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征信系统

关键词: 个人

中国个人征信系统(精选8篇)

篇1:中国个人征信系统

一、什么是征信?

(一)什么是征信?为什么需要征信?

如果您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

现在好了,征信出现了,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了:他们把各自掌握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银行省事,您省心。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建立您的“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

(二)征信对您有什么好处?

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节省时间,帮您更快速地获得借款。

借款便利。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 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您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公平信贷。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三)信用与征信的区别?

信用,主要是指借钱还钱、先消费后付款等经济活动;征信指的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借钱,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在需要的时候供您和信贷机构使用。

二、谁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

(一)决定您是否能获得贷款的机构:信贷机构?征信中心?

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的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征信中心只是如实地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作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决定是否给您贷款的重要参考之一。

(二)银行根据什么做出是否给您贷款的决定?

银行决定是否给您贷款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银行的信贷政策:即某家银行愿意给哪类人群贷款。比如有些银行愿意给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有些银行则不愿意。银行的信贷政策由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及其市场定位等因素决定。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工作性质、居住状况、财务状况等;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当前的负债水平;是否曾经有过借钱不还的信用历史等。

因此,您的信用报告只是帮助银行做出信贷决定的参考之一,并不是唯一依据。

(三)如果银行以“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给您贷款怎么办?

如果银行以您“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给您贷款,您可以请银行讲明是由于您的哪一笔或哪几笔不良记录拒绝给您贷款。

三、您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吗?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您的“信用档案”,全面、客观记录您的信用活动,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透支额的情况等。主要包括以下信息:您的基本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些信息告诉商业银行“您是谁”。

友情提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您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因为身份证 件号码是信用报告的重要标识信息。同时,请您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如实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及时与银行联系进行信息更新,这既帮助您预防身份欺诈、冒用,又帮助商业银行准确核实您的身份。

您在银行的贷款信息:您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每月还款情况等。

您的信用卡信息:您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您还款的记录等。

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您的姓名、证件号码、开户银行代码、开户日期等,不包括您结算账户的存取款、转账支付和余额信息。

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您的信用报告。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以上信息外,您的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二)我能看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当然可以。

(三)我怎样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您需要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人民银行株洲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地址:株洲市天台路11号 联系电话:88398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四)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给您提供的一种服务,所以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成本费用,但目前暂不收费。

(五)哪些人会有信用报告?

办理过贷款、信用卡、担保业务的人。

(六)除了我自己以外,还有谁能看到我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审查您的信贷申请时,可以看您的信用报告,但必须经过您的书面授权;如果您已经是某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客户,或持有它的信用卡,这家商业银行也可以看您的信用报告,但不需要经过您书面授权。当然,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给其他机构看。

(七)个人信用报告是哪个机构提供的?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它是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服务。

四、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了怎么办?

(一)个人信用报告为什么会出错?

首先要相信没有人会故意弄错您的信用报告。出错的原因可能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您自己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给银行;二是别人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您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可能因疏忽而将您的信息录入错误;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

(二)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了怎么办?

您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纠正:一是由您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您对最终处理结果有争议,您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如果您认为征信中心提供错误信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向征信中心反映后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 律手段维护您的权益。

(三)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会影响您一生的信誉吗?

个人信用报告可能会出现错误,在错误更正前,可能会给您带来暂时的不便;但一经更正,错误信息将不再反映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因而也就不会影响您一生的信誉。

(四)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您能做什么?

一是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向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您的信 息。二是要时刻关心您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您的信用报告。三是发现您的信用报告出 错时,及时报告并申请更正。

篇2:中国个人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还款信息多久才能更新?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还款信息多久才能更新?

各家银行至少每月上报人行更新一次个人征信信息,最慢一个月以后就可以显示贷款结清了,如果你急需更改,可以到你贷款所在银行提出要求,只要他们把你贷款结清信息上报给人行就可以尽快更新了。但你的逾期不良记录至少保留5-7年,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定。

篇3: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探讨

1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发展概况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始于1992年。2003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对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 并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 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功能主要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 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和公共事业系统, 共有4类信息。分别是身份识别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贷款信息, 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 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公共事业信息, 包括非银行信用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固话缴费、手机缴费、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等。截止到2007年底, 征信系统已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和作用

