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校园消防安全(精选8篇)
篇1: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http://zj.offcn.com/?wt.mc_id=bk14234
公安消防部队: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浙江人事考试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
公安现役部队公安消防边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考试考察广大毕业生对于消防、边防等知识的掌握。中公教育浙江军转干考试网为方便广大公安现役考生及时了解信息,及时发布全国各省公安现役部队接受高校毕业生信息,请广大考生了解,以便报考!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http://zj.offcn.com/?wt.mc_id=bk14234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http://zj.offcn.com/?wt.mc_id=bk14234
浙江中公教育
篇2: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为了让广大师生深入了解消防逃生常识,切实树立起消防意识,真正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近日,学校同旗医院、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了消防安全演练活动。
当警报声在学校上空响起,模拟火场的烟雾渐渐弥漫到学校四周时,全校师生有序地进行了紧急疏散,撤离。大家牢记逃生要领:“有序,低姿,捂口鼻”,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安全地撤离了发生“火警”的教学大楼。同时,随着学校广播模拟报119火警的响起,派出所消防特勤站民警和旗医院工作人员迅速集结,消防车、抢险救援车、120急救车火速赶赴现场,消防专职民警随即带着消防设备冲入“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演习、火场救人,医务人员就地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整个过程有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此次演练活动。
篇3: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关键词:消防,网络信息安全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消防部队的广泛应用, 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几年, 公安消防部队发生了一些网络违规事件、失泄密案件大多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途径发生的, 网络攻击、网络窃密和网上违法犯罪等问题日渐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下面, 笔者就如何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当前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1.1 网络安全意识普遍不强。
基层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性接触互联网、公安信息网和调度指挥网, 台式计算机、移动办公终端 (笔记本电脑) 基本普及, 这给广大官兵日常办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由于部分官兵网络安全意识不强, 甚至淡薄, 导致出现以下方面:一是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数码存储介质普遍存在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交叉使用的问题, 易使电脑感染病毒, 甚至造成网络失泄密。二是工作用计算机未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 致使杀毒软件无法发挥正常的监控和查杀功能。三是打开办公系统或网页浏览信息后, 没有随手关闭的意识, 致使一些重要内容被外来人员浏览。四是个别官兵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匮乏, 将个人智能手机等便携式上网设备连接公安网充电或下载资料, 造成“一机两用”违规。五是公安网电脑和各类服务器密码设置过于简单, 且不能定期更换, 易遭到恶意登陆, 造成重要信息的外泄。
1.2 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公安信息网“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禁止公安业务用计算机“一机两用”的规定》、《公安网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网络信息系统日巡检、系统日志周检查和数据库备份制度等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麻痹大意思想不同程度存在, 造成了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事件。
1.3 网络安全教育组织不到位
大多数基层部队官兵电脑、网络方面的维护知识较少, 对于查杀病毒、杀毒软件升级、设置更改密码等一些基本操作都不精通, 工作中普遍存在只使用、不懂维护现象, 这些因素致使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效。多数基层消防部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手段较为单一, 多是照本宣科的传达上级规章制度, 不少单位甚至将士兵上网行为视作洪水猛兽, 这种一味去“堵”、“防”的安全教育管理模式, 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也达不到提升官兵自身网络安全意识的效果。另外基层消防部队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流动性大, 也增加了消防部队网络安全教育的复杂因素。
1.4 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
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的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普遍不到位, 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威胁管理 (UTM) 、防病毒、入侵侦测、安全审计、漏洞扫描、数据备份等安全设备缺口较大。受经费制约, 不少基层消防部队在信息化项目建设时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安全设计, 无法同步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这种现象致使基层部队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手段较单一, 不能及早发现、消除一些网络安全隐患。
2 加强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的对策
2.1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基层消防部队要组织官兵经常性地学习部队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及禁令, 积极开展反面警示及法制教育, 从中汲取教训, 举一反三, 使官兵充分认识到网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针对网络违纪的倾向性问题,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和忧患意识教育, 让青年官兵做到正确认识看待网络技术, 正确把握自己的言行。可以邀请保密部门进行专题培训、组织案例剖析以及窃密攻防演示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强化官兵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文员和合同制队员的岗前培训与安全保密教育工作, 对于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公安网和内部信息的人员要严格监督和指导,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杜绝违纪泄密事件发生, 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 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2.2 规范日常网络安全检查
应配责任心强、计算机素质较高的官兵为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 严格落实网络信息系统日巡检、系统日志周检查和数据库定期备份制度, 并将设备运行参数、安全运行情况、故障处理信息等检查、巡检结果造册登记。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自查, 确保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登记, 落实整改措施, 消除隐患, 堵塞漏洞。通过经常性的检查评比, 在部队内部营造浓厚的网络信息安全氛围, 不断提升官兵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自觉意识, 杜绝各类网络信息违纪泄密事件发生, 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稳定。
2.3 加强公安信息网接入边界管理
每台接入公安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一机两用”监控程序、防病毒软件, 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坚决杜绝未注册计算机接入公安网络。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具有WIFI、蓝牙功能的3G手机连接公安网电脑。除移动接入应用外, 严禁笔记本电脑接入公安网。严格落实各类应用系统和网站的登记、备案制度, 严格上网内容的审批, 防止非网管人员随意登录服务器篡改业务系统程序、开设论坛、聊天室、架设游戏网站、非工作视频下载等违规行为。
