记簿销案。如电报汇款要用电报改汇的,应另编公电答复。相关注销的电报汇票与公电底份一并存查。

第五十五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地址变更,确知收款人新址或经相关单位批明新址的,可主动将普通汇票和汇款通知粘贴的改/退汇小条改寄至新兑付局,改寄时必须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的详细地址及改寄日期,以便查考。电报汇款除收款人事先已通知更改地址在案的外,一般不予主动改汇。

第五十六条 新兑付局收到原兑付局寄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和汇款通知,或收到收汇局改汇的汇款电报应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手续办理。开发的电报汇票上应批明“某月某日原汇某某局”字样。

收汇局收到原兑付局寄退的申请书,批明已兑付或退汇的,应在申请书处理结果联批明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五节 补副汇票、副份汇款电报

第五十七条 补发副份普通或电报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应一律由市县局办理,但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可以补发副份汇款电报,或副份电报汇票。

为了加强对副汇票的管理,补发副汇票,亦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由省局汇兑稽核部门办理。

补发副汇票必须查明相关汇款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如相关汇款自收汇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还应向收汇省局汇兑稽核部门查明原汇票尚未核销后再予处理,以免发生重兑。

第五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收汇局补发副汇票或副份汇款电报

一、邮件处理部门通知原汇套在途中遗失或毁损时;

二、经递查后兑付局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经查明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

三、出口汇套漏装汇票,按兑付局退回时;

四、超过规定查询答复期限,尚未答复,汇款人要求补副汇票兑付或退汇时。

第五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兑付局补发副汇票:

一、进口汇套错装汇票;

二、兑付局丢失已经登记进口汇票登记簿的汇票;

三、丢失兑讫汇票。

第六十条 收汇局补发副份普通汇票时,根据汇款收据存根填写副汇票和副票存根,在收据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日期。副票填妥后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日戳,并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然后将副票装入相关汇款通知内附验寄兑付市县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按退汇办理)。支局、所收汇的,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应写明市县局名及支局、所名,其他节目均应正确填写完全。如遗失汇套的应先向汇款人查明收款人地址,请汇款人补填一张副份汇款通知,如出口汇套漏装汇票被兑付局退回时,应查明确有此笔汇款,方可补副,事后发现原票时,应注销后与相关副票存根一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兑付局因收汇局错装汇票补发副汇票时,应先查看错装的汇票与相关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一致的,方可将错装汇票注销补副。副汇票上的收汇局名、收汇日期、发汇局专号及汇票字头根据错装的汇票填写,汇票号码、金额、收、汇款人姓名地址等节目根据汇款通知填写。在副汇票及存根上批明补副原因及错装汇票的字头号码,错装汇票注销后与副票存根一并存查。倘错装的汇票与汇款通知的收汇局名,或收汇日期不一致的,应将相关汇款通知连同错装汇票附验单装入公事信封寄退收汇市县局查明处理,不得代为注销补副和先行兑付。

兑付局丢失业经进口接收的汇票或兑讫汇票,应由相关丢失人员书面报告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副。事后发生兑票重报帐的,应由丢失人员负责。补副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副原因。补发副份电报汇票(以电报汇票补发,批注“补副”字样)时,并应在进口汇款电报上批注补副原因及副份电报汇票的号码。

如汇票在兑付后遗失的应先在当日或当旬相关汇款通知、收据存根、兑讫汇票和待兑汇票中仔细查找,是否有抽错兑票或误夹的情况。相关副票上应批明“丢失兑票,只作内部报帐”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副报帐”字样,以便查考。

第六十二条 电报汇款遇兑付局答复未收到原汇款电报(亦未收到由电信部门递查以业务公电补发的原电),或原汇款电报误拍收报局,需要另行改拍时,补发副份汇款电报,其手续如下:

一、照原汇款单及汇款电报底份,填写副份汇款电报,在报类栏列“A”字,并在电文第一字前注明补副原因及收汇日期,副份汇款电报底份与原收汇电报底份一并存查。

二、补发的副份汇款电报应由主管人员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电信部门按业务公电拍发。

第六十三条 兑付局收到副票或副份汇款电报时,应立即查明进口汇票登记簿和进口电汇卡片确未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按一般进口汇套或汇款电报处理。如发现已经收到原汇套或原汇款电报的,可将补副的汇套注销后退回原收汇局,副份汇款电报注销后与原电一并存档,并验知收汇局。