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其建立和发展, 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该系统为纳入系统的自然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 (即个人信用报告) , 实现了征信报告使用者 (商业银行) 和被征信者 (借款人) 的双赢。一方面, 有助于商业银行快速实现异地跨行业的信用查询, 防止交易风险, 预防金融违规交易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 可以节省借款人的时间, 方便其更快速地获得借款。现在, 无论是贷款买房、买车, 或者是申请信用卡, 商业银行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而且, 信用报告的应用正向求职、租房等更多领域拓展, 已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说, 个人征信系统建立, 对促进个人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 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3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3.1信息采集缺乏立法保护

目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 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的情况下, 对涉及诸如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消费者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等问题难以界定和操作。当前银行、电信、保险、工商、税务等均认为自身最具有征信的资格和能力, 各自为阵, 造成征信主体多元化、利益被分割、谁也不具有公信力。没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征信体系, 对个人信用的采集极容易演变成“霸王条款”。与多数数据库一样, 个人征信系统肯定要走向商业化, 一旦对普通企业级用户有偿开放, 管理不善的话, 后患无穷。

3.2信息采集渠道单一, 缺乏公正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 (1805人参加) 显示, 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 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 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 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 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6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 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诸如明明是银行的操作失误, “不良记录”的烦恼却让客户来“扛”的案例。公民个人信用档案是如此的敏感和重要, 然而当前的央行征信系统只单方面从银行、电信等机构采集资料作为信用惩罚依据。以手机欠费行为为例。2007年初, 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 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此举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作为不良信用信息, 进入到央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众所周知, 电信收费领域一直以来饱受非议, 名目繁多的价格欺诈、乱收费、多收费, 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并经常引起消费者投诉。试问, 一个连自身信誉都无法保证的行业, 又如何能为他人征信?如果银行只听取电信的“一面之词”, 并作为“污点”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被征信方往往在未告知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 就被单方面判定为信用不良, 显然有失公平。

3.3信用记录的标准过于草率

银行都以个人实际发生的银行交易结算过程信息、社保信息、话费信息等, 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据和评判标准。在现实生活中, 不良信用记录似乎很容易产生, 比如办理某些银行的信用卡, 不启用虽然不收首年年费, 但是第二年开始是要继续收年费的, 而且是直接在透支额度里扣, 有了一定数额的透支后银行又不一定会告知, 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就有了逾期的不良记录。而商业银行无法区分这些数据是恶意还是非恶意的, 出于谨慎经营的考虑, 就将这些数据都作为恶意信息进行记录, 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实际上, 偶尔轻微延期或者违约行为, 并不意味着个人诚信有问题。这种粗浅的评价标准, 却将大多数人打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烙印, 造成的是多数人不诚信的社会局面。

3.4征信者本身也是利益关系人, 丧失征信公正性

上述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的征信活动, 电信企业既是征信信息的提供、经营者, 又是征信行为的利益一方 (借此催交电话费) , 如此一身而两任,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 不具备征信本身应该具体的中立、客观、公正的要件。而且央行征信系统不仅通过商业银行及电信部门, 今后还将通过、水、电、煤、法院等机构取得征信数据。试想, 如果继电信之后, 诸如自来水企业、电力等强势的机构也可以通过“征信系统”给公众施加压力, 动不动就号称将不良记录调入“征信系统” 也不管这个费那个费的收得是否无理。那么必然会产生垄断企业利用征信来对公众进行新一轮的掠夺。而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与纠正, 将使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征信系统的失信直至崩溃。

4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议

4.1尽快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

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 其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 如何征信, 采集哪些内容, 怎样确保征信信息准确, 如何保障被征信人的权利, 必须由国家立法来解决。美国是一个个人征信体系非常发达的国家, 但它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至今, 美国已经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 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因此, 在还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 哪些内容应纳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十分慎重。对个人征信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 (1) 明确信用专业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 (2) 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 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3) 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 (4) 对信用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4.2赋予被征信者对征信活动的知情权

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 个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其合法权必须予以维护。笔者认为, 个人征信系统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更不能由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说了算。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 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 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 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同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个人征信中心应提高服务意识, 充分尊重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 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当然, 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隐私保护并非不能调和, 以美国的信用立法为例, 既有《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案来强化信息公开, 又有《隐私法案》、《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等法案具体划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这些法律, 不仅公民有权随时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 在发现记录内容不实时也可以申请更改。而信用局在出具一份对个人不利的信用记录时必须通知本人, 公民一旦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3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制