2.4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
基层消防部队要依据《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安全保障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 在建设信息化项目时, 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保障规划, 加大投入, 确保用于网络安全与保密系统方面的投入不低于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10%, 逐步配备必要的网络信息安全系统, 研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建立网上巡查监控机制, 提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整体防范能力和水平。
2.5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责任机制
基层消防部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落实公安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军政主官负责制, 加强公安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及时研究解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督促工作措施落实。要严格落实定期网络安全与保密形势分析制度, 在内网网站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专栏, 通报网络运行情况和网络安全管理情况。同时加大对网络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 将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贯彻到部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 逐步建立健全对网上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处罚、通报等查处工作联动机制。凡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 发生网络违规违纪事件的, 实行问责制和责任倒查制,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与信息全安管理员管理规范.
[2]河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加强和规范网络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八项措施.
篇4: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有利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证社会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效果。
一、现阶段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意识相对滞后。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大环境下,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仍旧以以往的经验为出发点,延续着传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缺乏行之有效的创新和发展,最终导致了现有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着典型的基础设施较为陈旧落后,管理的实施流程繁琐复杂等现象,同时,管理工作受到了诸多的限制,缺乏管理机制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导致了西藏地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止步不前。
消防安全宣传不足,导致了群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由于在西藏地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比如:资金的限制等等。导致了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不足的现状。人们对于消防的重要性缺乏有效的认识,群众普遍的消防安全素质较低。再加上,西藏地区对于用火的制度管理不到位,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环境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素。
缺乏行之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消防队伍素质水平较低。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地理意义不容忽视。首先,西藏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区之一,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相接壤,比如:印度,不丹,锡金等等国家和地区。堪称是我国西南边陲的总防线。然而,就西藏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来说,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尚未发展成熟,这也就导致了消防队伍内部的监督。再加上,火灾出现的随时性、突发性、不受控制性等客观特点的影响,导致了在消防事故的发生时,消防力量的应对能力较差。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为明确建立,缺乏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在西藏公安消防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无法对火灾进行及时的掌控,导致了农村等地方出现了消防监督的真空地段。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3期2014年第1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给藏民同胞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和危害。
二、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分析
就西藏地理环境来说,幅员较为辽阔,地貌壮观,拥有着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西藏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西藏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具有着突出的贡献和作用。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推进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势在必行,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实现消防格局的创新。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西藏在我国诸多少数民族地区中,由于受到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公安消防力量的管理成为了保障广大藏民同胞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才能够在全体藏民同胞中树立起大消防的观念和意识,从而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形成西藏消防安全管理格局的创新。消防管理格局的创新,主要是充分的发挥西藏政府的指引性作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全民参与机制。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当做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质的、重要的模式和措施。
加大消防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城市西藏来说,公安消防力量更是其主要的社会综合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加大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需要加大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的完善消防的基础设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与时俱进,实现消防管理理念的及时更新和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对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建立起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在消防工作中,需要明确消防工作的社会性质,打破局限性的消防观念,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树立消防工作的大局观,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消防执法制度,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