第六十四条 兑付局遇收款人遗失汇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汇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具汇兑事项申请书,按撤回汇款手续费标准收取挂失费,在“申请书”背面的邮票盖销。补发的汇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补发电报汇款通知时,可用普通汇款通知代替,批明“副份电报汇款通知”字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明“补发汇款通知”以便查考。代办所遇收款人申请时,如汇款尚未兑付,应一面在汇票上批明“挂失止兑”字样,一面将汇兑事项申请书寄送主管局补发,相关汇兑事项申请书在汇款兑付后与副份汇款通知一起存查。

第六十五条 市县局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因处理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将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留存时,可由其出具证明,列明相关兑票或兑讫汇款通知节目。相关市县局可根据证明缮具副票或依原样复制副份兑讫汇款通知,作为内部报帐及存档之用。

第六十六条 收汇局遇丢失开发票根或电汇报帐单时,可照原样大小复制副份,加盖日戳及收汇员名章,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汇款

第六十七条 补兑、收还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明汇款被人冒领或误兑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补兑给汇款人或收款人;

2.经查明汇款少兑给收款人。

二、遇下列情况应收还汇款:

1.收还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收还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一式两份(不需向县局结算的补兑汇款证明单,填1份),补兑汇款证明单1份附在原汇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局结算,收还汇款证明单1份交给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暂付汇款。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当在当天营业日报单的“代付款”或“代收款”栏列报。相关证明单随营业日报单一同交市县局汇检员处理。

凡补兑汇款不论普汇、快汇、电汇一律用补兑汇款证明单,不得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或补发同一收据号码的差额汇款电报。

四、如果汇款被人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由邮电业务通信款暂行垫付,待追回时冲销。如由收汇局退还给汇款人的,应将补兑汇款证明单通过省局向被冒领的兑付局或兑付省局结算。

遇汇款发生冒领,重兑或多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及有关过失人员负责,并应进一步分析造成的原因,指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

第六章 汇兑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款所交付的款项,又是国家资金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和单独核算的原则,除兑付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

每日汇兑营业的多余款除按规定留存的库存周转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时,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先送存一整数,次日上午再将余额送存。

营业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晚班营业结束后无法缴款的,应在第二天上班交清。

第六十九条 省局应与当地同级银行根据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颁布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洽订省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通知所属认真执行。

汇兑资金一律通知银行调拨。凡当地有银行的,应按规定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当地无银行但有信用社的,各市县局应主动与银行协商委托信用社代办汇兑资金的调拨,以减少运现和库存现金。如必须用运现方法缴拨汇兑资金的,应建立严密的手续制度,做到勤缴、勤领,每天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周转金定额,防止积压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各开户局、所应按季向银行编送季度(分月)汇兑资金收支计划。各市县局应争取银行的配合,通过银行系统加强对汇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银行检查有关兑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时,应尽量予以协助,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各支局、所汇兑资金帐户的余额应按时与银行核对,每五日向市县局上划一次。

市县局在月终应填具“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银行核对后随汇兑业务资金平稳表报送省局。市县局的银行往来帐户余额按旬上划省局。

第七十一条 各市县局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和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本局及所属支局、所库存周转金最高定额送市县银行审定。然后再分别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并报省行、局核备。

核定周转金定额一般以次晨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为限度,汇超的局一般可以不给周转金。收汇的汇款要随时供兑付汇款之用。

经市、县局核定的支局在银行日提款限额应上报省局核备。超过限额提款时还应由指定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再行提款。

周转金定额、日提款限额及审批人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省局重新核备。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凡过夜库存现金超过千元的,应实行双人值守。送存或支取万元以上金额的应双人押送,有条件的地方应使用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支票与印鉴应按下列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汇兑资金户提取汇兑资金的现金支票要统一由市、县局汇兑会计购买,或者由汇兑资金户分别购买后交会计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在银行备案的“××局现金支票管理专用章”,登记后下发到汇兑资金户使用。

二、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要建立“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汇统3031)”支票要顺号使用,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和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局内汇兑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代管)。无法做到支票和印鉴分管的支局、所,不许在银行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其汇兑资金结算可采用划收、划付办法。