从征信体系建设完备发达的许多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 要实现 “征信”之信——比如信息来源的正当可靠、信息发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滥用等, 一般都离不开这样两个方面:其一, 对征信机构及其征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维护消费者对征信信息的知情权、质询争辩权。其二, 保证征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身份, 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因此, 必须引入独立于利益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制。第三方征信机制的合理性在于超越于具体的利益冲突, 其衡量的标准是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 而不仅仅是利害相关的一方压制另一方的工具, 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相应的评估准则, 对某个利益相关者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 不做任何诱导性评论, 向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 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共享信用信息。由于第三方征信机构并不具备市场垄断的资本, 所以迫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得不保持公正。

5结论

“民无信不立”, 毫无疑问, 信用建设十分重要。个人征信系统是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工具, 但同时也与公民财产、隐私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其建立及使用的过程中, 还应多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考虑。个人征信系统的成功建立, 应在立法的基础上, 一方面保证系统的透明度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 还要保障公民对个人信用记录有质疑、申诉以及矫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评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能为垄断行业助威”[N].南方都市报, 2007-04-23.

[2]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单方面建立.新京报, 2008-6-10.

[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个人征信”.金羊网, 2008-06-1214:31:49.

篇4: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调控和监管的基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自己自身的感受谈谈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

为了调查大家对征信系统的了解情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72份。从调查情况来看,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68.2%的人听过征信系统,但是只有14.2%的人对此很了解,而针对是否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这个问题,有40.9%的人完全不了解,只有18.6%的人能够全面掌握。随着征信系统建设的推进,的确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用记录,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造成自己信用出现污点的原因,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怎样解决出现的不良信用记录呢?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征信宣传工作还存在空白。

2.个人合法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随着征信系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是很多人都是在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通过统计发现这里面有很多人并不是故意违约,有些是自己疏忽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还款提醒造成的,有些甚至是被他人借用、盗用、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过信用卡或是贷款而导致欠款发生。因为没有及时的获取自己违约的信息即便消费者有心改正也已经错过时机。由于个人的知情权缺乏有效的保护,不知现在征信机构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里有多少属于客户不知的“待商榷”内容。

3.信用记录单方面说了算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是由银行或是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报送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让人怀疑,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由于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就有客户的信用记录中出现了“透支耍无赖屡催不还”的恶劣评语从而影响到了个人信贷。如果信用评价的权利掌握在强势部门的手中仅凭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机构,很难想象如何能保证对个人关系至深的信用评价是谨慎而不是轻率的作出的,如何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

4.无法合理区分恶意和非恶意欠款导致的不良记录

从目前的征信系统设计来看,只要是存在拖欠违约的行为,信用报告上就存在不良记录,从而直接影响到个人信贷行为。而实际上有些消费者总体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习惯,但却因为偶尔忘记还款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还款造成不良记录,如果不能对不良记录的产生是源于个人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因素加以区分,只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尽管可以使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却违背了发展征信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个人的信用状况,方便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的初衷,使得非主观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而实际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对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1.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

在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让消费者对征信系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人民银行应该协同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征信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实地宣传等各种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征信系统,特别是在广大县城和农村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绝大部分人意识不到征信系统的重要性,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征信系统,这更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可以组织人员编排穿插了征信知识的文艺节目,以更通俗、更贴近生活的方式传播征信知识。

2.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报告直接关系到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因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由于个人信用资料收集范围广、来源渠道多、持续时间长、内容变化快要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本身就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建立在错误数据基础上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彻底丧失了使用价值。因而从一开始就应该将保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放在首位。避免因数据错误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信贷活动,导致利益受损。报数机构和征信机构应该建立一套高效的防范和纠错机制,在工作流程上设计一套完善的填报制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错误,而一旦出现错误则应该迅速启动纠错机制,及时为消费者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

个人信用制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确保公正。这首先要求信用制度要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如果说消费者要在办理个人信贷时才能发现对他不利甚至错误的记录被收集到个人信用档案里,而此时改正为时已晚。在实践中,要让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到保护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是目前各大银行既然能够每个月给客户寄送账单外带小广告,那么对存在违约风险的客户尽到告知的责任并不是难以完成的工作。其次,对于利用个人信用貸款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广大农户,征信体系在建设中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的具体实情,对于这些靠天吃饭的农户和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来说,存在信用违约纪录可能是因为受外部环境影响无力偿还所欠贷款,真正公平的征信系统应该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还贷缓冲期,在缓冲期内还款都不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只有切实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中运行的,才能确保征信系统是公平公正的。