促进消防手段的更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创新。加强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就必须促进消防手段的及时更新,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打造消防安全管理的新平台。只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够做到对于灾情的及时发现,实时追踪,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火势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挽回灾情对于人们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保证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而言之,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的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有助于提升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就社会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水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障藏民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
篇5: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安全知识精华考点:火灾常识
浙江人事考试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
2014年公安现役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考试落下帷幕,2015年公安现役部队考试即将开始,中公教育浙江军转干考试网为方便广大公安现役考生及时了解信息,及时发布全国各省公安现役部队接受高校毕业生考试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备考。
一、火灾特点
(1)燃烧猛烈,蔓延快。在厂房和坑道,火灾极易沿着电气线路和通风管道蔓延,我矿由于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较多,这些物资一旦被引燃,火势异常猛烈,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大面积火灾。
(2)火灾伤亡大。厂房内由于结构复杂,疏散通道狭长曲折,安全出口少,不利于疏散。燃烧会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的烟气,极易人的中毒窒息,造成巨大伤亡。
(3)经济损失大。库房、厂房内由于有大量物资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扑救困难。高层建筑由于楼房高、结构和使用性质上的复杂性,可燃物多而集中,导致燃烧快而凶猛,最健全有效的组织和现代化的装备,也无法保证有效和成功的扑灭高层建筑的火灾。
二、燃烧发生的条件
燃烧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三、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A类是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花、麻、纸张火灾等。B类是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C类是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D类是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等火灾。
四、制止火灾发生的基本措施
(1)控制可燃物,以难或不燃的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的。(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物质的生产应密闭的设备中进行。(3)消除着火源。
(4)阻止火势蔓延,在建筑物之间筑防火墙,设防火间距,防止火灾扩大。
五、灭火方法
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或使燃烧反应消失,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现行灭火基本方法有四种:
(1)冷却法: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温度低于燃点,促使燃烧过程停止。例如使用水灭火。
http://zj.offcn.com/?wt.mc_id=bk14234
(2)窒息法:减少燃烧区域的氧气量或采用不燃烧物质冲淡空气,使火焰熄灭。例如用砂土埋没燃烧物,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火灾。
(3)隔离法:把燃烧物与未燃烧物隔离。例如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易燃或助燃物搬走。
(4)抑制法: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
篇6: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安全管理职责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篇7: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 5 —
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 6 —
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 三 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 四 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 五 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 六 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 七 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 八 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 九 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 十 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十四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
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私自出车;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
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
(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
(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 16 —
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实战演练中,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章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操作失误、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灭火救援事故。
第十六条 在灭火救援出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二)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乘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外;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遇有复杂天气条件、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上风或者侧风方向和安全、坚实、便于展开转移的位臵,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六)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七)在处臵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战斗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危险特性,严格按照防护等级佩戴安全防护装具,由现场安全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对进入现场— 18 —
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灾害现场应当设臵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清理无关人员、车辆,并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易燃易爆灾害事故现场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条件。
第二十条 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侦察、搜救人员应当在水枪冷却掩护等保护措施下开展灭火或者救人行动。现场应有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对受伤官兵实施抢救。
第二十一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
(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
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
(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
(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
(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
(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 20 —
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