三、作废的现金支票必须随当天的汇兑营业日报单一并上缴。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必须每天营业终了结帐作汇兑营业日报单,不许提前换日戳结帐。

按邮班时间封发的局所,在营业终了前按班将收汇的汇款通知、汇票和票根登列起讫号码和款额随清单发汇检台,俟营业终了再行结帐。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的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汇兑款,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的汇款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应由通信业务款归垫,不应占用汇兑资金。

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各级各类人员在检查汇兑资金时,应注意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缺点错误,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汇兑稽核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是监督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汇款人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按省集中处理。

一、汇兑稽核部门的职责

1.组织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汇兑业务和汇兑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认真抓好付诸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汇兑业务和资金的活动情况,按规定搞好监督检查,主动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有效的开展各种专业活动,组织交流汇兑工作先进经验。

3.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汇兑业务人员、汇兑会计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4.科学地组织生产作业,保证汇兑凭证稽核的及时和正确,以及汇兑资金按时、正确结算,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做到帐、票、款三者相符,达到资金平衡。

5.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款行为时,有权责令有关局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6.与省、区、市有关银行商定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1.审核汇兑凭证及汇兑会计报表;

2.按规定时限、批次寄退省、区、市局的兑票;

3.进行全省汇兑资金按局按月平衡工作,编报汇兑资金平衡表和稽核工作报告表;

4.办理省县间和省际间汇兑资金的结算;

5.管理空白汇票、逾期无法退还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

6.办理汇兑稽核工作局际互查,按时填报互查报表。

第七十六条 汇兑凭证稽核的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收汇日戳、兑讫日戳等项目。

二、按旬审核和处理完毕全省各市县局开发及兑付的汇兑凭证,并于五日内与会计对帐,对不符的帐务进行查核并办理结算。外开本兑汇票按旬寄退,旬末五日内寄出。

三、收到外省寄退的兑票,审核后,按局按月核销平衡。上旬票归并列上一个月(批)的兑票内进行核销,每月核销兑票为:本月中、下旬兑票再加下个月的上旬兑票作为一个核销月(批)份,核销兑票时限为两个月。

核销时发现的根票不符、重兑等汇票,在核销完毕后,5天内由会计向有关单位办理结算。

四、省际间、省县间查询有关汇兑事项应自收到之次日起两天内答复。

第七十七条 省局稽核各局报送的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应立即缮发稽核通知单给有关局。属于通知有关局更正底页或今后注意事项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两份,需要结算的寄发一式4份。

第七十八条 市县局收到稽核通知单后的处理手续及应注意事项:

一、一般性差错不涉及款额收付的应以后注意;需要更正的并更正底页,稽核通知单归档存查。涉及

款额不符的应登入差错通知单登记簿(汇会11)。

凡需要答复省局的应迅速查办,最迟在5天内答复。复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重大问题须经领导核阅同意后加盖公章复省局。

二、重兑、重报兑付、未收帐、兑票提前报帐、票根迟报帐、兑票金额涂改、少收多兑等案件,应认真查明差错原因及性质,如查有可疑或属于贪污、挪用汇兑款应立即报告领导,不能只收回有关款项即作了案。

三、对省局审核开发、兑付凭证发现凭证与寄送单金额不符,如多付帐、少付帐以及多收帐、少收帐等差错,应复核原营业日报单以及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等,如复核无误可将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或收据存根寄省局复查,不能要求省局退回原兑票或票根。如系多报兑付同时张数也较原列数少的,应认真检查是否兑票遗漏未缴。

经查明确系寄送单原写金额有错但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说明情况复省局,同时更正寄送单底页。经查明凭证上金额有误,漏盖批注戳记,也不涉及帐款收付时,可复请省局代为更正凭证上的金额。

经查明确系报帐错误并属营业员多缴少缴,涉及帐款收付,应将多缴或少缴款退还或收回入帐。答复的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退省局。如一时尚不能收回或退还的,可先将稽核通知单复省局,待省局发来汇兑业务结算通知单后再办理收回或退还。

四、对省局在清理汇兑凭证中发现的差错,如属重兑,应填具收还汇款证明单向收款人收回,未收回入帐的应向经办人收回。相关汇兑凭证连同稽核通知单交会计随当月汇兑业务金额平衡表退省局销案。