3.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

一个合理的信用评分模型应该能够合理区别信用恶意和非恶意贷款,区分不同违约期限从而区别对待。银行应综合欠款的金额、时间、次数、情节的严重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程度等多方因素,在模型中设置不同的参数把信用分成轻重不同的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评分报告,避免因轻微的、不构成危害的逾期记录而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危机。

4.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征信立法重点要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该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制定制裁措施。由于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户籍资料和税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也应当对这些机密的保护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监督管理权的归属、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责任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等。

篇5: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建设背景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金融体系的基石,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企业和个人跨行借贷、跨地域交易日益活 跃,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把握借款人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重建企业和个人信用,成为整个金 融系统乃至全社会面临的迫切任务。为 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系统建设,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2003年,国务院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至2006年组织商业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 责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即国家设立金融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化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企业征信系统:1992 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纸质贷款证的出现形成了征信系统的早期雏形。从1996年起,伴随着纸质贷款证变为贷款卡,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 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 集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在该系统多年运行基础上,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工作,将原有的三级分布式 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2005年12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主要商业银行的全国联网运行,并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四个省(市)试 行查询服务。2006年6月末,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全国联网运行,并于2006年7月末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900多万户,其中4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

个人征信系统:个 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初,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 统。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 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2012年,个人征信系统荣获金融行业的重要奖项——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截止 2013年11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37亿人,其中近

3.17亿人有信贷记录。

企 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参考了国际最佳做法,采取集中数据库模式,利用人民银行专线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相连,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网 络,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按照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交换和全国共享,且系统效率高,实现了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

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征 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遵纪守法信息等。收集的银行信贷信息覆 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票据承兑转让、保理等。此外,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 行建立信贷关系,还广泛整

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 以及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等公共信息。此外,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分别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征 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信息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企业或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多年来,征信系统始终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篇6: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摘要: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次数明显增加,社会公众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本文结合山东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情况特点,针对目前个人异议处理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对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等有关建议,并为金融机构制定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相关操作办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关键词:个人征信 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组织金融机构顺利建成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2006年1月16日正式运行以来,已经采集了全国5.6亿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8000万自然人与金融机构有信贷交易往来。该系统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该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山东省辖内共连接各金融机构查询终端6500多个,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49.4万次,其中金融机构审贷、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和担保资格审查查询分别为275.83万次、177.91万次、40.83万次和 50.64万次。据调查,通过查询该系统,金融机构拒绝的个人信贷申请笔数占个人信贷申请总数的10%,为山东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由于个人系统与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数据接口以及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等原因,造成部分个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对个人办理个人贷款等产生一定影响。对个人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异议处理业务,将对系统对外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山东省个人异议处理总体情况

(一)异议数量的总量不大,但增长趋势十分明显。自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目前共受理个人异议查询8685次,收到异议处理720笔。相对于全省入库人数、个人信贷业务总量及查询总笔数来看,异议处理的数量处于极低水平。然而从其变动趋势来看,却呈现出明显增长态势。2006年全省仅发生异议处理216笔,2007年共发生504笔,已增长1倍有余(见图1)。

(二)异议类型保持稳定,但变化趋于分散。调查显示,造成异议处理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种:个人基本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贷款还款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引起的异议、担保数据错误引发的异议、虚假贷款和担保引起异议,2007年,分别发生了59、276、98、87、200笔。

从各类型异议处理的数量变动情况来看,2007年较2006年异议类型的种类未发生变化,但异议处理的类型,从2006年的集中于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还款信息异议和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异议,至2007年逐步趋于分散。如2006年贷款还款信息异议占全部异议数量的比例为58.8%,2007年至今下降为29.56%。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涉及异议处理相对较少,农信社则涉及较多。从异议处理涉及的金融机构来看,与农联社系统有关的异议处理数量高于各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山东省辖内少部分农村信用社数据开始上报,2007年开始,山东省辖内所有农联社开始全面将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但由于农信社自身信贷业务系统的数据质量较差,加上接口程序尚不太完善,造成入库数据质量不高,也是导致2007年以来异议数量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滨州、东营、菏泽、临沂、潍坊、枣庄等地,涉及农信社异议处理均高达90%以上。

(四)异议处理的诉求以清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亦有不少客户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从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事项的,因此为了不影响个人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提出异议处理的诉求也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自2007年以来,也有相当数量的个人对查询到本人存在不良纪录后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理智,特别是对那些非恶意因素造成的不良记录,在了解了异议处理的方法和步骤后,绝大多数客户都采取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原因一是这种情况下由于违约事实存在且责任认定困难,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很小,而通过开具证明,走变通方式,银行一般都不予承认;二是异议处理过程相对较为麻烦,许多人没有精力来进行处理。