(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
(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后,必须对战斗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
第五章 装备事故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管理、改进改装、维修保障、检测检验、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
— 21 — 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组织装备采购配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灭火救援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购臵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有关装备部门在拟定装备采购目录或者采购范围时,必须严格审查3C认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资质材料,严禁配备、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装备购臵合同后,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装备部门和装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装备改进、改装的管理。— 22 —
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得对动力设备、传动装臵、举升装臵、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臵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臵、设备进行改动;不得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不得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不得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等。
改进、改装装备必须进行试用,严格限定改进、改装装备的试用单位、试用时间和试用程序,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切实保证试用单位官兵的人身安全,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对于改造工作量较大,改造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方可投入部队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装备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 23 —
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装备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战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消防装备进行大宗采购时,订购单位可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部门依据装备采购协议,对装备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条 装备仓储要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管理,定期查验、维护。超过装备保管期限或者装备状况无法判定时,严禁出库装备部队。
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仓储、使用、维护保养、退役报废等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定期组织对部队在用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装备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部队在用装备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验情况。有关装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对采购装备、库存装备、在用装备的质量抽检,切实保证装备技术状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关装备部门要加强装备维修、校验、标定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装备技术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待修装备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装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性能的测试、鉴定方可投入部队使用;定期对装备进行相关校验、标定工作,校验、标定后的装备应当在装备明显部位标明校验、标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
— 25 — 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按照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臵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部队单位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严格审查租赁对象和经营范围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 26 —
要时终止租赁。
第三十九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
(一)各级指挥机关;
(二)各类仓库;
(三)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
(四)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
(五)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第四十条
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
(一)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二)会场、礼堂(剧院)、大(中)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
(三)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四)档案馆(室)、资料室、图书馆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 27 —
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油罐、加油站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档案馆(室)、资料室、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臵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
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第四十二条
部队在礼堂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礼堂借给地方举办重大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器材缺失以及不配套,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 船艇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水上消防部队应当遵守船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人员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艇碰撞、触礁及搁浅、失火、爆炸、舱室浸水等导致船艇倾覆、浸没或者船体、装备器材损坏或者报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船艇损坏等船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防范船艇事故,应当重点做好下列活动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安全防范:
(一)组织大型演练;
(二)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三)船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四)船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第四十六条
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避碰规则、船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
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
第四十七条
船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四十八条
船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船艇触礁、搁浅、沉没。
当船艇出现船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船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船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淹亡事故。
第五十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 30 —
重点时机:
(一)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三)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第五十一条
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游泳训练应当循序渐进。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部队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作业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防止蛮干,并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
实施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时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十三条
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五十四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人员溺水淹亡。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各级营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 32 —
备,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五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五十八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电器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各种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因无知或者管理不善,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
第六十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四)车库应当安装废气排放设施,严禁在密封的汽车及车库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点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七)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八)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九)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十一)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十二)食品要留样备查;
(十三)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第六十二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
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六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六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六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
任;
(七)医疗垃圾不按规定处理;
(八)院内感染控制不当;
(九)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二章 其他事故防范
第六十八条
部队应当结合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的防范,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第六十九条
部队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七十条
部队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 38 —
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第七十一条 部队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的教育、预警和防范机制,在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人员感染和传播疫情。
第十三章 自然灾害防范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各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
第七十三条
驻沿海以及其它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船艇疏散避风、设施
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七十四条
驻地震带或者震灾频发地区的单位,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建立健全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地光、地声和异常现象等震前征兆,冷静判断,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发生地震,应当尽量利用地震初期震动到房屋倒塌前短暂的时间差逃离室内;无法逃离时必须遵循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的原则,正确选择避震方式和避震空间,积极寻找出路和通气口,采取敲击和呼救相结合的办法传递求救信号,在没有听到挖掘声和搜救声时不宜大喊大叫,应减少耗氧量,防止吸入大量烟尘而窒息。
第七十五条
驻地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单位,应当根据驻地的气象、地质、水文情况,做好防范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准备,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了解掌握洪峰形成的时间、地点、走向,分析预测可能造成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 40 —
护措施,视情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
部队撤离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必须加强观察,分组快速通过。情况危急时,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部队紧急避险。第七十六条
部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科学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设臵避雷针位臵,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和检查维护,防止雷电等产生的各种放电现象对人员和装备、财产造成损害。
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树下、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雨、逗留。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船艇,主要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机构的船、艇。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1 —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 42 — 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 43 —
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
(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
(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
(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 44 —
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
(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备事故统计;
(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
(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
(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
(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
(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
(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5 —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
(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并统计上报。
在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作为另外一起事故统计上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所致后果特殊、难以直接按照《安全条例》的事故等级标准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一)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安全条例》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一个伙食单位或者有相同食物来源的多个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但无亡人的,参照解放军《军队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定》明确的下列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1.食物中毒患者300人以上,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100人以上,或者发生重度患者50人以上,作为特大事故统计;