票根、电汇报帐单同兑票金额不符如系兑付局多兑或少兑时应说明情况复省局办理。如系收汇局误发电报金额造成电汇少兑的,应立即征询汇款人意见,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将少兑款退还汇款人;要求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立即填具补兑汇款证明单随函寄请兑付局补兑,一面将查办情况答复省局。如系营业员多收帐、少收帐,同开兑凭证金额错报帐一样办理,如属汇款人多交、少交或多兑、少兑给收款人的,应立即填具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办理退还或收回手续。

省局查出支局、所多付帐、少付帐、多收帐、少收帐及核销时发现每张汇票少兑、多兑或多收、少收金额在1元及以下的均由省局分别作零星损失或收益处理,不办理结算,但要通知有关局认真查证。

收汇局或兑付局处理上述差错需向兑付局或收汇局查证或调阅兑讫汇款通知时可自行联系,不必通过省局。

五、电报汇票节目不全或错误,应查阅原进口汇款电报有关节目后复省局。如系漏填、误填还应在相关兑讫电报汇款通知上补列或更正。如有关节目与原进口汇款电报相符无误时,应照抄相关进口汇款电报1份复省局。

兑票上兑讫日戳、兑付局、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和票面字迹不清的,应找出相关兑讫汇款通知查明后复省局并通知经手人今后注意。

六、副票节目不全、不符,应查进口汇票登记簿、兑讫汇款通知后复省局,必要时可将有关兑讫汇款通知寄省局查阅后再退回。

七、省局或他局委托本局办理的、责任不在本局的重兑、冒领、多兑案件,应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办理收还。如确有困难或无法收回,应说明详情复省局或有关局。

第八章 空白汇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空白汇票(普通汇票联单、普汇票副票、电报汇票联单、电汇收据三联单4种)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由各省局印制发用。

普通汇票每一字头的编号为1万号。电汇收据及电报汇票号码一般不超过5万号,均应预先编印。

各种汇票均不分可跨年使用。

第八十条 发汇局专号

一、发汇局专号是代表某一个市、县局办理汇兑业务的专号,它由五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即千位数与万位数)代表省局号码,后三位数(即个位、十位、百位)代表市、县局号码。

二、代表省局号码,列表规定如下:见表二

表二

------------------------------------

省|北|天|河|山|内|辽|吉|黑|宁|陕|甘|青|新|上|山|江

局| | | | |蒙| | |龙| | | | | | | |

名|京|津|北|西|古|宁|林|江|夏|西|肃|海|疆|海|东|苏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

省|安|浙|福|河|湖|湖|江|广|广|四|贵|云|台|西|海|

局| | | | | | | | | | | | | | | |

名|徽|江|建|南|北|南|西|东|西|川|州|南|湾|藏|南|

称| | | | | | | | | | | | | | | | ---|-|-|-|-|-|-|-|-|-|-|-|-|-|-|-|-- 号数|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

三、代表市、县局的号码由省局照本省内各市、县局自第一号起依次编列,如号数为个位数或十位数,则前面应加一个或两个“0”,例如河北的号数为“03”,河北石家庄号数为“41”,则该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

四、支局、所不编发汇局专号,但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的支局得视同市、县局编列发汇局专号。省辖市的支局以及市、县局所属办理直通电汇的支局,其发汇局专号的编列应在市、县局专号之后加列分号,并在分号之前加一横线,如石家庄井阱矿支局分局为“9”该支局的发汇局专号为“03041-9”。

五、遇有市、县局停办或改为邮电支局,其所有发汇局专号不得再用,至新开的市、县局,应由省局另编给新专号,并报部通知全国修订。

第八十一条 空白汇票是办理收汇和兑付汇款的凭证,必须视同票券严密管理,存放在库房、铁柜或加锁柜屉内。

发现空白汇票遗失,应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省局登记,不发止兑通知。

第八十二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各市、县局库存空白汇票(包括市、县局营业部门及各支局所结存部分)一般以不超过3个月的开发量为原则;支局所结存空白汇票一般以不超过1个月开发量为原则。如遇业务量突增需超额领用时,应在请票单照上注明理由以便核发。