(五)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在异议处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客户的整体满意率却较低。针对个人异议处理工作,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并根据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力争积极、快速、稳妥地处理各类异议事项。但据了解,不论异议是否得到解决,异议申请人整体满意率低于40%,不满意的原因一般集中在异议处理环节复杂、解决周期较长,以及无法消除非恶意因素不良记录上。大部分异议个人认为即使异议处理已经解决,也已经对自己的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耽搁了其办理信贷业务的时间,尤其是那些在责任认定上难以定性的异议,满意率则更低。

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投诉情况

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投诉数量较异议处理数量相比较少,山东省17个市中,仅有2个市发生客户投诉个人征信系统现象,至今共发生投诉约10笔,均为以口头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客户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一类是对个人系统的数据质量进行的投诉。如对数据的更新不及时或数据存在错误较多进行投诉。由于目前各金融机构的数据更新是定期更新而不是即时更新,个人在一家银行归还个人贷款后,到另一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由于归还数据信息还没有上报,造成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没有变更,影响其办理信贷业务,不得不到原贷款行往返开具有关证明;还有一些异议处理拖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解决,不但影响了其办理信贷业务,有的就连出国留学都受到影响,客户对此意见很大。另一类是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较差。对办理异议的客户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属于本机构的问题以基层无法解决为由进行推托,有的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使客户往返奔波,意见很大。

对于客户的投诉,从山东省内来看,目前人民银行通常分类进行处理,属于异议处理的通过规范的异议处理规程加以解决,并及时与有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联系,加快异议处理的效果和速度,确保异议处理及时得到解决。对于属于服务质量的问题,在耐心做好解释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反映和协调,使金融机构正面面对问题,并积极给予金融机构各种帮助,尽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客户张某因贷款后连续出现逾期2-3天的不良记录,其认为这是银行通知不及时造成,并对人民银行产生误解,出现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对此,人民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大量的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

三、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情况

自2006年至今,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均未接到有关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虽曾经有个别异议申请人因不满异议处理结果,宣称要起诉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但经过人民银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均未付诸实施。

四、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异议处理工作难点和问题

(一)部分金融机构责任心不强,影响异议处理的效率。通常来看,当异议发生后,异议申请人通常会找异议发生金融机构去进行核实,如果确属金融机构业务处理过程中问题,责任者比较明确,一般来说通过修改业务数据后重新上报,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客户也易理解。然而如果金融机构未发现问题,则异议产生的原因就会存在多种,数据上报环节、错误报文反馈、修改环节、征信中心处理环节等均有可能,加上部分异议处理拖延时间较长,基层金融机构尤其是一口接入的各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会在办理异议过程中推诿扯皮,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有的将责任推至其总行,有的干脆直接推到人民银行,致使客户无所适从,有的客户因此对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承担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产生误解。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相应地更加缺乏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极大地影响到了异议处理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非常不利于事实上的责任主体在今后能够及时查找、更正同类错误,致使同类异议的持续发生。

(二)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异议处理进展情况,无法对客户进行清晰的解释。对正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的异议申请,不论受理异议的是人民银行还是各金融机构,对于目前异议处理到了何种程度,无法获知准确信息。如人民银行向征信中心报送了异议处理登记表后(目前为在个人系统中进行异议登记),即处于一种消息真空状态,既无法明确答复客户何时能够解决,也无法获知目前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金融机构亦是如此。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授权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异议申请主体,均不可能每天去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来判断异议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在无法得到准确答复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只能一等再等,又无法获知当前异议已经解决到了何种程度,当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时,客户往往就会产生极大不满。

(三)异议处理周期较长、部分错误信息修改困难,致使异议申请人无法获得正常的授信业务,也是异议申请人易对异议处理不满的重要原因。目前虽然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但异议修改工作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发现异议信息并核

实属实后,只能将情况上报总行,等待总行的修改,大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同总行的协调较困难,异议信息修改周期往往需要多个工作日,不能满足申请人及时修改的要求。如滨州市滨城区王某于2007年3月22日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于2007年5月10日反馈回复函,时间长达58天。