— 46 —
2.食物中毒患者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重度患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作为重大事故统计;
3.食物中毒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并有重度患者,作为严重事故统计;
4.其他食物中毒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作为严重事故统计;发生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第十条 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冰雪、雷击、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列入自然灾害统计。
自然灾害分为一般自然灾害、严重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自然灾害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
— 47 —
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一条 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不作为灭火救援事故,但列入救援伤亡统计。
救援伤亡分为一般救援伤亡、严重救援伤亡、重大救援伤亡、特大救援伤亡,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救援伤亡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二条 社会事故,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非因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既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又属于个人行为、完全由社会或者个人负责而不涉及单位管理责任的事故。
社会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现役军人节假日驾驶家庭自购车辆发生的事故;
(二)现役军人离开部队驻地探亲休假— 48 —
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现役军人乘坐(不含集体租用)民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四)现役军人自宣布退役命令后至报到前发生的事故;
(五)现役军人节假日外出旅游发生的事故;
(六)公安消防部队在编职工和聘用的地方人员非因公务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社会事故的认定,由总队级单位负责。认定社会事故,必须严格把关,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定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 社会事故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五条 装备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火灾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营房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中毒事故、医疗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卫生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战训部门负责报告与统
— 49 —
计。
第十六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统计: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调动未到单位报到之前发生的事故,由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借调、代职、学员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借调单位和代职、实习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培训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训的院校或者训练机构负责统计;
(四)公安消防部队聘用人员发生的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统计;
(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配属其他部队发生的事故,由被配属单位负责统计;
(六)出借警用车辆发生的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统计;
(七)涉及公安消防部队内部两个以上不同建制单位的事故,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统计。
篇8:公安校园消防安全
11月13日凌晨1时清华学堂修缮工地发生火灾。据悉, 火灾当晚有施工人员在现场动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11月15日14时, 上海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 造成58人遇难。起火原因是电焊工违章操作。
仅仅半个月时间, 火灾让人们感受到了它的无情。但不难看出, 这些火灾的发生, 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近期, 记者采访到北京市消防局副局长骆原, 他认为, 火灾的防控, 特别是发达城市的火灾防控, 重点在于切实提高全民、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城市发展促进消防建设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 大型城市的建设, 特别是超大型城市的出现, 让整个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 对消防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中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难度更大。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 全国的高层建筑超过21万栋, 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有1 699栋, 而高层住宅建筑共有12万6 436栋, 约占高层建筑总数的60%, 其中百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有12万5 851栋, 百米以上的住宅建筑有585栋。目前, 北京市共有高层建筑7 000栋, 超高层建筑60栋。
2010年1月1日到10月30日, 北京市共发生火灾4 314起, 死亡19人, 伤7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 680万元, 其中住宅火灾1 717起, 占全年总火灾数的39.8%, 同比去年上升了54%。
火有各种类型, 随着城市的发展, 工业用火、生活用火事故时有发生, 火灾也从地面走向地上。“消防工作是和平时代始终处于不断战斗、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的工作。”骆原副局长说。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和现代化的标志。平安是福, 一个城市的平安, 在安全方面尤其是消防安全方面就显得特别重要。“城市在不断发展, 我们也要结合城市的发展和特点, 来不断完善自己的战法, 加强灭火作战能力的建设。”
消在专业防在社会
城市进程让高楼大厦不断涌现, 而高楼的消防也必然成为新形势下的新工作。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消防呢?“消在专业, 防在社会。”骆原副局长说, 高层建筑, 重要的还是防止起火。外部救援是事后的、被动的、有限的。
先说“消”, 就目前来说, 我们所说的专职消防, 主要包括了“专业消防人员、企业建筑消防设置、企业专业消防队和中央消防队”, 骆原副局长说, 这些都是在火灾发生后, 能保证最快速度, 最大程度上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说等待专业队伍和设备到达火场, 等待救援, 还不如在建筑上做好消防设施。
据了解, 消防设施分为:消火栓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根据房屋的用途不同, 防火等级也不同, 而随之安装的系统也不同。各个系统都是与报警系统连动, 而且是自动控制的。但是, 消火栓系统是一个独立系统, 结构更简单。当发生火灾时, 它需要人来打开消防箱, 连接水带、水枪, 然后靠人灭火。当水枪喷水时, 消防泵自动启动加压。虽然需要人去操作, 但是这个系统的市场价格相对低廉。一般来讲, 现代居民住宅均会安装该系统。
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跟消火栓不一样的地方是它有报警阀组, 有报警系统与其连动, 重要的是管道末端按照保护面积均匀地分布有自动洒水喷头, 喷头会感受周围环境的温度变化, 当到达它的极限爆裂温度 (一般60~80℃) 时, 喷头就会自动呈洒水放射状喷水, 同时报警系统会发出警报, 消防泵自动启动加压, 从而在起火初级阶段自动将其扑灭, 不需要人为的操作。我们知道, 火灾的最佳扑灭阶段就是在起火的最开始几分钟, 这时, 扑灭难度小, 损失也较小。
“有些楼房里, 只安放报警设置, 却没有配备灭火喷洒系统, 一旦发生火灾, 只有报警系统发挥作用, 但没有任何的灭火的设置, 这样就会造成火灾的蔓延, 导致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装了喷水灭火系统, 那情况就不一样了。”骆原副局长说, “上海火灾就是很好的例子。”