第八十三条 请领空白汇票手续

一、市县局请领空白汇票时应填具请票单照三联单(汇统3019)寄省局。

二、收到省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应先检查相关袋(套)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开拆并根据发票单照核点汇票种类,字头、号码、张数、发汇局专号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报告主管人员,将收到不符情况与省局联系后处理。

点收无误后在收票单照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退回省局。发票单照存查。

普通汇票上如未印有发汇局专号,应立即逐号在汇票联加盖发汇局专号戳记,不得遗漏。

三、市县局可根据支局所开发量及结存空白汇票情况、按定额管理的规定主动核发,寄发时按挂号邮件处理。发给营业员及营业员退缴时要有签收手续。

四、支局所收到市县局发来的空白汇票时参照上述二款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各局收到省局发来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应按本局营业部门及所属各支局、所每月开发量适当分配,并注意号码连续配套,以便同一字头的汇票大体上在同一时期用完,每月全市县局开发汇票所用字头数尽量减少。

各局营业部门同一办理汇兑业务席位的营业员应共同使用一套汇票,上下班时互相交接,不要每一营业员各用一套,以减少开发汇票起讫组数。

支局所的空白汇票除设有汇检员的支局由汇检员管理外,一般由支局、所负责人管理。

第八十五条 空白汇票登记办法

各市县局设有汇检员及辖属有邮电所、代办所的支局,均应建立各种空白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其他支局、所可不建立而在汇兑营业日报单上登记。

市县局的登记办法如下:

一、收到省局发来的应登列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到栏。

二、发给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的应登列汇总登记簿的发出栏,同时登列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营业部门及支局所缴来的已开发的普通汇票票根、电汇报帐单及注销的普通汇票联单、电汇收据联单,一般按旬登入分户登记簿的缴回栏。注销的普通汇票和电汇收据各联均随开发汇票寄送单缴省局。

四、营业部门及支局所退缴未开发使用的空白汇票,应在汇总登记簿发出栏同时在相关局、所分户登记簿发给栏用红字登记。月终结数时,对红字应相减。

第八十六条 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统3022)

一、支局、所月未核点结存空白汇票相符后,在营业日报单“附件及说明”栏除填报本旬开发注销的张数、起讫号码外,再将本月底结存的普通汇票、电汇收据张数和起讫号码列明。

二、每月终将汇总登记簿张数各栏分别结出本月共计数。本月收到省局发来数,减发出数加上月结余数,应等于本月结余数,并与实存汇票核对相符。

三、各分户登记簿也按上款办法进行月结,与相关局的营业日报单所列结余数核对相符。

四、汇总登记簿内每月发出共计数应与各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总和相符,各分户登记簿缴回张数总和应与当月开发汇票寄送单所列开发注销张数相符。

五、各项数字核对无误后于每月终了7天内编报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一式2份,1份报省局,1份存查。注销作废的电报汇票联单随月报表缴省局。

第八十七条 空白汇票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库存空白汇票、各种登记簿、报表、签收簿等逐一移交清楚,汇总登记簿上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汇兑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汇兑档案是处理汇兑业务的各种记录和事后查考的依据,必须妥善存放,加强管理。

汇兑档案应由市县局集中保管。

存放汇兑档案应有适当的场所和架格,不可装袋。档案室要干燥、明亮、整洁、防止虫蛀、鼠咬、潮湿、散乱。

第八十九条 档案应随时整理,按期装订。封面上写明档案名称、起讫号数、、月份、旬别、日期以及局所名称。分类按时间先后和局所顺序,依次存放,做到档案管理图书化。

汇检员调动工作时所保管的档案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明责任。

第九十条 汇兑档案的查阅

一、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汇兑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邮件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以上的邮电局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被调阅汇兑业务档案相关的邮电局应留存副份备查。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或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式样见附图),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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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材料抄自业务档案

|

|

|

|

| (60×3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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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邮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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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市县局汇兑档案保管两年,自单据填制之日起算。

第九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造具清单由主管人员批准后予以销毁,不发销毁档案的通知。该项清单保存两年后再予处理。对于汇款人申请查询或申诉案件以及贪污挪用案件,在档案保管期满尚未结案的,应取出有关档案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予处理。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6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1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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