五、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异议处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感。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否为造成异议产生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负有积极协助客户解决异议事项的义务,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造成异议产生的主体,更要加大相应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其及时查找数据错误产生的原因,防范同类异议情况的再次发生。为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及征信中心都应将负责异议处理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异议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子系统。为方便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流程进展情况的了解,建议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能够明确标注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使异议受理人员便于对异议审请人进行明确的答复,提高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的满意程度。

(三)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应进一步简化异议处理流程,缩短异议处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外,人民银行总行应对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工作做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效率、缩短处理周期。

(四)不断加快数据更新频率,提高系统数据质量是减少异议处理事项发生的根本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接口程序的完善和运行管理,减少数据错报、漏报现象的发生,提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前审查工作,提高个人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切实防范冒名贷款、担保现象的发生。加大对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防范数据错误录入。做好内部上、下级的沟通,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在贷后管理环节,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还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欠款,帮助借款人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征信中心也应加快数据更新的频度、速度,加大数据从产生、上报到入库间各环节的核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增加核查信息的手段,如:查询统计功能和按金融机构查询汇总余额等功能,便于各金融机构进行数据核对。

篇7:中国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贷款考点习题:第九章 个人征信系统

总分:100分

及格:60分

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

B.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 C.中国银监会建立的个人企业基础数据库系统 D.中国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个人数据库系统

(2)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征信服务中心的复核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A.3 B.5 C.10 D.15

(3)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中,不包括()。A.个人身份 B.破产记录 C.居住信息 D.职业信息

(4)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各类信息中,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属于()的范畴。A.信用交易信息 B.特别记录 C.客户本人声明 D.特殊交易信息

(5)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信用交易信息中,不包括()。A.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 B.信用卡汇总信息 C.准贷记卡汇总信息 D.配偶身份

(6)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的规章不包括()。A.《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B.《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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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D.《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用户管理条例》

(7)()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A.个人信用征信 B.个人征信系统 C.个人信用报告 D.个人征信报告

(8)下列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B.规定了信用信息保密原则

C.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D.规定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在采集信息时应结合自身的主观判断

(9)《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为()。A.2005年6月6日 B.2005年6月16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5年10月11日

(10)经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如无法确认异议信息的正误,应()。A.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 B.对信息进行复核 C.保留原信息

D.按申请人要求更改个人信用信息

(11)下列关于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B.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通过与公安部等部门的系统对接采集居民身份信息、个人手机费、社保金信息

C.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信息后,要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

D.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数据库后,要结合商业银行的意见对个人进行信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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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不包括()。A.数据录入

B.数据报送和整理 C.数据聚合 D.数据获取

(13)下列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模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一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 B.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

C.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要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D.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14)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居住信息,不包括()。A.证件信息 B.工作单位名称 C.邮政编码 D.居住状况

(15)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个人职业信息,不包括()。A.就业情况 B.工作经历 C.职业

D.居住状况

(16)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A.会计事务所 B.商业银行 C.公安部门 D.电信部门

(17)()作为信用指标体系的第二部分,是记录个人经济行为、反映个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要信息。A.个人身份信息 B.居住信息 C.个人职业信息 D.信用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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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反映的是个人的就业情况、工作经历、职业、单位所属行业、职称、年收入等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 B.居住信息 C.个人职业信息 D.信用交易信息

(19)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更新个人信息的频率是()。A.实时更新 B.每日更新一次 C.每周更新一次 D.每月更新一次

二、多项选择题

(1)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A.个人基本信息 B.信用交易信息 C.特殊交易 D.特别记录 E.客户本人声明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主要有()。

A.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需的步骤,从制度上规避了信贷风险

B.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个人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 C.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 D.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 E.保护消费者本身利益,提高透明度

(3)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A.商业银行 B.数据主体本人 C.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D.司法部门 E.税务部门

(4)个人征信异议的种类包括()。

A.他人冒用或盗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信用卡本人不知而认为根本就没有申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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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个人的贷款按约定由单位或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个人偿还,但单位或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没有及时到银行还款造成逾期,本人不知而认为没有逾期

C.异议申请人当初在申请资料上填的就是错误信息,而后来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及时到银行去更新

D.个人的亲戚或朋友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担保手续,个人忘记或根本不知道

E.信用卡是单位或朋友替个人办的,但信用卡没有送到个人手上,个人认为从未申请

(5)个人征信系统依法采集和保存的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主要包括()。A.个人在商业银行的身份验证信息 B.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信息 C.个人的存款信息