“消”火也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 以把握时机减少损失。骆原副局长告诉记者, 灭火最佳时期是着火10min以内, 发生火灾后, 物业管理部门应首先组织群众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控制住初期火势, 才能为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全面彻底地灭火救人打好基础。
说完“消”, 再看看“防”。其实不难看出, 我们在说“消”的时候, 就突显出了提前“防”的重要性。骆原副局长说, 如果有了专业的设施, 加上每个人都注意自己身边的安全, 就会减少火灾的发生, 就不会出现像这次“上海火灾”这样, 在救火过程中引出各种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 “防”比“消”更重要。
据骆原副局长介绍, 北京目前火灾产生的原因大致有4种:电器、用火、吸烟、玩火。这4类占了北京全年火灾发生原因的65%~75%, 也占了全年重复性火灾的65%~75%。“这些大部分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
经过最近几次大的火灾后, 全国开展了大检查, 北京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措施, 通过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 主要存在7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或者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二是消防设施存在故障, 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三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员工“四个能力”掌握不熟练;四是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五是施工现场违规作业, 违章用火用电及使用电气焊等;六是地下空间改变使用性质, 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违规住人;七是个别建筑被擅自违法封堵外窗, 形成典型的“地下式”地上建筑。这些问题直接表明我们个别单位和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很差。
“讲‘防在社会’, 也就是说只要全市的每个人、每个家庭注意自己的安全了, 安全也就有了保证。”骆原副局长语重心长地说道。“社会要有全员、全过程、全天候灭火的意识。”
避免火灾重在“防”
我们看“消防”这个词, 总是消在前, 防在后。但是, 对于所有人, 特别是居住在高楼大厦的人来说, “防”, 永远是避免火灾发生的最佳选择。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这里的“预”, 就包含着预见的前瞻性和防范的主动性。1986年10月13日, 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在全市消防工作会议上讲了一段话, 其中“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三句话可以说道出了“防”的重要性。
从近期北京市的检查情况看, 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 有的还很严重, 要想根除隐患, 光靠消防一家力量还很不够,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社会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 各行业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责任, 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 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真正构筑起一道城市消防安全的“防火墙”。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呢?吸取“上海火灾”的教训, 从专业上来说, 北京需要做的是要改变供水设施, 骆原副局长说。目前国内的城市消防用水以自来水管网供给较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建在城市中耸起, 由于该类建筑物体积大, 人口密集, 设施先进, 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所以必须加强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建设, 以便能及时扑救火灾。
高层建筑除了在消防设备上要有所改善外, 骆原副局长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住在高层的人, 每个人首先得遵从相关规定, 规范自己的用火、用电、用气等行为;二是在公共区域不能堆放物品和可燃物;三是按规定修建的消防设施, 所有人都有义务维护。
当然还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 但总的说来, “全民消防”是消防安全的重要一环, 为此, 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就显得尤为重要。
“逃”是火灾后的最好办法
很多人有疑问, 为什么楼房在建设过程中不改进保温材料?为什么不增强消防的硬件设施……骆原副局长说, 灾难有的时候会陷入一种盲区, 人们总是希望硬件的提高, 但是否是消防水平越高就越好呢?从上海这次火灾来看, 就凸现出了直升机救火的困惑。也有人说现在云梯需要增高, 但它也不是解决高层建筑防火和灭火的最重要的因素。“其实就在发生火灾的那一刹那, 人们的逃生意识是最重要的。这次上海大火, 发现死亡的人当中, 有二楼的住户。这也说明了些问题。”
据骆原副局长介绍, 火灾发生的15min之内, 都有逃生的希望。在北京市已经配备了先进的消防设施, 但对于高层建筑, 重要的还是防止起火, 起火后“逃”才是获救的最好办法。
上海发生的此次大火, 整个过程中没有看到楼内居民有序和有效地自救逃生。显然, 楼内居民对如何从高层建筑火灾中逃生以及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火灾风险知之甚少。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美国的例子。
美国高楼防火意识的觉醒要追溯至1911年。1911年3月24日, 141名工人被困华盛顿广场大楼高层, 死于一家内衣厂的大火。1912年, 美国立法规定, 7层以上超过200名工作人员的楼层, 必须安装自动防火喷淋系统。“9·11”恐怖袭击发生前, 美国各级政府对高楼的防火要求就有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烟雾警报器的设置, 逃生门的位置、数量、距离, 以及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等。正是得益于这些措施, 当毫无预警的“9·11”恐怖袭击发生时, 有1.5万人从着火的2栋110层高的大楼中安全撤离, 堪称现代史上之最。
关于逃生, 骆原副局长也提出了他的几点建议:逃生开门前应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 则说明大火或烟雾已封锁房门出口, 此时切不可打开房门, 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 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 并泼水降温。若门锁温度正常或门缝没有浓烟进来, 说明大火离自己尚有一段距离, 此时可开门观察外面通道的情况。在确信大火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应尽快逃出火场。遇有浓烟用湿毛巾捂鼻, 弯腰低头迅速撤离;通过浓烟区时, 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 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 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
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救援时间, 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救援机会。
制度在完善防范意识不懈怠
央视大火和上海公寓大火是对高楼时代消防安全的大“烤”问。对于新时期的火灾形势, 北京市一刻也不松懈。下一步, 北京市消防局将继续采取超常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 深化百日会战成果, 陆续组织开展百日会战消防安全夜查“二号行动”“三号行动”“四号行动”, 全力围剿火灾隐患, 努力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据了解, 正在审议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把高层建筑防火工作列入焦点问题, 规定“高层建筑存易燃品最高可罚10万”等, 看的出来立法部门也强调要“防火于未燃”。骆原副局长说:“‘十一五’期间北京在消防上投入大量资金, ‘‘十二五’时期, 我们的灭火能力也将得到提高。”
骆原副局长强调, 总的来说, 火灾的成因极其复杂, 火灾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单位、个人、部门、政府四方形成合力, 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最重要的是, 火灾防控基本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应该成为公民的基本常识, 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推广, 让每一位公民入心入脑, 共同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相关文章:
校园消防安全知识讲座01-11
我要坚强500字作文01-11
生活告诉我要坚强作文500字01-11
爸妈我想对你说作文500字 爸爸妈妈,我要对你们说01-11
月亮,我要为你画像作文500字01-11
市级小学校园消防安全演讲稿3分钟01-11
校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01-11
河北校园消防安全公开课观后感作文2001-11
花的学校评课稿01-11
美丽的校园为话题的作文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