D.个人在商业银行的担保信息 E.个人在商业银行的抵押信息

(6)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收录()。A.个人的信贷信息 B.个人基本身份信息 C.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 D.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E.已公告的欠税信息

(7)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措施。A.授权查询 B.限定用途 C.保障安全 D.查询记录 E.违规处罚

(8)个人征信异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A.个人未及时将变化后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导致信息未及时更新

B.数据报送机构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内容有误 C.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

D.他人盗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所知 E.个人遗忘曾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的经济交易,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

(9)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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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到当地商业银行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 B.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C.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D.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 E.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

(10)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无法修改时,征信服务中心应()。A.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个人信息 B.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 C.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 D.提供原信用报告

E.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更正后再提供信用报告

(11)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时,才可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A.办理贷款业务 B.办理存款业务 C.贷后管理

D.办理信用卡业务 E.办理担保业务

(12)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对个人信用报告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A.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C.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D.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代理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3)商业银行经核查后,发行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应()。A.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B.向个人报送更正信息

C.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程序优化建议 D.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程序

E.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

(14)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该制度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以下是该制度的内容的有()。

A.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 B.数据传输加压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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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系统专业人员的安全监控

D.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

E.对系统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体系

(15)个人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流程中,涉及的机构有()。

A.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B.商业银行总行

C.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中心 D.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16)关于个人征信异议的银行处理办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B.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C.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D.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

E.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17)如果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A.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 B.要求当地与异议信息有关的商业银行作出解释 C.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

D.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起诉讼 E.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三、判断题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建立。()

(2)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包括配偶的身份信息。()

(3)商业银行在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时,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4)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的时候,经客户书面授权,其个人信用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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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将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计算机系统会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

(6)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7)个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

(8)目前,个人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

(9)商业银行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除本人使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10)个人对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持本人身份证向与其发生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11)个人对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

(12)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13)对于信用报告中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的附注个人声明不得载入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

(14)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15)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个人可以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要求商业银行等机构将遗漏的信用交易信息补上。在提交异议申请时,不需提供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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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如果对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基本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个人到与个人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个人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报送个人更新、更正过的信息,相应地,个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也会得到更新或更正。()

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B 我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该基础数据库先是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数据及身份验证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将信息采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保险、证券、工商等领域,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2):B 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B 根据相关规定,ACD三项均为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B项属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特殊信息。

(4):D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其中,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记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何时进行过查询。

(5):D 根据相关规定,ABC三项均为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信用交易信息;D项属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因此D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6):D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规章,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7):C 题中叙述是个人信用报告的定义,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8):D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时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得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9):C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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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 根据有关规定,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的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息,即应保留原信息。

(11):D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

(12):C 根据规定,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主要包括数据录入、数据报送和整理、数据获取三部分,因此C项符合题意,为正确答案。

(13):C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14):A BCD三项均为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居住信息;A项属于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15):D ABC三项均为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个人职业信息;D项属于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居住信息,因此D项符合题意,为正确选项。

(16):B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

(17):D 题中说法符合信用交易信息的定义,因此D为正确答案。

(18):C 题中说法符合个人职业信息的定义,因此C为正确答案。

(19):D 在我国,考虑到商业银行结算周期多以月为单位,相应地,个人信用数据库也是每月更新一次信息。

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D, E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2):A, B, C, D, E 略

(3):A, B, C, D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不包括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但对其影响力正在增强。

(4):A, B, C, D, E 目前,在异议处理工作中常遇到的异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认为某一笔贷款或信用卡本人根本就没申请过;②认为贷款或信用卡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③身份、居住、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④对担保信息有异议。AE两项是第一种类型的两种典型情况;B项是第二种类型的一种典型情况;C项是第三种类型的典型情况;D项是第四种类型的典型情况。

(5):A, B, D, E 在我国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依法采集和保存的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数据及身份验证信息,在此基础上,将逐步扩大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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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险、证券、公式等领域,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6):A, B, C, D, E 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告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7):A, B, C, D, E 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规章,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8):A, B, C, D, E 略

(9):C, E 个人对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住房公积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个人不能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自行更改信息。

(10):C, E 如果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并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11):A, C, D, E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12):A, B, C, D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个人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信用报告与委托人的异议申请并无关系,无需提供。

(13):A, D, E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就当采取以下措施: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度;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14):A, B, D, E 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

(15):A, B, E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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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从而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

(16):A, B, D 关于C项,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l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关于E项,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17):A, C, E 如果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处理:第一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不对个人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三、判断题(1):0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包括配偶身份信息。

(3):0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可以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4):0 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的时候,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无需客户授权。

(5):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入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

(6):1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还将被更广泛地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7):0 个人使用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8):1 现在,个人征信系统由政府出资建设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成本费用。

(9):0 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已的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或将密码告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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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个人客户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向与其发生信贷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由于目前征信系统尚处于运营初期,功能所限,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的异议1申请。

(11):1 个人对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

(12):0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13):0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个人声明。征信服务中心将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不对个人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14):0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l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15):0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个人可以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要求商业银行等机构将遗漏的信用交易信息补上。在提交异议申请时,需提供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

(16):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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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分析

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发展, 以及对每一位受贷者信用情况了解的迫切需求和现代通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 中国征信系统正在逐步发展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几年的努力, 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8月底完成率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 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11年底, 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 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 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8100万农户获得贷款, 余额达1.5万亿元;20多个省 (市) 100多个地 (县) 开展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

但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尚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健全,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很低, 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共享制度还未建立,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及对信用行业的管理、监督和对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约束和惩罚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

2我国个人征信系统问题分析

2.1 征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规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 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一方面, 信息采集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个人征信数据库中, 个人信息采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另一方面内部自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查询档案资料管理不够健全, 查询登记簿未建立或登记不准确, 一些银行虽然在制度中明确了要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但在实际工作中, 基本没有对此项工作开展过专项检查, 或检查了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检查结果。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2 信用数据的分割与封闭, 制约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 主观上造成了信息分割的局面。银行信贷征信数据信息的采集涉及面广, 它主要来自于银行、企业、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等部门, 但由于银行信贷征信建设的社会性没有很好的体现, 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 使得信用数据的征集、取得较困难。此情况也导致了信用信息比较分散, 征信数据也容易流失。而在信息分散的情况下, 信用中介机构若想获得全面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就必须首先实现各部门间的协调。而商业银行的盈利机制以及对信息不对称的依赖, 使得银行在现实中进行信贷决策时尽可能多的获得信息, 却不大重视与其他银行共享信用信息, 这就易导致信息共享中的“搭便车”现象长期持续。

2.3 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 没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加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有时缺乏真实性, 对银行而言就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即那些寻找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借款者, 往往资信状况不太好, 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做出错误的选择, 这为“逆向选择”;从银行角度看, 借款人得到贷款后, 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银行又不宜介入的活动, 从而改变之前与银行方面商定的借款用途, 这为“道德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

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3.1 加快完善征信法律法规, 加强征信监管

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健全约束机制, 规范征信业务管理和操作行为, 以制度促进、规范征信行业的自律。尽快规范征信市场, 建立健全征信立法。要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征信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并完善其中的一些法规细则。同时应完善民事法律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应加快出台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合法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快落实对央行信贷征信监管权的授权;统一征信业的技术标准, 并建立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共享机制, 逐步形成征信市场的规模效益。建立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 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3.2 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机制

我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是征信标准化。目前就我国而言, 共享机制应结合我国信用环境的客观实际, 应选择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复合机制。应继续对我国信贷市场进行结构调整, 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创造良好的基础。而在信贷市场结构失衡、商业银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最重要的是要给予提供信息的机构以足够的报酬, 以加强商业银行在信息共享方面的主动性, 使其了解到将自己获取的信息与他行共享的好处。而对于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的数量、质量差别较大的情况下,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提供有效信用信息的银行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3.3 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通过制定和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 赋予消费者维护自身公平正义更多的法律武器;还可以从诉讼手段上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障手段。首先应加快金融立法, 并根据巴塞尔等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法律, 以加强对银行操作风险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和监管, 明确法律责任, 防范道德风险。

4结束语

我国应建立健全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个完善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 联合各征信机构, 使不同地域间、区域间的征信业务互相渗透, 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网络。加强个人征信活动方面的规范, 比如征信范围、程序、原则、记录情况、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个人隐私保护等。个人信用征信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所以需要全民的支持与参与。同时要加强信用知识的普及, 加强全社会的道德教育, 特别应注重对个人信用的培育。为把我国培育成诚信型社会而努力。

摘要: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 征信系统已初具规模, 个人征信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 例如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数据的封闭与分割, 掌握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各自为政, 没有实行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银行对个人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通过研究这些来达到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做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并建议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发展的步伐, 以降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信用成本。

关键词:征信体系,逆向选择,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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